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2024-09-12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共8篇)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1

我单位于自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放射事件应急演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我院现在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有:X射线摄影机1台,2013年完成X射线诊断人次2981人次。我院现有放射工作人员1名,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执业。1名放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白云区相关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我们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严格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委托浙一医院职业病防治科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萧山区卫生监督局举办的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我单位的放射科机房门口均设置醒目规范的电离辐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每年进行一次状态和防护检测,确保在设备性能和放射防护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辐射健康与安全。

我院的放射诊疗场所均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三角、铅围脖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严格遵循医疗照射适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做好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事先询问育龄妇女是否怀孕,并告知患者或家属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今后,我单位将不断加大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2

1放射卫生管理中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电离辐射是指波长短、频率高、能量高的射线,能够引起物质电离,就是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使物质的原子、分子电离,广泛用于医学, 包括医学影像和医学诊断设备。为了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非常必要的[4]。

随着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和和临床应用,普放检查、CT检查等作为一种常见的医疗诊断手段,在国外临床上得到广泛应用。然而过度的放射诊断检查对人体有不良影响[5]。调查显示,除了各类癌症和乳腺癌之外,有关专家还重点研究了消化、呼吸、泌尿和生殖系统的癌变情况,发现只有女性生殖系统方面的癌症与医疗辐射无直接联系。虽然射线对人体有害,但常规射线检查不会产生值得忧虑的危害。随着医学影像设备的发展,计算机断层扫描(CT)广泛应用于临床,CT扫描所产生的放射剂量超过普通放射产生的剂量的平均值,使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倍增[6]。从放射防护的角度考虑,除非针对癌症或高危的老年人等需要人群,不建议将CT扫描作为体检项目[7,8]。因此,对受检人群进行恰当而合理的放射诊断检查是很有必要的。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在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所以,进行个人接触剂量监测对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有重要意义[9]。有关资料显示, 市直管医院与非直管医院相比,市直管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平均有效剂量相对较低,说明市直管单位可以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防护措施和工作场所,降低了放射工作人员超剂量的概率[10]。

将不同放射作业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相比较,发现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人均年有效接触剂量最高,其他放射工作人员其次,普通影像诊断人员最低。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应该是普通影像诊断是各医疗机构使用频率最高,患者流动最频繁,周围射线防护环境最受重视以及采取了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相对而言,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因接触距离近,相对防护效果差,操作时间较长,导致了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受照剂量远高于普通放射诊断工作人员[11,12]。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放射治疗的需求量越来越大[13,14]。因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是今后放射防护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现阶段,放射治疗的相关医护人员除了胸部需要佩戴个人剂量计,主治医师的手指上也需要佩戴个人剂量计,以保障主治医师皮肤的受照剂量不会超过剂量限值[15]。核医学工作人员的剂量水平之所以也比较高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场所虽然有严格的分区,而且有着极为严格的工作制度,但其治疗场所并不是密封的,核医学工作人员在其工作的过程中会有较大部分的肢体暴露在射线的直接或间接照射下,另外,正电了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等医疗诊断技术和同位素药物的使用也在逐年增加,从而增加了核医学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和身体受射线照射的时间[16]。因此,应当对从事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增强操作技能及相关防护意识, 加强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效果,增加相关的放射防护用品,尽可能地降低其受照射剂量。

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不仅使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也有助于对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做出正确评价,防止突发意外放射事故的发生[17]。所以,放射工作人员一定要在工作中佩戴好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更换。实施合理和科学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以及放射工作环境的安全奠定了有力的保障。

2放射卫生管理中的放射防护评价工作

人体对辐射产生的轻微改变无法确定是否有害, 但是当改变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人体造成损伤,但自身是感受不到的,一旦损伤程度到达临床可观察的有害程度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这种损害不仅会危害个人,还会危害到群体及后代。电离辐射是看不见也摸不到的,是一种能量的传递,对人体的危害是极大的,可以在人体内蓄积,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能够较准确地提供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信息。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机房屏蔽防护,减少放射工作人员的接触时间,严格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可以有效地防止过量照射造成机体的损害[18]。放射防护评价工作是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不仅要对放射相关的医护人员进行保护,还要对受检者和周围的公众人员进行保护。

