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2024-09-0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共7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1

(苏政发〔201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国民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率先建成旅游强省,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江苏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长17%以上;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亿人次,年均增长11%;旅游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全省城乡居民年均出游3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以上;全省旅游就业人数440万人,占全省城乡就业人数的9%。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相结合,更加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旅游发展;坚持规模增长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更加注重提升旅游经济质量;坚持主业提升与融合发展相结合,更加注重培育旅游产业新业态;坚持入境旅游与国内旅游相结合,更加注重旅游拉动消费;坚持产业发展与旅游惠民相结合,更加注重提高旅游综合效益。

二、主要任务

(四)创响旅游品牌。围绕“水秀山灵、古韵今辉”的旅游特色,重点培育“环沪名城”、“吴韵汉风”、“江南水乡”、“东方湿地”、“乐购江苏”、“淮扬食府”等旅游品牌,全力塑造“美好江苏”旅游形象。

(五)丰富旅游产品。加强旅游目的地建设,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教育、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环保、水利、海洋、地质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构建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主导、新型业态为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加快培育生态旅游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精品。做强休闲观光农业,培育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村。大力发展商务会展旅游,重点发展休闲度假旅游。推进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和大型主题公园。优化发展城市滨水空间和旅游特色街区。鼓励旅游产品创新,引导支持高端休闲产业、旅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娱乐产业、旅游咨询服务产业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加快重大旅游项目开发,进一步提升景区品质,到2015年,完成一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景区重点项目,拥有4a级以上旅游景区150家。

(六)壮大旅游企业。支持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在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旅游交通等领域培育一批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推进旅行社批零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旅游批发商。积极稳妥地兴办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旅行社。吸引国际品牌旅游企业落户江苏,建立品牌联盟。积极培育地方品牌企业。支持大型旅游客运企业打造“江苏快旅”。鼓励我省旅游企业“走出去”,开拓境外客源市场。到2015年,全省拥有大型旅游集团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各5家以上,五星级饭店100家以上,发展一批度假型酒店和特色酒店。

(七)延长旅游产业链。推进旅游产业延伸,发展策划设计、咨询服务和创意产业。完善旅游商品研发产销体系,建立江苏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基地和集散地。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工业,集中布局,打造省级旅游装备品制造基地。发展旅游娱乐业,打造面向游客的品牌特色演出。充分利用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场所开展人文旅游。加强旅游业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注册、运用与保护,培育一批具有江苏地方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

(八)加强宣传推广。实施大旅游战略,注重整体形象推广和企业产品营销相结合,充分利用外事、商务、侨务、对台、文化、广电、出版、电信、邮政、民航、铁路、公路等渠道,借助外宣、招商、会展、对外友好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广泛开展旅游宣传。强化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逐步在境内外重点客源地设立旅游办事处、咨询中心。深化长江三角洲地区、苏鲁豫皖区域旅游合作和国际旅游合作,提升旅游联合营销水平。

(九)扩大旅游节庆效应。整合旅游节庆资源,培育省级旅游节庆品牌。支持各地举办有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积极举办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和相关赛事等重大活动。

(十)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制订《江苏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推进企事业单位开展奖励旅游。鼓励学校开展修学旅游,将修学旅游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与银行合作发行旅游信用卡,方便旅游消费。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营造居民友善、文明待客的良好氛围。

(十一)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游客满意度为中心,建立旅游质量监督网络。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价格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整治旅行社“零负团费”、旅游商品侵权假冒、强迫购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旅游收费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十二)强化旅游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积极研究修订《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加快旅游标准化进程,制订、实施一批地方标准。实行旅行社等级评定制度和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开展导游员等级考核和评定,进一步强化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十三)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快建设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增加航空、铁路、公路、水上旅游交通运力,鼓励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建设邮轮、游船和游艇码头。发展城市旅游专线交通,促进城市公交服务覆盖城市景区,农村公路覆盖乡村旅游点。健全自驾游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旅游车辆异地租赁业务。完善旅行社车票预售制度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加快建设集网上选车、网上调度、网上结算等为一体的旅游客运信息平台,提高旅游客运公共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咨询服务、旅游救助服务、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系统。落实《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加强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构建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在市、县、重点旅游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业中心建立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旅游经营场所设立旅游信息咨询点。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加强旅游景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等环卫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维护旅游景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推广国家星级厕所标准,改善旅游景区厕所条件,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省级重点旅游项目的水、电、通讯等及时到位。

