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2024-09-09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共10篇)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篇1

你在(时间),违反了学校纪律,经学校研究现决定给予你纪律处分。

经办人:年月日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你在(时间),违反了学校纪律,经学校研究现决定给予你纪律处分。

经办人:年月日

注:此联在学生违纪后,当日内填写并通知学生

学生收悉处分回执单 我是年级班同学,学校因本人给我的纪律处分我已收到,我将努力做到:班主任处理意见:班主任:年月日 注:此联由班级、学生在收到《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后,2日内填写并交给分管

领导,拒不填写的班级、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存根)

年级班同学:

你在(时间),违反了学校纪律,经学校研究现决定给予你纪律处分。

经办人: 年月日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年级班同学:

你在(时间),违反了学校纪律,经学校研究现决定给予你纪律处分。

经办人:年月日

注:此联在学生违纪后,当日内填写并通知学生

学生收悉处分回执单

我是年级班同学,学校因本人给我的纪律处分我已收到,我将努力做到:。班主任处理意见:班主任:年月日

注:此联由班级、学生在收到《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后,2日内填写并交给分管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篇2

各系部、全体辅导员及班主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材料,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范处分程序及文件草拟,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处理和引导,现将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分流程

1、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各系部要立即组织查证,做好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处审核;

2、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理意见明确并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组织犯错学生进行填写,同时,由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批。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4、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长决定是否公布;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主管校长审批,并需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材料方面

1、材料包括:学生检讨书、辅导员关于该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处分文件(草稿);

2、事件调查报告必须体现有关方面(包括辅导员)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施及态度等等。

3、草拟处分文件须慎用“可能”、“也许”、“他认为”、“我以为”、“大概”、“大约”、“必须”、“应该”等词语。

三、申诉受理

1、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普通初中学生违纪处分通知单 篇3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以下简称为“处分”)的种类由轻到 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 2 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第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 6 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 7 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使用网络攻击软件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9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7个工作日、少于14个工作日(含14个工作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代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出售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 12 业考核材料或者组织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买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者,视 14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培养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15 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16 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申报、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和共青团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进行纪律处分。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篇4

违 纪 学 生 处 分 条 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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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5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界限与幅度

第1款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 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

原因,参照本款

(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6款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者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款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声音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电热器具,私接乱接电源线,尚未酿成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破坏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款 打架斗殴者,侵犯人身权利事件的当事人,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致人受伤者从重处分。

(二)聚众斗殴者、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组织策划者,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肇事者,若本人是打架事件的参与行,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人未参与,可比照参与者给予处分。

(五)虽未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同参与者给予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阻,蛮横无理,引起矛盾激化者。

2、以侮辱、挑衅性的语言、手势引发事端,扩大事态者。

3、在不良氛围中,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争端者。

4、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

(六)受到不法侵犯,未能正确对待,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予从轻处理。

(七)打人至伤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合理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亲属探视误工费等费用。有能力而拒不不赔偿者,予以加重处分。

第9款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学时以实际课时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当学期内继续旷课,前后旷课学时应一并计算,按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0款 考试、考勤作弊者,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作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闭卷考试时偷看他人试卷,使用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纸条等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考前在课桌桌面或其它部位书写、刻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两人以言语或传递文字材料交流考试内容;向他人投扔文字材料;为他人提供偷看考卷的机会;利用计算器存贮有利于考试的内容;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获取有利于考试的各种信息;课桌内藏有书籍、作业本等文字材料,东张西望,有偷看嫌疑,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经教务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认定为作弊。

上述行为中的双向性行为,双方均以作弊论处。

(二)有预谋的冒名顶替代考作弊者,给予双方勒令退学处分。

第11款

第12款

第13款

第14款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在校期间未经批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其中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上述行为的屡次参与者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15款

第16款

第17款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出版、复印、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网站及淫秽物品者,尚有下列侮辱或妨碍他人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餐厅、宿舍、教室、会场、影居场等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者,按第四条第3款处理。

(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撬拆校内信箱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上述行为者认识态度差,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18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重犯已受处分者。

(三)受处分一年内又有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提供伪证,防碍调查处理者。(无理取闹,情节恶劣者)

(六)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19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有本条例所述违纪行为(除第四条第1款、第2款外),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者,经学生工作处与有关部门审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违纪后至处理期间,有立功表现者,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20款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各项评优资格;当学年已获{浮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者,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及奖学金。

第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1款 凡给学生违纪处分,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填妥《处分登记表》,备齐材料,予以处理。

第2款 违纪处分涉及治安问题和学籍处理,应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共同审核。

第3款 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专业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报主管校长备案,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由校长行政会议批准。

第4款 对有第四条第1、第2款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诉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复查核实。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收受申诉的主管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应当执行处分,受处分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条 处分的执行及后续工作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名,签署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如有不服或异议,可按第七条规定申辩、申诉或提出异议。

第2款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通知),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或专业部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生家长签字,并存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处分学生在正常期间,仍不能正常撤销处分,其毕业证书缓发。

第3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中悔改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察看期超过半年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评议,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4款 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可提出评议申请。学生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表现进行审议,按批准处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5款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事迹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后,可提请解除察看处分;无进步表现,应延长其察看(延长期一般为半年)不改正错误或又有违纪行为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6款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其学业证明书。开除学籍者,不予学业证明。

第7款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其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8款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定期上交思想汇报。

第二条 处分的撤销

第1款 为有利于受处分学生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向上,实行处分撤销制度。

第2款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的处分(不包括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处罚后学校给予的处分)经批准可以以撤销。

第3款 学生受处分后,能切实认识、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提前给予撤销处分的评议和审核。

