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24-06-25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选8篇)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1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优化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上海新能源产业成为支撑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市政府新闻办9日据此作了新闻发布。

据了解,《若干规定》重点支持的领域和对象是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智能电网等领域研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和机构。

《若干规定》提出要根据上海的资源、产业、科技、成本等实际情况,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装备制造上,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高端制造、差别竞争”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应用上,坚持“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

归纳起来,《若干规定》积极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提出多项相关政策措施:

●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方面,主要有九项措施:

(一)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等。

(二)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

(四)税收支持政策。提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六)加大金融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等措施。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等。

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方面,主要包括五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电价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用户购买“绿色电力”。

(四)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于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认定的新能源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据此作了新闻发布。

《若干政策规定》指出,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简称“三电”)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同步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形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本着“支持研发、推进产业、鼓励应用、加强配套”的原则,按照“集成和创新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在集成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若干政策规定》提出了破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瓶颈的突破性政策,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应用推广支持、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金融和人才支持等方面制订了翔实细致的政策措施。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措施主要有七项:

一是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等。

二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人才计划、小巨人计划、新产品等专项支持计划,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三是本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四是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五是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六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七是市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资出资监管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经审核后在出资监管企业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时视同于实现利润。

●应用推广支持措施有四项: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对经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二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积极支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申请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四是对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贴息支持。

●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措施有三项:

一是在嘉定等区县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区县政府制订扶持政策,设立区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检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是加强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共性技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

●金融和人才支持措施主要有3项:

一是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2

一、发展现状

(一) 现状

1.信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一是规模和效益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 全省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211亿元, 总量居全国第四位。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484亿元, 增长25%。通信业务收入509亿元。新信息产业规模达2100亿元, 占比29.1%。二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软件中间件、集成电路设计、高端容错服务器、液晶电视LED (发光二极管) 背光源和模组、碳化硅晶体材料及单晶生长炉、半导体发光器件及白光照明等关键技术和产品实现新突破。手机、通信基站、平板电视、笔记本电脑、光电子、光伏电池、电子器件、软件外包服务等高端产业增幅都在20%以上, 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全省拥有1个国家级信息产业基地、5个国家级信息产业园、29个省级信息产业园, 2个国家级软件园、11个省级软件园。以青岛为龙头, 以胶东半岛和济南都市圈为基地, 沿胶济铁路沿线铺开并向两翼拓展的信息产业带基本形成。三是技术创新和标准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全行业拥有国家创新型企业3个、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5个、国家和省级重点试验室8个、软件工程技术中心35个、集成电路设计中心8个, 光电子和光伏工程中心14个、重点科技成果近4000项, 申请专利2.2万项, 参与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62项。

2.信息网络发展能级稳步提升。

近年来, 我省通信业务总量、业务收入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截至2009年9月, 全省固定电话总数为2381.9万户 (含专网31万户) , 普及率为25.3%, 居全国第三位;全省移动电话总数达到5025.9万户, 同比增长11.2%, 普及率达到53.4%, 居全国第二位;以XDSL、LAN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保持高速增长, 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748.1万户, 同比增长26%。

3.信息技术应用步伐继续加快。

我省重点针对轻工、纺织、石化、机械、建材、冶金、煤炭、电力、医药等行业, 围绕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产品营销、企业管理、节能减排等环节, 启动实施了“四个一百”工程, 大力加强工业软件、应用电子、行业应用方案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切实加快信息技术改造、电子商务、移动信息化、中小企业信息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 信息化对企业效益增长的平均贡献率超过20%, 初步形成了“点 (企业) 、线 (行业) 、面 (区域) ”的三级两化融合推进模式。

(二) 发展形势

智慧地球、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概念、新技术的提出, 使传统信息通信技术和产业发展格局正在被打破, 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力争抢占发展制高点, 给我国技术、产业和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 全球科技创新必然带来新一轮的资源配置和分工调整, 有利于推动我国新信息产业的加快发展和结构升级。

二、发展目标

引导优势资源向新信息产业聚集, 加速信息产业向高新化发展, 通过政策扶持, 大力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产生的新信息产业, 突破大规模集成电路、新一代显示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传感器与RFID (无线射频识别) 、软件等关键技术, 促进智能网络化电子产品、移动消费电子产品、数字音视频设备等新信息产品发展, 构建以平板显示为核心的数字电视产业链,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信息企业和产业基地, 全面发展三网融合、新一代移动通信等新兴产业。到2012年, 我省新信息产业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水平总体上要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信息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 年均增长速度20%以上;累计建设10个国家和省级新信息产业基地, 培育10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和50家重点研发中心;建设一批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和创新服务平台, 开发300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 其中2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发展重点

(一) 实施“信息强省计划”, 创新发展高新化产业

1.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

重点支持高性能计算、云计算、面向微处理器的计算机体系结构、嵌入式和高可信计算等相应产品的研发, 加快发展高端容错、工业控制和高性能计算机。研发高效能、高可靠性、高安全性服务器, 确立我省高端服务器的领先地位。开发计算能力千万亿次、存储容量为PB级的高性能计算和存储环境, 建设高性能计算中心。

2.集成电路。

建设EDA设计工具、测试环境, 设计开发计算机存储芯片、数字音视频处理芯片、移动通信专用芯片、信息安全芯片、嵌入式终端用SOC芯片、汽车电子专用芯片、数字化仪表专用芯片、RFID芯片等。围绕12英寸半导体芯片生产线引进, 开展消化吸收创新, 培植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等新兴产业。

3.高端软件。

加快研发工业软件、中间件和基础软件产品, 积极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等核心支撑软件产品。积极开展基于物联网环境和商务模式下的新型软件业态和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高可信、网络化、平台化、构件化的软件开发技术和智能搜索、智能挖掘等技术的发展, 加快研发网络通信、信息安全、数字音视频、智能控制、汽车电子等重点领域嵌入式软件。选择有条件的区域, 建设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 提升我省软件产业的规模和水平。

