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2024-08-27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共7篇)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1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县委《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决定》精神,加速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破解农民增收难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

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全县今后5年(2008—2012)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一、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今后5年,全县上下要坚持“一片一业”的思路,大力发展“三品两化农业”(三品:改良品种、提升品质、创优品牌,两化:产业化、高效化),西片重点发展棉花、蜜瓜、葡萄、设施蔬菜产业,积极发展林果业、牛羊育肥和第三产业为主的城郊特色经济;东片重点发展蜜瓜、番茄、酒花、甘草等特色产业,农牧结合、以草定畜,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和牛羊产业;南片以畜牧业为主,加快养殖方式转型,重点发展肉牛产业;移民片区以优先做大劳务产业为主,一次性导入新兴产业。使全县农业形成“高技术、高品质、高效益、外向型”的现代化生产经营格局,加速农民增收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收目标是,在2007年的基础上,全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均增幅达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每年调整发展“双千元田”和“五千元田”5万亩,扶持推广“万元田”1万亩。畜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0%以上,劳务收入年均递增20%以上。经过五年的努力,各大片区形成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新培育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新增就业岗位1500个以上,新建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2-3家,全县农产品加工率达到80%以上,外销率达到90%以上,培育农业优质品牌5个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8%以上。力争到2012年底,全县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5.5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70元以上(不含新建移民乡),新建移民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00元以上。

二、促进农民增收的10项重点任务

1、加快调整种植业结构。在坚持抓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的基础上,以做大规模、做强产业、万亩连片为调整方向,大力实施“251”种植增收计划,调整退出亩收入千元以下的低效田,大力发展“双千元田”和“五千元田”,扶持推广“万元田”,力争户均发展1亩“万元田”。要采取高产栽培、立体种植、品种改良和间作套种等措施,把蜜瓜、甘草、番茄、酒花、葡萄、枸杞培育成新兴主导产业。棉花产业要以主攻单产、改良品种、提高品质为重点,采取膜下滴灌等节水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种植面积控制在18万亩以内,亩产皮棉每年新增5公斤以上;蜜瓜产业要以扩大面积、优化品质、打造品牌为重点,尽快实现种植面积突破3万亩、亩均效益突破3000元的“双三”目标;葡萄产业以酿酒为重点,建立试验基地和示范园区,引导扩大种植规模;番茄、酒花、甘草产业要以建龙头、抓订单、增效益为重点,加速扩张产业规模,尽快形成区域化种植的大格局。

2、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牢牢把握全县畜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农业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以推动养殖方式转型为重要途径,按照“小群体汇集大规模”的发展思路,认真实施“农牧互补”战略,走好“以草定畜、草畜平衡、龙头带动、整体推进”的健康型畜牧业发展道路。在巩固“1881”成果的基础上,适应现阶段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推广“1245”新型牛羊养殖模式(1户饲养20只基础母羊或4头基础母牛,一年实现纯收入5000元以上),特别是南片乡镇要积极争取草畜产业扶持项目,建好养殖小区,加快品种改良步伐,在肉牛产业发展上取得新突破,力争户均推广一个“1245”新型牛羊养殖模式。进一步增强产业优势,提升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要结合退牧还草工程,大力普及暖棚舍饲精养、快速育肥、秸秆青贮氨化、微贮脱毒等技术,加快畜牧业特色化、标准化和高效化步伐。要积极引导畜牧加工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结成利益共同体,促使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推动全县养殖业向“一村一品”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设立畜牧防疫专项资金,加强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为主的畜产品生产经营检疫监督工作,提高防疫效果。力争到2012年,全县新建标准化设施养殖小区50个,牛羊饲养量分别达到4万头和55万只以上,实现畜牧业产值1.4亿元以上。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 提出了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为我们做好今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 把工作思路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 把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具体要求上来,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 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2009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把农业农村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这个核心要求, 落实惠农政策, 转变发展方式, 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 着力推进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 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1. 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全面落实国家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各项政策, 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改进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新增部分用于奖励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 不再按承包地面积平均发放。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继续向粮食生产大县和种粮农民倾斜, 确保粮食生产大县得到合理利益补偿, 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效益, 进一步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2. 加大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力度。

加大良种补贴力度, 提高补贴标准, 实现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全覆盖, 启动油菜良种补贴, 增加马铃薯良种补贴资金。大力支持脱毒种薯扩繁。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覆盖所有农牧业县 (场) , 将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适合山区作业的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及时增加补贴。

