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2024-05-19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通用8篇)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篇1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几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4、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5、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6、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7、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9、主要建筑物几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是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

10、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1、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2、外观检查: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13、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14、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二、项目划分

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Ⅱ、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应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几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㈡、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Ⅲ、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加固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

Ⅳ、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Ⅴ、项目划分程序

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同志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篇2

类型电视的说法是美国电影理论界开创的先例, 因此划分的方式也深深带有美国文化的烙印, 从根本能上说, 早期的电影分类并没有考虑到世界其他各民族电影的特色。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 美国的电影是按照工业化模式来发展运行的, 因此他的技术指标永远是世界上最超前的, 而二十世纪以后, 世界就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 工业的发达与否成为了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是否先进的最主要衡量标准。于是美国电影成为世界电影的风向标, 美国电影的分类标准也影响了世界电影。

其次, 美国电影处于世界霸主的位置和其经济、政治实力密切相关。一战、二战两次世界大战正是电影工业需要积攒实力的一个基础期, 而美国照其他大国来比, 并没有受到战争的重创, 反而大发战争横财, 这无疑给国内的电影工业发展提供了经济实力和政治保障。

第三,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 深受世界各个民族文化的影响, 并且因为其并不悠久的本国历史, 反而在思想上没有受到过多的束缚, 比较利于技术的革新和艺术的创新, 美国电影就这样汲取了各种艺术之养料, 成长迅速。

二、进行电影类型划分的目的

最初对电影的划分目的是商业化利润的驱使, 只有将没有恒定标准的艺术作品进行类型划分, 才更有可能使艺术作品的生产和销售走向流程化和批量化, 进而在提高产量的同时提高经济收益。而“作为理论研究依据”则是一个给划分行为所必须附加的指导思想, 通过理论依据的研究, 来对实践产生某种促进、完善和激励的作用。

由此可见, 在好莱坞的电影观里, 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发展电影工业, 通过电影工业的发展, 使票房得到提升, 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这个初衷伴随着热爱电影工作的好莱坞早期电影人完成了对美国电影进行分类的首次尝试。

三、进行电影类型划分的依据

伴随着电影分类标准的日益发展及多元民族分化的不断融合, 电影类型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按照类型电影的划分标准, 我们知道了这样类型的电影需要这样的元素, 而这样的元素则能吸引受众的关注, 于是类型成了批量生产的一个模本, 这个模本在相当一定时期是可以让电影本身走向成功的, 但是在流动的时间线上, 任何模本都不是万能的, 需要在模本的基础上进行一定规模上的创新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创新和调整是在模本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偏离的模本, 类型化将没有任何意义。

从大众文化学说理论来看, 批量生产就意味着永无止境的复制, 复制是后工业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 也是大众文化身上的一个挥之不去的烙印, 正是这个烙印, 让电影的复制性延伸开来, 成为了好莱乌电影票房不败的主要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复制可以使电影类型的种类增加。这主要在于复制并不是简单的不变的刻录, 而是要在一定程度基础上恰当的进行某些元素的改编和对原有内容的完善。在一次次的改编和完善历程中, 复制的作品会逐渐偏离原有的电影类型, 而出现在基础类型上的亚类型, 这是类型电影所出现的直接衍生属种。

四、划分类型电影对电影创作及发展的影响

类型电影的划分, 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其深度在于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其长远在于划分标准被世界电影理论界所应用,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艺术作品的理念开始普及开来。由此, 世界各电影大国开始效仿美国, 造就属于本国自己的类型电影。具体来说, 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分类的模式, 而是上层建筑理论的最新构建与诠释。这种全新的理论构建和诠释创新了一些新的电影观念, 更正了一些原有的电影生产态度, 也消解了一些传统上对电影的艺术属性认识。

类型电影划分的影响深刻。电影诞生之初, 一些备受关注的影片被电影人纷纷归类, 形成理论, 伴随着美国电影在世界电影范围内的不断普及, 被各国电影人拿来所用, 于是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随之出现, 最初的西部片、强盗片、歌舞片等原始类型开始被消解, 分类模式多而繁杂, 尤其是欧洲电影和亚洲电影的影响力在不断上升以后, 美国电影作为最初分类标准的身份已经渐渐被遗忘。分类的目的不再明确, 而完全变成了为分类而分类。理论的不断延伸只能在创作上越走越狭窄, 等到创作走向塔尖的顶端时, 再回过头来研究各国电影未被分类之前的初始状态就十分必要了。

类型电影划分的影响广泛。美国人首先将电影分类以后, 世界各个电影大国开始效仿, 效仿的过程中无不带着美国人划分电影类别的烙印, 这个烙印之所以鲜明的原因主要是对好莱乌的畏惧以及对本民族缺乏一定的自信, 因此全球的电影分类是有中心的, 以美国为中心开始一步步边缘化, 这和后现代文化以欧洲和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比较相似, 只有处于中心地带的东西才是先进的东西, 而处于边缘地带的东西则只有缺憾和落后。这是西方工业化时代为全球留下的后遗症。而相应有效的突破这一囹圄的方法则是抛开所有已经被别国, 尤其是被美国划分完了的电影, 根据本国现有的影片进行有针对性, 有现实意义的分类。

