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9-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选7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1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以来,陆续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闽政办〔2005〕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7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结合闽政〔2004〕10号和闽政办〔2005〕3号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基础工作,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尚未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省信用办和省监察厅要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快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服务水平。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整合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中介机构、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支持省政府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及时对全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上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征集,保证数据实时更新。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必须依法披露,并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广泛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信息征集、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改善财务结构,实现信用增级,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公信力,改善自身贷款条件,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推广和使用企业信用产品,制定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授信范围和监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我省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孵化服务。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建设规划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会员的诚实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对会员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帮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此项工作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扩大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覆盖面,当前要继续推进经济鉴证类和律师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同时要将劳动服务、婚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列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范围。要抓好中介机构信用的基础建设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开展信用检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营销活动和宣传推介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服务。此项工作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实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整合各相关部门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实现依法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评估、披露、奖惩体系。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业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健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税”系统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运用省国税局、地税局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并通过分级、分类、属地管理方式,实施对A级信用等级的激励优惠,对B级信用等级的辅导宣传,对C级、D级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完善工商合同守信管理体系。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依托“金质”等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推进企业产品电子监管网建设,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网络,收集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此项工作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开展价格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诚信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六)完善商务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加快“福建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我省商务领域信用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机制,并应用信用约束手段,实行商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能,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健全对本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办法,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此项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八)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实现联合监管。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省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逐步将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各自拥有的本省信用管理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政务网进行相连,使政府各职能部门采集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能够互联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法规,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简化手续、优惠待遇,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此项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法规建设。省各牵头责任部门应加快起草、推动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结合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明确培育信用需求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带头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三)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信用服务行业要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尽快出台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要清退出信用服务行业,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积极组织好“公民道德宣传日”、“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月”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把“诚信兴商”活动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3

辽政发[2005]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省委提出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打造“诚信辽宁”,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立法、信用交易、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罚、信用文化与教育多个子体系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社会机制,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障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加快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启动民间资本的步伐;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促进企业发展,扩大社会消费,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有利于打造“诚信辽宁”形象,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市场体系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载体,改善信用体系,构建信用文化,改善信用环境,全面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用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特许经营、专业服务,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统一设计、联合建设、重点突破。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实现快速发展。

4.同业征信先行,逐步实现联合征信。以同业征信为重点,充分发挥各地区、部门的作用,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网络,建设全省统一的征信平台。

5.统一信用信息技术的标准、规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全国信用体系有机结合,并逐步实行国际标准。

6.法制建设与诚信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立法先行,规范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构建“一个保障、两大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即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标准及有关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信用基础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息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领域广、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的系统工程,要长远规划、分布实施、梯次推进,采取同业征信、试点先行的办法率先推进基础较好、具有示范效应的地区、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进而推进全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总体发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吸收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按照省的统一规划,周密制定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县(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尽快建成区域性的信用体系,改善地区信用环境。

四、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信用立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借鉴国内外信用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和成果,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规范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为各地区、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加快公共信息开放、征信制度、信用监管、信用担保、信用评估等方面的立法,重点划清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界限,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发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

五、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建立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部门同业征信的基础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征信体系建设前期将相在的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宝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

六、加快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建设

(一)提升政府信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府公信度。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提倡财政诚信、公务透明、依法服务,完善行政监察、问责、投诉等制度,完善并推

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订政府信用管理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开展政府信用建设。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诚信意识、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企业及企业法宝代表人信用数据库,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向全社会提供企业资信情况实现行业自律,在各行业内部建成相对成体系的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各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编辑书刊等方式,宣传、推广和普及信用信息知识和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信用观念。加强企业信用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金融机构、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消费者协会要通过诚信维权等措施,开展信得过商品和诚信服务评定工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统计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经营活动诚信自律;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开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走私、洗钱等犯罪活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辽宁省政府质量管理奖”活动,强化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物价部门要广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和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培育、树立一批批诚信企业,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促进价格自律;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商业诚信建设活动;环保部门要大力提倡和宣传“环保诚信”,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人事部门要建立企业用人信用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防止虚假招聘、虚假工资福利以及其他欺骗求职者的行为,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人才交流环境。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起步阶段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入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和领域,初步形成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框架。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用交易信息记录,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利用本系统现有网络和渠道,完善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建设,做好个人信贷信息的基础信息储备,完善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省人事厅以人事档案为依托,以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数据库以及工资、职称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包括个人信用的基本信息、奖惩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建设人才诚信档案系统。

七、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

为了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国债、财政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承包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八、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

