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2024-05-22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精选7篇)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篇1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二、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三、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藏运输。

五、食品采购回来,验收人员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一)、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2.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3.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4.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5.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6.手感,是否有异样

(二)、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2.闻:是否有异味; 3.手感受有无异样; 4.蔬菜是否新鲜。

六、必须填写验收记载,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七、库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八、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九、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篇2

读者:海军

海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应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合同的成立必须办理公证, 那么是否公证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公证具有帮助当事人双方完善合同条款, 促进合同履行, 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的作用, 因此, 近年来, 很多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篇3

摘要: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模式与其他比较通行的日费、大包、米进制都有不相同,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的价格特点和对项目居间协议服务费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特点;影响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2.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应明确排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是用于墨西哥国家税务机关控制本国国内商品交易和流转的税种和手段,并不构成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同时外国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中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在墨西哥的销项税,故对外国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时应将增值税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款仅表述为“居间报酬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发票金额的**%”,是不严密也不合理的。

3.选择适当的结算货币和方式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由于PEMEX对承包商的结算完全以本地货币比索支付,即使使用了美元报价,最终的结算金额也需要以墨西哥比索支付。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墨西哥比索贬值幅度非常大,2007年7月份,1美元约折合10.7799墨西哥比索,到2009年7月13日,1美元约折合13.7052比索i,贬值幅度高达27%。在签署居间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以美元结算或者直接规定由居间方承担汇率风险。

工具领用保管制度 篇4

一、工具分个人领用工具及班组领用公共工具。

二、个人领用工具品种根据配备表配备,由员工申

请,主管批准后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个人负责人使用、保管。

三、班组领用公共工具品种根据工种配备表配备,由各领用申请,部门经理批准后到仓库领用,领用后由领班保管,班组交接班时,按交班制度交接公用工具。

四、各种工具由仓库列表登记。班组公用工具配备

表一式两份,一份仓库存底,一份班组自存。

五、工具发生丢失、毁损,由保管者写明原因,向

部门经理报告。不属人为不可抗拒的丢失、毁损由责任人按当时工具价值赔偿。

六、工具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发生磨损或损坏,经部门经

保管合同协议书简单版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

│保管物名称 │ 质量 │ 数量 │ 价值 │ 包装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二、保管场所

1._________。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_________。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2.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

4.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5.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

6.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7.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

8.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

9.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10.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六、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

七、货物的验收及出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

2.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

3.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

4.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出库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库地点:_________

出库运输方式:_________

6.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

7.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

八、存货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九、存货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十、保管人权利义务

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货人。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9.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十一、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有关增加的费用,存货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自己负责。

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存货人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用。

6.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违约责任

1.保管人中途要求存货人入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存货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

3.货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人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存货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

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7.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存货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八、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保管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对于仓库堆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库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 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值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仓储保管合同范例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

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

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

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

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

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

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

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

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

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

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

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

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

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

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

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篇6

一、凡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伤亡事故的化学药品统称为危险药品。危险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应把剧毒药品、危险品贮存于危险品库内,并在库内设一个剧毒药品专柜用于专放剧毒药品。对危险药品和剧毒药品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三、危险品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震、防压、防潮、遮光、防火、防盗等设施。

四、危险药品可单人单锁保管,但必须严格做到防震、防撞击、防磨擦、轻拿轻放,谨防事故发生。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领用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五、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危险药品保管、领用制度。实验教师在实验中使用危险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

合同领用和保管协议 篇7

关键词:来源原则新来源观鉴定理论双重支点后保管时代

档案学的两大特色理论——来源原则和鉴定理论如何调整,以适应后保管时代的实践发展需要,国内外档案学者已有相关的研究,本文结合这些研究,将其纳入到三位一体的档案学体系框架里作一探讨。

1、档案整序与来源原则的来源异化

在后保管时代,来源原则依然是档案学基础理论之一。但后保管时代的来源原则必须对“来源”的正确解读,同时更多地用“来源”解决电子文件逻辑结构的有序化问题,适应全宗异化后的信息资源组织方式,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1电子文件管理中来源原则力量的重新发现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中,来源原则主要被运用于指导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它的核心是来源或全宗,要求档案馆或文件中心将档案按其来源或形成单位进行整理和分类,同时在整理和分类时不能将同一来源的档案与其他来源的相混淆,要尊重档案实体的原始次序。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来源原则曾受到档案界的推崇,认为它是纸质文件管理中的最高原则和至善原则。

