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预付款

2024-05-20

购销合同预付款(精选13篇)

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1

摩托车销售商:(以下简称甲方)摩托车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为振兴摩托车市场,实现生活奔小康及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策略,减轻消费者经济方面的压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互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以下分期付款协议。

一、今甲方销售牌摩托车台乙方使用,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不含车辆上户等其它一切费用)。

二、乙方提车时首次付给甲方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从下月开始每月付给甲方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到年月日之前付清全部欠款。

三、如乙方在此时期之前没有付清全部欠款给甲方,甲方可向乙方每超一天按照银行贷款利息三倍计算,以弥补甲方的损失。

四、经双方协商还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协议时由乙方担保人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与车辆售后服务不发生任何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合计两页。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日起乙方全部付清甲方欠款日为止。

(本协议所签日期为公历)。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姓名:乙方地址:乙方单位: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担保人姓名:乙方担保人地址: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公历)年月日

电话:

还款记录:

于年月日还款元

于年月日还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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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2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 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 (2) 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3) 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 (2) 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 (3) 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三、在合同预付款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一)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的许可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终止继续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它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还能够促使对方正确履行合同内容,通过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杜绝纠纷、诈骗等行为的发生。在使用这种权利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满足相关的规定后才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法》中第6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的主观判断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致使在实际应用中给司法和当事人的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全部发挥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如果签订的是单务合同,没有履行义务上的先后顺序,只存在抗辩权,但是在双务合同上要运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时候要对另一方进行实时的调查,了解对方的现状,通过调查对方的现状进行预测,防止不正确的采证渠道或者过于主观性。为了将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发挥最大,在合同法预付款中具体说明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收集对方的证据,如果经验证确实不能够继续承担债务能力,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要先收集证据,这项权利才能赋予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只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终止合同,只有通过举出对方确实存在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证据之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当事人采取主动收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所以提供证据才能够拥有这项权利。第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给予对方提供担保的机会,并提供一定的期限,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强行中止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必须由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承担;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权利。在合同预付款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最后的担保期限内能够偿还所剩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还想将合同继续进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能够给予机会,将合同恢复履行。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保不成功,可以利用不安抗辩权中止与对方继续合作,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预付款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1. 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冲突。

在《合同法》中规定如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合同,但是应该将这些情形细化,分为以下几种:破产倒闭、有巨额债务、恶意经营、丧失行为能力、危及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只有将这些情况细化,才能明确清楚地证明当事人现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2. 完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才拥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权利,但是在今天各种信息资源都是有一定的隐私,自我保护现象很严重,所以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对方的证据具有很大的难度,这就会导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发生,比如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对方的资料,了解对方的资产等信息,所以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进行收集证据时,要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反证责任,才能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

3. 规定合理的担保期限。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将担保期限确定在30日之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

总而言之,用新的现代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合同预付款中,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的不安抗辩权是非常具有实用价值,在对方财产出现不安全因素时,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辩护权在实际的使用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它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很多的矛盾,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应创制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断对不安抗辩权的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种权利的实用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 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 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预付款,权利

参考文献

[1]陈宏寿.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思考[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1) :31-33.

[2]陈宁, 李志广.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J].法制与社会.2009 (11) :51-52.

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3

【关键词】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还款保函;担保范围

1 预付款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

众所周知,预付款还款保函(以下简称还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称为造船项目的基石。还款保函不仅是船舶建造方从买方处获取建造进度款的先决条件,也是买方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条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还款保函,买方将不支付任何预付款,买方的银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资服务。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航运市场的低迷,国内许多造船项目因船舶所有人资金不足而未能最终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选择解除造船合同,则将要求建造方/卖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由还款保函下的担保银行还款。因此,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收回预付款,也是建造方、买方和担保银行共同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在还款保函下承担的还款责任应根据保函的担保范围和付款条件来确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还款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标准造船合同所附的还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规定,只有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银行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返还买方预付的建造进度款。在这样的约定下,如果买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据造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约权,而是依据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解约权而解除合同时,银行就有权拒绝承担还款保函下的还款责任。这构成了银行的抗辩权,也是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在实务中,这种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及融资银行所忽视。本文结合实务中常见的3种造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比较和探讨在各合同文本的担保范围下银行的抗辩权。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几年的造船合同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作为买方在船舶超过弃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而主张解除合同,其依据是造船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解约权条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资金出现问题而在船舶交船期或弃船期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约理由往往是船厂因建造进度缓慢,在交船期或弃船期之前无法完成交船,因此构成预期根本违约,此时船舶所有人主张的解约权在法律上被称作法定解约权。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英国法,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适用国内法,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证明船厂的行为构成以上情形之一时,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约定的弃船期届满。

