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委托贷款)

2024-08-14

承诺函(委托贷款)(共9篇)

承诺函(委托贷款) 篇1

本人

(身份证号)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

日向

公司申请贷款

万元,但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 公司贷款,经与

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协商,该公司同意代本人在 公司贷款

万元,期限 个月,并由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人承诺:此次贷款本金

万元由我本人使用,且归还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由我本人全部承担,若因此笔贷款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法律后果也由我本人全部承担。

承诺人签字:

承诺函(委托贷款) 篇2

一、委托贷款的性质与新会计准则对其核算的规定

(一) 委托贷款的性质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委托贷款只限于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 并未包括企业之间的直接贷款 (虽然这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 。这说明后者并未得到国家的认可, 因此, 在会计上也就不需要处理。“委托贷款”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维持正常金融秩序, 并且可以监督防范企业的不法行为。委托贷款的目的是将企业的闲置资金让渡给他人获取收益, 符合投资“就是企业为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为取得某种利益, 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另一项资产”的定义, 因此, 应视为企业的对外投资。

(二) 新会计准则对委托贷款核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 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但是, 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 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应收利息作为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 这点处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一致。委托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量, 基本理念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 但是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 如果有未收到的应收利息, 这个应收利息则构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这样处理是基于企业的风险管理的要求, 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 应收未收的利息便很难收回, 所以把这部分应收利息也确认为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利息是否收到, 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 考虑的是现金流量能够流入企业;而委托贷款则是认为这个未来的现金流量风险很大, 贷款企业出于谨慎考虑全部确认为减值的一部分, 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

2.对于发生减值的委托贷款, 同时要将贷款的本金、利息调整的科目余额以及应收未收的利息转到“贷款——已减值”科目中。这点处理有利于贷款企业对于发生减值的贷款进行专项的管理和追踪。委托贷款减值以后, 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对于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应进行表外登记, 不进行账务处理。

3.对于贷款减值的结转, 如果从债务人手中收回贷款, 贷款减值准备是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来结转的。这点处理也是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其他一般的减值处理都存在不同的地方。

4.在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发生变化时, 不调整实际利率, 而是调整摊余成本, 这一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相同。

5.委托贷款在持有期间, 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数;应收利息=贷款本金×合同利率×期数。实际利率应在发放贷款时确定并一直保持不变, 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别较小, 也可按照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时, 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

二、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与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本人的理解,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当如下所示:

(一)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 企业发放的贷款,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 会计处理如下:

1.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2. 计提利息时

3. 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 (已扣过相关税金)

4. 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 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5. 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6. 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7. 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8. 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9.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 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三) 委托贷款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 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三、结语

委托贷款的核算问题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 虽然新会计准则已对其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但尚不明晰, 需要会计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熊燕《委托贷款:企业融资新选择》管理与财富200810

【2】张满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新方式——集合委托贷款研究》2003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4】范新华《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与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8

【5】王录印《关于委托贷款核算的两个问题》财会月刊20031

“多方委托贷款”且慢! 篇3

资本“婚介所”吸引众多投资者

据悉,民生银行多支“多对一”个人委贷项目于去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入到大型项目建设中,获得较高的回报。本刊记者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了解到,当时以城建集团为借款主体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个人委托贷款一经推出,呈现出火爆场面,宁波等地也出现了百姓排队购买的现象。

据介绍,多方委托贷款是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延伸产品,由银行与企业沟通联络,通过协议确定利率、期限以及委托的最低额度。相关事宜确定以后,由银行向社会广募资金并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一般情况下,银行推出的委托项目会选取比较知名的大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支持的项目,从而有效地控制委托贷款的风险。

目前,多方委托贷款的产品品种五花八门,视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对百姓市民来讲,这种有点类似信托的投资方式是一种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品种。有些产品收益率可以比投资国债高出30%,较银行存款高出40%以上。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向委托人支付借款利息,本金于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需持身份证到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民生卡并与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按协议将资金存入账户即可完成。

本刊记者了解到,民生所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几个项目中,最低的委托额度为1万元,最短一年可以赎回,利率在3%以上。与定期存款相比,多方委托贷款可以省去20%的利息税,但需向民生银行交纳1‰的手续费。此外,委托人如果出现急需资金的情况,还可以将手中的委托贷款转让给他人,双方向民生银行交纳1‰的手续费即可。

据悉,此前民生在各地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项目有与南京城集建团合作推出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与宁波博洋公司合作推出的服饰项目以及投资于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发和建设的项目等等,受托总金额从几千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这种业务形式既可以促进我国水利、环保、市政、园林、交通和旅游等诸多方面的发展,也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手中的闲置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银行叫停多方委托贷款

 而今年1月中旬,央行考虑到多方委托贷款有企业集资的嫌疑,便以“口头通知”的形式紧急叫停了民生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并“建议”各行不要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开办的业务也要令行禁止。

个人多方委托贷款如此受市场欢迎,那么央行为什么还要叫停这一业务呢?

