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2024-06-1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共2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篇1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规定执行。

(五)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审查;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有关规定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电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核准)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规定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切实履行职责。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核准)的水电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建设。

对各类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审查、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但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篇2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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