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2024-08-06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精选11篇)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1

为深入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县教体局关于开展全县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学校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来抓,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县教体局关于开展全县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规范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查找商业贿赂在我校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学校预防职务犯罪、效能监察和校务公开相结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推进长效机制建立。

2、统筹谋划,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服从服务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和谐,解决突出问题,同时促进事业的发展。

3、把握政策,宽严相济。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肃查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4、明确责任,认真负责。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学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的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针本我校实际,认真分析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工作重点

以教材、教辅和图书销售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后勤服务等为重点,坚决治理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予、收受财物,以及给予、接受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治理学校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并通过简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纠正错误观念,明确工作要求。向干部教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向党员教师进行党性、宗旨教育,有效地提高学校干部教师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对治理学校商业贿赂,加强财经管理工作的认识,自觉预防职务犯罪,杜绝和纠正学校对外经济往来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使学校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

2、对照自查阶段(6-7月)。对照治理工作重点,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自查方案。按照要求,逐一对照排查。着重检查核实我校2014年8月以来在教材征订、教辅使用、图书订购、学具征订、服务收费、集团购买、基建工程、招生收费、经营、建设和采购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要结合自查,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账外资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时以综合报告、专报、信息等方式上报上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综合报告于每月18日上报一次,重要专报、信息应随时上报。

3、迎检阶段(8月)。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的重点检查,对存在商业贿赂案件不隐藏、不掩盖。

4、整改处理阶段(9-10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作出妥善处理,并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全面地进行整 改。把自查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以适当方式公布。

5、总结巩固阶段(11月)。于10月10日前将学校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结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我校党员、班子及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加强诚信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深化教育,营造氛围,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商业贿赂;预防;犯罪

1 关于商业贿赂的含义及特征

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采购物品的时候,利用财务或其他的手段来贿赂对方的行为,被称为“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特征:

①隐蔽性。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般以合法的方式掩盖,很难被发现。

②主体的复杂性。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一人公司合法化,商业贿赂涉及的主体多且复杂,这是商业贿赂与其他犯罪主要区别之一。

③目的性。所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自愿,以排除对手为最终目的,最后取得成功。

④违法乱纪性。这种行为是不计入账的,在账外实施行为,最终将进账转入私人口袋,或者是单位的私立小金库。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⑤手段多样性,如给予各种名义手续费、提供住房、帮助出国、旅游观光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手段会不断的变化,这是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的重要区别。

2 企业运行中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2.1 竞争机制存在缺陷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泛滥蔓延,深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和追求经营收益是企业商业贿赂的根本原因;二是国家干预职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导致商业贿赂犯罪的体制原因;三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获取物资供应;再加上私企和个体户缺少固定的销售服务的对象,也会通过贿赂的行为来争取到与对方合作的机会。

2.2 监督的制度无力度

首先是针对垄断行业的领导监管欠缺。其次是对重要细节和部位的权利监督的欠缺。再次,就是监管主体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整体的效能得不到提升。

2.3 制度的编制不全面

如果制度得不到完善和改进,就会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的审批制度一直存在着问题,厂务工作的公开性趋于形式化。第二,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第三,由于工地招投标、土地的使用权以及采购制度的不完整,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2.4 立法的缺陷和法规的分散

现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的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多样性,已经没有办法来打击商业贿赂的需求了。

2.5 惩罚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关于商业贿赂的低成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打击和预防乏力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司法原因。

3 企业运行中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在宏觀方面,应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

3.1 加快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

3.1.1 我国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屡屡出现的真正原因,是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完整,还有就是我国没有制定一套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应该把目前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结合起来,把这些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范集中在一部法规当中,使人民群众很明确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和手段,制定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提前做好预防的政策。

3.1.2 商业贿赂的行为因为不仅是在商品的购买和销售环节,包括商品的认证和金融资金领域也同样存在着,所以,商业贿赂的对象也不单单只限于交易的对方,同时还包括有着影响力的,而且能够在商业贿赂过程中取得一些机会的第三方。

3.1.3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第一是在刑事方面,要立法,扩大实施者的经济成本,使得贿赂者感觉在经济上不值得。第二是在民事的法律方面,增加一项对于商业贿赂印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则应该在政法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项在企业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措施。

3.2 制定一套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相关制度,建立严谨而明确的准入条件和资格,加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其中建立严格明确的准入条件,以及体现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3.3 建立一套健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机构,建立关于市场主体信用的数据信息库,以便加快市场主体信用的立法步伐。通过存在的失信行为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降低商业贿赂的可能性,预防此类现象的发生。它的最大的好处在于:让那些想实施商业贿赂的个人无计可施,从而起到了提醒和预防的作用。

