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供货合同

2024-08-08

土方供货合同(通用10篇)

土方供货合同 篇1

甲方:顺缔高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向甲方供应土方,具体事宜如下:

1.土质要求:要求为能种植绿化树木的黄沙土,不能含建筑生活垃圾。

2.乙方必须保证取土合法,不得破坏农用耕地用土,如有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向甲方供土。

4.双方协商价格为30元/立方(含开票价),完工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5.挖机费用由甲方支付。

6.计量按车辆车厢量方为准,土方数量由甲方签票为准。

甲方:顺缔高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

土方供货合同 篇2

在设备、材料供货市场中,核电供货产品(尤其是核级设备、材料等)的特点是设计复杂、投资大、部件材料品种多、制造周期长、技术和质量要求高、进度紧等,这给合同有效的执行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此,合同任何一方的“失误”或“不作为”不仅会给他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索赔也就伴随而来。通过对供货合同索赔工作的实践和积累,并加以提炼总结、反馈,可以有效弥补并完善我国设备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制度;同时,索赔的有效开展是对合同履行的维护,也是对守约方利益的保障。

1 索赔的概念

1.1 索赔的定义

(1) 广义概念。索赔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laim,在法律英语中,claim主要意思是主张某种自己应有的权利(包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工期延长、费用补偿、违约金等。 (2) 设备合同中概念。在设备合同中,索赔概念为,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对己方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行为,包括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修复缺陷、赔偿实际损失、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等。索赔实际上是购买方与供应商之间就分担合同执行风险的责任再分配,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有效控制方法。

1.2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本文所探讨的赔偿金仅是因供应方违约所应支付的赔偿金,即违约赔偿金。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均具有补偿性;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支付主要在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支付主要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准。

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还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等。从此概念上来讲,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要广得多。

1.3 构成索赔的要件

(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索赔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法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更谈不上索赔的存在。 (2) 存在违约行为。主张索赔的另外一种前提是存在供应方的违约行为,即供应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法定或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购买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 违约责任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责任为约定违约金责任,而非法定违约金责任,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违约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否则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 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或对购买方产生了实际损失,只要该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宽限期等),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 索赔开展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供货合同索赔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内工程建设方面成功的索赔案例一般发生在施工合同中,涉及设备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很少,成功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核电行业欠缺完备的索赔专有制度和指导操作程序。

2.2 索赔开展存在被动性

供货合同执行,为保证交货进度和设备质量,争夺并掌控有限的市场资源,促使厂家更倾向于核电项目,在合同执行中难免存在“相互妥协”之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市场资源有限导致部分供应方市场地位强势、合同执行被动局面,此种状况给合同索赔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2.3 国内供应商守约意识淡薄

国内供应商(甚至部分国外厂家)认为只要保证了设备的交货义务,未给工程进度造成影响,又未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交货延误与否不存在任何的影响,合同守约意识淡薄。

2.4 证据收集困难、责任不清

核电建设周期长,供货合同执行跨度长,期间难免出现合同转手执行情况,加上合同执行欠缺精细化管理,相关索赔证据已丢失或收集困难;同时,亦会导致部分违约责任无法准确定位,给索赔有效开展带来障碍和困难。

3 索赔意义与作用

依据目前开展的索赔,索赔的意义与作用在于: (1) 建立了有效的索赔登记制度,合同执行过程中实时做好违约事实、证据及责任理清的登记和保存; (2) 形成了实际损失收到即刻处理的良好工作作风,维护了业主方的利益; (3) 强化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履约意识,维护了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促进后续合同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或完善了国内索赔制度; (4) 有形或无形地提升了合作双方的合同管理水平。

如在某核电站某设备供货合同索赔结算过程中,双方通过对违约事项(如设备与文件交付延误、现场服务提供延误等)证据的翔实收集与整理,依据事实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经过双方友好沟通,共同梳理出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高达68项,且经过坦诚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双方共同制定了后续解决、改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后续合同执行的改善与提升,大大加强了“大工程”、“大项目”的团队建设。

