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保十二条

2024-09-12

校园安保十二条(通用8篇)

校园安保十二条 篇1

一、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列为治安防范重点区域和公安机关重点保卫单位,坚决防止各类恶性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必须将中小学幼儿园列为必巡区、必巡线,必巡点,并在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实现治安报警点覆盖率达到100%,交通安全设施实现率达到100%.三、必须强化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矛盾纠纷排查,做到不漏排,不激化,及时化解,排查调解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恶性案事件。

四、必须强化对高危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及时、全面、滚动排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人员以及因个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举止反常人员,管控率达到100%.五、必须依法将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全部予以取缔。

六、必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健全安全制度,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配备率达到100%.七、必须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火灾、交通安全、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等隐患的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八、必须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自防能力,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率达到100%.九、必须全力侦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侦,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限期破案。

十、必须有效制止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对正在实施暴力行凶的,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当场击毙。

十一、必须对因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而发生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进行责任倒置部责。

风控的十二条军规 篇2

一、针对经验及能力不足的借款人

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主要指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潜在风险: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针对婚姻及家庭不稳定借款人

婚姻及家庭的和睦稳定情况是不可测量的,对于借款人婚姻及家庭情况调查方式是灵活多样的,通过沟通了解等合法行为获得。这里主要指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潜在风险: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针对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

主要指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潜在风险: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相对较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带来不便。必投网建议:平台在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时,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针对有品质及道德缺陷的借款人

这里的品质及道德缺陷主要指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那些长期上访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潜在风险: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必投网建议:平台在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时,则不应给予贷款或谨慎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主要是指借款人自己或家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潜在风险: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需要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可能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针对有信用风险的借款人

主要包括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2.借款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3.借款人拖欠税费、电费、水费等费用;4.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针对有经营资质风险的借款人

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主要包括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

潜在风险:一种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这些都直接影响其还款能力。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针对有股权风险的借款人

主要指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潜在风险: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

必投网建议:平台对于第一种情况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

针对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走访,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针对管理不足的借款人 管理不足主要指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3.生产经营营场地脏、乱、差。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潜在风险: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

必投网建议:平台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针对存在经营风险的借款人

列入经营风险情况有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5.销售渠道单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9.学习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1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潜在风险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影响还款能力 必投网建议:

平台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一、针对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 这类借款人主要指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

2、速动率为1较合适)。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必投网建议:平台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二、针对过度负债的借款人

主要指的是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潜在风险: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必投网建议:

为了能获得贷款,对于其拥有的资产,借款人会充分地展示,评估人员可通过实地查看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掌握;但对于其负债,借款人有可能会隐瞒,对借款人债务的评估是整个评估工作的重点,也是评估的难点。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借款人的负债往往不能被全面掌握。除了与借款人充分交流沟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债务信息外,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进行分析:

(1)对借款人的员工、邻居、朋友等进行访问,了解其有无大额的应付资、民间融资、高利贷债务等信息。

(2)对借款人的供货商、客户等进行访问,了解有无大额的应付货款、其他欠款信息。

(3)将借款人的发展历史、收入来源与其现有的资产实力进行对比分析,如其历史收入大大小于其现有资产额,则有部分资产有可能是通过债务形成的,借款人没有公开这部分债务,应进一步与其沟通确认(如果其历史收入大于其现有资产额,则有可能借款人隐瞒了资产)。

(4)如怀疑借款人有其他大额负债,但又难以查实的,可要求借款人签署《债务声明书》,声明书中规定,借款人对其所有的债务必须全面向贷款机公开,贷款机构以此声明书为依据之一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如借款人隐瞒债务的,将构成合同欺诈,贷款机构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初中部学生纪律十二条 篇3