3.4 建立健全行政的监督管理系统,完善关于商业贿赂的监管政策,把关于这方面的政策法规真正落实到实处。

3.4.1 加强企业中职工的责任感,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要让职工感受到商业贿赂是丢人的事情,诚信为荣,坚决禁止投机取巧,公平竞争,指引企业逐步超越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随时随刻提醒企业员工“取材有道,用财有德”。

3.4.2 企业本身的监管体系和惩罚政策应得到完善。建立重大事件集中处理的机构体制,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以“民主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为目的的机构体制和体系。

3.4.3 会计制度的改进,实行会计人员的监管体制。加强会计账目的管理,以及对于举报者奖励的相关政策,完善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程序。这需要把握三个层次:首先是把“产供销”的活动融入到相互关联的制度体系中,建立一条监控的防线,起到预防作用,坚决禁止一个人处理业务全程的现象发生;其次,是在平时的会计审核工作中,要对各个岗位部门的业务进行抽查和周期性的检查;再次,监理监督的防线,这要求以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为手段完成。这三个层次在发现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和化解企业经营中,都有着各自及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篇3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

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4

围场县院预防科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在当今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勿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村官” 中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其腐败现象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院党组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围绕大局,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检察预防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之一放在了村干部身上。现就2006年至2010年间,我县农村基层干部此类职务犯罪的概况、犯罪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大量调查和分析,提出了相关犯罪预防对策,积极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新路子。

一、2006年以来我院查办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案件的概况及犯罪特点

从2006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农村群众等举报村干部职务犯罪线索28件,依法立案查办违法犯罪案件31人,其中以贪污罪为主要犯罪的案件26人,挪用公款罪案件5人。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3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人;缓刑1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人。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12.46万元。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村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而“一把手”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06年以来,我院立案查处的31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其中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26人,占

1立案总人数的76%,其中基层“一把手”18人,占52.9%,会计5人,占14.7%;村委委员、妇女主任等11人,占32.4%,上述人员除一人是群众之外,其他均是党员身份。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立案查处的31人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中,贪污罪类案件26人,占74%;挪用公款5人,占16%。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31人。所发生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12.46万元。

(三)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三分之一。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分管领导与村办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

(四)犯罪手段和形式多。从手段上看,有做假票据,收款不入帐,重复报销,白条入帐等;从形式上看,有侵吞、窃取、骗取、截留、套取等非法占有形式,还有在公务活动中吃回扣、收受好处费等形式。

(五)任职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在涉嫌犯罪的20名村支部书记中,任职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有半数以上,年龄多集中在45至50之间,他们犯罪数额尽管不大,但多数是小恶逐步转化为犯罪的,有的数次、乃至数十次,数额从几十元,数百元,上千元不等。

二、剖析腐败案件的犯罪原因,把握反映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是基层“一把手”职务犯

罪得逞的主要原因。村支部书记大多兼任村主任,权力大都集中主要负责人。我院立案查处的31人农村基层干部案件中,涉案受贿的有9人,其中8人是村支部书记。有的村书记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现金会计和出纳一手提拔。被提拔的干部死心塌地,对书记唯命是从,“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一言堂”,把集体领导变成了个人说了算,监督形同虚设。

(二)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赌博、嫖娼等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一些村干部抱有“山高皇帝远”的思想,放松政治法律学习、个人品德修养,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面临着更加激烈、更加复杂的考验和挑战,某些村领导干部,以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事务多为借口,整日忙于应酬,忙于迎来送往,放松了政治学习,最终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蜕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评估审计走马观花,给基层干部贪污以可乘之机。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体制的转轨,在农村基层企业、土地、矿山等方面的拍卖、出租、转让,也暴露出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

(四)农村基层干部待遇较低,有的村干部怀有补偿心理。有的村干部觉得多年来自己为村里出了不少力,争取了不少资金,上了不少项目,做了不少贡献,但实惠不多,实在吃亏,因此,就想方设法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补偿。如东关地村村支部书记闫某,自以为为村里做了不少贡献,每年却只有5千多元的工资,便寻

求补偿,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之手段,侵吞公款1.2万元。

(五)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对6起挪用公款案件进行剖析可以看出,不少村干部法制意识极为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犯罪,他们认为挪用公款“不是个人贪了,用用没有啥事”,结果导致犯罪。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寻租和滥用。由于基层“一把手”集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村办企业法人代表等多个职务于一身,暗箱操作极易失去制约,是腐败的温床。要建立一套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尽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坚持监督与惩处相结合,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贯通、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

