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2024-05-15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共10篇)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1

周大群

(2011年4月)

2010年在厅党组的领导下,政权处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城乡社区建设取得新进展。9月份省委、省政府在铜陵市召开了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负责同志和各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出今后三年全省98%的城市社区和60%的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基本实现社区居民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孤有所抚、病有所医、难有所帮。会前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通过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市场化服务和社区义务服务三个服务体系,搭建起我省城乡社区服务的基本框架,并通过完善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建设、资金支持、设施改造、政策支撑、队伍发展等多种手段,夯实党在城乡基层基础工作,构筑起具有时代特点、安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社区服务的新格局。

二是“难点村”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据我厅建议,由省委督查室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委和省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了5个督查组,对南陵等10个县20个“难点村”治理工作开展了专项督查。并

1对各地在治理“难点村”工作中所取得的初步成效进行了认真分析。省委书记张宝顺在我厅上报的“难点村”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巩固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扎实推进“难点村”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据统计,我省已有91.6%的“难点村”得到有效治理,基层群众对治理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三是项目带动、规划先行取得新突破。“十一五”期间,我省社区建设规划项目完成情况较好,2010年确定的滁州、亳州、阜阳、宿州、蚌埠市的7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28个社区服务站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着手制定了“十二五”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从各市上报的280多个项目中筛选120个项目作为“十二五”储备项目。同时制定了城市提升计划、乡村跟进计划和幸福家园计划,着力推进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高标准建设。

四是社区干部培训工作取得新收获。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文件,提高基层社区工作者的能力,10月中旬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了为期三天有150多人参加的全省政权科长、街道主任和居委会主任培训班,邀请了民政部政权司领导到会,重点解读中办27号文件,还考察了长沙市芙蓉区的部分社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的认识,提高了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的工作能力,尝试了大规模人员走出去培训、参观、学习的有益做法,为我省今后社区培训工作找到了一条可行之路。

五是启动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去年10月28日,全

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我省立即行动,组织人员调研并封闭起草我省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初稿形成后,多次与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等部门进行沟通,达成共识,为今年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过去一年全处同志团结一致,廉洁自律,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受到民政部的充分肯定。今年将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十二五”开个好头。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2

张延寿在讲话中指出,陕西省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四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2010年的考核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更有利于客观评价工作成绩和发展成果。中共陕西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安排部署了“十二五”工作。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在全体干部中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地开展工作,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敢为人先。

刘小燕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职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十一五”的圆满收官。2010年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1 800.85亿元,增收409.71亿元,创历史新高;比上年增长29.45%。“十一五”期间,全省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 887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4倍。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2 217.6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3.85%,比计划提高13.85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全省财政支出累计完成7 366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2倍。在支出进度明显加快的情况下,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社保、医疗、城乡社会事务、住房保障等关系民生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在服务发展中,财政突出结构调整,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民生投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已纳入民生工程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各项民生政策的资金需求,确保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的资金需求,让广大群众分享陕西发展改革的成果;加大“三农”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财政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刘小燕强调,201 1年,财政厅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以实现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为着力点,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支持城镇化为突破口,以推进财政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确保“十二五”财政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3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民政厅工作和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进行了评议。省人大评议意见下发后,我们立即召开了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全面部署,深入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去年9月,我们按照述职评议意见,及时组织全系统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相关工作;去年12月,我们召开全省民政局长会议,围绕贯彻落实整改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汲取人大代表智慧,不断加大整改力度,全面部署全年工作;今年1月。我们将整改工作作为今年重要内容写入2007年民政工作要点,纳入对各市民政工作目标考核;3月,又根据省委、省政府“作风建设年”活动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走千访万”(走千村、访万户)主题活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查摆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5月,我们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局处室将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仔细对照整改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认真撰写整改报告。在厅领导班子和厅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以述职评议为动力,以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一年来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研究,进一步用科学发展现统领民政事业发展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研究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年来,我们深入学习研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谋划民政工作,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一)加强前瞻性研究,找准方位,明确发展目标。准确把握民政工作的方位和发展目标是推进民政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抓住筹备召开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的有利契机,集中厅机关所有骨干力量,邀请浙江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家学者,深入开展民政事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在客观评价我省民政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民政工作方位和发展目标,并正式出版了由吴桂英厅长担任主编的《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民政事业发展研究》和《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研究》等,民政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明确了民政工作的方位。我们提出,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二是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事业的主要目标。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政冶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福利服务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切实有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三是将民政机制建设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内容。通过健全完善领导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整合民政事业发展资源,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上述关于民政方位、发展目标和机制建设的认识得到了省政府的赞同,并写入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作为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的重要文件下发,为加大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二)突出重点问题研究,提升把握全局、协调推进能力。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不断加强对影响民政事业发展重要问题的研究,稳妥处理好民政公益事业与社会化、破除行业垄断与促进行业发展、严格执法与为民服务、政府管理和社会投入等重大关系,拟定下发了系列政策性文件,认真谋划民政事业发展战略格局。一是促进民政功能的有效延伸。不断强化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进民政工作从“兜底”型保障逐步向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保障转变,将民政对象由“最可爱的人”和“最可怜的人”等特殊群体拓展到全体社会成员。二是优化民政事业发展布局。不断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均衡性,推动工作布局从原来以农村为主逐步向城乡并重转变,促进城乡民政事业共同发展。三是深入推进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民政工作方式实现从临时性、分散性、救急性保障向整体制度性安排和规范化建设转变。四是创新民政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民政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方向发展。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