辐射防护包括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时间防护就是缩短受照射的时间,个人的累计受照射剂量与受照时间有关,所受照射的时间越长,个人的累计受照射剂量就越大。在某些情况下,常常通过缩短受照射的时间,来限制个人所接受的射线剂量。因此,一切人员应尽可能减少在放射机房周围的停留时间,尽量缩短照射时间。 距离防护即是增加患者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若忽略空气对射线的吸收作用,那么受照剂量与距离平方是呈反比的,因此,若距离增加1倍,则受照射量减少4倍,所以,应使一切人员尽量远离放射源。屏蔽防护是在人与放射源之间设置一道防护屏障,从而减弱或消除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在利用射线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单靠时间和距离这两个因素的效果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要进一步取得较好的防护效果,需要利用屏蔽防护。比如隔室操作就是在放射工作人员与放射诊疗设备之间设置防护屏蔽,还有放射工作人员使用的铅手套、铅围裙、铅眼镜等防护用品,以及受检者的相关防护用品等等。所以, 在放射防护评价的实际工作中,时间、距离、屏蔽这3个因素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灵活变通。

放射诊疗科室是医院中重要的辅助检查科室,在现代医院建设中是一个集检查、诊断、治疗于一体的科室,临床各科都需要通过放射诊疗设备检查达到明确诊断或辅助诊断。随着科学的进步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医学放射诊疗装置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临床治疗中,由于其功能种类多、分辨率强、图像显示度高等特点,因此它备受医疗工作者的喜爱,同时也为患者疾病的诊断提供了许多重要可靠的依据[19,20]。所以,各医院都在更换更新、更好、更先进的放射诊疗设备,以完善放射影像诊疗手段和提高放射治疗的准确性,促进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发展。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对放射机房面积的要求,使得各医疗单位的放射科机房面积有所减小,但并未严重缩水。且放射科机房的防护越来越好,比如增加了一定厚度的铅板屏蔽防护等,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并使得放射机房的屏蔽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1]的严格要求,以及广大群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的提高和医疗单位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机房防护重视程度,各医疗单位在卫生监督部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部门的指导下放射防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对放射机房的防护做到尽善尽美,使防护剂量处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所以只有加强放射防护评价工作,普及放射防护知识,不断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及健康检查意识,才能有效地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有效地预防放射性疾病的发生[22]。

3结语

综上所述,放射防护评价对于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都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尤其是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放射工作人员由于每天都要接触射线,相对的防护要求就要更加严格,对操作室的防护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操作室内的观察窗和隔室门的防护剂量水平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这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限值是否会超标。个人剂量检测是对放射工作人员一段时间内所受到的照射剂量进行检测,现阶段除了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放射工作人员还无法做到隔室操作外,其他放射工作者基本上都可以隔室操作, 不出意外的情况下,个人剂量检测数值基本上处于本底结果。所以放射防护评价和个人剂量监测是对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双重保护。放射防护评价是第1道保护,个人剂量监测是第2道保护,两者共同合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3

【摘要】目的:探讨如何完善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方法:通过分析我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采取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及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结果:促进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提高了医院对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我院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结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涉及到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以及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能否贯彻执行,为放射类职业病的危害与治疗提供了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证据。

【关键词】放射;人员;健康管理;体会

【中图分类号】R582.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5)01-0549-01

前言

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放射介入、CT、伽玛刀等大量新型放射设备及技术的应用,大大扩展了接受职业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队伍[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在20万人左右,其中70%~80%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工作[2]。长期小剂量照射对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现结合我院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谈谈笔者的几点看法。

1.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现况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制度之一,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包括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等内容。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掌握健康损害的程度;为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3]。它有利于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及权益,减少自身经济和社会负担。

南充市中心医院是集医疗服务、康复保健、急救、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国家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目前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有放射治疗、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核医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院每两年组织一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将体检结果、个人剂量监測结果纳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并且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促使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得到了提高。

