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4-07-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共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1

基层建设是涉及基层生产生活诸多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对于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涵盖了基层建设的所有内容,加强“五型”班组建设是提高基层建设水平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层建设,提高“五型”班组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集团公司基层建设纲要、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推进暨榆林站现场会精神和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在生产一线深入开展基层建设活动,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石油工业优良传统,以强化班组执行力为重点,提高员工素质,深入开展“五型”班组创建工作;以严格监督管理为手段,巩固“五型”班组建设成果,扎实推进“五型”班组示范站建设工作;以各具特色的站队文化为引领,提高基层建设水平,使站队转变为自主管理,为建成国内领先的专业化管道公司而努力。

二、总体目标:

“学习型”班组。以“终身学习”的理念,激发员工求知欲,— 1 —

调动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计划性,培养员工自主学习的能力,主动参与全员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营造员工自主学习、自主激励、自主教育、自主发展的良好学习氛围,实现自主学习管理。

“安全型”班组。以“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提高自主安全意识,构建自主安全文化,培育自主安全员工,建立自主安全团队,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营造人人自主管理,时时安全生产,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氛围,实现自主安全管理。

“清洁型”班组。以“清洁发展”的理念,提高全员爱护环境意识,增强维护环境卫生的自觉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成自控、互控、联控的文明生产、清洁生产的责任链,营造一个自主清洁卫生,自主维护环境,自主文明工作的良好环境氛围,实现自主清洁管理。

“节约型”班组。以“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理念,培养全员自主节约习惯,主动参与合理化建议、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活动,创新节约手段,降低生产能耗。营造一个自主创新,自主节能降耗,自主增收节支的良好节约氛围,实现自主“节约型”班组。

“和谐型”班组。以“和谐发展”的理念,引导员工形成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员工行为规范和自主管理班组事务的意识,主动参与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和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出一个工作—

协调、互助互爱、和谐上进、有凝聚力的良好和谐氛围,实现自主和谐管理。

实现上述目标,分三个阶段开展“五型”班组建设工作。第一阶段:“五型”班组创建。根据《关于创建“学习型、安全型、清洁型、节约型、和谐型”班组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08年2月开展“五型”班组创建工作,利用三年时间,到“十一五”期末,把公司80%以上的基层班组建设成为“五型”班组。公司从创建初期的53个基层站队已有49个通过验收,达标率92.4%,基本完成任务。新增站队按照《公司创建“五型”班组考核标准》要求开展“五型”班组创建活动,新增44个基层站队已有17个通过验收,达标率39%。

第二阶段:“五型”班组示范站建设。根据《关于确定公司各级“五型”班组示范点及2011年“五型”班组创建单位领导联系点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开展“五型”班组示范站建设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梳理各站队类型的基础工作写实指南、基础资料指南、员工基本素质指南,增加到现有“五型”班组考核标准,作为“五型”班组示范站的考核标准,对已通过“五型”班组验收的站队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把公司每个基层单位建成至少两个“五型”班组示范站。压气站、储气库和管道维护站的“五型”班组示范站考核标准梳理编制工作和分输站示范站考核标准的集中会审及发布工作计划在201

4— 3 —

年4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自主管理。计划从2015年开始,各站队在“五型”班组示范站的基础上,建设各具特色的站队文化,充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提高站队管理水平和员工综合素质,完成由严格监督管理向自主管理转变。建设成为能够自主学习、自主安全、自主清洁、自主节能和构建自主和谐的自主管理的“五型”班组站队。

三、具体措施

(一)继承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加强基层建设的思想认识

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加强基层建设的灵魂和根基。继续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继承“三老四严”、“四个一样”、岗位责任制和“三基”工作等优良传统作风,并融入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基层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政治觉悟,努力践行“奉献陕京、保障首都”的核心价值观,培育职业精神,将制度规范上升为文化养成,使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成为公司广大员工共同的思想道德规范。

(二)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带动“五型”班组建设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公司固本强基的基石,是站队工作的核心力量。各党总支要加强对“五型”班组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要加强党员、—

