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考核办法

2024-06-21

节水考核办法(通用9篇)

节水考核办法 篇1

建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初审、上报和复查工作。附件:

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节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申报材料

申报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省级建设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考核评审程序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

建设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辖市的复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复查。

(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二十三)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什么是节水型城市?

节水型城市指一个城市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使其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的水量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者当代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或可得到的水资源的量的范围内,并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创建节水型城市有助于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城市水资源,提高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城市经济和建设可持续发展。

节水考核办法 篇2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全国水资源最缺乏的地区之一, 用水结构不合理, 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 农业节水潜力较大。作为全国第一个建设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省市, 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对我区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耗水大户——灌区节水及节水型灌区的建设将极大的促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的全面推进。2008年, 受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基金的资助, 宁夏就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及考核标准、综合示范等开展相关研究, 节水型灌区建设及考核标准研究是其中的一部分。

1 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研究总体思路[1]

广泛调研宁夏灌区的特点, 参考国内其他省市的关于节水型灌区建设及考核标准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国家、区内关于灌区节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等, 初步制定出《宁夏节水型灌区考核标准》的各项指标。广泛征求各界专家的意见, 在专家咨询、打分的基础上, 利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确定符合宁夏实际的各项标准及其权重赋值。

2 建设标准及依据

节水型灌区的建设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灌区, 目前建设重点为大中型灌区。

宁夏农业用水占全社会用水的90%以上, 农业用水传统大水漫灌、大引大排, 用水浪费严重。节水型灌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渠道砌护、建筑物修复、田间工程配套建设、节水灌溉技术应用、种植结构调整等灌区节水建设等;通过灌区组织管理、灌区计划用水、节水宣传工作等为自治区水资源高效利用做出贡献。考虑宁夏灌区的具体情况[2,3], 节水型灌区建设指标选择应符合以下技术及管理标准。

2.1 指标选择及取值参考依据

(1) 《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 (2004-2020年)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2) 《宁夏“十一五”规划重大问题研究》, 宁夏发改委, 2005年。

(3) 《宁夏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 宁夏水利厅, 2005年。

(4) 《宁夏城镇体系建设规划》, 宁夏建设厅, 2004年。

(5) 《全国节水规划纲要及其研究》,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03年。

(6) 《宁夏水资源质量评价》, 宁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006年。

(7) 《宁夏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 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7年。

(8) 《宁夏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分析研究》, 宁夏水利厅、发改委, 2007年。

(9) 《水稻节水高产控制灌溉技术应用研究与示范推广项目成果总报告》, 2002年。

(10) 《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

(11) 《宁夏黄河水权转换总体规划》, 宁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005年。

(12) 《宁夏灌溉试验资料整编与分析》, 宁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006年。

(13)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 (SL207-98) 》, 1998年。

(14) 《宁夏节水灌溉发展“十一五”规划》, 宁夏水利厅, 2006年。

(15) 《宁夏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规划》, 宁夏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007年。

2.2 标准及取值[4,5,6,7]

经过专家、基层技术人员质询及灌区调研, 本次宁夏节水型灌区载体建设标准研究共列入11个项目指标, 因第11项指标目前无统计资料, 但专家认为有必要作为今后努力的方向, 因此, 仅列出作为参考指标。

(1) 渠道防渗砌护率E1。

截止200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渠道防渗砌护率干渠砌护率只有18.4%, 直开口支斗渠只有33% , 渠道防渗砌护率低严重影响渠道节水, 提高渠道防渗砌护率成为节水型灌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本文结合高效农业节水示范区建设标准对渠道防渗衬砌率的要求, 大、中、小型灌区分别不低于40%、50%和70%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与水权转换总体规划, 对灌区砌护率提出一定要求, 首先从提高砌护率水平来促进灌区节水能力得分提高。具体见表1。

(2) 建筑物完好率E2。

节水型灌区建设完成后, 灌区各类建筑物完好率达到80%。

(3) 渠系水利用系数E3。

节水型灌区建设完成后, 自流灌区青铜峡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55, 沙坡头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6, 其他为0.5。扬水及库井灌区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5。

(4)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E4。

节水型灌区建设完成后, 扬水及库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9, 自流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45。