目前,我院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预防保健科负责。根据卫生部2007年6月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我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及健康教育、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等。

2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自我防护意识薄弱

近几年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越来越多,并且也开展了的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但是收到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相关责任领导不重视放射卫生防护,导致放射防护的规章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二是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缺乏,健康防护的意识淡薄。

2.2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缺失、监测结果缺乏准确性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是健康监护、防护效果评价及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院由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放射防护科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每3个月将个人剂量元件送检一次,监测报告结果全部存档,每年累计剂量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于每次监测报告结果中剂量较高者,都会进行追踪调查,明确原因。目前发现导致个人剂量监测缺乏科学性、准确性的原因有:一是科室负责人对个人剂量监测不够重视,管理监督力度不强;二是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要求佩戴,或者故意不佩戴;三是个人剂量元件不及时更换,或者操作完毕后将佩戴个人剂量元件的工作服遗留在机房,严重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3职业健康体检落实不到位

职业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在于了解和评价健康状况,保证其心理及体能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避免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和健康的误操作,同时累积基础的健康资料[4]。近几年,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在80%以上[2],但仍存在部分放射工作人员体检项目检查不全的情况。我院体检中心是经四川省卫生厅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病体检机构。有规定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职业卫生医师,拥有先进的检查设备。并且依据2011年1月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体检项目,但是因为部分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意识薄弱,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不能很好的完成职业健康体检,主要表现在部分检查项目漏检或者故意不检。

2.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不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重要资料,我院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即科学又严格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但是,由于管理人员对放射防护方面的专业知识也相对比较欠缺,导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

3进一步完善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1加强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5]。针对我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活动,从而不断提高职业人群的健康意识。

3.1.1对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健康教育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通过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法制教育,提高管理者的认识水平,认识到放射防护的重要性,认识到职业病的防重于治,认识到不能一味追求眼前利益。只有提高认识,才能采取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的健康管理。

3.1.2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

长期的、低剂量的接触电离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神经衰弱样症状、皮肤损伤、心电图异常、外周血异常、细胞遗传学损伤等[6]。低剂量电离辐射所引起的生物效应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如何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效防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健康教育已经纳入了我院日常工作,采取印刷宣传材料、口头宣传及咨询、组织举办讲座等形式,认真宣传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时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知识及其防护知识,使放射工作人员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并在工作中做好防护的有效措施。增强了放射工作人员自我保健和自我防护的意识。

3.2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随着放射工作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需要相关责任领导重视关心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管理。我院成立了放射防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将管理工作作为我院目标管理纳入科室目标的考核,充分调动科室领导和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职业健康教育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来不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3.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电离辐射对健康的危害是远期的、缓慢的,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规范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的继续蔓延,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后期治疗、休假等待遇提供可靠依据[7]。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为终生保存,更好的维护了放射工作人员的权益。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是一个长期持久的系统工作,在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档案管理人员了解最新的、最前沿的放射防护知识,并对每一位放射工作人员统一编号,实行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以解决纸质档案及手工统计下保存和查阅不便的问题,更高效、准确的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4小结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性大的管理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对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促进作用。我院作为川东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更应该开拓创新、立足标本兼治,建立起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白光.医学工作者的职业照射:剂量水平、辐射危害和个人剂量监测[J].国外医学?放射医学核医学分册,2005,29(4):171.

[2]傅颖华,杜维霞,孙全富,等.我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及其问题[J].中国职业医学,2008,35(1):44-45

[3]陈尔东,刘长安,李小娟,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概述[J].环境与职业医学,2008,25(2):209-211

[4]白光.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工作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辐射卫生,2002,11(1):48-50

[5]李新鸾.加强健康教育保障职业健康人群[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9,22(10):51

[6]钱小莲,方慧莲.医用放射人员的职业照射及對健康的影响[J].淮海医药,2010,28(4):374-376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4

