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2024-06-08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精选11篇)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1

发布日期:2010-12-7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用户开通手续?用人单位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确认并填写完成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开通劳动用工登记网上用户。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也可到市外企服务中心办理。

2、所有用人单位均需重新开通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吗?

原已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可继续使用原用户登录名及密码,不需再重新开通新用户。

3、用人单位应如何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

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新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⑵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就业登记后,应于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可从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导出),连同劳动合同、被招用人员有效证件等资料,就近到市或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4、用人单位发现网上录入的就业信息有误怎么办?

市及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当场核对网上登记信息。符合要求的,在《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和《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对网上登记信息录入不准确或错误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修改。

5、用人单位如何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办理解聘手续?

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栏目下的“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⑵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含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劳动用工登记次日起10日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可从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导出),连同职工档案等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其中,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市就

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确认。

⑶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只需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操作,无需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又被新用人单位招用的,如何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又被新用人单位招用的,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并办理解聘备案确认。劳动者不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确认。

7、用人单位登录不上系统,应该怎么办?

首先,确认各就业服务机构已经维护过用人单位的信息;其次,核对用人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第三,联系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并提供单位编号和名称,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查找原因。

8、用人单位忘记密码怎么办?

点击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登录窗口的“相关表格点此下载”,下载并填写《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密码恢复申请表》,说明原因并盖单位公章后,到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

9、《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青岛市就业信息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劳动用工相关表格如何下载?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2

一、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1.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是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治理欠薪的重要举措。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将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作为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进行强调,可见国家对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视。为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全面治理欠薪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从源头治理欠薪“痼疾”的重要举措抓到实处。

2.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的基本途径。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掌握用人单位第一手劳动用工信息的有效手段,是进行有效监察执法的基本途径,也是部署各类专项监察的根本依据。单位信息掌握得越准确,监察执法越具有目标性;单位信息分类得越精细,监察执法越具有针对性;单位信息更新得越及时,监察执法越具有有效性。

3.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基础手段。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可以有效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已经出现违法用工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出现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苗头的单位,及时警告,依法进行行政性指导,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成长。

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存在的问题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不系统。一是由于对基础性工作不够重视,日常巡视监察中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往往“缺斤少两”。二是在实际监察执法中只采集对本案相关的用工信息,导致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支离破碎”。三是各网格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积极性不高,造成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胡编乱造”。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更新不及时。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一劳永逸”现象非常普遍,往往信息采集回来后,就是从一个台账挪向另一个台账,“几年如一日”的大有存在。另外,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小微企业成立与消亡时间的加快,导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的更新往往不及时,案件倒逼现象严重,大大妨碍了监察执法效能的提高。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分类不精确。目前,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的登记还停留在“粗放化管理”阶段,而缺少对劳动用工信息的精细化分类归纳,这样不容易搞清楚各类因素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影响效果。比如用工数量5—10人的用人单位经常会出现什么违法用工情况,而50—100人的用人单位又经常出现什么违法用工情况。知识型用人单位是什么情况,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又是一种什么情况,等等。从而导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往往重复用功,执法层次不高。

三、有效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的工作措施

1.精准组织实施,整合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把此项基础性工作做精做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合理分工,精准实施,以确保工作目标责任到区域,落实到个人。此外,还结合单位年度工作,有效整合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日常巡视等监察手段,实现多种监察信息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用功,有效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

2.完善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动态化登记调查台账是健全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的有效方式。在做好农民工工资监管台账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台账,要认真摸清用人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劳动用工人数、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表,做到数据准确。以后定期对辖区实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跟踪,对注销、更名、新增的用人单位,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动态化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台账。

3.加强网格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作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是开展劳动用工监管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工作优势,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形成对辖区实际用工单位的巡查监管网格。充分调动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入门入户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登记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确保全面普查,做到无死角、无遗漏。

4.强化业务指导,协同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协同推进。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在本辖区所开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安排各分包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地去各自责任区域进行督察巡查,以确保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有效开展。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篇3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

⑷、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⑶、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及《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注销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注销就业登记的手续; ⑺、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附件2: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表

说明:

1、请用人单位在备案的事项的()中画√,并填写相关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篇4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1、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一)一般即时办结。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四、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资料:

(一)已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提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5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登记制度,并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需提交:

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表》1份(纯黑或蓝黑碳素笔、钢笔填写,不允许涂改,填写时需从学历开始写起);

备案表2份

2、《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名册》(机打,一式三份);

3、《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情况汇总表》(机打,一式三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失业状态下满一年需年检);

5、劳动合同原件(需到707劳动处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合同两份+合同注意要扣上公章和法人章,工资要打到现在唐山工资的最低标准1100元

6、应届、往届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需提供派遣到接收单位的报到证;

7、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审批表

非深户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篇6

失业登记到街道办理

从没在深圳办理过失业登记的非深户人员,要由本人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办理失业登记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况

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本人累计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失业联网登记

失业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

2021长沙居住证网上办理指南 篇7

长沙居住证网上办理指南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长沙工作生活的证明,一张居住证在手,可以享受到很多公共服务,以下是长沙居住证的网上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1、在长沙居住6个月以上。

2、至少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二、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省内户籍5年内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居住证需要本人去吗

一般情形,办理居住证都需要本人亲自前往。但是如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则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不办居住证有什么后果

不办居住证的后果是无法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篇8

一、办理依据: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二、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备案登记机关:广东省经商务部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有:省外经贸厅、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部分市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详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登记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工商登记地尚无备案登记机关的,应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到省外经贸厅办理备案登记。

五、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在线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商务部网站(http://),进入在线办事(在线上报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线申报——备案登记(按照工商登记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并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登记表》所有事项的信息)——完成后提交。

(二)获取系统编号后提交打印——下载《登记表》。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应将《登记表》和营业执照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审核。

(三)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递交书面材料。

1、按要求填报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递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注:在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4楼办事大厅递交书面材料

(四)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

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只要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相关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正式受理,其《登记表》即为有效。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六、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办理程序

(一)《登记表》内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

当《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1、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1)变更报告(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并加盖行政公章);

(2)《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注: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递交书面材料前请将变更报告和营业执照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审核。

2、领取新《登记表》。

(二)备案登记属地变更的办理

在广东省内(深圳市除外)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因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即属地变更),需要经省外经贸厅将其备案数据转移至新属地备案登记机关的,办理程序如下:

1、非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属地变更

(1)向原属地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原属地备案登记机关初审,确认变更事项,并收回《登记表》(原件);

(2)原属地备案登记机关将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经审核后对将其原备案数据调整至新属地备案登记机关的数据库;

(3)对外贸易经营者携带相关书面资料到新属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新的《登记表》。

2、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属地变更的办理程序

(1)将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表》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

(2)携带书面材料,到省外经贸厅4楼办事大厅办理变更手续。办事大厅经办人员收回《登记表》(原件)后进行数据转出操作。

书面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改缘由);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登记表》(原件)

七、办理《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通知书》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撤销进出口业务”后,因后续手续需要,要求备案登记机关出具《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将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登记表》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贸管处审核;

2、领取《通知书》。对外贸易经营者携带以下资料到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领取《通知书》:

1、注销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或《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登记表》(原件)

八、省外经贸厅备案登记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4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38823429

省外经贸厅贸管处联系电话:020-38819947、38819857、38819862。监督电话:020-38819839

传真:020-38802413。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经商务部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省外经贸厅、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广州市天河区、花都区、萝岗区、增城市外经贸局;

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外经贸局;

汕头市龙湖区外经贸局;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外经贸局;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外经贸局;

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外)经贸局;

梅州市梅江区、兴宁市、梅县、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外)经贸局;

阳江市阳春市、阳东县外经贸局;

茂名市信宜市、高州市外经贸局;

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饶平县、潮安县外经贸局。

注:商务部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9

一、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国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7、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代理单位介绍信;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部门和地址:

天津海关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按照工商注册地到所属区域海关办理。

各区域海关管辖范围及受理部门如下:

1、开发区海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出口加工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开发区海关审批科咨询电话:652060172、保税区海关:天津港保税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保税区海关稽查科咨询电话:652058293、武清海关:天津武清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武清海关业务一科咨询电话:842026494、蓟县海关:蓟县、宝坻县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蓟县海关业务科咨询电话:29145944(蓟

县)

82661107(宝坻)

5、新港海关:塘沽区(除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保税科

咨询电话:652051686、现场业务处:上述地区之外的企业

受理部门:现场业务处保税科

具体路线:从市区走上友谊路,过外环线进入西青开发区

后,沿画黄线的大道一直向前走10公里左右,(中途经过一片较荒僻地区)后左转进入赛达二大道,向前第四个小路口左侧即可看到带有“中国海关”标志的三层楼,进楼后在右侧大厅的“企管

(1)”窗口办理以上业务.咨询电话:84202303 8420236

2三、相关文书:

1、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表

对 外 加 工 生 产 企 业 登 记 表

(海关留存)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10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

一、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到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省属驻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其中,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国资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在次日起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无需再进行年检。

(五)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从速办理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审。

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时间及安排

1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2月至7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8月至12月为督办查处阶段。为方便办理,避免拥堵,特按《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编号尾数安排年审进行分流,编号尾数为:2的单位,请于当年2月份参加年审;3和0的单位,请于当年3月份参加年审;4和1的单位,请于当年4月份参加年审;5和8的单位,请于当年5月份参加年审;6和9的单位,请于当年6月份参加年审;7的单位,请于当年7月份参加年审。

三、办理劳动年审和社保登记证年检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应填写《下属分支机构登记表》及分支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二份);

2、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2014年4月9日后签订合同的所有单位,必须携带《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

位打印简化版);

4、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5、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地税局网站可打印,地址);个体工商户须提供参保缴费依据;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7、办理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和不定时工时审批表;

8、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9、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

四、程序

1、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2、申报。用人单位自查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3、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所有资料退回。

4、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

五、劳动年审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2、网上办理流程

网办地址:

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authentication/login.xhtml;

六、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地点

有分支机构的单位或代理单位如一次性年审10户以上(含)请到越秀区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办理。

更多信息请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查阅。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办理指南 篇11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即社会保障费)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是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等专项资金,因此,为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精神,2009年10月23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要求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一律按规定办理缴交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即省定额中的社会保险费),以保障施工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定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均属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范围。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交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开工手续前(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先按工程总造价预交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在项目竣工时,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算其劳动保险金,并根据实际缴交的金额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除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及基本金分期条件:

1、按含税工程总造价(免标工程按施工合同总造价计)乘以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占含税工程总造价平均费率计算缴交劳动保险金金额。安装工程造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或投标文件。

计算:

a:建筑、市政等工程劳保金=含税造价*3.04%

b:安装工程劳保金=含税造价*1.77%

c:劳保金总额=a+b

把c:即劳保金总额,按照9:1比例分为基本金及调剂金,c*90%是基本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c*10%是调剂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交到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

2、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基本金(即c*90%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分期: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基本金可以按7:3比例分为2期:第一期缴交7成基本金,第二期3成,须在1年内付清。而劳保金的调剂金(即c*10%部分)应一次性缴交到劳保办。

3、2009年10月23日起,所有劳保办收取的劳保金,无论新旧项目(含以往的分期项目),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建设单位缴交劳动保险金需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免标项目、原件及复印件);

3、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施工企业开具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施工企业收到基本金后开具的证明原件(公章或财务章、网上有样本)。

4、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三份)

三、建设单位缴交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具体步骤:

用户登录广州劳保办网站(http://,首次使用的单位,先注册个用户)-填写协议-提交-传真资料-等待网上初审-打印协议-划款-劳保办受理-取发票、证明。

1、填写“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① 网上填写:登录广州劳保办网站,http://-办事中心-建设单位,用户登录(首次使用的单位,先注册个用户)-填写-提交-传真上述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020-81095351-等待网上初审-初审通过-打印协议书。

② 自行填写:“协议书”下载(http://-办事中心-资料下载-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下载),也可到我办、各区建设局领取。(在市建委报建的项目填二份,在区建设局报建的项目填三份)。

