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合作合同

2024-06-09

软件开发合作合同(精选10篇)

软件开发合作合同 篇1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更多热门的合作开发合同推荐关注:

1.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2.最新技术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3.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4.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模板

5.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格式模板

软件开发合作合同 篇2

1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状况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 简称EPC) 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提前预支未来的节能收益, 为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降低当前的运行成本。

与合同能源管理一起频繁出现的另一个名词是“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 (国外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 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o) 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1.1 合同能源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 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急剧变化, 其中, 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大量的迅速增长的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作为高耗能企业, 能源成本已经占到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 如何降低能耗费用, 如何开源节流, 也已成为各个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应运而生, 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 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 “节能服务公司”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2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1997年,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 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 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鉴于此, 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于2003年11月13日启动了项目二期, 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EPCA) 。

截至2009年, 全国节能服务公司共计502家, 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 总投资280亿元, 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 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t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 增幅达74%。

尽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从整体上看,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 存在着融资困难、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缺乏政策支持、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 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等问题。

1.3 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2010年4月6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目标、资金补助、税收优惠、会计政策、示范项目等作出了说明。《意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并对合同能源管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种种举措均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决心。

2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及其成功的因素

2.1 运营模式

EMCo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 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耗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 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 (节能潜力分析和诊断) 、节能项目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保证节能效果, 并通过与耗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 在节能改造项目完成之后, 耗能企业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 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EMCo的费用, 还能取得部分收益 (即节省下来的部分费用) , 在合同期后, 客户享有整个项目所带来的全部的节能效益, 会产生正的现金流, 同时实现能耗降低。

2.2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的因素

与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1) 专业、系统的技术和服务带来更高的节能率, 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 最高可达50%。

(2) 客户零投资。由EMCo承接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 (包括: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 , 从而承接了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和负担。

(3) EMCo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运作能力, 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

(4) 客户借助EMCo实施节能服务, 可以改善现金流量, 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它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运营实践表明, 基于市场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合中国国情, 不仅颇受广大耗能企业的欢迎, 其它如节能服务机构、能源企业、节能设备生产与销售企业、节能技术研发机构也非常欢迎, 同时也引起不少投资机构的兴趣。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流程

3.1 能源审计 (节能诊断)

此阶段为EMCo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 EMCo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 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

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 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 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 以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 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 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

3.2 节能项目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 由EMCo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 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 并向客户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或整体解决方案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 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3 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 EMCo与客户协商, 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在某些情况下, 如果客户不同意与EMCo签订节能合同, EMCo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等前期费用。

3.4 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

合同签订, 设计图纸出台后, 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 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不需要任何投资, 而全部投资由EMCo承担, 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控系统安装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3.5 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 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 并在项目期内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项目期后, EMCo可以应客户企业的要求或进行协商继续提供有偿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3.6 节能及效益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后, 将由企业和EMCo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 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土地合作开发合同 篇4

甲 方(出土地方):性 别:职务本人姓名:乙方(投资方):

性 别: 男职务: 总经理本人姓名: 蔡永杰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上,甲乙双方就下列土地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为了发展本村经济,提高本村村名收入,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决定,划拨出由乙方进行投资经营农家生态园,甲方出土地20亩,乙方出资进行经营。合作开发的土地位于,东至西至,东西长米,南北长米(折合20亩),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定此合同。

第二条 土地用途。

该土地用途为农家生态园,其它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均可。

第三条 合作开发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30年12月1日。

第四条 分红比例。

合作开发期间,甲方不管乙方盈利多少,每年固定分红3万元,此分红比例在合作开发经营期间不得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半年分红1.5万元整,分红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乙方于每年的合同签订月到期前一个月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土地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该土地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土地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土地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负责将水电引至合作地块内;

2. 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秩序;

3. 积极宣传农民种植生态园经营所需的蔬菜水果;

4. 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全部证件。

乙方责任

1. 优先收购本地村民种植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

2. 生态园员工优先录用本村村名;

3. 必须在经营所在地纳税;

4. 按时足额的把甲方应得的分红缴纳给甲方。

第九条 关于土地和建设房屋的约定。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生产进行建设投资,投资由乙方自理,土地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关于土地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土地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卫生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合作,则须提前6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合作,则续签合作合同。(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如同等条件甲方不续签合同,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投资建设损失。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土地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未按时缴纳分红给甲方超过6个月;

3.利用承租土地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政府对地上物的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对土地的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需赔偿给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土地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2)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

甲 方: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

矿山合作开发合同 篇5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 ,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 月 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第四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1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七、出现

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作三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篇6

法帮网 咨询索引 知识索引 每日资讯 来源:未知 作者: 点击: 549 次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地块出让编号为____________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地块出让编号为____________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__亩,地块具体四至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现该土地使用权正由____________区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顺利摘取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四周尚未挂牌的______亩土地在后期能顺利摘牌的情况下也纳入合作范围。