(三)创新调研工作栽体,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不断完善调研工作制度,重新修订《浙江省民政厅调查研究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厅领导、各局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调研工作责任制,努力营造领导总抓、处室协同、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调研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有利契机,在全省民政系统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创为民解困新业绩、树为民服务新形象”为主题,以“走千村、访万户,知民情、解民困,创业绩、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走千访万”活动,全体民政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深入调查走访,了解基层工作实际、群众诉求和民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仔细分析原因,研究思路对策,不断推动调查研究工作迈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全省民政系统已走访10401个村(社区),18572人,收集意见5799条,出台整改措施956个。同时,创新调研工作载体,筹备和举办首届“浙江民政论坛”,向社会和民政系统发布委托研究课题和自选课题30余个,并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全方位保障。目前,论坛筹备工作已接近尾声,共收到系统内外理论研究成果70余篇。届时,民政论坛将邀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进行讲学,并交流优秀理论成果,进一步开阔全省民政系统干部的理论视野,提高理论研究和指导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4

查报告

2003年5月13日16时07分,我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940.6万元,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我们完全拥护国务院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作深刻检讨。

一、深刻反思和牢牢记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

(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没有真正树立起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这次事故夺去了86名矿工宝贵的生命,面对无可挽回的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我们深感愧疚,难以自谅。近年来,尽管我们对安全生产问题逢会必讲,部署检查也不少;企业的安全设施投入也有所增加,但在思想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不够牢固,安全生产这根弦绷得不紧,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意识不强,在工作指导上存在着时紧时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存在很大差距。

(二)安全监管不严,部分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倾向。前些年,煤炭行业普遍不景气,历史包袱较重,许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欠账较多。这几年,煤炭市场形势好转后,少数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的思想抬头,出现了大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小矿无视禁令“要钱不要命”拼命生产的现象。尽管我们也反复强调“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但在衡量企业的发展时,往往还是看效益的多,看安全投入的少,看政绩的多,看弥补安全欠账的少。发生事故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我们要求不严、监管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三)抓落实不够,安全生产检查中存在着整改不到位的现象。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部署多、检查多,但在整改上抓得不紧、落实不够。企业则往往单纯强调安全投入资金紧张,导致安全投入不足。“5·13”事故后,在对淮北地区煤炭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间,我们在排查中发现不少安全隐患,这些隐患有的事前尚未发现,有的事前虽已发现,但督促整改不到位。这反映出我们工作中作风不实、官僚主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严。芦岭煤矿2002年4月7日曾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时隔一年又发生86名矿工遇难的特大事故。从血的教训中反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力度不够,贯彻执行不力,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责任追究失之过宽,没有用铁的手腕抓安全。

二、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使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实实在在的加强和改进

为吸取“5·13”事故的惨痛教训,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我们一方面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另一方面着眼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一)迅速开始行动,全力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是立即对有关煤矿进行停产