为了严肃校纪部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初中部正常教学秩序,顺利实践“六行合一”的办学理念,特制定《六一学校初中部学生纪律十二条》。每一位初中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六一学校初中部学生纪律十二条》,如有学生违反了《学生纪律十二条》,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条文中写明的,按条文规定处理;在条文中没有写明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教育提醒,如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第一条:男生发长不及耳不及眉、不染发、烫发;女生不染发、烫发,不留怪发,头发扎好不披头散发;所有学生不佩戴首饰,不穿拖鞋上学,违者如经教育不整改,需家长配合,停课回家整改好经教务处同意后方能返校上课。

第二条:学生在校上学期间要求佩戴学生证。学生到校上学必须穿校服,不按规定穿校服者,经教育提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无故不穿校服的通知家长领回整改后方能返校上学。校服穿着不得体的(小脚裤、露腰衣等),经教育不整改的,需家长配合,停课回家整改好后方能返校上课。

第三条:正常上课期间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签放行条方能离校;不按正常手续离校的,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给予劝退处分;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直接劝退处分;

第四条:人为损坏学校财产的必须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学生在校期间不讲文明,暴粗口,说脏话,经教育提醒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停课回家反省经教务处同意后方能返校上课。

第五条:学校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必须整理着装随班整队参加,保持肃静,不允许任何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嬉笑打闹,特别是在升旗过程出现意外时,全体同学都要保持严肃;如有不符升旗要求的,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要求写600字的认识,如多次教育还不能按要求参加升旗的参加教导处组织的思想教育学习班。

第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的,需家长打电话给班主任或教务处请假,否则视为旷课。上课(包括早操、早读、课间操、课外活动、集会、集体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不到校上学的,经班主任联系,家长还不能督促其上学的,旷课二天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三天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48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70课时的给予劝退处分。(1天计7课时)。

第七条:上课睡觉、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或影响课堂教学的,经科任教师提醒不改者报教导处给予通报批评,如屡教不改者经班主任或科任教师报教导处后给予警告处分,并要求家长到校共同教育;如仍然不能认识到自已错误的,不能遵守课堂纪律的,停课回家反省直至认识错误经教务处同意后方能返校学习。严

重扰乱课堂不服管教的,直接劝退。

第八条:无故不完成作业者,经科任教师教育提醒能即时改正不予追究。一星期累计二次(天)无故不完成作业的,经科任教师报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一月累计四次(天)不完成作业的,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如仍不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六次(天)无故不完成作业的,视情况考虑劝退。

第九条:欺侮同学、敲诈勒索同学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寻衅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直接劝退;教唆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外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寻衅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劝退。如有涉嫌犯罪,报警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不尊重老师,辱骂教师的,需家长到校共同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直接劝退;殴打教师的,直接劝退并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男女生文明交往,如有早恋或不雅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直接劝退;偷窃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直接劝退;抽烟、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上学期间在校有打牌赌博行为者,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二条:上学期间在校传看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经教育还不能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思想教育学习班。适度文明上网,不能沉迷网络,如因上网影响正常上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本纪律解释权归初中部教务处)

我已认真阅读《六一学校初中部学生纪律十二条》,如有违反,甘愿接受学校处分!

初 班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我愿意督促我的子女遵守《六一学校学生纪律十二条》,如我子女违反,请学校按上述纪律给予处理!

经营十二条读后感 篇4

闲话少说,把本书介绍的核心内容,奉上:

光明正大的事业目的,最能激发员工发自内心的共鸣;所以首先要明确事业的目的和意义;

设立具体的目标;

胸中怀有强烈的愿望;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

销售最大化,经费最小化;

定价就是经营;

经营取决于坚强的意志;

要拥有燃烧的斗魂;

临事有勇;

不断从事创造性的工作;

以关怀之心,诚实处事;

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抱着梦想和希望,以坦诚之心处世;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适用 篇5

关键词:劳动法

作者:彭书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2004-4-12 9:26:

52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市场要素。劳动者是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力诸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为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正因为如此,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所享有的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并不是自动实现的。权利并非写在纸上空洞无物的东西,而是在现实斗争中实现的,正所谓“权利本质在于斗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斗争。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如果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者居中调解解决纠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更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解决,必然会涉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

