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车辆租赁合同

2024-07-30

免费车辆租赁合同(精选8篇)

免费车辆租赁合同 篇1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电器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本公司一律以天为单位计费)

第三条:租赁电器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电器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电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电器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电器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货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第五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电器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六条:租赁电器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家电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电器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电器,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电器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电器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电器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电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电器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七条:租赁电器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电器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费用及配件价格请见附表。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电器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3、租赁电器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

责任。

4、租赁电器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收费均按

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租赁电器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电器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2、在租赁电器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电器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电器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电器毁损

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15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电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用和

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

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月租或预付定金后生效。

免费车辆租赁合同 篇2

高速免费, “租车市场火了”、“租车价格翻番”、“市场异常火爆”、“库存告急”……随着今年中秋国庆全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 选择自驾出游的人群越来越多, 汽车租赁市场呈现出一派火爆的景象。近日, 本刊记者专访了行业资深汽车租赁专家张一兵, 他站在行业的高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阐释。

汽车租赁初步规模并迅速普及

《运输经理世界》:您怎样看待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带动的汽车租赁火爆现象?历史上是否还有过汽车租赁火爆的时候?

张一兵: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是一个孤立因素, 但从目前各方面汇集的信息看, 人们对其带动汽车租赁业务火爆有很多期许, 这种期许是有一定道理的。最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正在做《山西省汽车租赁发展规划》的研究工作, 其中包括到大同等地进行实地调研, 我想通过分析租车的亲身经历, 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首先, 汽车租赁是一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交通模式, 是在传统交通运输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潜在市场。从北京到大同的交通模式有多种, 之所以选择租车, 无外乎综合成本的考虑:飞机太贵, 火车6个多小时太慢, 当然还有长途客车, 但在安全性和舒适性方面不具可选择性。租车路程只有4个小时, 而且具有其他交通方式所不能的方便, 综合考虑之后, 许多人决定租车。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 人们的交通需求无论量还是质都有很大提高, 汽车租赁发展恰逢其时。

近些年我国一线城市汽车租赁发展的速度非常快, 有统计数据显示,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租赁车辆渗透率 (租赁车数量占车辆保有量的比例) 已达到1.2—1.4%, 接近美国的平均水平1.5%。目前我国一线城市的汽车租赁服务水平已很发达, 比如神州、一嗨、至尊等全国连锁性汽车租赁企业已建立覆盖主要城市的汽车租赁网店, 在主要城市都有超过十个以上的门店, 在多数城市的机场都可以租车。

今年8月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 已超过农村人口, 城镇化形成城市内、城乡间和城镇化地带的城际交流、商务出行、通勤交通、休闲旅游等更为频繁, 促进了三、四线城市汽车租赁的发展。我们在山西省晋中、大同和河北宣化, 都感受到了汽车租赁欣欣向荣的景象。某家全国性的汽车租赁企业, 仅二年左右的时间, 就在山西多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建立覆盖全省的汽车租赁网点, 每个城市租赁车辆发展到近百辆。既有外地客商在当地从事经济活动的临时业务用车, 也有当地民众节假日旅游的休闲用车, 业务成长率超过100%。山西、河北的传统道路运输企业, 已开始发挥道路运输的优势, 在各地设立汽车租赁企业, 开发新的业务增长点。

其次, 汽车租赁的发展受诸多因素的限制, 当外部环境得以改善, 其自身所孕育的强劲生命力得以迸发。影响汽车租赁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有价格、信用等。

从目前汽车租赁, 特别是短期租赁消费者的构成看, 这是一个价格弹性很高的消费群体, 即消费意愿受价格影响很大。这次到大同调研, 高速公路通行费占全部交通费 (租金、油费、通行费) 超过16%, 尽管这仅是间接价格的影响, 我想这个比例的价格因素, 一定会对汽车租赁的消费产生相当积极的作用。

美国经济型汽车每天租金二十到十几美元, 普通人的月收入为一、二千美元。与我国一、二百元的租金, 一、二千元的月收入相比, 租金便宜10倍, 这正是美国汽车保有量世界第一, 同时也是汽车租赁规模世界第一的原因。目前我国汽车制造业的生产效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产能过剩问题显现, 在这双重压力下, 汽车价格下降是必然的。汽车租赁主要成本是汽车购置价格, 占汽车租赁成本的40%-70%, 汽车降价成为下一个引爆汽车租赁因素的几率最大。