4.平板显示器与新型元器件。

重点支持6-8代TFT-LCD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 、PDP (等离子显示) 面板、OLED (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 电视及采用数字处理技术的液晶电视前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加快发展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围绕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数字化家电、汽车电子、环保节能设备及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需求, 重点发展微小型、高性能、智能化的各种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及测量仪器。

5.传感器与RFID。

加强传感网的集成与融合技术研发, 加快发展性能好、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位移、力敏、磁敏、光敏、热敏、气敏、湿敏、离子敏和生物敏型以及红外传感器, 光纤传感器, 微纳传感器, 生物、医学研究急需的新型传感器, 新型环保、气象、海洋、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 工业过程控制传感器和汽车传感器等产品。加快建设RFID产业园区 (基地) 和研发基地, 支持RFID产业化和应用关键技术的攻关, 加强RFID技术与条码、生物识别等自动识别技术, 以及与互联网、通信、传感网络等信息技术融合。

6.通信网络设备与产品。

围绕新一代移动通信、多网异构融合、新型网络结构、云计算与资源虚拟化、智能信息处理与智能通信等新技术领域, 重点研发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智能终端、智能信息处理和泛在网络设备、宽带多媒体网络设备和数字内容产品, 加快3G移动通信网络终端及核心设备以及新一代宽带互联网络设备制造等领域产业发展。

7.数字家庭产品。

在现有数字化家电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数字家庭系统解决方案。研究推广数字电视技术, 扩大我省数字电视的覆盖率。重点发展网络电视 (IPTV) 和手机电视等无线视频、有线视频和各种终端多媒体产品, 发展无线网络游戏、流媒体等固网、宽带网和移动网的在线服务和各种创新应用产品及业务平台, 大力发展3G、NGB和CMMB网络增值业务和应用服务系统。

(二) 积极推进新一代网络建设, 加快发展新兴战略产业

1.物联网。

一是加快物联网网络体系结构、网络协议、传感器网络和智能化信息处理系统等相关技术研发。二是构建网格化技术为基础, 由超级计算机、先进计算平台和计算应用组成的云计算网络。三是构建以传感器为节点, 实时信息处理为支撑的局域传感网。构建以网格技术为基础, 以新一代通信网络为支撑, 具有高性能、高可信、高效能的先进计算与信息服务基础设施。

2.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

一是大力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和应用, 支持3G通信网络作为“无线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二是同步发展4G网络。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参与4G网络等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重大专项实施, 积极推进4G网络技术研发和推动其产业化进程, 力争实现由3G网络到4G网络的跨越式发展。三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分区域、按步骤加快建设部署WiFi、Wimax等宽带无线接入网络, 加快实施无线宽带网络广度和深度的覆盖。

3.新一代互联网。

加快建设基于IPv4/IPv6的下一代高速宽带网络, 推动IPv6、智能网、软交换等技术的应用, 实现各类网络业务在不同网络间的互通和融合。整合现有光纤网络资源, 加快基于OTN (光传送网) 的智能光网络和DWDM (密集型光波复用) 系统骨干传送网的建设, 推进城域网高速互联, 推进有线接入网络宽带化改造, 加快光纤到户建设。

4.三网融合。

全面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升级改造, 提高业务承载和支撑能力。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 推动基于直播卫星、地面传输、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多种传播方式的数字电视有序发展。加快通信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城镇光纤到户, 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 积极推进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

(三) 以两化融合为契机, 通过新应用、新服务带动新增长

1.重点培植数字媒体、地理信息等新信息服务业。

支持数字媒体内容的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营销运营平台建设, 围绕动漫创作、数字影视、数字点播、网络出版、互动影音内容聚合与服务等若干领域, 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资质的龙头企业, 建设动漫产业基地。加快构建资源共享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孵化基地, 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地理信息加工和软件开发企业做大作强。加快信息咨询、互联网服务、信用服务等行业发展, 支持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专业信息数据库、信息产品和服务平台建设。

2.积极发展“数字农业”。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和经营、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重点支持农产品安全溯源、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等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农业信息集成、智能决策、数字模拟、精准农业等农业信息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支持省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农村信息服务示范站点的建设。

3.稳步推进“先进制造”工程。

在钢铁、石化、汽车、船舶等重点行业, 推广跨地域协同制造、全流程业务监控、企业级信息集成等信息技术应用, 重点支持推进具有“三高” (高可靠性、高性能、高适用性) 、“四化” (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 特征的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发应用。以智能化工厂为重点, 推广综合集成制造、敏捷制造、柔性制造、精密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 加快发展汽车电子、医疗电子、机床电子、船舶电子等新型产业, 推进以数控机床、机电一体化产品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 形成先进装备产业集群。

4.着力推进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

支持面向高耗能行业的节能降耗信息技术应用, 重点推进冶金、电力、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 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支持面向高污染行业的绿色生产信息技术应用, 重点针对石化、建材、造纸等高污染行业和年耗能万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信息化建设, 开展生产工艺流程信息技术改造。

5.深化信息技术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应用。

加快电子自动识别、无线通信等技术在生产制造过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领域应用, 重点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供应链管理、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多式联运技术与系统, 支持建成10个在全国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选择2-3个城市建设全国电子商务区域中心、国家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物流信息交换中枢网络, 支持建设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试点建设市级物流信息平台、物流节点城市及园区等信息平台, 形成全省统一的物流信息化服务体系。

6.加快建设“智慧城市”。

加快交通管理、交通诱导、车载导航、指挥调度、电子车牌、停车管理、中心区限流、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等一批重点智能交通项目建设, 支持一批共享交换枢纽和交通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小区节能、安保、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以及现代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用的智能化楼宇和小区。