从本质上来说, 美国的电影分类法只是占据了一个时间上的优势, 先入为主是人类感觉上的一个巨大潜在影响, 站在客观角度, 评述并分析历史才是认识现状, 尤其是认识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艺术作品的最有力武器, 分类在形式上可以横向, 但从本质上来说它一定是纵向的, 一定是本国对本国的分类, 而不是以本国融入世界为目的的分类, 电影分类的基础是电影作品的存在, 如果根本没有这一属种的电影作品, 分类就不具备基础。

文化不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电影作为文化中的综合艺术门类, 更不可能在一个标准下进行工业化生产, 研究电影的类型化可以以国别或民族为研究单元, 却很难以一种大一统的整体面貌来进行世界范围内的归纳与整合。

从本质上来说, 分类是文化的沿袭, 分类是民俗传统的积淀, 分类是归纳, 同时也是割裂, 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实践, 分类的理论意义在于系统化的对实践进行引导, 以便归纳出更完善、更能体现电影本体艺术特色的创作方法。

当下, 伴随着电影元素的不断创新、不断拼接、不断归纳、不断割裂与整合, 类型电影正在从一种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和面貌从电影创作文本开始就参与到整部电影运作的流程之中, 这是电影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摘要:将电影本身类型化是当下电影拍摄及电影市场首先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这不仅仅可以简化电影创作流程, 还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为电影发行及电影宣传提供一个有效的参照标准。在电影创作过程中, 依照某种类型片所提供的叙事元素, 来进行整个故事行进模式的架构是电影类型化在创作领域的功能;在发行及宣传领域, 依照不同类型的电影制定不同的方案, 以便获取更大的市场, 是类型电影在文化艺术商品化社会环境中所体现的最大优势。

关键词:电影产业,移民文化,类型电影,工业化模式

参考文献

[1]沈国芳.观念与范式[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 2005.

[2]桂青山.电影创作类型论[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 2001.

[3]陈志生.电影诗意语言类型的研究[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 2012.

中产阶级的划分标准 篇3

在号称中产阶级大本营的美国,区分中产阶级的标准尚如此混淆,世界其他地区就更不用提了。拿印度来说,按印度“政策研究中心”的说法,印度现有中产阶级约3亿人。印度“国家应用经济研究理事会”是印度中产阶级标准的制订和发布者,其发布的印度中产阶级标准是:凡年均税后收入在3.375万卢比到15万卢比(约合700-3000美元,目前美元对卢比的比价为1∶48.5左右)的家庭均可算是中产阶级家庭。按此计算,2001年,印度有6000万个家庭已经跃升为中产阶级家庭。以一家5口计算,印度目前有中产阶级3亿人。

以此看来,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是你说有多少就可以有多少的,因为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非常大。以印度中产阶级的标准而论,倘若户年均收入700美元就可算为中产阶级家庭,700美元按现在我国的外汇比价,也就相当于6000元人民币左右,分摊到一家5口,年人均大约只有1200元人民币左右,平均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这样的收入水平,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恐怕连吃口饱饭都成问题,就别提什么“中产”不“中产”了。美国商业部在宣布印度是目前世界上十大新崛起市场之一的时候说,印度目前的中产阶级已经达到了1.75亿人左右(比印度有关机构的估计几乎少了一半),在未来,这些印度中产阶级每人至少还要购买一台电视机、一台录音机、一个压力锅、一个吊扇、一辆自行车、一块手表;他们中2/3的人还要购买一辆轻便摩托车、一台彩电、一个电熨斗、一个食品搅拌器和一台缝纫机;一半以下的人要买一台冰箱……“这将是多么大的一个消费市场!”在旁人看来,这更像是美国式的黑色幽默。

另外,有数字说,新加坡300万人口中约90%以上属于中产阶级,新加坡家庭年均收入普遍在2万美元以上;韩国人均年收入约1万美元,都可算是中产阶级,但在韩国,很多人没有房子,且韩国工人人均负债1万美元以上;马来西亚自己估计,马来西亚的中产阶级大约占总人口的60%,约1800万人左右,这部分人人均年收入约在1万美元左右。可见标准都不一样。

可资比较的是,2001年美国研究顾问公司曾进行过一项中产阶级生活费调查,以住房费、交通费及娱乐费等作为基准,依据一个年薪10万美元的3人美国家庭在美国底特律的生活开支,比较了全球22个城市的生活指数(见图二)。

一个3人的美国底特律家庭,年收入10万美元,人均3.3万多美元,这样的收入水平,在美国只是一个中产阶级的起步水平,也就是说顶多只能算是一个美国的下中产,但要在北京达到美国底特律下中产家庭的生活水平,则一年需要78万港币,也就是约80万人民币。这是许多中国家庭一辈子也不敢梦想的一个数字。可见彼也中产,此也中产,彼中产与此中产不可相提并论。

