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2024-08-19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共8篇)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1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形势下培养造就跨世纪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积极为选调生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尽快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经省委组织部直接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调分配

第五条选调范围。高等院校国家任务计划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选调数量。每年根据需要确定,其中女性一般不低于15%,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选调条件:

1、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工作,组织观念强,服从统一分配。

3、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三好学生,并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

5、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八条招考录用:

发布招考简章、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选调前发布招考简章,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向社会和各高校公布。

报名。高等院校按照选调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讲明选调的意义、条件,以系为单位组织报名,报校(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报名登记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考试中心,对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通知高校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选调分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委组织部。

考察。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考察,逐一形成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拟录用的初步名单。建立考察责任制,对考察情况考察人要逐一署名,如发现考察失实,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所在院校也要如实介绍学生的情况,如发现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对院校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的选调计划。

体检。对研究确定的拟录用人选,通知高校组织其到统一指定的市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高校和本人不得另找其他接收单位。

第九条 分配、派遣。选调的毕业生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域情况分配到市地。市地委组织部根据省里确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到乡(镇)或市地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少量的也可安排到农村工作。分配意向确定后,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选调生纳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由省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分配去向,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 档案转递。高校接到选调生的报到通知后,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其档案转递到市地委组织部,由市地委组织部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职务、工作安排。选调生到基层后,本着有利于成长的原则一般安排到乡(镇)担任乡(镇)长助理或村党支部副书记。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也要安排相应的职务。

第十二条 到乡(镇)工作的选调生,列入乡镇行政编制,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到企业工作的选调生,将来调入机关时,免于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专人分工负责。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抓好督促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召开选调生工作会认,及时对选调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路子。

第十五条 市地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每年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省、市地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七条 乡(镇)和有关企业党委,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培养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接收单位,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他们培养教育,使其尽快成长。

第十九条 搞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之前,市地要集中进行一次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风土人情、选调生成长的经验以及到工作岗位后应注意的问题等,为他们尽快适应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重视思想教育。要结合选调生的思想实际,经常对他们进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通过谈心、上党课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国情、民情,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起与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真正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

第二十一条 抓好理论学习。选调生到达工作岗位后,一般两年内要安排其到党校或干校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重点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进一步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比较系统地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在市场经济中驾驭全局做好工作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提高业务素质。要根据选调生的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和提高所任职位必需的知识和能力,做到干一行、懂一行、专一行。要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作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量才施教,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担任助理。对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及时安排担任或挂任上一级领导助理职务,使他们尽快学习积累高一层次的领导工作经验。

3、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工作,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岗位轮换。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以积累多方面工作的经验。

5、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安排到农村任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二十四条政治、生活上关心。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有关的会议和文件,可让他们列席和阅读。对选调生中的预备党员和团员,要积极培养,热情帮助,及时给予转正和吸收他们入党。要关心选调生婚姻、家庭等生话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选调生学习、考核、培训、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工作、情况报告等管理、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选调生的言行。对他们的成绩和进步,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弱点和不足,要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对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早提醒,使他们防微杜渐,警钟常鸣,经受住考验。第五章选拔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快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步伐。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树立早出、快出、多出人才和不拘一格选拔使用人才的观念。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大胆选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的,表现好的,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副职;经考核具备担任正职素质要求的,也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经过5年以上的锻炼,表现好的选调生,可提拔担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也可破格提拔担任正县级领导职务或市地、厅局级领导职务。本地区、本部门职数已满的,可交流安排。因职数原因交流安排有困难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制定优惠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从在基层工作满二年以上的选调生中优先选调。可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条件,同级组织部门负责挑选,也可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在选调生中考选录用。

第三十条 为做好选调生的推荐使用工作,省市县都要掌握一部分优秀选调生名单。县(市、区)一般掌握30名左右。市地一般掌握50名左右,省里一般掌握200名左右,并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对优秀选调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好中选优。