整顿。“5·13”事故发生当天,立即决定对准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和淮北市、宿州市地方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煤矿自查初验,省政府组织验收组逐矿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二是迅速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5·13”事故发生第二天,迅速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月13日,又召开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部署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研究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5月18日和19日,先后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就如何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研究;8月20日,王金山省长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通知》;8月26日,又在淮南召开全省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场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四是努力维护淮北矿业集团的安全稳定。为确保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矿区稳定,7月4日,省委研究决定成立了由黄海嵩副省长为组长的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组,进驻矿区,采取地面听汇报、下井看现场、召开部分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座谈会、到伤亡职工家庭慰问等形式,加强安全督查,维护矿区稳定。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安全生产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政府直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狠抓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努力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备的责任链,并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一线。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谁管理、谁发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及其他重大危险设备、场所,严格执行安全审批程序和年检制度,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各项安全设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四)加大投人,努力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补助经费,引导企业进行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技术规划和研究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五)加大安全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以生产作业一线和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建立全省的安全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网和资料库。按月调度,切实纠正少数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严重等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并定期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活动,重点督查当地政府和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关闭和取缔等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查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绝不姑息迁就。对各类伤亡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达到10%的地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5.13”事故为鉴,大力加强安全警示教育。省政府决定把5月13日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每年这个时候,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让全省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这次血的惨痛教训,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八)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实行安全事故公告制度,每月在省“一报两台”公布各地当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列入取缔关闭对象的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要求相关市、县政府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切实做到有举报必追查,追查必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5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为扎实有效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和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效能建设向处室单位延伸,进一步激发思想解放的创造活力,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昂扬锐气,进一步提高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倡导志存高远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培育宽松和谐的理财环境,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厅绩效考评委员会(简称“考评委”),成员由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厅绩效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考评办”),由厅办公室牵头,预算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共同组成,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评对象

根据考评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管理范围等,将考评单位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支出管理类处室(局)(9个)

预算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

第二类:非支出管理类处室(局)(15个)

办公室、综合处、税政条法处、国库处、国际处、农村财政管理局、会计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处、农村综合改革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离退休处。

第三类:厅属单位(10个)

民生办(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财政科研所、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

四、考评内容

围绕厅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方案和要求,重点对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绩效、管理效能绩效、发展效能绩效、服务效能绩效和监督效能绩效等五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违反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省直效能办明查暗访中,个人或处室单位出现违反效能规定的;在厅效能办开展的明查暗访中,连续两人次以上(含两次)出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类似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五、考评方法

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量化评分的方法,由厅考评办负责牵头,按照知情参与的原则,组织社会民主测评、各处室(局)、单位参加评分。考评得分由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和考评委考评得分组成,权重分别为60%和40%,得分均采用千分制,两项加权平均后为考评最终得分。

(一)绩效指标考评得分由基础得分和奖励加分构成

1.基础得分分为6类27项指标、共计1000分,分别为:民主测评100分、行政效能180分,管理效能180分,发展效能180分,服务效能180 分,监督效能180分。其中:支出管理类处室(局)所有指标全部打分;非支出管理类处室(局)不考评预算执行进度、争取资金、专项资金管理等3项指标,不考评指标得基本分;厅属单位不考评预算执行进度、争取资金、建议提案等3项指标,不考评指标得基本分。具体评分标准见《省财政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表》(附表1)。

2.为鼓励争先创优,创新工作方法,特设置绩效考评奖励加分,共5个项目,分别为:争取资金5分、工作创新5分、理论创新5分、信息宣传5分、荣誉表彰5分。具体加分标准见附表1。

(二)考评委考评得分由厅领导打分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构成

由考评办组织,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考评单位五方面工作进行打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其中:厅领导打分取平均值,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在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综上,单位考评最终得分=绩效考评指标分(基础得分+奖励加分)*60%+考评委考评分(厅领导打分*7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打分*30%)*40%。

六、考评程序

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从今年12月开始至明年1月结束。

1.民主测评:考评办向省直联系单位和市县财政局等发放民主测评表,对被考评单位工作满意程度进行匿名测评打分并汇总。

2.单位自评:各考评单位对照《省财政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表》(附表1)和加分申请表(附表2)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提供相关考核及加分依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厅考评办。

3.考评委评分:考评办组织召开绩效考评汇报会,由考评委对考评对象进行打分。

4.考评办初核:考评办依据民主测评反馈结果、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考核依据,核定各考评单位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并将绩效指标考评得分和考评委考评得分进行汇总,初步确定各考评单位考评总得分,提交考评委审核后报厅党组。

5.考评结果:厅党组研究并决定绩效考评最终结果。

6.结果通报:考评办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各考评单位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要求书面反馈考评办。考评办应于5日内初审并向考评委报告,经审定后回复考评对象。