所以,包括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青连斌在内,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中产阶级。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有中产,而无“阶级”。

另外一些学者则对中国中产阶级的标准莫衷一是。有学者主张,在中国年均收入达到1万至4万人民币的,就可归入中产阶级。年均收入1万元人民币,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大概只够勉强糊口,想买房买车绝无可能,而拥有私人的住房、汽车是中产阶级的两项硬指标。以北京现有的房价水平,年收入1万元,在北京四环旁边买套建筑面积在100平米左右的房子,不吃不喝大概需要50年。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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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标准(2018年)划分种类和财产划分种类

小张信任小明,就把自己的财物交给小明管理,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信托关系。小明就要对小张给他的财物负有法律责任,信托也有很多划分标准,这些标准促成了信托的不同种类。下面介绍一下信托按标准划分有哪些种类?按财产划分又有哪些种类?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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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标准划分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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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二、信托财产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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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在这种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其运用的具体方式则由受托人决定,比如委托人只说明金钱要用于贷款,但不规定贷款的具体对象、利率、期限,或要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但不规定有价证券的种类、形式。指定金钱信托又分为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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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和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共同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把运用形式、范围相同的金钱汇总起来,共同进行投资,收益统一计算,最后按各项金钱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个委托人的金钱单独开立帐户,各项金钱独立运用,各项收益分别计算。

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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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五)金钱债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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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例如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办理的人寿保险信托就属于金钱债权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单据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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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篇5

我国医院等级划分

我国医院分级与分等,且全国统一。

一、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

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经营的民办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二、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注意:

1、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2、实际执行中,一级医院不分甲、乙、丙三等。

3、等的划分是按医院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条件、科研能力等按1000分计分而划分出来的。

4、还有一些私人诊所,或门诊。(三级特等医院的标准

医院对建设成绩卓著。其总体水平居国内领先行列。部分专业能体现国际或当代医学发展水平,完全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的要求,另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a.各临床学科综合水平在国内处领先地位,能接受其他三级医院的转诊。

b.至少一个以上重点专科跨入国际先进行列并具有一定影响。

c.具有与世界卫生组织或国外学术机构合作的学术中心。

d.在同一评审周期内,承担2-3项部级以上科研究项目,至少获一项二级以上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e.能培训主治医师以上的进修人员,并具备培养博士和博士后的能力。)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新医改中强调了基层等社区医院的作用。同时完善了大医院技术指导小医院的制度。

三级特等和三级甲等是等级医院中最具权威的医院,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医院被评定为三级特等医院,像同仁,协和这样的大医院目前都还不是。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医保网上可以看到“医院等级”为“三级合格”的现象,原因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医院分一二三级,三级甲等是最好的医院,例如协和,同仁都是三甲.三级合格是医疗条件符合三级医院水准,但技术和设备有一定的不足,一般是挂靠大的国企的招牌医院,比如说电力医院,煤炭医院等.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丙等。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子电话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三、医疗评审委员会

(一)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四、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1.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3.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4.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次。

5.审批。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

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六、评审结果的公布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公布评审结果。

七、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

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级别不同,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等都应有所不同,以适当拉开档次。

对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处理:

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视情况加强管理,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三类驾校的划分标准 篇6

三类驾校的划分标准

一类驾校: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和增驾。二类驾校: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同时从事除营运大客车、挂车之外的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三类驾校: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不同的地区分类的基本条件不一样: 比如四川,一类驾校的基本条件为教练车 25 辆,轿车型教练车 5 辆,维护操作实习场地、防火设施设备齐全,6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二类驾校的基本条件为教练车10 辆,轿车型教练车3 辆,维护操作实习场地、防火设施设备齐全,2200平方米以上场地。三类驾校的基本条件为教练车5 辆,无轿车型教练车要求,维护操作实习场地、防火设施设备齐全,800平方米以上场地。比如宁夏,一类驾校应有与驾驶员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教练车总数应不小于 40 辆。二类驾校应有与驾驶员培训相配套的教练车型和数量,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 16 辆。三类驾校机动车教练车数应不少于 10 辆。教练场地面积一类应不少于 28750平方米,二类应不少于11500平方米,三类应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中场内训练道路长度一类不少于 3000 米,二类不少于1200 米,三类不少于750 米。训练道路内教练车密度应在10 辆/km 以下。而且大型教练客车:车长不小于 9 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大型教练货车:车长不小于9 米,轴距不小于5 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教练货运机动车列车(半挂车及全挂车):车长不小于 12 米;中型教练客车:车长不小于 5.8 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小型教练机动车:车长不小于5 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 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 4 米的轿车;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档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篇7