(5) 节水灌溉面积比例E5。

节水型灌区建设完成后, 发展小畦灌、管灌、水稻控灌、喷灌等节水灌溉面积, 达到85%, 通过此目标促进灌区节水技术的发展。

(6) 平均综合毛灌溉定额E6。

根据《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 (2004-2020年) 》, 平均综合灌溉定额水平下降, 达到6 825 m3/hm2, 此目标控制灌区整体用水水平, 以利于灌区种植结构调整。

(7) 用水计量体系建设率E7。

1.0 m3/s以上的干渠直开口是否有量水设施, 小于1.0 m3/s的支、斗、农渠采用多种形式的量水方式的比例。通过计量手段的完善, 提高用水计量准确性。

(8) 灌区主要作物的灌溉定额E8。

如水稻、春小麦、玉米、油料、瓜菜、经果林牧草等灌溉定额不超过《宁夏水资源综合规划》专题六:《宁夏节约用水规划》中的2010年取值。通过灌区主要作物定额指标的控制促进灌区作物节水水平提高。

(9) 单方水粮食生产量E9。

此指标可体现出灌区节水建设的增产效益。

(10) 其他组织管理及目标E10。

通过检查资料, 确保灌区有专职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灌区有用水户协会;灌区节水宣传工作有计划、经常性;灌区用水有规划、有计划。通过管理制度的建设保障灌区节水建设有章可循、节水工作长抓不懈。

(11) 奖励性指标E11:

单方农业节水投资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2.3 节水型灌区考核标准

节水型灌区建设完成后, 依照以下指标进行考核并进行打分。考核指标用E表示。如表2所示。

节水型灌区载体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 具体评分标准见以上灌区载体的建设及考核标准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灌区载体的总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 且各单项定量指标均不得低于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对于有空项的灌区, 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 公式如下:

=100-×100

3 结 语

本研究在对宁夏灌区用水水平调研及专家、技术人员咨询的基础上, 参考国内其他省市经验和区内相关规划, 对宁夏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讨, 初步制定了包括渠道防渗砌护率、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面积比例、全灌区平均综合灌溉定额、用水计量体系建设率、主要作物灌溉定额、单方水粮食生产量及灌区管理等11个指标在内的宁夏节水型灌区建设及考核指标, 同时给出了各个指标的考核标准和宁夏节水型灌区的具体标准。本研究对今后宁夏乃至全国节水型灌区的建设及考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及考核标准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指标筛选的全面性及代表性、指标取值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 都需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宁夏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及综合示范研究[R].宁夏: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 2009.

[2]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 (2004-2020年) [Z].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

[3]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2006) [Z].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

[4]张秝湲.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设计[J].中国水利, 2008, (13) :17-20.

[5]赵勇, 刘昌明.节水型社会的内涵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初探[J].干旱区研究, 2004, 21 (2) :125-129.

[6]李红梅, 陈宝峰.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水利水文自动化, 2007, (2) :42-45.

考核办法决定“注册”效果 篇3

应该说,教师的工作主要有两块,一块是教育,一块是教学。

对于教师教育水平这一方面的考核,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点。因为教师的工作是面向“人”的工作,教育的效果到底如何,是很难进行量化的。即便以往的考核中,也很难制定具体的细化标准,都是凭着印象赋分的。只要不是出太大差错,大多教师的考核得分都是近似的。因此,如果真的要对教师资格进行考核,重头戏不可避免是通过教学成绩或是考试来决定。这就颇令人担心了。

对于教学的考核一般来说无外乎教科研成绩与教学成绩这两个方面。考核教科研成绩,都是以证书来说话的,或是论文,或是课题之类。过度关注这些方面,可能会导致教师重“研”轻“教”,反而将教学最需要关注的阵地忽略了。而考核教师的教学成绩,则弊端更为明显,极容易导致应试教育的回归,使目前好不容易得来的素质教育成果毁于一旦。不是吗?当教学成绩关系到自己的从教资格,又有谁敢于掉以轻心,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呢?

如果用考试来代替教学考核,则显得非常可笑。作为教师我们都知道,要想教学达到一定的水平,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理论水平、掌握一定的知识以外,还要具备把理论能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在实践中,还得有教师的体态语、亲和度等非智力因素的参与。一个考试考得好的教师,并不一定真的可以教好书。那么,以考试来代替考核,对于教育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呢?