七、结果运用

按照考评类别分别以20%比例确定支出管理类、非支出管理类、厅属单位类厅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并授予“省财政厅效能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由厅党组进行表彰;每类得分末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对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效能建设谈话,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连续3年得分末位的,由厅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求主要负责人向厅党组作书面检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八、考评要求

考核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将视情给予处分。

1.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是对今年机关“学习提升年”和“争先创优”活动成果的全面检验,也是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手段,各考评单位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效能建设取得实效。

2.参与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出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成效。

3.各考评单位在自我考评时,要在认真总结本单位全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成绩的同时查找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据实打分,得分和扣分的依据要经得起检查。

九、其它

本办法由考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2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主管部门:

现将《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省农业专项资金和市县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济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农口基本建设支出等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立项

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水利、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按顺序排列,编列到具体项目支出内容。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凡部门预算年初不能确定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农财专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上级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在项目库基础上申报。申请中央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或有关部委每年下发的编报项目资金计划要求,组织专家在省、市、县项目中择优上报。申请省级部门农业专项资金的,由市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申报。省级厅属单位申请资金,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财政部门单独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市、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从2002年1月份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不得交叉申报、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择优选择,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对暂不具备组织评审的部门农业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公式法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按进度及时办理资金使用相关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各市、县。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中央农业资金项目,按中央文件规定确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省级农业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省、市、县配套项目,按立项部门确定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财政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办理资金分配文件;中央部门通过主管部门下拨项目资金的,按项目资金拨付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参照扶贫资金报账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可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固定资产核算,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申报农业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督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农业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7

一、创新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一直沿用“差额购机、省级结算”操作模式,但随着实施环境的变化和资金量的逐倍增加,这种操作模式逐渐暴露出倒卖指标现象严重、结算责任不明晰、补贴机具随意涨价等弊端。为进一步完善程序、堵塞漏洞,自2012年开始,安徽省开展试行“先购机后申请”的创新试点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倒卖购机补贴指标现象的发生。2013年,继续推行创新试点,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模式。从总体反映来看,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平稳、操作规范,受到了农民、企业及基层农机部门的普遍认可。

实践证明,新操作模式更加切合安徽省实际、符合市场规律、体现农民意愿,有效地推动了政策的高效运行和资金的安全落实。今年安徽省购机补贴工作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优化操作方式,实现农民充分议价和市场公平竞争。先全价购机后办理申请的操作方式能够促进补贴机具回归市场,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自主选择权和议价权,抑制了过去企业借差价购机随意涨价的现象,进一步确保了资金安全。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纵横交错、全面立体的监督体系。各地建立了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降低了农机部门的廉政风险。新操作模式下,县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结算和机具核查中负有重要职责,进一步发挥了财政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促进各级财政、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政策落实和监管工作。同时,各地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

三是公布资金进度,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公开透明。为避免在“先购机后申请”方式下,农民申请不到补贴而产生矛盾,各地定期公布资金使用进度,通过农机化信息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资格确认以及补贴对象购机情况等重要信息,在接受监督的同时,引导农民理智购机。同时,各地还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培训会的方式,提前告知政策,让农民明白补贴政策并不是普惠制,应根据实际需要慎重购买,避免因不理解政策而带来的矛盾。

四是提倡便民服务,增强农机部门服务意识。在安徽省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当场确定补贴资格,县农机局一次性完成申请受理、机具核实、补贴资格确定、机具编号喷字、登记建档等工作,购机者到县农机局一次就可办理好补贴手续,方便了农民,简化了操作程序。

二、各地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为确保创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严格执行省级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在做好“规定动作”不走样的同时,积极创新“自选动作”,促进补贴工作高效落实。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乡镇优势。各地不断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同时,充分利用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就近实施和监管的优势,形成多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的局面。埇桥区由区政府直接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区农机局负责人与各乡镇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人签订购机补贴目标责任书,乡镇农机、财政部门联合验机,为农民一次性办清补贴手续;安庆市在县农机局和乡镇农机站同时设立受理点,实行补贴系统资源共享、补贴流程全县一致、补贴机具共同监管。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解决筹资难题。在全额购机的模式下,农民购买大型农机具面临着筹资难的问题,为此,宿州市积极创新思路,从当地邮储银行合作开展农机购置补贴金额服务,由经销商担保,农民购机时补贴资金部分直接由银行贷出,既减轻了农民资金压力,也避免了经销商垫资易引发纠纷的问题。