(十五)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以旅游信息化推动旅游现代化,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旅游信息网络。深化与国内重要旅游电子运营商的合作,支持我省重点旅游网络运营商做大做强。加强政府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完善12301旅游公益服务热线和96196交通服务热线建设,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信息。引导旅游企业信息化改造,开展旅游在线服务,推动旅游景区数字化建设,支持大型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企业合作建立电子信息网络。探索发展智慧旅游。

(十六)健全旅游安全机制。落实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旅游交通、旅游饭店、景区设施和旅游餐饮的安全检查。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旅游责任险统保工作,形成新的旅游保险赔付和保障机制。

(十七)积极推行节能环保。加大旅游景区水体保护力度,强化景区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切实改善景区水环境。强化旅游规划环评,合理确定旅游景区游客容量。鼓励饭店、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运用节能减排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调整旅游运力结构,积极推广高效低耗、节能环保、安全舒适车型。推进低碳旅游方式,5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

三、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的监测评估和旅游统计指标体系,重点地区要将旅游发展指标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旅游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综合协调旅游发展中规划、政策和重大项目的衔接工作。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发展的规划、宣传、管理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十九)创新旅游体制。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加快推进各级旅游行业协会人员及财务关系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

(二十)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将《江苏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旅游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每年联合发布省旅游基础设施及重点旅游项目。旅游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等相关规划衔接。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应当符合所在地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编制并有效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对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实施,旅游部门要加强指导。

(二十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旅游教育,促进省内高校旅游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完善初、中、高级人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旅游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旅游创业培训,实施旅游企业家培养工程,推行旅游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在职教育,推行旅游职业技能鉴定,5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完善导游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强化旅游行政机关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

四、扶持政策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旅游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力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加强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设立江苏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旅游发展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旅游领域,扶持旅游大项目、大集团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各种产业、外贸、节能、文化、新农村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三)拓宽旅游发展融资渠道。鼓励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推进旅游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把旅游招商列入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之中。

(二十四)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土地供应,积极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岛屿等开发旅游项目。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二十五)实行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游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省内有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旅游企业,按规定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区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宗教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景区内非经营性使用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

(二十六)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完善对旅行社吸引境内外游客的奖励政策,制订支持旅行社开展包机、专列、邮轮旅游业务的奖励办法和扶持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星级饭店可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会务接待的统一招标。将主要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重点项目的道路连接线及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公路网规划,给予资金支持。扶持旅游运输企业发展,旅游客运汽车包车牌证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对实行旅游公车公营的企业运力投放给予政策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城市旅游专线交通。商业性投资性质的旅游景区享有门票自主定价权。对规划发展的旅游饭店扩建、装修、设备更新等建设内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促进甘肃省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坚持发展现代特色渔业理念,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 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渔业综合效益为目标, 着力调整渔业结构和布局, 着力提高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水平, 着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形成绿色环保、健康安全、农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㈡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渔业产业布局和结构更加优化;水产原良种体系、科研推广体系、市场营销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渔政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河流、湖泊、水库等大中型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渔业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0亿元。

二、重点任务

㈠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现状, 分析资源承载能力, 制定本地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总体规划。省农牧厅要尽快编制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逐步稳定以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㈡积极推进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在刘家峡、翰坪嘴、九甸峡库区建设2 000亩以上的大型现代网箱养殖示范园区;在金塔、敦煌、永靖、卓尼等地建设鲑鳟鱼、鲟鱼繁育生产加工基地;在永靖、白银区、甘州区、肃州区等地建设高效池塘养殖示范园区;在敦煌、永靖、临洮、麦积等地建设高标准休闲渔业示范园区。到2020年全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水产品产量达到2万吨, 产值达到10亿元。

㈢切实加强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池塘标准化改造, 确保每年完成2 000亩以上的老旧池塘改造任务, 到2020年高效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万亩。二是抓好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以创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为抓手, 到2020年争取建成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3个, 改扩建省级原良种场20个。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 到2020年建成5个市级渔业综合监测中心和10个县级中心。四是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建设, 为渔业执法单位配备渔政执法交通工具创造条件, 提升渔政执法能力。