该条文看似简单,实则蕴含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六十日期限的规定是否诉讼时效,将六十日期限视为诉讼时效是否符合立法本意等等,对上述问题的正确理解有助于实务中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有人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没有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因而主张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鲜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法院才予受理。

《劳动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

[1993]37号)在述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指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劳动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与否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将仲裁作为前置条件,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机构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的,为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在此,仲裁作为诉讼前置条件是一般性原则,而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而未进行实体仲裁时,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予以受理是例外原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对上述例外情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时,法院应区别争议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仲裁为准司法行为

有学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种。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对特定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仲裁的对象是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 但是,“行政仲裁”一语含义模糊,如将劳动争议仲裁理解为行政仲裁,则可能产生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的疑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权应是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然是“仲裁”,就应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来看,虽然明显带有行政机关的色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包括属于社会团体的工会代表。即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完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宜

理解为行政仲裁。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属于可以仲裁的范畴。

2.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商事仲裁存在较大差异。1)前者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为基础;后者则必须以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2)前者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只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不附带任何前提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实行严格的一裁终局制,只有那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裁定不予执行的纠纷,才有可能由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前者适用的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平等主体间财产权益纠纷,也适用于平等主体间人身权益纠纷,如对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后者仅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4)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设立,而一般民商事仲裁机构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5)法律适用不同。一般民商事仲裁自然应当适用《仲裁法》。而依照《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该法,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裁决效力来看,将劳动争议仲裁定性为准司法行为较为妥当。

三、六十日期限之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六十日期限被称为“申请仲裁时效”的由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在司法实务中多被称为 “申请仲裁时效”或者“申诉时效”。追溯该六十日期限被冠以“时效”之称,从笔者掌握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来看,应源于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9月23日劳部发[1993]244号文)。劳动部该《解释》以问答的形式对上述《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其中第八条的问答是这样的── 问:《条例》第十一条中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条例》第十一条中的“规定的期限”,就是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而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结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后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的精神,可以看出,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条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仲裁期限已为《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所取代,而且两者的起算点明显不同:《条例》规定的期限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

尽管劳动部的上述《解释》是《劳动法》实施之前颁布的,但由于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联系如此紧密,以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通常将六十日期限称为“申请仲裁时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六十日期限”性质的界定

尽管劳动部的上述《解释》将六十日期限称为“申请仲裁时效”,实务中也如此沿用此称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涉及该问题时,仍严格使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六十日期限”、“仲裁申请期限”,似乎是有意谨慎地避免使用“时效”的概念。从该《解释》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六十日期限具有如下特征:1.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是否超过六十日期限采取形式审查的原则;2.六十日期限可以中止、中断;3.如果当事人起诉时确已超过此期限,又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上述三个特征,与除斥期间截然不同,而与诉讼时效特征倒是一致的。亦即,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实际上肯定了诉讼中亦适用六十日的“申请仲裁时效”,并将“申请仲裁时效”视为“诉讼时效”,这与劳动部1993年《解释》第八条在文义上是相同的。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结论并非笔者歪曲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精神得来的,从反面推论言之,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认为“六十日期限”是诉讼时效,而仅是“仲裁申请期限”,为何仅仅因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仲裁

申请超过此期限,就在诉讼阶段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六十日期限并非“诉讼时效”

1.关于六十日期限起算点的两种不同规定

诉讼时效应有起算之时间点,如果将六十日期限视为“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六十日期限应自何时算起?很明显,在起算点问题上,《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而后者与前述《条例》的规定则是一致的。前者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按一般理解是以一方是否提出异议为起算点,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就某一具体事项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劳动争议尚未发生;后者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该时间点往往比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提出异议的时间点要早。概括言之,前者可称为“客观判断标准”,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系一个客观事实,该时间往往易于判断;而后者称为“主观判断标准”,则在于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界点的认定带有主观性。

关于六十日期限之性质,以体系解释方法观之,《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是以一具体期限规范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消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其本意似为诉讼时效之规定。但仔细推究,无论采何种判断标准,均不能得出“六十日期限即为诉讼时效”之结论。

2.“主观判断标准”的适用

依“主观判断标准”,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只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超过六十日才申请劳动仲裁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试举一例,一名劳动者于2003年3月1日被辞退,其时该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已工作十年,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十年期间被拖欠的加班工资?