先进模范、站队长“三支队伍”建设,注重在生产一线员工中发展党员,发挥共产党员在“五型”班组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力度,使单位有叫得响的典型、员工有身边的典型;抓好站队长的选拔培养,通过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站队长的综合素质和带队伍的能力,切实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建设整体水平

一是建立示范站的考核标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梳理各站队类型的基础工作写实指南、基础资料指南、员工基本素质指南,增加到现有考核标准,作为示范站的考核标准,促进“五型”班组站队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公司将从2014年开始根据新建立的示范站考核标准组织“ 五型”班组示范站试验收工作,2015年全面开展所有类型站队示范站的考核验收。

二是总结示范站创建经验。“五型”班组创建活动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示范站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学习提高素质,用核心价值观引领员工。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提高。各站队要以集团公司“百个标杆单位”和公司示范站为榜样,盯住本单位的管理短板,切实抓好措施落实。

(四)从强化考核入手,完善长效机制

在“五型”班组考核验收方面,一要分层次、有所侧重。各单位侧重“五型”班组创建的过程考核,公司验收组重点考核创

建的结果。二要逐步建立交叉考核的机制。公司的验收将由全面验收向重点抽查方向转变,特别是加大对已经通过验收班组的复核力度。三要注重实际效果。要从重视检查资料的审核转变为重实效的审核,通过现场座谈、提问、实操等形式查看相关工作的实际效果。四要加强考核验收标准的学习。逐步培养一批熟悉站队工作、熟悉验收考核标准的站队长、安全监督人员成为兼职“五型”班组考核验收人员。

在实行联系点制度方面,各单位联系人深入“五型”班组建设联系点的频次,由每年至少两次,提高到每季度至少一次。联系人每年要至少一次“驻点”帮助指导工作,参加站队活动,做好“五个一”,即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与站长交流一次管理情况,与一线员工谈一次心,为基层员工上一次党课,写一份调查报告。要以联系点为基础,认真解剖麻雀,及时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努力推动面上工作开展,真正把联系点建成本单位“五型”班组工作的示范点。

在奖惩机制建设方面,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办法,完善考核兑现机制,逐步将“五型”班组考核结果与基层单位绩效挂钩。探索将“五型”班组联系点工作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与安全联系点、党建三联示范点同考核同兑现。

(五)发挥文化引领,向自主管理转变

“五型”班组建设的最高境界是用文化引领基层建设,各基—

层站队要创新方法,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符合实际的“五型”班组建设,打造各具特色的站队文化。发挥文化在“五型”班组建设中的作用。将“五型”班组建设与站队建设高度契合、融为一体,把基层建设、基层管理的各项要求转化为简约、有效的管理机制。发挥文化引领作,激发各单位、站队和广大员工主动参与的热情,带动了公司基层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六)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基层活力

要重点把好基层干部的选拔关,选好配强基层党政干部,切实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的优秀干部,按照干部的选聘程序和条件,充实到基层干部队伍中来。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对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技能的掌握和应用,培养他们的综合领导能力,使其掌握基层建设的各种知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基层领导班子。同时,要加强基层党政干部的协调配合,紧紧围绕基层建设的中心工作,拧成一股绳,形成推进基层建设的合力。

四、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基层建设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党群工作处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机关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基层建设的工作合力,并研究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基

层建设工作。

各单位都是基层建设的主体,承担着创建“五型”班组活动的主要任务。各分公司要制订具体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目标,细化示范站考核标准,经常分析“五型”班组建设情况。2014年首先要抓好示范“五型”班组建设工作,以点带面,逐步实施,确保公司各项任务目标得到落实。

(二)发挥党支部作用,突出工作重点

各党支部书记、基层班组(站队)长是顺利开展“五型”班组活动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建立健全班组长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着力提升班组长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和开拓创新能力;加强对班组长工作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班组长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要把优秀员工尤其是青年员工培养选拔为班组长,把优秀班组长和班组骨干培养成为党员,进一步扩大党员在班组的覆盖面,逐步实现班班有党员的目标,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基层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党员在基层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务求实效,抓好宣传总结

