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2024-06-05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精选11篇)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篇1

1.报告程序:一般差错当事人当天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护理部报告;严重差错及事故立即口头向护士长或科主任、护理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护理部及时主管护理院长报告。

2.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患者用过的药品、血液、器械、标本、检验报告、病例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销毁、涂改、弃掉,以备鉴定。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科室(病区)及时组织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确定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登记表交护理部;护理部每月组织科护士长进行讨论一次,并把定性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科室,科室一周内再将登记表返回护理部。

4.各科室(病区)设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记录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

5.患者有投诉并要求经济赔偿时应及时向医务部报告,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篇2

药品调剂工作是患者就医的最后一道环节, 差错一旦发生, 不但会延误疾病诊疗, 危害患者生命安全, 也会对医院以及社区造成不良影响。2007年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为临床药品调剂以及处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当今社会里,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降低药品调剂差错的发生, 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为此, 笔者对药房调剂差错事故进行了总结, 并提出了预防对策, 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1差错事故分类

1.1 医师处方的因素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医师处方常见的处方错误有: (1) 处方信息不全或错误:现在医院多使用电子处方和机打处方, 打印的字迹不清晰, 在医师疲劳或忙乱的因素作用下, 可能填错或选错; (2) 药品名称、规格及剂型错误:医师对于临床药品商品名、化学名、规格及剂型的不熟悉, 如硝苯地平片和硝苯地平缓释片 (控释片) 的混淆; (3) 用法、用量错误; (4) 禁忌证错误。处方错误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医师对药品的适用证和禁忌证不熟悉;笔误或者机打手误导致。

1.2 护理调剂的因素

护理工作是住院患者药品调剂的重要环节, 护士对从药房领回的药品核查不严格或者因药物配伍禁忌, 会使药效降低或出现理化反应[1], 如发生沉淀、浑浊、分层等, 轻则出现药品浪费, 重则出现不良反应, 危及患者生命, 甚至导致医患纠纷。现在住院处处方多实行划价制度, 在取药中出现少数药品短缺造成处方漏记等现象, 有的则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破损、遗失。在这些情况下, 护士对药品审核不严, 医嘱执行有误时, 容易发生医嘱执行有误和药品的错发。护理中调剂的差错大致分为两类:护理人员对药物配伍禁忌的不了解以及临床中对药品的核查不严格;配药时个别护士缺乏责任心, 抽吸不彻底, 粉剂溶解不完全, 残余药量较多, 造成药品浪费及患者经济损失, 影响疗效。

1.3 药房调剂的因素

药房是药品调剂的最后一个环节, 无论在门诊还是住院都需要经过药房发放药品。因此, 在药品调剂中, 药房的责任重大。目前, 在药房药品调剂事故中, 多数是由于管理制度和药师责任心不足导致的。客观因素上, 药品外包装相似且摆放位置相邻, 导致拿取时发生混淆;主观因素上, 药师没有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没有认真审核处方等导致差错发生, 有些特殊说明的药品没有在药袋上书写医嘱特殊说明, 甚者没有仔细审核患者基本信息, 导致药品误发。

2防范措施

2.1 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各级监管

建立和健全药剂科规章制度, 组织药品调剂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注重职业道德的培训, 以提高和培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以及对工作的自觉性。差错的发生多为个人工作失误, 在医院这样多级流程的工作中, 完善的制度和监管可以避免此类错误的发生。如医师的三级查房诊疗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和药房管理制度, 将各级医务人员的责任、义务明确划分, 通过各个流程各级人员的互相管理和监督, 将药品调剂事故发生的几率降至最低。

2.2 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高素质的医务人员是避免药品调剂事故的根本方法。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 必须从职业道德、法制观点、业务素质、语言技巧等全面入手、全面提高。医师方面:提高专业素质, 努力吸取最新的医药知识, 为患者提供个体化[2]的给药方案;护士方面:全面掌握各类药剂配伍的禁忌关系, 严格配药配液的操作过程;药师方面:定期学习新进药品说明书, 严格遵守药品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审核药品生产日期, 清查药品是否过期、变质等问题。

3差错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医疗机构不但要尽量避免药品调剂差错, 而且当差错发生后需要积极地解决和应对[3]。针对不同的差错, 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如药品发放错误、药品过期或医嘱使用方法错误, 可以通过接诊医师以及接诊记录中患者的电话联系患者或家属, 及时追回药物;护理配药的差错, 一旦发现应及时停止医嘱执行, 留院观察患者生命体征, 如发现异常, 立即采取对症治疗和处理[4]。

针对现有药品调剂差错的现状进行原因分析, 找出尽量避免的措施和方法, 同时积极学习药品调剂相关法律, 从各个方面避免药品调剂差错或事故的发生, 对保护医务人员以及加强医院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侯宁.应重视注射用药静脉给药配置[J].实用医技杂志, 2003.

