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2024-06-06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精选8篇)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1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充分体现了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强化了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和城镇教师的支教经历,并授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教育教学能力和支教经历考核的实施细则。新标准条件对农村教师给予了适当倾斜、鼓励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同时对破格申报人员适当降低门槛但提高条件,以鼓励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新的标准条件的施行,将对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市级以上教研员由省级教研部门组织,县级教研员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实施细则由省、市级教研部门分别制定)㈢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1、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的制作(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原始电教资料和1篇结合电化教育教学实际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

2、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出勤正常(须附任期内本电教馆、学校提供的电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须附所在电教馆、学校验证的本人设计的1—2篇电教教案)。

4、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电教馆或电化教育研究会(协会)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能说明在本县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证明或指导他人电教设计并获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并获奖的优秀教案)。

5、县级以上电教馆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学校兼职电教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电化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四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能结合所授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1篇。㈡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

㈢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㈣申报当年参加由学校组织(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㈤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须附学校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㈦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职业中学的毕业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或本校同年级前茅(平行班级少于3个的不适用本款,以上均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进行分层教学、分类指导,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高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总结)。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须附由所教学生参加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8、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校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9、在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工作中,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显著(须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

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教育教学条件按照《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研、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下同)。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为,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均须附原始会议通知、论文和获奖证书等。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可,下同)。

3、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新课程改革实验,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较好的效果(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7、职业中学教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本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本市应用推广且获得好评(须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和省级以上职教教研部门提供的证明)。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㈡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电化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专业研究会活动,并交流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⑴省级2次(篇);

⑵市级3次(篇),其中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篇)

以上须附交流的论文及原始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获奖证书等。

2、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具体主持一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或课改实验项目(须附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和有一定价值的课题研究报告或课改实验报告包括阶段性报告或总结性报告等)。

3、市级以上教研员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必须有1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县级教研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1篇(此项条件为教研员申报的必备条件)。

4、积极参与课程教材的改革工作,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教材(含选修教材、音像教材、系列多媒体课件、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与制作工作(编写制作2次以上,并且在书和软件中注明某个章节或软件名称),送交的各类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必须是经省或国家教材审查(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或正式出版的。

5、从事艺术和体育工作的教研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6、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

7、主持一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课题,该课题已经结题,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实验成果(须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课题项目立项的文件、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成果鉴定书,实验课题的总结报告和实验成果推广情况的总结)。

第十七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且教研文章(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在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须附交流论文)。

3、积极参加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其研究课题被县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应提供课程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阶段性或最后研究成果)。

4、参加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研究课或课例分析课教学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须附教学设计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须附获奖证书)。

5、受聘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课程资源开发工作,编写的材料,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且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的(附有关证明材料)。

6、能结合学科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部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次1次以上。第七章

破格评审的补充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良好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省级“教坛新星”、市级“学科带头人”(均须附证书)。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篇幅以书中署名的部分或章节计算;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须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具较高水平)。

4、参加省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省级专业研究会活动,教学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本人主讲的新课程录像课、观摩课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推广2次(附推广文件或正式出版光盘)。

5、参加省级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优秀课评比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所任班级学科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国家一等奖或2人次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7、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3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承担部级规划课题研究并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的前三位,不含子课题),经专家组鉴定获得好评。

8、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和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一等奖1次)。

9、职业中学教师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第十九条

申报破格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合格等次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答辩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均须附证书)。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2篇(次)以上(须宣读或获奖)。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4、所任班级学科在县级以上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5、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优秀课评比二等奖以上。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第八章

中小学初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教师资格。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2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1.1.1 研究对象

该文以安徽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研究对象。

1.1.2 调查对象

该文以安徽省部分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体育行政部门管理者、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学与管理相关专家为调查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该文通过对中国知网学术文献总库和阜阳师范学院图书馆进行检索, 输入“教师专业化发展”关键词, 共有1208篇文章, 输入“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关键词, 共有1160篇文章, 从以上检索的文献中约下载了80余篇文章进行汇总。通过查阅文献和资料, 为安徽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的内容确定、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改革策略的提出, 提供政策支持和理论支撑。

