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2024-08-23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精选10篇)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篇1

大学里的考试大多停留在知识学习层面,缺乏灵活性和创造性,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检测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理论素养,抑制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考评制度的存在,使得大部分学生带着功利性目的参加考试,分数成为衡量学习绩效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和标准,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围绕考试打转,使之失去本该有的意义和价值。

具体而言,高校现行的考试形式和方法过于单一,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即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笔试方式多,口试、答辩考试少;理论考试多,技能、操作、实践能力考查少;统一考试多,因材施考少。这种单一、缺乏弹性的考试方式使得学生学习单调、惧考,不利于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且使其动手操作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养成受到限制。[1]

在考评环节,各个高校划定德、智、体、能等各个模块所占的比例,然后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进行加减分,最后评定综合素质。考核范围看似很广,包括参加各类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发表文章、参加竞赛等方面。不可否认,参加各类活动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但与此同时,太多的学生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社会活动中,影响了大学校园的学术氛围。

二、考评制度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

从广义上来讲,心理健康是指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能作出良好的反应,具有生命的活力,而且能充分发挥身心潜能;从狭义上讲,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心理活动的基本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感情、意志、人格、行为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2]大学生的心理困惑主要是成长中的困惑,主要表现为: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动力,没有紧迫感;人际关系适应不良,自我封闭,不愿与人面对面交往;恋爱心理困惑,情绪和情感不稳定,情绪起伏大,情感变化快;就业心理困惑,意志不坚定,人生目标不明确,由信仰危机带来的精神空虚,等等。[3]

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对当前高校的考评制度都表示不满。但是,由于简历需要有一些证明自己的条目,不少学生不得不违心地参加一些活动为自己的未来增加筹码。获奖多的学生往往更有自信,更加活跃在校园文化的舞台上,而性格相对内向的学生则在同伴的压力下变得更加自闭。大学生往往由于过于担心考试后的排名状况和在班级中的位次,易产生较高的考试焦虑。由于考评制度的存在,学生容易拘泥于狭隘的知识学习,没有创新能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原本的兴趣,失去应有的活力。因为激烈竞争的存在,势必还会引发一些人际矛盾,导致同学之间失去本该有的友谊和真诚。

三、解决措施

(一)明确教育目标

现代大学教育强调以学生为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所谓高素质人才是指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富有智慧和创造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独特个性的人才。教学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它的改革应当围绕如何提高培养人才质量的目标而展开。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工具与手段,对教学具有导向作用,它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化,要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4]我们要重新坚守大学培养人才的目标,解决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转变考试方式,使之更利于学生自由健康地成长。

(二)变革课堂教学

现在大学里评价老师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科研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老师进行科研活动,为学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但我们必须看到,不少教师把大量时间都放在科研上,使得教学效率日趋下降,严重影响到课堂教学效果。教师必须从为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作为教师应有的职业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权利,使学生学到真正有价值的东西。

(三)转变学习观念

大学的考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学生必须转变观念,树立长远意识,而非为了拿奖学金等荣誉而放弃自己综合能力的培养。大学学习,从更大意义上来说,是为了形成良好的个性和独立的人格。大学生必须从自我完善的角度出发,全方位地摄入对自己终身发展有益的知识,学会思考,学会做人。

(四)调整制度导向

参加学生活动多少能充分展示一个学生的能力,有利于他的全面发展,适应各种社会环境。但是,大学毕竟是学习的地方,也是一个人知识完善的关键期。高校必须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考评制度上充分体现对学习的重视,加大学业成绩在考核中的比例,引导学生热爱学习,学会读书,其创造性的发挥奠定扎实的基础。

大学教育既是教育的过程,又是创新的过程,大学的学术水平是教育素质的标志,也是教育水平的保证。大学考评应该从更加开放、民主的角度出发,引导学生自由发展,一个宽松、民主的氛围,一定能更好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林亚娥.改进考试制度促进学生和谐发展[J].考试周刊, 2007, (33) :2-3.

[2]贾巍.我国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D].东北师范大学, 2003:1-37.

[3]臧运蕾, 李成超.论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 2008, (9) :188-189.