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全省统一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资质认证标准,界定特许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基本信用信息采集准确性、权威性。各地区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环节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明确信用征集使用的权利、义务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信力,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并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各市政府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信用数据库等公共基础项目,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各级政府要积极投资建设,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涉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的各重点城市和重点部门的基础信息平台和重点征信机构的征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一、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培养信用管理人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道德教育。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强化广大公民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信用建设的人文环境,树立“诚信辽宁”形象。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对信用专业人才的管理。

省人事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与管理办法。条件成熟时,在我省高校中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全省信用管理建设培养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附件: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卫国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陈建安 省政府副秘书长

仲跻权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王明星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胡建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锡怀 省经委副主任

何晓淳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晓东 省科技厅副厅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霍文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东岩 省司法厅副厅长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守力 省人事厅副厅长

马祥图 省编委办副主任

金国生 省监察厅副厅长

温雪琼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焉锦林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周宏煜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雁鹏 省交通厅副厅长

陈汝义 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助理

单成繁 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李忠国 省农委副主任

王桂芬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乔 军 省商业厅副厅长

刘文艳 省文化厅副厅长

梁东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毛 泽 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开勇 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玉文 省地税局局长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于文礼 省环保局副局长陈弘士 省质监局副局长许 波 省广电局副局长

方德林 省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马艳竞 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树森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凤龙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助理马洪君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吕廉生 省物价局局长

王新权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嘉禄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新联 省国税局局长

陈竹秋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于嘉云 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肖亚农 沈阳海关关长孙庆发 大连海关副关长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高忠林 辽宁银监局副局长杨叔竞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张广增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陈 英 省法院副院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

各村、各站所党支部、社区党总支: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根据****委、县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创建“平安****”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自治区、地区、县《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为依据,坚

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群防群治”的方针,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为目标,以推进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规范化、社会化为重点,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长效机制,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为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总体目标: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镇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和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以边防派出所为主体,以群防群治为依托,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构筑起多层面、多形式的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全面覆盖、多层次、全时空、全方面的治安防控体系。

通过努力,力争使我镇达到“四个明显增强”、“四个有效遏制”、“四个明显提高”。“四个明显增强”即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增强;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矛盾隐患的能力明显加强;全社会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能力明显增强;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四个有效遏制”即偷牛盗马、入室盗窃和治安案件得到有效遏制;校园治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破坏农业生产秩序等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矿山、交通、消防安全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四个明显提高”即“平安****”创建的群众参与率明显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明显提高;群众对治安满意率明显提高;群众对政法队伍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维稳、综治工作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党委书记任主任,综治办、边防派出所、司法所、土管、林业、团委、妇联、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为中心成员。按“主体不变、分工负责、整体联动、充分结合、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中心统一领导和部署辖区综治、维稳工作;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矛盾纠纷;统一协调处理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统一归档综治、维稳工作资料和案卷。中心建立每月一次的议事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通报会,实行考评、记实制度。

(二)加强“三支队伍”的建设,要求商场有护场队,校有护校队,集镇村有巡逻队,并充分发挥作用。

1、护场队、护校队要做到看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人。

2、以政法干部为主,并抽调镇机关、民兵和各站所干部组成集镇夜间巡逻队,定期不定期对街面、主要交通主干线进行巡逻和喊夜。凡抽到的单位无条件服从安排,不服从安排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对单位负责人不予考核,已安排参加巡逻的干部,无故缺旷一次扣工资50元,连续缺旷三次者,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每村抽调10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正派的自己又有摩托车的年轻人组成村治安应急小分队。

4、以行政村为单位,继续巩固和完善“户户联防”,坚持轮流巡逻、值班守夜制度。因“户户联防”工作抓不积极导致辖区内发生偷牛盗马、入室盗窃案件的村,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制订治安防范方案,制作村治安防范草图,特别要制定预防偷牛盗马行动预案,控制偷牛盗马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偷牛盗马案件,村与村之间要互通信息,在主要交通要道、主要地段设卡堵截,绝不让犯罪分子逃逸。

(四)建立镇、村纵向和村与村之间信息网络。同时,派出所在治安乱点安插线人,形成信息明暗两条线,并对信息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镇综治办、司法所和派出所查访工作制度。每月至少深入各村委会一次,检查指导工作,了解村情民意,掌 握治安情况,解决处理问题,为民排忧解难,防患未然,维护稳定。