本次调研, 所有的汽车租赁经营者都反映一个问题:租赁车辆被骗。汽车租赁是信用消费, 即出租人在相信承租人能够归还车辆的前提下, 将车辆控制权并使用权交给承租人。目前, 特别是三、四线城市, 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不发分子非法转卖、抵押租赁车辆的情况比较突出, 部分企业租赁车辆被骗率达到5%, 严重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与汽车租赁密切相关的涉及物权、用益物权的《物权法》2007年才颁布, 可以预计, 随着相关配套法规不断健全, 汽车租赁会有新的爆点。

回想起来, 我国汽车租赁业有过的几次火爆现象, 都是因为需求已在, 某种制约需求的因素被突破而产生的。比如1989年我国首家汽车租赁企业的诞生, 是在非完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 因为特定需求由政府引导设立的;2006年深圳至尊首次极具勇气的以“两证一卡”解决了汽车租赁信用问题, 打开了个人租车的大门, 开始我国汽车租赁新时代;2010年以后在汽车降价、雄厚资本介入等支持下的, 汽车租赁价格和广告大战, 进一步让汽车租赁大众化。

合理的城市交通结构是发展动力

《运输经理世界》:您如何看待外力对拉动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作用?可列举事例说明。

张一兵:汽车制造业产能过剩、大城市限制购买汽车是两个最明显的对汽车租赁具有拉动作用的外力。

据毕马威的推测, 我国将在2016年成为金砖四国中最过度发展的汽车市场, 闲置汽车产能将增至900多万辆。在经济发展惯性作用下, 汽车产能过剩短期内不会改变, 其压力迫使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考虑通过参与交通服务 (含汽车租赁) 或更直接的利用租赁促进潜在消费的方式消化汽车库存, 比如东风日产、庞大、广汇等汽车制造、销售机构开始涉足汽车租赁, 今年11月在广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的汽车租赁与汽车销售圆桌会, 将有国内近十家知名汽车和销售机构踊跃参加。汽车制造和销售机构对汽车租赁表现出空前的热情, 这一热情会转换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让利。

上海最近汽车牌照的拍卖价格达到6.6万元的最高纪录, 北京9月份汽车牌照摇号中签率为1:35.7, 创历史新低。广州、贵阳也开始限购, 杭州、深圳、西安等不少具有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城市都在考虑使用限购这剂猛药。其实只有当车辆使用率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有的说年使用超过160天, 购买车辆才合理。鼓励发展汽车租赁, 引导汽车合理消费, 或许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蹊径。或者说, 合理的城市交通结构将是未来汽车租赁发展的又一动力。

带司机租赁是未来发展方向

《运输经理世界》:您认可当前中秋“十一”假期的倡导代驾租赁吗?您觉得当前的代驾租赁市场是否已成熟?

张一兵:不可否认, 代驾租赁是目前客观存在的汽车租赁衍生业务, 携程等旅游网站也提供代驾租赁预订业务, 一些大型会展、运动会也需要代驾租赁服务。但由于我国道路运输管理并没有明确带驾租赁这种业务, 而其与包车客运在形式上难以区分, 故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政策规定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汽车租赁企业多以由第三方提供驾驶劳务的方式回避行业管理。

美国有一类交通服务具有带司机租赁的特征, 纽约市计程车及豪华礼车管理局 (New York City Taxi and Limousine Commission, TLC) 将其称为出租车辆 (For-hire vehicle, FHV) , 以区别与以接受乘客街头打车 (passengers via street hails) 为特征的黄色计程车 (我国称出租车) 。考虑国内“出租车”已有所指, 我们将其翻译为“雇用车”。该局规章第六章节的第一条款对雇用车的定义是:不同于计程车 (出租车) 、大客车、残疾人用车、班车、公交车;不少于3个门、乘客不超过20人 (不包括司机) 用于在本市内运送乘客;不得接受街头打车乘客并依有关法规获得本局许可的车辆。配合带司机租赁, 纽约向驾驶黑色计程车、单位用车、豪华礼车的司机颁发雇用车司机许可 (for-hire-vehicle driverFHV driver) , 目前纽约有50008个司机获得许可。除出租车外纽约还有黑色计程车 (black car services) 、豪华礼车服务 (luxury limousine services) 、单位用车服务 (community car serviceslivery) 、班车服务 (commuter van services) 、辅助运输服务 (paratransit services) 、团组出行计划 (group ride vehicle pilot program) 等, 丰富的客运或交通服务模式, 满足了纽约这个国家化大都市的交通需求, 减少了依赖单一交通模式所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包括带司机租赁、汽车共享、汽车租赁在内的交通服务模式, 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运输经理世界》:8月12日, 杭州纯电动汽车租赁项目开始试运行。您对此事如何评价?在您看来, 中秋十一假期纯电动汽车的租赁会好过传统汽车租赁吗?

