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2024-06-28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共9篇)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宁波市鄞州钟公庙甬闽钢管租赁站

承租方(乙方):宁波市海曙正华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事宜达成意向协议。

一、厂房厂地座落:甲方将位于望春垃圾中转站后面钢管租赁站的钢结构简易厂房及场地承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10元每平方,合计面积3150平方,月租金31500元。

二、租赁期限为3年(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止)。如该厂房场地国家集体还未征用,甲方能继续使用,且乙方愿意继续承租,届时双方协商。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先付后租,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如该场地集体(村里)要求调整价格,甲方出相应调整。

四、甲方提供现有的电源电表,水源水表,公共厕所等。乙方生产生活用电、用水设施自行解决,并按各自所装分表按月、按规、按实际缴纳给甲方,甲方按总表损失作相补差。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范围的设施开窗开门,挖墙打洞,损坏已安装好的一切设施,如确需要改换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承租范围外的一切场地设施都是甲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同时,维护好所有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如由乙方使用不当发生意外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中止合同,收回厂房场城,同时乙方不得将房屋场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七、租赁期间,如一方无原则的情况下擅自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三个月的租金赔偿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厂房场地,乙方应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及时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八、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合同执行出现严重纠纷,且协商不成,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篇2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出租物地点及面积: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江门市面积约为平方米的厂房场地按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定金及交付办法: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2、乙方需交付合同定金人民币元给甲方(合同期满时无息退还)。该款项乙方已交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中途无故收回租赁物的,视违约论处,甲方要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2、如乙方中途无故退出租赁或逾期支付租金的,视违约论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定金,租赁物由甲方处理,不作任何补偿。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将租赁物改作他用,因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在租赁期间开办企业,必须自行办理一切证件并做好安全措施,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因生产经营依法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4、房产税由甲方交纳,其他因租赁、生产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的,必须先征求甲方同意,但不得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期满后或中途解除合同的,扩建、改建、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否则视违约论处。

6、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土地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其他补偿归乙方。

7、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维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如因生产经营过程造成的厂房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分租给第三人。

9、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可提前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论处,但需额外支付3个月租金给对方。

10、期满当日,乙方必须撤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完好交回甲方,否则由甲方自行处理。

11、期满后乙方需续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另行签订合同。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税务部门存一份,见证单位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厂房租赁合同 篇5

厂房租赁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 的厂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租位臵及面积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场地)位于: 层(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物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承租经营范围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 用房,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

第三条 承租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需续租,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1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续租的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甲乙双方将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若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免租期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免租期内,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除租金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费、水费等)。

第五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每建筑平方米 元/天(含物业管理费);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2、物业费:每建筑平方米 元/ 天;月物业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年物业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3、支付方式:乙方于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当天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期 3 个月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其后每 3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乙方需于该支付期满前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支付期的租金;乙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每次付款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完税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下一笔款项而不视为违约。

二、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相当于3个月租金,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租赁保证金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

如在入住前,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合同终止的情况,则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反之,非乙方原因导致该合同终止的情况,由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已委托 公司对 科技园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物业公司对该园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2、代收代缴项目:遇有市政统一调价,此费用相应调整。1)水费:6.50元/吨;2)电费: 1.20元 /度;3)采暖费: 元/㎡/年,乙方需于每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4)网络费:宽带共享每点150元/月,开通费300元;独享可根据带宽以与园区驻厂网络供应商协商收费标准。

5)电话费:初装费235元;电话月租费35元,通话费与网通相同。电话押金市话每部500.00元,国内长途每部1000.00元,国际长途每部2000.00元。当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办理完退租手续后,如无毁损、无欠缴话费,则全额如数退还。

3、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地上车位150元/个/月.地下车位280元/个/月.乙方应于每月1-5日缴纳;临时车位(地上,地下)早8.00—晚21.00为2元/小时,晚21.00—次日早8.00 为1元/小时。甲方送乙方 个免费车位,租赁期间乙方可免费、排他地使用。

4、上述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按照甲方或物业公司的缴费通知单执行。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每迟缴一天,甲方每日按乙方未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天数超过30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每次付款后三日内收款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应金额的完税发票,否则乙方 有权拒付下一笔款项而不视为违约。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本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知晓,甲方应确保将租赁保证金转交受让人并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交付与返还