(四) 加强新信息产业支撑环境建设

一是重点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超级网格计算机、云计算、IDC、高速宽带网络等技术, 加快推进新信息应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平台、超级计算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等共性基础支撑项目的建设。二是行业技术研发和应用平台, 重点推进装备制造、汽车、轻工、纺织等领域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平台建设, 鼓励平台提供“外包”式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 提升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环节的应用能力和水平。

(五) 加强新信息产业创新能力的建设

支持生产、服务企业研究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对省级及以上新信息领域里的创新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今后3年重点建设先进制造、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家庭、移动电子商务、RFID、云计算、泛在网络等50个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建立3-5个国家级新信息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

四、政策措施

(一) 设立扶持新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10年到2012年, 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 加大对新信息研发和建设等环节的资金扶持, 努力促进新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二)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性能计算机与服务器、大规模集成电路、传感器与RFID、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与网络等新信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用于支持新信息的推广应用, 用于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和新信息示范项目的建设以及新信息前沿技术的研发。

(三) 实施“新信息”示范工程, 对列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对具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的重大工程、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四) 对“新信息”创新企业给予奖励, 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创新平台, 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信息创新技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信息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列入国家新信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 新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标、竞价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信息产业项目进行择优扶持。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信息产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 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提高对新信息产业企业授信额度,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特别是对重大新信息产业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信息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原则上不得上浮。

(三) 放宽相关产业的准入

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新信息产业, 推动新信息产业链的发展完善。凡新办新信息相关产业的企业, 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四) 大力培养新信息产业人才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3

《指导意见》要点

工业设计定义: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

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三个基本原则:

①坚持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②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在工业企业内发展相结合,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⑤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为工业设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五年目标:

①培育出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②形成5-10个辐射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③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和知名设计品牌数量大量增加。④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培养出一批具有综合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强的优秀设计人才。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六个方面及20条意见:

1提高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

①加强工业设计基础工作。②建立工业设计创新体系。③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

2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①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②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③推动工业设计集聚发展。

3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

①完善工业设计教育体系。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人才培训机制。③积极引进优秀工业设计人才。

4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①提高工业设计对外开放水平。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

5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①提高全社会的工业设计意识。②建立工业设计评价与奖励制度。③加强和改改善行业管理。④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⑤健全信息统计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①加大财政资金投入。②实施税收扶持。③拓宽融资渠道。④加大信贷支持。

编者:2010年7月22日,国务院11个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在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0年9月17至18日,工信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促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座谈会”。

工信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作了重要讲话,从转变发展方式的角度,通过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深刻阐述了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强调要把工业设计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要求工业设计要做好三个服务;对于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许科敏对《指导意见》作了解读,介绍了《指导意见》制定的过程、总体的思路和主要的内容,并提出了五项重点工作的初步安排。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长朱焘就工业设计的重要地位和国内外工业设计发展情况作了介绍,并就协会工作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要求。

本刊择要刊出。以飨读者。朱宏任: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迎接I业设计I作新局面

工业设计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我部联合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这次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一、把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做好经济工作特别是工业设计工作,必须要有全局、大局观念,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把本职工作放在全局中思考的能力。要因势而谋,借势成事,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早在2007年,温家宝总理就做出“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的重要批示,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有机融合。这都要求我们,要把加快发展工业设计切实作为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一)工业设计要切实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转方式是应对危机和抢抓下一轮发展机遇的必然路径。工业设计作为体现转变发展方式要求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切实在五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二是在开发品种、培育品牌方面;三是在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方面;四是在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和发展方面;五是在促进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

(二)工业设计要为提升我国工业竞争力服务

工业设计是衡量一国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运用工业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对工业产品在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整合优化,在不增加原材料使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条件下,可以有效地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

(三)工业设计要为推进我国向工业强国迈进服务

工业设计优势是在竞争中取得主动的重要手段。当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工业设计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设立政府管理机构,制定发展政策,给予金融、财税支持等,引导和扶持工业设计发展。英国、荷兰、丹麦等欧盟国家设立了“国家设计委员会”,定期制定“国家设计振兴政策”;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印度也于2007年颁布了《国家设计政策》,意欲将“印度设计”打造成享有国际声誉的国际品牌。与此同时,危机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再工业化”、“扩大出口”、“低碳经济”、“智慧地球”等发展战略和思路,重新重视实体经济,图谋在新能源、节能环保、信息网络等领域抢占国际产业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威胁和挑战。

我们有制造大国的优势,但在工业设计方面与设计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业设计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都迫切需要提升。我们要通过大力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推进我国从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迈进。

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把大力发展工业设计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总体上说,我国工业设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地发展水平还不平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与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长期规划、全面布局

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将于10月召开,会议将要讨论“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其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将是着墨的重点。而会议形成的建议将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编制确定框架。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预计“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将会大幅上调,据专家测算,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超过50%。

2004年到2008年,服务业占GDP比重从40.4%上升为41.8%,年均仅提高0.35个百分点。按不变价计算,2004-2008年,服务业实际年均增长13.2%,其在GDP比重中增长缓匿,是由于工业发展更快,所占比重更大。

“十二五”是我国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设计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争取在完成制定“十二五”总体规划过程中,形成指导未来五年工业设计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把握方向、顺势而为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坚持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专业化发展和在工业企业内发展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工业设计已初步形成产业,一些知名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了海尔、联想、华为、毅昌等一批重视工业设计并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下一步要着力培育出一批在市场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业设计企业,争取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形成5-10个辐射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工业设计本身具有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在《指导意见》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如实施税收等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健全信息统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仍然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和合作,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指导意见》的具体承担处室,落实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相关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在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和配合,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共同为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司局要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长期以来,工业设计行业协会在宣传和普及工业设计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搭建行业合作与交流平台等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工业设计界的领导、专家、学者都多次参与了《指导意见》的调研、讨论和论证等工作,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帮助。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仍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了解行业、了解企业、掌握行业专家和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突出特点、培育优势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注重工!设计与地区优势资源、优势产业的互动,真正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为提升产业竞争力服务。同时,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形成不同组织形式、各种规模协调发展的设计产业发展体系和各具特色的发展优势。各地在扶持和鼓励工业设计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做好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营造氛围、凝练共识