高速的城镇化发展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在关注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同时, 无论是学者、政府职员还是民众对于中国的城镇化统计数据的质疑和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不断变化的、越来越复杂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城市中的大量外来人口还无法享受与原住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 部分城市还存在“城中村”问题, 城市近郊地区虽然与城市毗邻, 但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仍然无法与城市共享, 部分具有典型城镇特征的社区仍然处于行政村管理体制当中……。在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和相关统计中, 上述问题混淆其间, 尤其是现行城镇化水平数据, 其大大高估了我国城镇化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因此在我国城市人口即将超过农村人口、城镇化“质量提升”替代城镇化“数量增长”成为城镇化发展关键问题的特殊时期 (张立, 2009) , 有必要对我国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作进一步的梳理和讨论。以顺应转型时期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诉求。

一、城乡 (人口) 划分的演进与讨论

(一) 我国六次人口普查的6个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我国城乡划分和城乡人口统计紧密联系, 历次人口普查期间发生了多次变化 (见图1) 。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并没有统一的城乡划分口径, 各省的数据口径并不一致, 主要靠“地方认定” (2) 。1955年, 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城乡划分标准, 即《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 基本上与1953年各地的认定口径一致。

1963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以“户籍类型”为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采用了户籍制度下的市镇非农业人口概念。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与一普的城乡 (人口) 划分基本一致, 以“简易行政地域划分”为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即城市人口包括市和镇的总人口。1980年代中期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 市镇设置标准下降, 县改市、乡改镇等, 产生了大量的新设城市, 早先“点状”城市 (镇) 逐步调整为“面状”城市 (镇) 管辖了一定范围的农村, 城乡地域在行政区划层面上出现了混杂。

注:历次人口普查对于A项人口的把握口径和标准有差别, 本图中文字描述是2006年《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的描述。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如果继续保持三普的统计口径, 199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就已经超过了50%。因此, 1990年四普时我国采用了城乡划分的新标准——细分行政地域, 对设区的市采用区的总人口, 对不设区的市和镇采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人口。然而1990年代以来“县改区”的行政区划调整, 使得“区”这个原本具有鲜明城市特征的行政组织单位变得日益模糊起来。

针对1990年代出现的新问题, 2000年五普时弱化了行政的概念, 而强化了空间的概念, 即采用了“行政地域+实体地域”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把设区的城市按照人口密度划分为两类, 应用不同的城乡划分标准。虽然2000年五普的城乡划分较以往有了明显进步, 但其统计“城市” (这里与镇相对应) 地域 (人口) 的基本单位为“街道”、“乡”和“镇”, 包含了大部分所辖乡或镇的外国行政村地域 (人口) , 对城镇地域 (人口) 有高估之嫌。因此, 2006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6) 将这部分地域划为农村, 可以说在城乡划分上又向前迈了一步。

(二) 我国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的讨论

我国城乡划分标准的几次变迁伴随着不断的争论, 不仅是国内, 国际学术界也对中国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给予了一定关注。Ma and Cui (1987) 认为我国城市人口的统计标准还是采用市镇行政辖区内的非农人口为好;马侠 (1988) 提出按城市聚居非农人口比重为75%, 郊区农业人口比重为25%来确定城市人口。田雪原 (1989) 提出市、镇范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人口密度在500人/km2以上、非农业人口比例在70%以上两个条件, 在此范围内的全部人口均为城市人口;辜胜阻 (1991) 则提出利用城镇化同工业化之间的相关关系来估算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贺福新等 (1991) 撰文指出, 市镇行政区域可以划分为城镇、郊区和乡村3种类型的地域, 可以通过非农人口密度、人口密度和土地面积3个参数来分别确定。

针对1990年的四普, 周志刚 (1993) 指出四普城市人口统计口径存在的偏大 (直辖市和地级市) 和偏小 (县级市和县辖镇) 的问题, 并建议采用“建成区”作为城市人口统计的区域范围。王玉清 (1994) 针对我国乡政府驻地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的现实状况, 提出建立“城镇乡划分标准”取代原有的“城乡划分标准”。而周一星和史育龙 (1993a) 提出, 建立以城市景观地域为基础的反映城市实体的统计概念和标准, 进而建议以下限人口规模、非农化水平和人口密度3个指标定义城市实体地域, 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对中国城市空间形态的分类, 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划分实体地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周一星;史育龙, 1993b, 1995) 。宋克辉 (1994) 提出建立行政地域与实体地域相配套、人口口径与地域口径相对应、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的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宋小冬等 (2006) 对上海城乡实体地域划分进行了尝试, 并对多种精度的结果进行了比较研究。

2000年五普人口数据公布之后, 高藻旺等 (2002) 以重庆市为例, 比较了五普口径和四普口径对重庆市城镇化水平的影响, 结论认为五普口径统计范围更全面, 更符合重庆的现实。朱宇 (2002) 认为我国现有的城乡划分标准过于关注城乡的二元性, 中国今后市镇划分的标准应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仍为建制市镇的设置标准, 另一部分则为度量所有村级地域单元“城镇度”的指标。黄中和钱亚畅 (2004) 认为, 五普城乡人口划分标准与行政区划建制的关系过于紧密, 且人口密度的划分标准并不适合我国农村人口密度大的区域, 提出应该统一使用居委会和村委会这一广泛使用的最小行政单位作为划分城乡的落脚点, 同时还可考虑将已经被撤并的建制镇的镇区作为城市。惠彦 (2009) 提出了以建设用地比重为主要指标、以相对人口密度为次要指标, 结合地块与地块之间的关联状况, 进行城乡地域划分。

