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实施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岗位目标管理研究

2024-09-12

监狱实施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岗位目标管理研究(通用4篇)

监狱实施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岗位目标管理研究 篇1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民警既是执法者,又是特殊园丁,是一个高负荷、高危险性,长期处于应激状态的特殊职业领域。在监狱体制改革进程中,按考试、考核实施职业资格准入,按监狱工作的需求设置岗位,按岗位要求设置能力结构,按能力结构需求设置目标责任制,改革和创新管理模式,科学设定管理项目,把握制定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建立高效的目标考核体系,激发监狱民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以新的思想、新的举措,推动监狱工作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新的发展。

关键词:监狱警察;岗位资格;目标管理;

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监狱执法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能否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最终效果能否体现,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质量能否提高,关键在于监狱是否能顺应时代发展,优化人才结构,推进人才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创新。特别是监企分离后,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体制向多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转变。

一、从监狱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构建监狱警察岗位资格的框架

监狱警察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人才的机会。这种公务员资格准入机制,使监狱警察队伍的规模一直保持着动态稳定,逐年增加,无论是年龄结构还是专业结构、素质结构,比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要实现监企分离,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现行的警察队伍建设无可回避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司法部在《2004—2007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工作规划纲要》中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针对现有岗位和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明确岗位的具体职责,设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家型人才。

(一)按考试、考核、培训实施岗位资格准入

《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尽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肩负的历史使命上,尽快实现由看守型向教育型警察的转变;从具备的基本素质上,尽快实现由低层次、经验型向高层次、专业化、知识型警察的转变;从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上,尽快实现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公正执法的转变。要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因此,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调整优化队伍结构,要建立“严入宽出”的监狱民警队伍管理机制,既要从“入口”抓起,严格岗位考评,推行监狱民警岗位资格评聘准入制度,严格各个岗位的定岗、定编、定员,把有限的编制用于引进监管改造专业人才。同时又要通过优胜劣汰、畅通出口,优化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结构。再是对现有的“大锅闷”培训机制、内容、方式、方法进行调整,按现有岗位对现有人员分类、分岗培训,坚持“凡进必考”、“凡晋必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训什么”的原则,开展“滚动式”、“周期性”的岗位专业培训,突出加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和警体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和监狱警察职业岗位准入机制。

(二)按监狱改革的需求设置岗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健全,我国的不少行业都发起了如火如荼的职业、岗位资格化“运动”,如律师职业化、教练职业化、裁判职业化、会计师职业化、法官职业化等等,公安机关推行的刑事警察岗位资格、交通警察岗位资格、禁毒警察岗位资格、治安警察岗位资格、网络警察岗位资格等等。为我国职业和岗位资格化的发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从监狱体制改革、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实际需要来设置岗位,主要分为刑罚执行岗位、狱政管理岗位、教育改造岗位、劳动改造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

(三)按岗位要求设置能力结构

现代监狱管理需要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因此,所设置的刑罚执行岗位、狱政管理岗位、教育改造岗位、劳动改造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都有素质能力结构的要求。首先,要求每个岗位都要有人际沟通技巧的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其次要着力培养警察的持续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监狱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再次要全面提高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狱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应用写作和口头表达等能力,促进能力、学力、实践经历和科研能力同步发展,尽快改变监狱警察素质单

一、技能单

一、教育培训滞后、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信息人才紧缺的现状。

(四)按岗位能力结构设置目标责任制

随着监狱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大部分监狱于90年代初期便开始推行民警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各级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民警的岗位情况和目标管理的基本原理、规则和要求,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探索,基本形成了比较适合现代监狱工作实际的民警岗

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体系,对保障刑罚的执行,罪犯的改造,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各项警务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根据监企分开的新形势、新规则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是民警岗位责任制和目标内容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岗位责任制过多过细,指标面面俱到,特色目标、重点目标不突出,必达目标、争取目标不明确,重结果轻过程,重数量轻质量,束缚了基层单位的手脚,影响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致使目标考评的绩效导向难以体现。