提高全社会的工业设计意识。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通过在全国开展工业设计宣传、展览、交流等活动,普及工业设计理念。提高工业设计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进新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内工业设计水平。鼓励地区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业设计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广泛重视和应用工业设计,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创办高水准的工业设计报刊、杂志和网站。

(六)重在实效、总结提高

各地在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在实践中积极摸索经验,推动工作进展。同时,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和反馈信息。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学习、推广和借鉴。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和大家一起研究解决,共同把我国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许科敏:五项实际措施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的重要批示精神,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国务院11个部门于2010年7月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组建以来,我们历经两年时间,通过多次认证和调研,加上之前的研究,合起来用了七八年的时间,《指导意见》终于正式出台。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部委各级领导的重视,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充分地征求了各方意见。《指导意见》以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相关政策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了国外发展工业设计的成功经验,并兼顾了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工业设计的定义,进而提出了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具体到近期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点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对产品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同,也涌现了海尔、联想等重视工业设计而且通过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实现产品升级、市场拓展,进而实现品牌价值提升的企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目的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工业设计的创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至少要有三方面的特点:首先,必须是由企业建立的,包括企业内部和在外部出资控股的机构;其次,设计中心必须在企业改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实际效益;第三,要具备一定的规模。目前已经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之后会进一步组织调研,着手起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条件、要求;研究制定申报、审

核、认定公布的程序和形式等,最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后印发各地。

二、培育和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园区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产业资源的优势,建立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目前各地已经建立了一些工业设计园区,各具特色,但在园区发展水平上也存在一些差距,认定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和规范园区发展,激励园区提高服务水平。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至少要有以下几点条件:首先,园区必须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依托地域优势来建立的,与特色产业相结合;其次,园区确实发挥了辐射和带动作用,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提升了整个区域的工业发展水平;三是,园区要有一定的规模,特别是要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政府也要有一定的扶植政策。

三、研究并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已经在广东进行了试点,下一步工信部准备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结广东经验,制定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同时制定资格考试、评价、认证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四、建立工业设计企业的资质评价制度,并开展评定,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针对工业设计专业公司制定评价体系,以星级评定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定,有利于拉开企业档次,促进行业发展。但这一工作首先要在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情况下开展,充分了解掌握工业设计企业的现状,研究制定工业设计企业资质评价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业设计企业的分类、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等相关情况。

五、建立工业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工业设计产业统计分类,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当前对工业设计产业的现状掌握得还不清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产业规模等数据都不健全,各地虽然结合发展实际有一些数据,但之前没有统计分类,没有统一标准,数据也缺乏可比性,所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就十分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和地方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通力合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业设计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明确调查项目,统计报表系统、资料来源、报送方式、统计方法、结果发布形式等,还需要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和组织论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项工作只是工信部打算在近期重点推动的具体措施,而不是落实指导意见的全部工作,而以上提及的这些工作也需要各部委通力合作来推动。

朱焘:《指导意见》带来的历史机遇和任务

《指导意见》是我国发展工业设计的指南和纲领,是全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丰硕成果。今年上半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刻不容缓。还指出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指导意见》的颁布,正是抓住了这样一个历史机遇,是从国家层面上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落实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批示的重大举措。

我们当前正面临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历史性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发展观正在全国继续深入地贯彻落实。工业设计的理念和方法,与科学发展观的方法是完全符合的,科学发展观中强调的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等内容都是与工业设计相一致的。可以说,科学发展观为工业设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工业设计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隆工具。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经拥有了较强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生产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财富驱动。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人均GDP在达到2000美元之后,设计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导因素之一。现在我国人均GDP已超过3500美元,工业设计理应倍受重视,进入创新驱动阶段。

三、全球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日新月异,为工业设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智慧地球等科技为工业设计发展提供了高效高质的工具。

四、我国目前尽管经济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面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短缺浪费、外贸摩擦不断等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发展知识经济、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视设计创新。所以发展工业设计既是形势所迫,又是顺势之举。

工业设计的理念、方法,在改革开放之初首先在教育界兴起。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速度也在逐步的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开始形成快速发展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中央政府和领导人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工业设计,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推进工业设计发展。

二、全国许多省市党委、政府开始重视工业设计发展。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的程度明显提高。许多知名企业的工业设计在渗透到全球品牌战略的管理层后,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四、专业设计公司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设计公司有1200多家,许多设计公司最初只能提供外观造型设计,现在可以提供从内在功能到外观造型以至营销策略等全方位的综合解决方案。

五、工业设计园区正在发挥集聚效应。

六、设计教育发展很快,人才培养有了一定基础。目前高等院校设立工业设计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已有一千多家,设本科专业的有260余所,每年毕业生近30万。

七、社会上开展各类设计活动,对外交流显著增加。目前全国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设计周、设计节、设计沙龙等活动大幅度增加。

总体上看,我国工业设计取得长足的发展,速度加快了,但规模还不大、水平还不高。与发达国家比、与工业发展要求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主要问题有: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工业设计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在激励机制和扶植政策的具体落实上,还有待进一步突破;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使用不得力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设计教育人才培养方式亟待改革完善,设计教育在教育思想、要求、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对于工业设计协会来说,在促进《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方面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要把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我们一定要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继续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和产业发展的推手。在工信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全力、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既不越位,更不能不到位,初步计划有以下五点:

一、在明年上半年之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指导意见,通过报告会、讲座、研讨、培训等多种方式,发挥媒体作用,重点理清《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办法。促进并协助地方政府尽快制订、完善落实“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