国际上大多数造船合同的约定都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卖方的行为构成毁约时,买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可以举证证明卖方行为已构成毁约,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除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举证证明船厂在交船期之前或弃船期之前已预期违约,甚至构成毁约。在构成毁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根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尽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受偿的风险。

3 3种常见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规定的比较

3.1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项目合同版本(简称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还款保函格式明确规定,银行向买方承诺“退还总额不超过_____美元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0条或第12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许延迟和船舶全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你方根据本合同第8条第3款规定的延期交船总计达[____]天或第3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条第7款规定,在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时和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而买卖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和新的交船期达成协议时,卖方有义务偿还买方已支付的进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关买方解约权以及上述还款保函中的约定,作为担保人的银行仅在买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时才对卖方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买方因交船期延迟超过合同约定的弃船期时而解除合同;第二,买方因船舶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性能指标,且该等不达标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如船速不足、油耗过多、载重量不足)时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损买方解除合同。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从而使买方在还款保函下的索赔超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时,担保人有权抗辩,买方将面临无法从还款保函中获得赔偿的风险。

3.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简称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还款保函担保范围的规定与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5条第7款的规定:“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建造方则须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从该规定来看,虽然特别规定在买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卖方应有还款义务,但从该合同“附件A”中的还款保函格式规定来看,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中未包含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向卖方要求还款的情形。

该还款保函格式对具体付款条件的规定:“如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如延迟交船总计[_____]天,你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____%,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30个营业日之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该条款中英文内容不一致,根据上海格式合同第30条第6款的规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银行作为担保人仅在交船期延迟而买方解除合同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对担保人的责任限制。对于英文规定中“其他情况下”的表述,是指买方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买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况?对此,难以从条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产生争议,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还款保函条款未明确规定买方因交船期延迟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时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对买方有利的解释。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签订文本的项目中可能出现买方根据造船合同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但如果该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迟而作出,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有权根据还款保函中规定的担保范围的限制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3.3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公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简称NEWBUILDCON合同)

根据NEWBUILDCON合同的还款保函格式对银行付款条件的规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义务返还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时,银行应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银行付款责任的范围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广,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建造方有义务向买方还款的情形。

监控预付款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承揽甲方监控系统工程,甲乙双方为更好进行合作,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及矛盾,特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需求:

1.在合同签订后,安装用辅料全部由乙方负责提供。

2.完工后交付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整个系统的使用说明。

二.施工期限:

乙方在收到甲方30%预付款后开始进场施工,确保30工作日内把系统全部调通,特殊情

况双方协调解决。

三. 合同总额:

监控系统工程(¥元整)

四.验收方法:

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通知甲方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五.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 款项即元整

2.中期设备进场付中期款30%项即元整

3.安装、调试完毕后, 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5 ℅款项,即元整

4.工程质保金5%款项即元整,在验收合格后12月内付清。

六.保修:

1.以上设备自开通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及维护,维护时限为两个工作日以内;

2.保修期间,乙方每三个月例行巡检一次;如甲方人为损坏则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火灾及地震)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按成本价供应损害部件,并免费安装,调试及编程;

4.12个月以后甲方可以与乙方续代维协议,具体费用双方协商而定;

七.违约责任:

1.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约后,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法院

提起诉讼

此合同共1页,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双方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自动

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签字:签字:

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5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以下简称需方)

为保护和发展红叶杨苗木繁育,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红叶杨苗木购销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交货日期 备

合计

额 大写:

分 预交定金:¥

(货款的30%)二

产品质量、运输、包装、结算 1, 质量标准:

插穗:采用红叶杨种条中上部位分级剪取,底 上切口平滑无劈列,穗长10—15公分 粗0.8—1.5公分,每插穗3-5个种芽,无病虫害,芽基明显,经保湿 防病 生根技术处理.质量标准:品种纯正率99%,成活率90%(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种苗:.苗干通直 无病虫害,根系完整无机械损伤,根幅:大苗不低于40公分;中级不低于30公分;小苗不低于20公分,其中大苗顶端有3—5个分枝.2、(运输)方式及地点 :方式汽车

