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7-11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8篇)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1

人力资源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是组织的重要战略资源,它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组织战略的成败。人力资源战略对组织具有持久的、长期的影响。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集权式管理模式

1.人才选择面狭窄,无法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选择人才的范围狭窄,必然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人才得不到信任,没有足够的安全感。

2.集权式管理模式容易导致企业战略决策失误。企业决策灵活,仅以经验、直觉为基础。信息收集、处理、利用没有规则,信息沟通方式单一,信息成果准确性及操作性较差,对于市场研究、政策分析和管理咨询等现代信息服务较陌生。

3.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企业仅凭投资人的经验和常识,靠简单的信任和亲情去约束人,以人情代替制度,使企业管理制度扭曲,难以形成制度化管理。

(2)人才使用缺乏信任

企业在人才选用和晋升时,被考虑最多的是人才对企业的忠诚,上下级之间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任,对员工采取“不放心、不放手、不放权、不放胆”人方式。

(3)对人力资本的开发管理投入不足

在企业看来,只要有钱,什么人才都可以引进来;只要给钱,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做什么。企业只注重人力资源的“可用性”和“配置性”,忽略人力资源的“发展性”和“资本性”。

(4)企业文化建设薄弱滞后

企业文化是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特有的文化形象。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调适功能。企业未把企业文化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并加以充分重视,职工个人的价值取向与企业的管理理念、发展战略等也没有充分形成一致。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企业的奋斗目标、经营理念难以达成全员共识,企业精神缺乏鲜明特色,企业凝聚力明显不足。

忽视了以人为本的文化建设,导致了企业缺乏人性化的考核体系及必要的民主监督制度;缺乏企业的文化功能;而对企业员工的成长,只要求员工注意集体利益,忽视对员工的贡献、回报。同时,即使有一定文化理念的企业,对文化创新的认识也不够充分,没有制订企业文化发展规划,未将企业文化建设列为企业经营者的主要工作。这些对于员工来说不具备约束和激励作用。

(5)绩效考评、激励机制不健全

1.考评的目的不明确。企业在制定考评制度时管理者更关注“事后控制",考评的目的限于事后的评价,导致考评人员和考评对象为考核而考核,考核工作得不到重视。

2.考评标准不科学。考评项目过于笼统,内容不完整,缺乏量化指标,设定指标时考评对象没有参与进来,考评人员主观性较强,导致考评结果争议大。

(6)人才培养缺乏规划

企业在人才开发方面普遍缺乏前瞻性和计划性,等企业用人时才去找人,缺乏人才储备观念和人才利用统一规划,致使因为人才缺乏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企业只有把自身的发展与员工的发展相联系,员工才能看得到希望,对企业充满信心,最终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7)没有贯彻实施人事法规政策

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现象普遍,甚至没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拖欠、工资。

1、机制不健全,有“法”似无“法”。

企业不是没有统一规章制度,而是零散于各部门的规则,切沦为摆设,没有用机制去“串”起来,实现“联动”而已。

2、人治大于“法”治。即人大于“法”、情大于“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个人靠权利、靠命令、靠指挥,来使企业正常运转。首先,用命令和指挥手段去操控企业越来越不灵,企业大了,部门多了,命令有时“鞭长莫及”。其次,“人治”大于“法治”,使员工产生越来越多的不满情绪,他们迷茫、困惑和抱怨,而积怨一旦加深,人,也就离走不远了。

(8)对人才重视不够,员工稳定难,核心员工积极性受挫

1.即用即招现,缺乏人才储备观念。企业忽略了人不仅有生存需要,还有安全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等,这种人才战略的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短缺,使员工缺乏归属感和稳定感,造成私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

2.对核心员工来说,报酬不仅是一种谋生手段,或是获得物质及休闲需要的手段,更是一种人们的自我满足和自尊的需要。许诺不兑现,有些企业对职工进行物质激励承诺,甚至签订了目标责任制的奖励合同,但是最终部分甚至完全不兑现,结果不但挫伤了职工继续工作的积极性,并且破坏了职工对企业的感情和对领导的信任,还会引起企业内部的混乱。

(9)以“炒”代管

企业在人才管理方面只强调员工对企业的忠诚而不讲企业对员工的真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以“炒”代管。

(10)盲目推崇“名人”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2

一、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些年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我国公司制企业大量涌现, 并出现了一大批像海尔集团那样经营卓越的公司。但治理不良的公司也不在少数。主要问题体现在:

(一) 内部人控制, 管理权=控制权。该种控制形式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 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内部人员或以经理人为主, 或以企业职工为主, 或是经理人员与职工合谋。其实, “内部人控制”有其合理性一面, 因为他们实际上掌握企业实际情况, 能够作出科学管理决策;另一方面,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 导致经营者可能会作出有损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经济学家是从委托代理角度来提出“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解决思路的, 结果是收效甚微, 问题的实际在于没有承认人力资本对剩余的要求权, 而能体现人力资本产权与非人力资本产权平等的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 完全无控制, “联合政府”的尴尬。股权多元化的上市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整个企业出现多极权力中心, 互相不买账, 出现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这些争夺归根到底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 但根本没有顾及企业的主体地位, 把企业作为争夺的战场, 企业控制权完全呈现随机游走状态, 企业管理名存实亡, 该状况存在的原因就是没有正确界定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各自权力范围, 出现企业管理的真空。