三、梳理指导意见内容,主动把协会应当办、要办的事情办好。

四、全力支持工信部等十一个部门的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汇集信息,及时沟通。注意发现、研究、汇报和解决新问题。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4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70号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2003-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府发〔2003〕70号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促进本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现提出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办医,是指除本市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其他社会化办医形式,重点是民办医疗机构。

(一)目标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本市社会办医的发展和多元化办医基本格局的形成,加速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引入竞争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发展公益性医疗机构和发展经营性医疗机构相结合。逐步形成公益性和经营性医疗机构错位竞争、共同发展,提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

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鼓励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多形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

促进发展和规制管理相结合。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社会投入服务于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经济利益。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

将部分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是本市发展社会化办医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与布局,集中力量办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县)区域医疗中心和市级三级医院,健全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重要医学科研、教育任务的完成。

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的改革,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有些可改制并改造为社会办的老年护理或康复、精神等服务机构。实行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公司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拟改制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改制前需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及资产处置权限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改制协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报请卫生部门审批。区县卫生部门在审批的同时,需报市卫生部门备案。改制过程中,凡涉及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变更和注销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列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须由其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本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因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而引起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相应的卫生国资营运机构进行运作,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部分资金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的方式,用于支付包括职工安置等相关改制成本。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原医疗机构中属于正式事业编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分段计算,两段相加,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市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此原则另行制定。其他人员和改制后新进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改制后的单位性质和现行政策执行。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积极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适当提高其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竞争聘用。对少数确需通过外部分流或难以分流的人员,可在与职工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改制医疗机构进行妥善安置。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中,对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正式事业编制职工,可参照本市相关政策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可在改制医疗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扣除或在改制专项基金中支付。其中,涉及用国有资产抵扣的,应由出资人制定具体方案,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卫生部门牵头,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医保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平稳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避免一哄而起。

三、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兴办医疗机构

支持并鼓励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企业、基金、个人、外资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社会投资者新办医疗机构,或收购兼并已有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下分类原则自主申办医疗机构: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布局要求,并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视作公益性医疗机构,其申办手续比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凡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办医资质条件,以提供经营性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为主,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应视作经营性医疗机构,其申办手续比照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金或外资可与政府所办的二、三级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其富余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合资、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场所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上述政府所办的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原有公益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并经出资人决定、按照产权归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部门批准。同时,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经营性医疗机构所获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改善政府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登记注册

1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新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其他新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属于经营性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属于公益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核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相关部门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企业名称用于牌匾等,可依法适当简化,但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税收、发票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应税项目,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非应税项目,应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应在卫生部门的协同下,分别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

(三)内部运行制度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

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的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参照现行民办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总的分配比例参照政府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标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内部员工的薪酬可适当拉开差距。

(四)资产、土地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院积累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等税费方面,享受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卫生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卫生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在将所办公益性医疗机构作贷款抵押时,所贷资金必须用于所办公益性医院自身的发展。

(五)医保定点政策

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医保定点资格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具体由医保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布局、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进行定点资质认定,并根据医疗机构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要素,实行承诺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获取定点资格。

对原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由医保部门进行医保定点资格的再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定点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可保留其定点资格,并由医保部门进行医保定点和服务行为的统一管理。

(六)其他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策信息服务、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享受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

在严格掌握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对社会办经营性医疗机构配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适当留有准入的余地。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由卫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制实施综合调控。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从办医盈余中适当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改制为经营性医疗机构的,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经营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视情予以补助。

五、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与技术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功能。社会办医疗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药品监督、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局解释。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5

(2010年1月5日校教学委员会会议通过)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结合点。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为此特制定本规定,各院(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目的与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的基本训练,旨在提高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发创造能力。

各院(系)应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校规定,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院(系)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建立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各院(系)制定的《院(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应告知本院(系)所有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选题原则

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提。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专业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教学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1. 课题的选择应体现中、小型为主的原则,即设计(论文)的工作量、难度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基本能完成全部内容。

2. 课题的选择要贴近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并有一定学术性。

3. 原则上每位学生一个题目。如果多位学生共同参与同一研究项目,应要求每位学生在共同协作完成项目的同时,还必须指定其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作量。

4. 综述类课题不宜作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

5. 鼓励不同专业或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和交叉,鼓励基础课教师共同参与指导或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6. 学生既可在导师提出的课题中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也可自主选题。后者须由院(系)审核并配备指导教师。

三、过程管理

1. 各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2周,有条件的专业可以安排更多时间。鼓励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覆盖一个学年。

2. 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以院(系)为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

3.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院(系)教学主管负责审定,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确定后,应本着因材施教、扬长避短的原则,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 院(系)应对毕业设计(论文)各个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尤其应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阶段检查和中期检查。检查过程须有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中期检查后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一律不再允许变更。

5. 院(系)应充分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经费落到实处。对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他们的准备工作和指导工作。

6.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结束后,院(系)必须在一周内公布学生成绩。

7.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院(系)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执行总体情况、工作特色、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院(系)须将书面总

结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8. 毕业设计(论文)是一门特殊的课程,必须认真对待。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对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违反纪律或工作极不努力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停止其做毕业设计(论文),停止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F”计。

9. 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10. 教务处开展不定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校。

11. 教务处负责编撰《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集》。

四、指导教师

1. 指导教师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

2. 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3名;少数专业确因指导教师紧张,指导学生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名。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3.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4. 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集中精力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要保证每周至少有1次与学生直接见面。在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中,应对学生每周进行一次工作进程和质量的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提出评价意见。

5. 指导教师既要在进行过程中的关键处起指导把关作用,同时在具体细节

上又要大胆放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独立工作能力。

6. 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书育人。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考勤,并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负责。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可取消其答辩资格。

五、对学生的要求

1. 勤于学习、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 严格遵守学籍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及论文买卖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3. 学生应服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每周向指导教师提交一份工作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和建议;每月提交一份阶段性工作报告,并根据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修正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4. 学生必须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