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研究 篇2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3-0130-04

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课题之下,本文从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现实问题出发,尝试论述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完善问题。

一、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的健康状况如何,决定着整个民族的健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目前,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存在很大问题。使农民的健康水平提高缓慢甚至下降,健康公平问题突出,它不仅仅是个别家庭的问题,已经演变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严重缺失

健康保障制度是指通过个人、集体(包括单位、集团、行业)和政府多渠道筹集基金,按约定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该基金,用于保护和增进健康支出的规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筹集基金,对其成员在防治疾病上出现的费用风险,实行互助共济、共同分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农村卫生制度以健康保障制度为核心,而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以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

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合作医疗曾惠及多数农村居民,被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誉为“以最少投入获得了最大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农村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缓解农民医疗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医疗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政府投入及补贴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的方式,农民按规定缴纳费用。其实质还是把医疗保障问题定位为私人消费品。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最贫困的农民是弱势群体,事实上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参保。这不仅与健康保障制度需要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一般性原则相矛盾,而且违背了健康保障制度设计需要突出的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不平等的原则,导致农民的健康特别是贫困农民的健康保障处于“断层带”。政府支持的不足使其难以根本解决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健康保障问题。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缺失,实际上等于提高了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疾病负担和风险,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

(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严重缺位

2006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且从理论上讲,在农村健康保障领域中,公共卫生服务所具备的以预防为主降低公共健康风险的功能,由此在整个领域中占据最优先的位置。因此,政府必须行使维护公共健康安全使命这一基本职能。事实上,在现行的分级财政体制下,中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运行主要依靠的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又力不从心,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地方政府财政吃紧问题日益严重,有些地方政府维持基本的机构运作都出现困难,根本没有财力投入农村健康保障,在农村几乎是市场化的运作。这种缺乏政府支持的市场化使全国大部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不仅供给不足,有限的卫生资源也得不到有效利用。而且,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人口老龄化的同时还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就医和护理压力日益严重,而且卫生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医疗服务的不规范性以及道德风险导致卫生资源过度使用等问题,严重影响新型合作医疗的质量和公共政策信誉。

(三)健康保障存在很大差距

健康保障主要存在两大差距即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城乡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与卫生资源的差距,一方面是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上年的3.33: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另一方面是卫生资源的差距:由于政府在较长时期内比较偏重于对城市卫生机构的投入,中国城乡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加剧。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村卫生资源却仅占30%左右,而70%的国家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乡卫生资源处于“倒三角”格局。上述分析表明:农民个人疾病经济负担的比重明显高于城市人口。2.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的差距。据妇幼卫生监测统计,孕产妇死亡率由2007年36.6/10万下降到2008年34.2/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07年15.3%。下降到2008年14.9%。2007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25.2/10万,农村41.3/10万;城市婴儿死亡率7.7%。农村18.6%。上述数据表明:从宏观上看2008年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与2007年相比有所下降,但是,城乡之间仍呈较大差距。

地区差距主要是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相应地农村健康保障形式、范围、层次、水平差异很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地区收入的差距决定了不同地区农村健康保障的差距。东部沿海属于高收入地区,这一地区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中不仅个人筹资水平比较高,而且集体和政府的支持力度大,尤其注重住院保险报销比例高,城市和农村健康保障制度逐步并轨。中部地区属于中等收入地区,这些地区农村健康保障的筹资和管理模式在地区间差别较大,但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家庭筹资。与高收入地区的健康保障相比,中等收入地区的风险分担能力要小得多。西部地区属于低收入地区,尽管这些地区农村的医疗需求量大,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因而处于中国农村健康保障中最为困难的境地。相应地,西部农村基本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安全卫生饮用水等公共卫生指标明显低于中东部地区,而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等公共卫生指标明显高于中东部地区。而且由于资金和组织资源有限,低收入地区的居民其自身发起和维持健康保障的能力最差。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意义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农民而言,和谐社会应该是没有歧视的社会,是不仅能够生存而且能够体面地生活并得到发展的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从农村健康保障方面看,突出地表现在农民健康保障的公平性。