4 后续索赔改进思路

(1) 加强索赔的预判性,依据经验,加强索赔事件事前预判,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补救措施,努力将索赔费用控制在最低点; (2) 加强索赔证据材料收集和积累,及时掌握一切可能涉及索赔的证明性资料,以事实和数据说话; (3) 继续完善合同条款,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原材料等物价上涨),应尽量签署相关规避风险的约束条款,注重合同条款文字的缜密性; (4) 作为业主方的合同执行人员应首先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起到表率作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地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5) 中国核电行业应有益尝试建立索赔联动机制,如建立常态管理组织机构,实时实现各个核电业主索赔经验共享与反馈。

5 结束语

总之,鉴于核电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内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总结和处理思路较为欠缺,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以期促进国内供货合同索赔制度的持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之争案例解析 篇3

引言

社会交往,通常以各类合同的形式进行,文中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抛砖引玉式的论述,以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

本文佣金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居间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下讨论的佣金合同为国际贸易佣金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佣金合同的本质,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佣金。以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为例,若供货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订,而生产或此供货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委托人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供货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居间人;除双方另有明确不支付佣金的约定外,凡居间人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委托人发生的每笔业务,委托人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现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佣金在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佣金合同义务之后,委托人应当如实向居间人提供与客户的全部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纠纷的处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在佣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支付佣金,一般很少发生纠纷。多数佣金合同纠纷,通常是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引起的,要么否认与客户的合同为居间人所促成,要么隐瞒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额。但只要明确有关合同的法律性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运用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视为该主张成立的举证程序,亦能进行科学公正的处理。

供货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有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本文供货合同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的本质,即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比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内容、主从合同体系及其附录的规定,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

供货合同的附录,作为主供货合同条款的补充,属于主供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录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为供货合同的附录,有的以图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为供货合同的附录,特别是大型的分批供货的技术数据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通常都有附录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为补充,与主供货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便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处理。

二、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

上述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与下面的实例相印证:

G公司(甲方)与S公司(乙方)签订《佣金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乙方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海外客户,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户间的正常贸易订单、大型采购项目。佣金的计算方式为:(a)按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前3份贸易合同;或(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c)计算佣金比例为1%~1.5%;给付时间:甲方与海外客户建立实质贸易关系,自双方订立并履行的第1份贸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额合同款项,按银行凭证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签订后,经过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与海外客户R公司间的正常贸易订单,签订了协议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的大型采购项目GERD-01号供货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数额。

至此,S公司已经履行完佣金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G公司开始不愿意支付佣金,经多次催促未果,S公司诉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号供货合同项下出口俄罗斯的1.08万辆汽车的数额,要求G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862.97万余元。诉讼中,对贸易合同概念的理解发生争议,进而引发了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是非之争。

S公司促成卖方G公司与买方俄罗斯R公司签订GERD-01号供货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G公司出售在中国生产的G牌汽车(以下称货物,销售合同即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每批货物签订销售合同,是本协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货物的价格为芬兰科特卡的到岸价格,以美元为单位列出,根据卖方的现行价格单制定,总价为15亿美元。

如果本协议的条件在到岸价格上与《2000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冲突,双方应该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货物交付的事实由本协议的附录1中规定的形式证实,签订本协议第3.4条规定的转运证明书后,货物的损失或者损害的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让给买方。

卖方承诺对按一批交货的货物进行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物抵港后发现货物的数量有差异,买方应该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承诺在下一次装运时装运短缺的货物,或者向买方赔偿短缺货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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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取货物前发现货物的质量有差异,买方应该通知卖方,并随附仓库运营商提供的证据。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汽车的里程计读数不得超过30公里。买方有权利用交易商对修补活动的费用要求卖方赔偿。与制造商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质量差异的任何索赔,卖方应该进行审查,在35天内做出具体回应。