第三十一条 加强选调生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从选调生到基层工作的第三年开始,省委组织部每年就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督促抓好使用的落实;同时各市地委组织部每年12月底都要将选调生使用情况书面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是确保选调生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障,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对那些不适合的选调生,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对工作锻炼满10年和已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正常管理。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2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2、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学,艰苦朴素,模范地遵守 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善于思考,学业成绩优良,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基层艰苦的环 境中工作;

5、通过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取得录用资格;

6、身体健康。第六条 选调生主要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 部(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中挑选。少数民族学生和女学生应占一定比例。第三章 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委办、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根据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的需要,共同制定选调派遣计划,并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直接下达到有关高校和地市。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学生的使命 感和责任感,树立到基层工作的思想和决心,动员和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接受组织的挑选。第九条 选调生推荐工作由各高校党委负责,高校党委组织牵头,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 业办配合。推荐工作应经过以下步骤: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以班为单位,无记名投票推荐人选;

3、院(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学生的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提 出推荐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4、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办对各院(系)推荐的对象进行初步考察了 解和筛选,提出选调生推荐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党委;

5、学校党校集体讨论,按选调计划人数的1.5倍确定选调生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区外高校选调毕业生,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函,委托区外有关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

就业部门,按选调条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各高等学校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预选对象。

第十一条 预选对象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 厅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并参加体检,然后确定选 调考察对象。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校工委、人事厅、教育厅,地市委组织部共同对选调考 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材料签署考察人姓名。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选调生预定名单,反馈给有关高校,由 高校党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选调生名 单。已经录用的选调生,无特殊原因不服从组织统一分配的,取消选调生资格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收回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全区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按正常的毕业生分配渠道派遣。第十五条 选调生由地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落实工作单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分 配时由学校直接介绍到地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到。第十六条 选调生派往乡镇、街道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便于熟悉全 面情况、有利于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岗位上工作。第十七条 分配到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均应保证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安排; 个别须安排 进满编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调剂余缺的办法解决。第十八条 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选调生要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 的选调生,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选调生培训列入整个干部培训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选调 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对选调 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领导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做 到每个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都能参加一次以上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第二十条 选调生分配到基层后,要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创造条件,使 他们尽快了解基层,熟悉群众,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地安 排他们参与基层的中心工作。注意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有意识地让他们经受一些急、难、险、苦工作的考验。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由主要领导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定期找选调生 谈话,关心选调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
,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尚 未入党的选调生,要注意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对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入党。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帮助他 们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记党的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以及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正确对待名誉、权力、地位,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立足基层,扎扎实实地在基层工 作,不断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管理和任用 第二十三条 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全区组织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 织部门要加强领导,人事、教育、高等学校等单位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 作。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选调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检查全区选调生工作; 负责制定选调计划,组织实施选拔和派遣;负责组织选调生的集中培训。高校工委、人事厅 应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有关工作。

2、各高等学校党委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宣传动员,选调生的推荐、考核和初审工作,并根据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的选调生名单和派遣计划,负责落实。

3、地市委组织部负责会同人事部门安排落实到本地的选调生的工作单位,负责做好选调生 的岗前培训,制订选调生培训计划,抓好各项措施的检查落实;负责选调生的考核、调整和 交流,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4、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落实,了解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 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的情况,会同 县市区人事部门具体落实选调生的使用和调整。

5、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安排选调生的具体工作岗位帮助他们解 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适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选调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 据选调生的德才表现提出使用建议。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对选调生资格进行一 次认定。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选调生,要及时调整到更有利于他们发 挥作用的其他岗位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调整不再列入选调生名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或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2、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3