纸质文件所遵循的来源原则内容比较单一。所谓的来源即指文件形成者或者机关的职能活动。文件形成者即为实实在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机关的职能也比较稳定且有章可循有迹可觅。正是由于这一时期的来源概念明确,操作性较强,因此档案馆区分全宗以及保持全宗的独立和完整都相当简单。

但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电子文件的出现、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使上述来源的含义受到冲击。西方学者担心来源原则已经过时,特别是源于各种不同结构组织体的数据的产生改变了单一来源的概念,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组织机构的界限,而来源原则和尊重全宗原则恰恰是由这个界限所决定的。在实践中,一些档案人员对文件信息内容的强调超过了来源联系,往往把电子数据文件当作一种孤立的和分散的媒介物来处理,而没有把它们看作是文件形成者的综合性多载体信息领域的组成部分,还有学者认为传统的来源原则不适用于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尤其是自动化检索工具,“计算机的智能管理和自动分类与组合功能,使得档案工作可以放弃文件的来源和全宗不可分散原则。”这一时期,来源的力量正在逐渐销蚀。

但在进一步的实践中,受谢伦伯格理论熏陶的档案工作者发现,新的理论与方法存在很多自相矛盾和模糊不清的地方,“他们不禁发出疑问:谢伦伯格的理论(特别是情报价值理论)究竟问题何在?”对来源原则的重新审视由此开始。1985年美国电子文件管理专家戴维,比尔曼和查理德,莱德所著《来源的力量》一书,可以看作是来源力量获得重生的前奏。该书认为,来源原则并不是为适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或信息管理技能而必须抛弃的旧有遗产,而是决定档案人员美妙前景的相关因素的前提。

1992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档案大会从证据角度认识来源原则,认为某些决策性文件纸质载体的消失,促使人们在评价电子文件时将证据价值置于信息价值之前考虑,而保证证据价值的来源原则就显得极为重要。1996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从检索角度发掘其价值,认为以来源为基础的信息检索注重的是研究规范文件形成的形式、功能和有机联系,优越于主题检索和以内容为基础的检索。

重新审视的结果在于对原有来源观念的转变更适应电子文件管理的特征。加拿大档案学者特里-库克分析指出,“电子时代档案来源概念需要重新考虑、酝酿和定义,它不仅指文件的形成机关,更包括其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所以档案人员的关注焦点应该“从以等级结构原始文件产生部门为中心的实际来源,转变为以变动、临时、甚至‘虚拟’的机构中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业务活动为重点的概念来源:从传统理论对实体保管对象——实态文件的关注,转变为对文件、文件形成者及其形成过程的有机联系、目的、意图、相互关系、职能和可靠性的关注。”因此,“来源不再仅仅表示全宗的单一形成者,而是一种更广义的、更抽象的、更广范围的联系”。

至此,来源原则在后保管时代中,“来源”被基本定位于体现文件形成的相互关系,导致了“来源”解释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有了更大的应用空间,指导作用也将超越档案馆这一重点领域,贯穿文件从机关生成直至进馆保存的整个运动过程。

来源原则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以北美为代表的西方档案界质疑和批评,到八十年后期逐渐被肯定,普遍承认其对电子文件的实用性及在档案专业中的核心地位,这一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来源力量的重新发现”。

1.2来源原则对于实体和逻辑结构有序化的两重维护

档案整理所关注的对象范围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电子文件产生之前,档案即指文件实体,因此那时的档案整理就是根据来源原则将档案实体以全宗、案卷等为单位组建起来。电子文件出现后,电子文件本身的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相分离性,而且其实体性的表现日益淡化,使得需要利用逻辑结构来对电子文件进行解读,并在其物理结构改变时,维护电子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来源力量的重新发现,使得在档案整理中,强调文件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物理存在形式成为新的趋势。为此,来源原则体现了“以逻辑整序为主、实体整序为辅”的实体和逻辑结构有序化的两重维护原则,即在简化档案实体原件整理程序的同时,更注重对电子文件逻辑联系的整序。