第二条 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1.项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竞得__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______天内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2.项目公司名称双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3.项目公司注册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____万元,占______%,乙方出资_____万元,占_____%,双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4.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信岳担任。

5.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选派2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6.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双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双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经营班子权限须双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7.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为上述第一条所指地块,地块的取得、手续的办理、地价的确认等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该地块的摘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及时协助完成以项目公司为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办证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2.鉴于摘牌土地为毛地,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所谓“净地”是指完成“七通一平”(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路、通讯、通燃气、通热力至开发地块及地面平整)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证在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在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

3.项目公司取得净地的价格确定为______万元/亩,其构成为实际支付给土管部门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具体单价以最终的摘牌价为准)、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为取得土地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甲方在将“毛地”转化成“净地”过程中尚需发生的各项支出。

____________号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尤其是闲林镇里项村地块拆迁和补偿由甲方负责,其费用已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号地块的竞得价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占总价款_____%的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抵扣的款项、及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额抵扣的征地成本包括在______万元/亩的净地价格之中,由甲方承担。

4、如果以_______万元/亩作价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让金及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给项目公司,该部分差额如税务部门认定不能税前列支,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前款由项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项用于土地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支出,甲方应负责由收款单位向项目公司开出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应向项目公司开具合法的可以计入项目成本的完税发票,否则,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有关资金配套、款项支付、利息支出等双方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根据双方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配比并及时到位,资金返还也按双方的股权比例返还。

2.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投入项目公司的相应的配套开发资金应全部汇入项目公司帐户,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支出一律从项目公司的帐户中支付。

3.项目在具备融资条件时,双方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对外抵押融资,并保证资金的封闭运作。

4.项目公司开发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权比例配套投入并承担,具体约定如下:

(1)注册资金:以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注册资金总额按股权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项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后______天内支付甲方前期投入______万元,同时由甲方开具票据。

(3)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转净地开支:即以每亩______万元的作价与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已支付的______万元的差额,其中的______万元在留和路延伸段开工时支付,其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_______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项目开支及成本:包括各项规费、管理费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权比例配套投入。

5.双方投入本项目的资金除注册资金以外作为项目公司向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利率约定为年息_____%。

软件开发合作合同 篇7

秘鲁国有石油公司与外国公司就秘鲁的石油勘探与开发签订了13项合同, 价值560 ×106美元。目前, 秘鲁一共签有92项石油合同。由阿根廷Pluspetrol、印度Reliance、中国CNPC和秘鲁石油公司组成的团队将在秘鲁南部155区块共同开展勘探与开发作业。160区块将由秘鲁Consultora de Petroleo S.A.和南韩Kedcom公司开发, 加拿大Talisman和哥伦比亚Ecopetrol公司获得了158区块的开发权, 这两个区块都位于中心丛林地区。西班牙Cepsa公司获得了位于南部丛林的130区块的开发权, 哥伦比亚Grupo Petrolero Suramericano赢得了南部山区156区块的开发权。按照合同, 这些开发公司将在勘探期间进行35口油井的钻孔。如果这些公司发现油气, 那么他们支付给秘鲁政府的平均使用税将超过开采油气价值的30%。

合作开发商品增加 篇8

与世联公司则合作推出修身印花裤子。利用世联公司的喷墨印花技术“Viscotecs”,通过视觉效果使腿部看上去修长美丽的裤子。“今年夏季也销售过同类商品,是人气很高的商品。秋冬季也将推出斜纹以及千鸟格子花纹的商品,还将推出连衣裙”,把这一设计运用到裤子以外的商品中。

该公司的“Aylesbury”选用LIBERTY公司的“LIBERTY印花”,但这次首次采用了和英国织物设计师Lynn Blaston合作设计的印花布,推出短裙、针织面料衫、饰品等商品。

三阳商会公司的“Edinburgh Garden MACKINTOSH PHILOSOPHY”在今年秋冬季商品中,继春夏季商品后再次推出和“beautiful people”合作开发的商品。有外衣及包等,“作为限定商品,其稀少性将吸引人们关注”。

RENOWN公司的“next eye”在今年秋冬季将销售与在时装杂志等领域非常活跃的插画家IZAK合作开发的印花针织面料衫。该公司称:“合作开发商品的目的是汲取其他公司的创意来源以发挥相乘效果。双方通过共享创意,推出具有崭新感觉的商品”。

不仅是女装品牌推进这样的合作开发,运动服装成衣厂商以及内衣成衣厂商也从很久以前就开始开展合作开发。

东丽经营研究所公司分析认为,制造业的“从商品引发话题”的潮流起源在于“已经进入新兴国家也能以低成本生产优良商品的时代。即使是最尖端的产品,也会在短时期内变得同质化”,现在是商品过剩的时代。预测今后“不是单纯销售商品,而是融合商品与服务,越来越多的企业向销售关注话题的商业模式转变”。