积极配合各科室开展了一系列较有特色的诊疗项目,受到院领导和病人的`一致好评。发表论文数篇,获得科研成果奖,促进了我科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在工作中,本人深切体会到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业务杂志,书刊学习了解超声新进展,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并且经常参加学术活动,听取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还经常到上级医院学习新技术,从而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理论技术指导工作。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医院要求,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指标和计划,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工作一丝不苟,在最大程度是避免误诊误治。自任职以来能独立完成病人腹部,心脏,小器官及血管等疑难病人的诊断。在工作期间,同时注重临床科研工作,参加了(温阳益心汤治疗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研究)新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等,获得xx省科技成果及十堰市科学技术成果。在中华超声医学杂志及xx医学院报发表论文4篇,注重科室人才培养,积极指导下一级医师来我科学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 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 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 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 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 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 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 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 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 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一)建设 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 查资料;

(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四)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 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 果评价审查意见。

第九条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 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条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 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 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 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 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 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三十 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 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符合要求的,予以 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 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 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

(二)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 上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 以公告。

第十六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 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严格在卫生许可 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 理措施:

(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 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 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 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 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

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 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 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 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 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

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五)开放型放 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 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地面或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时,应当 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 交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 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 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 警装置;

(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 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 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 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

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 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开 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 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 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 -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 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 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 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 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四条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 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 态检测;

(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二十五条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 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 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 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 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 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

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一)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 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 名称、活度、运输指数;

(二)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 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三)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 量检查证明书》无误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 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

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被 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运输,也应当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

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在处置或回收后,应当 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其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销或者吊销卫生 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 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含 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 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应当按《放射工作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测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的检 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方可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检测 机构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检查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并设专人、专门科 室负责检测工作及质量控制。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

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 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 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 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 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

相关资料;

(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 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

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 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 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 现场。

第四十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放射工作单位的技术的秘密负

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 使用的;

(三)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 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 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二)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四)未经备 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五)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 射性同位素的;

(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不符 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 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 疗的;

(八)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 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

(九)销售的 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登记或者 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十)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 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十一)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 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十三)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按规 定经审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 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 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

(二)购置、转让、出租 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三)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 射性同位素设备的;

(四)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 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 体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事故级别处以一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

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认证,擅自从事放射卫生评价或者 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 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 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 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 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放射工作,是指从事生产、使用、销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不包括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 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γ辐照加工装置,是指用于医疗用品辐射消毒、农业育种、工业 产品加工、食品保鲜、以及辐射研究用的γ放射源装置。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9日由卫 生部发布《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986年11月26日

由卫生部和石油工业部联合发布的《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 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月10日由卫生部发布的《非医用加速器放

射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26日由卫生部发布的《γ辐照加工装

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1年9月14日由卫生部和中国石油天

然气总公司联合发布的《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

理办法》、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

放射科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篇6

一、影像(放射)科工作质量管理第一责任者是科主任。

二、诊断工作质量管理内容:

1.诊断工作人员应通晓本专业质量控制的理论和方法,明确岗位责任,诊疗工作质量管理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体监管。

2.每天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带领对常规X线、DR、介入重点疑难病例进行综合读片。

3.造影、DR检查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注意放射防护、灭菌消毒,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4.24小时内发出报告:书写报告字迹清楚,各项内容填写准确,影像所见描述简明确切,诊断结论应密切结合临床,务求客观和确切,符合规范要求,报告需经主治医师以上复签方可发出。

三、X线诊断报告书写规范要求: X线诊断报告是临床诊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记录和总结,它能对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书写报告规范化对提高医疗质量和本专业管理水平具有促进作用。

1.一张质量较好的X线片能客观确切地反映疾病在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 2.书写报告要求如实地描写照片上的X线表现,并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提出比较客观的诊断意见。

3.3.书写报告要字迹清楚,其顺序如下:

(1)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及床号、X线号、检查及报告日期等,均应一一填写。

(2)检查项目及名称:①投照部位(左或右)、投照位臵(正位或侧位)以及片序。如一号片全胸,后前位;又如第二号片左膝关节,前后位及侧位等。片序是指同一病人总的张数连续编号,与封套一致。②特殊检查要写检查的名称、造影剂的名称,剂量及造影方式均应写清楚。如静脉肾盂造影检查应写明注入造影剂后分别摄片的时间,分层摄影需写明体层部位投照方式,各层面的距离,便于复查时与同一层面摄片比较。