1、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将本租赁物按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承租房屋(场地)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

2、甲方交付时保证该租赁物达到供水、供电等正常使用状态。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入住,则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4、乙方对本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因乙方不合理使用或未尽维护职责,致使本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乙方将租赁物返还后,对于租赁物内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处臵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如甲方无法在约定交付日期前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顺延,如延迟达 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

7、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可使用状态,如非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毁损的,甲方应负责及时修理;如甲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租金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 装修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该方案提交甲方后,甲方应于三日内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方案。不论甲方以何种形式同意该方案,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整改按该方案装修、改建的部分。

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它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乙方添臵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装饰、装修、改建的部分,双方商定在乙方装修方案审批通过时由双方另行约定具体恢复方案。

第九条 租赁物的转租

1、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同意对转租户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4、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物业正常供水、供电,在租赁期间负责相应设备正常的维修保养,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乙方根据自己需要增加的设备,由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出租物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部分)修缮

工作。

3、甲方按国盛科技园相关规定负责出租物业的公共区域保安及保洁工作。

4、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 用等。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5、甲方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灾、火灾、匪险等)时,有权进入乙方所租房屋内进行紧急处理,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6、公共设施,如水、电、通讯等管道通过所租赁房屋,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房屋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

7、紧急情况时甲方在发出合理通知后,有权暂时终止物业任何设施运行,进行维修。若该紧急情况所引起的损失是由乙方造成的,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反之,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8、甲方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在乙方无意续租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领有意租赁乙方所租房屋的客户进入该房屋内看房,乙方应给予方便,不得阻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合理的使用本园区内之公共地方及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对设施使用做出合理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2、乙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对租用楼层、场地重新装修、改造等,但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的书面认可。且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否则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时间修复和赔偿损失。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依法经营。其噪音及其它污染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甲方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时间及要求改造、改正。

4、认真做好承租区域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经甲方同意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做出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的标示广告,须支付相 7 应费用。

5、乙方对于出租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的除外。

6、乙方在承租物业内的行为和活动应遵守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项规定。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之各项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乙方亦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新规定。

7、因乙方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且自行承担由此而致的损害赔偿后果。

8、乙方有义务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预防事故教育,并对承租房屋期间发生的除因租赁物自身安全隐患之外的事故及形成的人身伤害承担完全责任。

9、乙方应负责所租房屋内部整洁完好及做定期维护、清洁,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卫生设备: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器设施等。乙方须保持所使用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通畅完好,如由于乙方或其雇员的疏忽、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清洁和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不得在所租房屋内存放,也不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违法危险品,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1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1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及相关收费部门按期交纳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

1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或补救,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租赁保证金,乙方退租时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一、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金及费用,每迟缴一天,8 甲方每日按乙方未缴租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乙方滞纳天数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如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

2、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乙方严重破坏房屋或重要设备;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则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 日内将承租房屋腾空交甲方,并且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在甲方妥善履行本合同义务情况下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而且要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并清理杂物;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四、除本条第一、二款明确约定的情况外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未使用部分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等。

五、如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甲方重大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维护等义务)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不受干扰地使用租赁物的,且该种情形持续超过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的),在收到乙方就此作出的书面通知后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依旧不能正常、不受干扰地使用租赁物的;

(2)甲方擅自向政府部门申请变更租赁物的使用用途,致使租赁物依法不能 9 继续用于乙方租赁目的;

(3)租赁物被扣押或执行,以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

(4)租赁物根据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设立的抵押被处臵,且抵押权人或租赁单元的受让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5)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的;

乙方以上述理由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按照本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有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该地被国家依法征用。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有效期届满,乙方应于终止/解除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并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甲方检查验收乙方承租保管的房屋、设备及其它设施并由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如有损坏按折旧净额从保证金中抵扣,剩余部分退回;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公安等部门注销在甲方出租场地内的各种证、照或变更为非甲方场地,否则由此给甲方继续招租造成损失的,按当年租赁费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3、结清一切费用并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并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 10 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甲方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送达即视为送达对方。

以邮寄或投递方式的,以寄出邮局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清单:

附件

一、甲方权属相关 附件

小型厂房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即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厂房基本情况。