节水节电管理办法 篇4

节水节电管理办法

1前言

1.1 为有效节水节电,提升本部员工节约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节约氛围,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2职责

2.1 总经理工作部对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办公室履行领导监督职责。

2.2 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节水节电办法实施落实情况。

2.3 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办公室负责为各部门提供相应服务(包括维修工作)。3管理办法

3.1 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意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线路及供水管道。

3.2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下班前要关闭室内所有用电设施的电源包括日光灯、电脑、饮水机、空调等。用完水源洁具后要及时关闭。

3.3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12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磁)炉、电暖气等)。

3.4 电线路出现故障严禁私自维修,须填写《维护报修单》(R 235-06-01)交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办公室,由维修工维修。

3.5 机关后勤服务办公室对水房包括楼道、路灯的照明,水管、洁具每天巡检一次,发现电器故障及水管跑、冒、滴、漏现象时,维修工要及时排除。

3.6 机关办公区所有公用用电设备包括楼道、厕所、水房的照明由机关办公区后勤服务办公室派专人专门负责管理维修。

3.7 机关办公区院内的夜间照明开关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根据季节变化开闭。

3.8 安全监察部将联合生活后勤服务办公室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有上述现象的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4附则

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发展策划部

XX厂节水管理办法 篇5

一、目的为了贯彻集团、公司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推动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环境,结合压型厂实际情况,制度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XX厂各车间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

1.车间需长期性的对员工进行节约用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争做节约用水的模范。

2.车间需对本车间的水资源消耗计量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对超计划用水进行分析、改善。

3.车间组织定期检查辖区内的隐蔽水管,以防漏损,检查内部供水系统,修理有毛病的水箱、水龙头及其他的供水设施。

4.设备组应及时检查各车间用水情况及管网、阀门的跑、冒、滴、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考核。

5.在进行冲洗、清洁后,要及时关闭阀门、水龙头。

6.自觉爱护用水设施,避免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

7.严禁在用水管道上私接、乱接旁通阀门,严禁私自向外单位供水。

8.逐步改造、改进压机、振动成型、电煅炉循环水系统,降低生水使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四、奖罚

1.在用水管道上私接、乱接旁通阀门,发现一处,考核500元,并按最大量的三倍计算实际用量。

2.杜绝长流水,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人200元。

3.出现跑、冒、滴、漏,每发现一处考核200元。

4.用水计划超过月计划单耗定额的,每一品种考核200元。

5.发生循环水溢流的,每次考核500元。

6.绿化用水流入地下管沟的,发现一处考核200元。

7.私自向外单位供水的,发现一处,责任人当月工资免发,并承担损失额的50%。

8.对节约用水工作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

9.对节水、用水提出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XX厂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篇6

为切实加强我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领导机构

第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受益乡镇成立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在乡镇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一线灌溉管理人员和乡镇、村两级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并将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个工作环节。

第四条 系统管理人员与农户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条田、每一地块,切实做到适时、适量供水、施肥,保证各类作物不旱不涝。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五条 用水统一由水管部门调配,每年灌水前受益村组对输水管道、设备及蓄水池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用水计划。水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确保供水量和供水时间。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六条 在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乡镇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负责灌溉事项的具体落实;各项目受益村组,必

须全力支持、配合各乡镇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灌溉系统由各乡镇派出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受益村组负责田间管网系统的回收及管网系统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每一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负责灌溉系统的运行操作、维护与灌溉相关事项。

第四章 设备、设施及其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首部与管网包含的设备、设施。

1.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沉淀池,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

2.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出地管、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

第十二条 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

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包括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1.各乡镇负责首部安装、拆卸、保管、检修,同时必须协助项目受益村,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系统设计方案,实施管网安装和调试。

2.管网拆卸在冬灌结束后完成,以保证越冬安全;由项目收益村负责保管,来年安装缺失的材料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第五章 滴灌系统运行期间必须达到的要求

第十三条 泵站操作运行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范》,管道及控制阀门要及时检修,以防管道漏水阀门失灵,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器仪表、接线,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看有无磨擦声和其它杂音。