(一)建立和健全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农村脱贫的根本保障

在中国社会经济中,农村、农业和农民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农民这个中国最大的群体,现在正在成为健康中最大的弱势群体。贫困人口是农村中健康状况相对较差、卫生服务支付能力弱、卫生服务利用低的人群,是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中最需要保护的人群。

在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收入的差距决定健康水平的差距,并由此决定了收入的差距,形成一种循环。由于不良健康状态与贫困状态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互为因果的关系,两种状态互动的后果则很有可能形成不良健康状态与家庭贫困,呈现一种恶性循环。因此,疾病和健康状况的恶化不仅导致贫困,也是摆脱贫困的重要障碍。

贫困的消除,最根本的是要靠发展生产力。然而没有良好的健康状态,一切都是空中楼阁。疾病会导致家庭更加贫困,而家庭愈加贫困的状态将导致这种不良健康状态的持续时期更长、更加恶化。要更有成效地消除贫困,还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健康保障属于公共政策领域,并体现为一系列具有维护健康安全作用的制度安排。健康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健康投资,其作用不仅仅在于防范全体国民可能遭遇的公共健康风险,实现基本健康公平,而且还在于保护和提高全社会的人力资源,从而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度与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建立健全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健康公平、收入分配公平乃至农村脱贫的根本保障

(二)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为国家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包括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并创造一个保障人们享有平等、自由、教育、人权和免受暴力的社会环境。人类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关注的热点,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是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在满足当代人健康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健康需求的能力;在满足本区域人群健康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其他区域满足其人群健康需求的能力。在可持续发展系统内,人类健康是判断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与否的标尺。

如前所述,人的健康与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良健康状态是贫困的内容,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一方面,贫困造成了人们健康水平下降,另一方面,人们的健康状况恶化加速了贫困化的进程,而疾病又直接导致了贫困的升级。农村贫困人口则很容易陷入健康贫困状态或者重新返回到贫困状态,即常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的大面积存在及消极影响是广大农村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最基本原因,或者说贫困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障碍。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只有通过广泛的经济发展,才能最终消除贫困。但发展经济只是消除贫困的前提条件,要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必须通过改善贫困人口的医疗保健,重新调整对贫困人口的资源配置,大力完善使广大农民得以满足健康需求从而降低健康风险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探索真正能够预防疾病、减轻疾病带来的损失,应对灾难性后果的脱贫健康保障制度,并在扶贫中把完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作为降低健康风险的新机制。因此,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三)健全和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协调的公平公正的社会。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扶贫救困机制,贫困人口、落后地区能够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享受国家与社会的温暖。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标志。

从我国目前的条件和现状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调整重大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突破口。从健康保障看,公平社会应当是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健康待遇,不因民族、性别、职业等等的差异而受到歧视和限制。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逐年拉大,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突出,“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出发,建立健全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缩小利益差距,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不仅是保证城乡居民和谐相处的迫切要求和最基本条件,更是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突破口是调整重大利益关系,如果把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范围外,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健康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的话,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一个针对广大农民的公平的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就会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或者说,离开了这个坚实的基础,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对策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尤其是在农村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切合实际的健康保障制度,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保障农民健康。

(一)转变政府政策理念,增强农民健康意识

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以防病为本、健康为目标的安全制度。完善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要重建农村健康保障,必须转变健康理念,即由“疾病治疗”转为“预防为主”。

一方面转变政府的政策理念是关键。政府应积极探索和落实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设计与财政支持;有效地将投资前移为预防,更多地关心农民的亚健康问题,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为农民提供最广泛的基本健康保障。另一方面增强农民健康意识是前提。建立以预防为核心的农村健康保障机制,还有赖于农民健康意识