实体整序主要针对“双套制”的保管需要。在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问题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之前,纸质文件的优势也将存在下去,与电子文件共同记录真实的社会信息。因此,“双套制”同时也是维护电子文件档案属性的一种补救措施。这时实体保管的目的和意义已经发生改变,因此,对档案实体的整序就要在传统来源观的指导下本着简便、省力的原则进行。

而电子文件的逻辑整序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构成要素的特性讲,同一份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批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储,甚至可以存储在不同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而且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却可以经常发生变化。因此,只有通过对其逻辑联系的整序,才能反映电子文件之间的各种关系及其背景信息,而体现电子文件形成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则需要以“概念来源”为指导。

二是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电子文件施行前端管理,最重要的实现步骤就是实行“逻辑集中、分

步管理”的策略。即在文件正式形成和收到的同时就通过网络向档案部门归档,这时的文件由于还没有办理完毕,归档只是一种管理权的转移,使档案管理部门能够提前对电子文件进行跟踪和控制,而文件本身的存储格式和位置则保持不变,这种管理方式叫做“逻辑归档”。

总之,在以电子文件管理为主的后保管时代,随着来源观的变化,来源原则的指导作用不但没有削弱,还表现在更广阔的领域。

1.3电子文件组织形态的变化与全宗的异化

来源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是保持同一来源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首先在全宗这一层级上表现出来。因此传统来源原则指导下的档案管理方式相对稳定、容易。而电子文件来源范围、途径的复杂性则对传统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

电子文件来源范围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机构组织形态的变化。一方面。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传播范围变广,使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组织全力日趋分散、管理层次日趋减少、组织结构日趋扁平等特点使机构内部、机构之间的调整和变动十分频繁,稳定性下降。机构变动冲击着原有的全宗概念。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与远程通讯手段的结合,数据库技术的普遍使用以及网络的出现,使得电子文件可以在分布式控制模式,进行逻辑集中管理。

组织形态和管理手段的变化,改变着在传统来源原则指导下形成的“全宗”概念,来源外延的扩大正在引发有些学者所说的“全宗形态的异化”。

电子文件的整理同样需要“全宗”,但这个全宗并不是实体全宗,而是虚拟存在的,是为了反映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反映文件的形成背景,才有必要在计算机中、在网上显现出来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全宗,因而完全可以“广泛地集合‘新来源观’的各种来源形式,并对多元化的来源信息加以整合”。而不必顾忌它们有可能交叉重复的问题。

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后保管时代中,按文件信息之间的历史有机联系或来源原则处理档案信息的方法仍将继续适用,全宗也仍具有分类意义,需要发展和丰富的只是全宗的具体形式。

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的应用,全宗的异化还将有更广泛的意义。其一,全宗实体形式越来越少,主要将以智能控制形态出现,其二,全宗将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馆藏单位,而仅仅是档案信息处理和用户利用不可或缺的基本单位,或者说是档案信息进行组织和运动的基本单位。

2、双重支点的鉴定理论

电子文件运动过程的多维性和阶段的模糊性,不仅引起文件价值这一宏观层面的变化,需要对文件价值的内涵与外延重新审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谢伦伯格的双重价值理论及其确定的双重鉴定机制,使得在后保管时代中,我们不得不对文件鉴定的标准、机制、程序、方法等微观层面。进行相应的适应性改革,体现出后保管时代实践的技术主导的新特点。

2.1文件价值的重新定位与区分

文件运动规律告诉我们,文件价值的变化是推动文件运动的动力,文件运动的阶段依据文件价值的不同得以区分。文件连续体理论出现后。改变了文件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文件运动状态,因而,文件(档案)价值的定位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变化。

第一,文件价值划分基础发生变化。

以往研究中,文件运动的阶段就是依据文件价值的不同得以区分的,随着文件的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确定,文件运动阶段也被划分为相应的现行阶段和历史阶段,并且文件保管场所和管理方式的选择也与之有密切关系。这里的第一、第二价值的区分就是谢伦伯格所说的文件的“双重价值”。“文件双重价值论”作为档案学的经典理论之一,对于“认识文件的运动规律奠定了厚实的理论基础”,在当时的档案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后保管时代,电子文件运动的多维性和阶段的模糊性,使上述稳定的文件价值划分方式失去了意义。一方面文件价值是持续的,即无论文件保管时间是永久还是短期,其形成始就具有了一切价值(包括现行价值与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文件的价值是多维的,同一文件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类型,同一份电子文件可能处于不同运动阶段。