(三) 完全控制, 所有权=控制权。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控制企业, 在企业规模小, 经营范围窄的情况下可能会实现经营的高效率。然而在规模较大, 资本多来源于资本的企业, 若由所有者直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 就会失去专业化分工的高效率, 结果是非人力资本投资回报预期不能实现。从人力资本性质和特征角度而言, 就是忽略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主要体现为管理才能) 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说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完全控制企业是一种低效率经营。

尽管在公司制建立过程中都依据外部规则建立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述三个问题的出现原因集中体现在内部控制机制的欠缺, 因为董事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与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的合作性竞争的博弈关系存在,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 这种潜在冲突的协调需要两者之间合理制度安排, 内部控制机制具有内生性整合作用。该机制要实现协调各方利益, 尤其是股东、债权人等组织外部相关者同组织内部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 使得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时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现代企业的组织框架及控制因素

由人力资本性质和特征作为分析框架, 可得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是最优的, 所以预期要建立的企业控制机制外部体现为市场规则与企业社会价值的功能控制, 对内则体现为不同要素所有者 (主要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 相互竞争或相互博弈的结果。按此逻辑该机制若完全偏向于董事会或经理阶层都会导致控制权配置偏差:偏向于董事会则必然要求股东大会名副其实和董事会职权正确划分, 但事实却是股东大会有“流于形式”的世界性趋势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不清, 并且可能出现控股股东权力更大而作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事。偏向于经理阶层, 则更会强化“内部人控制”, 出现经理阶层职权膨胀的结果, 严重的会导致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若干甚至决定董事命运状况普遍化。制度设计目标就是要实现协调各方的利益。现代企业的组织框架见图1。

本文认为, 依照“双元治理模式”,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中董事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与总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之间合作性竞争博弈。这里说明的是稽查特派员制度是外在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强化了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控制, 不构成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因素。因此, 双元治理模式下控制机制的要素构建应有以下几个环节: (1)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范围 (其中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权力配置作出明确原则规定是关键) ; (2) 董事制度, 包括董事选择标准、责任、义务、职权等 (其中明确董事剩余索取权及实现机制是关键) ; (3)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范围 (其中明确监事会的权力是关键) ; (4) 诉讼制度 (指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 (5) 业务控制 (科学界定各业务的职权范围是关键) ; (6) 会计控制 (按一定程序对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关键) 。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内部审计。

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与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全的机构, 机构设置是内部控制机制产生作用的硬件要素;二是各内部机构间、各经办人员间的科学分工与牵制。这是内部控制机制产生作用的软件要素。公司制企业中由股东大会 (权力机构) 、董事会 (决策机构) 、监事会 (监督机构) 、总经理层 (日常管理机构) 这四个法定刚性机构组成的科层组织为内部控制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 但内部控制的良好运行, 还必须在这一法定组织框架下设立满足企业监控需要的职能机构。例如, 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中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价格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委员会就是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益尝试。机构设置因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规模而异, 很难找到一个万能的通用模式。例如设立价格委员会的企业大都是规模很大、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且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企业, 这些企业设立价格委员会能够有效加强采购环节的价格监督与控制。再比如, 对于规模很大、技术含量很高、高知人员云集的企业通过设立报酬委员会能够提高报酬计划的科学性、加强报酬计划执行中透明度和监控力度。但是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是目前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机构过程中普遍必须关注的问题。内部审计的作用在于监督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内部控制结构的要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完善内部控制、纠正错弊的建议。《公司法》和《审计法》均未对内部审计做出法律规定, 《会计法》虽提出了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要求, 但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因此,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 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 大部分企业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由监事会领导;第二, 由董事会领导; 第三, 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关于内部审计, 目前需解决的问题有以下两个: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是只设置审计部, 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 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同为一人的情况下不存在此问题。审计部既是对董事长负责, 也是对总经理负责。但随着规范的企业制度的实施, 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人员上必须分离的情况下, 这一问题就提到了议事日程。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 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 同时也无法保证《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落实到实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的设置及定位如图2。

在上述组织结构中,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同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对于规模不大、业务活动不太复杂的公司, 也可只设审计部而不设审计委员会, 但此种情况下的审计部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监事会的指导。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 原因在于, 在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中, 董事会是决策机构, 这一机构肩负着公司管理行为合法性和可信性之责, 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看,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而不是对总经理负责) 这一安排, 能有效减轻董事会职权弱化、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的局面。另外, 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指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董事会的制衡。

(二) 强化预算控制。

内部控制机制已不满足传统意义上的查弊纠错和保护资产安全, 其目标已延伸到提高效率和效益、保证管理政策和目标的实现。预算控制已成为内部控制的重要方式。预算管理将是企业的目标及其资源的配置以预算方式加以量化, 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控制活动或过程的总称。在一个信息无成本、信息可观察、计算能力无限的理想企业环境中, 企业最高决策者可以适时制定出最优方案并通过内部控制保证方案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 在这种情况下预算没有多大作用。预算之所以成为内部控制的重要方式, 原因就在于由复杂的层级结构的企业中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企业目标在各层级间的分解以及决策权在各层级间的分享。按现行公司治理机构的规定, 预算方案的制定权在董事会, 组织实施权在总经理。但在公司实践中, 大多数企业的预算由总经理组织编制,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的, 由于信息不对称, 董事会不可能对预算提出实质性意见, 预算管理中董事会职权弱化的现象十分突出, 滋生预算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针对上述问题, 应该在董事会下设预算委员会, 具体负责预算的制订、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等工作, 只有这样, 才能使预算制订真正掌握在董事会手中。