支付条款4.1条中,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货物的款项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或者(b)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条中,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其总额1000辆汽车)通过有效期为50天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时见票即付。

本协议的4.1(b)和4.2条中规定的信用证在见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的正本;卖方证实的销售合同的副本,相应批次的货物是依据销售合同生产和装运的;出口通关申报的副本等。

卖方承诺为每个货物单位开具发票。货物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保证货物质量。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内战、暴乱、罢工、劳动纠纷、火灾、天灾、禁运、政府决议或限制、运输中断,卖方和/或买方毋需对本协议下义务的未履行负责。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给另一方提供证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续和影响的证明书。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争议,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争议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本协议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罗斯认证机构宣称货物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标准,不能出具所需的产品证明书时,买方应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终止自卖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协议用俄语和英语编制,一式两份,两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与本协议的译文有关的任何争论,法律上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随后,双方根据4.2条的第一批货物补签了合同,首句均明确规定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有的翻译为:‘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的供货协议#GERD-01的附件#1’)”,英文为:CONTRACT#1Appendix#1tothesupplyAgreement#GERD-01datedNovember07,2007.其条款约定:

货物:表1列出。货物的规格: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附录2、3、4中列出了货物规格。

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

交货条款:芬兰科特卡,到岸价格(《2000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仲裁:此等争议应该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从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合同的有关词句和条款中,已经不难看出GERD-01号供货合同是一个条款完备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其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其各附录合同的主要条款本身不完备,只能依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条款履行,主从合同关系明确;这是上述主供货合同和从属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

在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情况下,而相关判决却做出了相反的认定:

原一审认定:“合同成立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该供货协议缺少数量条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签订供货协议当事人均表示供货协议系框架协议,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合同。”还认定:“佣金应按G公司与R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金额以1.5%的比例计算,佣金合计11.4646万美元。”

原二审认定:“涉案的三份销售合同载明了合同必备的条款,分别作为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独立的贸易关系。因此,本院认为G公司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还认定:“S公司认为应以佣金合同有效期内,G公司实际出口数量1.08万辆汽车的价款作为佣金基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佣金合同实例语境中的“贸易合同”词句,系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并非附录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而附录合同并不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其主要条款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供货合同的条款。若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其从属附录合同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主供货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从属附录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判决认定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而其从属附录合同是贸易合同,明显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观点,缺乏依据。

GERD-01供货合同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出口货物名称为“G牌汽车”,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符合分批供货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录进行补充规定的程序。相反,附录合同的附表只有货物规格,却不具备出口货物名称,原判决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中,包括与CIF的冲突、交付接收、通知单证快递、移交书证明、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货物投保、数量索赔、质量问题、示数器读数、补救行为计算的费用、质量索赔以及审核该索赔的答复等各项条款,已经有详细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原判决却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而对附录合同上面并没有具体执行条款的规定,却反认为有法履行,即: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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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1条约定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支付条款。第4.2条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正是3个附录合同合计1000辆汽车的第一批货物的数量;第4.4条表明了附录合同主要用于卖方据以生产、装运、证明货物的作用;结合第4条其他付款条款,本供货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附录合同的付款条款上只有一句话:“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其中并没有任何独立的付款条款词句。这种没有独立付款条款内容,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付款的3个附录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独立的贸易合同。而附录合同所依附并执行的主供货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不是贸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从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条款也不成立,从合同将如何执行?这种主从不分,尊卑不顾,本末倒置的主观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条款,而附录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符合国际贸易合同准据法条款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准据法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对本合同的生效、标准认证、终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条款,仍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上述附录合同的名称,只有“合同1、2、3”的词句标示,没有国际贸易合同性质及英文缩写合同编号的词句标示,各自的第一行词句,均已直接写明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附录合同条款简单,缺少可执行的条款,其各自最后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事实证明,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本供货合同没有一个词句或一项条款规定为框架合同。相反,附录合同本身,不具备独立完整的贸易合同条款,其主要条款均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实面前,原判决反而认定GERD-01号供货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独立作为《佣金合同》项下约定的贸易合同,直接违背了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四、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

上述有关争议,依照各主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理清以下焦点问题,便可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第一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佣金合同条款的佣金范围之内?