“五型”班组建设要与安全生产密切结合,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基本素质,提升基层班组建设水平,着力构建基层建设的长效机制,为确保陕京管道的本质安全夯实基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2

《意见》首先肯定了“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 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这是对乡村医生队伍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肯定。《意见》同时也指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 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 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队伍建设。

在充分肯定乡村医生队伍的基础上, 《意见》按照保基本, 强基层, 建机制的要求,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从实际出发,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改善执业场所, 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 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规范执业行为, 强化管理指导, 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个“总体要求”, 高度概括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村卫生室建设的要点和目标, 切实可行, 经过努力, 在近期内完全可以实现。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 《意见》对“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做了若干具体的规定, 对这些规定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

在“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方面, 《意见》强调: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 保管相关资料, 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在“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方面, 《意见》提出:一要“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 “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 或者由政府、集体举办,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 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二要“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人口有1名乡村医生, 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 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 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 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在“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方面, 《意见》要求:一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 (助理) 医师证书, 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二要“强化县级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 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 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 加强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 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做到收费有单据, 账目有记录, 支出有凭证”;三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四要“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其服务行为、药品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签”。

在“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范围”方面, 《意见》做出了两条规定:一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的各项政策, 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二是“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与此同时, 必须加强监管,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 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方面, 《意见》强调“要建立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 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情况下,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除此之外, 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各地还应“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此外, 《意见》还特别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意见》要求: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 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在“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方面, 《意见》要求“各省 (区、市) 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援农村等多种方式, 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与此同时, 《意见》还要求“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 着眼长远, 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 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 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 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 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 (助理) 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为了着眼长远,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结合摸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 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方面, 《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投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协作配合,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与此同时, 《意见》特别强调要“落实资金投入”, 对各级政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并及时拨付到位,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付力度, 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总之,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内容很全面, 很具体, 很切合实际。既包括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又包括村卫生室建设;既提出了鼓励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新的政策措施, 又对加强管理、指导与监督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有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基本要求, 也有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履行职责的要求;既提出了当前必须达到的工作目标, 又能着眼长远, 提出了“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等问题。作为一个亲历农村卫生60年的老卫生工作者, 看到这个文件备受鼓舞。相信随着这个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 我国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必将迅速得到加强, 农村卫生工作发展滞后的局面必将迅速改观。

当然, 这个文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根据我个人的了解, 当前乡村医生反映最强烈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新农合后, 有的地方“农民看小病被乡镇卫生院垄断, 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对此,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 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相信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贯彻, 这个问题应该能够很快得到解决。另一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主要是上世纪50~70年代培养的老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问题。这些老乡村医生, 为农村卫生事业奋斗终身, 为保护农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如今年事已高, “老有所养”的问题却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来, 老乡村医生和老民办教师是一对“孪生兄弟”, 一向被视为农村的知识分子, 享受同等待遇。早在1981年,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 (1981) 24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凡经考核合格, 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 发给‘乡村医生’证书, 原则上享受相当于当地民办教师的待遇。”[1]可是, 民办教师的问题在上世纪末就已得到解决, 而且是采取“民转公”的方式在“九五”期间每年由国家安排专项指标的办法解决的[2]。而老乡村医生的问题至今未获解决, 这次《指导意见》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引导他们“参加新农保”, 或由地方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这究竟能落实和解决到何种程度就很难说, 和民办教师相比, 未免有欠公平、公正。其实, 这些老乡村医生的的数量并不比民办教师多, 充其量全国不过几十万人, 解决这些人的问题应该不会很难。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应当引起国务院和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

另外, 我还有些担心, 《意见》中提出的有些要求能否在全国各地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现在还有待观察。特别是涉及到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偿,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县, 能否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地落实到基层、切实达到合理的补偿水平, 还有待通过实践来检验。关键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加大贯彻实施的力度, 落实资金投入。对于一些老少边穷地区, 省级和中央财政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加大转移支付投入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1) 24号][Z].1981-02-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4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4〕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广大干警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推动改革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队伍在思想政治、司法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纪律作风方面,少数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纪律松弛、精神懈怠,情趣低下、贪图享受,个别干警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持之以恒地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坚决整治法院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铁的纪律培育好的作风、树立好的形象,以清正廉洁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一、坚持从严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理论建设。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进一步增强转变司法作风、坚持廉洁司法的自觉性。

