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2024-06-13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精选10篇)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1

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全体干警的权益,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狱干警至今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为关心干警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我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把民警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一、统筹安排,按计划落实。每年年初,监狱要求各监区、科室做好民警年休假计划,要求休假的人员和时间要在年内均衡分布,避免出现有的时段争着休,有的时段不愿休的现象,正确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警察休假的同时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在岗,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二、除有重大政治活动,上级明令禁止休假外,监狱不就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对年休假作出限制。

三、对涉及人员多、时间较长的内部轮训、外送培训,做到尽早计划,提前通知,以确保年休假有序落实。

四、年休假安排体现人性化。监狱在落实警察休假制度时,一是既讲计划、原则,又讲灵活性,凡是警察中有结婚、生孩子、家中有突发事情等大事急事,监狱临时机动调整休假名额予以安排。二是允许分段休假,扩大分段次数,在不影响本职工作、警力安排 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分段休假的次数(但最多不超过3次)。三是允许以年休假折抵事假、探亲假等,对已请事假、探亲假先登记不考核,待年底视其休假折抵情况一次兑现考核。对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根据其假类按规定处理。

监狱工作有高压力、高风险、高强度、高要求的特点,落实带薪年休假能更好的缓解干警的紧张疲劳心理,能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岗位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

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关于带薪年休假,你知道多少? 篇2

问题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中,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给予补偿,有什么法规规范这种行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防范?

(一)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50%-100%的赔偿金。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劳动监察和对损害职工休假权利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强劳动监察督查工作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主要是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罚。二是发挥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努力制止这种行为。比如国资委加大对企业落实休假情况的督促、检查,将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如有违反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问题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还有一些困难,国资委在实际工作中将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些困难?

国资委监管企业采取多种办法推进职工年休假制度,目前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良好的,但在执行年休假制度上还有一些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一些企业对休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部分职工行使休假权利的意识也不强。二是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紧、任务重,导致部分职工不能休假。还有由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比较精简,职工个人手头上的工作紧、责任大,休假后工作无人接替,尤其是工龄较长,可享受年休假10天、15天的员工,经常不能按计划按天数休假。

在实际工作中将采取的解决办法: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企业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意识。二是推进完善管理制度。推进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台账,加强带薪年休假日常考勤管理,做到休假有记录,避免劳动纠纷。三是加强统筹安排。要求各企业年初统筹安排好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做到工作、休息两不误。四是加大监督力度等。通过以上措施,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与其他休假制度相比,带薪年休假有什么特点?

与其他休假制度相比,带薪年休假可以连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民族节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天数可享受日工资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职工维权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如果职工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首先,职工应主动找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沟通,依法主张自己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其次,在主张无果的情形下,职工可以找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处理;第三,在以上措施都不能解决的情形下,职工可以向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让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五:工会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办法?

关于带薪年休假你需要懂的细节 篇3

自“年休假”这个法定概念提出以来,有企业或多或少有对之存在抵触的情绪,有的企业不愿意配合职工休年休假、有的即便配合了也会利用职工对年休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进进行相应权利削减。本文通过介绍几种常见情形,让大家更了解“年休假”的神秘。

1、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则满足获得年休假的资格。

而对于“连续”又该如何理解,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释明: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该复函表明,连续工作的12个月可以等于在原单位、本单位甚至好几处单位的工作时间相加,即在哪里工作不重要、重要的是有连续工作的过程。

2、职工年休假到底有多少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与年休假获得资格为“连续”不一样的是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累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然而,“累计工作”又如何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释明“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职工只需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由各次工作年限相加之和即为“累计工作时间”。

3、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举例来说:A员工2016月6月20日进入B公司,其该年度年休假天数为5天,则其在B公司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95÷365)×5=2.67,得出A员工该年度在B公司可休年假为2天。需要注意的是年假折算不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的天数为小数的只取整数部分。

4、员工离职,年假怎么办

员工离职面临两种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即已休年假天数超过折算天数或者已休年假天数少于折算天数。

第一种情况,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B公司已经休完5天年休假,离职时B公司是否有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

第二种情况,仍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该年度还未休任何年假,离职时A是否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一种情况,B公司无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第二种情况,A离职时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带薪年休假休假规定 篇4

1.1员工休假以服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为原则;

1.2个人安排服从部门安排,部门安排服从公司安排的原则; 1.3可以分段休假和逐级审批的原则。2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的合同制员工(不包含返聘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进本公司工作时间为统计时间,不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须由原服务单位提供工作证明,并注明工作起始年月,方可合并计算。3 年休假的形式

3.1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一定时间的休假;

3.2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本部门员工一定时间的休假;

3.3员工个人可以根据部门具体安排及本人工作实际情况,申请安排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部门决定。

上述形式可视公司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组合。4年休假的审批

4.1基层员工:基层员工休假申请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审批,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4.2中层骨干:项目负责人休假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4.3公司高管:各高管休假申请报总经理批准。5 年休假的管理

行政人事部应负责对各部门休假进行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应于每季末提前15天报出本部门员工休假安排计划,妥善安排本部门员工的休假,不得出现影响工作和突击休假的现象。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设制《年休假审批单》、《年休假单》和《年休假台帐》,各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员工可休假天数

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5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出勤不低于月应出勤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实际工龄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实际工龄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次年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不得跨越享受。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上述休假申请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休 1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员工带薪年休假 篇6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从而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至于退休返聘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服务合同。所以,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作为劳动关系,在现实实践中大都处理为雇佣关系。因此,退休返聘的劳动者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是不是所有用工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基本退休养老待遇是劳动关系的彻底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劳动者从而进入享受社保体系,不再受劳动法约束。至于退休返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双方意愿约定合同内容,该合同已经与劳动法脱离,属民法受理的范围内,因此,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不适用退休返聘人员。年假计算方法:

1、新进职工,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

2、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年休假实施办法》整体理解来看。如果我们把连续工作理解成“本企业连续满12个月”,那么实施办法的第五条的规定就显得豪无意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上面的观点。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应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

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会比较集中在某一时间段,所以希望员工按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社会调研报告 篇7

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 2008 〕 61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有关政策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但必须附详细的情况说明交主管部门备案。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的各项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休假,并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帐。

四、区人事局将对镇街、区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区通报。

五、对组织实施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单位每年年初对上一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区人事局,同时将本单位执行年休假年终情况于次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区人事局备案。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8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篇9

编号:人(字)第2008001号

签发人: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公司职工,除外调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具体内容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除本单位工作时间外,职工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对工龄的确定函。无以往单位工龄确定函职工,只能按本单位工龄进行统计计算。

4、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劳务派遣人员工龄按照本企业工龄计算,且符合上述第2点条件者,可享受年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及次年5月底前集中安排。

第六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七条每年年初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人事课提供本部门人员上年

度年应休未休假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次年5月后仍然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公司则按照其日工

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公司安排职工休年假,提前下发《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如员工不按照公司安排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公司不予支付相关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填写《职工年假休假申请书》经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改变休假日期,但所有休假前提条件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第十一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年休假的折算。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1)职工年假休假通知书

(2)职工年假休假意向书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 篇10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贡人通[2008]30号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计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

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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