3. 完善农业补贴办法。

在全省范围内, 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发放效率, 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对财政补贴政策的知情权, 防止资金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 切实加大对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 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

坚持把“三农”作为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投入重点。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新增国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2009年起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中小型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着力提高特色优势产业的层次和水平

6. 积极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

稳定面积, 优化结构, 主攻单产, 增加总产, 把粮食增产的基点放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上, 保证粮食产量稳定增加。重点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全膜双垄沟播玉米、脱毒马铃薯等特色粮食生产, 加快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粮食产业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年在旱作农业区41个县推广全膜双垄沟播技术500万亩。

7. 加快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重点支持培育马铃薯、果蔬、中药材、现代制种、酿酒原料、油橄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片和产业带。中东部干旱地区和祁连山冷凉灌区, 着力发展马铃薯产业;沿黄灌区、内陆河及泾渭洮流域、徽成盆地, 着力发展反季节蔬菜、高原夏菜和加工出口蔬菜;平凉、庆阳、天水和陇南等地加快发展苹果产业带和经济林建设;定西、陇南等地加快中药材和花卉基地建设;河西等地着力做大做强现代制种和酿酒原料等产业。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 支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 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 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

8. 加快培育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骨干龙头企业。

落实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集中力量重点扶持一批与特色产业发展相适应、与终端市场相连接、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精深加工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 注重通过与银行共同筛选项目和贴息的办法, 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批有品牌、有实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精深加工企业, 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 提升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骨干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9. 加快畜禽良种扩繁和规模化健康养殖。

加大畜禽良种工程实施力度, 对推广畜禽良种实行财政补贴。加快建设一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继续落实生猪良种和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和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 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对奶牛生产大县实施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 确保奶源质量。整合资金, 大力支持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发展, 对标准化养殖小区 (场) 和养殖大户进行奖励,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农户发展规模养殖。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对规模养殖用地降低或减免土地占用费。加快优质牧草基地建设, 大力推广饲草料加工技术, 对青贮窖建设和购置饲草加工设备给予补贴。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 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

1 0. 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管理民主、权利平等的要求, 加大扶持力度, 强化示范引导,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仓储、营销、培训等服务, 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按产业、产品发展专业合作社, 从登记注册、人员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风险担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资助的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 1. 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 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 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 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 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 (渔) 药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继续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培育名牌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1 2. 加强农产品销售。

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 整合各部门信息网络资源, 定期发布市场信息, 为农民搭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服务平台, 促进产销衔接。积极培育从事农产品营销的农村经纪人及其组织, 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各种贸易节会等营销媒介开展农产品推介活动。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 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积极利用国际市场, 促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 免收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扩大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 加强大型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 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保护价收购, 鼓励企业增加商业储备。

三、着眼打基础、利当前、管长远, 大力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 3. 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

启动实施新增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 加大补助力度, 提高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 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 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加快“沃土工程”建设步伐, 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 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加有机肥, 减少污水灌溉, 不断改良土壤。大力开展保护性耕作, 提高土地肥力和耕地质量。

1 4.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继续抓好引洮供水等水资源配置保障工程建设, 加快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开工建设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 启动高扬程提水灌溉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实施2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建设质量。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依据规划整合投资, 推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抗旱水源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 重点抓好干旱地区旱作节水技术和灌区高效节水示范。加强对已建成水利设施的管护, 积极探索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 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 推进农村水权制度改革。

1 5.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抓好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齐全、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着力建设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现代物流配送中心, 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 逐步形成便捷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

16.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启动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河东地区水土流失问题。加大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中小河流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力度, 加强甘南黄河上游湿地保护建设和森林、冰川保护。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 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多渠道筹措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着力强化科技支撑

17.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 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 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繁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安全、农业节水等领域的科技攻关,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集成配套, 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18.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依托具有创新优势的中央和地方科研资源, 以马铃薯、玉米、草食畜、果蔬、油橄榄等优势农产品为单元, 组建省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 并在主产区建立产业技术综合试验站。围绕产业发展需要, 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示范、推广, 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 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新技术研发和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19.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粮油高产创建活动, 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技术的应用, 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集成装配、推广与应用,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的整体效益。