我国30年的高速城镇化过程与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的变化和讨论是同步的, 但每一次变化和每一次学术争论, 基本上都是在把“划分标准”向更加复杂性推进, 以至于不仅仅是城乡人口和相关人均指标, 就连城乡就业和城乡固定资产投资等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城乡属性也变得日益模糊起来。

二、优化城乡 (人口) 划分的必要性

(一) 城乡划分与城乡人口统计

从数据的来源看, 人口统计口径大体上包括了两种, 一是户籍口径, 以公安局年报为准, 包括户籍人口 (非农人口、农业人口) 和暂住人口;二是常住口径, 以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为准 (3) 。户籍口径的人口数据强调人口的登记地, 而常住人口统计口径更加关注人口的空间地域属性, 强调其是否长时间在本地实际居住。计划经济时期, 由于区域间人口流动性较弱, 户籍口径人口数据可以基本反映人口的空间分布;但改革开放后, 随着区域人口流动性增强, 常住口径人口数据开始显现出其优越性, 尤其在城镇人口和城镇化统计方面。但是, 常住人口的统计数据来源主要是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5年一次的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每年一次的l‰人口抽样调查。而随着抽样比的缩小,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也随之降低, 加之复杂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更是严重制约了1%和1‰抽样数据对于城镇人口的真实性反映。

(二) 城乡划分与经济社会统计

城乡划分不仅与人口和城镇化统计有关, 还影响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统计, 进而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学术研究。比如统计年鉴中“按城乡分就业人员数”中的“城镇就业”和“乡村就业”与“城乡划分标准”中的“城”和“乡”就明显不一致, 就业人员数的城乡统计与城乡行政管理紧密相关, 而与实体地域无严密的关联 (4) ;再比如“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数据与城乡划分标准 (2006版) 中的实体地域也不匹配 (李饺, 2007) ;由于现行城乡划分标准的复杂性和不便性, 全国和各地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城市概况”章节的人均基础设施指标数据, 其城市人口数更是另辟蹊径, 以“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作为“城市人口数从而又产生了统计指标间的可比性混乱局面……。官方的统计数据中在“城镇人口”、“城镇就业”、“城镇经济”和“城镇基础设施”等指标中对于“城乡”概念的自我矛盾表明, 现时的“城乡划分标准”有其局限性, 需要改进。

(三) 城乡划分与城镇化水平

现行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给城镇化水平的测算和城乡指标的核算等各项统计工作带来了问题。因此, 有学者针对城镇化水平的不可比性, 对我国和分省区的城镇化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或修正 (周志刚, 1992;周一星、于海波, 2002;刘耀彬等, 2005;沈建法, 2005;赵群毅等, 2005;李震, 2006;周一星、回帅, 2005, 2006) 。

如果把2006版城乡划分标准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作为六普的城乡人口统计依据的话——可能性非常的高, 那么我国改革开放30年就采用了4个不同的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1982和1990年的城乡划分聚焦于城市行政地域而2000年后的两次划分标准则以“城镇实体地域”为划分依据, 紧密围绕“城镇建成空间”来划分城乡。尤其是与城镇建成区相连的村委会, 或者是把其纳入城镇, 或者是连同其所在的乡镇一起纳入, 调整的焦点都集中在“与城市建成区相连的空间”上。

当然把这些 (与城市建成区紧密相连的) 行政村在统计上纳入城市地域未尝不可, 但问题是, 这样的划分带来的不便比它所带来的好处要小得多: (1) 现行城乡地域划分标准与其他的城乡统计指标 (如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就业等) 在空间上不一致, 导致城镇或乡村的人均或地均指标难以准确核算比较; (2) 现有的城乡地域划分标准过于复杂, 尤其是与城市地域毗邻的行政村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且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展这些行政村的数量和对象会一直变化, 给平常年份 (除人口普查年和10%抽样调查年外) 的统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更为重要的是, 城镇化有着非常广泛的内涵, 除了空间外, 还有经济的、社会的考量, 空间上与城市相连“仅仅是城镇化的一个方面。在我国的大部分城市, 对与城市临近地区的行政村而言, 村民仅仅是有了与城市联系的便利条件, 可以获得一些在城市就业的机会和偶尔 (仅仅是偶尔) 进城享用城市的基础设施而已, 对于城市优越的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由于制度所限, 这是村民所遥不能及的。除了空间上与城市紧邻以外, 村民需要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转变, 空间上的城镇化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 更重要的是要融入城市的生活, 享受城市的设施和各项福利。实际上, “行政村”作为一级农村基层组织, 本身就说明其还游离在真正的城市之外 (5) , 仅仅依据“与城镇建成区相连”就纳入城镇统计, 会造成城镇化水平的高估, 也与城镇化本身的内涵相悖。

