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一中学生会管理章程

2024-06-27

宜城一中学生会管理章程(共5篇)

宜城一中学生会管理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性质

宜城一中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校德育部、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在全校师生的监督下,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培养学生干部的阵地,是学校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各种活动的核心,是德育部、团委团结、组织、教育学生的得力助手。

第二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助人为乐,带领全校同学同违法乱纪、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

2、学生会应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指导,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活动,努力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3、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的学校事物的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权益;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校学习的正式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者,不分性别、班级、民族、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五条

学生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对学生会的工作,有督促和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会员必须遵守学生会管理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有完成学生会指定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组织原则

1、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原则,在校党委、校德育部、团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2、学生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学生会成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整个学生会服从学校党委、校德育部、团委。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学生会全体成员大会:由全体学生会成员参加,学生会重大问题须提交全体成员大会上通过;

2、学生会常务会:由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部长组成,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宜;

3、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民主选举代表组成,每一年一届,集体研究学生会重大方针的制定及日常工作的实施。第八条 职务部门及职能

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相关职能部门7个,各部设部长1名。实行主席、部长责任制。

(一)学生会主席职责

1、负责学生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定期向上级汇报学生会工作,虚心接受上级指导;

2、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决议、指示;

3、指导、督促各部门工作,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作好工作总结;

4、做好学生会各部门与校德育部、团委的联系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生会干部、成员人选。

(二)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工作,做好分管、监督、指导各部门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

2、及时向主席汇报工作情况,主席不在岗时代替主席行使职责;

3、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深入同学当中,了解、收集有关学生会信息;

4、协助主席准备各项会议的召开。

(三)各部部长职责

1、制定本部工作计划,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定期召开本部会议,会前制定并上交计划,商讨本部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及时向分管各部门的副主席汇报情况,反映较难解决的问题;

4、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配合其他部门工作;

5、各部门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主席提交活动计划,活动后写好活动总结;

6、作好各学期末的工作小结。

(四)部门设置及职能

1、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成员:3人)

(1)负责学生会文档和物品管理,整理并督促各部保留学生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文字材料,并做好分类、存档、备案等工作;

(2)负责学生会办公室的值班安排,协助老师完成文件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到位地完成学生会精神的上传下达;

(3)承担学生会会议的文件准备、会场布置、记录工作;

(4)健全学生会制度,建立《学生会干部档案》,并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考评记录;(5)开学初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整理规划一学年的工作活动;

(6)负责社团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好学校各社团的活动,并做好社团活动记录;配合各社团组织同学参加社团活动;

(7)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努力促成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默契配合,使学生会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宣传委员)

(1)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及时宣传我校学生会的工作、活动,完成我校新闻、学生动态、焦点问题的采集报道,向校广播站、校内外刊物投稿,不断提高我校学生会在校内外的声誉和影响力;

(2)配合办公室布置会场,书写日常通知、公示等海报;(3)负责团委、学生会的宣传栏工作;(4)根据学校工作、社会焦点和校园热点以及特殊节庆,制作海报、条幅、宣传展板等,进行正确的思想、行为导向;

(5)参与组织学长团活动,参与组织先进典型事迹宣讲活动;(6)参与组织学校学生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

3、生活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生活委员)

(1)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组织开展各种义务帮扶、献爱心活动,展现我校青年崇高的理想追求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扩大影响,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2)协助学校管理食堂、宿舍区的工作,积极反馈同学们的心声,关心同学们的生活。

4、学习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学习委员)

(1)以学风建设为宗旨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和培养同学们的各项学习能力,拓宽知识面,积极为同学们的学习提供各种服务;

(2)参与组织学长团活动,参与组织先进典型事迹宣讲活动;举办各类学术交流讲座、报告、竞赛并组织同学参加;

(3)组织有关学习方面的调研活动,充分征集学生对老师教学、学生学习的建议和意见。(4)负责对各班晚读报、晚自习纪律情况的常规及突击检查。

5、体育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体育委员)(1)配合各部门搞好学校常规体育活动,如:运动会的筹备、开展;(2)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挖掘和培养体育特长人才;(3)负责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时检查各班出勤率及活动情况;(4)负责学校对外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准备。

6、文艺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文艺委员)(1)配合各部门搞好学校常规文艺活动,如:艺术节的筹备、开展;

(2)开展各类文艺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挖掘和培养文艺特长人才;(3)负责学校对外学生文艺活动的组织和筹备。

7、纪检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纪检委员)(1)每周升旗仪式时检查各班穿着校服及纪律等;(2)不定期抽查各班学生服饰及发型情况;

(3)负责维持校园秩序,放学时协助学校值日教师维持学生放学秩序;成立校园纪检巡查队,巡视校园,处理学生中出现的有关纪律问题;(4)维持全校性活动及年级集体活动时的纪律。

