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广告合同对客户(精选4篇)
车身广告合同对客户 篇1
车身广告合同书
甲方:六盘水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电话:0858-8260160
地址:
乙方:(车主)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所提供的私家车辆上招贴车贴广告作为媒体发布广告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内容:
(一)甲方按照乙方签字的样稿发布车身广告,其样稿作为合同附件一。
(二)广告样稿的确定
1、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广告图样:甲方应当在乙方素材提供完整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为乙
方提供初稿,供乙方修改;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 _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稿;甲方将按照设计定稿为乙方设计终稿,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终稿后__个工作日内最终确认发布稿样。
2、乙方自行提供设计稿:乙方应在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个工作日将设计稿送达乙方,甲方将按照设计稿根据本合同为乙方设计终稿,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终稿后__个工作日内最终确认发布稿样。
3、如到甲方交付乙方设计终稿期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能确定终稿,则甲方不为乙方
保留其所预约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车辆。
4、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催告通知__个工作日内仍不确定终稿,则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对于由甲方提供设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个画面____元。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广告上刊位置在车辆的方,面积约为:平米
二、广告发布媒体:甲方为乙方提供车辆作为广告载体。
三、广告的发布:
(一)甲方应保证在收到乙方签字的终稿后的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发布工作。广告发布
每延误一天,乙方以合同额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殊情况另议)。
(二)在发布公告同时,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提供广告发布通知书一份。乙方应在__ 个工
作日内对广告发布通知书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广告发布通知书的内容。如乙方提出的异议确属甲方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异议之外的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广告发布期以本合同项下车辆媒体上刊之日分别计算,上刊日以双方确认的广告发
布通知书所载时间为准。
四、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制作还原费
制作还原车身广告___辆,每辆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元整辆),合计人民币
___元(大写:____元整)。
2、广告发布费
甲方定制车身广告_____辆,期限为____个月,每辆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元整),共计费用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广告发布与制作还原两项合计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在签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还原费人民币____元/辆(大写:___
元整/辆),合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甲方在本广告上路之日起__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的__%,合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大写:_____元整);
以上合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以上所有付款金额以实际投放车体广告数量计算。)
3、如乙方逾期支付,每日按合同总额的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__个工作日后仍未交纳的,乙方有权下刊。
4、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延期执行,每日按合同总额的__‰向甲方支付滞纳金,__
个工作日后仍未执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果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并超过__日,则视为自动放弃广告发布,原已支付的费用将不再退还;乙方解除合同并下刊甲方广告。
五、在广告发布期间内,乙方有权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甲方有义务保证广告画面完
整:
(一)如发现广告画面破损情况,甲方有责任在其发现之日起(或者经甲方发现并书面告
知乙方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将其修复。
(二)如因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及时修复破损画面,乙方对此造成的损失每延期一
日乙方以合同额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公交集团内部车辆调度、改线行驶、故障停运或统一要求更
换公交车身媒体广告发布形式等情况,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调整本合同广告发布时间:
(一)如发布乙方广告的车辆临时停运,则甲方应顺延补足车辆被故障停运的发布时间。
(二)如发布乙方广告的上刊车辆事故、报废、罚没、行政部门暂不允许发布广告等不可
抗因素,而且距刊期结束日__个月以上,则甲方应保证在发现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在相同线路的车辆上为乙方补刊,并顺延补足损失的上刊时间;如确无可供补刊的车辆,由甲方按照未到期的广告发布费退还甲方。如距刊期结束日在__个月之内,则甲方不再为乙方补刊,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如果以上甲方不按照前述条款执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乙方所损失广告
费的双倍金额赔偿甲方损失。
七、如乙方需要续约,则应在本合同履行终止前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车辆车身广告
发布终止日之前__个工作日以重新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广告发布及制作等费用双方应另行协商决定。
八、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有其他下刊车辆,需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九、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如乙方需要续约,则应在本合同履行终止前提前
____通知甲方,并在终止前提前___工作日以重新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广告制作及发布等费用双方应另行协商决定。
十、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
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并
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电话:乙方:地址: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车身广告合同范本 篇2
车身广告合同范本
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本车身广告合同公交车牌号赣L11799、赣L11782、赣L11960、赣L16257共四辆公交车,车身前后左右未贴广告部分由乙方粘贴合法广告,每辆公交车每年粘贴广告补助金4500元。
二、租赁时间为一年,从xx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
三、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协议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每辆公交车壹年粘贴补助金4500元,四辆车合计壹万捌仟元整。乙方第二年继续粘贴广告按上年方式付款,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签定协议。
四、乙方付给甲方第二年粘贴广告押金,押金每辆公交车500元,共计贰仟元,在签定协议时付清。乙方第二年不粘贴车身广告,押金作甲方车身广告清洁费用。乙方第二年继续粘贴广告,押金(贰仟元)作当年粘贴广告补助金。
五、双方责任:
乙方所粘贴车身广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经过相关部门发文批准,并承担广告宣传责任。在广告粘贴过程中不能耽误甲方正常业务营运。甲方必须爱护好车身广告,不得随意撕毁涂改,保持车身清洁,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和他人签定协议更改广告。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xx年10月20日
车身广告合同范本
2甲方(代理商):_______________
乙方(车主):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车体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车的车厢两侧发布广告,期限为______年,具体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保证,在_________年的发布期限内,不撕毁、损坏、破坏甲方发布的广告,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广告破损或脏污,及时向甲方联系并更新。
三、车体广告的广告内容和制作发布,以及广告破损后的更新均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提供以下优惠中的一项作为对乙方的回报
1.甲方付给乙方现金_________元。
2.甲方赠送乙方_________次免费保养。
3._________年内,乙方向甲方购买零部件和维修时,获得_________折优惠。乙方认可的一项优惠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回报的兑现办法为
1.乙方如果选择现金回报,发布车身广告的当天,甲方支付现金_________元,半年后甲方再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后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2.乙方如果选择______次免费保养或______折优惠购买零部件和维修,甲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__月____日,随时为乙方提供优惠。
六、任意一方违约,另一方都有资格中断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3
甲方(出让人):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
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凡利用公用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等设臵户外商业广告,其位臵均列为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范围。甲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的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户外广告位臵为:泉州中心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位臵只限两侧车身和车身后面,玻璃部分和车顶部除外),数量共
辆(详见附页: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细化表)。
四、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臵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
五、该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其中801、802共45部车延迟半年交付)。
六、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即每年