(四) 新时期我国城镇化的双重性特点

现行城乡划分标准不仅制约了相关统计数据的使用, 也无法反映新时期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 与快速的经济发展相并行的是, 我国社会经历了迅速的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 (Pannell, 2002;Friedmann, 2005) 。这段时期, 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向城市, 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 (Chanand Zhang, 1999) , 大部分的进城人口虽然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 却享受不到 (户籍) 城市居民享有的福利。这就造成了我国城镇化发展中特有的“城镇化人口”和“半城镇化人口”在城市中并存的现象, 有学者称之为“双轨城镇化” (Shen, 2005) 或“两阶层城市社会” (Chan, 1996) , 其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大量的“城中村”和城郊边缘带“低收入人群集聚区, 类似于加拿大学者麦吉在研究东南亚城镇化发展时提出的“Desakota”, 即城乡混合的状态 (Mc Gee, 1991) 。

在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中, “城镇化人口”与“半城镇化人口”两类人口无差别;但在现实中“半城镇化人口”向“城镇化人口”的转化是城镇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张立, 2009) 。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跨乡镇的外出农民工数量达1.4亿人之多, 这部分人口显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城镇化人口”, 而是“半城镇化人口”的一部分;另外, 图1中的C部分人口——与城镇建成区毗邻的行政村人口, 也是“半城镇化人口“的一部分。按照我国的现实状况“城镇化人口”的数量与户籍非农业人口数量较为接近。而“半城镇化人口”大体上就是官方的城镇人口数减去“城镇化人口”的差值。图2显示, 1980年代以来“半城镇化人口”的数量 (两条曲线间的差值) 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由于我国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使得部分地区的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统计趋于取消;这样, 现行的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将无法准确地反映半城镇化人口或地区的变化情况。

(五) 典型案例分析

在珠三角地区, 乡镇工业发展促进了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虽然大片的空间景观已经呈现出城市面貌, 但大部分地区行政管理架构仍然是行政村体制, 土地依然集体所有, 基础设施配套标准仍然很低, 工业与居住混杂布局。这样的地区按现时的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是纳入到城镇统计当中的, 但实际上其与真正的城镇化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见图3) 2008年常住人口201万人, 城镇化水平91.82%;但是顺德区只有91个社区, 却有108个行政村;2008年顺德区城乡固定资产投资207亿元, 但仅农村单位投资123亿元, 根据统计指标解释, 这里的农村单位投资是指乡镇及以下的行政村的投资, 显然这不是国家城乡划分中所确定的“农村”。顺德区的城乡统计数据与国家的城乡划分标准明显不匹配, 半城镇化的村庄地区的人口、就业和投资等经济社会发展数据无法通过现行统计口径反映。

再比如2007年河南省临领县城关镇 (见图4) 辖5个居委会, 人口8.31万人, 紧邻政府驻地隶属于城关镇的川个行政村总人口2.34万人, 铁西工业区 (隶属于杜曲镇的2个行政村) 0.58万人, 如果按照现行城乡划分标准陷颖县城关镇镇区人口为11.23万人。但实际上, 这其中有近3万人虽然能够部分地享受县城的公共设施, 但其更具备典型的农村人口特征, 其生活的13个行政村也一定程度上与农村联系紧密, 这部分人口享受的社会福利和生活环境与城关镇居委会的人口有很大差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 这13个行政村无论从地域景观方面, 还是从人口的社会福利和生活环境方面, 都将向城镇 (人口) 社区转化, 但显然现行的城乡 (人口) 划分无法反映 (将来可能出现的) 这一变化。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 本图表对数据的历史可比性做了修正。

资料来源:佛山市顺德区总体规划 (2009-2020年) 专题研究;城乡空间组织与空间管制策略研究。

资料来源:临颖县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年)

三、新时期我国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的改进

在我国城镇化从数量提升向质量改善的转型时期, 现行的基于行政和城市实体地域的城乡划分标准已经无法适应现时的发展需要, 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将会掩盖真实的城镇化发展状况。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城镇化发展的成果和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亟需改革使用一种简易的能够真实反映城镇化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城乡划分方法, 并且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体系。实际上, 我国历次人口普查的基础普查区都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这两个基层组织的城乡特征非常突出, 且居委会的设立标准基本上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城乡划分具有一致性。

(一) 世界上部分国家的城乡 (人口) 划分

西方国家城乡 (人口) 划分建立在对城市地区的界定上。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和希腊直接将城市人口与城市行政辖区相对应, 并设定了1-2万人的人口规模下限。韩国则直接计算类似于城市概念的行政辖区“Dong”的总人口, 巴西则计算各级政府驻地的人口规模, 而芬兰、波兰、俄罗斯和南非则是根据居民点的特征来划定, 德国直接以人口密度划定城市地区, 其它国家对城市地区的定义主要是依据居民点的规模, 辅之以人口密度和居民住宅是否连片等要求来综合确定, 大体的人口规模下限是1000—2500人 (印度和日本 (5000人) , 瑞典和丹麦 (200人) 除外。总结这些国家对城乡的界定, 主要是抓住了4个特征, 即行政地域、实体地域、人口密度和规模下限, 而其中, 规模下限和行政关系是界定标准的重点 (见表1) 。

*英国的定义不包括苏格兰.其它部分罔掌的城市地区定义也有针对特别地区的例外说明.资料来源:UNDP, 2007:29, 69.