本刊记者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想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态度。央行表示,目前所有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都已被叫停,叫停的原因是央行要对该业务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研究,和该业务相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即使是仍在开展业务的建行也表示,他们一直非常谨慎。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现成的法律规范。此外,个人委托贷款,尤其是多方委托贷款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非常相似。

有关金融专家表示,这些贷款方式在国外已相当普遍,国外银行具备投资的金融产品不下两万种,而中资银行不足百种。“估计是央行考虑到这种贷款有企业集资嫌疑,一旦出现风险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先叫停再定规范。”有关专家说,“该业务在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后,有望很快解除禁令。”

多方委托贷款:停的停,干的干

由于这一禁令是以电话通知的非正式方式进行,因此在各家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可以说是停的停,干的干。据了解,民生银行总行除了已签合同需要履行外,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已经停办。最先推出这一业务的杭州分行已经暂停了该业务,南京分行原打算推出的项目也被搁置,原来个人理财中心摆放的有关宣传册和推介书都不见了,专设的柜台在办理别的业务。

与此同时,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和南京分行也都暂停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然而,本刊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停止了该业务。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多方委托贷款项目,继续开拓这个市场。除此以外,建设银行也在全国范围内照常开展这一业务。

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告诉本刊记者:“我们没有接到央行的叫停通知,所以从道理上讲,我们没有对系统发出指令说不让做。”建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收到中央银行关于不准做多对一这个(个人)委托贷款项目的文件,人民银行在审批的时候也没有说只能做一对一的委托贷款。现在,我们这个业务是在全省精品网点和多功能网点同时推出。”据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等还没有开展这一业务。

多方委托贷款路在何方?

 央行叫停多方委托贷款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慎之认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我个人认为,它的实质是一种信托业务。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不能把叫停和封杀简单用等号联系起来。”“我认为叫停比较好一点,金融创新,它有一个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的问题,同时它也有规范的问题。”

 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从社会募集资金,投资于工程建设项目,这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是类似的。同时,商业银行网点密集、客户多、资金雄厚、信任感强,优势明显。对此,专家们认为应当鼓励竞争。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认为:“肯定是抢了信托的饭碗,这个是抢了,但不能因为给了这个饭碗影响资金配置的优化。”

 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不办信托投资公司,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做证券业务、信托业务,这是两码事。”“应该改掉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的规定,变这样一种委托贷款为信托贷款,从而使得它成为商业银行代客理财的一种金融工具,那么这样就能够展开了。”

河北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4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现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须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是指由甲方作为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由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甲方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甲方收回的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委托事项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委托贷款事项如下:

2.1委托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为:。

2.2委托贷款的金额为币种(大写):

2.3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2.5 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甲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如选择乙方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则甲方认可乙方仅为名义上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甲方认可担保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承担最终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

第四条 甲方应自 年 月 日前将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人账户。甲方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

第五条 委托资金的计息,在未发生委托贷款前,委托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收妥后划至甲方委托人账户。

第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时,由甲方自行审查批准,待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乙方、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乙方根据生效的合同发放委托贷款。但乙方不负责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担保物状况以及效力等事项。第三章 委托费用

第八条 手续费的收取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如下方式收取手续费:

□8.1甲方按委托发放贷款金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费率为委托发放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8.2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4委托贷款期限: 月,实际借款期限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9.1甲方有权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等全程工作独立做出决策。

9.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甲方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9.3甲方承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必要的批准、备案等手续。9.4甲方承诺对其委托乙方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拥有合法权益,且该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自然人的,需保证委托资金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

9.5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9.7甲方承诺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9.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真实、合法。

9.9甲方同意在委托贷款无法收回或乙方受托期限届满时,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甲方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9.10如需乙方签署担保合同的,则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认可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内容,并最终承担委托合同的项下的义务。