(六)以派出所、司法所为依托,建立村级人口管理联络站,掌握常住、暂住及流动人口和“四类”人口情况。调整充实完善村委会的调解、治保、帮教组织,进一步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方面的工作。

(七)搞好摸底调查,加强对两劳人员及有劣迹青少年的管理监控。组织发动群众举报线索,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并积极协助破案的,视其贡献程度奖励200-2000元。

(八)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控。

(九)截源堵流,加强阵地控制,截断销赃渠道,加强对金银首饰加工点、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和行业的控制,堵死销赃渠道。

(十)加强对中小学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学校治安管理。

(十一)建立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包村制度。

并将工作实际与年终考核挂起钩来。

(十二)积极开展进村入户“访民情、问党风、听民意”活动,倾听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群众宣传创建“平安****”、“平安村”、“平安家庭”的目的和意义、目标和要求、方法与步骤。同时,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发放《告知书》,让群众进一步了解防火、防盗、防骗知识,以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十三)加强与周边的协作,积极与周边乡镇建立周边联防,共同构建强有力的边界联防组织,建立边界联防治安值班哨卡和治安信息员,互通信息。加强指导,抓好防范巡逻,建立边界治安防范长效工作机制,充分整合边界联防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抓共管。对治安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要密切配合,共同拦截和打击罪犯。成立边界联合调解委员会,加强对周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监控力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强边界群众之间的交流,增进友谊,搞好团结,共谋和谐发展。

中共****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关系。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 —1—

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1.市行政执法局增加的职责:

(1)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超载)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市城建局调整的职责: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其他职责不变。

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调整的职责:除调整给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外,其他职责不变。

(三)确定编制。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的人员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划分;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区域和执法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加强保障。本着事权自主、部门协同、合理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人事、公安配合以及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1.干部人事问题。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各自负责本局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需局党委任命的干部,由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履行任命程序。

2.公安保障问题。在公安部门总体不增编、不增人的原则下,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指导协调大队加挂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牌子,主要保障市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3.经费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经费及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行政执法局财务核算实行一级独立核算;所属分局财务核算实行二级独立核算。

4、办公场所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执法大队以及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办公场所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保障,以市政府为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管干部调整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涉及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调整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车辆、装备)划分调整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人事方面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财务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规范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3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包括职责确定、编制批复、人员划转方案、办公场所及装备调整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整实施阶段。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整理顺工作。8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正式运行和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大连城市形象、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切实保护民生诉求的高度,关注、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力量投入和经费保障,使全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密切配合。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合作、协同配合,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长效稳定。要从健全法制、改进体制、强化管理、科学方法等方面着手,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汲取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近期内要结合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6

2007-9-26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桂政办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重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目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低,一些小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我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

题,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履行职责,组织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负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质量和信誉好的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加快电子监管网建设,将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广西名牌、广西著名商标等重点产品率先入网。到

2010年,实现对全区适合入网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三)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建立

对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

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建立原辅材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和备案制度,确保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做到溯源管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到2007年底,全区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全部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质量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进货验证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识。执行召回产品下架制度,对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一律下架处理;对行政机关公布的不合格商品,要主动下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消费投诉报告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自检制度和委托检验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商业(食品)经营者要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建立检验检测室,对肉类、蔬菜等商品加强入市自检;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但不能自

检的商品,经营者要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还要建立计量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并通过计量检测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认可。推

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三、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把种植养殖环节关。

1.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对生产者产地环境、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实施监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要引导农业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强化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鼓励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

1.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及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出厂产品检验条件又不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代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目录。列入召回目录中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却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三)严把货架关。

1.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要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商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监督。对申办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坚持先证后照;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

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商务部门要严

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

3.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确保屠宰环节清洁卫生。4.严格实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要完善酒类经营和管理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大力推行散装白酒“贴标”经营销售制度,对不在显著位置标注所经营散装白酒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违规行为的散装白酒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把餐桌关。

实施餐饮单位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社区小餐馆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情况,加强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

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把进出口关。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严格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不准进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必须标注检验检疫标志;落实联合打击走私机

制,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入境肉类的高压态势,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商品入境。

(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加大药品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查工作,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做好再注册工作;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重点加强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消除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重点加大整治药品批发企业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要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大案要案要严厉查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

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管理混乱和违法违规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以及食品和药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集中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和农产品、食品和药品、进出口产品等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实现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目标,树立我区产品新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对现行地方标准及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及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动态,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

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制定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业以及监督管理中急需的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