根据佣金合同约定的大型采购项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已经计算在佣金合同第三条(1)ab项和(3)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双方并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任何条款的协议证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一直在本佣金合同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

第二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根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英文GERD-01编号,已经写明是第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经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全部必备条款,其所有的附录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货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号供货合同的交货条款对每个货物单位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交付证明、要求、费用、风险、保险、所有权转移、索赔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索赔,以及付款条款及其他各项条款,对供货要求、质保、不可抗力、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包括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均在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第三个焦点: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还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

其附录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写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其条款内并没有G牌汽车货物名称,表1均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其合计1000辆汽车的数量,正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中的第一批货物的1000辆汽车的数量。其货物规格条款、付款条款、交货条款等,并没有独立的词句和条款规定,完全依照GERD-01号供货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其没有数量和质量差异以及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条款,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没有适用法律条款,没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条款,没有合同文字效力条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规定是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于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

第四个焦点:本案是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还是按照G公司的主观解释进行认定?

上述各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楚明确。G公司的主观解释及其提供的违背上述合同事实的声明,隐瞒了实际供货和收款的事实。S公司一直坚持以GERD-01号供货合同是第一份贸易合同为前提,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条款的协议,故佣金合同第三条(1)a或b项均适用,均应当按照该1.08万辆汽车金额支付佣金。S公司促成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后,已经完成佣金合同义务,此后,G公司曾要求终止佣金合同,已经表明其3个附录合同并非是单独计算佣金的依据,否则G公司若支付该3个附录合同这批货物的佣金,也就无需违背诚信另行要求S公司终止佣金合同。

以上四个焦点,是客观公正解决争议的基本依据。

结语

中国社会已经创建了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纵观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是非之争,原判决既违背了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又没有达成变更和修改佣金合同的协议证据;相反,已经有证据证明经过S公司促成的G公司出口R公司大批汽车的相关证据,G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G公司,可以推定S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若对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认识不一致,根据佣金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佣金的计算方式(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仍然应当支付佣金。

在社会管理层面,无论何类争议,若真正依照事实和法律办事,有关是非之争,即可迎刃而解。执法公正,社会才能公平。

商超供货合同 篇4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超供货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超供货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总经销的商品供乙方超市销售,详细供货商品名称由乙方参见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由乙方自行选定。

二、供货价格:具体价格参见乙方提供的价格表。

三、产品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附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货,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合理索赔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四、送货及验收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________市区的超市直接送货到其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若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后出现数量短少、品种不附或损坏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乙方在或异地开店,则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上,甲方代办托运,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市场维护:为了维护整体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品的正常零售价应不低于甲方供价的____%-____%之间进行销售,以免因销价低而影响整体市场或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商品滞销。

七、退换货规定

1.若因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持期内,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2.若因商品滞销,乙方应在离商品保质期前一月以上要求甲方退换货,否则,甲方对一切过期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3.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原因,甲方不予退换货。

4.甲方事先申明或有明文规定,不能退换货的商品,甲方一律不予退换货。

5.乙方所产生的一切退货必须有甲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确认其退货,乙方无权凭单方面出具的退货单扣出甲方货款。

八、价格调整:在合作期内,若市场因素或厂家供价调整,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也应在此期限内全力配合甲方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否则甲方不对因价格不附停止送货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九、关于订货:乙方每次补货时,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业务人员或传真书面订单,以避免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缺断货现象。

十、乙方配合: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重视所供货商品,给甲方系列商品提供较好的陈列位置,且保证合理的陈列面,并在店内条件允许情况下,给甲方商品提供免费堆头或端架,以达到最佳销售效果。

