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2024-08-22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精选9篇)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某某某公司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_________宣传画册设计、印刷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陕西红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设计、印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

二、设计、印刷要求:

画册规格,颜色要求,画册总页数,采用纸张要求,画册后期制作要求,质量要求。

三、设计、印刷费用:

1、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2、印刷单价为人民币元/册,共计册,印刷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翻译公司翻译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合同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四、设计、印刷、交货:、乙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画册初稿。2、乙方应以彩色打印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宣传画册样稿作品。

3、在收到甲方签字确认样稿后的个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

4、交货地点位于西安市内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运费或自行提货,产品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五、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定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在设计样稿通过并签字后,须再次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当日,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其余款项,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六、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

和具体使用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印刷费用后,享有设计印刷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单位资料、图片、文字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为保证甲方统一形象,乙方应保证内容的正确排

版及文字的正确无误,英文翻译的准确,乙方以甲方最终签字确认稿为准。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按照约定的印刷件数交付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给乙方设计、印刷费用,不得拖延付款时间,不得

变更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和款项,如甲方无故推迟付款时间,按每天3%付给乙方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及双方约定的要求设计印刷宣传画册,并按约定的时间将画册交

付甲方。乙方推迟交货时间,按每天3%付给甲方违约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则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法院起诉,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电话: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篇2

胡爽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媒体合同, 代理其公交车广告, 时间为8年。4年后, 分公司经理换人, 新经理将媒体代理权交其他广告公司。胡爽讨要说法, 经理说是总公司下达的命令, 分公司必须服从。胡爽又找到总公司, 总公司称胡爽的合同无效, 因为分公司不是主体。

律师的答复让胡爽放心了, 合同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 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当然包括签订合同这样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签订合同, 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 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弄清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 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力范围, 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不是无效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 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印刷委托合同书 篇3

甲方:郑州九合传盛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承印如下印刷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成品尺寸:

成品数量:成品单价:总金额:元整

大写万仟佰拾元;乙方预付定金元整

二、纸张要求;;有无样张

三、印刷和印后工序要求;

1.2.3.四、方向甲方提供印刷所需要的资料有:

五、交货时间:;式:;费:

六、交货地址: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郑州管城区视创电脑设计工作室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七、乙方印刷定金转给甲方后,本合同方可生效,否则本文仅作为印刷咨询邀约存档,不受任何法律条款约束;本合同一旦生效,乙方因故要变更内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50%的该稿费。定金之外的余款在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八、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按时交稿,如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甲方承担全部全部责任;单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连带责任和损失。

公司委托加工合同 篇4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以OEM方式生产“ ” 商标的 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 公司授权【参见《商标授权委托书》或《购销合同》附件】,委托乙方生产“ ”商标的 产品。

授权方公司资料:

二、“ ”商标 产品的模具由甲方提供,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模具进行生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模具及技术资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自己直接使用或在此基础上改造使用该技术资料,也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露相关技术资料。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本协议因各种原因解除时,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模具及技术资料返还给甲方。

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的规格型号为 ,产品数量为 台,由乙方分批生产交货。

各批次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限等,甲乙双方每批次另行签订订货合同执行。

四、产品保修期限

1、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 公司的企业标准,乙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整机保修 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 年内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2、保修期限从甲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六、运输及费用:

1、交(提)货地点: 。

2、运输方式: 。

3、运输费用负担: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由乙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订货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

3、乙方对甲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负责人确认甲方订单之日起计算。

八、验货的标准、方法和期限:

1、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 天内完成。

3、甲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4、甲方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180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在三日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答复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九、独家销售要求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 ” 商标 产品只具有甲方委托范围内的.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甲方以外的渠道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销售甲方委托其加工生产的 “ ”商标 产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下直接或间接与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直接联系、报价、交易,也不得私自接受来自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关于“ ”商标 产品的订单或“ ”商标的其他产品或其他商标的

产品订单。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五年内,乙方如有来自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乙方应转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接受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有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有别于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从而会影响到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的销售并影响到甲方的经济利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有关协议,以保障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十一、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原因解除后五年内,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中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应当为其每次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圆(¥2,000,000.00),并在甲方发现乙方违约行为并向其发出警告函的叁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若双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又有新的合作约定,该五年期限自动顺延至新的合作约定完成后五年内。

2、乙方违反订货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约定,延期交货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1,000,000.0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一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1、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需要诉讼的,任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2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效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生产,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篇5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一)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