(三) 加强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是员工, 激励和约束的对象也是企业的员工, 员工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长期被认为是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因素, 要求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要考虑与员工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的承接性, 实践表明, 这种基于环境现状而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方法是被动的作法, 故此, 越来越多的公司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建设直接纳入内部控制机制的内容。七份报告涉及为保证符合道德标准而建立的检查程序。例如, Internatioal Paper Co.的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企业道德行为而制定的道德方案 (Ethics Program) 和立足于长远的政策, 包括开通“顺从热线”报告可能违反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行为并建立公司惯例办公室。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持续地理解统驭企业实践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政策, Merck公司制订了一个持续的针对关键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受托方案” (Management Stewardship Program) , 督促他们履行企业道德惯例从而在企业运营中按照较高的道德标准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而言, 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建设应避免的问题是假大空的说教, 焦点应放在针对各岗位的操守标准而建立行为规范与准则体系。

摘要:本文在分析“股东至上”与“共同治理”两种思想基础上, 结合人力资本性质及特征提出“双元治理模式”, 即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与经理阶层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在合作性竞争博弈的基础上构建的内部治理。在此基础上, 通过厘清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脉络提出内部控制机制的组织框架、控制要素及当前内部控制亟待加强的三个方面工作:强化内部审计、强化预算控制、强化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建设。

关键词:双元治理模式,内部控制理论,组织框架,控制要素

参考文献

[1].王开国, 宗兆昌.论人力资本性质与特征的理论渊源及其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1999, 6:33~46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3

摘要: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作为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在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我们去不断完善。

关键词:证券;信息;隔离墙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5-0072-005

所谓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证券公司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能够对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行为进行有效防范和管理。自1968年著名的美林案后,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逐渐被熟知并被业内所接受,并至今作为证券业的国际难题被证券从业人员所关注。在我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业务协同不断增多的大背景下,做好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笔者不揣浅薄,试图对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以期厘清创新发展与信息隔离的关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完善和发展的路径。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体系现状

2010年以前,我国并未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分散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2010 年中期,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监局双双发布了《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上述《指导意见》首次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 2010 年 12 月 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行业自律性规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该《指引》是目前各证券公司建设信息隔离墙最重要的依据。至此,我国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其效力高低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其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1]

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效力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信息隔离墙制度也有相关表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三是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若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有关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此外,还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上海辖区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四是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我国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制定和颁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是一部针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专门规范。该《指引》的出台,对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性意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不同,《指引》首次对信息隔离墙制度和敏感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其不仅包含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而且包含对证券公司各类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并且明确了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二)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我国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简至全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颁布之后的几年内,各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取得了较为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普遍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并配备了专职人员。目前,各证券公司普遍能够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要求,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同时,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一些公司也制定了各项业务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合规管理部门,各证券公司或多或少都会配置专职人员,履行信息隔离墙相关的日常监控和管理职能。

二是采取了多样化的保密措施。据笔者了解,目前各证券公司针对敏感信息都会采取各种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泄露或利用。保密手段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主要包括签署保密协议,文档分级保密,电子邮件监控、电话录音、即时通讯信息监测、关键岗位人员手机集中保管、人工检查等。

三是普遍建立了跨墙管理制度。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跨墙管理制度,对跨墙、回墙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跨墙监控以及跨墙人员的义务进行规范。跨墙人员主要为墙内人员、墙上人员和跨部门调动人员。对跨墙人员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提示合规义务、要求签署保密文件、留痕并保管工作记录、审查发布在跨墙期间的研究报告、持续跟踪跨墙结束后跨墙人员的业务活动等。endprint

四是普遍设置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出入单范围也呈扩大状态。目前,除了仅具有单一经纪业务或者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各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在出入单的范围上,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仅限于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证券或者公司。而我国多数证券公司不仅将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证券或者公司列为出入单范围,还将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涉及的证券或者公司列为出入单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覆盖范围,增加了其功效。[2]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看来,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证券法》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

首先,目前我国《证券法》中只有第一百三十六条涉及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实际上只阐述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一方面的功能,即防范利益冲突,并未体现出其防范内幕交易等其他方面的功能。在具体要求上,《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只强调证券公司不得将具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即应当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经营和管理,但并未指出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其他核心内容,如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信息隔离墙制度不仅仅是对分业操作的要求。[3]

其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限定的需要分业操作的业务范围仅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证券公司各类业务资格牌照越来越多的今天,这一规定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目前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

(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不够细化

据笔者了解,目前各证券公司对《指引》中相关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指引》中关于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为例,在实践中,有的证券公司对出入单时点从严进行把握,以“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公开”时点为标准;但也有证券公司出于自身便利等因素考虑,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这种各证券公司对标准执行不一的状况可能会导致监管套利现象,并且可能引起整个行业都倾向于采取宽松的标准,使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达不到预先的管理目标。上述情况对信息隔离墙制度预期作用的实现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应当进一步细化或统一,也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难题。