持“主观判断标准”的人认为,劳动者每月都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其竟然不及时主张权利拖延十年之久,至仲裁时,只有劳动者在被辞退前六十日的请求权未超过时效期间,因而只能保护该六十日的劳动报酬。这一理解,实际是以申请仲裁期限代替诉讼时效,对于《劳动法》是否规定了诉讼时效则不闻不问,以致将二者混为一谈。

适用“主观判断标准”作为六十日“时效”的起算点,比《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或者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都短得多,相比而言,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明显小于对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保护,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并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失衡:劳动者稍一疏忽就可能超过六十日期限才申请仲裁从而丧失求偿的机会,而用人单位则从这样的侥幸中避免了本应对劳动者支付的对价。因此,依“主观判断标准”只保护劳动者被辞退前六十日之待遇(实体权利)的做法已遭到学者的批评。另外,“主观判断标准”源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如采用此标准,则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相悖。

3.“客观判断标准”的适用

持“客观判断标准”的人认为,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至合同终止时违约行为尚未终了,则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终止后发生劳动争议时开始计算。鉴于采“主观判断标准”会对于劳动者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某省高院制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该意见采“客观判断标准”,其目的在于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本意作统一理解,维持《劳动法》的权威。

仍以前述案例分析,如果采“客观判断标准”对劳动者的请求予以支持,则涉及如下两个问题:一是价值判断问题。如果仅仅考虑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在实体上对于劳动者可得追溯的工资无时间限制,必然是使劳资双方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亦不利于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与时效制度稳定社会关系、确保交易安全之价值相悖。二是事实判断问题,客观上存在认定事实的困难。近十年来,我国(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果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某一劳动者十年前的工资待遇,显然过于苛刻;如果用人单位无需负此举证责任,则单凭劳动者自己的主张,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认定事实的困难,将导致当事人寻求救济过程中的诉讼成本增加。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规定,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亦即该条文对于当事人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并未涉及。据此,对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从实体上“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并不符合《劳动法》立法本意。

四、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之法律适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本质上为民事权益纠纷案件

如前所述,劳动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以来的批复、案由规定等,均明确表明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的指导意见为“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则明确将“劳动争议”列为合同纠纷案由部分,可细分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保险纠纷等四种类型。但劳动争议纠纷不限于此,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上述规定中虽纳入人身权纠纷的范畴,但是,不论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均应申请劳动仲裁,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此,在司法实务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作扩大理解。

(二)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系民事债权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系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既为平等民事主体,则劳动者一方享有的权利应为民事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中应按第一顺序清偿的部分。其他法律如《海商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亦将劳动者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优先受偿的部分。上述立法的精神,确认了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属于民事债权,并且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应当优先得到清偿的债权。

(三)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劳动法》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就某一事项,当特别法没有明文规定时,应当适用普通法的相关规定。

在劳动者工资报酬方面,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往往需要确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对于一个规范的用人单位而言,不至于存在举证的困难。而在工伤待遇方面,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方面亦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场合,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该劳动争议已不再是仲裁的对象,而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应依据民事法律由司法程序处理的对象。该见解是正确的。但是该见解只考虑到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正当途径。在仲裁程序前置的情况下,如果仲裁阶段仍坚持适用六十日“时效”,而诉讼过程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不仅损害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也会导致当事人通过仲裁与诉讼两种不同程序所得利益相差悬殊,最终使仲裁程序虚置、而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在六十日之利益与一年或两年之利益之间权衡,劳动者当然会选择在仲裁之后由法院对争议再处理一次。事实上,多数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阶段已解决,而不服仲裁