9.11甲方应负责委托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

9.12甲方自行审查借款用途涉及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基础交易真实性,并将借款人交易对手名单以及支付金额等书面材料(需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交付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借款人的授权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对交易对手以及基础交易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实质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甲方的指定,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到期收回等手续。

10.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10.3乙方对借款的监督使用仅限于受借款人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认可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0.4乙方的协助收回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满两年仍未收回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的,乙方协助收回的工作即行终止,不再协助甲方出具催收手续以及其他收回工作。

10.4.1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或相应的委托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在地址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10.4.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乙方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10.4.3甲方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乙方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10.5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乙方无义务为甲方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由乙方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五章 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此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及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乙方免受由于乙方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放弃乙方因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第十四条 如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委托贷款期限内,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指定的借款人,那么乙方将不再代为邮寄利息和催收通知单,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15.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15.2甲方超出委托人账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15.3甲方违反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如下方式解决争议:

□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 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单位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甲方与乙方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22.1甲方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手续费,且经乙方书面催收后1个月内甲方仍未补交的。22.2甲方作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丧失。

22.3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或已不能收回。22.4乙方丧失经营委托贷款业务资格。22.5 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2年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24.1合同各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24.2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 24.2.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3个工作日;

24.2.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24.2.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4.3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同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甲方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甲方(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填写人

本案属委托贷款还是信托贷款 篇5

孙德强

案情

1996年7月30日,甲厂与乙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甲厂委托乙公司向某市丙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期限1年,利率为9.18%。甲厂于同年7月30日发出《委托贷款通知单》。同年7月31日甲厂与乙公司签订《关于委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委托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由乙公司自行确定,委托贷款项目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乙公司负责并审定;乙公司应收取的手续费由借款人向乙公司支付;委托资金到期后,无论借款人是否按期归还贷款,将由乙公司负责按期归还甲厂的贷款本息,本补充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附件,与之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有不相符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后甲厂将500万元款项存入乙公司,乙公司于8月1日向该厂出具一份月息为7.65‰,期限至1997年7月26日的存单。另外,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在合同书第一页填写的签订合同日期为1996年7月30日,而丙公司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同年7月22日,乙公司则于同年8月2日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丙公司发放50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利率为9.18%(2‰手续费另收),期限自1996年8月1日至1997年7月26日止。后来乙公司按约定将500万元贷款发放给丙公司,到期后丙公司未能还款,并于1999年2月24日因未按期年检而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办成立丙公司的中方投资人已于1995年被注销。乙公司亦未向甲厂归还500万元,导致某厂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厂遂将乙公司诉之法院。

在诉讼中,甲厂一直坚持自己不认识丙公司,从未有过业务往来,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不是自己填写丙公司的名字,是乙公司填写;乙公司承认原先曾与丙公司有过业务往来。

评析

如何看待本案项下合同的性质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如果本案是委托贷款合同,则甲厂承担丙公司不能还款的风险责任,如是信托贷款则乙公司承担丙公司不能还款的风险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信托贷款,什么是委托贷款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贷款,为代理业务,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的贷款。

委托贷款的法律特征为:第一,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由委托人指定;第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三,被委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所谓信托贷款是指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贷款。信托贷款的法律特征为:第一,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由信托机构自行确定;第二,风险由信托投资机构自行承担;第三,手续费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

那么,本案到底属于委托贷款还是信托贷款呢?

首先,从甲乙签订的“关于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本案属信托贷款。

如果我们仅看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那么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委托贷款合同。因为,在合同中写明了借款人为丙公司,并且还约定了委托贷款相关的内容,而指定借款人恰恰是委托贷款合同最典型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全面看,尤其是根据甲厂与乙公司签

订的补充协议看,本案应当属于信托贷款:第一,贷款的项目和借款人由乙公司确定;第二,无论借款人到期是否按期归还贷款,将由乙公司归还甲厂的本息,即由乙公司承担风险;第三,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这说明甲乙双方已经完全变更了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同,而且按照“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确定的合同性质与按照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所确定的合同性质完全相反,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甲厂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凡有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据此,当主合同的内容为委托贷款合同,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贷款时,依双方关于补充协议效力高于主合同效力的约定,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本案项下的合同为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高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案应为信托贷款合同。