在2010年度全省高校选调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2010年度全省高校选调生工作会议今天正式召开了,标志着我省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全面启动。今年初召开的全省组织部长会议提出,继续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省委组织部2010年工作要点,将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列入了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为谋划好今年的选调工作,我们在会前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对往年选调生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和总结,二是学习借鉴外地的选调生工作经验和做法,三是对相关衔接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段敦厚同志批示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0年选调生工作方案。这次会议,就是对全省普通高校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具体动员和部署,会后,还将通过安徽先锋网等向社会发布安徽省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公告。下面,根据这次会议的安排,我就全省高校2010年选调生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选调生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高等学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1965年6月,党中央批转了高等教育部党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建议起草的《关于分配一批高等文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请示报告》,全国选调生工作由此开始,“文革”期间中断;1980年,中组部在《关于抓紧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从今年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每年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挑选一定数量的政治品德好、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放到基层锻炼。党组织要对他们加强管理教育,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条件成熟时,择优逐级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根据这一要求,当年全国有16个省区市开展了选调生工作。1983年8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选调生工作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了。1986年以后,选调生工作又一度中断。我省选调生工作基本上与全国同步,走上正轨、形成制度始于1999年。当年,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组织部会同原省人事厅、省教委制定了《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实施意见》(皖组字〔1999〕10号),决定自1999年起,每年选调50名左右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2000年2月,省委组织部又转发了中组部组通字〔200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中央提出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做好选调工作,切实抓好选调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十年来,选调生的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从开始每年选调50名左右到目前每年300多名,1999年至2009年共选调了1900多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生的学历层次不断提高,1999年至2006年主要选本科生,2007年后逐步加大了研究生的选拔比例,当年就选调了32名研究生,是历年选调的研究生总数的2倍,2008年、2009年又分别选调了53名和64名研究生,占当年选调总数的13.8%和16.5%。选调生的专业结构不断

优化,近年来在兼顾各类学科专业的基础上,适当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倾斜,选调了一大批财政金融、会计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城市规划、环境工程等紧缺专业人才,有效缓解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和上级党政机关选拔高素质工作人员的紧张状况。

总结 会看的看门道 不会看的心里闹

选调生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全省各地和省、市、县、乡四级都有选调生,有的成为基层领导班子成员,有的成为上级党政机关的业务骨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关于选调生工作的意义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事关全局、事关长远。

第一,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的重大任务。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培养造就大批年轻干部,“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有计划安排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关键岗位砥砺品质、锤炼作风、增长才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落到实处,去年中央和省委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召开了一系列重要会议对选调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9年2月,中央中发〔2009〕5号印发了《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出要“切实抓好后备干部的源头和基础工作。着眼未来10年乃至更长时期领导干部的战略储备,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和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努力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机制。”4月,中央召开了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落实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各项任务;特别是中组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9〕8号)明确强调,要“加强年轻干部的源头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选调生制度,做好选调生工作与公务员录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等工作的政策衔接。努力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年轻干部培养链。”7月,省委皖发〔2009〕20号印发的《2009-2020年全省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随后召开的全省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进一步重申了上述要求。从中央和省委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新思想、新要求可以看出,选调生工作是我们党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是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年轻干部培养链的重要环节。我省十多年的选调工作实践证明,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有利于他们增强对党的感情和党的意识,增强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有利于他们了解国情,贴近群众,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他们在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经风雨、见世面、增才干,培养求真务实、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成为德才兼备的领导人才。可以说,选调生工作做好了,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就有了源头活水和源源不断的战备储备。

第二,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自1993年建立公务员制度以来,我省不断深化公务员制度改革,通过公务员招考、选调优秀大学生、引进高学历人才等方式,选

拔使用了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但是,从整体上看,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老化、知识老化、思想老化等结构性问题,特别是年龄断层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选调生年纪轻、文化程度高、思维敏捷、综合素质高,把他们选拔到基层工作,有利于改善基层公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增强基层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素质。近年来,许多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表现优秀的选调生,被选拔充实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成为机关中的新鲜血液和业务骨干,有效地改善了一些机关的干部来源单

一、经历单一状况,激发了所到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受到了上级机关干部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

第三,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广大学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省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趋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一定程度上给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亟需在高校学生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理念和导向,倡导讲学习、讲进步、讲奉献的良好校风学风。近年来我省一大批选调生开始崭露头角、建功立业、发挥作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在客观上引起了在校大学生们的思考和向往。选调生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力作风过硬、学习成绩优秀,许多大学生都把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作为努力的方向。从高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大学生中倡导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和重视基层的导向,从而可以不断推动高校学生工作向前迈进。