1.2.2 访谈法

分别对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部分教师、体育相关管理者及相关专家拟定访谈提纲, 展开访谈, 为了解安徽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提出获得直接、真实的材料。

1.2.3 问卷调查法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内容制定《安徽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问卷》, 运用重测法和专家测试法对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 检验结果符合问卷调查要求。用电子邮件形式和现场发放形式发放问卷300份, 回收258份, 回收率86%, 有效问卷216份, 有效率83.7%。对回收问卷的数据做基本的数理统计和处理, 为本文的结论和建议提供依据。

1.2.4 数理统计法

对问卷收集的数据做基本整理和效验, 在Excel2003软件上进行统计处理。

2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

从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中, 可以看出农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顺应国家政策要求与安徽省教师专业发展现实需求, 安徽省在培养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和有益尝试, 为安徽省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1]。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虽然形式多样, 但不同的专业发展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相互并不重复和冲突, 如:在职继续教育的实施, 可以满足农村中小学不同学历起点的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短期职业培训的实施, 可以通过骨干教师的专业再提高, 为学校、学区等提供提升教师专业各项技能的辐射力量;教学观摩学习, 可以直观的感受和借鉴高水平体育教师的课堂设计理念、教育教学方法, 促使参与教师融会贯通, 提升教师教学的专业化程度。

3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尽管现阶段安徽省在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方面, 无论是在质量上, 还是在数量上均有所提升, 但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专业发展, 影响了我省中小学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3 . 1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自身层面制约因素

目前,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业发展目标不明确、主动提升专业水平的意识不强、专业发展的根基薄弱、缺乏对教师专业发展过程的反思意识和能力、缺乏专业教研意识和能力等多个方面[4],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同样存在此类问题。

3 . 2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主管部门层面的制约因素

对于学校而言, 教育主管部门众多, 涵盖教育、财政、文化、体育、卫生等诸多部门, 对于体育教师而言, 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有学校、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各级体育部门。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 主要受教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学校的调控和组织实施。

4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对策研究

4 . 1 转变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观念

首先,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 落实教师专业化城乡一体化发展, 尽可能做到有限教育资源向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倾斜, 真正实现农村和城市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化协调发展;其次,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应树立正确的专业发展理念, 通过参与各类继续培训和校本培训学习, 让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能够明确专业发展目标、增强专业发展意识、提升专业发展的反思意识和能力;提倡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教育考察和观摩学习的机会机会均等, 能够通过优秀教师的示范效应促进其专业成长。

4 . 2 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

在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 培训机构是实现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化的直接组织实施者, 只有培训机构具有规范的培训教师职责、科学的培训方式方法、严格的管理制度, 才能保障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效果。针对目前安徽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现状, 一方面, 培训机构应对培训教师团队做出严格要求, 出台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例, 规范其教学培训质量。另一方面, 科学规划培训方式方法。创新运用案例分析、交流讨论、自主学习等参与式培训方式, 实现教师专业培训由重经验型、技能型教师培养向重自主学习的学者型、研究型教师培养转变;采用专家讲授、现场观摩、案例教学、交流讨论、自主学习等多元化培训方式, 实现教师专业培训由单一化培训方式向多元化培训方式转变;课程设置增加课程开发、自编器材、实际教学问题等实践性知识的内容, 实现由重理论形式轻实践实效, 向理论、实践、实效并重转变[2]。最后, 培训机构要强化培训常规管理, 严格培训学员的考勤制度和严肃学习考核制度, 杜绝在职继续教育过程中的“只要交学费, 最后都能拿到学位证”、短期培训成为部分学员“短期度假或旅游”的现象, 保障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效果和效益。

4 . 3 建立科学的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

目前, 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 特别是培训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致使教师专业化发展效果不明显, 不仅造成有限的教育资源浪费, 更伤害了想参加专业发展而没机会参与教师的工作热情, 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所以, 建立一套科学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不仅能检测教师专业发展效果、监督教师专业发展过程, 同时也能充分调动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参考文献

[1]王蕾, 崔建国.安徽省高师体育学院实施“国培计划”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 2012, 33 (1) :75-79.