其次,从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来看,本案属于信托贷款合同。

1996年7月22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也就是说,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早于甲乙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这意味着乙公司是先确定了借款人后才与甲厂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虽不能断言说有欺诈之故意,但丙公司由乙公司确定却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显现出来的是甲厂指定的借款人,但结合甲厂在诉讼中一直坚持丙公司为乙公司指定,自己根本不认识丙公司,及乙公司承认曾与丙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陈述,结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间在先的这一事实,根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当主合同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的内容可以断定,丙公司为乙公司指定。而由金融机构指定借款人恰恰正是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特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资人与金融机

企业贷款委托书范本及贷款延伸 篇6

企业贷款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因本企业购买XX项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

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企业抵押

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企业贷款金额:10万50万元

基本要求:

1、注册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注册与营运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300万以上。

企业贷款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企业贷款申请材料

公司基本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2、近三年的年报、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公司近六个月对公账单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4、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5、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企业贷款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企业贷款业务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规定办理撤押手续。

企业贷款:是企业具体经营情况而定

贷款额度:10200万贷款时间:13年贷款利息:月利率5里左右

贷款要求:必须是注册于的中小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企业贷款基本常识

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

3.《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XX】129号。

贷款银行

企业选择银行贷款是省利息的第一步,有些银行会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上再上浮30%,而有些则是执行基准利率。从中可以看出上浮的30%则会令企业成本上升,因此在选择贷款银行时应该货比三家。

贷组优化

即贷款组合优化,质押贷款方式为银行贷款业务最低利率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应该为借款人首选。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有分为半年与一年,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由于借款者预测的资金需求时间及落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与规定贷款利率所在时点不相吻合,所以实践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种种期限性贷款利率差。

运筹帷幄

试论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利弊 篇7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 大部分公司都是股份制的, 如果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这些股份只掌握在一小部分公司股东手里, 上市是一个为企业吸纳资金的好方法, 也意味着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0万股, 公司最大的股东董事长通常要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 即510万股以上, 剩下的490万股则投放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 相当于把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卖给社会大众。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 而通过上市可以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吸收资金、融资速度快;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 变现能力强;上市募集资金比向银行贷款简单方便, 公司可以永久使用该部分资金, 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财务透明度大, 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知名度;把股份转让给管理人员可增加管理者对公司的责任感。

二、委托贷款业务逐渐凸现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 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近年来, 受后金融危机与我国经济政策的影响, 因资金面吃紧, 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 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利润增长点。委托贷款资金多是流向缺钱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据央行2013年第4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达17.29万亿元, 比2012年多1.53万亿元。从融资结构分析显示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增加较多, 尤其是委托贷款规模增加。该报告数据还显示:人民币贷款仅占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1.4%, 为历史最低水平;股票融资继续处于低位, 企业债券融资少于2012年;外币贷款比2012年增加较少;全年实体经济以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方式合计融资占2013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29.9%, 比2012年高出7个百分点。据该报告:2013年委托贷款规模25 465亿元, 2012年同期为12838亿元, 2013年同比约增100%。

三、委托贷款业务是双刃剑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向需要资金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放贷的行为, 应当说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钻空子”行为。从企业的短期收益看, 上市公司这种通过放贷就能够获得比较高的收益的行为, 较之从努力地设计产品、生产制造、策划营销、市场跟踪等传统主营业务的行为获得的收益要轻松容易, 钱也来得更快, 而使得上市公司“偏好”委托贷款业务而“荒废”主营业务。短期的收益从理论上看在签订的委托放贷的合同里可以实现, 但是万一发生款项收不回, 抵押无法变现的情况, 就会给上市公司自身, 特别是给中小投资者带来风险, 作为有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应该充分考虑这种风险, 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还有一个不利影响就是:通过委托放贷业务后, 上市公司成了“类银行”, 而获得贷款者, 很可能是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从银行获批贷款的一些企业和项目, 此部分委托贷款的发放可能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冲突。2013年上半年, 有110家公司发布了委托贷款公告, 合计金额约200亿元, 贷款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至12%之间, 平均年利率10%。而在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银行只起到“受托人”作用。1000万以上的委托贷款, 银行通常按千分之三收取手续费, 1000万以下则按千分之二收取。然而, 银行并不愿意以收取手续费为自己主要收益。为了达到腾挪贷款或吸收存款的目的、为了扩大利益, 银行内部的各种违规操作也屡见不鲜。例如银行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又比如一旦出现违约, 银行可能还会通过发放贷款来置换出委托贷款。总之雪球越滚越大, 风险不断增加, 如果风险一旦无法防范, 最终还是抗压能力最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害最大。