(二)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城乡特征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0) 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 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组成、职能、土地权属和市政管理等做了比较明晰的阐述。

从人口构成上看, 居民委员会由城市居民组成, 规模一般为100—700户 (6)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组成, 人口规模并无明确要求, 一般与居委会的规模大体相当。

从职能和财政来源看, 居委会主要承担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职能, 基本不具备经济职能, 其财政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而村委会除了担当行政职能外, 经济职能亦很重要, 其财政来源主要靠自筹。

从土地权属看, 居民委员会是城镇基层组织单位, 辖区土地一般属国有 (7) ;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组织单位, 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从行政关系看,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镇设立的居委会由其所在乡镇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自治组织, 主要接受所属乡镇政府的直接管辖 (8) 。

从人口职业看, 居民委员会所辖的常住人口一般都从事非农产业;而村民委员会所辖的常住村民基本都有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 除“城中村”和“城郊村”外, 大部分村民主要从事第一产业。

显然, 居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城乡特征非常明显。

(三) 逐步推行以行政村和居民社区的简易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

必须认识到, 空间仅仅是“城镇化”或者“城市”的一个属性而已, 城镇化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内涵更加重要, 仅仅因为农村居民点与城市建成区相连就把其划入城市范畴, 会高估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 而且城市空间统计范畴涉及了“居委会”和“村委会”两类具有明显城乡差别的基层地域, 与我国现行的城乡经济和社会统计不相一致, 造成了城乡统计数据的混乱。所以, 六普应在“空间实体地域”的城乡划分体系之下有进一步的作为, 以顺应当下的健康城镇化发展趋势。

考虑到我国各城市 (镇) 对居委会的设立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各地虽有所不同, 但都是针对土地、人口和设施是否具有城市特征而判别, 因此不妨使用“居委会和村委会空间地域 (常住人口) ”的简易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这样的城乡划分并不会使村委会或居委会辖区的相关统计变得简易, 但是却可以使得城乡划分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 各地可以根据行政村的具体发展状况 (主要是是否有明显的城镇化特征, 不仅仅是是否与城镇建成区相连) , 审批 (村民大多数同意前提下) 是否可以实施“村改居”, 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其是否可以纳入城市 (镇) 范畴的认定。这样的划分实际上比之早期的“只考虑空间是否相连”更前进了一步, 对城镇化的把握更加准确。但是, 这一认定过程聚焦在了居委会的设立制度上, 而不是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本身。这样的城乡划分的优点在于, 可以简化城乡划分工作, 使城市地域、人口和经济社会指标的统计简单便捷, 也能够更好地与其它统计数据相衔接;在执行“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简易城乡划分标准后, 相关部门将可以很方便地得到每年的城乡统计数据, 人口对应的空间地域范围也将比以往更加清晰, 新的简易划分标准能够清晰地反映城镇化质量提升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 统计部门可以依据这个划分标准, 补充公布历次人口普查的可比“城市人口”数据, 从而可以建立起六次人口普查的可比的城镇化水平数据, 加之与现在沿用的城镇化水平数据的对比, 可以很方便地得出“半城镇化人口”的数量变化和空间分布。这对于研究和制定我国新时期城镇化发展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 完善“村改居”制度, 提升城镇化质量

在以“居委会和村委会地域 (常住人口) ”作为城乡 (人口) 划分标准的同时, 今后需要改进的将不是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本身, 而是不断完善“村改居”的相关制度, 并解决好与之相关的原农村集体经济资产、土地权属和行政管理等问题, 这将极大地缓解我国目前的城乡人口和经济社会统计数据混乱的状况。

实际上,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在探索“村改居”的相关制度。比如2011年初广东省东莞市厚街22个村委会完成了向社区居委会的转变;佛山市南海区也于2011年初启动了里水镇11个村和九江镇13个村的“村改居”试点。政府采取的方式是,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 原村民享受的农村 (计生等) 优惠政策、享有的权益不变, 区财政对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给予财政补贴。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近郊常营乡, 其大型社区有居民5.4万人, 但村民只有1.1万人, 长期的村民和居民混居和两套行政管理体系并存引发了很多矛盾。2008年8月开始, 常营乡各村委会开始向社区过渡, 建立居委会, 而原村委会只保留了处置村集体财产和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 作为过渡, 近期居委会和村委会并存, 但由于工作分工得当和适当兼职, 其管理人员数量并没有增加。

“村改居”对于理顺农村管理体制, 缓解农村深层次的矛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村改居”之后, 新成立的居委会的主要职能集中在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上, 将实现城市公共服务向郊区的延伸, 这也是提升城镇化质量的一种方式。