20.大规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着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扩大培训规模, 提高补助标准, 对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大规模开展技能培训, 整合培训资源, 增加经费投入, 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的能力。

21.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 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 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着力提升小麦、玉米、马铃薯等重点粮食作物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快研发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尤其是适宜旱作农业区作业的中小型农业机械。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鼓励和支持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22.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将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明确职责, 健全队伍, 完善机制, 保障经费, 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考评、分配制度, 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

23.积极发展循环农业。紧紧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培育农业循环产业链。大力推广以节水、节肥、节药、节能为重点的节约型农业生产模式,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着力培育辐射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 形成种养加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积极发展农业生物质产业, 推进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施乡村清洁和村镇绿化工程,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实行“以奖促治”, 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提高利用率,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深化农村改革, 增添发展活力

24.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把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 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25.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制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6.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让, 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严禁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规范征地行为, 建立和实行土地征用与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相配套的制度。

27.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7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为全省全面推进积累经验、探索路子。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8.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按照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 加快乡镇机构改革, 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投资投劳办法, 探索建立财政奖补制度。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

29.推进农垦企业改革。着眼于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聚集和释放生产力, 推进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注重把深化改革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垦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实现创新机制、减轻负担、发挥优势、增强发展后劲的目标, 增强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的融合, 垦区道路、水利、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六、发展公共事业, 改善农村民生

30.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 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加固和改造。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 开展门诊统筹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食品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力度,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加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

3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 把农村学校、国有农 (林) 场纳入建设范围, 2009年解决15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快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 全面落实城乡同网同价。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加强公路养护, 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 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乡镇通油 (水泥) 路, 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继续加大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力度, 建设户用沼气30万户。启动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进度, 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力争年内建成40万套抗震安居房。

32.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 完善扶贫政策体系, 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实行新的扶贫标准,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大力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积极探索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同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有机结合的路子, 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把贫困面大的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 加大扶持力度, 实行重点突破。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搬迁扶贫投入力度, 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特殊类型的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扶贫工作机制,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七、积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试点工作

33.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推进一体化发展。兰州、金昌、嘉峪关3市和市州所在地的一些区, 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和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县, 要从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 探索加快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率先推进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其他地方要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一体化发展。

34.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 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 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规划产业发展, 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县域流动。重点支持成长性强、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 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做大做强。抓好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加快小城镇发展, 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改善小城镇发展环境和基础条件, 引导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增强小城镇辐射农村、带动就业的能力,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35.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来对待, 着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 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 提高培训质量, 增强转移就业的能力。把农村基础教育的“两后生”同农村职业教育对接, 下工夫提高素质,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 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省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 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农村商品采购联盟, 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品消费网络。鼓励设计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符合农民要求、经济适用的生活消费品和建筑材料。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 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 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全面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加强农资产销调控, 扶持化肥生产, 增加淡季储备, 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农村发展农资连锁经营, 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保证农民用上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商品。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37.建立健全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 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 县 (市) 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组建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调整、充实和加强市县农村工作综合部门。

38.着力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三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和干部配备上体现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要谋大事、办大事, 紧紧抓住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着力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矛盾, 努力在农村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抓贯彻、抓落实, 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 抓紧细化实化政策措施,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真正把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39.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扎实开展农村基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双培双带”工程, 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 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构建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继续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创新村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机制, 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从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和回乡务工人员中选拔村干部, 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鼓励机关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建立完善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和养老保险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3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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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7日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服务“三农”,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推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到 2022 年底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到达 32000 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产业发展和深化就业为核心,增加工资性收入 第一条 推动镇域经济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巩固、发挥“八大产业园区”主阵地作用,大力推进民营科技园、机场南临空产业区、健康产业城、神山轨道交通产业园、和龙科技创新谷等园区项目尽快建设、投产,提高运营管理专业化水平,擦亮园区品牌。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健全助农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第二条 推动农民就近就业创业。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加强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探索对新吸纳区内农村户籍劳动者、依法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2 — 的企业予以奖励,促进企业就近用工。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农村创业人员和农村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和创业孵化平台,探索提高农村地区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扩大创业资助标准范围,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资助范围,鼓励农民创业。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重点围绕休闲观光、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培育创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农技服务、农机服务,培育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推动“粤菜师傅”工作深化,深入实施“百厨百店”行动计划,培养认定一批 “粤菜师傅”。实施乡村技能人才培育工程、乡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乡村紧缺专业人才招募计划,鼓励引导外出新乡贤反哺故里报效乡梓。