以受托资产的类型作为划分标准, 可以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前者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将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 所获收益按约定分配的经营行为。后者则是将经济价值较大的物交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以期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 本文所指的委托理财指的是金融性委托理财。关于金融委托理财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 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在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行为。 (1)

因此, 本文探讨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则是指,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付给金融、非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人员, 并由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 以使资产增值, 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或者由前者支付后者一定报酬的协议。

(二) 对保底条款的界定

我国并没有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对保定条款的内涵作出界定, 但最高院于1990 年11 月12 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称“解答”) 中涉及保底条款的内涵, 具备参考价值。《解答》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 并参与共同经营, 分享联营的赢利, 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在联营体亏损时, 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可见, 保底条款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收益固定化的承诺, 根据该承诺内容, 即便出现亏损, 受托人仍应向委托支付利润。

由以上规定, 我们可以推知,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 当事人在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 受托人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 并且按约定支付本金收益, 超过部分归受托人或受托人可对超过部分享有权益的条款。

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争议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向来存在争议, 虽然证监会于2001 年11 月28 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2) 以及《证券法》 (3) 中均有相关的规范, 但实务界及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不同的认识。现笔者根据手里的资料对该争议作出如下梳理:

(一) 司法判决的主要观点

1.最高法院的审判观点

虽然我国暂未有专门司法解释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进行规定, 但最高法已有相关判例。

在2004 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无效借款合同。保底条款的约定不仅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 应为无效条款, 而且保底条款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 进而影响了委托理财合同整体的法律效力。 (4) 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审理的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 同样认为, 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 因此证券资产管理协议委托书因保底里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整体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无效。 (5)

由此可见, 最高法的观点是:首先确认其性质, 或属于实质上的借贷, 或属于违背证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 保底条款的无效直接导致了合同整体的无效。

2.地方法院的观点

地方法院的做法则并不完全与最高法院一致, 而是存在一定的混乱。据研究显示, 地方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较为混乱, 说服力也不够。其主要有四种模式, 分别为: (1) 未明确注明理由的; (2) 违背委托代理基本原则的; (3) 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4) 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的。 (6) 而在保底条款效力与委托合同效力的关系上, 各级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以上海为例, 虽然上海市各级法院都有判例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 但高级法院显然更加倾向于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据统计, 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保底条款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判决高达72.72%。 (7)

除此之外, 地方法院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偏差。有些法院认为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判决有效。 (8) 然而, 仍有一些法院以不当规避经济风险、违反公平原则判决无效。 (9)

由此可见, 实践中对于该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影响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混乱。

(二) 理论界的争鸣

关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在法学界也并未达成共识。大体上说, 有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体区分说、有限承认说、可撤销说五种观点。

其中, 持绝对有效说的学者认为, 保底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只要不违背强行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则应当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10) 因此非证券公司签署的保底条款应绝对有效。绝对无效说则从公平原则出发, 认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使得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因而无效。按照该种观点, 应当是条款无效而其他合同内容有效。主体区分说则认为, 不能全盘否定保底条款效力, 因根据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譬如, 对合同双方均为自然人主体的, 应承认条款有效;而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时, 应否定其法律效力。 (11) 有限承认说主张, 对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既不能全部承认, 也不能全盘否认。法官应当从保证判决的一致性, 从而保证法的安定性。关于具体条款是否有效, 法官应当从法理以及社会渊源上出发, 考虑到保底条款背后国民对于公平的认知感。 (12) 可撤销条款则提出, 保底条款实质上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此可以撤销。如果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撤销, 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如果不撤销, 则并不必然无效。 (13)

由此可见, 虽然《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作了一定禁止性规定, 但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应用, 在理论界也尚未达成共识。

三、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分析

前述司法实践领域和理论界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具体到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理论则需分别进行甄别。首先, 理论界的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和可撤销说均不可取。绝对有效说显然忽视了保底条款与《证券法》中关于保底条款禁止的相关规定, 因而不可采纳;而绝对无效说却过分强调秩序, 而忽视了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底条款并不能等同于显失公平, 盖因该条款在成立时经过双方的磋商和估量, 对合同当事人心甘情愿签订的合同, 则无所谓不公平, 所以可撤销说也不可取。其次, 实践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对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及主合同一律判决无效的观点也不可取。理由在于, 法院的这种做法未必符合强行法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 当证券公司作为合同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附有保底条款时, 该条款的无效已成为共识, 但该条款的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同时, 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当受托主体是一般公司、企业甚至为自然人时,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结果相异的判决之外, 理论界对这一观点也未形成一致。支持条款有效的学者认为, 对于此类保底条款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 原因是, 《证券法》规定的是证券公司不得作出保底承诺, 而非其他一般主体, 因此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 应认为其有效。而持无效说学者的观点则更为多样。有学者认为其违反公平以及经济规律, 因此无效。 (14) 有学者则认为其违反民法基本理念、公平原则、违反禁止性规定等, 因而无效。 (15) 还有学者以类推的方式, 采取“举轻明重”的解释模式认为非证券公司也应受《证券法》上的调整。 (16)