2.抓好党性党风教育。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警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继承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御剥削阶级腐朽落后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影响,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和蓬勃朝气。

3.打牢道德修养基础。要广泛开展法官职业操守和社会伦理教育,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谨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官荣誉。

4.发挥案例警示作用。要善于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教育广大干警,充分发挥案例教育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制度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5.改进思想教育方式。要高度关注广大干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在少数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律作风教育。要大力倡导积极的思想斗争,引导广大干警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通过个别谈心、提醒劝诫等教育方式,帮助具有小毛病的干警及时纠正错误、改进不足,防止小毛病发展为大问题。

二、坚持从严管理,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

6.落实管理责任。要把强化队伍管理作为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政治责任,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决纠正少数法院“重业务建设、轻队伍管理”的不良现象。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要严肃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7.转变管理理念。要树立“严管厚爱”的管理理念,把对干警的关爱融入到严格的管理之中。要善于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制度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坚持抓早抓小,注意从小事抓起,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8.完善管理制度。要完善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表彰的管理制度,彻底清除文山会海,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要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管理制度,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要完善防范廉政风险的管理制度,为抵御诉讼掮客的拉拢腐蚀、清除权钱交易的司法潜规则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9.加强专项整治。要针对管理方面的顽症痼疾,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要坚决整治“冷硬横推”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要坚决整治“吃拿卡要”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违规收费和少数干警违法收受财物、违规接受吃请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整治“庸懒散奢”的司法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少数法院内部管理松懈、违规配置使用公车、违规建造楼堂馆所等突出问题。

10.增强制度刚性。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防止利益冲突等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已有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强化管理的铁规铁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三、坚持从严监督,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1.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对法院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督促法院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组决策程序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带头执行廉政制度和办案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综合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离任审计、举报核查、派员参加下级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

12.强化对审判执行岗位的监督。要针对各审判执行岗位权力运行的不同规律和特点,综合运用办案信息公开、办案流程控制、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过错追究等措施,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廉政监察员的选任条件,创新廉政监察员的履职方式,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在办案一线的日常监督作用。

13.强化对干警业内活动的监督。要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到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14.强化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审务督察制度,不断加大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扩大监督视野,拓展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广大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做倡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者、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示范者。1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要全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进一步健全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建立对社会舆情的收集、预警、核查、回应机制,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来推进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四、坚持从严查处,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16.加大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要充分认识干警违纪违法给人民法院和司法公信力带来的严重危害,对干警队伍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严重违纪违法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出法院队伍;对具有广泛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实现“惩处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17.完善举报线索督办机制。要继续推动四级法院举报受理网站的联网对接工作,逐步建立对重要举报信息的跟踪督办机制,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核查群众举报工作的实时指导监督。对因违纪违法而受到举报投诉的干警,要在查明问题后及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以彰显法纪的严肃性;对因秉公办案而遭遇诬告陷害的干警,要在查明情况后及时加以澄清,以保护干警的个人名誉和工作积极性。

18.主动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加强人民法院各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纪律作风建设中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要注意从审级监督、审判管理、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增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19.改革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的查案工作机制,通过上级法院组织协调辖区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提高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办能力。要健全惩戒违纪违法人员的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辖区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坚决纠正个别法院在纪律惩戒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现象。

20.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案。要建立激励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平时注重管理、主动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并主动查处的单位,不得在绩效考评中简单地予以“一票否决”;对平时疏于管理、出了问题又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不仅要“一票否决”,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6

步加强案

件卷宗质

量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卷宗质量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我院卷宗装订及整理,实现卷宗内容全面、形式美观、简便实用的目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案件审理完结后应及时立卷,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以及适用普通程序调解、撤诉案件(经合议庭评议的除