第十四条 电动机正常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定子温度不

得超过铭牌上规定的允许温度值。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水泵启动运行后,应待转速到额定值时,再缓慢开启。第十六条 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及时、准确地做好滴水和施肥工作,确保支管所有连接部位与毛管,无漏水、喷水现象,田间无漏滴、无积水。

第十七条 每次轮灌,按规定的轮灌时间滴水,必须保证达到一定湿润深度与宽度,湿润深度不少于40厘米,滴水均匀,到头到边。

第十八条 地面管网严禁低压运行,田间大小阀门开关,全部由系统操作人员负责,严禁农民个人擅自开、关阀门。

第十九条 及时做好灌溉记录,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农民签字等手续齐备。

第二十条 系统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对首部及管网系统经常检查保养,尤其对含砂量较高的井水、河水滴灌,必须勤清洗、勤查看、勤保养,保证供水质量和输水安全,不违章操作。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保证各阶段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各种记录必须详实、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所报水量、燃料用量与耗电量应相互吻合。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发现故障或停电等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修复;小故障3小时内排除,大故障(水泵吊检或更换水泵)24小时内排除;因停电原因停机的,来电应即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受益村的配合下,实施田间灌溉作业查看和

管网维护,避免和杜绝系统低压运行。

第二十五条 河水滴灌沉淀池,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四周设围栏;严禁任何人在滴灌水池洗澡、洗涮、往池内丢弃杂物,严防溺水、触电、管网堵塞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机井房、设备周围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达到美化、绿化、净化和“三净”、“四不漏”标准,即:首部设备洁净、室内外干净、水池清净,不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第六章 灌溉一线操作人员的上岗条件

第二十七条 爱岗敬业,熟悉系统设备性能,技术操作熟练,能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整台首部设备和整个管网正常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章 灌溉一线操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责任的划分:首部的所有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看护;管网部分由农户负责看护。

第三十条 凡脱岗者,经核实后,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系统运行压力必须保持在技术规范值以内,否则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抽水,严禁偷电和私自收费。凡违反者,一经查实,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疏于看管等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贵州出台食品流通监管考核办法 篇7

考核评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公平、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定期进行排名,通过半年、年度两个周期的考核评价,对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中,设置了专门的评价指标、权重及评分办法,考核评价指标分为日常监管考核指标和群众满意度考核指标两大类,其中,日常监管考核指标又分为查办案件、日常管理、抽样检验、监管经费、事故发生、材料报送和工作落实等七个单项指标。

节水考核办法 篇8

关键词:官德;考核;评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又要看德,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这个新要求,准确描述了当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而官德水平的好坏、高低与政权兴衰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关系到政府的效率,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执政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稳固。把抽象的道德因素引入公共管理之中,来研究如何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代表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笔者所在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为例,结合前期开展的官德满意度问卷调查,就如何完善干部 “德”的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以期提出有建设性的操作意见。

1 碑林区近年来在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的有益探索

1.1细化考评标准,考德内容更具针对性

当前,领导干部在岗位上普遍具有职业上的政治性、权力上的公正性、社会上的示范性等突出特征,针对这一情况,碑林区明确了以“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为内容的“四德”考评标准,将“四德”内容细化为4大类、12项指标和37个评价要素,让本身抽象化的“德”考变得具体明确、利于判断。同时,为避免参评人员因“顺向认可”的思维定式和“做老好人”心理,我们将“反向测评”体系纳入到考核评价中去,对干部工作作风浮躁、责任心差、办事拖拉等10项常发易见饱受诟病的问题列入干部测评的反向指标中,将所居住社区评价其经常与邻里发生矛盾冲突纠纷、不按照小区规定停车、违规养犬等一系列12个项目的不文明行为列入被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反向指标,使测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一目了然,确保了“四德”考察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2 健全程序机制,考德方式更具操作性

一是“公示预告”。在被考察对象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提前张贴“四德”考察预告和民调公示函,并公布考察对象、方式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是“公开述德”。在单位的民主测评大会上,要求干部进行公开述德,并将自身德的表现如实记入个人述职报告,同时,将述职述德报告张贴于干部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社区。