8、卫生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卫生委员)(1)参与组织对各班卫生区、教室、寝室的常规与突击检查;(2)负责学校卫生环境知识的宣传与普及;(3)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9、安检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成员:各班安检委员)(1)参与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2)负责学校各类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3)负责做好各班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及反馈工作;(4)协助学校安全保卫科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10、宿管部(部长1名,副部长男、女生各1名,成员:各班量化委员)(1)负责对各班寝室学生午休、晚上就寝情况的常规与突击检查;(2)协助学校宿管科的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的产生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候选人在会员中产生,凡具备本章程第十条相关要求的会

员均可自愿报名作为候选人,名额不限。

第十条 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3、热心学生会工作,团结同学,有奉献、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或在某方面有一定的专长。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产生的具体要求与步骤:

1、各候选人须填写推荐表,同时递交一份申报部门职务的工作设想,在规

定时间交学生会办公室;

2、各候选人进行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面试;

3、由校团委、学生会常委会根据各部门职务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须填写《学生会干部档案》,在学生会办公室备档,记录其工作、学习及评优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一经录用,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任期2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考评以《学生会考评制度》(另附)为标准,评选出优秀部

门、优秀学生会干部、先进个人,对工作失误的学生干部,将给予工作 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离职分以下五种方式:(1)任期届满(2)辞职(3)劝退(4)

辞退(5)开除。其中,辞职需提前两周向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批准后方视为正式离职;被开除的学生会干部,其学生会干部档案将被 撤消,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 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举办活动必须首先通过递交计划书,并附上经费预算,活动计划经常委会讨论、修改,通过校团委审批后,再由各部门具体筹办。

第十七条 各部开展的各项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及详细的计划,活动要本着勤俭节约、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原则。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各部门向办公室递交该学期部门工作计划,以便统一安排各部活动,并在每学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活动开展期间该项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应有具体的活动推进计划及活动进展记录和经费开支记录。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负责人要上交活动总结,并总结活动的经验教训。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举办活动中如人员不足,可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协调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各部门必须服从办公室的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分配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有活动过程中学生会成员必须配戴胸卡。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进行经费结算并归还学生会物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高效完成常规工作后,应积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开展其它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开部长会议和所有班委成员会议;各部可召开相应的班委会议。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每周定期召开例会,相应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由主席主持。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主席可临时召开学生会常委或学生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各部可按本部工作需要,自行召开本部工作会议,每两周至少开一次。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

宜城一中校德育部、团委、学生会

博白镇一中学校章程 篇2

(试行)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

2013年9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位于博白镇东风北路175号,是公立全日制普通农村初级中学。学校可容纳16个教学班,1200多名学生,承担着辖区内3个自然村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

第三条

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办学思路:

小规模办精品教育,低起点培合格人才 第五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训:文明

团结

求实

进取 校风:崇德

和谐

求真

创新 教风:严谨

博学

善导

爱生 学风:善学

明理

笃志

奋进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教育目标

第一节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办学理念 :

以人为本,开发潜能,办精品教育,促个性发展。

学生观:

德厚能成人,学优能成才,成人比成才更重要;面对个体,无限相信孩子的潜能;面对全体,不放弃任何一名学生。

教师观:

胸中有爱——育人为本;腹中有书——延长人生;脚下有根——坚守课堂;目中有人——注重公平。

人才观:

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每个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受博白县教育局主管,受博白镇党委政府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和培训制。干部任期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合格由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第八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会议、党支部、校务委员会、教育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辅设教研组。设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1人,副校长3人、工会主席1人,团委书记1人、工会副主席1人,各处室、教研组,设主任或组长1人,根据需要副主任设最多2人。

第二节

干部任命与提拔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由县教育局聘任,党支部书记由中共博白镇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副校长、工会主席由县教育局从中层干部中选拔、考察、聘任。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由教育局考核、聘任。

第十二条

辅设机构负责人,可视其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需要,经校委会研究通过,由校长直接任命。享受中层领导的待遇。

第三节

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对校长负责;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教研组对处室主任负责;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对年级领导和教研组长负责。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担任科组长、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功课安排。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奖励;在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各处室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和公文处理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研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 女工委对工会负责,做好妇女工作; 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教研组对教导处负责,落实好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提高课堂效率。

年级组对政教处和教导处负责,作好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等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组织学习、传达上级行政会议、业务会议精神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处室工作计划、师资培训计划、基建计划、经费预决算方案等,并组织实施。定期听取各分管校长、各处室主任的工作汇报,听取年级组、教研组工作汇报。定期听取教学计划和德育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议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研究调资晋级、评优惩劣、职称评定方案和审定教职工工作安排方案。定期听取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内审小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