三、关于2010年选调生工作的主要政策

近年来,我省选调生工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步迈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选调生工作,按照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本着完善选调条件、拓宽选调视野、规范选调程序、提高选调质量的总体思路,我们在维持去年选调政策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适当调整和补充了有关选调政策,使之不断完善。2010选调生工作的主要政策体现在选调公告中,贯穿在选调工作的各个环节,各高校一定要全面掌握、深刻领会公告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调范围和数量

参加我省选调的应是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以及省外重点高校安徽生源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各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成教学院、网络学院、自学考试的毕业生,以及国防生、军队院校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之内。对省外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调的,规定本科生所学专业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文科类包括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和审计学等专业,理工科类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和林学等专业;研究生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今年的选调计划与去年相同,都是400名,其中非定向分配到基层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370名,定向分配到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检察院30名。非定向计划面向省内高校选调300名,面向省外高校选调70名。定向计划不分配到具体高校,同时面向省内外高校符合选调条件并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选调。

与往年相比,今年一是将省外高校选调计划由60名增加70名,以进一步拓宽选调视野,改善选调结构,吸引更多的省外名校毕业生回家乡做贡献;二是为适应基层法院、检察院选拔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需要,提高了报考定向选调生的资格条件,规定报考定向选调生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是首次将安徽新华学院纳入选调范围,让民办高校享受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地参与选调生的选拔竞争,促进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四是为便于组织考试,加强校际间竞争,对安徽中医学院、蚌埠医学院、皖南医学院、滁州学院、宿州学院、合肥师范学院、安徽新华学院等选调计划较少的七所高校,作为一个职位联合下达10名选调计划,让这七所高校的优秀毕业生共同参与该职位的竞争,实现好中选优。

(二)选调条件

按照培养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选的选人用人标准,今年的公告明确规定了报考选调生的八项基本条件,各高校应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选调条件,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荐人选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二是有一年以上的班级以上学生干部任职经历,所任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会、团总支(团委)成员,学生党支部成员,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生社团负责人;三是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无重修或补考,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缓考的不得超过两门;四是本科生须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二等奖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须获得校级以上“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者“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五是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不一般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报名推荐、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分配录用等五个步骤。

今年,针对往年选调环节存在的欠缺和不足,在选调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以进一步堵塞漏洞,保证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选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规范了自愿报名程序,规定凡符合选调范围和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提出报考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规范了组织推荐程序,取消了往年按下达计划的1:3比例报送推荐人选数量的限制,规定实行两级审核制,院系党组织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高校党委组织部对院系党组织推荐的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经高校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推荐。三是简化了高校报送材料,考虑到取消报考比例限制后报考人数可能增加较多的状况,规定在报名推荐环节省内高校书面材料仅报送推荐人选名册、推荐人选照片,推荐审批表先以电子文本报送,待考察人选确定后,再详细报送推荐人选的其他申请材料,这样就大大减轻了省内高校的申请材料报送量。四是细化了申请表填报要求,选调公告后附有申请表填报指南,对申请表各栏目的填写内容、格式,以及报送的纸张规格等都有详细的说明。五是强化了相关责任,规定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凡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在选调过程的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考生的相应资格;凡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格式不规范的,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同志们,2010年选调生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精心组

织,严密操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借此机会,我谨向多年来关心支持选调生工作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提前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新春愉快!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张荣国在2010年度高校选调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张荣国(2010年2月5日)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尽管高校已经放寒假,临近春节,由于任务重要、时间紧迫,还是把大家请来了。

刚才,省人社厅公务员局副局长蒋建明同志通报了本次会议的任务。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处长王忠同志宣读了《安徽省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公告》。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陈松林同志委托,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处长王忠发表了重要讲话。请同志们回去后,抓紧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好、落实好。下面,我强调四点意见。