外)可以不立副卷。

第三条 卷内所有文书一律使用A4纸,凡不符合A4标准的诉讼材料应退

当事人更换或使用A4文书纸粘裱。所有文书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传

真用纸。卷内不得出现金属物。

第四条卷宗装订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归档,但根据规定对发还改判、涉

诉信访等必须进行评查的案件,应当交审管办评查后方可归档。

第五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裁判文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备用。

第六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

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目录页次

只填写每份材料的首页,不填*--*,但最后一份材料应当填写*--*。如1,2,5,8,15,20-26,不能填写为1,2-4,5-7,8-14,15-19,20-26。

卷内材料编页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右上角。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

袋、卷底不编号。

第七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将开庭公告底稿入卷,并注明公告张贴的时间和地点,由书记员签名。

第八条 开庭笔录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九条 实行合议的案件,下列审判行为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并由书记员分

别记成笔录:

1、决定改变管辖;决定追加、变更当事人;

2、决定变更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3、决定民事制裁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4、裁定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5、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6、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及司法鉴定

7、判决;

8、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审理报告原本及正本;(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0)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

(11)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2)备考表;(13)卷底。第十二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勘验、查封笔录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9)证据收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据交换笔录;(10)当事人、律师调取证据申请、准许调取证据令及调取的证据材料;(11)赃、证物委托鉴定书及鉴定结论;(12)审问笔录;

(13)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4)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5)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6)开庭公告底稿;(17)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18)裁判文书正本;(19)宣判笔录;(20)判后释法笔录;

(21)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2)司法建议书;(23)提押票;(2

4)抗诉书;(25)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6)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7)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28)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9)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0)备考表;

(31)证物袋;(32)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案件流程信息表;(5)起诉书或口诉笔录;(6)受理案件通知书等送达回证;(7)缴纳诉讼费或减、缓、免手续;(8)应诉通知书回执;(9)管辖权异议书及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函存根;(10)答辩状及附件;(11)答辩状副本的送达回证;(12)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3)、诉讼保全担保书,诉讼保全裁定书正本,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14)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5)开庭公告底稿;(16)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1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8)宣判笔录;(19)裁判文书送达回证;(20)实收诉讼费收据或减免手续;

(21)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2)上级法院退卷函;(23)上级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4)证物处理手续;(25)备考表;证物袋;(26)卷底。第十四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案件流程信息表;(5)起诉书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6)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7)缴纳诉讼费通知及诉讼费收据;(8)应诉通知书回执;

(9)答辩状及附件,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1)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合议庭成员通知书;(12)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3)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

9)上诉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第十五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5)申诉书;(6)诉讼费收据;(7)原审判决书、裁定书;(8)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提押票、传票;(9)举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开庭通知,公告底稿;(12)开庭或听证笔录,代理词或辩护词;(13)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4)宣判笔录,判后释法笔录;(15)送达回证;(16)退卷函存根;(17)备考表;

(18)证物袋;(19)卷底;

第十六条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中的未尽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一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本要严格按照下列标准印制:

1、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拟文稿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署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第十八条 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2)裁判主文的序号;

(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5)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2007)邢民一初字第1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2)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号;

(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7年8月1日、下午3时20分;

(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

48、-125、63%、1/

4、3:

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1)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2)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3)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 000可写成5万,345 000 000可写成34 500万或3.45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年人口普查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

(4)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06(半角),不用2006(全角)。

(5)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 321。

4、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1、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2008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县看守所。”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用逗号。

5、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7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8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以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创业培训广泛开展。

(二)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把创业培训制度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范畴。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培训主体报告制度,强化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的报告义务。健全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完善师资备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三)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编制创业培训大纲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推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工作。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为基础,从已被广泛应用、学员普遍认可的创业培训课程中精选出一批精品课程,供各地优先选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

(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建立创业指导师队伍。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强化对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对师资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制定长期师资培养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将社会专业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中,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各地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创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培训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技能就业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七)强化创业服务。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基础,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流程监督、培训效果评估、师资库管理、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与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要求,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组织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补贴。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动创业培训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强绩效评估。要结合就业信息化整体工作进展,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相对照,将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评价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创业培训机构,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宣传创业培训,树立创业典型,建立激励机制,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上一篇:地测科科长履职报告下一篇:参加小学科学培训的学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