到达:

费用:供方承担

3,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插穗实行纸箱包装;种苗实行散装,塑料绳紧捆,费用有供方负担.4、结算方式及期限 :()

(1)现金结算: 装车启运前 经需方验级验质符合规定标准后货款两清.(2)货款代收: 需方预付货款30%,下欠货款有需方验收后交承运方代收.(限能办理此业务区域)(3)货到付款: 限林行业 农林科技 工程绿化单位,凭单位有效证明办理(货款限5000元内,装车前验货)

5、票据提供及费用: 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提供:()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3 苗木检疫证 4 产品标签 5 税务发票 6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有条件,视情况而定)三

技术服务方式及费用

1、根据需方要求和实际情况,供方提供:()

1,生产技术资料

2,派技术人员指导种植

3,派技术人员定期驻地指导.费用: 车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提供食宿 四

营销推介服务

需方作为供方在当地建立的红叶杨示范单位,需方当年繁育的红叶杨苗木列入供方苗木资源储备,享受供方苗木宣传销售网络信息支持.供方协助需方做好红叶杨苗木销售业务,积极推介需方红叶杨苗木在当地区域的宣传普及工作.五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约内容双方应自觉遵守,友好合作,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供方对需方按技术要求实施扦插的红叶杨种穗,其品种纯正率和成活率低于承诺标准的,有供方免费补供.因插穗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供方承担赔偿责任.六 其他约定事宜:

七 本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 八 双方签字

供方:(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需方:(盖章)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6

一、主动订立合同文本和拟立合同各种条款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 进出口企业应主动订立合同文本, 拟立合同条款, 如出口的销售确认书, 进口的购买合同, 才能确保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达成各项协议和共识具体落实到合同的条款中, 主动订立合同条款比被动逐项检查这些条款更不容易使有些内容被遗漏, 有些内容被对方篡改。订立合同的方式, 一般是由我方进出口企业先订立合同, 用传真、电邮和邮寄正本合同的方式发给境外的合作伙伴, 双方对合同各项条款无异议后, 签字来订立合同。简单的合同一般用传真和电邮即可, 而复杂的合同一般用正本签署, 甚至买卖双方坐在一起, 现场签订合同, 有些重要合同则需要有第三公证方在现场下签署, 并且做好公证。对于复杂合同, 合同及合同附件页码较多的, 合同双方应每页码签署, 并将全部的合同文件摞在一起盖骑缝章,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将合同一些页码的内容和数据进行篡改, 避免日后的各种争议, 或在日后争议中出现不同数据的合同版本, 为解决争议带来方便。

二、注重货物品名的实际设置

1.出口销售合同的品名应当复杂变简单化

多数出口订单的货物的种类和规格少则几项, 多则十几项, 甚至几十项, 而买卖双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上规定详细些以免产生争议。如果订立合同时, 将繁杂的货物品名和规格都列上的话, 所产生实际品名太长而显复杂, 而实际操作人员在申请或开立信用证时也免不了出现打印错误或校正不力, 这样就容易产生货物的描述错误, 甚至部分货物名称遗漏而未显示在日后的信用证上。这就为信用证执行和单据的缮制带来很大的麻烦, 通常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也只有通过一次或多次信用证修改, 增加信用证的操作成本。

如果在缮制合同时, 将繁杂的全部货物尽可能梳理成一个或几个通用名称放在主合同上, 在合同附件上详细描述在通用名称项下分成几种具体的货物, 在这几种具体货物的项下再列规格 (注:货物的规格也可以用产品代码来代替) , 这样就比较容易解决货物品名繁琐的问题。例如, 某一出口商向国外出口一批家用电器, 包括不同型号的空调、电风扇、冰箱等及其备件, 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以上的方式做合同, 开证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称开立信用证, 该证对货物描述非常简洁, 从而规定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也随之一致, 达到将复杂化为简单的目的。而对于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据, 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称下的“单单一致”即可

2.进口采购合同的品名应当细致化

同出口订单相比, 进口订单的金额相对较大, 货物的种类也较少, 因此, 货物的品名和规格特别是涉及关键的产品参数应当越细致越好, 以免有些产品在进口报缴关税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这样有利于顺利清关提货, 如 同一品名的货物, 由于所含相同物质的含量高低不同, 其税率也不一样, 同样是一种机电设备, 但由于所含电机的转速不一样, 其税率也不同, 因此订立进口合同时, 除了品名完整外, 还要特别注重所进口产品的参数细致化。