三是简化编号喷字,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小机具补贴量较大的南方地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喷字,不仅任重繁重,而且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安庆市改喷字为打钢印,这种方式持久性更强,也便于后期核查;和县、含山县进一步简化编号方法,采用防水材料印刷机具号码即时贴,并用申请顺序号进行编号。

四是严抓机具监管,预防倒卖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机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无为县建立补贴机具备案制度,对本县区域内所有经销商经销的国家补贴机具,在入库后、销售前进行备案,为受理申请、确定补贴资格、机具核实等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当涂县在由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出台文件的前提下,对插秧机规定申请条件、作业要求等相关事宜,防止出现虚购、倒卖现象;和县购买超过两台机具的农户,由县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了解购机户情况,对存在的疑点进行实地调查与了解,将可能发生倒卖机具的行为遏止在萌芽状态。

三、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尽管“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任何新政策的实施都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诸如软件系统设计不完善、具体措施不健全、资金兑付进度慢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反思、总结及完善。

(一)补贴范围全覆盖与资金普遍不足的矛盾。按照《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由于安徽省地域跨度大,南北地区农业生产作物、适用机具等存在很大差异,补贴机具范围较广,对所有机具都纳入补贴范围加剧了资金紧张。

(二)农民年初提前购买补贴机具和补贴系统启用时间较迟。每年的补贴系统必须在方案出台及补贴额确定后才能正式启用,不少农民为春耕备耕需要提前购机,这就涉及到后期补办手续的问题,农民带机申请多有怨言,一些地方出现农机部门必须上门办理的现象。

(三)机具核查时缺乏有效依据。支持推广目录中没有公布产品主要配置参数和重要性能指标等信息,加上部分企业机具铭牌不规范,基层农机部门在核查机具时缺乏判断依据。

(四)南方补贴机具数量多、农机部门工作任务繁重。安徽省南方多为山区半山区,小机具补贴量大,交通不便,农机部门受理申请、机具核查等工作量较为繁重。如果完全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办理,扣除农民来回路费、误工费,真正用于补贴的钱很少,这种方式既不经济也不合理。

(五)北方补贴机具数量增长迅猛,下半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已购机农民需求的问题。今年安徽省农民购机需求旺盛,北方地区大中型机具需求量大,资金紧缺现象严重。上半年不少地区已经出现申请资金远远大于资金指标的情况,很多机具要依靠下半年分配的资金进行补贴。如何解决农民补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

(六)补贴额不尽合理。尽管补贴额确定方法逐步改进和完善,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个别机具补贴额不合理的现象。一是同类产品分档补贴额差距过大,易产生价格倒挂现象。如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4公斤补贴2.1万元,5公斤补贴4万元,而两机型实际差价不足万元;拖拉机的1004与1104机型也同样存在价格倒挂现象。二是部分补贴机具的相对补贴率失衡。例如茶叶加工机械中,一些小型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具由于成本和售价较低,补贴率相对较高,而部分名优茶加工机械深受老百姓喜爱,补贴率不到10%。

(七)资金结算进度慢。从补贴进度来看,同使用进度相比,结算进度相对相慢。截至七月底,全省已使用资金6.29亿元,占已分配资金94.4%;结算资金1.9亿元,占已分配资金28.5%。结算进度相对滞后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机、财政部门缺乏有效沟通,部分财政部门工作对购机补贴的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缺乏明晰的认识,具体工作衔接上还存在问题;二是惠民直达系统结算操作程序及签批环节较多,拨付时间较长。

(八)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问题。为确保系统程序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实行系统实时监控,今年安徽省设置专门的操作系统。从使用情况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系统运行不稳定,基层农机部门受理申请、查询信息等正常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缺少对“一卡通”户主姓名及农户编码的信息录入,不能同惠农直达支付系统实现有效对接;三是补贴确认通知书是差额购机的情况下农民享受补贴的凭证,在新操作模式下已失去原有的作用。

四、相关对策建议

参与调研的人员在主动查摆问题的同时,深入思考存在问题的根源,共同研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缩小补贴范围,合理分配资金。各地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范围的政策规定下,省级实施方案可根据南北地区差异,分别制定补贴范围,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各地应充分调研分析市场行情,根据近两年农机化发展趋势和农民购机意愿,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到补贴重点突出。