本期介绍的女装共同开发商品很多将在8月进入店铺销售。届时折扣销售期已经结束,市场向秋冬季商品转移。在近年来的这一时期,厂商更注重的是防止库存过剩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机会损失,所以会制定产量较少的生产计划,使得盛夏服装供货不足,同时在炎热的初秋,秋冬季服装也销售不佳,对于服装销售是很艰难的时期。在这样的情况下,众多成衣厂商正在摸索新的道路。

合作开发合同违约责任 篇9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对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当事人一方逾期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时,许多科研部门及有关同志提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已经公开,但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有关费用。还有的同志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同订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由他人公开的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赔偿责任。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研究开发人的损失。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这些同志的意见可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纠纷,因此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又考虑到合同解除后产生的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还有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合同法总则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故对此不再在技术合同一章中重复规定。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联合竞买土地合作开发合同 篇10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丁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戊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____________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合作各方开发建设的地块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___________,地块出让编号为____________号,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折合 ________亩,地块具体情况以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准。该土地使用权现正由德阳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合作方式:该项目各合作各方投资比例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项目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同时按投资比例享受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合作各方商定,以甲方名义竞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最高竞买价格不超过 万元。若摘牌成功,以甲方名义进行项目开发。

三、项目核算:

1.自该地块摘牌当月起,甲方为该项目单独设置账册,独立核算该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债权债务,按月向合作各方报送财务报表。甲方为该项目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合作各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及合作项目单独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3.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现有的经营办公场所(路119号)。甲方为该项目服务的各项资产的维护支出及资产折旧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四、资金筹措及返还:

1.该项目总投资约 万元,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批投入,项目投入资金应转入项目专用账户(甲方在建行德阳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若其中一方资金不足由其他一方补足投资,在30天内,资金不足一方应按月利率1.5%向对方支付利息,超过30天,各方同意根据实际投入的资金调整投资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2.参加土地竞买需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投资比例各自承担。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在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不低于应承担缴纳的保证金的资金,其余各方应承担缴纳的保证金在 年 月 日前转入项目专用账户。若土地竞买 不成功,甲方在收到土地储备中心退还的保证金后3日内退还其余各方支付的保证金。

3.土地竞买成功后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在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付款日期前由合作各方根据投资比例及时转入项目专用账户。

4.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前期启动资金暂定 万元,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在 年 月 日前转入项目专用账户。

5.当项目达到融资条件时,由甲方出面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贷款仅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为项目贷款按投资比例提供反担保。

6.当项目实行销售逐步回笼资金后,应首先保证项目建设及归还项目贷款。当项目确有盈余资金时,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同步返还投入资金。

五、合作项目利润分配及经营风险的承担:当项目开发产品销售达90%以上并完成交付手续后三个月,合作各方同意对项目经营利润进行预分配,分配金额根据项目效益情况届时商定。合作项目在商品房交付后一年内清算,经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实现的利润在预留500万元风险金后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预留的风险金实际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满三年后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同步返还。若项目经营发生亏损,其风险由项目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当合作各方项目投资不足以弥补项目经营亏损时,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追加投资,承担经营风险。

六、项目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合作各方的投资人共同设立“XXXX”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项目投资额最大的一方(甲方)为项目部召集人。项目部决议根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项目部每项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投资比例以上的投资方表决通过。

2.项目部设项目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一人。项目部总经理由投资各方表决产生。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的代表担任。项目部下设综合科(行政办公、财务)、工程科(前期准备、施工管理、工程配套、竣工验收等)、销售科等科室。项目副总经理及项目其他工作人员可由投资各方推荐委派或公开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由项目部讨论通过决定。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项目部实行投资决策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合作各方协商后确定。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会议有项目召集人负责召开。有关合作项目重大决策(如项目开发方案、商品营销方案、建安工程招投标、项目投资款的返还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需经代表三分之二投资比例以上的投资方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实施。工作例会:项目部工作例会由项目总经理召集并告知项目召集人会议内容,以便项目召集人决定是否与会参加。项目工作例会主要落实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协调解决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4.项目召集人负责合作项目的全面工作。项目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由项目总经理负责实施。有关合作项目行政文件、商业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签发由项目总经理签署并经召集人审批后实施。有关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费用报销等财务审批事项由项目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项目总经理审批并经项目召集人签字后支付。5.项目部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根据项目部颁发的制度执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摘得土地后如拒绝按本协议规定与其余各方合作开发的,甲方需向其余各方双倍返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如其余各方提出放弃合作,甲方有权没收其余各方已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

2.如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第三方追索使合作项目受到经济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该方承担。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项目合作各方应及时协商,根据协商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十份,合作各方各执二份,在各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_ 丙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 丁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_ 戊方: X X X 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一篇:小草哭了作文下一篇:护士毕业学生自我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