裁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是很少的一部分。据沿海某地级市的统计,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2受理的案件数为30000余件,而同期该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包括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仅3000件左右。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仲裁裁决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必须贯彻到仲裁程序,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有学者在《民法典》草案中主张:“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加害行为发生时、义务违反时或者损害被发现时开始计算”、“基于劳动合同、雇用合同的工资、报酬请求权,从合同终止时开始计算。”并且上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十年。关于请求权的起算时间,如此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太长,理由前已述及,主要是举证困难、诉讼成本增加。当然,将来《民法典》中有关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必一定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可采用《民法典》草案中的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期限。

五、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的启示

(一)法律适用上应探求立法本意

劳动者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必然“架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期限”的作用,使得六十日期限变成“可有可无”的规定。但这样做的目的并非规避法律,只不过是还《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首要立法目的的本来面目。

(二)法院不能消极应对纠纷,应适当运用强制力实现社会公平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严格执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纠正只支持劳动者“被辞退前六十日的待遇”的做法,则会涉及社会巨额资金的转移。因为,权利的行使时间从六十日改为一年或者两年,从个案来说,某一劳动者所获得利益对于某一用人单位而言似乎微不足道,但从社会整体来看,对劳动者一方待遇的支持,用人单位一方将为此多付出数倍甚至十几倍的资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待遇,属于初次分配范畴,初次分配本应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但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目前社会上片面强调效率,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无暇兼顾公平的倾向。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应适当运用国家强制力干预初次分配,使初次分配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

给自考生的十二条经验 篇6

第一

选择具有“挑战性”的专业。当今社会是无情的,要想立足,必须会别人不会的。因此,选报专业应选择难度大一些的专业,如计算机、电子、律师、英语、会计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教育总是与实际错的太远,故不能保证您学完以后,就可以投入实战。但这些的的确确能学点东西,虽然自学文凭与普通文凭还是有差别,但真功夫就是真功夫,不论找工作还是其它,这东东就是比那些可有可无的专业要强得多,腰板就是要直一些。

第二

劝诫想直接专科报考研究生的朋友。说一句不中听的话,那就是“赖蛤蟆想吃天鹅肉”,不管你信还是不信!当今体制决定了,您不信也得信。虽然国家表面上可以让报考,但真正能够让报考的院校有几多呢?姑且不说专科生必须工作两年以上这个条件,仅有的这些院校自己又出台了不少限制,如要求英语通过了国家四级考试、加试所报专业X门本科课程,并且各门课程分数不能低于XX分、在省部级发表了X篇论文等等。仅发表论文一项就足以让您死翘翘,对专科生的要求,比“正规”院校的本科生要求还要高几个数量级。总之,“不拘一格降人才”那是地道骗人的鬼话。(注:不过视情况,有些大学条件可能比较宽松些)

第三

专科报本科的朋友特别注意了:如果您的专科与所报本科专业不同或相近的话,你就面临着要加试所报专业的专科课程X门。千万万不要犯幼稚病,不要误认为报名都通过了,到时候本科课程一过关,毕业论文一写,便可拿毕业证了。要知道,最后办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证的原件,不够条件再退回,那时就晚了,连办证费都不会退。当然,如果您不是专科毕业或专科毕业证有问题,到时候您就更惨了。此外,加试课程与本科课程的考试没有谁先考,谁后考的问题,也不用再办个专科准考证,用本科准考证直接报考加试课程就可以了。

第四

免考注意事项。

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通过的话,可以申请外语考试的免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通过了,可以申请相应计算机公共课程的免试。关于上述,我想谁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下述您可能就不知道了:并不是说您够免考条件,就可以高忱无忧了,没办手续,即使课程考完了,毕业证也到不了手。因此,强烈建议,要早办免考手续,不然到最后就晚了。要知道,免考手续一年办两次,并不是随到随办,搞不好,您就可能推迟一年毕业了。对于可能够免试条件,又可能不够免试条件的课程,建议您作两手准备,即办免考手续,同时也报名参加此课程的考试