(三)部分证券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信息隔离墙的重视程度不够

作为一种国际证券业多年发展而形成的合规理念,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完全被接受尚需时间。作为一种合规性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并不直接带来证券公司收入的增加,证券公司却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在履行信息隔离墙制度规定程序的过程中,证券公司还需要支出必要的时间和管理成本。因此,部分证券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出于业务导向,对信息隔离墙制度不够重视,这就会导致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缓慢,并可能影响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水平和执行效果仍有待提高

由于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及运行时间较短、从业人员缺乏管理经验等原因,各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水平和执行效果仍有待提高。例如,信息隔离墙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在很多证券公司上线运行。除电子化管理系统外,部分业务流程的信息隔离墙采用手工操作。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诸如部分环节手工操作影响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或者是对电子化系统依赖性过高、人工监控和调查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五)证券公司难以平衡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与业务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

当前,受传统经纪业务佣金不断下滑、IPO节奏放缓、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亟待进行业务创新。在业务创新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业务协作和资源共享。如何处理信息隔离与业务协作、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是个普遍的难题。如果信息隔离做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各种合规性风险;如果信息隔离程序烦琐复杂,又会增加公司管理成本,阻碍业务协作和资源共享。同时,还可能导致证券公司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公司各项业务简单地进行信息隔离,从而无法为业务协作和资源共享提供良好的基础,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形成很大的阻碍。

(六)信息隔离墙制度无法根本解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与非本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隔离墙制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首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经纪业务追求客户证券交易量的最大化,但客户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如何平衡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与客户投资收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隔离墙制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相互隔离的,投资顾问是否会按照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指导认购合适的投资品种,同样是信息隔离墙制度难以解决的。

再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与非本公司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投资顾问所掌握的客户持仓及交易信息是否会左右其对外咨询行为,比如向社会公众引导某只其客户持有的股票走势?如何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也是信息隔离墙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议

(一)修订《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有关规定

针对目前《证券法》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的情况,可以对《证券法》作出如下修订:endprint

第一,在《证券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原则性地阐述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功能及目标。如可以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以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证券公司需要分业操作的业务范围中补充“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等业务,以使其能涵盖实践中证券公司需要进行信息隔离的相关业务。

(二)细化《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作为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可以提出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标准。因此,《指引》中关于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信息隔离的具体规定应当尽可能详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业务规范应注重可操作性,执行标准应尽可能保持统一。《指引》应更多地将具体规定细化为选择项,让证券公司去选择。在实现路径上,应当鼓励各证券公司积极探索和尝试,发展出更加细化、标准化的建设、管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具体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召开研讨会、征求专家意见、下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吸收证券公司实际建设及管理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经验,适时进一步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各项具体规定的操作标准和操作方法,并制定相关的细则。

(三)强化证券公司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证券公司内部要加强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强化各业务部门的执行力度,形成信息隔离墙建设的良好环境,使员工对信息隔离墙制度深刻理解并将信息隔离墙制度融合到公司的文化中。各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持股、证券投资、上网行为的管理;强调留痕,并不定期进行检查,提高信息隔离墙的抗辩性。[4]

其次,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在现阶段大力推进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必要进行更多的强制性干预。适度的专项检查、专题座谈、文件指导等干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行政干预的目的不仅是批评和鞭策,还包括鼓励和认可,以免挫伤证券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再次,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信息隔离墙的促进功能。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正承担着信息隔离墙的指导和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在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行业自律组织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业务管理职能。[5]这就决定了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信息隔离墙工作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同时,行业自律组织相对于社会监督更具有专业性,相对于政府监督更容易进入企业内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社会监督包括广大媒体、证券公司客户、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是信息隔离墙制度改进的动力。只有如此,才能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有效的信息隔离墙机制。[6]

(四)探索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中心的完善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证券公司法定六大业务范畴之一。虽然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并不健康,其表现形式、监管规则、营业收入等均不能令人满意,但由于其具有和证券公司大部分业务都会发生交叉的特点,毫无疑问应当成为我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中心。投资咨询业务价值创造的过程以证券分析师撰写的市场分析报告或投资顾问的建议被客户所接受为标志。按照顶层设计,证券分析师或投资顾问需要站在理性和公平的角度去度量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给出恰当的证券分析报告或投资建议。但是实际上,种种不同的利益冲突将会导致分析师或投资顾问不能保证研究的独立性而会做出不客观的分析。[7]简而言之,因以下原因,信息隔离墙应以投资咨询业务为核心进行完善:一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需要,投资咨询业务会和大部分业务发生交叉。二是投资咨询业务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整理、归纳和分析,提供投资价值报告或建议,做的就是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播工作。三是投资咨询业务会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

(五)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之外的补充机制

由于信息隔离墙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与非本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除了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之外,证券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信息隔离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信息披露和业务限制是必要的补充机制。其中,信息披露是指公平、公开地披露相关信息,尽可能地实现双方信息对等。具体到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应当公开披露其基本信息,包括执业资格及基本经历、所推荐证券或产品的基本特征和风险属性、与其推荐的证券或产品有无关联关系等,以供客户或社会公众决策判断。[8]业务限制是指在信息隔离和信息披露仍然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对投资顾问或其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检查、评价、考核与问责机制,这也是对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补充。

四、结 语

证券公司通过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减少监管部门或社会公众对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质疑。因此,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建设对我国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设和完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必要性更加突出。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从来就没有一个现成的、标准的国际样板可以复制,政府部门、证券公司、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在不断实践中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能有效解决问题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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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伟央.比较视野下我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制度现状及完善[J].证券法苑,2011,(05):1099-1117.