甲方厂房(包括厂棚及一楼一层住房)坐落于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康庄村。

第二条厂房用途。

该厂房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厂房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即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全额租金(现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厂房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厂房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日常的厂房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正常的厂房大修理费用由甲方乙方协商共同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厂房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租赁期间,厂房防火、电、盗等安全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关于厂房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厂房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厂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第九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须向对方交纳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厂房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叉车租赁合同纠纷孰之过? 篇7

甲物流公司与乙机械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甲物流公司租用乙机械租赁公司叉车10辆, 租赁期为六个月, 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 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履约三个月后, 甲物流公司以租赁的10辆叉车中有4辆出现故障不能工作且乙机械租赁公司不能排除故障、又不予更换新叉车影响该公司工作为由拒付租金。乙机械租赁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甲物流公司按使用中的6辆叉车付租金, 并言明拒付租金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甲物流公司仍未予以支付。同年10月20日, 乙机械租赁公司单方面通知甲物流公司解除合同, 并向法院提起对甲物流公司的起诉, 要求付清租金。甲物流公司随即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叉车影响工作, 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甲物流公司不给付租金所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及乙机械租赁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叉车所引发的违约赔偿。

甲物流公司不按期给付租金违约在先, 而乙机械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影响甲物流公司的正常使用同样违背合同在后, 双方都存在违约, 同时又都造成了各自一方的损失。正确的观点是:乙租赁公司对甲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但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 事先通知对方 (即甲物流公司) , 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对方及时给付;如拒不给付,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赔偿要求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认为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因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案由是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产生的纠纷。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则是因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 进而影响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由是违约赔偿, 与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所诉的案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必须是标的物相同, 并且在同一诉讼中;故尔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可以要求某物流公司去法院另诉。

另一种理由则认为反诉理由成立, 应当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1、不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要求付清租金, 还是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因有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影响其正常使用, 其标的物都是叉车, 都因此产生纠纷。

2、只不过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属于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属于违约赔偿。前提都是违约在先, 应当给付费用在后, 且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由于双方起纷争的标的物相同, 都是叉车, 且都在同一诉讼中, 又都是违约在先, 都是要求支付或赔偿相关的费用。故尔, 该一种理由认为反诉可以成立, 理由正当。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理由可以成立。首先, 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由叉车而生, 标的物相同。其次两个公司又都在同一诉讼中各有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叉车的租赁费用不及时给付, 一方是因为部分叉车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的损失;双方的矛盾又都有各自的违约在先, 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且两公司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在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租赁费的诉讼中, 法院应当对反诉予以受理;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物是相同的;而且在相同的诉讼程序中, 同样对甲物流公司的反诉一并审理, 可以使双方的矛盾都得到及时解决, 避免造成累诉。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 又节省人力、物力, 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最后,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对于过错的形成各自都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精神, 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本案的处理方法为, 法院在审理乙机械租赁诉甲物流公司租赁费纠纷的同时也受理甲物流公司反诉机械租赁公司因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反诉, 由两公司各自承担因各自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做也体现当前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8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厂房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厂房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以便共同遵守。

一、厂房位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位于。

二、厂房租赁区域及面积

租赁区域及面积。(前期特别优惠:(1)租赁期内第一年免收物业管理费。(2)租赁期内第一年厂区公用道路外侧相邻硬化空地免费使用,但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等其他设施设备。)

三、租赁厂房的经营范围

1、租赁期间,乙方承诺其经营类别仅限于 汽车展示、仓储、物流。

2、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厂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且乙方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若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类别,须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按后述的相关条款处理。

四、厂房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时间

1、厂房租赁期限为 年(最短3年最长9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租赁期内,第一年租金以每月70.00元/m2计算,第二年租金以每月80.00元/m2计算,第三年租金以每月90.00元/m2计算(以上价格不含税);以后每三年双方协商确定一次单位租金。合同中的租金总额按上述第二条所述的面积计算交纳。

2、租金的支付方式:按每6个月/次缴纳租金,合同计租起始日期以厂房实际交付日期为准,签订确认交房单。

3、第一次租金应于免租期结束前10日内缴纳,以后第二、第三、第四次的租金都应提前7日内缴纳。(即第二次的租金应于第一次最后7日内缴纳,第三次的租金应于第二次最后7日内缴纳,依次类推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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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乙方接收厂房并交纳第一次的租金后,乙方可以为所经营项目的正式营业进行前期的投入、准备工作。