(3)报告描写部分要如实反映片上X线表现,要求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术语准确明了,阳性X线征象(尤其是特征性)描写尽可能详细,说明病灶发生的部位、形状、大小(有时还应用测量数字表明)、病灶的边缘、密度、病灶与周围组织和器官的关系,具有鉴别诊断征象虽阴性也需提及。

(4)结论或印象。对各种疾病的检查,应尽可能作出结论,以有利于临床治疗上参考,若有困难时,应对X线表现作详细描述。同一张片上可能有两种以上的疾病时,应根据主次写明,不得遗漏。一般结论可按下列方式书写:①X线征象及临床资料均符合某种疾病时,可以写出诊断意见,如某部位骨折、慢性胃溃疡等。②有某病的X线征象,但不太典型,而临床资料比较明确,则可写符合某病。③X线征象较典型而临床资料不符合,则可写有某病的X线表现。④X线征象与临床资料均不太典型时,可写X线表现提示某病可能。⑤无病理的X线表现,不论临床资料典型与否,均写无异常的X线表现。⑥X线表现不典型,加上临床资料不全,或尚需再作其检查补充资料,这时可写出两个或三个意见,把认为最可能的列在最前,而以后几个意见待一一排除。(5)建议:有两个以上的诊断意见时,说明诊断尚未最后肯定,必须尽可能通过其它检查途径掌握必要的资料再来确认,如临床体征、化验室检查乃至X线其他项目的特殊检查,如肺部块状影,性质待定,则可建议进一步作分层摄影、支气管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或肺穿刺活检等。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7

关键词: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军队放射工作人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人群, 其职业健康管理是放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南京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 (设在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防护所) 负责全区医用放射工作单位和人员的防护监督管理, 现将我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现状作一分析总结。

1 现状分析

1.1 概况

我区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人口集中, 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对医疗保健的需求量大。“十五”以来, 我区的医疗卫生水平得到了飞速发展, 各医疗单位对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的投入加大, DSA、CT、ECT、PET/CT、高能直线加速器、伽玛刀等高端放射诊疗设备迅速普及。放射诊疗活动除普通拍片、CT检查外, 还包括普通放疗、三维适形立体放射治疗、介入治疗 (诊断) 、后装治疗、内照射治疗、敷贴治疗等多种途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除传统的放射科、放疗科、核医学科外, 心内科、骨科、内分泌科、消化科、神经内科等临床科室的医疗人员也相继开展放射介入诊疗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畴都发生了很大改变。目前全区开展放射诊疗的单位近100家, 放射工作人员超过1000人。

1.2 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培训

我区的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培训主要采取轮训骨干, 再由骨干组织各单位自行培训和考核的方式进行。为使各单位的培训有单可循,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先后编写了《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与法规标准学习教材》、《医院放射卫生防护文件汇编》等资料, 下发各放射工作单位供培训使用。考核由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统一出题, 统一阅卷。军区卫生部定期举办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培训班, 参加人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放射诊疗科室主任及业务骨干、放射防护专 (兼) 职管理人员等。培训班采取专家授课的形式, 比较系统地学习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与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等知识和技能。

由于我区放射工作单位分布广而分散, 集中组织全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有很大难度。受经费限制, 参加培训班的人数有限, 而且举办周期较长, 能参加军区培训的人数很少加上部队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 许多骨干经培训后很快就离开部队, 起不到应有的骨干作用。部分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的时候往往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使放射防护培训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在放射防护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存在麻痹思想或恐惧心理, 说明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没有正确的认识, 也是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具体表现。

