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6-06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4篇)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至2012年专项资金支持重庆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招投标、施工建设、核拨、验收、运行维护、监

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

象的“同治连片”。

第四条(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体现特色;层次推进,突出精品,系统打造;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证效果”的基本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长效追踪”的管理原

则。

第五条(对象范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饮水净化、村庄垃圾收运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村民散户污水治理示范、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次级河流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无主工业渣场整治。

第六条(各级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行政村(含涉农居委会,下同)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业主。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向国家申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会同市财政

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投入要求)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以重庆市主城区、三峡库区21条次级河流、统筹城乡示范区、大型饮用水库周边的连片行政村为重点实施区域,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区域。每个项目示范区域的农村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

人。

第九条(重点对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对象以城市近郊型、场镇型、农耕型、畜禽散养型、生态旅游型、饮用水源保护型6大类行政村为重点,并注重与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国土、市政、卫生等部门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推进村、统筹城乡的试点示范村、生态产业村、卫生村、旅游村、“一池三改”重点村、“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的资源整合。第十条(项目申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实施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应结合当地特点,按照《技术指南》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进行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属于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申报审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符合《实施计划》,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的原则和要求,对区县的项目申报进行审查。对项目申报审查合格的,由业主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环保局协助业主,按照市环保局印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委托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厉行节约、注重实效,要强化示范区域的工程措施、运行管理措施、长效管理机制,要针对六大类型行政村实行“一村一策”,要体现“农村聚居点与村民散户污染治理并重”,要突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等污染综合整治与资源综合利用措施。

区县环保局应充分征求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后再行上报

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方案审查、审批、立项)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报告,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明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期、项目建设管理与长效管理、资金使用要求、项目验收等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分批次下达项

目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项目招投标)业主应委托市级招投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须具备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乙级(废水类)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注册资

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备案)中标单位须在招投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报市环保局备案。未完成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场施工,区县财政局对

该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义务监督员制)实行项目义务监督员制度,区县环保局要协助业主选取村民代表作为项目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应具备较强责任心、公德心、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主要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数量的核定。义务监督员严禁由项目建设施工方人员充当,并不得借故“吃、拿、卡、要”。第十七条(项目延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验收的,业主须提前一月书面报请区县环保局同

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须报市环

保局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业主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区县环保局、财政局提出

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文件;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招投标相关材料,项目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村务公开资料,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资料。

由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核。竣工决算审核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应在收到业主的验收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内容、标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村民满意度、连片整治示范效果、项目运行保障措施等。

对单个行政村,项目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重点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7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

用率≥70%。

项目验收标准参照《技术指南》。对单体项目污水处理能力大于100立方米/日的或污水处理能力大于50立方米/日且出水直接排入江湖水体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主控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指标,选控氮、磷等指标。项目验收时,业主需提供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监测报告。第二十二条(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合格或不

合格评价。

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工程:未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

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环保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区县组织领导机构的成立情况,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范畴。

各区县应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协调能力好、作风正派的同志充实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应落实环保局和财政局的领导与项目村实行对口包干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目标责任)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建立“部门联动、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其执行情况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环保系统目标任

务考核范畴。

市财政局、环保局逐年与示范区县签订《农村环境连片

整治示范协议》。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与业主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时间、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奖惩措施等,并将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对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环境成效评估)项目验收1年后,市环保局按环保部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环境成效进行整体评估。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

表扬。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六章 项目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镇级运行维护机制)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除外)。示范区县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业主要落实镇级专职环保员制度、村级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建立一支集农村户用沼气池、村镇供水与饮水净化、污水与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为一体的专业维管或物业管理队伍,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二十七条(月报、季报制)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项目运行季报制。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区县环保局要按月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

在项目运行期,区县环保局要参照“重点污染源”的监察管理程序,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进行环境监察,并将环境监察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运行维护资金落实情况等。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区县环境监察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

核范畴。

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项目运行管理人员不到位、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率低、运行维护资金未落实等问题,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七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金管理原则)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区县财政局、业主及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

逃避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示制)业主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示范项目内容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区县管理制度)区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业主使用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专户、专帐管理)区县财政局应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国家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业主应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帐,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相关部门、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国家和市级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楼堂馆所建设、购置机动车辆,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地形测量、征地租地、青苗补偿、审计费、监理费、项目运行维管费等工程建设前期费、建设管理费、项目运行费等。

第三十二条(区县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账制。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进场施工、分别完成工程量的30%、50%、70%、90%、完成项目验收”六个阶段,分别按合同总额的10%、20%、20%、20%、20%、5%的额度进行报账。区县财政局预留合同总额的5%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对项目验收1年后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或良的,区县财政局