2、核定缴款金额。可选择:

①网上核定:网上填写协议书后,传真资料,等待初审核定,收到初审通过短信通知,用户可从网上打印出协议书(三份)。

②窗口核定:带资料到我办窗口(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B座17楼)或区建设局核定。

3、建设单位缴款方式:支票、划款。不受理现金缴款。

①先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即劳保金的90%。

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先将基本金支付到施工企业(即中标单位、承包方)账户(该账户是劳保金的备案账户)后,保留划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施工企业为其开具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并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证明(网上有样本)。

②再缴交调剂金,即劳保金的10%。

窗口办理的:带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免标的项目带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基本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基本金发票的复印件、施工企业收到基本金的证明原件、协议书(三份,签字、盖章)和转帐支票,到我办窗口办理缴交调剂金(即劳保金的10%)手续。

如果建设单位采用划款方式,须划入我办指定账户。款到账后,再将有关资料送到我办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的:划款到账后,可将划款凭证(分别注明90%或是10%、网上受理号、手机号免费收短信)、支付基本金的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施工企业开具的收到基本金款项的证明传真到020-81095351,等待办理通知。收到短信等通知后即可送资料取发票、劳保金预缴证明。(番禺、花都、南沙、萝岗的客户须在网上办理,银行划款后,送资料、开发票、取证明均可在各区建设局)。

我办账户资料:

收款单位: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设银行长堤支行

开户行号:00150314

账号:***98486

如建设单位委托所属子公司等缴款的,则需出具委托书(双方盖公章)原件。

③、开具发票及预缴证明:(1)直接到我办交转帐支票的,在我办窗口即开发票、领取预缴证明。(2)从银行划帐的,须等款项到我办账户后,再到我办窗口开发票、领取预缴证明。(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区的建设项目则凭缴款单到上述四区有关建设局开具发票、预缴证明,其它区和市建设项目则到我办办理。

施工单位收取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程序

一、拨付办法和标准:

根据穗府办【2009】48号文规定,从2009年10月23日起,对新收取的劳保金,收拨统一按新文件执行。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二、施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对于2009年10月23日(含)以后收入的调剂金,即对应项目调剂(劳保金的7%)的领取,需要提供:

①、施工企业所购买的,对应该工程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②、施工单位必须开具“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

发票提示:

收款单位名称应与中标书上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新版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

付款方名称: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纳税人识别号:45541738X

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须与发票单位名称一致),异地施工企业如需税所开发票,要先到我办或区建设局开证明,再凭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收款单位应与中标书的施工单位一致,若委托中标施工单位的广州分公司、直属公司或工程项目部收款,则须由中标施工单位开具授权书一式二份,双方盖公章并标明收到款项金额。

③、施工企业(收款单位)的账户证明,用A4纸规格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提供劳保金协议书编号。格式参考:

施 工 单 位 账 户 证 明(A4纸打印)

劳保金协议书号:

开户全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银 行: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〇年月日

2、对10月23日前收到的款项,仍然按照穗府办[1995]92号文办理领取。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①、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施工单位为职工缴交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保险基金”五项社保基金的交款凭证的复印件(提供近一年内上、下半年各一个月的社保单、五个险种要齐全)。若所在地某项社保险种尚未开展的,则要提供社保所在地相关社保机构的证明。

③、施工单位必须开具“广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填写提示同上

④、施工企业(收款单位)的账户证明,用A4纸规格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提供劳保金协议书编号。

工程竣工劳动保险金的结算

一、我办与建设单位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需携带经有关部门审定结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资、私营投资商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双方盖章的结算书和建设单位的验资报告)到我办,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算。如需补交的,则按前述可直接交款或银行划款;如需退款的,则需施工企业退回我办多付劳动保险金后,我办才能办理退款,且建设单位需开具收据。

二、我办与施工单位结算:

建设项目结算后,如建设单位需补交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的,则施工单位可依照前述办法收取劳动保险金;如建设单位多交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需退回的,则施工单位应开具红字发票并将多收的劳动保险金退回我办。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结算:

上一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下一篇:心内科护士长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