第五

参加自学考试往往是被逼无奈,与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工作时间是格格不入。不过,您想取得本本,您只有认了吧,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临阵磨枪,不快也光”,您如果实在挺讨厌自考的话,只要抓紧最后关头,突击一个月或再稍短一点,往往立杆见影。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正好在那非常时期,而您的工作也正好是非常时期,那您就惨了。总之,搞自考,必须有打恶仗的准备,必须做好与枯燥无味的高深理论长期打交道的准备

第六 关于一次报考多少门的问题

关于这,我要好好与考友谈一谈。有不少考友可能一次最多报两门,有的干脆只报一门。其实这种报考方法是十分不可取。我的报考方法则是一次报考四门。虽然压力可能比较大,但这种报考方式有极大优点,最显著的就是您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取得毕业证书。一次报一门或两门,如果不努力,考试还是照样不好通过。如果一次报四门,如果抓紧,特别是在考前的两个星期,每天晚上搞到个下

一、两点钟,考试一次性全科通过也是完全可能的。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我白天工作缠身,根本一分钟空闲时间都没有,但我还是有两次考试一次性大满贯,全科四门通过,单这两次考试我就过了八门。试想,用这种速度,加上搞得顺,一年半、最多两年绝对可以拿到本科文凭。另外,还有一点要给考友讲的是,如果一次报考门数过少,那么周期绝对会很长,太长的学习周期,慢慢得您就会失去耐心,感到取得毕业证遥遥无期,看着通过的几门课,而又中途放弃学习,不能不令人感到心酸和遗憾!

第七

考试一定要杜绝“二进宫”、“三进宫”。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凡是报考的课程,您都要力争100%地确保它通过。一门课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到头来考试不及格,下次考试又要考,当您拿着一本您曾经学习过,曾经看过一遍又一遍的书,再去看二道,心中的滋味我就不用说了吧!大家都有这样一个感觉,就是看过的东西真是不想再看了。故请考友一定不要“二进宫”。其实这还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往往“二进宫”的课程是相对于您来讲比较困难的课程,故在“二进宫”时往往心里没底,还是不能够确保100%地通过,人的心里压力可想而知。再此,多个几次“二进宫”,到考试后期还会直接导致您在报考某门课程时“轮空”,也就是说,您想报的课程,本次考试没有,下次考试才有,这直接会影响您的毕业进度。一般,上半年考的课程与下半年完全不一样(公共课除外),故,“二进宫”一次,将推迟您一年的毕业时间。总之,报一门就要确保一门的通过,千万不要“二进宫”,如果要“三进宫”的话,建议您不用再搞自考算了.第八

关于考试答题时,有些题目死活就没见过,或压根就做不到时。这种情况下,我要强烈建议您一定不要留空位置,即使瞎编乱写也一定要写几句(特别提醒:越是这种做不到的题目,您越要写上几句,最好能够多写几句),因为对于您做不到的题目,或挖根没见过的题目,可能别人也做不到。现在的阅卷,是流水阅卷,一位老师只负责一道或两道题的打分。那么对于批阅这道“难题”的老师就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基本上他(她)翻的卷子该题均是空白。因此,他(她)都会不客气的打个大鹅蛋。但试想,一旦遇到您这份还写了几行字的试卷,他(她)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打0分的,即使象征性的也会给个

一、两分。但在关键时刻,这

一、两分可是会“扭转乾坤”的。

第九

如果因为工作实在太忙,决定放弃某门课程的学习,可千万不能由于放弃了这门课,而不去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这就是讲,您即使没有复习,也必须去参加这门课程的考试。可能您会想,您这人有毛病,我明明100%的通过不了,为什么还要去?!其实道理很简单,您可以去看看题型及考试范围、难易度等等情况,这样在您下次学习的时候就非常具有针对性了,不会过于盲目,对于猜题、押题是极有帮助的第十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第十一