再行报账。业主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向区县环保局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并附具备义务监督员签字的工程建设发票。经区县环保局核查合格后,由业主报区县财政局进行报账。第三十三条(项目审计)工程竣工后,区县人民政府应指派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区县无领导机构)对未成立区县组织领导机构的,将取消该区县已安排的项目,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资质管理)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和借用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证书发放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程监理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验收不合格)对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区县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查处。

第三十八条(成效评估不合格)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取消该区县三年内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对区县环保局在环境监察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区县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对该区县环保局予以

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运行管理不落实)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业主,取消该业主三年申报市级

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违反资金管理)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中止资金安排、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三年申报市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2

通山县环境保护局

我县位于鄂东南,是这次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的全省7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之一。2010年至2012年,省环保厅、财政厅共安排我县中央、省级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3818.4万元(其中:2010已到位资金1186万元)。项目拟对13个乡镇49个村庄环境进行整治。继8月19日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会议后,我县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按照省、市要求,稳步推进,现已完成项目实施前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健全了保障机制。

1、主动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重视支持。

2、迅速成立了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了以县长杜成清为组长,环保、财政、新村办、国土、建设及项目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我局也随即组建了以局长牵头,2名班子成员具体抓的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工作。

3、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县示范项目工作,明确了职责,形成了共识。

4、抢抓示范项目契机,进一步加强了县级环保队伍能力建设。(1)新增编制8人,其中新增机关行政编4人,事业编4人;(2)监察大队、监测站机构升级问题已率先得到落实;(3)从2011年起追加财政预算60万元;(4)同意公开招聘环保专业本科大学生3人;(5)示范项目工作经费另行专项解决;(6)乡(镇)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已列入县委、县政府议事日程。

二、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1、县环保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的宣传、招标、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2、县新村办负责项目编制及实施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新农村建设各项目的整体推进,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整合聚集效应。

3、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拔付和监管工作。

4、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配合以及群众矛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借鉴经验,积极探索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新思路。

为探索农村环保工作新模式、新思路,市县两级政府先后组织赴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鄂州城乡一体化、江西鹰潭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先进经验作法,既开拓了视野和思路,又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紧迫性认识。

四、注重实效,扎实推进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

1、已聘请专业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编制工作,现已进入招标程序。

2、为确保示范项目按期保质顺利组织实施,我县拟采取对项目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技术性部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专业环保工程公司治理,对管网铺设、沼气池等土建工程拟委托乡镇统一组织发包。

3、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在污水收集管网上我们采取分流式为主,截留式合流制为辅的收集系统,同时解决村庄雨水和污水排放问题;在污水处理上充分结合原有的池塘、水沟和庭院条件,灵活选用厌氧加人工湿地、生物氧化塘、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庭院式人工湿地等处理技术;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上我们拟与能源办协作,采用项目资金支持与养殖户出一点相结合办法来共同建设沼气池等。总之,通过多建一些让农民看得见、得实惠、受欢迎的农村环保实用项目来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连片示范项目整治行动,努力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目前,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还在紧张有序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省、市工作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会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加快进度,全力推进农村环保项目建设,确保我县示范项目出亮点、出经验、出特色。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3

海安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厅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

我谨代表县政府对**厅长、各位领导和专家亲临我县指导工作和考核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县委、县政府对本项目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全面推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治理,彻底解决畜禽粪便直排水体的问题,使农村地面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环境保障。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整治项目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建设;二是蓄粪池建设;再就是粪便收运体系建设。到目前为此,已建成日处理50-80吨的畜禽粪便处理中心5座,10-40立方米的蓄粪池2542个,购置吸粪车20辆,大型干湿分离机10台,基本完成了项目的预期任务,除墩头中心由于电的原因未运行外,其余4个中心已进入状态试运行。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COD、氨氮、BOD5等几个主要的污染物浓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工程及工艺均能够满足畜禽粪便处理的要求。此次连片整治项目涉及海安镇、城东镇、大公镇等10个镇,覆盖107个村,受益群众约36万人,主要取得三方面效益:一是环境效益。该项工程其环境效益当数首位,可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每年按325天计,预计每年COD减少约2609吨,BOD5减少约1206吨,SS减少约1806吨,氨氮减少约196吨。二是社会效益。该项工程将对海安县的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美化了农村环境,杜绝了污染纠纷发生,对提高新农村形象,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是经济效益。工程建成后,大大改善海安县地表水体外排水系的水质,有利旅游行业及其他企事业、农业、渔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间接经济效益

二、具体做法

我县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整治项目总体思路是按照中央提出的两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示范先行、逐步深化,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创新机制的原则,切实推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整治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落实,保障机制健全有力

1.组织落实。县政府成立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连片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环保局丁国祥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且从相关部门抽调了6名同志组成了项目办,项目办人员脱岗办公,单独考核。