十一、促销支持:在合作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及厂家政策支持等情况,合理给予乙方促销政策支持,对甲方给予的促销政策,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支持,并不予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款项保证:乙方承诺,对甲方的货款,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三、关于费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包括入场费、促销费、检验费等),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无权单方面从甲方货款中扣出。

十四、合同执行

1.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若双方在合作期内有分歧,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导致清场的,则双方应在清场后一月之内货款两清,否则,违约方每天应按未付款____%赔偿对方违约金。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十五、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超供货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总经销的商品供乙方超市销售,详细供货商品名称由乙方参见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由乙方自行选定。

二、供货价格:具体价格参见乙方提供的价格表。

三、产品质量: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附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在保质期内的商品,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货,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合理索赔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四、送货及验收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________市区的超市直接送货到其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确认,若经乙方收货人员验收签字后出现数量短少、品种不附或损坏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乙方在或异地开店,则在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上,甲方代办托运,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市场维护:为了维护整体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品的正常零售价应不低于甲方供价的____%-____%之间进行销售,以免因销价低而影响整体市场或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商品滞销。

七、退换货规定

1.若因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持期内,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2.若因商品滞销,乙方应在离商品保质期前一月以上要求甲方退换货,否则,甲方对一切过期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3.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原因,甲方不予退换货。

4.甲方事先申明或有明文规定,不能退换货的商品,甲方一律不予退换货。

5.乙方所产生的一切退货必须有甲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确认其退货,乙方无权凭单方面出具的退货单扣出甲方货款。

八、价格调整:在合作期内,若市场因素或厂家供价调整,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也应在此期限内全力配合甲方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否则甲方不对因价格不附停止送货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九、关于订货:乙方每次补货时,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业务人员或传真书面订单,以避免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缺断货现象。

十、乙方配合: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重视所供货商品,给甲方系列商品提供较好的陈列位置,且保证合理的陈列面,并在店内条件允许情况下,给甲方商品提供免费堆头或端架,以达到最佳销售效果。

十一、促销支持:在合作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及厂家政策支持等情况,合理给予乙方促销政策支持,对甲方给予的促销政策,乙方应全力配合执行,否则,甲方将有权取消支持,并不予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款项保证:乙方承诺,对甲方的货款,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若乙方无故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三、关于费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包括入场费、促销费、检验费等),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无权单方面从甲方货款中扣出。

十四、合同执行

1.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若双方在合作期内有分歧,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导致清场的,则双方应在清场后一月之内货款两清,否则,违约方每天应按未付款____%赔偿对方违约金。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十五、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果品供货合同 篇5

(甲方): 银川雷红果蔬有限公司

(乙方):上陵波斯顿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雷洪果品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果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见每批果品供货合同清单。果品供货合同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果品行业相应的标准。

三、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交货及运输:

五、结算方式:

六、果品验收:

甲方应按照规定提供雷红果蔬水果门店注册许可证、每批果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发票等。乙方应对每批果品进行验收,并查验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供货合同清单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质检部鉴定。

七、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果品若存在全部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果品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由海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地材供货合同 篇6

供货方:

购货方:

供货方与购货方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本着互惠互利的宗旨,就**公司合同有关事项签订如下:

一、供货范围:黄砂、青砂、石子、灰砂砖。

二、供货价格:黄砂80元/m³,青砂70元/m³,石子(各种规格)65元/m³,灰砂砖0.35元/块。

三、供货地点:供货方按购货方需求的质量和数量,供货到凯迪潜力村项目工地,按购货方要求的地点卸货。

四、收货方式:购货方专人负责现场实收货物数量,并开具入库单,供货方对收货方按标准进行的收货,不得就数量产生异议。

五、结算方式:供货方所供货物达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时,购货方及时支付货数,不许拖延,有特殊原因,在征得供货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根据供货方的要求延期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所有运费及装卸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任何责任和事故均由供货方承担。