二是考核范围不全面,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是:重生产经营管理,轻思想教育改造;重业务素质考核,轻队伍管理;重普通民警考核,轻领导干部;重基层单位考核,轻机关科室;管理力量薄弱,手段方法陈旧,缺乏技术支撑;忽视了警种之间、岗位之间、年龄之间的差异,挫伤了民警的积极性,致使考评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三是流于形式、走过场,目标考评组织体系没有理顺。多头考评,层层加码,造成基层单位疲于应付,不堪重负,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目标的运行过程难以全面管理、监督控制,致使年终结帐时不能结硬帐,考评的及时性、准确性、严密性、公正性受到影响。

二、改革和创新监狱警察岗位目标责任制

目标管理是一种融岗位责任制与奖惩制为一体的现代管理方法,由计划、实施、考核、反馈等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计划即目标的制定至关重要,须将目标管理这种现代经济管理的方法和数字化管理形式相结合,并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监管工作的一个有力杠杆。

(一)科学设定岗位目标管理项目。这是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的基础。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讲,成败归因理论认为:“人们做完一项工作之后,往往喜欢寻找自己或他人之所以取得成功或遭受失败的原因。”美国心理学家维纳对行为结果的归因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探讨,并把归因分为三个维度:即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稳定归因和不稳定归因,可控制归因和不可控制归因;又把人们活动成败的原因即行为责任主要归结为六个因素,即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务难易、运气(机遇)好坏、身心状态、外界环境等,从成败归因理论的观念看,制定目标管理要考虑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制定岗位目标要讲究科学性、合理性。监狱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还有执行过程中的很多不确定因素,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整体目标。整体目标能否带来最佳效果,关健要看这种目标是否具有激发力量。管理学认为,激发力量靠两个因素,一是目标效价,二是期望值。目标效价是人们心目中达到目标满足的程度,目标太高或太低会影响人们的情绪。期望值是人们期望目标实现的可能程度,如果超过目标则会喜出望外,如果恰好完成目标可能保持住自身的积极性,如果经过努力完不成目标则会垂头丧气,所以我们在制定目标时要充分运用教育心理学成败归因理论的原理,不宜太高,太高了即使采取最有效措施,加再大努力,也不可能达到目标,成为“空想目标”,会使大部分人丧失信心;但也不能太低,太低了是举手之劳,不仅鼓舞不了士气,起不到竞争的作用,也不能调动大家积极性、创造性,会使大多数人侥幸取胜。适当、科学、合理的目标,可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保持积极向上的稳定状态,从而保证人人身上有目标,个个肩上有压力,并“跳起来才能摘桃子”的竞争激励氛围,使目标的激发力量得以实现。

二是制定岗位目标要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所谓针对性就是要有的放矢,重点突出,不盲目求高求快,而应求实求是。监狱机关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警种、不同的管理层次,工作的重点和职责范围有不同的要求,制定目标时要根据各单位、各岗位、各警种、各层次的实际情况,使目标尽可能地符合客观实际,体现不同的特点。同时还要注意目标的系统性,即内部分支机构要围绕监狱机关主体,从全局出发,确定单位总体目标,部门分目标和个人(岗位)子目标,实行决策民主化。这不仅可以集思广益,使目标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而且可以使大家对组织目标产生认同感,内化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增强内驱力,建立起完善、规范、上下配套、条块结合的目标体系。

(二)量化、细化、硬化工作任务。这是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的核心。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各基层单位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在大的原则指导下,尽可能进行数字化处理,能够量化的一律量化,能够分解的尽量分解,变软任务为硬指标,使目标管理导向更加明确,依据更加清晰。