第二,文件价值判定方式的变化。

过去对传统纸质文件的价值的判定主要从文件的内容角度考虑,多采用直接鉴定法,由专职鉴定人员集中对文件进行价值评价。电子文件的数量庞大,产生分散,大多呈虚拟状态,对软硬件技术的依赖等特点,使得上述方法不再适应。

因此,后保管时代的档案价值判定标准转移到以职能分析为主的内容鉴定和技术鉴定的双重方式上来。这些思想也是新来源观作用于鉴定领域的重要表现。提出“宏观鉴定战略”的特里,库克,就主张文件价值鉴定需要了解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式和文件的形成过程,需要全面考虑社会结构、文件形成过程、文件形成者及其职能等多种因素。因此,判定文件价值的依据也由研究目的,变为根据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文件所处的技术环境上来,

文件价值是鉴定理论的基础,对文件价值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文件鉴定的标准、方法、模式等中、微观层面的研究。对电子文件价值的重新定位和区分,否定谢伦伯格提出的“双重价值论”,因而也就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档案学时期所确立的“双重价值鉴定机制”,因此。文件价值所决定的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需要在后保管时代作出适应电子文件特性的新调整。

2.2内容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双重支点

以往对档案价值的鉴定有三个方面的考虑:自身属性、社会需求和相对价值标准。但在实践中。社会需求和相对价值标准难以定量衡量,只有自身属性标准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感知的部分,而且在档案自身属性标准中,以内容的信息重要性、综合性与新颖性,一直是主要鉴定文件价值的主要依据。因此,以往档案鉴定工作主要针对内容标准展开。但电子文件的出现,给档案鉴定带来了新的研究领域——技术鉴定。

法国档案学者哈罗尔德·瑙格勒1984年在其研究报告《机读文件的鉴定》中。深入分析了电子文件与传统文件鉴定的差异,首次明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电子文件双重鉴定思想,认为“机读文件的鉴定包括文件所含信息的鉴定(内容鉴定)和文件技术状况的鉴定(技术分析)”。这一思想在理论上为鉴定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建立了两个支点——内容的有用性和技术状况。

所谓技术鉴定是“对电子文件的各方面技术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对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可读性的认定和对文件载体性能的检测。”也就是俗称的二次鉴定,在电子文件脱机保存在移动载体上时进行。技术鉴定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的鉴定主要是对载体、网络连接等状态检测。软件方面的鉴定包括可读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完整性鉴定和病毒鉴定等。

这是传统文件鉴定中不曾遇到的新情况,因为除了内容信息的评估外,纸质文件的背景信息、结构信息是在其归档之后就稳定下来,而无需再考虑。电

子文件则不同:一方面。电子文件也需要从内容上评价其重要程度。来确定其有无保管价值;另一方面,电子文件物理和逻辑结构相分离的特性又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从技术角度对电子文件的各方面技术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其档案属性不被破坏和质疑。

从一定程度上看,技术鉴定甚至比内容鉴定更重要,因为电子文件的所有管理行为,都必须建立在信息安全这一基础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鉴定开拓了档案学的研究领域:而对于鉴定环节来讲,技术鉴定还改变了原有的档案鉴定流程和模式,体现出后保管时代重新审视档案价值及鉴定理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3维护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

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是衡量电子文件能否具备“档案属性”的三个方面。对档案属性的维护历来是档案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但由于纸质文件时代,档案的属性易于判定。一是因为形成来源单一,文件形成者即那些实实在在的机构、单位和个人,档案馆通过区分全宗以及保持全宗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就可以维护:二是取决于纸质文件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特性。

而后保管时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含义相比于纸质文件,有着更为复杂的诠释。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是指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进行鉴定后,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保持一致。完整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无缺损。有效性是指电子文件应具备的可理解性和可被利用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系统的可靠性、载体的完好性和兼容性等。

与以往的档案属性维护工作相比,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是后保管时代档案工作的新内容,研究的新领域。

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既要靠技术,也要靠管理。国内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文件的双套制保管。 所谓双套制,是指文件归档后二者的共存,亦称为“双套归档”,双套制的实现可以是对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拷贝:也可以是对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双套归档可使同一份文件的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共同处于存储和可利用状态。但这是用传统手段(原件)的保障方法。