再换一个角度思考, 为什么有这么多上市公司发生委托贷款业务,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比较严重, 还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在迫切筹资, 这些中小企业和房开公司通过银行的贷款程序难以获得或难获批更多的贷款, 而上市公司的委托放款对于这些企业来说, 是多了一个获得资金的渠道。这现象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小企业贷款之难。要解决这个问题, 最主要的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建立更多的中小银行来直接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开放更多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业务。还有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于委托放款、委托放贷的门槛和尺度, 要做出从严的要求。

四、结语

委托贷款业务是调节社会资金分配、提高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对加快资金流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考虑, 委托贷款也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难以担当的经营风险, 所以上市公司应从其长远利益出发, 谨慎实施委托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余丰慧.民间借贷高利率酝酿风险[J].新经济, 2011 (7) :45-47.

[2]张继德.上市公司放高利贷的原因、危害和对策[J].会计之友, 2012 (4) :70-71.

委托贷款30万被骗谁之过 篇8

“我怎么这么倒霉,明明银行没有尽到审核责任,最后都还是要我买单,这叫什么事嘛!”尽管状告银行输了官司,陈瑛(化名)心里还是充满了怨气。当然,除了责怪银行,她更埋怨自己当时怎么就那么轻信了余佩诚(化名),“早知道会是这个结果,就不委托他去贷款了”。

委托朋友办理房贷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2007年7月,当时陈瑛正准备贷款买房,由于不想让中介赚手续费,自己又不熟悉办理房贷的相关手续,于是想到了自己以前在工作上认识的一个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朋友余佩诚,希望他能代为办理房贷的相关手续,在电话里,陈瑛也明确表示,事成之后也会对余佩诚“意思意思”的。

余佩诚接到电话后,当即表示自己对房贷业务办理流程熟门熟路,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下来,而且随后极为殷勤地主动联系陈瑛,并催促她尽快委托她办理房贷手续,否则“再拖下去房价又要涨了”。于是在2007年7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贷授信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贷款30万元。应余佩诚的要求,陈瑛将自己的身份证也一同交给了他。

在两个合同签订后,陈瑛本以为可以坐等贷款到账,谁料一个月后,余佩诚告诉他说由于这笔贷款须经领导审批,可能需要花点时间,等贷款批下来后就会第一时间通知她的。陈瑛心想房贷流程可能是比较慢,于是也没有多想,就继续忙自己的事情去了。

然而又过了一个月,一天下班后回家打开信箱,陈瑛惊奇地发现信箱里躺着一张抵押贷款还款对账单。打开一看,原来30万贷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了。可余佩诚不是说手续还没办好吗?不是说等手续办好了会第一时间通知的吗?怎么她什么也没说,银行的对账单就寄过来了呢?

委托人私取贷款玩失踪

陈瑛迅速给余佩诚打了电话询问此事,余佩诚先是推说手续刚办完,自己还没来得及告诉她,当陈瑛进一步质问,贷款已经到帐,她本人却没有去银行领取存折,那30万元的存折是否是被她私自领取时,余佩诚也表示承认,并答应会尽快给她的。

由于之前陈瑛已经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和上家都已谈妥,就等这笔30万元贷款到账完成最终交易,于是陈瑛几乎每天都给余佩诚打电话。一开始几天,余佩诚总是推说工作忙,过几天再说。在陈瑛反复声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并明确表示如若再不归还存折就将诉诸法律手段后,余佩诚就突然神秘消失了——打他电话永远是关机状态,按照当年他给自己的名片上留下的银行工作地址找上门才知道,原来就在陈瑛找余佩诚委托贷款前不久,余佩诚就因违反银行工作人员纪律而被解聘了。然而由于两人之前并非知根知底的莫逆之交,而只是工作上结识的普通朋友,陈瑛对此完全不知。

到了2007年11月,陈瑛一查自己名下的该存款账户,惊讶地发现里面只剩下了457.42元,显然是余佩诚将自己的贷款都提走了,这才慌忙想到办理挂失止付申请,然而此时一切都已经晚了。

尽管此后几个月里,陈瑛一直通过各种以前的朋友关系寻找余佩诚的相关线索,但都无法再与余佩诚取得联系,而据其中一位朋友说,余佩诚前段时间沉迷赌球,早就欠了一屁股债,老婆也和他离婚了,自己的房子好像也已经卖了,一直都在四处租房子。陈瑛这才意识到,自己这笔贷款怕是难以再追回来了。

银行是否审核不严?