验方法等标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快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养殖饲养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产品规格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标准的制定。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授权或确认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用房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加强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米粉、海产品、豆制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力争在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快速检验检测技术上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到2010年,要打造3—5家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满足我区食品、农产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验检测需要。

六、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汇总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信息,起草发布《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白皮书》。

(二)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

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7

苏办发[2004]2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改革开放以末,我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省”的战略任务来抓,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统筹人力资源开发中仍存在着忽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倾向,统筹不够,投入不足。一方面生产服务一线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培养条件比较差,培养机制不够健全,技能人才培养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还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追切要求。尽快改变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2.本世纪前二十年是我省劳动力需求结构剧烈变化和高技能人才需求急剧上升时期。据测算,未来两年技能人才需求总量将增长20%-30%,其中高级以上技能人才所占比例预计需求增长15-20个百分点,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将翻一番。目前,我省近600万技术技能型人才中,初级技工占38%,中级技工占54%,高级以上技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占8%,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数量更少。全省技师只有3万多人,且相当部分已不在一线岗位,高级技师仅有1000多名。缺口很大,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已不能满足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咯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重要性,认清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贵任感和紧追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二、确立新时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出发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统筹社会培训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评价体系并形成合理的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4.总体目标和任务:从现在起到2006年,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及有关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全面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知识技能型人才,使高级以上技能型人才比例上升到 20%以上,并高端带动各类初中级技术技能人员梯次发展。具体目标是:

——分实施《江苏省三年三万六千新技师培养计划》。2004年培养6000名,2005年培养1.2万名,2006年培养1.8万名新技师。

——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各市及重点行业要办好1-2所规模适度、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在全省重点建设50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100所以培养技能人才为主的高水平骨干示范学校。

——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带动企业、行业和教育培训机构鉴定工作的全面发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鉴定数量

年均递增20%。

三、建立健全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5.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要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四、建立健全引导广大劳动者岗位成长的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激励机制

6.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从2004年起,每三年评选100名“江苏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每两年评选100名“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江苏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实行重奖。

7.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在企业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分别享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时,对技能及高技能岗位的指导和调控应予以适当倾斜,在企业薪酬构成中应充分测算劳动者职业能力的贡献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企业要优先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一律实行税前列支。

五、深化企业、院校、社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三项改革

8.企业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应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和工作规范,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9.支持和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定期发布职业院校设置专业与职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对学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的专业,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相结合,凡能一致的要避免重复考核。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对参加职业资格认证的院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相关的职业证书要求,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强化职业技能训练,采取单元式教学、模块化考核、学分制、分段计分管理的办法,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0.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采用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对于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可采取

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六、建立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的四条通道

11.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能力业绩挂钩的成长通道。要坚决据弃用学历、职称、资历、身份选人的条条框框和论资排辈的陈规陋习。对那些职业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不论其学历高低、资历长短均可不受名额、比例等的限制,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要进一步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办法,加快推进技师考核制度改草。

12.建立职业院校及其教育培训机构培养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要进一步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开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支持和鼓励这些院校与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真正建设成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摇篮。充分发挥鉴定对培训的评价和导向作用,提高培训质量。开设高级技工班教育的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要将新技师培养的重点适时转向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等级技能劳动者,在经过相应专业(职业)的培训后,开展技师资质审定。

13.建立通过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要在支柱产业、大型企业发掘、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新技师培训基地,调动行业、企业培养新技师的积极性。企业培养新技师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可自行组织新技师培训,条件不具备的允许采用若干企业同类职业相对集中的办法开展培训。

14.建立通过技能竞赛进行社会公开选拔培养新技师的成长通道。鼓励支持各行各业举办各种类型的技能竞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省或市举办的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为标准的技能竞赛,只要从国家题库抽题或组织专家按职业标准命题,规范化程度和竞赛质量有保证,省级竞赛获得前五名的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获得第一名的选手作为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候选人;省级竞赛获得前六名和市级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省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都合格的选手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完善政策,增加投入,营造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15.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

16.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增加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省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均GDP的不同状况、技能人才现状,建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能人才奖励、高技能人才培养教材编写、技工教育研究、评价体系的开发、师资培训、骨干学校和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在国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的部份中,应明确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17.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技能人才培养教育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应有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教育培训费用中规定可统筹部分,有重点地用于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同时,积极鼓励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技工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江苏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当前各地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实施好”的总体要求,尽快摸清本地区技能劳动者的数量和构成的情况,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制定科学规划。要按全省的计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新技师培养计划目标,并层层分解,成为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任务。

19.要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政策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措施,宣传培养和使用技能人才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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