1.3 个人剂量监测

我区自1990年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至今, 人数从最初的225人 (最少年份为120人) 增加到目前的838人, 总体监测率达80%以上[1,2]。剂量监测工作由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承担, 监测周期为二三个月, 监测结果及时发给各放射工作单位保存。目前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建有军区放射防护资料数据库, 可以查询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对放射介入人员、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分装注射人员、伽玛刀放射操作人员进行重点监与管理, 对特殊部位如手部额外佩戴剂量计, 以便及时发现放射事故隐患。如2008年5月,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显示某医院1名PET/CT注射护士的全身受照年化有效剂量达15mSv, 比上一监测周期明显增大, 我们通过现场调查发现, 由于PET/CT检查人数增加, 该护士的工作量增加, 而且由于放射性药品总用量增加, 原有的放射性药品贮藏分装柜防护当量已不能满足要求。于是下达了增加注射护士人数, 更换药品分装柜的整改意见, 整改后注射护士的受照剂量也大大降低。

虽然我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总体监测率比较高, 但是驻军医院以下基层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没有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目前监测的人员中, 98%以上都是驻军医院以上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基层部队放射工作人员高度分散, 每个单位仅有一二名放射工作人员, 流动性也比较大, 加上多数基层部队驻地偏远, 邮寄不便, 导致监测率很低。部分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对个人剂量监测的意义认识不足, 认为多年的监测结果都在剂量限值以内, 存在麻痹思想, 个人剂量夹不能按期送检或者不按规定佩戴。

1.4 职业健康检查

我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主要由各医疗单位自行组织, 按照《军队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规定项目进行,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保管《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由于军队有定期体检制度, 在岗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落实较好, 大多数放射工作人员能做到每年体检一次。

目前军队医疗单位聘用许多地方放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的流动性较大, 健康体检率也相对较低。上岗前和离岗前健康检查工作比较薄弱。《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规定[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申请《军队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必须有岗前健康体检和放射防护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但是许多人员往往是先上岗, 为应付监督检查才体检办证, 此时已经职业接触射线一段时间, 失去了上岗前健康体检的意义。另外, 由于军队医疗单位尚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因此, 多数单位进行的是普通项目的健康检查, 没有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手册》规定的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试验等与放射损伤相关的项目, 多数医院也不具备开展这些项目的条件。目前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具备开展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试验检测的条件, 但是由于中心人手少, 加上军区范围广, 很难对全区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1.5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我区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方面比较薄弱, 多数放射工作单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等制度, 即使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单位, 其内容也不完整。我们在监督工作中发现, 许多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无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 有些单位是在相关放射科室管理, 有些在预防保健科管理, 有些在医务部门管理。大多数单位也没有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由于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等原因, 经常出现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等现象。

2 对策

2.1 尽快制订军队职业健康管理法规

目前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依据是总参谋部及总后勤部于1999年10月联合发布的《军队卫生监督规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00年9月颁布的《军人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2001年以来, 国家陆续发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适应日益扩大的放射实践, 以及解决由引带来的新问题而制订的, 对规范我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军队原有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法规已经与现行国家法规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参照国家最新法规及时制订制订修订相关法规很有必要。目前军队需要尽快制定《军队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修订《军队卫生监督规定》和《国队放射防护监督实施办法》, 与现行的国家法规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要求相适应, 加强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其他权益。

2.2 推行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论证

当前涉及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各级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负责放射病诊断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的医院。当前国家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服务机构均实行资质审定制度, 军队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而是通过法规直接赋予相关单位这些职责, 影响了军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报告的权威性。为适应当前形势下的军队放射防护监督工作, 军队必须推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论证工作, 由总部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对各大单位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对相关机构进行达标建设和验收,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和机构颁发有关资质证明。全军放射防护监测中心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比对和技术培训, 规范监测程序和方法, 提高工作水平, 保证监测质量。

2.3 建立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与健康体检制度

鉴于当前尚不具备集中组织全体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条件,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应加大培训力度, 每年举办一二期军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培训班, 对各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骨干进行培训, 其它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由放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检查, 改变以往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的方式, 结合年度放射防护监督检查, 由中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法规与知识考核, 以考促训, 推动军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地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可根据地理区划和部队体系, 在军区范围内选择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医院进行达标建设, 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经验收合格的医院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质证明, 放射工作人员就近前往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无资质证明的医院不得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2.4 规范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档案涉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以及后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偿等权益, 妥善建立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我区相对落后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各放射工作单位应尽量收集原有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资料, 尽快建立所有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并终生保存, 档案应详细记录历次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评价、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尽可能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应作为军区放射防护监督中心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5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近年来, 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在技术服务和指导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偏重于教育和引导, 缺乏依法管理的力度。军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要严格行使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权, 对涉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纠正。要积极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制度, 提高各级领导、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思想认识, 强化激励和处罚措施, 切实将放射防护法规落到实处, 推动军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国良, 岑芳桂, 侯菲菲, 等.1990—1999年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4, 24 (1) :70-71.