一、高瞻远瞩,高标准做好选调工作

刚才,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处长王忠讲清了选调生工作的历史,讲清了选调生工作的三大重要意义,讲清了2010年选调生工作的主要政策。开展选调生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战略性举措,是落实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工作。

古人讲:“将帅起于卒伍”。选调生年纪较轻、朝气蓬勃,文化程度高、思维敏捷,政治上上进心强、发展潜力较大。把他们选拔到基层去工作,即有利于巩固基层政权,又有利于年轻干部丰富历练。从领导干部成长的规律看,只有熟知最基层群众的冷暖疾苦,才能切实增进对普通群众的真情厚意。只有积累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才能不断适应岗位变化的新要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选调生工作做好了,后备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就有了重要的人才源泉。我们要有战略眼光,高标准做好选调工作。今天选拔的年轻人,若干年后将成为各级领导岗位上的中坚力量乃至核心力量。这是我们承担任务的28所高校的光荣,也是省委对我们这28所高校党委的信任和重托。

二、加强领导,理顺选调工作关系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选调生工作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10〕16号),明确高校选调生工作归口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选调生工作由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调整为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负责、省教育厅学生处协助。各有关高校选调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学生工作部、团委和教务处等部门协助配合。要求各有关高校党委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选调生工作,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作出这样的重要调整,就是要把选调生工作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视角调整到后备干部选拔的视角来实施。各承担选调任务的高校党委

要成立高校选调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书记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部长牵头抓,学工部长配合抓的工作新格局。

今年,首次把民办的安徽新华学院纳入选调范围。一是安徽新华学院升本以来,已有两届普通本科毕业生。2010年预计普通本科毕业生有1167人。二是体现对民办高校一视同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虽然办学主体不同、投入渠道不同、管理体制不同,但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方面,都应该是相同的。希望安徽新华学院珍惜名誉、珍惜机遇,精心组织、精心优选。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选调工作

认真执行《安徽省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公告》精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及时召开校、院系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动员大会,通过张贴公告、校园网发布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选调工作的意义和政策。要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学习沈浩同志、弘扬沈浩精神,扎根基层,甘愿吃苦,为民谋利。

切实保证选调生的推荐质量。选调指标应该全校统筹,不能简单化分配到院系。要在认真摸底的基础上,坚持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报名参加选拔竞争。确定选调生推荐人选,要看学习成绩,但是不能简单地以分数取人,而要全面考察其立志扎根基层的志向和从事党政工作的潜力,避免分配后不到岗或到岗后不安心工作、甚至急于外调。

四、坚持标准,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安徽省选调2010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公告》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仔细琢磨、熟悉精通。

一是明确选调条件,突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高校推荐人选素质的高低事关选调生工作的成败。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何,同班的同学和辅导员老师最了解。各高校必须从党的事业的全局出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突出思想政治素质。被推荐人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必须具有奉献和牺牲精神;学业成绩优秀,在班级排名中靠前。要具有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发展潜力。本人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选调对象重点从中共党员和任职时间较长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中挑选。要尽量多选一些研究生,多选一些我省当前比较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推荐。

二是规范选调程序,把好综合素质关。选调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高校一定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选调生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把资格审查关。要及时公布情况,增加选调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严防不正之风,保证选调质量。实行“倒计时管理法”和“清单作业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规定动作。如果是由于学校组织不力、要求不严、程序不规范等影响选调生工作甚至出现丑闻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校选调生工作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4

为进一步充实省委组织部机关工作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工作需要,2014年下半年面向全省公开选调一批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人数

选调工作人员7名。

二、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工作扎实,作风严谨,团结协作能力强,廉洁自律,甘于奉献。

2.有较高的文字综合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职务层次为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

5.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选调程序

按照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讨论决定、试用与调入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到9月12日。

2.报名地点:各市州报名者到各市州委组织部报名;省直单位报名者到省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名(韶山北路一号省委大院一办公楼327房,电话:0731—82217837)。

3.所需资料:

(1)《省委组织部机关公开选调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电子版);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努力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信访工作

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100分)

(一)基础建设(40 分)