关于学士学位的申请。其实只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可: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笔试及上机)及格;毕业考核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不过,需注意的是:学位的授予并不表明您已经和“统招统分”的普通生一样了,自学考试的学位证书还注明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字样。此外,学士学位一律不补授。可能有些考友认为,我的毕业论文没有一次通过,我能不能再考一次,再申请学士学位呢?这个想法听起来很好,可惜是走不通的.第十二

强烈建议您在报名时老老实实地买一本《自学考试必读》,不要怕花钱,否则云里雾里报了名,到最后花大钱,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校园安保十二条 篇7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为了鼓励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四项,一是植树造林;二是保护森林;三是森林管理;四是林业科学研究。奖励的条件是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主要包括:1.在植树造林方面,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活动成绩优异的。2.在保护森林方面,积极同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斗争;积极参与、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等等。3.在森林管理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管理森林资源,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成绩显著的;在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4.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等等。

在森林法中,增加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也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只有依靠科学技术,林业才能发展,森林资源才能得到保护。科技兴林工作是一项战略性任务,依靠科学技术是改变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病虫害发生和危害严重的重要措施。“八五”期间,全国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21.2%,成果转化率达34%,大大地推动了林业建设。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三、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事 业单位等;个人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森林公安人员、工人及领导人员等等。

四、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形式,主要是通过表扬,发给奖金,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献给菜鸟站长们的十二条建站经验 篇8

1、为网站注册一个好网址,并取个好名字

为网站注册一个好网址是推广网站第一步。网址最好短小易记,而且最好能通过网址树立自己的品牌。之后再为网站取个好名字,最好是朗朗上口的那种。

2、为网站找个好空间

你肯定不想你的网站会时不时的访问不了吧?那就找个稳定而且快速的空间吧!否则你的推广工作将举步维艰。

3、做专业化的内容

个人网站很难在信息量和宣传上与大网站对抗,所以专业化是个人网站的发展之路。认真丰富和完善专业的内容。

4、提交搜索引擎

多数网站50%-60%的流量都来自搜索引擎,有的甚至占到了90%,当搜索引擎还没有找到你的网站时,你可以主动向搜索引擎提交你的站点。

52yy提示: 如果你的网站内容不够充分,很可能不被搜索引擎收录。

5、建立友情链接

和与你互补或者相似的站点建立友情链接,是吸引流量增加网站权重的最简单方法。

52yy提示: 不要和那些垃圾网站建立链接,物以类聚

6、登录一些网址导航站点

权威的网址导航站点可以为网站带来部分流量而且可以提高站点的权威性,

7、BBS,Blog宣传

找到一些和你网站相关的BBS或Blog,可以发一些原创的文章或者讨论些有趣的话题,之后留下你的网址,

8、邮件推广

邮件推广应适量而行,且勿盲目的乱发,因为现在大家对垃圾邮件都很反感。尽量设计一个标题醒目而且内容完善的邮件,而且最好发给可能对它感兴趣的浏览者。

9、SEO 搜索引擎优化

搜索引擎优化是一门很大的学问,总之通过优化网站的内容,结构与相关的链接等,可以使搜索引擎更多的收录网站的内容,还可以在搜索结果中有个好的排名。有时间再给大家介绍SEO相关的知识。

10、网络广告

网络的付费广告是宣传网站最直接的方式,比如在一些相关的权威媒体上投放广告,可以为网站带来很不错的流量。

11、病毒营销

病毒性营销利用的是用户口碑传播的原理,比如可以提供免费的二级域名,提供免费的邮箱(这个已经过时了),制作一个精美的祝福页面发送给所有的好友;为浏览者提供常用的功能

12、线下推广

这种方式涉及的方法就比较多了,比如可以网址印在名片上,和电视或报刊媒体合作一些互动的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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