2.责任落实。县政府专题召开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连片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县委单书记亲自作动员报告,各项目镇的镇长都向县政府递交了责任状,将项目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的肩上,县纪委效能办跟踪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推进到位。

3.经费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由财政局统一安排,定时拨付。为确保项目办正常运行,县政府还增加预算给项目办下拨了56万元办公经费,由于经费得到落实,使项目办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狠抓质量,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也折射出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项目建设伊始,我们就明确了两条铁的纪律:一不因为是政府工程而违规或走捷径操作;二不因为是公家的项目而放松对质量的要求。基于这两点认识,我们在工程建设中严把质量关和程序关。

一是按规范程序操作。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招投标、安全报监、质量监督,设计、监理、勘探等按规范招标,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工程资料齐全。二是严把项目质量关,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我们在每个子项目都安排了业主工程师,聘请了监理工程师,工程的变更及工程量签证等按照规范的要求,所有蓄粪池全部进行了GpS定位,并建立了图片档案。材料及时送检,各种合格证齐全,工程质量由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全程跟踪监督。三是合力推进工程进度。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整合各方资源协同作战。在蓄粪池建设上采取环保局全体负责人包镇、项目所在镇负责人及分工干部驻点包村的条块结合方式全力推进,每周召开一次项目进度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五个处理中心建设中,采取环保局负责人包点、连片整治办专人驻点、中心所在镇负责人蹲点等措施协同化解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三)整合资源,全面改善农村环境

农村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整合资源,联动出击,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我县发挥集中优势兵力的作用,打好歼灭战,把多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打捆”集中投入到项目区中来。实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与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相结合,与农村新能源开发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成片、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整合各项涉农财政资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

我县将涉农项目进行整合,如国土部门有土地整理项目,水利部门有河道清淤、硬质渠道等水利项目,交通部门有农路建设项目,农林部门有“一池三改”、路道绿化项目,卫生部门有改厕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单独实施,效果非常有限,在此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连片整治工程建设中,我们有意识的将这些项目安排到项目区中来,这样不仅解决了项目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其它相关问题也一并得到解决,达到了实施一个项目区,完善一个项目区,做美一个项目区的目的。

(四)长效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成效

项目建成后,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是关键,因此抓好长效管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们已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是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海安县畜禽粪便处理中心运行经费及管理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并已下发实施。

二是探索长效管理的机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基层农村环境保护合作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运行和管理,探索村民自治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加强乡镇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在示范区域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宣传“三下乡”制度,通过农村环境整村连片整治,深入开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保障处置中心运行经费。全县5个处理中心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每年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150万元,保证日常正常运行。

三、几点体会

通过此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整治工作的开展,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短期时间,工程建设取得较好的效果,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

1.强化源头治理,发展规模化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对非规模化养殖户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畜禽粪便直排水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对畜禽粪便的集中收集,实行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积极引导养殖散户向规模化养殖过渡,以便有效对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2.采用先进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置。结合我县非规模化养殖以养鸡为主,其粪便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较高的特性,我县采取了三项国家专利技术(其中一项为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完善运行机制,实行科学化管理。我县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整治实行“分散养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模式,采用政府主导推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由相关部门和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大力推行以奖代补,鼓励农户参与整治,实行科学化管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惠安堡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区 篇4

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区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一、运行管理资金的承担措施

运行过程中主要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电费、垃圾设施的维护费用、运输费用以及设备的维修费用。为了确保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根据财政收入应明确承担相应的运行管理费用。对于垃圾收运系统,镇人民政府承担垃圾中转站压缩运行费用、拉送填埋场的费用及垃圾转运费用,村级承担垃圾收集费用。对于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镇人民政府承担全部费用,根据该项目实施的区域位置,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污水收集系统的维护费用。

二、分级管理措施

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2010年农村连片整治环境项目区顺利实施并能够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大重视力度,在项目实施验收后,建立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于垃圾收运处理系统,重点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农村垃圾的分类收集是一项重点开展的工作,由村级负责,镇人民政府监督,列入每年对村委会的考核内容。示范村委会应当成立农村环保协会,明确示范村的村民环保公约,通过对每家每户宣传,做到垃圾分类,回收可利用垃圾;聘用环卫工人对垃圾进行再次分类收集,无机无害化垃圾收集到垃圾收集站,从而达到垃圾减量化。农村垃圾的转运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由所在村委会负责,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并将垃圾转运作为年终的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聘用垃圾收运公司对收集站的垃圾及时清运、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填埋场;对危险物垃圾,定期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垃圾资源化。要加强监管措施,各个农村整治示范点树立综合整治责任牌,并标注各级投诉电话,确保执行有效性,科学性。

三、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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