的增强和自身保健能力的提高。地方政府和组织部门要强化宣传,全面增强农民健康保障意识;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农村健康教育和指导的规划,开办多种形式的保健教育讲座,普及保健知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运动和膳食指导,逐步培养起农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制定一系列使农民行为和生活方式等有益于健康发展的策略,降低农民风险因素,预防各种“生活方式病”的侵害。把农村健康保障事业列入当地社会规划,优化配置健康保障资源,并将建立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府公共责任,充分体现制度公平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法制规范性等。而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只有政府积极介入到社会保障事务中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基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主要表现在保障对象的社会性、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社会性以及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性等方面。政府作为农村健康保障的主导者,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农村健康保障过程中的巨大功能,以保证农村健康保障资金筹集的稳定性、管理的高效性和服务的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事业通常都是非营利或微营利的,是以造福全体社会成员为宗旨的。政府作为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建设者,应成为农村健康保障的筹资主体,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应成为健康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障贫困人口的健康权和医疗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主要体现社会成员享有保障资源的公平性。政府作为农村健康保障产品的供给者,要保障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公平供给,让广大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平等的医疗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规范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事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二是政府的强制力也是由法律来规范的。政府作为农村健康保障的规范者,要健全、完善、规范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发挥整体效益;要加大法制化力度,完善农村健康保障相关法规体系。

(三)加大预防保健投入,重建医疗卫生体系

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健康保障,使其达到最好的健康水平,并使卫生资源在广大农民中公平分配,是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在我国,农民的卫生状况对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基础。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人类的健康保障顺序首先应是预防保健,其次是基本医疗服务,最后才是住院和大病服务。后者属于人类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经济成本最高的保障防线,积极预防才是保障人类健康的主导方式。为此,政府首先应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体系和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和加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尤其是加大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村两级预防保健体系和医疗机构的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健康服务的基础条件,真正使其承担起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免疫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在大力培养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同时,引导、鼓励医科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增强农村卫生服务力量,并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农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对预防保健医疗的需求。最后,要加快农村卫生改革步伐,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在整合县级卫生机构资源的同时,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实惠的卫生服务。

总之,关注农民健康,保障广大农民享有平等获得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是造福农民的一项重要工程。这不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也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小学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篇3

寄料小学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健康体检是学生健康的重要保证。健康体检除了确诊疾病以外,还有早期发现疾病,以达到早期预防、早期治疗的目的。为了贯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应当高度重视健康体检的工作。为此,我校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及时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2、建立学生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3、根据条件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一次。

4、并将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及时告知家长,取得家庭的支持配合,并配合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5、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做好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6、及时做好常见病、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的群体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7、定期对教室、厕所等学生活动场所进行消毒。

8、传染病流行季节,落实专门人员每天下午学生放学后对教学楼、办公室、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药物消毒,各班主任负责每天教室的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各办公室由负责老师开窗通风。

9、学生每年有一次体检,对学生体检中发现的主要健康问题有分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班主任和学生家长。

10、教师每年有一次体检,学校有针对师生中主要健康问题安排的医疗保健知识讲座活动。

要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体检内容包括形态(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血压)、内科(心、肺、肝、脾)、五官(听力、耳、鼻、龋齿、沙眼、色觉、嗅觉、视力)、外科(头部、颈部、胸廓、四肢、皮肤、淋巴结)等常规项目。

为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对学生进行血红蛋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检查对检出的患病学生将及时告知学校及家长,并协助及时予以矫治。

体检工作将严格按照《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汝州市寄料镇寄料小学

学生体质健康制度 篇4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

为规范我街道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保证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获取客观准确的学生体质健康资料,推动全体学生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街道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2、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3、各校教导处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学校协同体育组、共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4、各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5、体质健康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作规定。

6、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由教导处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公布后,各班级可以公布本班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

7、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资料属保密资料。学校各科室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及安全措施,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好监测数据和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任何个人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电话回访制度与全程健康教育服务 篇5

1 电话回访式健康教育方法

通过院内电脑网络获取患者资料,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电话、病情诊断、出院时间、病情转归。电话主动与出院患者进行联系。电话回访一般在患者出院72小时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联系, 以后视患者病情康复情况而定, 同时告诉患者及家属病房联系电话, 如有任何需要可随时电话联系。

2 回访内容

责任护士在回访电话中, 首先了解患者出院后的身体恢复情况及饮食情况, 针对不同病种进行饮食指导、预防复发、服药指导、心理指导, 如果不能解决的可联系医生或复诊, 并征求患者在住院过程中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随访内容要做详细记录, 并填写出院患者回访登记本。