四、结语

尽管城乡 (人口) 划分口径的多次变更和城乡统计数据的不规范给统计工作、研究工作和决策分析带来了相当的不便, 但是必须承认, 中国的统计数据始终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地改进, 在探索中前行。城乡 (人口) 数据的口径众多和混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现在能够做的是如何把影响减少到最小, 为社会公众、政府和研究者提供一份规范的城乡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因此, 在城乡 (人口) 划分上, 要简化划分标准, 重视城镇化的经济和社会属性, 而不是仅仅关注空间实体地域。对于城市研究学者而言, 在计算或分析城乡 (人均) 指标时, 要时刻注意城乡统计地域 (人口) 划分问题, 要区别不同口径数据之间的差别, 只有以可比的数据分析为基础制定的政策方针才是科学有效的。

水利工程划分标准 篇8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反思

一、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一)我国立法中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规定

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而定的,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中有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1]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2]单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3]这样的做法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但是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不仅仅是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到了自然人的生理特性,而没有充分地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而这种不利的影响则体现在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方面。

(二)我国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认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这样的规定,可以说只是对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而对其本身的意思表示基本上就无所体现,这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明显不相符合。我国的民事法律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其设定目的是为了补正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之行为能力不足。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其有限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法律行为,但具体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能实施,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未作具体规定。

但是,现实中的民事活动是复杂多样的,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交易中相对方的利益,有碍于交易安全之维护。按我国法律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把对合同的有效的追认权给予了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法律行为未给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上的利益,亦未使其受法律上不利益的行为,学说上称为中性行为。[4]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否实施中性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来看,显然采取了否定说,但是这种的中性行为并没有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是否一定对其进行否定,实在是值得思考。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但从实际情况看,儿童在六七岁时即可入小学读书,他们在获得限制行为能力之前,为了学习和生活,难免会参加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如购买文具、搭乘汽车等。他们参加这些活动,不可能事事都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一些地方的民法主张无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上契约关系”的能力,可从事自己生活所必需品的契约订立。[5]行为能力制度的设立,是因为民法在充分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又考虑到自然人之意思识别能力不同,在为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和参与交易主体的交易安全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在私法领域正在全面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理念的同时,对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设定进行反思十分有必要。

二、对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设定的思考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规定,看似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一种保护,但实质上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排斥,它将这一群体所为的意思表示排斥于法律认可之外,视其行为自始、完全、当然无效,这样的做法确实不会有利益受损发生,但这种将其行为排斥之后再谈及的保护又有何意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但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并非是绝对、当然无效的。因为,从民法的设定上来看,民法设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要保护行为人意思能力不足,以维护其财产安全和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有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的规定过于单一,缺乏综合考虑,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是确定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但是其它因素也是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辅助标准。在各国的立法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维护正常交易活动的安全 ,通常还加入了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 ,对自然人(主要是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 ,未成年人可以因为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 ,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法国、意大利民法中的解除亲权制度,即未成年人可因结婚或解除亲权的宣告而如同成年人一样。对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在民事立法可以进行借鉴。

(一)设置禁治产宣告制度

在民事立法中设置禁治产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对成年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方面。禁治产制度作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于那些意识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法院宣告成为禁治产人,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在《民法典草案》中有规定,沉溺于吸毒或赌博的自然人,其行为严重危害家庭共同生活的,经其近亲属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和诊断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6]引进禁治产制度对于构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非常重要,但最重要的是,还必须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或者说是法律法规来与之相对应。例如,如果我们规定对成年人中的吸毒赌博之人可以宣告其为禁治产人,但是对于撤销的宣告卻没有加以规定,如果要继续用原来有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撤销之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比较难以戒除,即使在短时间内可以戒除其反复的几率也很大,对此如果反复加以宣告又反复加以撤销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稳定之原则。

(二)完善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利益如接受奖励、赠与时,有完全行为能力,不需法定代理人代理。从进行纯受利益的活动来说,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判断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对于行为人的利益并无妨害。法律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纯获利益的活动,也应当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的效力,这样做更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不过这样做的代价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一次次地使得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这种法律行为的成本可能会加大许多。因此,我们在设计法律的时候必须要综合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相对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诸如传达等小规模微量劳动取得报酬而承担义务的行为,原则上可以推定为附负担的赠与,其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理论并不矛盾。梁慧星教授也认为,未成年人实施对其财产无不利的行为,应允许其单独实施,法律并无干涉之必要。[7]施启扬教授也曾表示,对于纯获法律上利益不宜作过分严格而不合理的解释,否则反而失去保护的目的。[8]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要未成年人在合同中所承担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定代理人或第三人为其设定的目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或第三人已经将其自由处分权转移给了未成年人,则该合同对未成年人为有效。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

[2]民法通则第19条

[3]王利民,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55.

[4]王利民、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30.

[5]黄立.民法总则.元照出版公司,1999.

[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 2005:49.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192.

[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3.

[作者简介]魏微(1985—),女,河南遂平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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