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自治州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

2024-07-27

关于2012年自治州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通用4篇)

关于2012年自治州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 篇1

煤矿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安排意见

昌州煤字„20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新煤安技发„2010‟162号)文件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我州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安排意见,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指导思想

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做好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健全完善,增强对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自治州各类煤矿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总体要求,对于煤矿已建成安全避险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等五系统,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于井下紧急避难系统的建设,各煤矿必须由矿井初设及安全专篇要求,因地制宜,按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设规划及建造方案,加快建设步骤,尽快完成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在日常安全生产

及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证各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如果仍然存在隐患,各煤矿企业应比照规范要求,自查自纠,进一步整改完善,从而全面提升我州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矿井安全避险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等五大系统,矿井在建设过程中基本按要求进行了建设,但在后期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上做的不到位,致使这些系统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逐步产生了诸多安全隐患,亟需要煤矿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运行管理与维护,认真、有效的建设维护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生命工程”。

(一)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1、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全州所有煤矿企业虽已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了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但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煤矿企业要实现与所属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内部联网。各县市要积极推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协助煤矿单位于2012年6月前,必须建设完善县域内联网工作。

(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配齐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1年6月前,全州所有煤矿必须按照标准装设人员定位系统。

(三)压风自救系统

全州所有生产矿井按照新煤安监发[2008]51号文件要求,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保证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条件;井下设置的空压机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压风设备、井下压风管网、自救设施的选型及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加强设备及管网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压风系统均具备施救功能。

(四)供水施救系统

昌吉州所有生产矿井已按照新煤安监发[2008]51号文件要求,建设完善了防尘供水系统。在后期的维护及保养阶段,还应该按照要求抽调专人积极维护和检修各类阀门及管线,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五)通信联络系统

生产矿井按照新煤安监发[2008]51号文件要求,基本都建成了井下通信系统。设置数量及功能上能够基本保证在灾变期间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的通话;设置于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的通讯电话,应加强防、保护措施,增强其防灾抗变能力;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六)井下紧急避难系统

对于井下紧急避难系统的建设,60WT/a以上的矿井,务必于2012年底建成,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60WT/a及以下矿井,必须由矿井单位按照矿井初设及安全专篇要求,因地制宜,按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设规划及建造方案,此项工作各煤矿在2013年6月30日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生命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县市煤炭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实施方案,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计划,完善各系统的建设。各县市煤炭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建设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设完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通信联络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加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专项设计,认真落实建设方案,做到系统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进度,保障建设资金到位,确保系统按期建成并通过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煤炭局将本地区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工作,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建设进度,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稳步推进建设工作。

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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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湘煤安监〔2010〕134号

作者:佚名文件发布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9更新时间:2010-7-27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企业,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为全面严格落实煤矿的安全标准与准入条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各类煤矿管理现状,现就建立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要性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CO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完善紧急情况下及时断电撤人制度,为煤矿安全管理和避险救援提供决策和调度、指挥依据;通过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对煤矿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及时有效避险;通过建立救生舱、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系统,实现井下灾害突发时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空间;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确保灾变时现场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变后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通过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实现井上井下和各个作业地点通信通畅,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供准确信息。建设完善煤矿“六大系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是安全发展理念在煤矿安全生产上的重要体现,是国内矿山事故成功救援所验证的有效措施。

二、制定目标,明确任务

我省煤矿建设和完善“六大系统”的总体目标要求是: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全面推广人员定位,不断提高通信、压风、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建立健全应急避险设施,到2015年所有煤矿都要建立“六大系统”,并达到“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各市州各煤矿企业都要根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一是作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所有煤矿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配足井下瓦斯、CO等监测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并完善和落实紧急情况下断电撤人制度。

二是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今年年底以前,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余煤矿必须在2011年底之前全面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三是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一要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并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二要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建立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呼吸支持系统;三要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建设固定避难所,利用到达地面的钻孔或自生氧装置以及压风、供水、通讯等系统持续输送氧气和洁净水,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具备可靠的等待救援能力。各地都要先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最迟2015年底所有煤矿都要建立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四是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全省所有矿井年底前都要全面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五是进一步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必须按照保证采掘作业地点都能实现在灾变时期为井下被困人员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完善井下供水系统,年底前所有矿井都要全面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六是进一步完善通信联络系统。进一步提高井下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抗灾变能力,要在采区、水平、矿井最高点设置电话,保证发生水害时能够为被困人员提供通信联络。年底前所有矿井都要全面完成矿井通信系统的完善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州、各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责任人和业务部门,明确责任,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是细化方案,稳步推进。各市州、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进度,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分析会,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

题,研究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建设工作。各市州、省属煤矿、中央在湘煤矿企业要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

四、强化监管监察,严格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把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改造结合起来,把建设与完善“六大系统”作为矿井投产验收的必要条件,在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今年内,省煤炭工业局和湖南煤监局将对全省煤矿进行一次专门的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建设和配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文件发布录入:邹毅夫责任编辑:邹毅夫

上一个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2010年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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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自治州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 篇3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制度、措施和落实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

1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2012年自治州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安排意见 篇4

鲁煤安管[2011]5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全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的要求,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山东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职能部门、处(科)室,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局对紧急避险设施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备案管理。紧急避险设施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投入山东省境内煤矿使用前,应将厂家产品等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煤矿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

第七条 2012年6月底前,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底前,全省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以及市县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

第八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矿井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有关设计须报负责验收的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于每季度末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煤矿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后,由企业总工程师牵头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逐级向上级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成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成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自接到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煤矿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提 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紧急避险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管理和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4.管理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

5.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维修记录等);

6.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五)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二)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新建、整合技改等煤矿设计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内容,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与建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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