对于此, 笔者认为, 洞悉这一问题, 首要之举是明确分析的方法。纵观前述学者的观点, 支持说中仅采取形式逻辑的方法, 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 这显然忽视了非证券公司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可能性, 因此逻辑不周延, 不可取。仔细思索持反对说学者的观点, 其观点也有不值采纳之处。首先, 一元化的类推思维不应作为条款无效的理由。“举轻明重”的类推思维完全突破了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的第一规则, 从而有滥用解释权的嫌疑。其次, 从公平原则、违背市场规律的角度对保底条款进行解读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公平原则毫无疑问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部, 但基本原则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的, 一般只有当出现法律真空或者不适用将导致极大的不公正时才能适用之。此外, 公平原则的适用属于纯粹的私法领域, 这必须置于私法的逻辑中才能更好地解读。显然, 保底条款成立时并不产生不公平, 因为双方都是在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条款, 法谚曰“对心甘情愿者, 没有不公平”。因此, 以违反公平原则断定保底条款无效显然失之偏颇。反观“违背市场规律”这一理由, 保底条款是否违背“市场规律”实在难以断定。实践中, 除保底条款外, 民商事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规避条款, 而且诸如贷款利息、有限合伙等部分内容已经获得司法界的认同 (17) , 因而与之相类似的保底条款是否必然违背“市场规律”, 笔者表示怀疑。况且, “违背市场规律”并非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以此作为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理由也太过牵强。

在笔者看来, 分析保底条款是否有效还是需回到解释论的方法之中, 通过判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保护的法益的方法, 确定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一, 《证券法》所保障的法益是证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观之, 保障“经济秩序”是《证券法》所保障的首要价值。

第二,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同样会导致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衡。保底条款的低风险和高回报必然使得资金向提供保底条款的一方集中, 而作为非证券公司, 其透明度、监管力度显然较低, 这样一来, 更易导致经济秩序的失衡。而且, 资金的集中也使得这些隐藏在暗处的非证券公司也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一些走向。因此, 若听之任之, 则社会经济秩序有失序的可能。

第三, 《证券法》是一部兼具公法性质的法律, 不能仅从平权调整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证券法》属于商事法律的一部分, 而商事法律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则已然成为共识。从这点来看, 理解其规范则不能仅适用一般的私法观念, 即较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换言之, 当意思自治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相冲突的时候, 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即便是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 也应对其保底条款作无效认定。

(二)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与合同整体效力的关系

担保公司专用-【委托担保合同】 篇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因 需要,拟向(以下称“贷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并与贷款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担保期间 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费

1.1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申保资料,待甲方的委托担保事宜经乙方受理后、乙方开展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担保债权金额的 3 %,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支付方式为:

□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在贷款行依政策标准同意为超出的贷款期限办理展期的前提下,展期期间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条 反担保约定

2.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2.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3 反担保措施拟为 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条 甲方承诺

3.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4.3项下的约定为准)。

3.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3.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4.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行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2 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贷款行支付的本

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的20%支付乙方违约金。

4.3 乙方依上述4.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

4.4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行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5.3 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行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的,乙方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本合同涉及双方商业秘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8.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9.2 甲方在与贷款行签订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前应向贷款行完全披露本合同约定条款并确认其已完全知悉本合同内容。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贷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6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篇7

发布: 2008-6-12 14:13 | 作者:|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查看: 1464次

.怎样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什么是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人并不清楚,甚至有一些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清楚。许多物业管理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到一个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只要有发展商聘请,并与之签订合同,就可以安然合法地进驻小区从事管理了。其实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

当发展商将小区的房屋售完,或大部分售完时,发展商对该小区的拥有权就完全或基本消失,小区的全体业主对小区的所有房产及公建设施共同拥有产权。这时小区的主人已经不是发展商而是广大业主。

在这时,只有广大业主才真正有权利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是小区内广大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文件,是规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的文件。该文件由业主委员会起草,委托管理合同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确定管理物业,阐明管理物业坐落何处,产权归谁所有,所有权的权力行使机构。