[2]吴雪萍, 金昌龙, 周李莉.我国特殊体育教师专业化内涵探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5, 29 (3) :72-75.

[3]崔建国.安徽省体教武术类课程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 2010, 26 (12) :99-101.

[4]郭敏刚, 王健.我国农村体育教师专业发展方式的现状、问题及转变策略[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 40 (4) :85-90.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3

《专业标准》要求,小学教师应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应保持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并强调,教师要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该标准强调,小学教师要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该标准要求,小学教师要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标准提出,小学教师要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标准还具体要求,小学教师应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标准指出,小学教师要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基本理念

学生为本: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师德为先: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能力为重: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终身学习: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实施建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小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小学教师入口关;制定小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小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小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小学绩效管理机制。

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教师观点

“对小学生来说,老师是绝对的权威,哪怕只是一个鼓励的眼神都会让他们终身铭记。”江苏南京游府西街小学辅导员郭莉,很为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意见稿叫好,对小学教师来说,课本知识的传授并不是教育的唯一途径,发现孩子的闪光点,并加以鼓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4

皖体人„2007‟68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人事局,省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体育教练员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一级教练为中级,二、三级教练为初级。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体育训练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体育训练教学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体育训练教学人员。

第六条 已经取得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体育教练员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体育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

作满2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一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二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中专学历,在优秀运动队训练五年以上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3.担任三级教练满2年。

(四)三级教练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条件

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体操、游泳等项目六年)内,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集体项目2人次(主力队员,下同)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并全运会第二、第三名,集体项目2人前三名;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3)培养国际级运动健将2名。2.各类体育学校(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2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1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4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6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2次冠军。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市体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7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1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4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1次冠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县†市、区‡业余体校论文减少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校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9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30%优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1人以上(集体项目14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获前八名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六名; 2.亚运会获冠军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

3.全运会获冠军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二名;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教练条件

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或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获前六名;

(3)培养运动健将2人以上。2.各类体育学校(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7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3人(集体项目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1人(集体项目2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集体项目2次)获录取名次;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3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省运会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体校输送4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2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1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省运会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有4人获冠军;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报告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五条 一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5人以上(集体项目6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亚运会获前八名;

3.全运会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 4.非全运会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5.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人事厅、省体育局授予“全省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六条 二级教练条件

申报二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在不同训练层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优秀运动队除外):

1.省体育运动学校

(1)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3人获录取名次。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1)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运动专业,下同)或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2人获录取名次。

3.县(市、区)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输送2名,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市级最高水平比赛有4人获录取名次,或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1人获录取名次。

第十七条 三级教练条件

申报三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能力条件: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或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本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博士学位,或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或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二)二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三)三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 体育系统以外的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参照市级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或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民办武术馆(学校)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教练员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前获得全省青少年比赛录取名次;

(二)符合运动员特殊选材标准并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体育院校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根据本标准条件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具有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申报转评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后,必须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安徽省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按照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执行,由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期内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在以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体育院、系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篇5

作者:佚名来源:在线整理查看:次 字体:小 大

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上述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近5年内考核至少获得过1次优秀。

㈡破格答辩合格等次以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答辩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㈢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在推广新课程实验过程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选拔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均须附证书)。

2、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2篇(次)以上(须宣读或获奖)。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含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

4、所任班级学科在县级以上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或教学质量检测中,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5、所教班级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奖3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6、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优秀课评比二等奖以上。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第八章 中小学初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2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三级教师资格。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满1年,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大学专科、中师毕业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6

评审条件

内人职字【1995】21号

一、总则

(一)为了准确地评定我区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小学教育教学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小学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本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教馆、教研所、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少年科技辅导站)中的各科专任教师。

(四)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人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相应的条件、方能评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井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二)高等师范学校及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儿园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补学教育学、心理学并考试合格,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

