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

2024-08-19

律师执业申请(精选8篇)

律师执业申请 篇1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律师执业申请 篇2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风险既包括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包括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因证人、法官、当事人的不当或者错误行为而蒙受不白之冤,受到错误的处罚。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风险的关联性,律师的执业风险的具体表现为人员、利益的关联。人员上的关联,即每一风险的发生都与诉讼参与人密切相关。而利益上的关联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2)风险发生的范围性,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很容易在证据,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上以及贿赂官员等方面上栽跟斗,受处罚。(3)风险损害结果的直接性。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案件中很容易在人身、财产、名誉上受到损害。(4)风险事后处理的间接性,相对于司法人员来讲,司法人员发生工作风险后,具有较强的防范能力与转嫁危机的手段,而律师的自我保护能力相比小得多。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因律师本身固有的特性而产生的,其成因是复杂多样的,贯穿各个角度。具体而言,法律因素、社会因素、人为因素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制约着律师的执业风险性。

(一) 法律因素──立法缺陷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根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准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把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共同遵守的法定义务在主体上进行了限制,似乎把律师推向违法行为制造发生的边缘。实践中,律师的确也饱受如“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自身受到惩罚的风险。

对律师执业安全的保护不仅立法规定欠缺, 就是立法中已赋予律师的权利, 也因为缺乏完善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保障制度, 最终得不到贯彻落实。《律师法》只在总则第3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至于对侵犯律师身权的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遭受人身安全威胁及侵害时, 缺乏明确的救济保障。

(二) 社会因素──律师执业环境的复杂性

在古代,律师被称为“讼棍”,名誉受到贬低。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人们对律师认可度增高,但还是带着有色眼镜。在我国司法并非完全独立的国情中,律师职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复杂多样,存在着很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制约着律师依法执业,因而,增加了的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地位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某些司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对律师的参与深表反感,一旦与律师发生认识分歧,就对律师产生恶意,甚至对他们使诈,打击报复。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理性的认识, 认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讼棍, 就会拉关系、走后门办案, 替恶人开脱。甚至认为律师为那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是道德的败坏,人格的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社会不公的问题一时还难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律师对于这些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人们当然不能对律师这一民间群体有过多的奢望。律师在执业中并非具有通天的法术,他们受到周围诸多环境的制约。

(三)人为因素──律师自身缺乏自我尊重,职业道德丧失,业务水平停滞

在我国律师这个大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勤勤恳恳、爱岗敬业的,他们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上洒下了司法公正的汗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确实有少部分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对权势卑躬屈膝,惟利是图,丧失职业道德甚至人格尊严,贪赃枉法。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 也要求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 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 较高的法律掌握与控制能力。然而很多律师不多加学习,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能力,未及时调整诉讼或非诉讼策略, 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是和律师职业是相辅相成的,要完全消除这种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对律师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完善立法体系,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这就使律师在执业中悄悄的埋下了安全隐患,使他们不能完全放开的去为当事人谋利。赋予律师豁免权有利于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局限性较强,客观方面又过于宽范、模糊。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对律师依法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根本上予以修正。与此同时,立法机关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阅卷及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根本改变大众对律师的认识

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律师法》的宣传,增进社会大众对律师的了解,改变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不良看法,使人们尊重律师。要在舆论上提高和巩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打造一种良好的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法治化、文明化的氛围。

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律师权益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用行政、司法手段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诉讼, 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司法公正高度统一起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提高抵御风险和诱惑的能力。毕竟,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此外,律师要不断学习, 尤其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总之,尽管我国的律师执业起步晚,执业环境复杂多样,充满着机遇,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但是我们坚信,律师业会蓬勃发展,执业律师会披荆斩棘,强化自己,降低内外风险,在康庄大道上开创一个新的未来,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光发.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J].法律.社会, 2005, (7) .

[2]关洁玫.律师的职业风险与保护[J].河北法学, 2001, (1) .

[3]夏芬芳.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园地.