一是制定岗位目标要注意准确性和可评性。即质和量的统一。目标包括目的、数量、质量、时限等,可用数字表示,有时也可用质量和时限来衡量,这是检验目标的尺度。如监狱数字项目、监狱经济项目、法制建设项目、科教兴警项目,改造率、矫正率、违规率、处理率等都用数字可算、用度量可测。要提出目标的定性要求和定性指标,做到明确具体,到位到人。空泛的或者含混不清的目标无法检查、评估,缺乏考核评价的依据,目标管理就会流于形式。

二是制定岗位目标要有主动性和竞争性。即重点突出又兼顾一般。监狱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教育、改造、管理、转化,但是每个单位、每个警种、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重点,要针对本监区、本部门的突出问题,集中有限的资源和精力,确保主要绩效目标的实现。如司法部工作目标要求各监狱不允许出现影响全局的大事,在押罪犯的脱逃率严格控制在十万分之一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般监狱都不可能有脱逃的“指标”。确保重点工作都能在目标责任书的项目设置上得到充分体现,又给予各单位、各民警一定的自主开展工作的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做一些有创新、有特色的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民警争先进位意识,增强民警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激发其工作的热情和活力。

(三)建立高效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这是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的关键。目标管理考核是对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分解而产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是对部门、个人完成目标的检查、确认和评价。通过它的监督和控制职能,促进目标的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一是加强对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实现目标管理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目标管理的各个环节;树立强烈的目标意识,从指令指导转向目标导向,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和考核。

二是坚持职、权、责、利的统一。职、权、责、利是实行岗位目标管理不可缺少的四个因素,它们必须对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担任一定的职务,就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力;运用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职务,使用权力,承担责任,就应当得到相应的利益。有职无权、有权无责、有责无利是无法实现目标管理的。职、权、责、利相统一,是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是坚持行政、经济手段的统一。行政方法是实现管理功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大家明确目标、统一认识、统一纪律、统一行动,有利于对全局全过程进行控制和协调,也有利于在总目标下,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宜采取灵活的处置方法,特别是能较好地解决紧急非常情况下的特殊问题,但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物质利益存在差别,只有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用,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相结合,才能使管理灵活起来,形成一种强大的机制。

四是制定切实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制定考核标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目标任务的主客观要件,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尽可能地用数量、质量和时限去体现指标。考核的内容上应增加涉及警务、营区、内务、生活、队列等方面的工作现场标准,增加监狱民警岗位应知、应会、应掌握的专业技能标准考核条款。考核办法要达到即具体又简便易行,坚持日记事、月检查、半年抽查、全年总评的考核机制,平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全程监督控制,实行动态考核,及时运用考核记分的办法,以实际和贡献大小说话,考核结果作为升职升级、提拔任免、记功嘉奖的依据。设立专门的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聘请业务专家,对考评指标论证,确保考评指标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

五是加强岗位目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激励机制是监狱民警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核心和精髓。奖惩是实施目标管理的重要一环,只有坚持公开、公正、量化的评估标准,增强奖惩、激励的透明度,切准奖惩、激励的时机,把握奖惩、激励的导向性,才能有效地保证目标管理的良性循环,发挥激励作用,实现整体效益。

监狱实施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岗位目标管理研究 篇2

一、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的意义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掘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广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一、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就对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9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会同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等省行业主管部门,印发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因此,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根据浙江省文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印发的《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省厅结合行业特点,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县级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例如,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正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3%、副高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12%、中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0%、初级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的45%。适度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同时,可以有效地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起到提高专业人才队伍水平、优化专业人才队伍结构的作用。

第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能够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一是为事业单位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最终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模式;二是为与事业单位“工改”政策相配套;三是为促进人才流动,实现社会公益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