(二)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教育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通过系统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法制培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意识,以党校为警示教育基地,建立常规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制度。一是走出去,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到农村以案说法。二是请进来,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计等人员定期集中到党校,纳入党校重点培训日程,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职务

犯罪的特点、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使农村基层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平日不想犯罪。

(三)健全对基层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考核工作,评定政绩,不能只偏重于几个硬性经济指标,而忽略对政治思想表现、理论学习、廉洁自律、群众基础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持久地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拒腐防变能力。“物必自腐而后生虫”,腐败分子的堕落历程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深渊的。另一方面,要尽量合理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尽可能体现多劳多得的鼓励性政策,及时兑现工资待遇,让他们业有所成,干有奔头。

(四)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的犯罪。重点查处涉农土地征用补偿方面的贪污、挪用资金以及农业配套资金等国家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因失职、渎职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和侵害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加强打击力度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对不构成犯的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情况按照国家法纪处理,绝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及时严惩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及时通过电视新闻媒体公开通报,震慑有违法犯罪苗头的人,使农村基层干部不敢犯罪。

预防商业贿赂控制程序 篇5

为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正常运行,社会责任系统能有效地运作,防止商业贿赂、腐败行为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相关的所有职员、团体。定义:

3.1 指经营者为销售、购买商品或谋取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2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都销售、购买商品或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收集有关贿赂、腐败事件的信息,并接受公司内、外部的举报行为

4.2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贿赂行为进行稽核,并与外界保持沟通 5 程序

5.1 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不得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不得向对方人员行贿以谋取更低的价格。

5.2 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向买方赠送财物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等,如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如实入帐。

5.3 公司其它人员在于外部人员接触时不得向相关人员行贿,以为公司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除外,如提供验货服务的机构及认证公司从事评估工作的审核员等均属此范围。

5.4 商业贿赂的预防及处理方式。

5.4.1 行政部要做好宣传,通过公司宣传栏、邮件等方式,发布与贿赂、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教育,并设立意见箱及举报电话用于举报,以便随时收集信息。

公司设立反贿赂、腐败的举报电话为:0577-86259628

5.4.2 公司内任何人发现有贿赂事件发生时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或予以制止,公司将根据时间情况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5.4.3 对于一经核实的腐败、贿赂或行贿行为,公司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4.4 公司将不断加强员工教育,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杜绝商业贿赂发生,并欢迎外界监督 6 相关文件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6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还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物资采购部作为涉钱涉物的敏感单位,极易成为商业贿赂现象的多发地带。

单位通过组织观看电教片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自己依法行政的意识,筑牢了自己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目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很多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比质量、比价格的合理竞争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的非法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的出现,使得商品在流通环节增加额外支出,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商业贿赂最终直接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以后的高价、高额的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商业贿赂同时也是是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重金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在我国已查

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极有可能断送改革开发的成果,影响现代化的进程。

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正确处理履行自身职责和发挥好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7

一、造成“追逃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1、贪污贿赂在逃主体

本身的特殊性。

第一,出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携带数额较大赃款潜逃的,由于潜逃资金充裕,既可以便利出逃,也可以方便转移,在经济、生活方面更是无后顾之忧,有的甚至可以在外经商投资。可以和侦查人员打持久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追逃难度。第二,由于该类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犯罪嫌疑人还身居高位,掌握着或大或小的职权,社会的交际广,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导致了在追逃过程中其关系人为其探听消息、通风报信,而且在其潜逃过程中,其关系人往往还为其提供藏匿场所,使其更容易逃避侦查机关的监控,这无疑给追逃工作增加了巨大的困难。第三,公职人员多数为中年,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高明,使其在潜逃中更加懂得隐蔽自己的身份以避免自己的身份暴露,躲避侦查。

2、社会联系手段的多样化和便捷化。

追逃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是对犯罪分子的通信、通讯进行监控,从中寻找线索以追捕犯罪分子。固定电话、书信、电报等传统的联系方式比较容易进行监控,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新的联系方式的出现,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方法、设备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导致了对现代通讯手段无法监控或者监控成功率低。手机是我国目前最便利广泛的联系方式,在逃犯罪嫌疑人和关系人、家人亲属最常用的通讯工具就是手机。但是目前我国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提供了入网便利的手机卡和充值卡,为犯罪分子在潜逃过程中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缴费提供了便利。侦查工作难以通过移动通讯对追逃对象实行监控,同时该类手机卡地区性的手机网络无法实施监控,有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在侦查中联系来去自如。另外电脑网络的发展也使追逃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网络邮件的联系方式更加具备隐秘性,难以区分发邮件者的真正身份。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反侦查的手段更加多,狡猾的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网络间的多次链接以躲避监控,再加上目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很少,网络监控目前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还是处于空白,使犯罪分子可以肆无忌惮的进行联系。此外,当今社会证件伪造较为严重,这为在逃人员轻易取得虚假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供了条件,实现“改头换面”,使身份合法化、公开化,甚至明目张胆的出入公开场合,参与社会活动等。