[4]谢非.综合型证券商信息隔离墙制度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06):58-61.

[5]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93.

[6]陶可,张杰.股票市场知情交易者的定价策略与信息揭示? ——从投资者行为对“个股收益正偏”及“酌情揭示”的理论解释[J].西部论坛,2012,22(4):50-55.

[7]侯外林.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制度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0,(05):62-65.

[8]步国旬.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与信息隔离[J].证券市场导报,2011,(09):32-36.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4

摘要: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价值管理体系。税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因素和财务决策变量,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之中。通过系统的学习了税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从而使我对公司税务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将阐述我公司目前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之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税务管理;问题

一、税务管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通用的公司税务管理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根据公司自身发展现状,结合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来制定合理税务管理方案;二是公司发展过程中面对的各种纳税风险需要通过税务管理机制来有效解决。税务管理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它包括税务计划筹划、纳税策划报告、协调沟通、公司分析研究等。税务管理在公司的成本效益中有着重要作用,使更多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促使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简言而之,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四点:一是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二是有利于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四是有利于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

二、本公司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机制

一般来说,公司都比较重视税务管理,也明白税务管理在公司

发展中的重要性。但重视与实施是两个概念,有的公司重视了,却没有真正建立体系及落实税务管理制度。便也不会去设立有效的措施去进行风险控制。同时,在税务风险控制方面,有一个普遍的不完全正确的做法,便是在税务统筹各阶段认为,凡是税法许可范围就不是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有些公司重视且设立了税务管理机制,但是缺少有效的监测机制,管理方面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管理手段单一。

且本公司自2015年成立至今,一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资金流入有限,导致管理人员缺失,致使本公司税务管理停留表面。

2、本公司税务管理水平低,缺少专业性人材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税收的研究一直处于征管部门的角度,研究如何征收如何管理公司,导致中小公司很少能意识到对本公司的税收进行管理。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不仅需要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还需要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丰富的经验来应对公司会出现的各种事项。在两项重要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员运用自身储备的专业信息为公司制定适应公司发展的管理方案,可顺利开展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但是,中小公司由于人员不够充足,可调动资金有限,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较为繁重,常在公司中身兼数职,被一些基础的会计工作所累,分身乏术,很少有空闲时间去吸收新信息新知识。会计人员被陈旧思想禁锢,眼光只放在根据公司财务活动做出完整的账目,减少自己失误这一短期目标上。同时对目前我国税收方面的新政策也没有做到及时了解,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没有进行专业的税法知识的学习,公司也很少给会计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机会和了解的平台,这就大大的阻碍了公司税收管理的展开。税收与公司的生产、销售、投资等方面息息相关,为并非只是财务部门的简单工作。由于对税务管理不够了解,会计人员无法为管理者出谋划策,在公司各个方面进行预先的策划,从而务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本公司税务管理的优化建议

1、充分认识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每个阶段都和税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税务管理的重要性也由此可知。税收是公司支出中的大重要组成部分,在营业利润中占较大比重,所以为公司进行税务管理工作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务支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公司刻不容缓的工作。由于公司涉税的业务越来越多且复杂,管理者这一把握公司重大决策的人,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多与各大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交流和互相学习,跟随政策的改变不断的更新自己的专业储备,了解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各项知识。税务管理除了是财务人员的工作,更大一部分取决于管理者的决策,所以公司应加强对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以学术讲座、与相关税务部门交流沟通、专项培训课程等途径对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不断提升,增强业务能力和信息储备,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公司出谋划策,也为公司税务管理的开展做好基础工作。

2、完善本公司税务管理体系

据笔者观察,结合我国公司税务管理现有问题,简单总结两点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措施。一是设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使公司税务管理从财务中解放出来。财务人员中应有专业税务管理人才进行公司的税务筹划、公司税务分析工作等。有利于确保公司的各项涉税行为合法,帮助公司提前规避一些税务问题,如滞税、漏税等带来的罚金而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外,公司税务人员可以搜集国家税收政策,利用国家政策来与公司相关决策结合,同时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制定税务风险报告等。二是健全税务管理机制,机制的健全是一套流程的落实。公司在面对税务管理工作时,首先是明确制度,建立责任人机制;其次是信息搜集,及时全面了解行业相关数据,通过公司会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存在的隐患。最后是建立内部税务审查监督机制,利用监督强化内部稽核管理工作。

3、科学纳税筹划,保证税务基础工作的落实

公司在进行税务工作时,依乎国家税法政策,结合公司现有实际和自身财务状况来确定科学的税务筹划。在投资、筹资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要考虑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品行业间带来的不同税收,减少公司税收负担。仔细研究分析国家相关税法对纳税时间规定、预缴和结算的时间差、纳税公司的有关权益、地方间的不同税法等,从而制定一份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完善发票管理机制,落实公司内部税务管理,保障公司税务的安全。

2020年疫情期间,我单位传达了国务院李克强总理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根据会议内容“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将除湖北省境内以外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平顶山市湛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科学纳税筹划。