张一兵:纯电动汽车做汽车租赁在解决风险问题方面具有独到优势, 租赁汽车无法超出充电桩范围行驶, 且电动车可变现性差, 对不法分子没有吸引力。同时, 电动车不能像常规动力车那样长距离行驶, 补充燃料困难, 如果用于城市内短距离交通, 这些则不会成为缺点。所以, 我认为杭州市将电动车用于城市内短期租赁, 为替代私家车提供一种新型交通模式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相信会像杭州开展自行车租赁一样, 能够改善城市交通。

电动汽车租赁具有很多局限性, 如果与汽车共享业务模式相结合, 仅用于城市或大型居住区的短期租赁, 是大有可为的。当然, 减少污染是其重要的优点。

汽车租赁将持续发展

《运输经理世界》:当前正在进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将会给汽车租赁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张一兵:据企业反映, 汽车租赁企业由此前缴纳5%的营业税, 改为缴纳17%的增值税后, 理论上购置车辆、保险、维修等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税基下降, 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但事实上汽车租赁企业都是几年才购置一次车辆, 购置费用无法分摊到各期作为进项抵消, 不能充分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另外汽车租赁通过购入生产资料增值部分很少, 仅靠汽车保养、加油、维修等进项将不足以抵扣销项税, 从而增加企业负担。据了解, 部分地区已针对反映, 逐步出台细则, 解决存量资产和新购资产逐期分摊问题。

《运输经理世界》:请结合您平时的研究经验, 谈谈今年整个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发展的总体概况, 并预测汽车租赁在交通服务领域的未来发展。

张一兵:我国汽车租赁从整体看, 稳步增长, 局部看, 快速增长。主要城市从快速成长过渡到稳步增长;三、四线城市从空白到快速增长;汽车制造、销售企业逐步涉足汽车租赁。

关于未来, 汽车租赁是交通服务重要组成并随之兴起而持续发展。

《2012年毕马威全球汽车业高管人员调查》是毕马威国际发布的第13个关于汽车的年度调查, 本年度调查承袭其权威和专业性, 访问了200名来自全球领先企业的高管人员, 包括汽车制造商、供应商、代理商、金融服务机构, 亦首次包括了交通服务供应商。

汽车租赁因其适合个性化交通需求的特点, 最符合交通服务的功能要求, 被该调查放在有可能成为交通服务的主要参与者排位第三的位置上。除传统的汽车租赁外, 该调查还认为更能体现交通服务功能的汽车共享、汽车俱乐部、接送服务等多模式交通服务将会在汽车服务中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2012年毕马威全球汽车业高管人员调查》有这样一段:“她开车到车站, 乘火车到机场, 登机, 一切都环环相扣, 因为这个旅程的每个环节都已通过单一‘交通服务供应商’预订和付款。到达目的地后, 她乘坐另一辆共享汽车继续旅程。”这对未来交通服务的描述显然涉及汽车租赁, 其中“汽车共享”实际就是自助、短期汽车租赁。这种交通模式非常有利于改善城市交通结构, 为《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所提倡。

免费车辆租赁合同 篇3

为落实好免收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鲜活农产品流通成本,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提出以下举措加大“绿色通道”支农惠农力度。

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并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 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 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按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对“目录”范围内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摘自《农民日报》)

农产品价格明年仍将继续上涨

虽然农产品价格目前被多部委连续出击的“组合拳”调控下来了,但价格下跌属于短期现象。决策层连续出台政策调控主导农产品价格,意图是在希望通过稳定市场情绪以控制农产品价格上涨的速度而非方向。

有数据显示,近10年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复合增长率仅5.5%,远低于我国GDP平均增幅10%。在工业品与农产品比价严重失衡,尤其是我国耕地面积日趋减少、农资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国家如果过分打压农产品价格无疑会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预计2011年国内农产品价格同比上涨将不会低于5%,高的可以达到或超过10%。

2011年预计涨幅较大的农产品有玉米、棉花、大豆、食糖。小麦、水稻两大主粮的价格上涨幅度应该较小,原因是政府近年来对小麦、水稻的库存比较大。蔬菜价格上涨的幅度也会较小,因为速生菜生产规模扩大,在运输、销售等中间环节方面也有确实的降低成本措施。

(摘自农博网)