3、资金投入不足,侦查工作技术含量低。

追逃工作是一项资金损耗较大的工作。犯罪分子在潜逃过程中,往往逃离到远离犯罪地的地区藏匿起来,并且迁移率高,侦查人员在追逃过程中,由于路程遥远,加上要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资金投入无疑要很大。由于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资金收入,只能依靠地方财政拨款,造成机关运转经费比较紧张,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基层院,资金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缺少了经费,一些追逃工作根本无法顺利开展。越来越多的反侦查手段不断出现,而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设备、方法比较陈旧,没有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及时的进行更新,不能适应高科技犯罪的发展形势,这给追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4、区域、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

追逃是一个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系统工作,需要共同编织打击追逃犯罪分子的网络才能切实使追逃工作取得实际绩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和相关的侦查机关往往各自为战,配合不够密切。有的甚至认为反贪污贿赂的追逃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事,不愿提供全力的协助。反贪部门由于缺乏充足的警力,信息情报获取比较困难,抓捕难度大,缺少了相关的协助,追逃工作更是难以开展。另一方面,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配合程度不够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网上追逃机制,但是各个地区往往比较关注本地区或者比较有影响的犯罪分子,导致对外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重视不够。即使发现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踪迹,也会由于责任心不够强没采取相关措施或者信息传递不灵敏而失去抓捕良机。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外地的侦查人员到当地,当地相关的部门相互推诿,不愿提供或提供的协助不够及时而导致延误战机。

5、社会参与打击在逃犯罪分子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追逃体系。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公正感比较薄弱,对打击犯罪分子的参与积极性不高,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极少关注侦查部门追逃的犯罪分子,帮忙抓捕犯罪分子。有的人还在犯罪分子经济、物质利益的驱使或胁迫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犯罪分子

提供庇护。而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往往不愿规劝其投案自首,甚至千方百计的为其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帮助,为其罪行开脱,不配合侦查部门的调查追逃工作。在犯罪分子的潜逃过程中,旅馆、交通、银行等公共服务行业是其都要接触到的,但是我国只有极少地区的公共服务行业同侦查部门建立了协助追逃的机制,大多数行业还是本着不要“节外生枝、无事生非”的消极自

我保护态度,不愿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列中来,厂矿企业协助追逃的机制就更无从谈起,这也是许多在逃人员能够长期逃避法律制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克服追逃难问题的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潜逃行为,无疑给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以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不利于“违法必究”的法律制裁思想的实现。克服追逃难存在的问题,探寻更加有效的追逃体系,实现追逃工作向更纵深更广阔的方向发展,是我们检察人员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的课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克服追逃难问题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1、增加追逃资金的投入。

经费紧缺是制约追逃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先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使追逃工作得到前提保障。国家或检察机关应建立专项的追逃资金,根据各级检察院的追逃任务和财政状况划拨资金,使追逃工作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2、要不断提高侦查手段的多样化和科技化。

不断引入先进的设备技术适用于追逃工作可以使追逃工作事倍功半,大大节省相关的追逃费用,提高追逃的效率。要尽快实现网络工程的普及,有效利用网络技术范围广、容量大、传输速度快等特点,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高收集、发布追逃信息的能力,和其他部门机关、社会大众建立快捷广泛的联系,把握住抓捕在逃人员的良机。

3、完善机制,加强联系,改进追逃方法。

要进一步完善追逃工作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追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地区、部门应建立起良好的协调机制,迅速灵敏的解决在配合追逃中出现的矛盾,实现追逃工作的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同时要组织各个地区侦查部门先进侦查技术和优秀追逃经验的交流学习,促进侦查新技术的运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要理顺追逃信息流通的途径,保持其顺畅,并且注重信息的更新。针对伪造证件给追逃工作带来的困扰,我国有关机关应该进一步打击伪造证件的力度,使在逃犯难以改变自己的身份面目。

4、增加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建立完善社会监控体系。

要广泛的开展法制宣传,让人们意识到贪污贿赂在逃犯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深入发动群众,多策并举,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或扭送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民,给予重奖,并保密举报者的信息,提供相应的人身保护措施;对明知是在逃犯的而给予庇护的公民,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要建立完善社会监控体系,打造在逃犯信息传递网络,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传递在逃犯的信息,使追逃工作社会化。