[2]赵国良, 侯菲菲, 丁金华.2003—2005年南京军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分析.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 (4) :427-428.

放射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篇8

【关键词】 通化市;放射诊疗;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7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83-01

放射诊疗监管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机构、病人、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机构等各个方面同时参与的复杂性工作。地方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放射防护监管的重要性,环保与卫生等监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执法、指导、培训以及宣传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违规违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无论针对任何级别的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一视同仁。而各级放射诊疗机构也应当按照对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对应的培训,从而切实做好对于工作人员以及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将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实处[1]。

1 通化市放射诊疗机构管理现状

1.1 调查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分布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共有各级放射诊疗单位23家,且数量基本无变化。本次调查即以此23家单位为调查对象,其中,三级医院2家占8.7%,二级医院4家占17.4%,乡镇卫生院6家占26.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占34.8%,民营医院3家占13.0%。

1.2 各级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方案、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档案等指标的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4项指标的合格率与2010年相比有较大的提升,2013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各项指标的合格率最高,分别为15%、65%、85%和100%。经过对2010年——2013年,被调查的各类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各项指标的合格率进行比较,三级医院的合格率总体高于其它类别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相对较低。

1.3 放射诊疗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行政许可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共23家。2010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4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6台;2011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5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25台;2012年——2013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9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47台;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分别为26.1%,56.5%和,95.7%和95.7%,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逐年升高。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通化市当前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开展的放射防护管理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放射防护措施在通化市各级医院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部分医疗卫生部门(尤其是三级以下医疗卫生部门)在个人防护用品与放射防护设施安装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基层的放射诊疗机构,因为受到自身财力的制约,一般都是购置二手的机器,防护性能堪忧,机房也非常简陋,根本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因为部分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缺少对放射防护相关的方律法规的认知,导致其新建或者改建的放射诊疗场地自主性非常大,并且自主施工以后就开始投入使用,根本没有向相关的机构申请审查,因为这些自主型工程避开了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其在放射防护设设施这方面没有实施“三同时”,所以存在的防护问题非常多。而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方面,三级以下的医院,特别是基层的乡镇卫生所,因为其领导为了节约开支,根本不能实现定期开展对应的健康检查。

2 措 施

2.1 落实放射防护措施 要切实落实放射防护措施,这就需要各地政府、放射诊疗机构、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环保与卫生等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于放射诊疗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针对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应当一视同仁[2]。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必须要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完善各项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放射防护的措施,从而做到依法监管。

2.2 加强培训宣传力度 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与放射工作人员开展对应的培训,向他们宣传放射防护相关的防护常识与对应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更加注重放射的防护工作,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手段。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应当运用互联网、电视、广播以及报纸书刊等媒介,采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模式,提升广大居民的防护意识[3]。

2.3 放射诊疗单位要不断健全内部放射防护管理 各级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完善其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的放射诊疗监管人员,并且要制定与自身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品质保障制度;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必须要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且加大对于病人与放射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其提供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提升放射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降低漏诊率、重拍率以及误诊率。

2.4 抓住医改契机,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卫生监管部门的运行体系与管理制度都会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发展产生影响,健全卫生监管体制的建设,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当前社会对于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政府应当针对卫生监管机构实施科学的定位,切实明确卫生监管机构的身份,彻底改变卫生执法没有威慑力、没有刚性的问题。

3 小 结

综上所述,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强化对于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以及宣传力度,并且严惩放射防护违法行为,让各级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行为更为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 陈正其,姚洪章,刘定理,柒挺,蒙宗树.低剂量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影响的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2005(02).

[2] 孙东红,曹波,曹国妹,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中受检者防护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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