1、各市、县(分)局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5分)

2、各市、县(分)局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

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5分)

3、各市、县(分)局在办公室设有信访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员;各科(处)室、所、直属事业单位配备兼职信访员。(5分)

4、各市、县(分)局设有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电

话、网址或电子邮箱。(5分)

5、为开展信访工作配备必要的电脑、照相机、录音机等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车辆、经费保障。(5分)

6、按照《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5分)

7、市、县(分)局信访机构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职责,促进信访工

作水平提高。(5分)

8、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

务水平。(5分)

(二)信访事项处理(50分)

1、信访事项受理(15分)

(1)建立信访登记簿,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进行登记。(5分)

(2)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确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规

定书面告知信访人。(10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发现一

件,扣0.5分,扣完为止。

(3)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稳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2、信访事项办理(35分)

(1)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1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①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的。

(2)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1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调查情况书面报告的;

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3)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5分)

对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发现一件,本项不得分。

(三)信访统计(5分)

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有关信访统计的要求,报送统计表和统计分析。(5分)没有按规定时间、表种向上一级机关报送信访统计表或统计表存在数字错误、指标遗漏的,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没有按规定向上一级机关报送信访统计分析或专题信访统计分析的,扣0.2分。

(四)信访事项卷宗(5分)

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事项卷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已办结的信访件进行分类归档,能够做到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

(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现一件,扣0.2分,扣完为止。

1、卷宗卷皮、卷内目录项目漏填或书写潦草、难以辨认的;

2、卷内材料没有按规定整理、排列倒置、页号错编或漏编的;

3、卷宗装订不牢固的;

4、归档不及时或不合要求的。

第四条市、县(分)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前条得分基础上加分。

(一)与本地信访局、同级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加2分;

(二)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工作系统的,加2分;

(三)开展信访工作宣传,在国家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3分;在省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2分;在市级各类媒体中发表信访工作稿件的,每发表1篇加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且同一内容的稿件被多家媒

体刊发的不重复计分。

第五条全省系统信访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局负责组织对市局的考核工作;市局负责组织对县级局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信访工作考核程序

(一)自查。市、县(分)局依据考核标准与内容对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上

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考核。省、市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分,拟定考核意见。市局对县(分)局的考核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省

局对市局的考核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三)反馈。向各单位反馈考核意见。各单位如有异议,可当面向考核小组提出,或以

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七条表彰奖励

(一)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考核结果应纳入全省系统综合考核评比。

(二)根据考核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两年评选一次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

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受到诫勉谈话

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凡被评为全省系统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省局给予通报表彰,分别颁

发奖状和证书,并对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局各科(处)室、所、直属事业单位信访工作考核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6

关于2012年选调生面试资格复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2012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规定,现将广元市2012选调生考录资格复审及面试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具体名单以四川省选调生志愿填报系统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的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为准。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18:00;5月12日(星期六)上午8:30—12:00。

地点:广元市委组织部会议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北段7号,市委综合楼4楼)。

三、资格复审相关要求

考生需按《四川省2012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中资格复审的要求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有关资料不实、不齐,影响资格审查结果,以及条件不符、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者,取消面试资格,缺额不再递补。考生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资格复审。

(一)应届大学毕业生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

1、高校院(系)党总支、高校党委组织部(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四川省2012选调生报名推荐登记表》一式3份(正反两面打印,贴上照片)。

2、身份证、学生证、笔试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已加入中国共产党(含中共预备党员)的考生,需出具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证明材料原件,注明入党时间,并加盖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系)党总支印章。

5、担任班委及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考生,需出具学生干部证明材料原件,注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担任学校、院系或班级学生干部具体职务,并加盖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系)党总支印章。

6、提前出具考生本人在校期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标题为“×××同学在校期间现实表现”,材料内容包括考生的个人简介、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请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系)党总支领导签字并盖相应党组织印章。