中央财政7403万元奖励江西生猪调出大县

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中央财政安排的7403万元江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已下发南昌县、新建县、南康市等12个县(市、区)。

江西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这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重庆建成首家数字化养猪场

经过近两年的紧张施工,由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建设的重庆市首家数字化猪场——重庆市原种猪场全面竣工,首批428头种猪(其中60头长白直接从丹麦引进)引进到位。

该场作为重庆市首家数字化猪场,按照“高起点、能领先、可示范”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数字”、“福利”、“洁净”的现代先进养猪理念。一是在猪场设计上,采用了国际上最流行的多点式设计方法,合理分区,使场内的“种猪生产区”、“后备猪测定区”、“科研试验区”与“环保工程区”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有效减少了相互之间的影响和干扰;二是在母猪饲养方式上,采取群养方式,把母猪从限位栏里彻底解放出来,消除了机械化集约养猪限位栏、高密度等恶劣环境的影响,大大提升种猪群及其后代的健康水平;三是在种猪管理上,引进和使用荷兰成套智能化母猪饲养管理系统,对生产全过程中种猪的各种营养指标和生理指标(如母猪营养状况、发情妊娠状况等)进行准确测定、复杂计算、科学判断,并自动调整饲养管理方案,实现自动操作和智能化管理,以确保猪群健康,减少饲料浪费,准确掌握发情时间、适配期,达到全面提升母猪生产能力的目标;四是在环保方面,每幢猪舍都安装了自动排污系统,并在场内配套建设了沼气发电站,通过及时收集处理猪舍粪污为沼气发电提供原料,确保了猪舍洁净和粪污的资源化利用,达到环保目标。

(摘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需慎重选择的特养品种

当前我国大部分特种养殖动物发展前景依然看好,但广大养殖户一定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避免盲目发展。对于以下特养品种要慎重选择:①地鳖虫。前几年发展较快但应用有限,药材部门库存较多,过多发展将导致市场滞销。②蜗牛。蜗牛是高蛋白食品,价格较高,国内大部地区无食用习惯,销售主要靠出口,未落实销路不要盲目养殖。③福寿螺。国内市场不太景气,饲养效率低。④肉用鹌鹑。主要靠外贸部门出口,国际市场变化频繁,价格波动大,大量养殖需谨慎。⑤蚯蚓。目前主要用做畜、禽、鱼饲料,其他用途尚待进一步开发,不可盲目养殖。⑥豚鼠。目前除少量用做医学试验动物外,大多数只能做肉食上餐桌。⑦玩赏狗。国际市场上对玩赏狗的要求极高,一般品种难以出口,为防止狂犬病,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地区禁止养狗。⑧蚂蚁。蚂蚁虽是保健品、医药的原料,但收购单位极少,市场需求量不大,应落实收购单位后再养殖。⑨小白鼠。医药和科研单位有需求,但这类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养殖基地。

(摘自农博网)

苹果栽培技术有了重大突破

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主持完成的农业部“948”重大滚动项目“苹果矮砧集约栽培技术模式及产业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近日通过了教育部组织的成果验收和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针对性强,特别是在苹果矮砧集约栽培技术模式、下垂枝修剪、苹果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应用等方面有创新,研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据了解,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苹果大发展时期,主要推广的是乔砧密植栽培方式。此种栽培模式虽然对推动我国苹果产业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该模式自身的缺陷,造成果园密闭、光照不良、产量低、品质差、管理不便、病虫滋生、成本增加。乔砧密植栽培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苹果产业的发展。矮砧集约高效栽培技术模式首次在国内提出,并在2009年作为农业部向全国推荐的农业主推技术,示范推广31.9万亩;针对黄土高原区富士苹果成花较难的突出问题,研究了强拉枝对富士成花结果和生长的影响,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下垂枝修剪是解决富士成花的有效措施;系统监测了黄土高原旱地果园树体水分代谢规律,提出了我国不同区域苹果园肥水量化指标和老果园改形技术方案;引进了苹果新品种、新品系和砧木及各类资源94份,筛选出“蜜脆”等5个苹果新品种,并通过了省级品种审定。项目执行期间,建立了苹果优质无病毒大苗培育技术体系,繁育苹果矮化苗木200万株,推广新品种12万亩。

这项成果的取得,为在我国苹果产区大力推广矮砧密植栽培制度,促进我国苹果栽培制度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苹果栽培制度变革和苹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大苹果产业的综合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农博网)