三、注重货物检验条款的设置

货物检验条款对买卖双方至关重要, 进口商要利用好货物的检验, 迫使出口商保障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装运及时是实现其安全收货的重要手段之一, 相反, 出口方则需要通过货物的检验来实现货物的顺利出运和安全收汇。

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 对于出口合同, 应尽量不接受买方的代表或指定的公司或个人, 规定需要买方代表签发的货物的检验证明或报告作为议付单据, 因为所签发的检验单据上的印鉴和签字被开证行认为与其备案的印鉴和签字不符而成为重大不符点, 实际上这种检验条款就是信用证的软条款, 有很大的风险。比较好的方法是选择好国际知名检验机构, 如:SGS、ITS、BV等, 这些机构相对公正, 如果货物通过这些机构的检验, 则可以提交的一套正本单据 (如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通过这些机构论证、签章或背书, 作为信用证的议附单据之一。对于进口合同, 做法除同出口相似外, 进口商则要在注重检验环节上把关。首先, 进口商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检验机构;其次, 检验必须是检验人员到真实货物的存放现场检验并检验后将货物装箱封箱, 而不是由卖方递样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这样避免检验流于形式;再次, 最好到货后检验, 即货物到目的港后进行检验, 合格后再接受货物;最后, 真实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是信用证议付单据之一。

四、注重装运条款的设置

装运条款是关系到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顺利出运, 而对于进口商则是及早安全到货。出口商在洽谈合同和订立出口合同时, 应注重装运港和装运时间的条款。装运港应选择与货物生产地最近的港口和来往船只最多的港口, 这样有利于货物迅速地、顺利地出运;注重交货时间订立, 最后交货时间应留有余地, 给履行合同留下充裕的时间。而进口商订立合同时, 应根据产品的性质来确定装运港口和卸货港口, 一般说来, 国外装运港口应尽量选择离供货企业最近的, 来往船只最多的港口, 这样有更多机会订直达船到国内, 避免转运。而国内港口则选择沿海大型港口为卸货港口, 直达船可以节省海运的时间, 尤其是对大宗产品进口的, 价格受国际期货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 更需要采纳此种方式。对于大型机电设备的引进, 由于短期受外部市场价格影响较小, 目的港则可选择离工厂最近的港口以便卸货, 这样可以减少陆运带来的额外成本。

五、注重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的设置

价格条款要符合实际贸易情况的成交, 以及适合相应的运输方式。合同中应从各个价格术语具体运用, 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中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特别是常用术语:海运方式的有FOB、CFR、CIF, 而空运、陆海联运的贸易术语有FCA、CPT、CIP。近年来, 随着境外企业在国内可经营外贸, EXW的术语运用逐渐增多。因此, 进出口企业要善于操作这些贸易术语和信用证的衔接。

对于付款条件的设置, 其一表现在时间上, 出口合同应尽量以提前收到货款为目的, 因此确切的付款时间对出口商有利, 比如实际业务中, 远期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提单后多少天付款比见票后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而进口合同应尽量推迟付款为目的, 模糊付款时间对进口商更为有利, 做法与出口合同相反。其二表现在信用证的选取种类上, 在实际业务中, 尽量不要采用保兑信用证, 其缺点一是费用高, 在目前进出口业务微利的情况下, 保兑信用证对进出口商的赢利皆为不利, 二是保兑行的审单标准的严格丝毫不亚于开证行, 因此在开证行信誉好的情况下, 保兑信用证形同虚设, 因此, 进出口企业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固有的合同的模板上也应去掉CONFIRMED L/C的字样。

六、注重纠纷解决条款的设置

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尽量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或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 万一无法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 一般会在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不管是选择哪一种方式, 都要考虑经济成本和解决问题方式的快捷。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应尽量选择仲裁的方式, 这样排除诉讼的方式, 仲裁或诉讼二者中只选其一, 在合同中避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违反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 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 这实际上排除了仲裁的解决方式;在合同约定仲裁的解决方式时应明确仲裁地点和仲裁实际机构, 应尽量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地点仲裁以及选择中国的实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在选择仲裁无效而不得不选择诉讼方式, 应尽量在境内进行诉讼, 避免到境外聘请当地律师, 打高成本的官司, 而胜诉的希望也较小。