二、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新业态为纽带,增加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个。对企业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 3 — 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等贷款采取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区级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企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保鲜冷藏设备,种业发展,农业观光休闲,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五条

扶持农民合作社。对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区本级财政按 10 万元/年给予三年重点扶持。可对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 1/3 的扶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

第六条

扶持家庭农场。对新认定的白云区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个;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4 万元/个;对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且满足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的,从事具有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七条

探索“点状供地”政策扶持农业配套建设项目。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争取在我区试行“点状供地”政策,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 5%),由

— 4 — 区政府批准在该镇范围内,用于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乡村旅游设施或其他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融合发展。

第八条 加快乡村民宿发展。市场在营业执照中明确相关民宿开办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乡村民宿”,区相关部门出台对乡村民宿的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区级民宿等级评价标准体系,开展民宿评级工作,推动民宿品质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三、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增加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的标准和股权配合的方案以及成员资格认定和股权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大源村、五龙岗村等村为试点,逐步推开,同步开展村级政经账务分离及股份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

强化三资监管工作。出台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推广格式合同,要求各镇街围绕干部报酬、民主议事、重大事项审查备案等区级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村社全面梳理并完善组织章程等;充分发挥“三资”平台监管对基层稳定的促进作用,确保所有集体资产都要进入平台交易,把资产交易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成综合性数据平台;抓好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

— 5 — 促整改,确保制度在基层落细落地。指导各镇街把“三资”管理列入村社干部工资绩效考核,健全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推进留用地兑现。加快出台我区留用地兑现政策,切实推进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和指导村集体以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鼓励村集体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完成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鼓励留用地采用置换物业方式完成兑现、鼓励留用地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以完善保障为措施,增加转移性收入 第十二条

保障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到位。重点做好耕地地力补贴、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渔业柴油补贴、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等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工作,严格“一卡通”管理,确保资金如实足额按时发放到户。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配套措施,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宣传推广工作,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提升投保理赔服务,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探索结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主导产业,开发区级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适度提升区级保费补助标准,降低农户保费负担。

第十四条

深化“脱贫攻坚战”。继续落实区级扶贫帮困及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区级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激励机制,将生态激励、生态补偿、生态保护、精准扶贫与

— 6 — 保障基层组织运转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作、实现生态保护和有效发展的新路径。区财政对村集体经常性收入低于 50 万元以下的村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使其村集体收入兜底保障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封顶。同时,探索建立有效的相对贫困户家庭成员帮扶机制,通过促进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等手段,增强贫困户自身的造血功能。

第十五条

加快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出台白云区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收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增收各项措施;对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并、统筹整合,形成政策合力;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实施效果跟进评价,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5

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1-01-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营造优良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深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发展。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允许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二、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升级转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一年内一址并存;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改变的,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程序办理。对因实际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转型升级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其经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以便各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引导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经营或外商投资合伙经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积极尝试核定新行业。

四、扶持本地优质企业上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支持企业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登记瑕疵,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企业经营时遇到的各类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发起人变动而修改章程,允许其办理备案登记。对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实行即来即办。

五、支持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深圳。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引进重大项目,企业登记部门要提前介入,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登记的准备工作,为企业登记提供个性化优质高效服务。对筹建期长,且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事项。

六、鼓励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子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七、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

八、完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为了配合我市医疗机构改革,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自主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允许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九、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积极探索在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设计、科技开发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该证明仅作为办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地址或注销登记,否则将视为无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十二、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待条件成熟后向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三、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在其住所之外增设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选择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增设的经营场所直接登记于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内,无需另行申办分支机构执照。但企业在增设的分支机构固定场所从事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应条件,该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十四、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五、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实施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试行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制定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办法,进一步拓宽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向公司的出资,允许其办理注册登记。

十七、允许企业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企业守法经营,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困难的,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十八、支持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设立登记时可免提交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须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缴足。

十九、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3个以上大类的,与我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的,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经营特点。

二十、允许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可突出使用其字号,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前。

二十一、允许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简称。为扩大企业知名度,突出企业字号,企业可选择在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名称及简称。

二十二、扩大“深圳”字样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深圳”,允许上述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