(二)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申请预受理制度。从农业部到省级农机部门,应保持补贴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每2-3年对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进行一次调整。在此基础上,实行预受理登记制度,系统启动之前申请补贴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登记、机具核实、人机合影等工作,待系统正式运行后再上传补贴系统,后期入户核实进行编号喷字。对于因政策变化不能补贴的机具及时通知农户,减少农民往返次数,减轻农机部门工作量。

(三)提供补贴产品基本配置参数。在支持推广目录环节做好产品信息的收集及整理,在此基础上制定补贴产品信息档案,向基层农机部门提供补贴产品的主要配置参数、性能指标以及相关图片,方便农机部门核机、农民购机,同时建议国家出台明确标准规范机具铭牌,确保铭牌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

(四)简化小机具补贴手续。建议取消部分当地农业生产需求少、补贴额较低的小型机具的补贴资格。同时,对于确需补贴的小型机具,应简化手续,不必通过补贴系统,由县局根据申请情况定期集中办理或由乡镇农机站负责办理的形式,减少农民办理成本,减轻农机部门的工作量。

(五)补贴政策应逐步趋向普惠制。在资金普遍紧缺的情况下,省级实施方案应适当减少机具种类、降低补贴额,基本实现普惠制。针对北方地区下半年资金紧张的矛盾,适当考虑在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或公开抽签确定补贴资格后,对于无法补贴但是申请上传至补贴系统的机具,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推迟到明年进行补贴。

(六)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额。组织开展补贴机具市场价格调研,及时调整分档定额中不合理的因素,科学确定补贴额,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促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建议全省购机补贴相关会议应邀请各级财政部门人员参加,加强财政部门对购机补贴政策及操作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各地也应积极同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协商,做好结算拨款的衔接工作。

(八)完善软件系统功能。同软件公司加强沟通,做好服务器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访问畅通;增加“一卡通”户主姓名、户主编码等信息录入;建议取消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农民只需在申请时领取受理明白纸即可。

五、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是我国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机部门责任重大。作为省级农机部门,应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调研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倾听基层呼声,凝聚群众智慧,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购机补贴政策。

一要完善“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工作机制。根据督查、调研等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反思,对于有些地方采取的适于在全省推广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如简化编号喷字、拓宽融资渠道等,应大力宣传并在全省进行推广;对于操作不完善的地方,如软件设计问题、小机具操作问题等,应及时完善相关措施。

二要主动关注、把握补贴机具市场信息。省局开展制定政策、确定补贴额、分配资金指标等工作,都必须建立在对各地农机市场价格、需求状况的客观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研和补贴机具市场价格调研,深入了解各地补贴机具市场需求、价格水平等信息,科学确定补贴额、分配资金指标,合理调配补贴资金。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8

中路安徽庐剧是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的地方戏,庐剧是在流动的演出过程中,不断吸收当地的流行民歌、戏曲等来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中路庐剧音乐表现形式在剧目、伴奏乐器、唱腔方面的变迁,是一种进步的变迁,不断吸收社会上各种流行因素,又不失自己的独特风格特色,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具有丰厚的人文价值、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

中路 庐剧 音乐表现 变迁

庐剧是安徽省著名的地方戏代表之一,原名叫“倒七戏”,形成于清朝的乾隆、嘉庆时期,大约有200多年的历史。由于古代皖中地区属庐州管辖,故在1955年改称为“庐剧”。庐剧起源于安徽西部大别山地区,以江淮地方方言为基础[1],吸取了民间歌舞、秧歌以及山歌等艺术形式,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地方剧种,深受广大农民群众喜爱。随后,流传到淮河以南、长江中下游地区,包括晥中地区的六安、寿县、无为、舒城、巢县、当涂、和县、芜湖、南岭等二十几个县市,拥有两千万以上的观众。由于各地方语言的差异性,庐剧与各地的方言相结合,在吸收各地的民间音乐和民歌的基础上,逐渐行成了上、中、下三路,也称西、中、东路。三种唱腔各自有不同的特点,西路庐剧唱腔高亢、奔放;东路唱腔婉转、抒情;中路庐剧兼具两种唱腔特点,平实、舒展。从历史沿革来看,中路庐剧起源晚于西路庐剧,距今也有200年左右的历史。