㈣全面提升渔业科技支撑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重视各类推广组织的培育发展, 合理配备编制和人员, 安排推广经费, 形成多层次、覆盖广和服务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鼓励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开展渔业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着力推进特色品种培育、土著鱼类驯养繁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养护、水产加工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 创建示范基地, 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渔业标准体系, 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

㈤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主体责任, 建立质量安全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 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坚决防止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到2020年全省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100个,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数量达到100个。

㈥加快推进渔业产业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休闲渔业加快发展, 沿路、沿江、沿河、沿湖建设一批休闲渔业区、渔业带, 到2020年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30个。支持水产企业发展大宗鲜活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推动水产品养殖、加工、物流业相互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领办、养殖户联办渔业专业合作社, 发展鲟鱼、鲑鳟鱼、大鲵等特色产品, 到2020年创建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10个。

㈦着力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自然水域禁渔制度, 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推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依法进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涉渔工程项目的渔业生态补偿, 抓好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 加快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步伐, 促进渔业资源环境逐步好转。

㈧进一步强化渔政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渔政机构、渔政队伍和渔政装备建设。认真开展渔政执法, 以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水生动物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船安全生产为重点,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要加强渔政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梳理执法依据, 明确执法权限, 开展执法督察, 推进文明执法。

三、保障措施

鼓励宜渔资源开发。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取承包、股份制、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 依法确认养殖使用权, 鼓励对现有水域资源和宜渔的荒水、荒滩、荒地和废弃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开发资源收取的资金, 要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养殖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对养殖使用权进行流转。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位于城郊的水产养殖基地, 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 征用单位要足额补偿, 并搬迁建好新基地。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用地, 按农业用地安排, 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水产苗种场, 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国土部门要依法做好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的用地审批及供地服务, 有关费用按国家下限标准执行。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水产养殖项目取得的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水生动、植物初加工, 以及为农户提供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供水产良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服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3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8〕4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1、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市区达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1万元左右,市区达到2.2万元左右;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左右,市区达到50%以上。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市区达到53%以上。

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以上,市区55%以上,使浙中城市群成为全省继杭、宁、温后的第四大服务业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重点

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以建设浙江省四大物流枢纽之一(即金华-义乌物流枢纽)为目标,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永康科技五金城等专业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业基地型、专业市场型、都市配送型、枢纽转运型四大物流领域。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发展保税物流,促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突破行业和地区限制,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努力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

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科技培育、技术推广、节能减排等服务业。引导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做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功能和服务功能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工程研发中心。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浙江省第二大信息传输和交换枢纽的优势,以信息增值服务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信息服务业竞争力。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以行业重点企业为龙头,鼓励规模企业带动本地中小企业向园区集聚,壮大产业规模。加快形成以金华市区为核心的电子信息服务集聚区。

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金华市区、义乌市在浙中城市群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领先地位和金融机构集聚的区位优势,打造以金华市区和义乌为核心的浙中现代金融集聚区。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发展基金融资、债券融资以及企业上市融资等,不断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认真做好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规范发展保险、担保行业。

提升发展现代商贸业。围绕打造浙中商业中心目标,加快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建设,做大做强金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浙中建材市场等一批专业市场。充分发挥金华交通区位、商务环境等综合优势,做大做强金华市区江北环人民广场和江南宾虹路及环市民广场两大商圈,进一步优化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完善城乡社区居民商业服务。着力培育一批商贸龙头骨干企业和一批知名品牌商业街区,加快浙中商业购物中心建设,促进金华商圈优化升级。

做强旅游会展服务业。以打造浙江省旅游副中心为目标,加快形成金华山水城市文化、兰溪古村落文化、义乌商贸文化、东阳横店影视文化、永康五金文化、浦江山水民俗文化、武义温泉文化、磐安生态休闲等各具特色的旅游板块。大力推进旅游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培育优秀旅游企业和精品旅游线路,做强旅游服务业。以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永康五金博览会、金华工科会为龙头,扶持地方特色会展,培育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会展品牌。充分发挥会展业的集聚辐射效应,带动旅游、广告设计、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稳定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合理引导和发展商品房市场,优化和保障供给。建立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发展住宅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装修服务等房地产服务业。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滚动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和服务业企业扶优扶强的奖励,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2009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安排商贸流通(包括商圈建设)、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休闲旅游等重点领域。今后根据服务业不同发展时期,确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重点。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4、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60%。