4、注重培养专业性人才

由于本公司的资金限制和规模的局限,几乎很少会有高端的专业性人才为公司工作,公司为节约开支,也并不注重对财务工作的仔细划分,这一混乱的工作模式就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公司需要改变这一节约用人成本的理念,加强对公司人才的培养,鼓励财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习,提高自身能力。管理者应有长远眼光,培养人才的支出可转化为专业性人才创造的价值来服务业,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对税法的学习和管理手段的研究,将新知识投入到公司的管理当中,为公司减轻税收压力,降低税务支出,同时也使公司的专业水平提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所以培养公司人オ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5、健全本公司税务方面的监察机制

公司为降低税务风险应定期对公司的税务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的监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制约公司内部行为,有效的降低公司风险。由于税务管理这一工作益备受关注,公司对自身的税务问题也应重视起来,应运用税务自查软件对公司内部的问题进行排查,尽早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顺应国家税务机关的号召和监管,建立内部监察制度,完善公司税务管理体系,达到控制税务风险、合理有效地降低公司税负的目的。除了定期自查,检查公司纳税中是否有违规行为以外,公司还应定期对税务支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了解公司税务支出的主要方面并进行核实和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分析和改正,完善公司纳税行为和税务管理工作。另外公司还要对行业内的纳税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对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不仅要防税务风险,还要达到维护公司自身利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的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才能使本公司税务管理工作越做越好,降低涉税风险,尽量降低税收负担,增加税务工作意识,加强公司的税务工作。

通过对“税务会计师”的学习,我深深的意识到了税务管理对单位发展的重要性,根据学习内容,我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公司领导提出了很多方面的整改建议。领导根据我提的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并讨论。已于本多次聘请专家学者来我公司授课,并公费为本公司财务人员购买学习资料及税务管理课程。此项工作任重道远,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不断完善我公司各项税务制度,从而推动公司朝着长期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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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淑娟.税务管理刘成霞煤炭公司风险管理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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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小平浅谈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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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淼.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7

[6]李建国,滕一良.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研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5

唐太宗曾把自己的臣民百姓比喻成水,把政权比喻成舟,并告诫百官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其实把这句话用于今天的企业管理也是大有裨益的,企业的顾客就好似是水,企业是舟。在市场经济的商海中,顾客能使企业这艘航船在商海中劈荆斩浪、风光无限;也能使其伤痕累累、身陷大海。这迥然不同的结果,关键就在于企业是否因势利导取悦于顾客、让顾客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感到满意。所以如何使顾客满意、如何提高顾客满意度做为一个重大的课题摆在各个商家面前。

我所供职的企业——昆明盛天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主要经营安防工程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一家小型私营企业。拥有“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安全防范一级资质”、“国家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等多项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较强的技术优势,客户遍布云南省的各地州市县。

然而随着客户数量的日益增多,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量也日益增加。加之近几年竞争的日益加剧,公司效益明显不如往年。针对此种情况,今年年初企业专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这个问题,会议上有许多高层领导提到本企业中现有的一种怪现象:按说本企业自成立以来已经承接了不少订单,也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客户资源,但目前销售人员一直都致力于开发新客户,而很少看到有老客户的二次需求或是后续订单,企业的销售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订单量却明显不如往年。这在以行业客户为销售目标的公司极不正常。针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企业领导层授命新成立的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服部”)调查问题原因,并责成迅速拿出解决办法。

为了了解公司已完工的项目工程的运行情况,同时收集老客户们在使用公司项目工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客服部决定先从调查顾客满意度入手,以期找出原因所在。不料调查结果却发现这种怪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老顾客的满意度极为低下。为此,作为客服部的一员,我仅根据此次在“顾客满意度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大量信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 良好的顾客满意度是我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顾客满意度”对于现代人来说已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甚至连街头的小卖店也知道只要顾客满意,就会卖出更多的商品,获得更多利润。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企业来说,其重要程度更是不言而喻。尤其是对于本企业这样的小型私营企业来说,良好的顾客满意度更是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 顾客满意的含义:

“顾客满意”是指顾客通过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感知效果与其预期期望比较后,所形成的愉悦或是失望的感觉心态。顾客满意度是实际感知效果和期望值之间的变异函数。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实际感知效果低于期望,顾客就会不满意;如果实际感知效果超过期望,顾客就会高度满意。(注1)

(二) 顾客满意的实现过程:

顾客满意的实现,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包括了企业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整个过程。针对本公司的项目工程,主要分为售前支持、工程施工、售后服务三个阶段。

1、售前支持

售前支持主要包括技术咨询、需求分析及方案设计等内容。而售前支持让顾客满意与否主要取决于售前工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广博的知识面和丰富的施工经验,以及是否能够站在顾客的角度为其提供性价比最优的系统配置。

2、项目施工

项目施工是整个项目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其间,施工准备阶段是否能够控制好外购设备、线材等物资的质量;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否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组织施工、强化品质管理、严格要求现场施工人员、详细记录施工及调试日志;施工结束后能否整理好相关工程文档;竣工后是否能够做好客户培训等等,都是影响顾客满意与否的关键。

3、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对项目工程来说至关重要。维修人员除了快速响应顾客的故障报修以外;还要求在售后维修过程中能够快速解决顾客问题,尽可能减少客户损失,并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产品增值,也时刻影响顾客的满意与否。

(三) 良好的顾客满意度对企业带来的好处:

大家都有这样的感受,如果对一家企业的产品或是服务感到非常满意的话,我们往往会更多、更经常地再次选购这家企业的产品,甚至于我们愿意为这些产品付出比其它厂家更高的价格。我们会对这家企业产生一定的忠诚度。而忠诚的顾客是任何企业战胜竞争对手的最好手段,还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方法能像“良好的顾客满意度”一样,在激烈的竞争中为我们企业提供长期的、稳定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良好的顾客满意度可为企业带来以下好处:

1、减少企业的浪费。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6

瞄准贫困群体开展针对性扶贫已经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需求,但扶贫工作过程中仍出现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扶贫资金天女散花,年年扶贫年年贫; 重点县舍不得脱贫摘帽,数字弄虚作假,挤占和浪费国家扶贫资源的问题,无法真正让贫困人口真正走上富裕。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精准扶贫:

第一、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平台。基层政府组织干部入户调查,并积极与各联村单位衔接,抽调联村单位干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全面采、惠农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教育信息管理、社会救助、卫生扶贫、富民产业发展、劳动力培训、精准贷款等10项信息,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并对信息进行了审核,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再通过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新思维,集数据采集、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实时更新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夯实精准扶贫数据基础。

第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盘活贫困地区资源,授人以渔。政府应坚持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总抓手,大力实施生态立农战略、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模式科技创新和新型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将农业现代化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实现当地农民的脱贫致富。对现代农业产业扶贫项目有专门的扶贫指标和奖励措施。在推行公司+农户、大户带动贫困户等产业扶贫模式的同时必须要明确提出贫困户的盈利模式,不能把贫困户沦为简单的原材料提供者。

第三、精准扶贫与创新考核机制相结合。立科学考核体系,抓紧制定贫困县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精准扶贫党政一把手责任制,改变由主要考核地区GDP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 建立多维度考核体系,坚持既看眼前又看长远,既看发展又看基础;创新考核方式,采取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并充分运用现代手段,随机抽样网络评价,建立科学考核体系; 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把扶贫县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与扶贫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扶贫攻坚贡献突出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引导干部全力扶真贫真扶贫;对扶贫进展迟缓的地区扶贫工作开展不力的个人进行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严格奖优罚劣。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7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由于规模较小, 资金的压力大而难以给予员工高额的报酬和奖励。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之后, 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收入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盈利状况和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 企业的利润高时, 员工的收入也会随之提高。因此股权激励政策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挽留人才, 另一方面又可以让企业不必承担过多的现金支出。

由于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员工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规定文件发布时间已久, 近几年中国股市长期处于熊市, 多种原因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流产。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1. 关于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企业通常根据法律法规、当事人职务、考核等相关依据确定激励对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所指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人员等其他员工。为了保证独立董事, 监事在职能作用中的独立性, 备忘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的职工监事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部分上市公司职工监事为公司内部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员工。在上市公司计划将担任职工监事的员工列为激励对象时, 为不违反证监会的规定, 在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前, 出现了公司职工监事辞职现象。上市公司监事出现变动, 使监事的监督职能难以正常行使。

2. 关于股份比例的规定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特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如果数量过多, 对股本影响过大, 还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如果数量较少, 又可能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 将激励变成了员工福利。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中明确,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

由于上市公司规模同, 资本金有多又少, 百分之十的规定可能还是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是大盘的国有股, 即使百分之十, 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 百分之十则可能微乎其微。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中, 部分公司为技术服务型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较少, 但员工较多。如果按相关规定, 根据资本规模来限定股权激励份额的大小, 会造成股权激励份额偏小, 对关键技术人员起不到激励作用。

3. 关于行权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在为公司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明确, 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也不能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当股市处于牛市时, 上市公司股价较高, 预计股价存在持续下跌风险, 上市公司难以出台股权激励计划;当股市处于熊市时, 已出台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 其行权时公司股价往往低于行权价格, 导致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流产。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原因较多, 而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内容主要是与公司利润挂钩, 当公司股价与公司利润相背离时, 会造成股权激励方案难以出台或无法实施, 起不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部分上市公司在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 为了使公司股价下降, 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发布一些负面消息, 给投资者造成不好的预期;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 在行权期临近时, 为了使公司股价升高, 极端行为会进行人为进行报表粉饰, 虚增利润。这些违规行为都会对公司与股东利益造成伤害。

4. 股权激励方案监管审批时间较长

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般首先要由董事会下所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 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还需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从草拟, 到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的过程时间较长, 而上市公司内部情况和二级市场环境都可能存在变化, 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实施效率偏低, 激励效果与预期差异较大。

备忘录还对股权激励与公司重大事件之间的时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十日内, 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资产注入、发行可转换债权、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而上市公司的这些重大事项一般都非短期能实施完毕的事项, 一般都时间较长。当这些重大事项的实施时间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时间相交叉时, 公司往往会推迟股权激励计划, 使激励机制不能及时出台, 会给公司造成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的建议

如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下, 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是很多上市公司面临的现实课题。目前, 部份上市公司开始制定员工持股计划, 部分上市公司仍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两种激励方式之间选择不定。证券监管部门应及时对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以更好的促进上市公司激励业绩增长、持续发展。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 将职工监事纳入股权激励范围

上市公司职工监事一般为公司内部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员工, 一般都担任重要岗位, 属于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属于公司激励的对象。如果只突出职工监事的监督职能, 而不对其进行激励, 不利于其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建议相关规定的股 (下转第23页) 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职工监事, 但不包括外部监事。