7、提前准备好学校和考生本人已签章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中应由考生填写的内容,请务必如实填写。协议书封面上的“用人单位”一栏请填写考生所报考县(区)的全称,即“四川省广元市××县(区)”。协议书的“应聘意见”一栏请填写“我自愿到四川省广元市××县(区)工作”,“毕业生签名”需本人亲笔签名。“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一栏不用填写。各地《就业协议书》格式可能不尽相同,请参照以上要求填写。

(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

1、服务地所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服务地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审核签章的《四川省2012选调生报名推荐登记表》一式3份(正反两面打印,贴上照片)。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已加入中国共产党(含中共预备党员)的考生,需出具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证明材料原件,注明入党时间,并加盖县(区)委组织部印章。

4、服务地所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证明材料需注明从事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的具体起止时间、是否服务期满、考核是否合格等内容。“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需由服务地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出具证明材料;“三支一扶” 需由服务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需由服务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需由服务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需由服务地所在县(区)团委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同时加盖服务地所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区)委组织部印章。

四、面试和体检工作

(一)面试将于2012年5月13日进行,请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持《面试通知书》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结束后,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届时将电话通知进入体检的考生。若电话号码有变化,请及时反馈广元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若因考生关机无法通知到体检,后果自负。

(三)进入体检的考生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在指定时间(体检工作在15日左右进行)到达指定地点报到。逾时不到者,一律视为放弃。

(四)体检前一天晚上,请考生正常作息,切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零时以后不要进食,体检时空腹进行采血和B超检查。体检当日请务必按要求完成所有体检项目,漏项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它有关事宜 关于广元市2012选调生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情况,以后均在广元人事考试网(http://gy.scpta.gov.cn/)上公布,敬请及时关注。

山东省华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篇7

(1991年10月1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发扬华侨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保护华侨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华侨自愿无偿向国家或集体捐献款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受赠单位,系指我省接受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承办实施捐赠项目的单位。

其它赠与关系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接受者自用的原则。第四条 接受华侨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华侨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华侨捐赠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捐款物及项目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管理事务。

第八条 接受华侨捐赠,受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侨务部 门)按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批准。

接受捐赠申请应包括捐赠款物的品种、型号、数量、金额、用途、进口物资的口岸等,并附有捐赠者(或其代理人、委托人)的捐赠文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捐赠申请,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条 华侨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万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

凡属国家实行限额管理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华侨捐赠的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捐赠其它进口物资,属于自用的免税。

第十二条 华侨捐赠给科研、文教、医疗卫生、公益事业以及其他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的外汇和各级人民政府接受的华侨捐赠生产救灾的外汇,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经批准用捐赠外汇购买物资,属外贸部门提供的出口商品,按出口价格用外汇结算,视同外贸部门执行出口任务;国内不能提供的,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进口关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华侨捐建的工程项目,所需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手续,所需建筑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供应。所建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不能减免的税费由受赠单位承担。

捐建工程建设用地,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华侨捐赠的物资,未经捐赠者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一律不得转让、出售。

禁止假借华侨捐赠名义逃证、逃税。

华侨捐赠的机电产品需要报废的,应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华侨捐赠的外汇必须调入境内,并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专户存储。

华侨捐赠的外汇和人民币,应按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假借华侨捐赠名义逃汇、套汇。

第十七条 华侨捐建的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工程完工后,应将款物使用、工程建设和验收情况向捐赠者和审批机关报告。

受赠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华侨捐建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不得向捐赠者要求追加捐赠数额。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捐赠的款物登记建档,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侨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对捐赠款物支援工农业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华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侨务部门、所在单位或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平调、挪用、占用华侨捐赠款物的;

(二)假借华侨捐赠名义逃汇、套汇、逃证、逃税的;

(三)倒卖华侨捐赠物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华侨捐赠物资的;

(五)接受华侨捐赠不报批的;

(六)阻挠或强迫华侨捐赠的;

(七)捐赠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

(八)在兴建捐赠工程项目中,敲诈勒索、偷工减料的。

第二十一条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以及海外侨胞社团的捐赠审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篇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举办学校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种课余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地震、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摊贩。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学校内部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及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等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校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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