(四)后取得中师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任教满五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

(五)取得小学专业合格证书、小学一级教师任教满五年以上,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7年以上;

(六)获自治区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称号的小学一级教师;

(七)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小学一级教师。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知识,能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

(三)知识面比较广,幼儿教师要一专多能,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育于乐。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0课肘;兼课的学校领导、少先队辅导员等行政人员,每学年任课时效不少于专任教师年课时效的2/3。

(二)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教学工作。幼儿教师能正确地系统地掌握《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并能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三)能在旗县或本校开展观摩课教学,并能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能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成绩优良;(五)具有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教学研究,教改试验任务。

五、业绩成果

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优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成绩显著。所教学科学生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在旗县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受到学生、家长、学校、社会的好评。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五年以上。(以上业绩成果必须由学校写出详细评价意见并由旗县以上教研部门认定)并具备下列三条中之一条:

(一)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班主任少先队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专业会议上获奖或刊物上发表;(三)任现职以来,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教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学历系指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获奖是指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奖励。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7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印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教师司函〔〕34号)的要求。从下半年考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

实行单独编码后,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获得科目201、202、301、302的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的合格成绩;考生获得201A、202A、301A、302A的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的合格成绩。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的要求,自20下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以上三个新增学科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结合面试一并考核;小学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学科。请有意报考上述学科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在笔试报考时选择相应的公共科目(201、202或301、302)报考。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篇8

------黑人发[2007]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1 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第七条 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 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 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6年以上,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具有博士学位,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五、师德和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照优秀人才进行申报。

六、对于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二)参与乱办班、补课,经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发展状况;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篇典型课例的教学反思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交流,承担校级公开课或示范课二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并受到好评。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能协助承担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能完成科研任务,或能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详实的听课笔记,撰写有价值的教学反思、教学叙事等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二次校(乡)级或一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市、县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组织过县(区)级以上教研活动。在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或在以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教研活动中做过中心发言,并有标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和中心议题等内容的原始讲稿。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以上,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中的三条:

(一)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二)有三项教研成果或三篇经验总结在校内交流;或有二项教研成果或二篇经验总结在县(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一项教研成果或一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在校内结合教学内容积极开展实践活动,每学年开设专题讲座一次以上,并有讲稿或教案。在辅导学困生、培养优秀生或特长生方面成绩显著;

(四)获得二次乡或一次县(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能全面了解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现代教育信息及本学科发展状况;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教育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一门学科以上的教学工作,应有二份原始、完整的最能反映本人教学水平和特色且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学校验证的教学设 计。教学设计应体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等。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课堂教学效果好。承担县(区)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一次以上或校级公开课、示范课三次以上,并受到好评,附有同行评价意见和完整的教案等原始材料。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很大。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教研活动,在教育教学中有创新意识,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二条之一:

1、能独立承担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能较好地完成科研任务;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在校或县(区)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提供二篇教学案例或教学反思、教学叙事等文章。能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组织的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有二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受到 8 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或班风优良,获得了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三次以上或县(区)级一次以上;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至少撰写二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市、县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其中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年都在县级以上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积极组织并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总结推广课程改革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新课程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业绩与成果

应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

(一)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或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 度较大(提供由教导主任、业务校长签字的任课班级一个循环期内学生成绩原始材料)。是县(区)级以上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二)结合本学科教学工作,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体现课程改革理念的经验总结或论文,并有二篇以上在市(地)级以上教育系统或本学科学术会议交流,并获二等奖以上(应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学术会议通知或学校对本人参加以上学术会议的证明);或有一篇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不含以报刊社、出版社、课题组、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或参与承担了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课程改革方面的教育科研课题;

(三)教学竞赛和教研活动成绩突出,其中县级以上教学竞赛中获二等奖一次以上,并有讲稿和教案及获奖证书;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辅导学困生,培养优秀生或特长生的质量高、数量多;

(四)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理论建树;

(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至少一次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对其教研成果方面的要求,应高于中小学教师。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量、业绩与成果等均指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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