2. 根据公司类型规定股份比例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是, 公司要不但要考虑到企业的成长性、还要考虑企业自身的规模等因素, 不同行业的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都不同。投资型公司一般注册资本较大, 但员工规模较小;服务型公司一般注册资本较小, 但员工规模较大。与股权激励份额直接相关的是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的大小, 而不是注册资本的大小。建议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 对股权激励的股份比例做出不同的规定。

3. 减少对行权价格的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 当二级市场股价持续低迷时, 由于行权价格偏高, 股权激励方案难以实施, 建议应减少对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行权价格的限制, 只要行权价格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 说明该价格合理, 得到老股东认可, 股权激励方案即可行。

4. 股权激励的审批试行备案制

建议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股份比例和股份数量都比较少的中小板上市公司, 可以试行备案制, 减少审批时间, 简化流程。建议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第三方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等。同时要增强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独立性, 健全外部董事的约束机制, 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并加大对管理层违规处罚力度, 促进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推动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证券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对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增加违规成本, 约束违规行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参与主体, 有效期, 行权价格等予以规范指导, 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整个过程有法可依。

相关的证券管理法规有必要进行相关修订, 完善现有监管规定, 减少现行股权激励中存在的激励短期化、激励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及时调整对行权价格与行权数量的规定, 完善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规定, 从制度上保证更好的保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能够有效实施, 起到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8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建议

1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低。一是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硬性要求不够,对于必要的硬性指标规定较少。如资本金规定不规范、决策机制不顺畅、现代化服务手段不完善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的低效管理,竞争力差。二是风险控制水平不高。贷款制度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了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偏少,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薄弱粗放,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缺乏核心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只贷不存,融资来源有限增加流动性风险。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并未相应提高,由于内控制度的不完善与缺失,阻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别是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控制能力并未与业务规模的高速扩张同时提高,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出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知度较低,法律地位不清晰。从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本着低风险、高回收的宗旨,贷款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衷。相比之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认识程度有限,他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润回报,逐利性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进而偏离稳健原则,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该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只是作为公司的身份经营贷款业务,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造成经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缺乏有效规则的运行状态。

1.3 高素质的专业金融人才匮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但其在招聘与筛选员工的过程中,招收的从业人员与成熟的银行机构人员相比,专业知识缺乏,综合素质不高,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三是由于公司内部从业人员之间形成的是非正式组织关系。公司内部的工作是分配到各个具体的人员,对于公司内部的人员,为了减少因为个人开展的贷款业务而为公司带来损失的责任,会存在不贷或者少贷,若员工间形成一种“默契”,这种情况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无疑百害无一利。

1.4 金融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金融创新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快速持续发展。但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看,制度创新有一定欠缺,业务创新研发力度不够;据调查发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未与国际接轨,创新能力较低。同时,其信贷产品与管理模式多沿用一些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类似的传统产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基本主要是在商业银行无法贷款的客户,所以仅仅依靠其现有的产品难以达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扩张,提高收入,控制风险等目的。

1.5 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压力大。根据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只贷不存”的规定,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净资产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作为贷款机构,充足的资金是保证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由于其贷款对象是农户以及小微企业,整体贷款的周转期较长,小额贷款公司的回收期较长,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发展。

1.6 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缺乏配套的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农户贷款等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所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比金融机构高,导致经营成本加大,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能力,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建议

2.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管理、审批制度、业务操作制度,财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系统,设定严格的指标,防范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明确部门责任,从全国范围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依旧处于试点阶段,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征信系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控制,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系统平台,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制度中占有更多的优势,降低业务风险。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无有效监管的问题,确立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在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的同时,监管者也应该相应确定,以消除多头监管的弊端。明确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加大现场以及非现场的检查力度,监管资金的利用率,防范经营风险。

2.2 明确服务对象,明晰市场定位。在确定市场定位时,必须明确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农村实体经济,支持“三农”建设。在制定具体战略目标时,必须针对“三农”问题、小微企业特点,积极创新服务“三农”新产品,不断拓展农村金融服务新渠道,大力提升“三农”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因地制宜为农村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2.3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提高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立科学严格的业务考核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办法,量化指标,讲求实效,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一些贷款调查、发放和管理环节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用不同方式,从金融同业外聘一批成熟的高素质人才,减少人才断档期限对于业务的影响,带动培养储备一批自已的金融人才。

2.4 在保证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主要在贷款产品以及经营模式的创新。要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创新研究,设立研究小组,重点开发具有市场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资金需求。在担保方式上,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村宅基地抵押、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以解决农民及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2.5 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应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采取引进外资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增加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融资来源仅有三种,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采取引进外资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增加资金来源。从国家层面来说,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开展同业市场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新的业务模式。

2.6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一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适当放松利率管制。作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机构,对于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标准明显偏高,为使其降低税收成本,政府可参考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税收标准,重新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比例,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盈利来自于较高的利率水平,所以在现行的政策制度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往往趋向于规定的上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确定,国家可以在不影响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明确制度规范,财税优惠。作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可与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政策联系制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农村银行的前景,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门槛,有利于转制实现。针对转制后可能出现的国有银行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可以采取“双转制”方式,即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先转制为村镇银行,再将成熟的村镇银行有条件地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这样有利于解决转制以后小额贷款公司背离初衷的问题,并有利于迅速扩大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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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艺臻.小额贷款公司研究综述[J].价值工程,2011(24).

[3]陈艳平,高娟.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现状分析及其支持体系构建[J].价值工程,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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