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分局股权变更涉税办理流程
直属分局股权变更涉税办理流程 篇1
一、办理流程
1、管理科日常税源岗发放《企业变更股权登记联系单》、《个人股东(发起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仅向转让方有自然人的发放),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辅导填写申报表并签名已辅导,移交综合业务科。
2、综合业务科审核监督岗(AB岗)进行复审,签字后移交分管局长。
3、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
4、综合业务科审核监督岗通知纳税人申报,在税款入库后填写“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免税、不征税情况说明”两栏内容,加盖公章,将联系单交给纳税人,告知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工商部门变更完成后,请在30日内持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表(大厅领取)等到服务大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1、本次股权变更工商部门所需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2、股权转让方及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为法人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被转让股权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股权转让方取得该项股权时的实际成本凭证(验资报告或者转让方取得该部分股权时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二)、非必报资料:
5、涉及土地较大的,提供取得土地的原始价值和面积相关复印件;
6、企业有长期投资的,提供对方单位同期的财务报表;
7、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净资产额评估报告》(股权变更企业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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