二十三、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实行全市企业名称网上申报,集中核准;利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或市场监管局外网核实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实现各部门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共享,推行电子名称证;暂停收取所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费用。

二十四、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向企业化经营发展。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申请改制设立公司的,允许其保留原字号。允许个体工商户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者,如经营场所不变且有关前置审批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与场所有关的前置审批文件。

十五、支持各类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升级转型。对在已合法登记的各类商品市场内的摊档(包括独立门店)经营的,允许经营者自主选择是否单独申办营业执照。市场内经营者经营项目属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取得审批的,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品市场内经营行为统一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管理,市场开办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六、临时占道经营者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经营,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已发营业执照的,执照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换照。

二十七、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准营业执照有效期。对于根据清无疏导政策核发执照有效期到期,其他登记事项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换照登记,由申请人签署换照申请表即可,无需提交其他文件,同时免予收费。

二十八、支持餐饮服务业规范发展。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时,免予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在满足基本功能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下,专营小吃店和凉茶、糖水制售等饮品店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小型餐馆可设置2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专营小吃店可设置1个以上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1个以上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如无法设置固定专用餐饮具清洗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小型中式快餐店可设置配餐间或带推拉窗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6

长沙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长沙市大力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要组织形式,重点扶持,强力推进,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有力推动了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截止去年底,全市有合作社1564家,入社农户27.12万个,带动农户29.16万个,全市近60%的农户参与了合作生产经营。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动长沙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对接市场,在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此认识,市里专门下发了《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了区县(市)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十强十快乡镇”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评选表彰十个优秀合作社,强力推动合作社的发展。据统计,近两年长沙市新发展合作社1073个,是2009年前历年累计数的2.2倍,目前发展势头仍然强劲。

二、坚持示范引领,提升发展质量。实施典型带动、重点推动战略,采取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措施,突出典型示范抓带动、突出优势产业抓发展、突出“三会”建设抓规范。为强化社务管理,市经管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将组织规模、组织机构、章程制度、会计核算、成员账户、合作关系等列入了示范社标准化内容,扎实抓好制度健全、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等基础工作。自2006年以来,先后组织实施了“111工程”、“123工程”、“322工程”。近两年,长沙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纳入了为民办实事项目。通过示范社的建设,不仅为合作社的发展树立了一批成员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产业优势较明显的典型,而且还打造出了一

批全国性的样板合作社。宁乡县金醇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为全国烟草种植综合服务的样板社,其成功经验在全国进行推广;望城县格塘隆平高科种粮合作社、宁乡县流沙河土花猪养殖合作社受到到了农业部的表彰;浏阳市朝阳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成为了湖南省科普示范基地。

三、创新发展机制,推动土地流转。鼓励农户采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入股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或将土地出租给农业企业经营,达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土地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成为土地经营主体。到目前为止,全市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土地专业合作社达到151家,直接流转承包土地17.8万亩。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一是农户变土地承包权为股权,变承包土地资源为资本,既能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能确保农民长远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合作社集中农户承包土地,进行出租经营或统一经营,改变了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经营格局,既能以合作社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减少市场风险,又能扩大参与市场竞争的话语权,更有利于经济纠纷的解决;三是以村组为单元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既可以解决有限期承包与长期不变的制度衔接问题,又可以满足受让土地企业和个人相对稳定较长时间流转土地的要求,确保了受让土地经营者的投资效益,从而实现了多方共赢。

四、强化政策扶持,创优发展条件。近几年,市县两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市工商局对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免费注册登记;从2006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合作社示范社建设,2008年增加到600万元资金。对合作社向部、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基地认证、商标注册、建设用地手续,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对合作社进城定点销售农产品的,其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核发进城通行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合作社按照流转土地面积3%的比例,优先安排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产品加工

和设施建设;税务部门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认真落实了税收减免政策;市县两级都把合作社负责人纳入了“阳光工程”培训范围,全市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培训的合作负责人达3160人次,获得农村经纪人资格证书达1870人次。虽然近年来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与兄弟市州的强劲发展势头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努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助推全市“三农”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关于切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篇7

日期:2014-09-16 15:30 作者:彭丹梅 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2000

本报讯 日前,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意见》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70%以上的合作社具有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并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合作社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要求合作社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依法登记注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公平合理分配收益,定期公开社务,坚持诚信经营,稳妥开展信用合作,推进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扶持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落实和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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