3 结果

2003年至2007年间回访2471例, 对患者进行疾病知识宣教1582例, 预防疾病复发2359例, 用药指导2451例, 通知患者来院复查2420例。通过电话回访, 及时掌握了患者的病情变化和生活规律, 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增强, 能够正确服药, 了解相关的预防保健知识;并且主动与医生联系和按时复诊, 患者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4 讨论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篇6

摘 要: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在整个改革过程当中,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加之房地产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致使房价格过高,抑制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在制约了住房制度的改革的同时,也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文章通过对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与房地产市场健发展的关系、住房保障制度和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的讨论,希望能够对如何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与房地产市场二者健康和谐发展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27-02

居住权是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保障和改善百姓的居住生活条

件,推动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制度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1 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

198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这标志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廉租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两个主要项目。

2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

①住房问题是社会分配问题。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享有适当的住房以供居住,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责任。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的家庭,它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对市场经济中弱者和低收入者提供帮助和救济,这一制度提高了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②房地产业则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属于第三产业的第二层次。作为一个产业,最根本的就要强调经济效益和利润。房地产业提供的产品中住宅是房地产开发的主体部分,住宅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部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和干预,主要的目标是住宅市场,确保住宅市场供需平衡,运用再分配手段,通过住房政策和制度,缩小中低收入阶层和其他收入阶层的居住水平差距,进而实现住房公平。③发展房地产业与解决住房问题应当是一致的、统一的。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甚至互相影响。房价上涨过快,就会导致商品住宅产品供应结构不合理,如果缺乏政府进行相应的政策引导就会造成房价居高不下,无法适应中低收入人群的需要从而影响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

因此在发展房地产业的过程中,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解决住房问题的社会效益。解决住房问题不能完全走市场化道路,政府必须介入住房问题的重心在于解决好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保证能够在形成适应不同能力层次的居民的要求的前提下发展房地产以更好的带动经济的发展,而且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保证居民住房权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一条有效途径。

3 住房保障制度现存问题

3.1廉租房

①从全国范围来看:许多城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且在已有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进展缓慢;仍有不少地级以上的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低,部分城市还没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同时有关廉租房的申请、审批、退出机制仍然不健全。 ②从廉租房制度本身来看: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就业方向、就业渠道多样化的发展,住房保障应该覆盖的人口在增加,但买不起房、又不享受低保的人群,以及大量的流动人口却不在住房保障范围内从而导致廉租房的保障对象覆盖范围过于狭窄;而对于对象的界定标准则比较模糊,最低收入的标准很难拿具体的数字来衡量;我国廉租房开发所用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财政拨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来源的数量很少且不稳定,廉租房稳定的资金来源仅仅依靠土地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与现实中面临所需资金缺口相差很大;而廉租住房的房源也不稳定,同时我国廉租房承租者主要是低收入家庭,而通过出租很难收回投资,这是一种不获利或微利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所以开发商对建设廉租房不感兴趣,同时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廉租房与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不一致,也造成了廉租房作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这一功能的缺失。

3.2经济适用房制度

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不足,价格远远高于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局面,弱化了政策的社会保障性质。同时对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存在制度缺陷,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被滥用,开发建设和销售控制不力。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分配委托给营利性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运作,导致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建设和销售各个环节都出现问题。而且该制度的实施透明度低,许多本来符合条件的群体无法获取足够充分的信息。同时由于价格的限制,经济适用房一般会在城市边缘进行建设,交通和其他硬件设施通常不会太健全,而且,经济适用访房的住房经济条件也不好,当这些用户集中在一起时,就有可能会导致社区的边缘化和贫困化问题的加重。

3.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发挥的住房金融支持效能甚微,没有真正发挥其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成员所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也就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其首付门槛,从而使得公积金政策无法真正起到政策性金融的“雪中送炭”的扶助作用。

3.4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进程当中的问题

政府在积极推动住房商品化,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却忽视了促进住房的有效供应,过度地赋予了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同时也没有注意打击投机性购房和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导致整个住房供应体系出现混乱。没有将对市场化的金融行为的调控与对准保障性质的金融行为区别对待,导致商业银行承担了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金融责任,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大环境下,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负担。对于相关税收制度的改革、执行较为积极,但没能很好地起到预期的税收杠杆调节作用。