[2]唐蕾, 戴建子, 陈孝, 等.开展药物咨询工作, 全面提高药学服务质量[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5, 25 (12) :1168-1170.

[3]徐蔚芝.药品调剂差错事故的预防和处理[J].护理研究, 2005, 19 (12) :1091-1092.

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篇3

1.检验科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或发现人员及时登记所发生之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等,并及时组织讨论。

2.发生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科室应及时报告医务部、院领导;立即采取措施抢救病人,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试剂应妥善保管封存,血液标本应保留三天,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各种记录。

体检中心差错事故和投拆处理制度 篇4

1、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2、建立差错事故和投诉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投诉应定期讨论,重大事故应立即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及防范措施,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给投诉人以答复。

1、认真执行《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健康体检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2、在本中心内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投诉应定期讨论,重大事故应立即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及防范措施,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给投诉人以答复。

3、发生差错或事故后,若留有残存的标本和试剂应予以保留,以便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挽救措施,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根据情况,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健康体健中心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对已发生的事故应严肃处理。凡属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医疗差错的按《医疗缺陷判定标准》处罚当事人及行政处理;凡经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根据其医疗事故等级进行相应处罚。

6、投诉电话:

电子信箱:

差错事故和投诉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和投诉登记制度,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投诉应定期讨论,重大事件应立即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及防范措施,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给投诉人以答复。

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篇5

一、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由本人及时登记发生事故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二、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三、发生事故差错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护理部、科主任。事故差错责任者,应在3天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四、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五、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本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篇6

一、科室有登记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和缺陷、事故经过、原因及后果的记录本,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记录。

二、凡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和缺陷、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和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和护士长及时向护理部报告,如需抢救者应立即组织人员就地抢救。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不理不良事故,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三、当事人及科室要认真记录事发的详细经过,主动填写护理不良事件、缺陷或护理事故登记本。

四、护理不良事件、缺陷、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缺陷或事故后,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药品的药瓶、输液袋、输血袋及护理所用物品和有关病案及资料,不得隐藏、销毁和丢失。

六、情况没检查清楚前,科室人员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做解释。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护理措施。

酒店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篇7

2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经验,找出规律,落实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事故最先发现者,要立即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组织抢救和处理,而后逐级上报:对多人重伤、死亡和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职工等)于事故后24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上级机关报告,如事态继续扩大,则应每隔24小时报告一次。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定“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不超过2天,重大事故的不超过3天。

3、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者,持有休息证明,才能填写事故报告单。

4、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亦应填写事故报告单。

酒店管理制度Q/YRGZ―ZY―02―20125、填写事故报告单必须严格认真,内容详细,字迹清楚,项目填写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施延,弄虚作假或隐满不报,否则视情节严肃处理。

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篇8

一、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要及时、准确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情况,要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情况,电话报告完毕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对报告的重大事故、险情和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要随时上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交通局。

二、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污染、中毒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三、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行车安全要建立驾驶员档案、事故档案、安全管理文件档案、安全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安全档案纪录、安全例会纪录,晏全活动记录。驾驶员档案一人一档,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各种档案记录要详实、完整、准确、统一。

差错事故处理的通报 篇9

各科室:

XX同志在为患者换药时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将病人的药物换错,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该科室即对事件进行了内部处理,积极取得了患者的谅解并主动上报。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原则,医院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为严肃纪律,保障患者医疗安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经院支部、院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关科室及当事人以下处理:

一、对XX科提出全院通报批评,科主任、护士长写出书面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开展科室内部质量整顿,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对XX同志本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并处罚款100元,要求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各科室应以此为鉴,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摆本科是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展开讨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XX医院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项目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七、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项目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三、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四、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五、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六、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七、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八、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项目综合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十八条 事故结案后,事故发生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批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第六章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二十条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环保部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六、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十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十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公司或局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4、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 通报批评

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四、未按国家或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一起较大或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第三十一条 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项目执行,并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篇11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地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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