5、实行水、电、气价格并轨及收费减免政策。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

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允许服务业企业股权出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评价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8、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9、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三、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发展

10、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鼓励企业将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鼓励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发展第三方贸易。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创办文化创意产业。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金华市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主辅分离设立的三产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对2009年1月1日前已主辅分离的三产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比上一年增长的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对工业企业二、三产分离后增加的税负,由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设立三年内给予减征,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

11、鼓励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提升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创意经济、网络经济、会展经济、商务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采用新商业模式的服务业企业。

12、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科技创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物流园区、服务外包基地、生产性服务集聚区、新型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等。编制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重点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贴息补助;对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集聚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13、继续深化服务领域改革。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并购与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4、稳步推进开放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努力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积极开展工程和技术承包以及劳务合作。把服务业招商引资放在重要位置,使服务业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增长点。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强化与长三角服务业的联动。

15、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创建品牌,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对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的服务业企业予以奖励。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制定市级地方行业标准。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四、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6、强化评价考核。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的监测与分析工作。从2009开始,开展服务业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市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5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现就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1、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3至5年内,初步建立省、市、县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于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加快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

2、促进企业制度创新,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企业在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组等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国资)、土地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一般可不设国有股。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时难以全部购买的,未购买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处理,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交纳租金。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协议方式对受让方进行补偿。实行职位配股的改制企业,其职位配股作为期股处理,仅享有受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收益分配按(企业财务通则)办理,以收益逐步置换职位配股的产权。没有净利润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资产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债权。

3、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收购(两个以上购买者应实行竞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10%一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租赁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当上交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兼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个人或集体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鼓励企业职工竞争入股,并依据职工入股数额大小按法定程序确定经营层。企业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应持大股,持股方案由企业职代会决定。

企业经营层持股可占职工总股本的50%以上,企业主要经营者持股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层总股本的20%,并不设上限。其购股资金一次性交纳不足部分,以经营者的资产、股权作担保,采取从银行贷款或分3-5年付清的方式解决,但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企业经营层以现金入股的,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规定,在收益分配时,现金入股部分的收益可略高于原净资产的收益,具体高出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5、国有中小企业实施改制时,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重新就业的,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历史拖欠,企业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订合约,分年付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未续订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改制时,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已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及其它类型的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6、因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因企业改制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工龄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的历史拖欠,首先从企业的净资产中解决。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具体操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处理。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解决。

做好企业职工下岗到社会失业保险过渡的工作。今后新增下岗职工原则上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在企业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7、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8、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中小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造,使部分企业成为自愿结合、自筹资金、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发展前途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造成为多种股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同级经贸部门负责。

三、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改制

9、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鼓励和畅通有创业潜能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进入市场。

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设立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10、放宽经营领域。所有经营领域中,除国家规定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全部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并依法经营以下领域: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兴办、经营社区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生产服务业;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自然生态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旅游资源、产品的开发、加工项目;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对以上领域投资,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

四、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11、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12、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按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援助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13、认真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关闭和破产。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歇业督促、债务重整等制度。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15、今明两年,省和各市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市、区)暂不设立独立 的担保机构,可设立市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组织,同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事(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已设立的担保机构要增加资本金、拓宽服务范围,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列入国家试点及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16、金融机构要改进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授信额度的办法,发放信用贷款,积极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7、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网络。以项目或课题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利用现有技术、设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改制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挥现有科技、工业园区的带动、辐射功能,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8、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本省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法定前置审批的,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实行过程监管。

19、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经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增加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投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0、要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清理和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或免除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废除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要在“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1、完善中小企业的统计办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2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篇6

中府〔2008〕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旅游业是国际公认的朝阳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可持续循环利用等显著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借助人文地理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有效地提高了中山的知名度和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旅游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旅游业总量偏小、资源分散、体制落后、后劲不足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市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市旅游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旅游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两个适宜”城市的环境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交通设施的改善为旅游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国际游资的大量存在为旅游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宜居城市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迎接挑战,善于抢抓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创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旅游业的大发展。积极实施“三大改革”。改革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改革经营体制,培育经营队伍;改革产权制度,引入战略投资者。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从景点经营向线路经营转变;从项目开发向板块开发转变;从项目招商向规划招商转变;从产业经营向产业与资本经营相结合转变。大胆探索产业经营与资本营运相结合的旅游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市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总体规划、政策环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旅游资源的核心竞争力。