2、货物到达及安放在指定地点时,购货方有专人负责验收货物,现场实收数量,并开具货物入库单,交供货方,收货方不许弄虚作假,克扣供货数量。

3、货物质量是必须按购货方的正常要求进行,做到供货及时,保证数量。

4、双方每进行一次结算时,必须凭双方的货物入库单核对办理。

5、购货方的购砂、石大多是为项目道路场平施工使用,且为购货方现场自建的简易搅拌站使用,供货方有责任保证购货方的搅拌站正常运转和使用,及时为购货方解决一切外部干扰因素。

七、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格,一经签字,不因市场因素而发生变更,直到凯迪潜力村一期项目施工完毕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未涉及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供货方:购货方:

河沙供货合同 篇7

需方:(以下简称需方)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碎石供应事宜达成如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规格及数量:供方按需方工程项目要求的规格供货,具体数量以需方通知为准,双方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为准。

二、质量标准:按重庆市地方建材标准检验检测合格。

三、价格及运输方式:河沙供应价为元/吨,含运杂费、上车费、相关所有税费等,该价格为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工地的包干价、供方不再向需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整个供货期内,该价格不因政策、季节和市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四、验收:在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货到现场后需方按实际体积验收,河沙系数为1.4吨/m3。

五、供货计划与时间保障:需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1—2天向供方提出供货计划,供方必须按质按量供货,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否则供方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六、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次月10日前需方付清供方上月供货经检验检测合格部分的全部货款。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鸡蛋供货合同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第一条 品名、计量单位与数量等

1、品名:鸡蛋

2、计量单位:市斤(或不同规格包装箱)第二条 产品质量与标准

乙方出售给甲方的鸡蛋应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杂物。

第三条 包装要求

用硬纸箱加蛋托分层叠放完好包装,该包装纸箱由乙方无偿提供。第四条 价格

价格按当季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第五条 交货方式与运费负担

在贵阳市区内乙方负责运输,运费由乙方负责,超出贵阳市区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第六条 验收方式

甲方在收到鸡蛋后当场进行验收。第七条 货款结算方式 1 甲方在验收收货后,在日之内立支付全额货款,如超出上述期限,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且甲方必须无条件返还所欠货款,在甲方返还货款后,由乙方决定是否继续向甲方供货。第八条 超欠幅度

乙方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量交售时,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允许超欠幅度之外,每欠甲方1公斤鸡蛋,应补偿甲方损失 元;甲方违约每拒收乙方1公斤鸡蛋,应补偿乙方损失 元。第十条 其他相关说明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2、本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篇二:鲜鸡蛋购销合同(恢复)购 销 合 同

供方(甲方):xxxxxxx养鸡专业合作社 需方(乙方):xxxxxxx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质量与标准:甲方售给乙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其表面清洁。

二、包装要求:用硬塑箱包装,箱由甲方自备。运输结束后所用箱由乙方在三天内返还甲方,若乙方将箱损坏,按价赔偿。

三、价格要求:价格按市场批发价格随行情调整,甲方必须提前1天向乙方报价以便乙方了解行情后作价格调整。

四、货款结算方式:乙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现金或汇款,但甲方必须提供鸡蛋的农林牧渔发票或免税的税票。

五、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篇三:鸡蛋供销合同 鸡 蛋 采 购 合 同 书

供货方:(甲方)购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采购鸡蛋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订购鸡蛋、单价、数量:

事项: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如期如数为乙方提供鸡蛋,甲方要保证乙方产 品质量,乙方有权将不合格产品退回甲方。

二、交货时间与地点: 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1.如甲方不能给乙方及时供货所带来生产上的损失有甲方如数赔偿。

2.甲方应及时迅速的为乙方提供货物,不得延误生产如延误生产要负经济损失。3.甲方应保证鸡蛋足斤,如乙方抽查到不足斤的则所有的货物都按照不足斤的产品的重量计算,甲方不得有异议。