三是“社区评价”。制定实施了《社区评价干部办法》,要求干部结合自身所学专业、所熟悉领域等认领一个有关社区的公益性岗位,该社区的党组织结合干部在公益性岗位上参与社区建设和有关公益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领导干部社区表现反馈卡》,实行“一岗一卡”评议方式,并向区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反馈。

四是“深入访调”。由组织部或考察组派专人深入被考察对象所居住的社区,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其家庭、邻里进行了解,重点考察干部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相关表现。

五是“量化分析”。以各类测评、谈话、联评和调查结果为依据,采取定量汇总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等次形成干部“四德”考评结论。

1.3 强化结果运用,考德导向更具鲜明性

干部的选任和“四德”考评结果的结合,是碑林区干部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志。

一方面,坚持“一个优先、两个不任”原则,认定“四德”的考察结果是干部选任的首要依据,即:优先提拔重用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为优秀的考察对象;对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较差”票超过30%,或“一般”与“较差”票合计超过50%的,不予任用。该项工作开展以来,碑林区以“四德”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提拔任用了86名有群众口碑、品德优良、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树立了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

另一方面,碑林区将干部“四德”的考评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教育警示管理当中,“四德”的考评中发现一般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以书面通报或口头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干部并限期改正缺点、克服不足,切实加强干部的个人道德修养;对考评中群众反馈较差的干部,由组织、纪检等部门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函告提醒等处理。目前已进行诫勉谈话14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从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来看,37%的受访者认为完善“四德”考察是“官德”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干部群众对碑林区“四德”考察工作的总体认可度较高,满意率达到91.74%。实践证明,“四德”考察的实施,真正把那些品德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促进了选贤任能,形成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良好用人导向。同时,强化了干部自律意识,有效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干部“德”的考核评价问題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问题

①考评指标还不够具体

虽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对干部德的考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过于笼统、原则,没有细化的具体标准,在实际的操作中,标准感知过于抽象而导致具体工作不是很好操作,并且考核指标无法反映个人特点、难以区分高低优劣,影响了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当问及干部德的考察的主要问题时,41.96%的调查对象认为最突出的是“标准模糊、要求过于笼统”。

②考察体系还不够完善

“德”的考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工作,一个人的“德”好或者不好,不能仅凭其一朝一夕的举动,某人反映的一时一事的行为而草率定论。当前如何将有关干部的总体评价,即日常考察、提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而在最终的选拔任用阶段形成有效评价,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规章和具体的模式。实践操作中,传统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很难对干部的德作深入了解,而方式过于新颖、程序过于严谨,实施起来往往又费神费事。同时,考察中的评价标准里,是否根据考察对象的特点进行分层分类,是否对干部属性的共性个性进行判断,是否对干部有一个统一尺度的要求,在实践操作中,分歧也比较大。约有69%的受访者认为,应从完善考察体系入手,使考德更易操作。

③考察结果运用还不够

从实际工作中的探索结果看,在目前干部德的考察中,尚有考核指标、考察方式等多种制约因素的影响,考察尚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考察结果很难充分运用,仅作参考,其科学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39.28%的调查者认为考德的结果未能充分运用。到底将干部德的考察结果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约束性指标还是否定性指标,德的考察结果在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中到底应该占多大比重、如何“重德”而又不“唯德”、考德结果是否随干部实绩一起公示等,都需要在下一步的探索中整体去把握。

2.2 原因分析

①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社会氛围并未完全形成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虽然碑林区从2010年开始,一直致力于对干部“德”考察的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此项工作持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人不在少数,占一定比例的调查者认为,开展干部“德”考察很好,也非常必要,但此项工作要真正搞好却很难。如在居住地社区对干部进行考察过程中,不少社区居民对考察对象不了解,有的即使知道也不想说、不愿说,对整个考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远远不够。从整个社会所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对干部德考察的探索实践也是态度并不统一明朗,质疑声此起彼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②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理论基础并未完全夯实

“态度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实践一再证明,我们的工作只有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才能够有效探索、成功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某项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和行动指南,就是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相对科学的制度设计。实践探索中我们感受到,此项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仍然是实践探索多,理论研究少,急于出成果,而少了思维理念方面的深层次思考和长远考虑,加上缺少必要的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探索的实际效果。