2.板块撬动原则。按旅游板块统一规划建设,整合、重组、优化和开发旅游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旅游板块。

3.文化带动原则。深入挖掘旅游项目的文化底蕴,为旅游项目注入更多的文化元素,增强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4.资本运作原则。整合和盘活旅游资源,运用资本市场,扩大旅游业融资和实现国有旅游资产的保值增值。

5.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有效保护核心旅游资源和环境为前提,实现旅游、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增幅高于全市服务业的增幅,到“十一五”期末,旅游业总收入占gdp的13%,努力打造2个国家5a级、5个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及东南亚的休闲度假旅游胜地,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

三、创新旅游业发展模式

(一)整合资源打造六大旅游板块。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中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高标准规划建设温泉片区、南朗片区、南区片区、富华片区、长江怡景片区、古香林片区等6大旅游板块。积极整合中山温泉周边旅游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打造以商务会议、休闲、养生为主的复合型温泉度假地;重新规划建设南朗片区,整合翠亨村、纪念馆、中山城、翠亨宾馆、海上温泉等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文、历史、文化融一体的观光旅游胜地;大力开发南区各类主题旅游资源,以詹园、文笔山大风车旅游世界、华侨文化旅游区为旅游节点,打造兼具生态休闲、人文艺术和古迹文化内涵的风景旅游景区;重组盘活富华酒店等国有资源,加快丰富各类住宿、美食、购物、娱乐等现代都市旅游元素,打造以城市旅游和休闲旅游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统筹协调长江片区内的高尔夫球会、怡景假日酒店、长江宾馆、浪漫水城、圣贤山庄等旅游资源的发展,打造高档次的休闲度假、商务会议的旅游风景区;依托古香林优越的自然和区位优势,充分挖掘生态保护文化和历史宗教文化,打造集生态休闲、会议度假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旅游胜地。

(二)推进国有旅游资源资本运作。加大统筹策划力度,通过对国有旅游资源进行重组保值、发展增值、上市放量增值等三个步骤,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市场融资渠道和实现国有旅游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快对国有旅游资产进行重组,实施债权清理和债务重组计划,搞活内部经营机制,切实提高国有旅游项目的经营效益,实现重组保值;逐步将重组后的国有增值资产及已选定的未来开发项目组合成新的独立或联合总资产包,引入投资合作伙伴及其资金,开发建设首期合资合作项目并力争取得预期收益,实现发展增值;进一步在市场上融入二、三期的发展资金,加快旅游项目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和效益,然后按各投资项目所取得的预期更好业绩和效益,进行独立或统一包装分拆在国内、香港上市,实现放量增值。

(三)深化旅游区域合作。加强与邻近地区的旅游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合作手段,共同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和旅游精品线路。明确与港澳珠的合作定位,建成文化旅游共同区;加强与穗深的合作,建设珠三角休闲度假集聚区;发展与国际华人社区的合作,规划建设华人归国寻根优先区;深化与其他地区合作定位,建成文化旅游与商务旅游特色区。整合包装高尔夫游、温泉水疗游、华侨文化游、美食游等线路,通过中港澳珠旅游区域合作机制向国际市场推广;整合包装伟人故里游、城市风光游、特色产业游、休闲度假游等线路,拓展国内旅游市场;整合包装灯饰等特色产业游,大力发展产业文化旅游。通过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联合营销体系,实现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开发,扩大旅游业的总体收益。

(四)拓展旅游节庆活动。不断探索和创新办节模式,继续办好菊花节、美食节、民俗旅游文化节、岭南水乡文化节、华侨文化节等大型节庆活动,努力培育新的旅游节庆品牌。充分利用孙文西路文化步行街,定期举办民俗文艺性巡游或展览,做好延长步行街到纪念堂的规划和建设。配合办好灯博会、电展会、服博会、“3·28”招商洽谈会等会展活动,拓宽旅游节庆活动渠道。

四、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

(一)深化国有旅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进工效挂钩、提成奖励、优先配售股权等激励措施,搞活国有旅游企业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国有旅游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旅游企业效益最大化。大胆探索旅游景区(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将景区(点)的经营权依法有偿出让给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以集中规划、成片开发的形式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