5. 每位学生必须提交独立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要求:理工科研究类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设计类一般不少于1.5万字;医科、文科类论文一般不少于1万字。每位学生还必须提交2000~2500字的中文论文摘要和8000~10000字符的英文论文摘要。允许学生用英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要求参照中文论文字数进行折算(每1万汉字对应4万英文印刷符号)。凡要求用英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需经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6.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撰写论文,并装订成册,交指导教师评阅。

7. 答辩结束后,应将毕业设计(论文)等相关资料交院(系)存档。

六、答辩与评分

1. 答辩前,院(系)应组织对每个学生的论文和课题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教师填写评审意见。评审教师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评审教师与指导教师不得由同一教师担任。

2. 每个学生必须参加答辩。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教学主管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主任。各专业可相应成立答辩小组。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任务的课题在答辩时可邀请有关同行、生产部门、科研院所单位的人员参加。

3.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答辩小组必须认真执行。答辩时,除了向学生就课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外,还应考核学生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所付出的工作量。

4.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答辩小组写出评语。院(系)答辩委员会应综合指导教师意见、评审教师意见和答辩小组意见,给出最终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按A、B、C、D和F方式记载。成绩评定应坚持标准,各档成绩比例要从严掌握,A级比例不超过20%、B级以上(含B级)不超过80%。

七、资料保存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是反映学校人才培养最后一个教学环节的历史真迹,也是我校教学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现实使用价值,又有历史与教育研究的价值,因此做好资料的保存归档至关重要。归档内容是指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含电子版)、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评语、设计图纸、实验报告和计算程序资料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院(系)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教学大纲、选题汇总表、工作总结报告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八、成果处理

毕业设计(论文)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要十分注意发掘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努力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成果的有偿服务和转让。

九、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9-2010学年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

上海交通大学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作为一种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教学,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为了保证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组成、填写与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应包括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含电子版)、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评语、答辩提问录,以及图纸、实验报告和计算程序等资料。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签字,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发给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按统一标准装订:毕业设计(论文)封皮→内封面→任务书→学术诚信声明、版权使用授权书→中英文论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谢辞。

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毕业设计报告(论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 标题

标题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通过标题使读者大致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科学的范畴。标题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分成主标题和副标题,主标题写得简明,将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 摘要

摘要是对研究课题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的凝练。其内容一般应说明本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实验方法、研究成果、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应注意突出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独到见解的部分。

3. 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4. 目录

目录一般按三级标题编写(如1、1.1、1.1.1„„)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标题应与正文中标题一致。

5. 绪论(引言)

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求达到的技术参数;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6. 正文

正文是主体,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理(工)科类正文一般包括本研究内容的总体方案设计与选择论证,各部分(包括硬件与软件)的设计计算,试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试验(实验)数据处理及分析,理论分析等。管理人文类学科的论文一般包括对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建议、改进措施等。应对本研究内容及成果进行较全面、客观的理论阐述,应着重指出本研究内容中的创新、改进与实际应用之处。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论文主体各章后应有一节“本章小结”。7. 结论(结语)

结论(结语)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还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论(结语)要简洁、明确,措辞应严密,且又容易被人领会;(2)结论(结语)应反映自己的研究工作;

(3)要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切忌言过其实,在无充分把握时应留有余地,因为科学问题的探索是永无止境的。

8. 谢辞

谢辞应以简短的文字对课题研究与论文撰写过程中曾直接给予帮助的人员(例如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及其他人员)表示自己的谢意,这不仅是一种礼貌,也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是治学者应当遵循的学术规范。

9. 参考文献及附录

参考文献是毕业设计(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取材来源、广博程度和可靠程度,同时能方便地把作者的研究成果与他人的成果区别开来。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也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一般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宜过多,但应列入主要的中外文献。

对于一些不宜放入正文中、但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又不可残缺的组成部分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设计(论文)的附录中,例如,公式的推演、编写的算法语言程序等。如果毕业设计(论文)中引用的实例、数据资料,实验结果等符号较多时,为了节约篇幅,便于读者查阅,可以编写一个符号说明,注明符号代表的意义。附录的篇幅不宜太多,附录一般不要超过正文。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书写格式

1. 中文毕业设计(论文)一律采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正式公布的简

化汉字书写,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排版、A4纸打印。论文要求语句通顺、论述严谨、程序和实验数据完整、齐全、规范、正确。

2. 毕业设计(论文)采用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统一封面。3. 毕业设计(论文)内容主要为:中文题目及摘要,题目为三号黑体字居中(题目前、后各空一行),“摘要”为四号黑字体居中(摘要后空一行),摘要内容为五号宋体字,首行缩进二个字,单倍行距;摘要内容后空一行顶格输入“关键词”(小四号黑体字),其后为关键词(五号宋体字),各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面无标点符号。英文题目及摘要,书写格式与中文摘要相对应,论文题目为三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黑,一律用大写字母;“ABSTRACT”为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黑, 摘要内容为五号Times New Roman,首行缩进二个字,单倍行距;“Key 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加黑,顶格书写,关键词五号Times New Roman,各关键词之间逗号分开。中英文摘要单独编页码。目录:“目录”为三号黑体字居中(前后各空一行),之后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五号宋体字,单倍行距。绪论(引言):通常为第一章,标题为三号黑体字居中,内容为五号宋体,首行缩进二个字,单倍行距。正文:可分为几章,每章标题为三号黑体字居中,正文内容为五号字体,首行缩进二个字,单倍行距。结论(结语):通常为最后一章,标题为三号黑字体居中,内容为五号宋体,首行缩进二个字。参考文献: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次序,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五号宋体,顶格书写,单倍行距。谢辞:标题为三号黑字体居中,内容为五号宋体,首行缩进二个字,单倍行距。

4. 标点符号

毕业设计(论文)中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5. 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如: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代