二、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岗位管理的新机制,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于文广系统各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不同,使整个系统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存在诸多难题,例如,首次设岗聘用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各单位岗位内部等级比例设置、岗位分级的条件及“双肩挑”人员岗位的确定等,是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只有妥善处理这些重点和难点,才能使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岗位结构矛盾突出,岗位分配困难。近年来,由于各单位加大了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对较低,高级资格职务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有的单位远远超过省规定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15%),例如,我市文物单位人才队伍结构:高学历,高职称。10个在编人员:1个正高,2个副高5个中级,2个初级。学士研究生2个,大学本科5个,大学专科2个,高中1个。而有些单位学历低,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弱,高级资格职务人才较少,且近期晋升人员也少。若由本系统各事业单位根据《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自主计算出各层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进行设岗聘用,则出现部分单位高级人才岗位不足、无法聘用,部分单位高级资格职务人数明显偏少、空缺岗位浪费的现象。这就造成系统内同类人才待遇不一,人才资源分配不均,首次岗位聘用矛盾激化,导致首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难以完成。

第二、岗位分级条件是难点,岗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可分为13个等级,正高一至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助级十一至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每一级别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基础。如何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分级,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每一级别岗位的分级条件是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难点之一。在确定岗位等级之后,应该要确定各等级岗位在聘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要求等。但事实上,各单位将岗位设置数据上报之后,才开始逐步修订岗位职责,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第三、“双肩挑”人员岗位难以确定。“双肩挑”人员在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文件中有明确的定义,是指既承担着专业技术职责又担负一定的管理职责。本系统下属事业机构存在单位较小,人数较少,但既担任领导职务又承担专业技术职责的“双肩挑”人数较多。按照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也就是说“双肩挑”人员一人兼了两类岗位是政策不允许的。因此,如何确定“双肩挑”人员的岗位,是设岗工作的难点之一。

第四、改革不够彻底,没有形成良性的竞争与激励机制。按规定首次设岗聘用工作是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所以,本系统没有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良性激励机制或惩罚机制。尽管各单位公布了各类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岗位等级、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进行公开应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首次岗位聘任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人人有岗位”的状况,没有真正实行择优聘用的竞争机制。同时,未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这将对今后的岗位竞聘、续聘带来诸多困难。

三、改善县级市文广系统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的对策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要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原则。

第一、统筹规划,科学确定岗位总量与结构。本系统的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实施工作既要根据上级的政策,又要结合下属事业机构单位小,高、中级人才数量不一,人员知识结构、業务能力、学术水平相差较远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考虑文广事业发展目标、人才队伍建设方向、杰出人才晋升空间等因素,由主管局按规定的结构比例,统一核算整个系统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依据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的原则,分配到局属各单位。并对各单位岗位聘用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管理方式,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功能和职责,在主管局下达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第二、精确测算,认真研制岗位聘用的实施办法。主管局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摸清本系统所有职工的职称资格年限、科研业绩成果等具体事项,分析局属各单位事业发展、人才晋升趋势对岗位结构比例的需求。对本系统崗位设置和聘用的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特别是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本系统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岗位聘用时,在主管局核准下达的各层次不同等级的岗位总量限额内进行聘用。同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五级岗位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八级岗位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十一级岗位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新晋升为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资格的,均分别聘任为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这样,既保证了整个系统岗位聘用政策的统一性,又确保了首次岗位聘任平稳过渡的顺利进行,使空缺岗位得到有效利用,人才资源分配得到合理优化。同时,适当留有空缺岗位,为年青人才晋升留有空间。

第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主管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任组长,分管局长直接负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人事科长具体指导、督促。要求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在《慈溪市文广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标准、任职条件)和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岗位实施细则、聘任条件等重大事项,均需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至主管局备案审查。

第四、稳定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高水平人才脱颖而出。既要考虑各类人员为文广事业发展做出的贡献,又必须调动高水平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升档条件时主要侧重于业绩水平、学术贡献和发展潜力,向高层次人才倾斜,鼓励高、中级业务人才积极从事各类科研工作,多出精品。特别是业绩杰出者可不受资历的限制,申报高一级岗位。另一类,为稳定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双肩挑”人员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由本人根据自己的职级等情况,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经批准,每个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规定的总量外,可增加2个专业技术岗位名额,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这就将管理岗位上的科研型人才引导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来。