2、委托管理决议及管理公司,阐明业主委员会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做出决议。决定聘何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所述物业。

3、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因物业管理工作比较复杂,所以业主委员会应尽可能地详细列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范围,这样在最终考核管理公司的工作时就有了标准与范围。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不可能全面地罗列出来,如保安、绿化、卫生、清洁、维修保养、财务管理等,管理费及维修基金的安排与使用,与各市部门联络,有关健身、娱乐及商业设施等。上述各个方面都要求列出具体要求。

4、除此之外,还要制定联合会议制度。为了管理好小区,需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密切配合与合作,最好的方法是定期召开双方的联合会议,在联合会议上乙方向甲方报告并讨论重大的物业管理问题。

5、报告制度,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上个月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要求报告财务情况、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委托管理合同还要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定期将帐目公布于全体业主,接受全体业主的检查与监督,管理合同里还应包括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续约的条件与方法,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委托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该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共同签署的,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将其拥有的小区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所以要求该文件的制定要尽量完善、全面,充分表达全体业主的要求。该文件应该征得全体业主,或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这样才有代表性。一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该文件,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双方都要遵守合同里规定的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确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聘方与被聘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一

公司印刷委托合同 篇8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制衣厂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磋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山市小榄镇川狼制衣厂(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甲方所需要产品系列1、2、3、二、质量保证

1、乙方遵照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符合甲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上述产品,产品在乙方生产厂以OEM方式包装贴牌。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如发生质量问题,经双方鉴定认同后,乙方负责对该批产品的退、换。

3、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使用后,在一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属产品问题,乙方负有补救责任。

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常规的技术服务、咨询和培训,及提供商务活动必需的企业资料: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资质、荣誉证明、检验报告等。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果经双方验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则无条件退换或退款,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质检费用。

三、价格

1、甲方只是委托乙方生产加工产品,并非租用乙方的厂房,故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只按加工费和乙方结算即可;其它费用开支均与甲方无关。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

四、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应首付定金30%给乙方,剩下70%货款由甲方检验货物后

结算,发货日前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2、甲方按计划下单给乙方生产,首批货物之款项,在发货前三天内付清,长期合作开始月结。

3、甲方每次下单给乙方需提前1天做出计划,以便于乙方安排生产。

五、产品品质体系及运输、交货等相关规定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明确:①产品名称;②产品型号;③数量;④生产和出厂日期;⑤质量检验报告;⑥产品合格证明(可选择指定随货物同行);⑦货物清单。

2、甲方需明确货物之:①产品名称;②产品型号;③数量;④出厂交货日期;⑤需否提供“质检报告”;⑥需否提供“产品合格证”;⑦用甲方包装,需甲方提供合法商标登记证明和委托乙方OEM贴牌的委托书,并提供样品、规格等说明标签;⑧是否代办运输;⑨乙方优先按甲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承办运输,如果甲方未指定,乙方代办选择承运方,并由甲方确认为准;

3、甲方应给出乙方充足生产周期时间和代办运输时间,以保证能及时供应和收货;常规情况下,产品生产周期15天。

4、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乙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交货,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代办运输的义务服务;运输费用由甲方的收货方承担;如运输过程出现意外,乙方有责任处理索赔事务。

5、乙方按OEM定价向甲方供货;乙方以与甲方商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6、甲方收到产品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就型号、数量、包装等做出确认,逾期未做确认,视同已确认。

7、双方对产品质量认识发生差异、争议,寻求国家确认的行业权威机构做第三方仲裁为准。

六、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保守相关技术、价格、合作协议等不宜对第三方公开的商业秘密,且合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也要严格保密协议,因任一方泄露相关机密,给另一方造成巨大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终止合作协议。

七、其它

1、双方约定合作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2日始至2015年11月12日止;

2、上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侵害对方利益,如有侵害,协商解决不成功,可寻求法律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

1、企业合法品牌商标登记证明资料;

2、授权委托乙方OEM贴牌的委托书。

乙方向甲方提供:

1、质检报告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他需要的证明资料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印刷委托书 篇9

各图书出版社、期刊社,有关印刷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承印验证等五项管理制度,规范印刷经营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出版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要求,现就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

一、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二、出版单位每个品种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均需按规定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如果委托省外印刷企业印刷图书的,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备案专用章。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盖有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章;接受委托印刷期刊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刊的文件。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其中,如果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着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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