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把住房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并在此过程中,住房产权的保有形式基本均强调住房产权的私有化或自有化,这进一步阻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拥有率。

4 房地产市场的问题

①中国所独有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虽然曾经对缓解房地产的供需矛盾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税种繁多重复,内外税制不统一,收费项目过多,地区差异大,导致成本造价居高不下。②由于成本推动,人民住房需求的大力拉动,以及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造成房价过快上涨。③片面强调住宅的自有率,没有正确引导居民按需求购买,且追求大面积的商品住房,不切合大多数居民现有的需要。

5对 策

①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沟通供求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健全的房地产市场体系是供求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中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体系很不完善,每一种特定市场都亟待开拓、健全,特别是要培育房地产三级市场,建立一个新旧房相互补充的房地产产品流通市场,便于居民按需要及实际情况拥有住房、有利于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换。另一方面,合理引导需求,提高住宅投资投机成本、强化房地产金融政策实施效果、继续控制外资投资规模,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②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将重点放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上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这两者是保证低收入居民住房权利的主要制度,只有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责任,明确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资金筹集和投资渠道的管理。

建立健全廉租房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购房人的资格和保障对象的准确性,做好经济适用房的规划,把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关,在收集整理低收入群体收入、支出、住房状况等基础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采取多种补贴方式,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注重实行住房保障的信息跟踪和动态调整。

③将住房保障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以保证其在制定政策、标准以及实施、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工作的可执行性。

6结 语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7

学校为确保做好学生的生长发育情况记录,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特制定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把检查情况,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家长。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班级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

三、广泛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了解。

四、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五、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大脑的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六、学校和各班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学生人人讲卫生。

七、认真组织学生做好两操,每个科任老师应及时纠正学生坐、立、读、写的姿势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八、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让学生到医疗机构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十分钟内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九、应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来校学习。

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 篇8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为规范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保证获取客观正确的学生体质健康资料,推动全体学生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建立与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2.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纵规范、结果正确。

3.教科室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学校总务室协同各班班主任共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4.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5.体质健康测试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纵规定,使用国家指定的测试器材和数据汇总方式,实行技术监视和医务保障制度。

6.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实行由学校统一公布。

7.学校学生可以通过监测结果公告和监测报告等获取有关信息。

8.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本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数据,报送至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 篇9

制度管理;文化管理;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56-02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一家优秀的企业,离不开一套健全,高效,完善的管理办法。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主要有两种有效的手段,一是文化,一是制度。两者一软一硬,互为补充,又各有其优缺点。关键在于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管理对象的个性差异协调平衡这两种管理手段。

制度管理的实质就是依靠由制度规范体系构建的具有客观性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而文化管理的的本质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共同价值观的培养,在系统内部营造一种健康和谐的文化氛围,使全体成员的身心能够融入到系统中来,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约束,在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制度是有形的管理部分,企业文化是无形的管理部分。制度管理多强调理性化,重视科学标准和规范的作用,企业文化管理强调的是情感化,重视内在精神价值的开发、集体感受和各种非正式规则、群体氛围的作用。制度管理可以造就一个框架结构合理、运转程序规范、制度严格的标准化企业;而企业文化管理可以赋予整个企业以生命活力,为之提供精神源泉和价值动力,引导其发展方向,并创造经营个性和管理特色。

在整个企业的管理体系中,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化管理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稳定性。古人有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强调制度的重要。制度管理使企业规范化,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企业实施管理的基础。制度化管理同时也意味着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这能便于企业职工迅速准确掌握本岗位的技术要点,大大降低误差和事故的出现,同时也便于企业对职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大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企业实行制度化管理,能有效限制权力失控,对腐败的产生具有遏制作用,对营造企业内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更多的优秀人才并吸引社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企业社会竞争力。而文化管理充分发挥文化覆盖人的心理,生理,人的现实与历史的特点,把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全面地体现出来。文化管理具有导向作用,把职工的奋斗目标和企业发展结合在一起,将企业职工凝聚成团,使他们感到企业如家,认为这个事业值得去追求。而在招揽,留住人才方面,文化管理能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和自尊需要。只有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都满足了职工,他们才会心甘情愿留在企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文化管理形成的是一种经营理念,企业哲学,可以起到很好的整合作用,整合企业的精神资源和物质资源。企业品牌的建立也和健全的文化管理分不开,只有企业自身形成了健康,积极和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才能将自己的优良形象辐射到整个社会,以提高企业自己的竞争力。