。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半年
。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自动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
(扣除801、802共45部车的出让金
元),不足部分多还少补。自第二个半年起,乙方必须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前10日(即)内支付当半年的出让金人民币,直至付清为止。
七、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缴纳的200万元交易保证金中的100万元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余100万元转为第一半年的出让金,多还少补。
(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有效期内,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八、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抵押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
3、乙方取得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面超过15天的,车身首次发布广告不受此限。
4、乙方违反广告设臵管理有关规定被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5、乙方故意损毁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无故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的除外)提供车辆给乙方发布户外广告,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
2、乙方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甲方拒绝提供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
九、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户外广告位臵和发布广告。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广告位臵经营权,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甲方因不可抗力要求提前收回乙方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四)乙方有权在取得经营权的公交车车身广告位臵上,经营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并保证有5%的公交车辆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行政指令等特别需要,乙方应服从市户外广告设臵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若遇政府征用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广告设施的,乙方享有受补偿的权利。
(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形式和广告版面。
(七)乙方取得车身广告位臵经营权后必须取得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广告版面要求图案清新,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男科、妇科等医疗性广告。广告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车窗和上下车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闲臵空版不得超过15天(首次发布广告除外)。
(八)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律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九)乙方负责车身的维护,对版面破损的应及时予以维护或更换。甲方提供的车辆车身附有原广告内容的,由乙方一并更换。
(十)甲方因营运生产的需要,可对供发布广告的公交车运行的线路作调整,对乙方制作、更换、维护车身广告应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十一)甲方不保证车体广告车辆数保持不变。车体广告车辆数若因车辆更新、报废或政策性因素减少,我司将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足。如相关部门不同意补足车辆数,车体广告出让金将按实际发布车辆、时间计算。
(十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必按甲方要求清理广告设施,车身广告设施由甲方负责清理。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的,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还给乙方,按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合理返还期限内归还出让金,还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到期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拖欠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乙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广告制作费、相关税费、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交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尚未支付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总额的10%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尚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违约方应及时纠正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五)乙方未能按甲方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臵广告设施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拆除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广告设施损坏或被认定处于不安全状态时,经甲方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的,甲
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当将未履行期限内的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十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而终止合同,户外广告位臵经营权由甲方收回,乙方的户外广告经营权随即终止。
十三、双方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迟延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十四、广告设施的制作应严格按《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和《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实施。
十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公开竞价文件》(编号QT2010001)、《成交确认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集团、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进行修正、补充或变更。
双方商议的修正、补充或变更须经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年
月
车身广告合同对客户 篇4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机动车车身广告的设置管理,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电子屏、灯箱、展示牌、广告彩旗、横幅、实物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以下车辆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设置车身广告:
(一)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
(二)单位自有的大客车、九座以上旅游车(不含九座)和厢式货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
第六条【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需要设置车身广告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身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包括车辆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车身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许可程序】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受理车身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车身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身广告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设置许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西安市户外(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取得车身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九条【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公共交通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位置,位于机动车车身外两侧、前后轮之间、车窗以下的区域。
单位自有的大客车、九座以上旅游车(不含九座)、厢式货车的车身广告设置位置,位于车门外侧。
车厢内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条【车身广告设置要求】在设置车身广告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反光材料;
(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
(三)设置动态、活动广告;
(四)设置音响、照明设备;
(五)设置实物广告;
(六)影响乘客安全;
(七)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要求】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整洁、美观,与车身原有颜色及车身相协调;
(二)画面稳定、完整,避免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内容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画面、文字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三分之一;
(五)单位自有的大客车、九座以上旅游车(不含九座)、厢式货车的车身广告内容为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特殊车辆的标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在车身上设置执行任务的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
出租车车身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第十三条【日常维护】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车辆年审】取得车身广告设置许可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验。
第十五条【施行后的整改】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第十六条【外地车辆的管理】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班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机动车车身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按位置、规格等设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车身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影响城市容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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