摘要: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 进出口企业不仅应注重对合同条款的设置, 还应注重货物品名的实际设置以及货物检验条款、装运条款、价格条款和付款条款的设置。这不但有利于信用证开立, 信用证条款的履行, 减少信用证的不符点, 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顺利履行合同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证付款条件,进出口企业,合同条款

参考文献

儿买父房不付款老人诉请废合同 篇7

80岁的退休工人姜国与70岁的老伴是1992年登记再婚的合法夫妻。两原告拥有位于南昌市某工厂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7年进行了房改。2007年8月8日,姜国与儿子姜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父亲以9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卖给儿子。嗣后,双方未交付房屋也未交付购房款。同年8月28日,儿子在未经父亲同意又未付房款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对此,姜国以儿子采用欺诈的手段、买卖显失公平、老伴未同意买卖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本案诉讼费由儿子承担。

法庭上老两口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原告姜国与被告姜贸是父子关系,儿子在父亲生病期间,以欺诈手段迫使父亲与其签订了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背着老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姜贸辩称:诉争房屋是父亲个人购房的房改房,属其个人私有财产,继母不该是共有人。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父亲住院不能到现场,所以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原、被告之间是父母与儿子的关系,该房屋原告也早同意给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是原告夫妇的合法私有财产。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大大低于目前市场价,显失公平,且未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和认可。其次,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和交付房屋,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单方面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撤销两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均规定了共有房地产未经其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父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价大大低于市场价,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且房屋属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卖房,未经母亲同意和认可,作为父母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预付款 篇8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红木家具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红木家具基本情况(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 QB/T2385-2008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 15 %(不得超过20%)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承诺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 7 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窗帘购销合同 篇9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窗帘产品成本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名称):

1、,2、。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整)具体数量面积详见清单。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由乙方提供样品颜色、型号、材质、经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由乙方负责送货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成。

四、包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包装运输并承担费用。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按工程安装数量以实计算)

六、安装、调试完成日期: 按甲方工期要求时间安装。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安装调试完毕,由甲乙双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 待窗帘验收合格后货款三日内一次付清。

九、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产品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交付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一旦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则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

十、甲方应依据采购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无合理原因而延期支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若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该窗帘由乙方免费保修贰年,终身负责维护,人为损坏需承担相应材料费用。

面粉购销合同 篇10

甲方(供方):北大荒丰缘集团有限公司佳富分公司

乙方(需方):华东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北大荒丰缘牌面粉70#粉

规格:25公斤数量:20吨

单价:1.36元/斤总价:54400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万肆仟肆佰元整。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

三、验收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复检确认,因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全部承担质量责任。

2、如乙方为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四、货款结算方式及到货期限

1、按协商好的价格乙方打款给甲方所需数量的款项,甲方收到货款后发货给乙方。

2、甲方在接到货款之日起5日内发货到乙方。

五、运费:

发货所需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所在地,乙方负责现场尽快卸货。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所在地农垦管辖的法院解决。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伟代表人:

联系地址: 安庆街289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化肥购销合同 篇11

需方(以下称甲方):

供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中美合资山东产史丹利三元复合肥4吨,每吨 3800元。

二、合同产品总额: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贰佰元整。对化肥价格甲方应承担保密责任,保守乙方商业秘密,不能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交货时间:乙方于 2011年3月 30日至4月2日送货至甲方约定地点,如甲方原因(如不能及时提供地点等)造成时间变更,乙方不承担违约。

四、验收及交货方式:

乙方按约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发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即完成交货任务。

五、货款支付方式:

甲方在验收合格后根据乙方发票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以银行划款形式支付。

六、质量要求:乙方保证化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七、合同变更

乙方在发货时即开据发票(普通),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待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发票,甲方支付乙方货款。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因化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有乙方全部承担。

(二)甲方责任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产品不得任意退还(质量问题除外)。

十、本合同如有涉讼,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砂石材料购销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优质快速地建好丁字镇园区路C1标路段,就甲方丁字镇园区路拓宽工程项目部用砂、石材料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购销范围:

甲方修建丁字镇园区路拓宽工程C1标路段稳定砂项目及后段工程所需砂、卵石。

二、价格:中砂21元/吨,石31元/吨。

三、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交货地点: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从签订合同之日起,送足壹拾伍万元砂、卵石作为合同履约金,之后三天一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付款前应由甲方材料员根据收货量开出证明,经审核后再付款。

七、质量要求:

1、砂为粗砂,粒径为0.2-0.35mm,含泥量不大于3%,无杂质;

2、卵石为粒径10-24mm颗粒级配均匀良好的卵石,含泥量不大于2%,无杂质。

3、量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供货数量,按车定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采取不定期抽取车辆过磅,重量与数量依据抽样按实计算;

八、供货要求: 乙方按照工程进度需要保质保量供应砂、石材料给甲方。质量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必须保证砂、石材料的供应,铲车搅拌四合料的场地,以及水泥等材料的堆放场地。

九、计量标准:

数量验收方法:

供方每批货物到达需方施工现场后,由需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需方材料员提供(工地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供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十、安全措施:

乙方在砂、石材料开采、运输过程中,一切作业施工运输过程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按质按时提供甲方工程施工足够的砂料、石料,造成人工停工或耽误甲方工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砂、石材料,后八轮及铲车施工场地〉

2、甲方保证此合同项下的材料自用,乙方有权对甲方倒卖的材料收取双倍货款,并有权终止合同且保留追索的权利。

3、合同双方应严守有关商业秘密(如合同单价、数量等),如因泄密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此给受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受害方有权终止合同。

4、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自应当付款之日起如果欠款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否则追究违约方责任。

供方: 需方: 地址: 地址:

钢材购销合同[定稿] 篇13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购货方: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购销方之间经过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购货方现将工程项目中的钢材交由供货方供应,特订立以下各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斤缺两现象,发现一次以一罚十,且此罚款以短缺的数量的十倍乘以合同单价而折算成相应罚金直接从购货方下次应付给供货方的材料款中扣除,只要事实确凿,本罚金不再需要供货方的认可和签字。

供货方在到货验收前,应提供给甲方钢材产品合格证、钢材质量保证书、许可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等有关验收资料必须清楚并确保有效(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可以在订货时提供一次即可),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供货方承担。

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三个人签字,缺一不可。

第六条、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按实际结算。

2、结算方式:

2.1、供货方垫资钢材款(即垫资,超过部分甲方于签收确认货物之日起7天内付款。

2.2、每批货到现场经甲方、监理认可及检测合格后及有效的材料签收单入账。

2.3、螺纹钢按理论数量计算,线材按照过磅数量计算,线材过磅时须有甲方人员在场,如甲方人员确因事务繁忙无法在发货时到场监磅,甲方有权对每次或某次运抵施工现场的钢材(线材)进行抽检(此抽检不排除甲方到场监磅后仍然对运抵施工现场的钢材进行的抽检),对如发现短缺,则适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之条款。

2.4、乙方所垫资的钢材款,甲方于2010年甲方逾期付款按所垫资钢材每天5元/吨进行赔付给乙方。

3、乙方提供的销货发票必须冠名为合同签订的单位一致。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货方必须保证供货及时,如在甲方要求的供货时间以后送达的,因延迟的时间而造成延误工期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供货方承担,对每次延误并处罚金5000元。

2、货物的具体送达时间以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时间为准,供货方在收到通知后如果认为库存不足、数量在时间上难以满足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法送达,则供货方有义务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半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如何解决,如供货方未告知甲方可能送货要延迟且实际送货时确有延迟的,相应责任适用本合同7.1条之处罚。供货方在送货过程中应充分组织好人员、车辆等,亦应充分把握好发货(或发车)时间,如因路上塞车、路况不良、车辆中途抛锚等,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上述不可抗力除外。

3、供货方进场车辆必须服从甲方指挥,确保安全,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供货方随供货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进沪许可证、准用证等文件如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产品批次与实物不付等凡是在证明产品质量时伪造相关文件的,对每发现一次处罚金5000元,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供货方有义务无条件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5、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除应继续履行外,对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全部无条件承担。

6、本协议签订时,供货方需提供经本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附于合同后给甲方审核。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内,购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否则将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与纠纷处理:

本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购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第三方因素而确实不能履行、不再适合履行、不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时,应当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货款两清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丙、丁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 表 人(签字):代 表 人(签字):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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