4.甲方提供的鸡蛋破损率太大的,乙方有权退还给甲方。

5.价格随行就市,如乙方发现甲方鸡蛋的价格不合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6.结账方式,两个月一结月底结账,如遇到节假日推迟到节后结账。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长期供货合同 篇9

五金材料供货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供应五金及其他耗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供货方式、供货范围、供货时间

1、乙方供应的五金材料用于甲方指定地方。

2、乙方根据甲方专人告知乙方提供的订单来供应每批次货物,订单内容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交付日期、交付场所等。甲方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承诺并书面答复该批物品价格,乙方答复需签字盖章确认。

3、供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4、销货单应当写明字迹规整,名称,规格,数量必须准确,送货单上加盖乙方的公章或者签字确认。

5、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负责。

6、仓库收货人在销货单上签字,作为甲方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的凭证。

二、价格条款、支付方式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供应部采购人员,每批货物价格协定后由双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双方都不得单方面调整价格。

2、每批次货物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包装费、运费等。

3、经甲方同意,急用的材料款可以支付给乙方预付款,但乙方必须在送货结束后及时开具发票结算。

4、每批次货物送到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乙方开具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后,经甲方核实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此批货物的货款。

5、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

四、交货方式、售后服务

1、每批货物均应有质量保证书、资质证明书等相关文件

2、售后退换等服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批次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3、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3、交付日期的保证,若乙方不能在订单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的,则应立即通知甲方,等候甲方的安排。乙方不能按照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按此批货物价值的3‰每天扣除并赔付相应的损失。

4、乙方保证供给甲方的货物均是同行业最优价格,若经查证发现不是最优价格,则乙方赔偿甲方材料的差价并且罚款1000元/次;发现3次后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

授权人签字:

乙方:

授权人签字:

家具产品供货合同 篇10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本项目为。家具数量及单价、工艺材质附报价明细。1.总金额(含税价)(大写):(¥ 元)见报价明细。

二、设计图纸、报价单提供办法及生产要求:

1. 甲方应提供详细家具尺寸、图纸及要求或乙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图纸。2.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家具设计图纸和报价单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

3. 设计图纸、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的不得更改。生产要求按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生产。

4. 本合同所签的整装木作产品是乙方专为甲方制作的订制式产品,除非型号.尺寸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否则一律不予退货。若甲方坚持退货,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退货,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更改则该方按合同价赔付。

5. 实木及实木皮为天然产品,存在有自然色差问题属于正常。乙方确保交付给甲方的产品用材与样板产品一致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产品订单总金额的 %(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乙方送货安装完毕后,甲方3日内付清尾款 %(人民币: 元)2. 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尾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支付尾款的2‰ 给甲方作为赔偿,直至付清尾款。

3.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额的2‰ 给甲方作为赔偿。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违约项的总金额5%。

4.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产生过失的一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承担。如家具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要求此合同之外增项部分,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交货/安装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乙方交货日期为,或收到货款 天后;安装周期 天。甲方需提前3日以上通知乙方具体安装日期,如有变更应需双方另行商定。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无法安装的,人工费损失由甲方承担。

2. 交货地点: 3. 交通运输:乙方提供北京市内免费送货安装,异地运费及远程安装费单结。

4. 包装为常规包装,异地运输如要特殊包装,另计包装费。如乙方因没有包装的原因造成家具的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5. 交货时按有关国家标准验收:收货时甲方必须当场对商品外观,品种及数量方面做验收,如有异议须当场提出,并在签收单据上写明情况。收货后甲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于十五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6.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乙方不承担延期安装的违约责任。

7. 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而导致乙方延迟交货的,乙方不承担延期赔偿责任,但需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

五、家具保修与维修:

1. 保修开始时间为乙方送货到现场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保修期为24个月。2.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1)因甲方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乙方专业人员拆动造成损坏的

3. 乙方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家具损坏,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六、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

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可以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

1.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乙方收到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附件、传真、来往信函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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