然而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字,无奈之下,陈瑛便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余佩诚之所以能够顺利提走自己的30万元贷款,是因为银行严重违反有关开户规定,经办人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为自己开具了银行账户并私设密码。更严重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的银行账户交给他人,并将密码告知,这属于严重违规操作,并直接造成至今未能拿到下发的贷款的严重后果。为此,陈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和司法鉴定费6500元。

然而在庭审中,银行方面对于诉请不予认可,银行认为自己在签订和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是在审核了贷款人陈瑛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才与委托人余佩诚办理了存折、告知了密码和提供了相应的现金。因此已尽到审核义务。且陈瑛在得知自己的巨款被“冒领”后将近3个月才向开户行挂失,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曾积极还款并申请分期还款等,其种种行为证明认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已进入其名下账户的事实。至于陈瑛存折内的款项是否系他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等无法认定,而且陈瑛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他人长期使用,自身存在过错,故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

对此,陈瑛表示,将身份证交给余佩诚是由于自己并不了解委托贷款的相关事项,而在贷款“冒领”后三个月才申请挂失是希望通过私下协商手段将问题解决,而愿意还款则是面对既成事实,担心给自己的信用档案留下污点的无奈之举,而并非认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已进入其名下账户。另外为了证明银行个人储蓄存取款凭条上的“陈瑛”不是本人所签,陈瑛还对2007年8月2日的个人储蓄存款凭条和8月3日的取款凭证上“陈瑛”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需检的四处签名均不是陈瑛所写。

诉请无据银行无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其开办银行账户过程中代陈瑛填写了存款凭条上相关资料,但该行为并不为有关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所禁止,最终账户开办成功的关键在于审核了身份证原件。如果陈瑛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在申请人不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重要的是,取款人是凭借陈瑛的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密码才领取了30万元贷款,故银行已对取款人履行了应尽的审核义务。而在贷款发放后,每月将银行还款对账单邮寄至陈瑛处,但陈瑛在收到对账单后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与银行交涉,而是只与案外人余佩诚联系,且案外人余佩诚又是掌握身份证的人。陈瑛的上述行为都显示其对自己的30万元抵押贷款及银行贷款的发放、领取等是明知且确认的。在此情况下,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管好你的身份证

杨克元

这起案件对原告陈瑛来说无疑是一个“杯具”。因为在办理贷款手续期间,陈瑛一直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余佩诚代为保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虽然表面上看,这样做省心省事,却为余佩诚私自代陈瑛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和领取账户资金大开方便之门。尽管从情感上说,陈瑛看起来很“冤”,但从法理上说,银行的确尽到了审核义务,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我国,身份证在个人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了极其重要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办理各项手续业务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不随意外借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在个人理财生活中,这一原则同样是颠覆不破的金律。

理财金手指:不要轻易委托

委托贷款协议 篇9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需要,委托甲方策划引进人民币贷款。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经协商,双方就下列问题取得一致,协议如下:

1.贷款用途:此款只能用于需要,不得挪作它用。

2.贷款金额:为甲方融资贷款尽量接近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最后以乙方推荐金融机构审

批为准)按贷款总额的___%做为综合服务费或顾问费(不含评估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3.贷款期限:以操作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文件为准。

4.贷款年/月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年/月利率支付。

5.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抵押。6甲方对乙方资料有保密之义务,不得将乙方资料做为贷款之外用途或非法转让他人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提起上诉或赔偿

7.乙方保证遵守关于银行贴息和综合服务费或咨询顾问费的承诺。

8.乙方保证如实提供个人有关文件相关材料及个人负债情况,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考察和核实工作。

8.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信誉保证金_________元。此款将在贷款成功后,从甲方所得的咨询服务费中扣除。

9.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保证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进行本融资贷款;不得退出与甲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的信誉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

10.如____天内,甲方无法安排放款方进行实质性操作(除非乙方同意继续运作),甲方应将信誉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

1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员的往返交通及操作期间的膳宿费用。

1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签字即生效,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若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或递交当地司法部门裁决,本协议至下款当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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