(一)因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突出表现的;

(三)在省级各种竞赛、比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第4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违纪所受处分参照第八条第三款,第4款。

第5款 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要求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对照撤销处分的条件,所在班级组织班民主评议,并在民主评议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由处分单位办理撤销处分的手续。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或严重警告;

3、记过或记大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1、每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者;

2、每学期旷课累计六节或连续旷课四节者(迟到三次计一次旷课);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穿奇装异服,配戴过于夸张装饰物,男生蓄长发、留怪发、剃光头、染头发,女生戴耳环、戒指者;

5、损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10元以下者;

6、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翻窗越墙爬树者;

7、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寝者,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者;

8、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处泼水者;

9、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学生证者。

10、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

11、不服从食堂人员及值日班级值日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

12、随意调换床位者;

13、从校外带零食进入校园或在超市把零食带入教学区域者;

14、集队集合、排队就餐时疯跑、不排队或插队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条错误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与人发生争执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

4、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者;

5、抽烟、喝酒、赌博初犯者;

6、谈情说爱,经教育仍不终止者;

7、损坏公物造成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损失者;

8、住校生在宿舍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

9、住校生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接电线者;

10、盗窃他人财物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1-3天。

1、在受警告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一条错误者;

2、考试作弊行为较重影响正常的考场秩序者;

3、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外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悔改之意者;

5、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一次者;

6、有意破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在二十元以上者;

7、翻围墙、擅自离校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育4-6天。留校察看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从宣布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满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做出延期、撤销或劝其转学的决定。

1、在受记过处分后,又犯适用于第十二条错误者;

2、未带凶器校内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伤害者;

3、未带凶器聚众打架(三人以上)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者;

4、藏匿、传抄、观看黄色书刊、观看黄色淫秽影视、录像初犯者;

5、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两次者;

6、策动或协迫他人参加非法团伙者;

7、在校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任何条款,并受公安部门处罚者;

8、严重违犯住宿规定者,夜不归宿在校外逗留、玩耍者;

9、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或连续旷课两天者;

10、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者; 11策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录像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劝其转学。

1、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继续犯有适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错误者;

2、打架斗殴引起严重后果者;

3、参与非法团伙违反法律者;

4、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物三次者;

5、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

6、策划、纠集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教职工,造成严重影响者;

7、学期累记旷课30节或连续旷课3天者;

8、校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铁棍及其它凶器者;

9、使用刀具与铁棍打架斗殴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一个月后,留校察看在三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校长批准后,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 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初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条例从分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篇8

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于4月27日晚自习上课前将七、八年级的多位学生堵到学校下操场厕所中索要香烟,七八年级学生没有满足九四班学生的要求,于是九四班学生对七八年级学生进行殴打,其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在学校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学校研究,现对上述同学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1、给予九年级(4)班学生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警告处分一次;

2、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班主任考核细则》的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班级总分6分。(取消九(4)班本周的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3、根据逊让乡中心学校学生德育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扣除九年级(4)班祁海林、吉春龙、米占寿同学的德育考核分数各20分。

逊让乡中心学校政务处、德育处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权限、程序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条 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教导处.处分决定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应张榜公布.

第六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或保证书或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四)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本人、学生监护人、班主任、教导处主任签字.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教导处备案.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者; 2.扰乱课堂纪律或考场纪律者;

3.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 5.不按时就寝,晚上不回寝室或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寝室者; 6.破坏公物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

7.男女学生之间交往过密,造成一定影响且情节较轻者; 8.无理顶撞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唆使他人去网吧、歌厅、迪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娱乐场所者;

4.唆使他人吸烟、喝酒、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者;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已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累计10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25次者;

4.偷窃他人钱物或勒索他人钱物,数额较小且承认态度较好者; 5.纠集人员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第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

2.已受到记大过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3.无故旷课达15节者;迟到或早退累计35次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视情节可酌情处分双方;(5.有偷窃或勒索行为且不接受教育或数额较大者; 6.容留异性同学住在寝室者;

7.恐吓师生、勾结校外人员(含家长)干扰学校秩序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十七条的情节严重者; 2.无故旷课累计20节者;

3.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又违反以上其他条款者;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不分数额大小); 5.吸毒或为吸毒提供条件者;

6.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对校园安全构成威胁者;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拘留者;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以上条款的规定,情节严重者; 2.打击报复,后果严重者;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4.无故旷课累计30节者;

第十四条 其它违纪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2.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可考虑从重处罚

1.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承认错误态度不好的; 2.包庇他人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3.屡犯不改的;教唆他人违纪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十七条 为鼓励违纪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继续进步,对确有改正错误实际行动的学生可考虑撤销处分

1.受处分学生半学期内对错误有所认识,并已彻底改正,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2.距毕业不足半学期,根据表现情况,在毕业前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 3.撤销处分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向教导处提出撤销意见,由教导处讨论批准方可解除处分;

4.撤销处分需在班级公布,其材料由教导处备案. 第十八条 归档

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撤销处分决定也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中学生违纪处分通报 篇10

经学院(部门)申请,基地负责人答辩,专家论证,学校确定人文教育基地等28个基地作为20xx年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为加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学校将下拨实习(实践)基地专项建设经费。其中校内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基地完成实习教学任务所需的工具耗材、教学软件、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和制作实习课件,开展与基地建设相关的学术考察、交流,以及组织校级专业技能竞赛和开办学术讲座等;校外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制作实习教学音像资料、办公用品和添置实习所需的生活设施,新建校外实习基地启动经费除以上用途外,还包括实习基地挂牌费用。有关单位和基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制2 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广州大学20xx年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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