(二)完善非国有旅游企业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旅游市场(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旅游领域,不断提高旅游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依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扶持重点非国有旅游项目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积极采取bot、tot等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鼓励旅游企业提升发展水平。积极扶持本地旅游企业的发展,对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以上饭店、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中华餐饮名店等国家定级或国家、省授予质量等级和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员工给予奖励;对引进大型投资项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团在本市过夜游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服务办和旅游局研究制定。

(四)扶持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开发能够体现我市历史文化、城市建设、民俗风情、特产资源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旅游产品和旅游纪念品。大力培育名牌旅游商品,把传统工艺与现代新技术结合起来,设计生产出一系列具有观赏性、趣味性、纪念性、实用性、便携性的旅游纪念精品,进一步拓宽旅游业发展的领域。各级政府适时启动一定的政府采购市场,优先采购特色旅游商品,扶持特色旅游商品不断发展壮大。

五、完善旅游业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旅游业发展协调委员会的指挥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旅游重点项目的指导,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旅游部门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头和第一责任人作用,及时分析旅游发展态势,积极以新建项目推动发展,以改革创新促进发展。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我市假日旅游,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紧急救援和旅游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随着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不断增加,财政逐年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

1.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形式,专项用于扶持旅游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做好旅游板块的规划研究,搞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持旅游市场的开拓等。

2.旅游宣传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在国家级媒体的宣传推介力度,在专项宣传经费中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在中央电视台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媒体对中山市进行整体形象宣传,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推介的层次和文化内涵。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把旅游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各项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统筹进行建设,市财政的建设资金优先保证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规划局、建设局、旅游局负责编制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市财政局统筹在每年的基建预算中确保有一定资金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

(三)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全面实行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严肃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价格欺诈、毁约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进一步完善旅游协会的职能,强化旅游产业联盟,在客源共享、线路整合、价格协调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旅游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旅游高峰期和重点旅游景区社会治安、交通疏导、消防监管、卫生防疫、大型游乐设备监督管理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导游人员、旅游车(船)驾驶员、大型游乐设备作业人员及乘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大力培养旅游人才。充分发挥本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旅游培训机构作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旅游专业,强化对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在全市干部培训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旅游人才培训。加强同境内外旅游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重点拓展澳门旅游业人才的培训市场,把中山建设成为澳门旅游和服务业外包的重要基地。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旅游科技和管理人才。

(六)加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研究《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旅游服务业标准化管理的实施细则》;国资委负责研究《中山市国有旅游资源资产重组改革的实施细则》、《国有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市服务办负责研究《支持开发旅游商品的实施细则》。争取通过完善配套相关措施,切实推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69号 篇7

合政〔200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和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和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服务为导向,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结合并重,防治结合。

5、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到90%以上,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政府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小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1—2个社居委所辖区域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设备等,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由辖区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设立,鼓励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医院至少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爱国卫生运动。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和协作关系。合理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预防保健逐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的责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并逐步推进,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卫生技术人员准入政策,采取倾斜政策吸引高等院校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政策,吸引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稳定社区卫生

服务队伍。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实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考试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鼓励聘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身体健康、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兑现的办法进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实行自主管理。

完善财政经费补助方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定期综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给予补助。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科学、严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运行管理,有选择地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开。

降低药品价格。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低差率或零差率销售药品,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医药分开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也可以实行一体化管理。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设置标准和程序在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四、明确职责,完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医保定点医疗。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议事协调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和职责,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章、措施和办法,指导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和管理,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年度考核。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机构和人员准入、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和投入机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经费的投入;要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将公共财政投资重点从支持发展大医院转向社区卫生;要将城市新增卫生资源主要用于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要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市、区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市、区按2:3比例)的标准,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从2007年起,补助标准每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每人10元标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师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及奖励等。区级财政实行按常住人口由本级财政向社区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纳入财政预算。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根据相关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包括起付标准,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自付比例。

(五)民政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把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社居委的条件之一,会同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考核。根据相关政策,建立和实施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

(六)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建设,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布局。

(七)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八)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九)各区政府应协调落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标准并结合业务工作需要,提供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业务用房,并保持相对稳定。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对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主动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和注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大中型医疗机构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居民满意度测评调查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区级卫生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五)按照医疗卫生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

(六)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用药范围,规范药品的购销渠道,加强药品价格和质量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经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5]23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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