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最后都要具体落实到“人”,职工是企业的核心,两种管理方法对职工的作用效果才是它们存在的根本意义。而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的关键也在于企业职工心中是否真正接受它们。两种管理方法的特点和优缺点都不相同,在企业管理中的对职工的调节方式也有差异。制度规范人,文化激励、教化、引导人。《史记•礼书》里说:“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也就是说,一方面要用仁义来规范人心,另一方面要用刑罚来惩治他的出轨行为。把“人治”和“法制”相结合,平衡“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使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制度化,从而才能发挥管理的的最大效能。过度单一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会激起职工的抵触情绪和厌工情绪。“富士康工人连续跳楼事件”就已经暴露出了缺少文化管理的弊端。制度再周全也不可能凡事都规范到,制度可以规定职工出工,但无法规定职工出力。只有文化管理才能做到这一点。优秀的文化管理时时处处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制度管理不能代替文化,但是文化管理也不能代替管理。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工作习惯,生活习惯等的差异性,光靠文化管理是不现实的,难以实现一致的行动。在大型企业中,如果没有统一的步调,所有工作都将无法开展。企业制度主要是抑制人性恶的一面,企业文化主要是引导人性善的一面,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有机的结合,相辅相成,才能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在企业文化的引导下,职工将企业的发展当

成自己事业的进步,才会专心致力于岗位工作。而在企业制度的规范下,职工才能将自己的能力最大化,为企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也只有合理平衡运用两种管理方法,职工才会乐于接受企业的管理,愿意将企业文化精神当做自己的意志。企业的管理才会真正被职工所认可。

有效把握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有机结合,真正将企业职工的事业和企业发展绑在一起,既能实现员工的纪律性,统一性。又能激发企业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新性。合力打造一个充满人文精神,作风严谨,技术优良的员工团队,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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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篇10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中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否承载新医改的这些期望。

1 保险法的社会缺陷

中国保险法为商业性健康保障提供了一套基础性法律制度,并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具体运作,以求尊重、实现和保护健康权。

该办法规定的健康保险,是指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而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以上四类健康保险的共同特征,是保险的商业性,即由保险公司主要按商业目的经营,投保人需按符合商业目标的健康保险条款和费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件)发生前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方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如果关注保险法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着眼于它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功能,不难发现由保险法所支撑的商业健康保险,并非满足贫困人口等弱势人群医疗服务需求。这一点,国外的保险法也是如此。

英国制定《国家卫生服务法》、推行国家卫生服务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认识到保险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存在着局限性。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教授Emily Jackson指出,以商业健康保险筹措医疗服务费用存在某些难处:(1)有些健康风险具有不可保性。例如,垂暮之人,或已患某些疾病之人,往往很难或根本不可能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因此,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不愿承保的健康风险,不得不由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去承载。(2)由于保险费是根椐风险而非财富状况设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往往是有支付能力的低健康风险人群不愿投保,无支付能力的高健康风险人群不能投保。(3)经验证据显示,商业健康保险会刺激过度医疗,浪费卫生资源。(4)证椐同样显示,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管理成本显著高于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成本。如盛行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美国和瑞士,2009年人均卫生费用分别为7960美元和5144美元,而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实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国家,则分别为3487美元、3067美元和3137美元。

理论上,保险法的这种社会缺陷源于民商法的局限性。作为实现和保护私权的民商法律,保险法的要旨是通过保护法律上自由平等的个人自决权利,即自觉自愿、自主自决地购买商业保险,来实现和保护购买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民商法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实际程度,主要取决于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诉求能力,包括个人的生理条件、教育背景、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谈判和缔约能力,等等。因此,私法自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对于无自治能力和条件者是一种嗜谈;对于自治能力弱者也无多大实际意义。患病者、残障者、年老者、年幼者和失业者等社会弱势人群,在私法的秩序下,事实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他们的健康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组织社会力量予以保障。这就是商业健康保险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必须处在“补充”角色这一功能定位的根本原因。