茯苓产业前景宽

茯苓大多用于中成药生产,60%以上的中药方中均配有茯苓。近年来国内配方用药、保健食品和制药企业投料用量明显增加,出口数量也逐渐增大,茯苓需求量迅猛增加。据报道,近两年全国茯苓年平均社会需求量约为2.5万吨,而需求量赠大是茯苓价格上扬的主要原因。

另外,近年来,河南、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已很少种植茯苓,浙江、四川茯苓产量锐减。贵州、云南、四川等生产区近年实行封山育林,不准砍伐树木,且禁山的措施比较硬,用于培养茯苓的松木原料严重不足,松木、场地限制和价格影响种植面积减少。安徽、广东、河南等外省经纪人进入加剧收购市场竞争,公路网络正在兴建、修建改善了物流状况,也导致茯苓价格上扬。

根据目前茯苓产销现状和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我国茯苓市场需求量将达到3万~4万吨。目前全国茯苓年均产量约1.9万吨,供需缺口较大。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对外出口的增加,市场药材商品的短缺,为我国茯苓产业发展提供了大好机遇。湖北为我国茯苓主要产区,药材商品生产基础雄厚,药用、食用产品开发及产业链构建已有一定积累,今后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

(摘自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获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财政部向中西部地区下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3.5亿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补助期限为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

财政部表示,具体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由各地结合本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或正在研究出台的政策自行确定。目前中西部地区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60多万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

财政部、民政部要求,各地要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已经出台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的地区,补助标准低于20元的应予补足,补助标准高于20元的仍按已出台的标准执行,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因近期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免费车辆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王珏

电话: ***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居住地址: 朔州市平朔生活区五区原居住地址: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平朔生活区5区20号楼4单元102的房屋。建筑面积共 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房屋用途 个人居住,租赁期限自 2012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元(大写)。乙方如需续租应于 2013年底交付下一

季度租金。按季度交付租金押一付三,以后如此类推.甲方开收据.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

还保证金.相关费用。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费.因为房屋内电费采暖费可以不缴费使用所以乙方租住期间须交给甲方一千元押金.甲

方开具收据.如乙方租期已满 ,再不续租.各项费用交清,甲方把

费用押金退还给乙方.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一千一百元整第四条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第六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

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常生活。如在房屋内出现违法行为或意外与甲方无关.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三日内,应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

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内,若中途退房,必须提前二个月通知甲

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租金中的押金。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将租赁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签订新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相关机关调解.第十二条本套房内含家私家电如下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本合同书一式 三份,甲方执 一份,乙方执 一份,合同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其它备注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公司免费租车合同 篇5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牌号)免费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车况(附行车证附印件):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如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权自由安排车辆一切外出活动,无须在告知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无理干预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否则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应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养护,更换配件,因承租方没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造成的车辆损坏、报废等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按市场正常评估价格一次性包赔给出租方。

五、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必须符合承租合同的要求,如未按要求提供给承租方车辆,给承租方造成不便或损失,由出租方赔偿。

(二)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

出租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免费投放优惠券合同 篇6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广告代理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内容:

1、甲方免费委托乙方在“瑞泉”优惠券自助打印机上发布优惠券。

2、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甲方对所提供内容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纠纷。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提供优惠券样稿。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电子优惠券样稿后,应在电子优惠券投放日期前1个工作日17:00前进行确认。甲方逾期确认或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电子优惠券样稿。

二、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____月。

三、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优惠,原则上要求低于

本店原有折扣。

3、甲方有权利中途修改折扣或者优惠信息,前提不违反第2条。

4、甲方必须承认消费者使用的由乙方提供的优惠券,并通知所有员工优惠券使用方法,若发生消费

者持券而不能使用及不予使用的情况,甲方至少赔偿优惠总额两倍以上给乙方,由乙方转交消费者。

5、四、1、2、3、在入驻期间,甲方应在醒目处放置乙方瑞泉优惠券打印机。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发现甲方违反第(三—2)和(三—4)条,乙方有权利在通知甲方立即撤除甲方优惠券。在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优惠券投放位置,免费为甲方做宣传推广。

4、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

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乙方在服务结束后可以为甲方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6、五、违约责任 甲方如有举办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所提供的优惠,乙方优惠券同时享有。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合同解除。

续签合同

合同期满前七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可重新商定延长本合同事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前三个工作日甲方仍未办理续签手续,广告位不予保留,且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

六、服务条款补充条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7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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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杰, 赵景文.合同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3]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4]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5]梁慧星.融资租赁契约法性质论[J].法学研究, 1992, (4) :57.

[6]吴光炳, 谌才杰, 朱湘建.现代租赁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8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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