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租金的,甲方将下发《催缴通知单》,并自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15日,未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五、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万元保证金(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该保证金用于保证乙方对合同约定条款的遵守、对租赁厂房的完好保证、以及各项费用按时交纳等事宜。

2、如因乙方违约,保证金被扣减的,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齐该保证金。若乙方未按时补齐等额保证金的,自下达通知书之日起计算,15日内每超一日按保证金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未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厂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3、合同正常期满后,该保证金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六、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及相关区域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按表计量,水费4.5元/吨,电费1元/度,应在收到缴费通知3 天内付款。

2、如遇水、电费因政府调价,乙方需按政府调价后甲方新确定的价格足额缴纳。

七、厂房交付及装修约定

1、厂房免租期为两个月,自乙方实际接收厂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交付该厂房时,甲方应保证该厂房符合以下标准:

(1)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正常合理的使用状态。

(2)甲方负责自来水总表及总表前管道的管理维护,总表后水路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及管理维护。

(3)甲方负责总配电箱和总电表安装并接电入箱,乙方负责安装分配电路并负责对总配电箱、分配电路的管理。

(4)除以上标准外甲方不再负责厂房其他方面的任何管理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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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原厂房结构、设计功能、附属设施设备及外立面。若乙方需对所承租厂房进行装修、整改、增设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应事先告之甲方并附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审批的,则由乙方自行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原有消防,该厂房后期的一切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且由乙方自行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有必要甲方可提供相应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厂房的维护保养

甲方以现状交付厂房,租赁期间,厂房除因结构质量问题外,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厂房及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或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予以整改维修。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维修的,甲方有权进行整改维修,乙方承担相关费用,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予以赔偿。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厂房、厂地拥有合法产权(附相关证件),若因甲方产权抵押等因素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弥补损失。

(2)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并按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甲方有权阻止和纠正乙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5)甲方有权对乙方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安装进行监督。

(6)因救灾、排除危险、防火检查等原因,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租赁区域内进行工作,有权责令乙方拆除、清理承租厂房及公用区域的搭建物或堆放物,乙方应予配合支持。

(7)如遇火险、水浸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并进行维修,同时保留每年7天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时间,但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8)若乙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限期履行。

(9)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时,乙方应予以补齐所超出的费用,如不能按时补齐,甲方有权对厂房内乙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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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留臵。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厂房合法的使用权及自主经营权。

(2)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3)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装修和经甲方许可后增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4)享有正常使用水、电及交通的权利,按期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的义务。

(5)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让所承租的厂房,若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中途转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若甲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限期履行。

(7)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增设的设施设备,但不得损害甲方房屋及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8)在甲方交付厂房之日起,乙方在租赁区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及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应由对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2、租赁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而无须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反悔不承租、中途退租、转租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15日的;

(3)超出本合同规定经营范围的;

(4)因违规经营被新闻单位曝光经甲方督促整改仍未妥善处理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5)不妥善使用、维护公共设施,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

(6)租赁期内,乙方未正常经营,无故擅自关门停业、歇业的。

(7)其他严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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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期内,因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返还多余租金及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除结清已经使用期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外,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一、合同到期的处理

1、租赁期满后,乙方愿继续承租的,必须在期满前6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超出约定期限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方有权对厂房做任何处理。

2、期满后乙方不续租的,应在期满后7日内将物品全部迁出厂房结清全部费用,办妥退房手续,并保证厂房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拆除或移动甲方所有的设施,拆除中造成甲方厂房损坏的,应按其价值进行赔偿。

3、合同期满后,乙方拖延或拒绝迁出厂房的,视作乙方无条件自动放弃厂房内一切物品、添附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厂房内的物品、添附物进行清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此条款已由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且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知晓)。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仍占用该厂房的,甲方可保留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乙方停止一切活动。逾期占用期间该厂房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双倍计收。若因乙方逾期占用厂房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2、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缴纳的未到期的租金及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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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控制风险、保持持续经营的能力,乙方必须按照行业惯例投保财产保险及其他险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参加投保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财产损失自负。如给甲方厂房及其他厂房和附属设施设备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4、本合同附厂房位臵附图(共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5、各方因行使权利需通知对方时,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送至对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地址:

甲方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乙方电子邮箱:

各方如需变更上述地址,应提前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郑州市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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