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07-12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共11篇)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1

简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于2001年8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组建而成。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中央、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00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就我国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本届(第四届)专家委聘请了来自各方面,专业覆盖经济、技术、公共管理、法律等领域的61名委员和5名特邀委员,奚国华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周宏仁担任常务副主任,吴敬琏、邬贺铨、何德全和杨国勋任副主任。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信办)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原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兼任国信办主任,曲维枝任国信办常务副主任,陈大卫、杨学山任国信办副主任。国信办下设机构(司局级机构):综合组、政策规划组、推广应用组、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电子政务组、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职能合并至国家工信部由工信部具体承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历史沿革

1.1986年2月,国务院批复成立国家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国家经济信息中心由原国家计委所属的计算中心、预测中心和信息管理办公室合并组建,1988年更名为国家信息中心。

2.1993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任主席。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原国家计委(国家信息中心)。1994年5月,成立国家信息化专家组,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决策参谋机构。

3.1996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1996]15号),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任领导小组组长,将原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工业部副部长吕新奎任办公室主任。

4.1998年3月,随着国务院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建制并入新组建的信息产业部,成立了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工作。

5.1999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1999〕103号),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15人组成,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任副组长,其余成员是来自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按照通知要求,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并将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改名为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

6.2001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强对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任组长,胡锦涛、李岚清、丁关根、吴邦国、曾培炎为成员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主持召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单设办事机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也正式成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曾培炎兼任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国家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宏观规划,有关规章、草案和重大的决策,综合协调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的工作。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2

2014年12月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京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树鹤主持会议。

王德学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 牢牢坚守红线。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能力,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层层落实责任, 强化组织领导。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明确并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和更精心的组织,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集中进行整治, 强力向前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从速集中进行部署、从细集中进行排查、从严集中进行整治、从实集中进行培训的要求切实解决劳动密集型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狠抓工作落实, 务求取得实效。通过强化目标考核、督导检查、责任追究以及舆论群众监督等有效手段推动治理责任的落实和治理工作的推进。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会上对消防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部分中央企业单位负责同志, 各省、市、县级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3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各校自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排查、省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督导组交叉互查的方式,做好春季开学督查工作。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和所属高校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排查各项开学条件保障情况,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及时解决,开展网络测评工作,了解群众满意度。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教育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8个重点督导组分赴16个省份开展督导,其他省份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组织16个督导组开展交叉互查。

《通知》强调,督导组要深入基层,特别是基础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农村偏远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等,掌握真实情况,了解实际困难。督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20条实施办法,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给学校增加负担。

此次督查结束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和督导组督查情况,形成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进行通报,督促其限时整改。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4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早预防。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可能由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和区域、单位,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做好汛前和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井工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露天矿山企业要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海上作业要检查台风、暴雨技术防范和避险措施的建立情况;其它地区、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搞好检排查工作。安全检查要建立档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责任、时限、经费和预案“五落实”,尤其要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除险加固的立即除险加固,一时难以整改或施工的要加强防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三、切实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对重点防范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全

面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掌握防控措施。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企业预防事故的能力。要结合防范工作重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修订和补充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工作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应急预案有效管用。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点防范部位和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9〕105号)要求,与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有关地区和企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变化情况,通知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企业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应

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结合企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5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量和关闭情况。

3.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情况。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情况:一查方案,是否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证照,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查资源,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重新规划;四查程序,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为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情况;五查规模,资源整合是否贯彻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派员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6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工作,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经研究,定于10月中下旬由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2.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3.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情况。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以及针对生产旺季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的情况。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落实情况。

6.今年以来发生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以及为遏制事故多发而采取的措施情况。

二、督查方式

1.听取各省(区)安委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研究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3.深入重点产区、重点地区及企业现场检查、督导。

4.对部分企业的烟花爆竹药物及产品进行抽检,检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三、督查地区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督查时间

2006年10月18-31日,每组督查一周左右。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安排由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五、督查组组成 各督查组由组长单位2人(其中司局负责人1人并担任组长),成员单位1人,烟花爆竹安全专家1人组成。

六、有关要求

1.督查组所到省(区)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被督查的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对照督查的主要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组在每个省应检查2个以上重点市(县),每个市(县)检查2个以上企业。督查结束时,应向省(区)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后,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

3.烟花爆竹药物、产品安全抽查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安排。

4.各督查组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督查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5.这次未派督查组督查的省(区、市),要按照督查内容自行组织督查,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7