③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由于“德”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对具体从事考德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考察人员的能力、水平、爱好、思维方式、心理品质等又各不相同,对同一个人或事的评价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德的评价结果出现差异性。同时,受访者的思想也存在复杂性,有的抱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主动回避问题;有的怕影响同事关系,或是为了帮助“朋友”,而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有的出于嫉妒、报复心理或为了把考察对象推出本单位,不进行客观评价。以上各种原因,致使考察人员很多时候难以客观、真实地评价干部的德。

3 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思考

3.1 正向测评和反向调查相结合

在测评工作中,要求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两代表一委员”共同参与,通过概念化的转化,将有关“德”的一些抽象的评测项转化为可直接感知的具体指标,要求上述参评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的4 個档次通过定性定量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以上基础上,再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导岗位和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实际情况,选出测评中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负面现象作基本评价指标,按照“群众意见大”、“社会有反映”、“无反映无意见”和“不了解”4 个档次从反面作出对干部“德”的评价(有86%的受访者认为,在考察中增加反向测评指标很有必要)。最后,若有被考察对象涉及到负面言行中的某一项,通过实地调查或谈话进一步了解证实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干部的“德”这一项就不能为优。调查结束后,通过对反向调查结果和正向测评结果的逐一对比、相互印证等,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较为准确的评判。

3.2 重点解剖和事例印证相结合

在民主测评中已掌握的干部基本情况的前提下,针对干部群众反映集中、关注度高的重点和关键问题,可通过个别谈话、民意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专项考察,考察时要注意与其岗位特点相结合,有所侧重,要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解剖,理清头绪、找准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为减少考察失误,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干部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也要通过其工作、社交、生活等多个圈子进行观察,听其言、观其行,在其居住地和服务联系的社区、在其同事、邻居、亲属、朋友等处收集其典型事例,将有关资料、现象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看干部是否言行一致,是否“圈内”、“圈外”一致,对干部“德”的表现给予充分实例印证,形成客观全面的定性结论。

3.3 点上和面上相结合

德的考察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一个点,必须与能、勤、绩、廉的考察全面融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一方面要增加述德的内容。要求在年终考核和提任考察中,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增加述德的内容,考察对象全面报告自身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改正和努力的方向。根据工作需要,述职述德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将德的考察结果同工作实绩一起公示。可尝试在工作一线公示政治品德、向服务对象公示职业道德、在生活社区公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将干部的德才表现晒出来,由大家来评判,表现好与坏、说的真与假,由干部群众说了算。

3.4 现实表现与过去成绩相结合

大部分的考察对象不仅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过,对此类人员要实行延伸考察,不能只看在现在所在单位的一段时间的表现就轻易下结论,要通过对干部处事方式、成长轨迹等提取的要素中分析其性格特点和基本思想,联系过去的工作实绩综合分析。“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时”,到被考察对象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追溯回访,原单位的同事群众此时应对其有冷静客观的心态且没有顾虑心理,再加上对前任和现任的比较,更加能够畅所欲言,得出的评价结论会更加公允。同时,深入被考察对象在前一岗位调离后的各类反映,与其在现岗位的德才表现可相互比较、互为印证,增强结论的准确性。

3.5 静态考核与动态考察相结合

要强化日常的静态监督,定期向考察干部的有关部门即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选聘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和网络舆情监督员,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建立干部“德”档案,将日常收集整理到的有关干部德的情况特别是严重影响干部形象、影响正常履职、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及时收录在案,作为干部德的定期考察、专项考察和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在年终考核、总体评价时发挥重要作用。考察组在考察中要注重对个人事项报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征求意见、日常及关键时刻德的表现等情况的了解,把握干部的“四德”表现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4 结语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篇9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海水和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使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一)屋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者收集利用;

(二)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的铺装,应当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者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当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当就地处理;

(三)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

第十条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依法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中包含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内容。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府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有合理的用水来源,用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用水节水指标达到有关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

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

(二)水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凡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项目的施工用水计划: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要求;

(二)用水节水设施的工艺、设备、器具选型正确无误;

(三)设计的内容符合有关施工图设计的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人员进行用水节水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回执、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用水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从事非传统水资源经营,并以特定供水管道向用户供水的,可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授予非传统水资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够进行单位用水量考核,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用水性质不同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批准的;

(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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