第五、完善聘后管理体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标准要以文广事业发展目标为基础,要有利于文广专业队伍结构优化和团队建设,要适合各级专业技术人才个人发展需要,要能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采用分类评价的方式。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德、能、勤、廉,又要考核其科研学术水平,既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特点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分级地进行个人业绩考核,又要进行团队建设考核,既要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又要进行季度考核。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强化同行专家特别是系统外同行专家、专业人士和外围人士在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并积极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监狱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心得 篇3

响应上级监狱党委的号召,围绕“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这一中心环节,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大练兵活动。此次活动立足学习练习,重在素质提高,大练兵内容涵盖了监狱民警各方面的素质要求。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警事技能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心里素质等共七种素质。此次大练兵活动,是上级的英明决定,同时也是我们一线干警进行再学习,再教育,再练习的大好机遇,类似的活动,对我们监狱民警来说,来之不易,少之又少。

开展大练兵活动,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心《决定》和“二十公”精神;是巩固发展“大讨论’活动的战果,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监狱工作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高监狱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人民监狱为人民”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监狱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练习有素的正规化的纪律部队的迫切要求,是保护广大监狱干警实实在在的行动;是真正实现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二者相统一的根本途径。

江总书记深刻指出:在监狱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中心《决定》和“二十公”明确要求,各级监狱机关必须把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队伍建设,为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机关要维护好重大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切实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公家治安长久,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实施素质建警,强化教育练习,努力建设一支练习有素的正规化纪律部队。不断提高监狱队伍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和综合作战能力,确保监狱机关依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

多少年以来,全国监狱系统始终以搞好监狱工作,强化队伍治理为目标和中心,“尤其在队伍建设方面一直在进行着坚持不懈的努力。无论是以前的“三讲”、“三项教育”、纪律作风整训,还是“我与安全”大讨论活动,都是基于这一点开展和进行的。此次大练兵活动立足以人为本,以基层和一线监狱民警为重点,开展广泛深入的练兵活动,目标是力争实现加强基层、壮大基层、提高基层为目标,使我们广大基层民警人人适应岗位,人人精通本职、人人胜任职责,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能手”

常言道:“拳不离手、曲不离口”,我们监狱民警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处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全民奔小康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面对的情况日趋复杂、势必要求我们要有灵敏的身手,强健的体魄,要达到政治精,业务强,素质硬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监狱民警学习练习的机会太少了,尤其是体能练习和专业知识练习,希望大练兵活动能够长期持久地开展下去,使我们一线民警得到一次“充电”补充的好机会,从提高个人素质着手,逐步实现提高整个队伍建设。我认为,大练兵活动要出效果,必须循序渐进,长抓不懈,才能实现。

监狱实施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岗位目标管理研究 篇4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数28 更新时间:2011/4/20

各设区市国资委(办)、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规定年限,并经企业聘任或任用,现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和处理法律实务工作能力,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八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满2年;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4(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具有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或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可评定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第十二条 对符合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申报人员,经评审委员会90%以上委员同意,可破格评定为相应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法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或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的有关专业人员;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国资监管机构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委托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企业审核后,由所在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受理、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适当方式公示;

(六)领导小组讨论认定;

(七)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授予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律(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2-4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相关原件经认证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留存备档。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自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选取9-11位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低于1/2,组成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其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议的领导小组内部人员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呈报的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集体评审,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实。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省国资委收回其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二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教育管理,督促企业法律顾问勤勉高效履职,对工作消极怠慢、失误较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警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相应等级的经济、会计、统计、工程技术、高等教育等系列职务。

第三十二条 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确认后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并委托本评审委员会评审。

上一篇:小学生交通安全课教案下一篇:绿的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