本人四次对合肥文化馆以及合肥庐剧院进行采访调查,在整理前人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中路庐剧在音乐表演形式上和音乐本体上的变迁,主要从剧目、伴奏乐器、唱腔三个方面的变迁发展,呈现中路庐剧的音乐表现形态的发展脉络,为其以后的传承及发展提供资料和理论依据。

一、剧目——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

中路庐剧剧目在体裁上有了很多的创新,这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

中路庐剧的剧目由原来的传统剧目扩展到有庐剧古装剧、庐剧音乐剧、改编移植剧目、都市喜剧和新创作古装庐剧等剧目。

1、20世纪初至40年代,传统中路庐剧剧目主要有《休丁香》、《借罗衣》、《讨学钱》、《秦雪梅观画》、《打芦花》、《打长工》、《卖兰花》、《花园扎枪》、放风筝》、《恨小脚》、《打老子》、《卖婶子》、《双怕妻》、《卖兰花》、《王婆骂鸡》、《对药》、《王瞎子捉奸》、《摸黑》等,传统剧目大多是体现当时老百姓的现实生活状态和人们的思想状态,提倡尊老爱幼,讴歌美好品性,斥责道德败坏,深受广大老百姓的喜爱。

2、20世纪50-80年代,在传统剧目的基础上,新创作了大型庐剧古装剧,主要有《梁山伯与祝英台》、《双锁柜》、《秦香莲》、《半把剪刀》、《情仇》等。庐剧古装剧在妆容、演出服装、道具和表演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创新,剧目题材比较丰富,表演连续性、整体性更强。

3、20世纪70-80年代,改编和移植剧目主要有《奇债情缘》、《状元与乞丐》、《金沙江畔》、《红灯记》。20世纪90年代的都市喜剧《好人王科长》。改编和移植的剧目吸收了其他剧种和国外文学的元素,用庐剧的唱腔唱出来,是剧目类型的一种创新,为庐剧多元素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2000年至今,又在以上剧目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庐剧音乐剧,如《鱼水浪漫曲》、大型古装庐剧《李清照》和大型古装戏《新白蛇传》。庐剧音乐剧吸收了音乐剧的特色,结合庐剧的唱腔,表现当代人的生活故事,是庐剧剧目表演形式的一大创新。《李清照》和《新白蛇传》是以古代人物传记及其传说故事为题材,妆容和表演形式吸收了现代的因素,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中路庐剧剧目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是一个进步的过程,它没有禁锢于一种音乐体裁,而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其他剧种的音乐元素,创作出富有庐剧特色的庐剧新剧目。这种发展变迁丰富了中路庐剧剧目内容和形式,为庐剧多样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伴奏乐器的变迁

传统的庐剧伴奏乐器极其简单,只有堂鼓、大锣、小锣、板鼓。20世纪60年代,庐剧的伴奏乐器在打击乐器的基础上增加了二胡、扬琴、琵琶、竹笛等中国民族乐器,可以为演员提调,在伴奏音乐上有了很丰满的旋律。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路庐剧的伴奏乐器在民族乐器和打击乐器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大提琴、小提琴、贝司、单簧管等西洋乐器,同时还加入了中阮、合成器、司鼓等乐器,大大丰富了庐剧唱腔伴奏旋律,迎合了现代人的欣赏口味。

中路庐剧伴奏乐器的这种变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及人们追求的音乐形态的变化而变化,中路庐剧在伴奏乐器上增加了西洋乐器,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三、音乐唱腔的变迁

中路庐剧由原来的一剧一曲,逐渐发展成为以适应大戏、连台本戏的唱法。唱腔由原来的折子戏和整本戏的唱腔,发展成为曲牌联缀的唱腔,在此基础上又辅以板式变化。

传统的庐剧唱腔就是折子戏和整本戏的唱腔,主要吸收了当地民歌及小调,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庐剧特色的声腔体系,一剧一曲就是一个剧目就唱一个曲牌,后来老艺人们搭台演出的时候,吸收了其他剧种的唱腔元素,形成了曲牌联缀的唱法。曲牌联缀主要由主调和花腔两部分组成[2],主调又分为生、旦共用曲牌和行当专用曲牌。生、旦共用曲牌主要有[二凉]、[寒腔]、[三七]、[端公调]等,行当专用曲牌[小生调]、[老旦调]、[老生调]、[丑调]。花腔曲牌主要有[讨学前调]、[铺床调]、[担水调]等。