替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可不译成中文,英文人名按姓前名后的原则书写,如:CRAY P,不可将外国人姓名中的名部分漏写,例如:不能只写CRAY, 应写成CRAY P。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6. 量和单位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量和单位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 3100~GB 3102-19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7. 数字

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5.25MeV等。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

8. 标题层次

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编号方法,例如:

1.(一级标题三号黑体居中书写)

1.1(二级标题空两格书写序数,用四号黑体书写标题,末尾不加标点)1.1.1(三级标题空两格书写序数,用小四宋体书写标题)(1)

(四级标题空两格书写序数,用小四宋体书写标题)

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须序采用A、B、C„„和a、b、c„„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的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a)、(b)、(c)…的序号,数字加半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9. 注释

毕业设计(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

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或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而不用行中注(夹在正文中的注)。采用页末注释时,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时,按各注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采用篇末注释时,按各注在文章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列注号。

10. 公式

公式应另起一行写在稿纸中央,一行写不完的长公式,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如做不到这点,在数学符号(如“+”、“-”号)处转行,数学符号应写在转行后的行首。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在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公式可按全文统一编序号,也可以逐章编序,公式序号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缺。重复引用的公式不得另编新序号。

公式中分数的横分线要写清楚,特别是连分数(即分子和分母也出现分数时)更要注意分线的长短,并将主要分线和等号对齐。在叙述中也可将分数的分子和分母平列在一行,用斜线分开表述。

11. 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题和表序,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写在表题左方不加标点,空一格接写表题,表题末尾不加标点。表题用五号宋体加黑,表格内中文用五号宋体,英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表格格式采用简明三线表。

全文的表格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表序必须连续。表格允许下页接写,接写时表题省略,表头应重复书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此外,表格应写在离正文首次出现处的近处,不应过分超前或拖后。

12. 图

毕业设计(论文)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技术内容正确。选图要力求精练,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五号宋体加黑),全文插图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缺。由若干分图组成的插图,分图用a、b、c„„标序,分图的图名以及图中各种代号的意义,以图注形式写在图题下方,先写分

图名,另起行后写代号的意义。图应在描纸或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或用计算机绘图,电气图或机械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坐标图:横纵坐标必须标注量、单位,坐标名置于图的下方居中,五号宋体加黑。

13. 引用文献

引用文献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中括号“[ ]”中,以上标的形式标示。如“二次铣削[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用五号宋体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

14.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示例

书写格式应符合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常用参考文献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如下:

(1)专著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 [1 ] 余敏.出版集团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2001:179-193.(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专著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其他题名信息.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 [2] 程根伟.1998年长江洪水的成因与减灾对策[M]//许厚泽, 赵其国.长江流域洪涝灾害与科技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9: 32-36.(3)连续出版物

主要责任者, 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年,卷(期)-年,卷(期).出版

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3] 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学通讯[J].1957(l)-1990(4).北京:北京图书馆,1957-1990.(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连续出版物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年,卷(期):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4 ] 李晓东,张庆红,叶瑾琳.气候学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35(1):101-106.(5)专利文献

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文献类型标志].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5]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88105607,3[P].1989-07-26.(6)电子文献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6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2004-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第九条第九条 公路和市政部门要做好通往部队驻地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市或区(县)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要积极支持驻沪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组织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军部队及其官兵服务;对驻沪部队的科研立项等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和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增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会同驻军单位法律顾问处、各区县人武部法律咨询站为本辖区内涉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轮渡)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共收费性停车场停放,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民航、铁路、水运和公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坚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船)室。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对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革命烈士家属实行优待;各类文化和体育场所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各类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需张贴优待、优惠告示,简化接待手续。非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的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接待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款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部门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市公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准予进沪的随军随调家属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保底就业为基础的原则,为随军随调家属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通过市场推荐方式实现就业。对驻沪部队中的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官或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牺牲等军官的配偶,每年由市政府下达计划给予安置;对经过培训及二次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但本人有就业需求的随军随调家属,给予就业帮助,安排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二)本市出台的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随军随调家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为随军随调家属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安排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对驻岛及驻扎在市外监狱、劳教场所等处和其它艰苦地区的部队在当地的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给予帮助;各有关部门要对随军随调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创立微小型企业给予支持,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开业指导及小额贷款的担保贴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优先录(聘)用随军随调家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接收军官配偶就业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参加本市的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

(四)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随调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1999〕1号)的规定,予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实施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临时生活困难救济。

(五)对来沪后有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所在单位要按本市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对其中年龄偏大、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确保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各有关部门、主管单位和街道(镇)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要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并按公休假处理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复退军人(复退一年内)、现役军人(含其子女)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适当的优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报名就读和报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优待。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的,由区(县)教育部门及学校及时予以妥善安排。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革命烈士子女入国家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给予优抚对象适当的房租及购房优待。优抚对象申请廉租房时,对其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对涉及动拆迁的优抚对象,给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等的优待。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要采取带编分配、先进后出、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方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相应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招聘录用公务员时,经考试合格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已被安置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优先办理开业贷款;其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类医疗机构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就医实行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双拥工作的发展,按照编制合理、协调有力的要求,加强本级双拥办的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支持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的发展。本市各级“拥军优属社会保障金”按市、区(县)、街道(镇)三级进行管理,专项储存,用于支持部队建设,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7

一、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 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 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 共建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支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试验设施。同时,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咨询、信息、桥梁等作用。

(二) 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国家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 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 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 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 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 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 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 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

(四) 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 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 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 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要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 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五)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强化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和许可使用。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 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 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 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

(七)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 继续增加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 (引导) 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 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 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八) 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九)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 按照信贷原则, 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 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十) 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 加大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力度, 建立完善技术标准转化机制。对具备条件的, 要及时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形成技术标准。

(十一) 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移等制度和政策, 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做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 确保核心技术获得专利保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制度。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政策, 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研究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化解机制, 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