总体看, 我省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 在结构、质量、效益、制度创新等各个方面, 同建设西部强省和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实际要求相比, 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还很不够。目前我省金融改革仍然处于攻坚阶段, 必须秉持背水一战、不进则退的精神, 毫不动摇地向前推进。我们认为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做强我省金融业, 加强金融对我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抓起:

1. 建立金融中心, 以金融支持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明确“金融立省”的战略观念, 努力做大、做强陕西的金融业, 依托经济、技术和人才优势, 发挥政策资源和信息集聚中心的优势, 集中有限的资金, 采取点、线、面逐步推进的方针, 把省会西安打造成为一个立足陕西, 面向西部的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服务高效、金融影响面较广的融资枢纽和辐射带动区。

2.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增强地方政府干预地方经济的能力。

利用金融创新, 挑选资产负债比率合格、信誉良好的国有投资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准市政债券”性质的企业债券发行点,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为城市基础建设等项目融资。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增加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 同时有利于资金在本区域内的合理流动和分配。

3. 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重点加强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 积极建立质量档案, 推动企业质量等级信用评定活动。制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立适合经济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以及失信惩戒等企业信用机制, 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社会化。充分发挥会计、审计、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务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运用法律、制度和经济手段, 加大中介服务的诚信建设, 提高会计标准, 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以净化我省金融生态环境, 使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增强。

4. 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利用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加强担保服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二是加强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 进一步壮大实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争创名牌产品。确定和扶持一批成长型小企业上规模、一批重点企业上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发展。三是建立专项发展基金, 促进企业壮大。建立各类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引进工业项目的前期经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贴息、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及产业工人培训、支持创品牌、奖励企业等。其资金来源可通过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地方发展债券来进行融资, 并将现有的各种财政扶贫基金纳入其中。如建立科技研发基金、产业技术进步基金以及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

5. 发展消费贷款业务, 扩大消费需求。

重视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和环境改善、消费服务质量提升等基础工程建设, 各类金融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 加快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提高信贷服务能力, 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大力提倡信用消费, 扩大银行卡消费覆盖面和应用水平, 为消费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消费结算服务, 刺激消费欲望, 提升消费水平。

6. 发展农村金融, 加大对“三农”金融扶持力度。

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二是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特点, 依照相关法律, 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三是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扩大对农村的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信息化和规范化, 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

7. 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 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统筹城乡发展, 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 逐步实现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为主向覆盖城乡居民的转变。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改善管理服务手段, 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完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廉租住房等制度。规范农保基金管理, 积极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支持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发展, 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M].河北省: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8.

国务院:金融支持小微企业 篇8

《意见》提出了八大金融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包括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郝杰)

发改委: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保障,可以提供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加快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完成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目标,《意见》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推行市场化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郝杰)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9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2月份当月发生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在岁末年初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两办”通知》的部署要求,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一是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精心组织好春运工作,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做好运力安排,合理调配并适当增加车船班次和航班,及时做好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要严格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要严格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病运营。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地区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假日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整理公布一批已经结案的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督促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以及含硫化氢(气)油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冬季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冬季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两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以治理 “三超一改”为重点,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严格经营许可审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和商贸服务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做好节日期间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六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前一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抓住年底办证换证、检查检验等时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抓好源头监管。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2008年初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冬季安全生产实际,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物资储备等防范工作。要全力做好强冷空气及强降温、暴雪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以及市政设施破坏的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应急值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10

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入冬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08年11月14日6时13分,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名女生坠楼死亡,起火原因系学生违章使用“热得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1月22日5时45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金田商务大厦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3日1时35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系老人使用打火机不当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4日1时41分,山东省青岛市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一栋单层彩钢板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床铺所致;12月5日20时35分,安徽省铜陵市沙河路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瓶充电插座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2月8日5时52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11日0时38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百汇服饰广场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12日16时02分,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名人保健中心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上述火灾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群众消防常识缺乏,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自救逃生,以致造成多人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旧的隐患没有消除,新的隐患又不断滋生,隐患整治反弹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多,加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加剧,大型庆祝活动、商业促销活动增多,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很多地区烟花

爆竹燃放开禁,地震灾区安置点消防安全条件较差,致灾因素增多。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处于倒闭或半停产状态,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极易引发火灾。面对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判分析本地火灾形势,查找影响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要在元旦、春节前后组织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屋、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三、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结合新修订的《消防法》宣贯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根据冬季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元旦、春节前对员工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要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广泛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金融工作办公室 篇11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研究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补充资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证监会负责)

(二十五)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银监会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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