曲牌联缀辅以板式变化,主要是在曲牌联缀的基础上,在以上曲牌的基础上,加以散板式的寻板、1/4拍子的吆台、唱词排列密集的连词腔句,形成了[快寒腔]、[快三七]、[小生三七]、[丑衰调]等曲牌,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特殊的演唱形式,如吆台与帮腔,小噪字唱法,连词、伸腔和抡板[3]。

中路庐剧在音乐本体的变迁方面有很大的发展,传统唱腔的一剧一曲,主要是小剧目,只是用一种唱腔曲牌就可以完成一部小戏作品。而随着庐剧的发展,一种唱腔曲牌满足不了大戏的表现形式,于是出现了曲牌联缀的演唱方式,主要用[二凉]、[寒腔]、[三七]等主干唱腔表现剧目内容。再后来又出现了板式变化,如散板、快板、吆台等,在主干唱腔的基础上,形成了[快寒腔]、[快三七]、[小生三七]、[丑衰调]等曲牌。大大丰富了中路庐剧的音乐表现形式,更加深刻地刻画了人物的内心活动。

中路安徽庐剧是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的地方戏,庐剧是在流动的演出过程中,不断吸收当地的流行民歌、戏曲等来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纵然中路庐剧在历史发展的道路上遇到了很多的阻碍和拦阻,屡遭恶运而没有灭绝,到目前为止,庐剧演出依然活跃,民间的自制庐剧磁带、光盘等在商场里都有销售。中路庐剧音乐表现形式在剧目、伴奏乐器、唱腔方面的变迁,是一种进步的变迁,不断吸收社会上各种流行因素,又不失自己的独特风格特色,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具有丰厚的人文价值、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

注释

[1]邵鹤群《庐剧简述》[J]安徽庐剧 2008年第1期

[2]江忠勤《打造都市庐剧》 [J]安徽庐剧2008第1期

[3]李之冬《我看庐剧的得失兴衰》 [J]安徽庐剧2008年第1期

10.3969/j.issn.1002-6916.2010.23.047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9

财农村〔2010〕583号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乡镇财政要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资金监管

4、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5、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追加。要进一步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

三、加强乡镇财务监管

6、完善制度措施。乡镇财政要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乡镇票据、单位银行帐户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真开展乡镇财务清理,规范乡镇单位的会计行为。

7、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于教育、计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县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四、加强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

8、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工程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乡镇本级财政下达的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帐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

9、严把项目申报关。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

10、做好项目公示。乡镇财政要参与项目招投标,了解招投标信息。在收到县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11、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财政申报预拨资金或报帐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12、及时评估验收。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五、加强上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监管

13、将上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上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本乡镇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应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的委托做好监管工作。

14、主动协作参与监管。乡镇财政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要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和资金运行效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村级财务监管

15、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贯彻落实《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改办〔2009〕1804号)要求,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帐乡镇代理”制度。

16、全面推进阳光村务工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0〕13号)要求,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加强包括财政性补助资金在内的各项村级资产、资源和资金的监管,全面推进“阳光村务工程”。

七、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监管

17、按照“一线实”要求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责任制,并按照“一线实”要求,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核实、公示、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及时公开各项补助、补贴政策,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18、完善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严格按照各项补贴政策要求和《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操作规程》,规范程序,严肃纪律,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

八、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保障机制

19、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大力支持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赋予乡镇财政履行监管工作的职责,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各级财政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工作指导,为乡镇财政实施有效监管创造良好条件。

20、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科(股)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拨款文件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让乡镇财政全面掌握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1、细化乡镇财政监管职责。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完善预算管理、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建立服务机制和强化资金监管的职能,积极做好财政预算管理、惠农资金管理和发放、乡村财务监管等各项工作(见附表《乡镇财政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细化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22、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县乡财政要建立和完善联系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制度,县级财政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乡镇财政的意见,对于乡镇财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资金分配和财政管理。

述职报告 - 安徽省民政厅 篇10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2]30号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科研、工程勘察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下同)按本人月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6%调到20%。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6%,其余由业主缴纳。今后雇工本人的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8%。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的,应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经职工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式、资金来源及可参加协保人员条件范围等由地级市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接续出中心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到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缴费每满12个月为1年。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过去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重新自谋职业后,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本人在职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下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1);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各地级市的标准执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即统一制度前的计发办法,见附件2)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予以补齐。

(三)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十一、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

其中:(1)1991年至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1991年至1995年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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