(十二) 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客观、科学评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价值和市场前景, 努力提供优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平台建设, 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 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加快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人华侨回国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五、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 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定期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及时发布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内容及进展情况, 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尽快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 做好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篇8

摘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使企业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更为企业合规运行划定了法律底线,消除了为应对市场不合理现象而需要做相应变通的灰色空间,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红线意识,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摒弃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市场的思维误区,更好地树立和展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更好的市场口碑。鉴于此,本文对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规定

一、对于建筑业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

首先是对于部门、行业、区域利益的难以协调的担忧;建筑业不是建设部一个部门能管得了的,没有多部门的协作和支持,一个简单文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事实上,过去类似的文件并不是没有,目前存在的问题,正反映了过去文件的作用甚微;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不仅需要建设部的努力,还需要更多相关部门的努力。

第二,文件谈到的主要是区域市场准入的问题,只是开放市场的第一步,区域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是税收的利益问题,不解决税收利益问题,企业即使进入一片新的市场还是会被以另外一种方式“收拾”;除了区域市场,行业市场如何统一开放?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需要进一步理顺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不理顺,节外生枝的事情难以避免。

二、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措施

1、打破市场藩篱,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国内建筑市场由于历史上的条块分割,工程建设企业市场和业务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里,客观性上形成了或者偏安一隅、或者独守一业、或者二者同时具备的局面。尽管近年来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整合持续推进,市场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大部分龙头企业依然保留着鲜明的地域或行业特色。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能建、中水建设、中国建设等具有世界规模的工程巨头,尽管通过资源整合,市场覆盖和渗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业务领域相对海外工程建设企业依然较为狭窄,主营业务较为单一。《规定》的出台,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要求,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市场格局,为工程建设企业跨省承接和执行项目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有序拓展市场空间,构建平衡的市场和业务组合,进而实现转型升级。

2、降低管理成本,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规定》的出台,清晰划定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九条红线,系统性地解决了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同时极大简化了跨省承揽业务的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工程建设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内容,实现了信息上网,极大地精简了信息备案的程序和内容,同时明确要求凡是“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真正将反复报备、一事一报转变为一次性报备,体现了简政放權的精神。特别是严禁 “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规定,将避免工程建设企业为承揽业务,不得不反复设立子分公司,部分为项目设立的公司逐步沦为“僵尸公司”的尴尬局面,有利于企业精简组织机构、降低管理成本。以上这些举措,将大幅降低企业跨省承揽项目中的成本支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为企业更好地应对此次行业下行周期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合肥等地纷纷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进肥前置备案手续,出台了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从原来主要依靠备案限制等行政手段,过渡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区域市场准入模式,成功实现了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先行先试。

3、强化战略合作,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着人们对市场竞争认识的日益深刻,国际工程行业正在酝酿和涌动一轮更加强调战略合作的潮流,承包商不仅更加重视与投资商、专利商、供应商、分包商之间的战略合作,承包商之间的“抱团取暖”式的合作联盟也成为企业更为突出的战略选项。在这一潮流的引领下,企业间的竞争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合纵连横的团体竞技,“组团”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工程行业的最为显著的发展常态,并悄然改造了国际工程市场的游戏规则。国际工程公司努力构建“五位一体”的战略合作架构,通过战略联盟、联合体、联营体(合资公司)等合作途径,形成了承包商 - 承包商、承包商 - 投资商、承包商 - 专利商、承包商 - 制造商、承包商 - 分包商等多种战略合作类型,努力确保企业在博弈中获得更好的战略态势。在“五位一体”的战略合作架构下,双方只要有差异,就存在合作的基础和空间,就有打造新型商业模式的合作契机和可能。然而,很多国内工程建设企业还保持着市场竞争非活即死的传统的观点,对自身传统市场以排外的心态死死保护,不利于企业以更广阔的胸怀推动行业进步,进而实现转型升级。《规定》的出台,在打破市场藩篱、实现市场统一开放的同时,还为工程建设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支撑。为了更好地实现降低项目成本、拓展外部资源、分散市场风险等战略目标,市场统一开放并不意味着区域性企业传统地盘的丢失,而是意味着更为广泛的战略合作空间,推动跨省企业强化与本地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借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对于跨省企业而言,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业绩优势更为显著,对于本地企业而言,市场优势、资源优势、渠道优势更为显著,如果二者能否紧密结合起来,势必产生“1+1 > 2”的效果。这不仅有利于优秀企业发挥对建筑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当地企业通过与外来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战略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4、明确监管红线,确保企业合规运行

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因为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近年来,合规风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必须严肃面对的重要问题。国际上多家顶尖工程建设企业,都曾因为对海外合规风险重视不够、管控不足,造成了巨大损失。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Technip、Snamprogetti(2006年被 Saipem 并购)、KBR、JGC 公司尼日利亚项目,Saipem 阿尔及利亚项目、SNC-LAVALIN 孟加拉项目等。其中,意大利 Saipem 和法国 Technip 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油气工程公司,同时也是 ENR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位居前十位的工程巨头。这些公司合规风险的失控,彰显出强化合规风险管控的必要性。从国内来看,工程建设领域也是腐败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妥善应对合规风险,既是国内工程建设企业生存发展的必修一课,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工程建设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为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重要一极,势必经受国际同行更加严格的审视,有必要对合规风险给予充分的重视。《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使企业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更为企业合规运行划定了法律底线,消除了为应对市场不合理现象而需要做相应变通的灰色空间,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红线意识,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摒弃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市场的思维误区,更好地树立和展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更好的市场口碑。

结束语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为目标,聚焦工程建设企业跨省开展项目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配套举措,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对于推动国内工程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势必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武英.构建统一开放市场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关于推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J].建筑设计管理,2014,11:24-25+30.

[2]王洪平.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何绍田.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珠三角新型城镇化研究[D].武汉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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