5、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追逃工作中作用。

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自律承诺书 篇8

我单位现参加XXX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单位名称)的XXX工程(招标工程名称)施工投标,现郑重向招标人和镇江市建设局作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参加本次工程的投标活动,不搞围标、串标、陪标和哄抬或压低标价恶意报价的行为;

2、无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鉴等行为,无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和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鉴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行为;

3、未经业主单位许可,不擅自转包工程和变更投标书中确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

4、遵守业主单位制定的廉洁规定,加强对我单位工程项目人员的廉政教育;

5、在招标期间和工程实施期间,我方不宴请招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招标办及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不向上述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支付回扣、报销费用或有价证券等;

6、如果我单位或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发生上述行为之一,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取消我单位的招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或退出项目的施工,并承担一切已经投入的经费和业主单位的一切损失,接受有关部门的一切处罚。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防止商业贿赂制度 篇9

1目的为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治监测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环境监测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制度。3程序

3.1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3.2禁止修改非法修改监测数据,出具假报告。

3.3个人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4在工程监测中有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9:32:39

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

关于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和公正性的声明

为保证本站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维护公正、科学地从事监测工作的对外形象,本监测站郑重声明:

1.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质量法规,以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为监测依据,始终不渝地维护其诚实的工作态度,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和保密、杜绝一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事件发生,热情为用户服务,对社会负责,对用户负责。

2.对所有监测保证同样的工作质量,向委托人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3.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保密。本站除开展为委托人的监测任务之外,不得利用委托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一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贸易等活动。

4.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按标准判定,监测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对监测数据及结果负责。

5.本站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契约,并强调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鼓励员工积极进取的工作,遵守监测站的纪律,维护正常的监测秩序。

6.本站诚恳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投诉电话为:023-67856774

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

站长: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10

一、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商业贿赂败坏党风廉政建设,造成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方便,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商业服务和对外经贸领域实际情况看,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成为了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央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惩治腐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也是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体现。各区县商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广大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联系工作实际,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抓好商业服务业和对外经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和自查自纠的方法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部署,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是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一)商务领域的工作重点。

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主要包括:

1、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的贿赂行为;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的贿赂行为;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

4、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

5、给予或者收受帐外回扣的贿赂行为。

(二)自查自纠的基本方法。

结合商务部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市商业服务业和对外经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市商务局的工作职能,市商务局重点对2003年10月成立以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商业服务业和对外经贸领域的经营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基本方法是: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行业引导、协调统一。

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市商务局机关和存在经营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市粮食局、市口岸办的自查自纠;

2、各区、县商务局,在各区、县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部门和存在经营活动的各类下属单位的自查自纠;

3、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市属和区县所属国有控股商务领域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4、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市进出口企业协会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推动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5、市商联会及其他商务领域的社团组织结合行业实际情况,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推动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6、加强与市工商联、市个私协的联系,及时了解商业服务业领域个体商户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三、把握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环节和时间安排

根据《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开始到10月底,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分阶段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本市商业服务业分三个层面组织自查自纠:一是市商务局机关和存在经营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市粮食局、市口岸办;二是各区、县商务局及存在经营活动的各类下属单位;三是本市商务领域的社团组织。自查自纠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篇11

今年以来,我国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进展迅速,中央与各地各部门均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已经启动,有的地方和部门已开始着手有关大案要案的调查工作。

但也要

看到,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矛盾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必将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对此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有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中央要求明确

依照中央要求,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中央还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全方位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二是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地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三是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共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四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认真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把抓治理与谋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

自查自纠与查办大要案同时入手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千头万绪,选准切入点至关重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整个治理工作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大要案件。

开展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一项有效措施,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又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且是主动承认的,应当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彻底地说明真正情况并认识错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能否有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既直接影响整个治理工作的成效,又是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计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能力的一次检验。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案件查处工作。

相关部门要坚决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研究查办的重点。对已掌握的重要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各部门要注意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通过对营销专项费用合理性的审查,对资金效益、效率和效果的审查,加大对商业贿赂问题揭露和查处的力度。

二要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要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依靠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拓宽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

三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抓紧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目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比较突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这些领域案件的查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过硬,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四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在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许可、物资采购等事项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与政府工

作人员内外勾结,行贿受贿,危害极大,影响很坏。所以,应当把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重点,坚决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

五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有关立法工作应注意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反资金外逃等工作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应当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是注重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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