各分管校长或处室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认真总结学期或学年工作,听取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确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时间及内容。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二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全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面向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加强班主任随堂办公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抓好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与改革、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注重校本教材的开发,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感等。实行等级制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注重发展性评价和主体评价。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三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多方筹措为辅。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办学,每次确认贫困生对象均进行公告并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提高透明度。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学校票据支付实行三个签字、校长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员教师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骨干分子,是教科研工作中的中流砥柱,他们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较高、工作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学校党组织正是要通过凝聚这些教育教学工作中最精锐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每个党员积极性,将个人的潜能全部发挥出来,在当前教育改革中勇于探索,尽其所能,实现党组织对一名党员教师所赋予要求,让他们带动身边人,干好党的教育事业,树教育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

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每届3年。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家长委员会每三年一届,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学校聘任并报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员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家长委员会有四大职责:

(一)参与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二)配合职责: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三)督促职责: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四)沟通职责: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薪级工资制。绩效工资发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勤、绩、能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升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自治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除按政策规范实施“两免一补”外,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对教职员工的评价。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发现校园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

家长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6名和委员若干名,由家长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每班在全体家长中产生学生家长代表二名,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家长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六十五条 由各班产生的家长代表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每个年级的家长委员会中产生二名代表组成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设不常驻。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或特殊情况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可由班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批增补代表。

第六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四)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五)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着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临川一中创新社社团章程 篇3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临川一中创新社

第二条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艰苦奋斗的学风。

第三条 本社团社团宗旨是科学创新,宣传知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通过讲座,调查,实践等方式锻炼同学意志和团结意识,提高社员创造力.

第四条 本社团是学生社团,接受临川一中校团委管理和指导,接受学校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

第二章 宗旨

社团宗旨:紧密联系知识,围绕学风建设,开展各种创新及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生知识层面,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增强理论的学习和运用能力,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钻研精神设,同时配合老师的教学任务,为临川一中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会员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临川一中学生身份;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服从社团提出的决议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参加社团纳新日纳新活动;

(二)参加新成员见面会;

(三)建立会员档案。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是本社团的正式成员都享有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凡是本社团协会的正式成员都享有参加本社团社团的活动的权利;

(三)凡是本社团的正式成员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凡是本社团的正式成员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第八条 各支部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社团的会长、各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综合测评优良;

(四)有一定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本社团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临川一中社团联合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同学们的创新热情,提高同学们的创新能力,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服从学校,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将对无故不到会者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一定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各支部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于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于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xx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松滋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湖北省松滋市第一中学教育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由84届校友罗大猛先生倡议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松滋市第一中学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松滋一中教学、教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松滋市教育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64号,邮政编码:434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并根据所捐金额发放证书和纪念奖章;

(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四)利用本基金会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奖励教学、教研和为教育事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松滋一中教师、学生和职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松滋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教育基金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

(三)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积极支持和募集基金会资金;

(六)成立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执行基金会的活动情况;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校领导、业务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捐款人担任。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的资格: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认真严肃监督理事会执行基金会章程情况;

(二)积极支持和募集基金会资金;

(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四)发现理事会某人员不公或不良行为,或理事会成员中有3人

以上(含3人)不尽职,可向董事会提出请其辞职和改组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发起人的捐献;

(二)各届校友募集的捐赠;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捐赠;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接受捐款方式:

设立松滋一中校友教育基金会帐户,捐款人可直接将金额汇入基金会帐户(基金会帐户开户银行:本基金会的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64号,邮政编码:434200

账号:***03

账户名称:松滋市第一中学

开户行:松滋农行城南分理处。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方式:

(一)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它途;

(二)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基金会换届必须接受松滋市民政局和松滋市教育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理事会、监事会的一切活动经费不得从基金款提取,自筹解决活动经费。

第五章

基金奖励对象

本基金会首次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和学生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和教职工,支持志向高远的贫困学子,由理事会设定奖励总额,学校根据奖励总额制定具体标准条件,理事会审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若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讨论补充。

第一十九条

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章程 篇5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友会( Cangzhou No.1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NMSAA)

第二条 本会为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沧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和母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爱国、育人、敬业、奉献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沧州市维明路16号行政办公楼二楼办公室。

邮编:061000。电话:0317—3023956

E-mail: czyizhong@163.com

网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组织校庆;

(六)编辑、印刷《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友录》等内部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沧州市第一中学(包括原天津第二中学、直隶省立第二中学、河北省立第二中学、河北省立沧县中学、冀中区沧市中学、冀中区沧县中学、河北省沧县中学、河北省沧县第一中学、沧州第一中学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干部、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三届(不超过9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沧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沧州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4 月 6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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