2 保险法的深刻社会化:保险法社会缺陷之克服

国际上,鉴于市场机制对于实现和保护健康权与生俱来的缺陷,保险法的社会化应运而生。这集中表现为将健康保险从保险法中剥离出来,制定一种组合性质的健康保险法,使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转化为一种多元化、社会化的专门保险。

法国在《社会保障法》框架下,于2004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就是保险法社会化的典型代表。该法将健康保险扩大到非常富和非常穷的人群,真正实现了全覆盖(universal health care)。该法确认由三个层次健康保障组成的健康保险体制:基本医疗保险、非赢利性的互助基金会和商业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对象分别由工薪职工国家疾病保险公司、农村社会互助保险公司和独立职业全国医疗保险公司经营;非赢利性的互助基金会,即医疗互助保险公司,是专为集体单位服务的辅助保险机构,体现了法国医保体系的多样性;商业补充保险法律制度设定的投保条件较低,投保费设定以普通居民可负担为原则,且保障较高。《健康保险法》的要旨在于确保不同类型健康保险均享受相同的保险待遇,以体现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宪法原则。

从《健康保险法》的运作效果来看,当前,法国几乎所有居民都拥有公共的全民保险和私营补充保险:公共的全民保险是由政府支付的强制性保险,涵盖了从医院护理、门诊服务到处方药(包括顺势疗法产品)、家庭护理等。私营补充保险,一半是由雇主资助的,另一半是个人出资。联邦政府的资金为那些负担不起的人提供补充保险。

统一的《健康保险法》确保法国健康保险体系遵循普及性、整体性、互助性和劳资双方共同管理等原则,从而使其健康保险体系拥有医疗服务与报销效率高(报销90%的医疗费用)、基本覆盖全部人口、用户满意度高等诸多优点。

以上说明,在健康保险方面,保险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必须顾及相关的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险(障)法对接与互补,其目的只有一个,即如何更好地尊重、实现和保护健康权,以促进健康领域的社会平等。保险法的社会化导致了健康保险的专门立法。

3 建立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

正如英国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一样,在中国保险法现有框架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既不能满足弱势人群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带动了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可以说,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健康保险,不但没有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反而加剧了健康领域的社会不平等。

有鉴于此,好的做法,应是将健康保险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内剥离出来,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借鉴法国2004年《健康保险法》、澳大利亚1973年《健康保险法》和爱尔兰1994年《健康保险法》等,结合新医改对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制定我国的健康保险法,将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问题一并纳入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体现医疗保障体系遵循普及性、整体性、互助性和公众共同管理的社会(立)法最高原则,真正反映出健康权兼具民事权利和社会权利二重性的本质要求,应是我们努力和奋斗的目标。

这种设想和预测也有一定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这说明新医改政策已注意到统筹兼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种资源的问题,只不过当前探讨的这种统筹兼顾,只是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还停留在较低的阶段,没有考虑到建立我国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总之,对中国公民健康权的尊重、实现和保护,需要探讨全面兼顾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种资源。这种探讨反映在法律上,要求对保险法进行相应的社会化改造或改革,制定统一的健康保险法。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对保险法这种深刻的社会化变革,有着强烈的内在要求,这预示着中国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摘要: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促进健康领域的社会平等。为此,中国保险法必须顾及相关的社会政策,必须与社会保险法融通、对接与互补,以便更好地尊重、实现和保护健康权。把保险法原理与社会(立)法原理融合起来,将保险法之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等,与社会(立)法之普遍保障、国家保障等基础法律制度,通过创新性构思巧妙地结合起来,对中国保险法进行深刻的社会化改造,逐步建立统一的健康保险法律制度,为健康权的尊重、实现和保护提供一种融民商事、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为一体的法律组合方案,可代表中国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保险法,社会化改革,健康保险法,新医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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