二是将文件转化为不易修改的图像格式。把纸质文件扫描成图像文件,或者把电子文件转化为图像文件,通行的如PDF格式。这也是维护原始性的一种手段。

三是基于生命周期表的保障机制。在电子文件产生或接收的那一刻起,就有一张生命周期表和它终身相伴,真实、完整地记载它在“生命期”内的全部活动情况并保存它的“成长变化”过程,直到该文件完成终结审查归档为止。在生命周期表运行的工作过程中,系统要采用签署技术、加密技术、身份验证、防写措施等来保证周期表内所记信息和电子文件成长过程的准确性、原始性。所有这些都将作为该电子文件归档时检验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唯一依据和凭证。

四是基于XML元数据的电子文件集成管理,元数据的优势在于,以通用语言的规范格式来描述文件内容和结构以及文件之间的背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受环境影响因素小,也不会随着文件的变化而失效:同时元数据还能与电子纸质拷贝建立关联,实时跟踪和记录文件的操作和变化过程,为维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提供有力的凭证,从而保证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基于元数据的电子文件管理,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9年的InterPARES《永久性保护真实电子文件国际研究项目》、美国匹兹堡大学对于元数据六个层次结构的模型研究,英国、澳大利亚等地均采用这种方法,我国也有类似研究。

上述四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宜之计,第二种并非根本方法,第三种不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只有第四种值得推广,它通过从源头起就开始记录文件各种来源信息的全程跟踪的方式维护电子文件的档案属性,代表了电子文件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将来源原则和价值鉴定理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4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构建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电子文件实施技术鉴定提供了可能,但技术鉴定在不断变化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仍然有其局限性。技术鉴定是由人来操作和完成的,而电子文件所处的技术环境确是动态和多变的,人工不可能实现实时监控:同时,从内容来看,海量的电子文件若仍然采用传统的人工直接鉴定法也不再可行,基于职能分析的鉴定思路虽然可行,但也只有在电子文件形成之初就得到评估才是保证重要的电子文件能够及时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最佳时机。内容鉴定和技术鉴定的缺陷都在呼吁将文件价值鉴定工作提前到电子文件产生之前,并贯穿整个电子文件管理过程。

因此,许多文件管理专家认为应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设计阶段就着手鉴定工作,档案工作者则应在这个阶段向系统设计人员详细阐述文件鉴定的需求。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也认为,“设计阶段是评估电子文件最合适的阶段,因为这个阶段提供了证实评估的决策,是继评估结果之后实际得到实行的最佳时机。”

在设计阶段对于电子文件进行前端鉴定,其目的就是让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行的“批处理”,因而,就需要构建一种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

简单而言,使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具有自动鉴定的功能,其方法是在系统中纳入并维护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系统将文件与保管期限表对照作出判断,如果某些新文件未纳入保管期限表,导致系统暂时无法判断其保管期限时,应及时提示用户判断:对于保管期限到期的文件,系统自动提示用户以便下一步处置。

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实际上是对传统的文件鉴定流程进行的修正,运用技术手段将原先的确定归档范围和归档鉴定,以及进馆鉴定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由于文件保管期限表的划分还不够细致,可拓展性较差,以及技术方面的一些原因。基于职能分析的自动鉴定模式还只是利用计算机手段对文件按职能鉴定论进行区分,没有涉及到深层次的价值判断。但在将来,随着条件的一步步成熟,自动鉴定将越来越普及,并深入到文件的价值判断,构建起真正的鉴定专家系统。

3、结束语

来源原则与鉴定理论,在后保管时代需要有着跟以往档案学体系中不同的新解释,这种变化,一方面使得这两种档案学特色理论有着继续生存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它们能够比以往更具有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各自的整理与鉴定环节之中。来源原则由于在编目检索、信息组织和鉴定等领域中有了新作用。从而其“力量”被重新发现,同时,概念来源、全宗异化、注重逻辑结构有序化的维护,是来源原则在后保管时代所作的自我调整。而鉴定理论。由于文件价值这一宏观层面的概念性变化,导致了文件双重价值理论与双重鉴机制的失效,需要以多维运动与跨时间存在的文件运动观去看待文件价值的存在,同时这一变化影响了鉴定标准、鉴定模式、流程与方法等微观层面的改革,这有着变革百余年来传统档案鉴定思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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