[4]罗兴亮.律师执业与律师风险维权[J].中国律师, 2001, (2) .

[5]吴淞豫.新时期律师执业风险浅析[J].洛阳大学学报, 2002, (3) .

多措并举方便律师执业 篇3

一是全面优化硬件设施。高标准建成检察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分为电子阅卷区和律师会见区两大功能区。电子阅卷区配备两台独立电脑,可供两名律师同时阅卷。案管人员通过局域网将电子卷宗发送到阅卷电脑,并进行密码授权,实现了安全便捷阅卷。律师会见区设有接待桌椅,体现了独立性、安全性的特点,方便律师与案件承办人相互沟通、交流意见。

二是大力推广预约服务。充分发挥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的优势,积极利用科技方便律师执业。律师通过电话或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预约的,案管人员及时对预约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联系,在确定时间后主动联系律师告知其具体阅卷时间,从而有效避免了因时间冲突而无法阅卷或接待的情况。今年以来,共接待律师100多人次,通过电话或网上预约的就有50多人次,大大方便了律师执业。

三是主动提升接待环境。积极主动热情接待,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打造良好的窗口形象。对于未提前预约的律师,主动沟通、积极协调,在征得主管领导及承办人的同意之后,尽量保证律师当天阅卷,有效节约了律师的时间。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赵某某,没有事先预约便来我院要求阅卷。案管人员在审查完相关证件及手续后,第一时间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保证其在当天完成了阅卷,避免了“白跑腿”。(文/刘东坡)

申请执业律师实习总结 篇4

河南****律师事务所

岁月匆匆,一年的律师实习很快就要结束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在自己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实习中,收获颇丰,首先,使我的理论和经验受到了洗礼,其次,使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加了解,同时我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一、律师职业的认识。

首先,我认为律师职业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律师,最起码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公正不阿这样的原则,时时刻刻以这样的信条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之前,在我们的心中就要有这样的信念与精神来做支撑,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并涉及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得到更大的壮大,我国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优秀律师,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方方面面!

其次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二、一位优秀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所谓律师最基本的素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独特的思维模式;优良的职业品格素养;高水准的专业技能,要有优良的职业政治素养。

第一、律师应该具有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良的思维品质,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理性的、推理的、注重高度逻辑性和程序性的法律工作。基于律师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的“唯法是从”精神,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崇法性,保证律师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价值标准,树立公平正义的真诚信仰。

第二、要有优良的职业品格素养;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活动家,依法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尊法律、重事实、重诚信、守敬业是我们的执业准则,在当事人面前为了金钱利益不顾人格山呼海吹或出卖人格,与当权者周旋,唯唯诺诺、蝇蝇苟苟;与同行相处一旦得势,小人嘴脸耀武扬威、得意自满,畏强欺弱,自我膨胀,打压同行,在法庭论辩博弈中技不如人则记仇使坏,处处贬毁他人,凡此种种都是让人不屑与不耻的劣质品格,一个优良的职业律师应秉持公平正义,作风正派,心态端正,长于以过硬运用法律事实技能服务于当事人,使相对方信服,使法律共同体的关联方认可!这才是正道的方法,这样才能练就优良的律师职业品格素养。

第三、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并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律师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要重视自身的继续教育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改革的成果要有法律来确认和巩固,因此我们的法律也将随着改革的深入时常发生着变化:新法律的颁布实施、旧法律的修正和修改、新的法律业务领域的开拓,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去学习掌握。一个业务技能粗劣的律师是不配号称“优秀律师”的,无论他表面上拥有多少职衔、荣誉、光环,也无论他的职衔、荣誉、光环如何取得,他充其量只是个御用的附庸或时势的产物,不会在职业生涯中或历史长河中留下优秀的英名的,良好的律师职业技能素养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文学素养和丰富的综合知识结累,对错综复杂的法律是非具有高度敏锐的判断力,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或纠纷的策划应对具有高超的解决方略,对疑难复杂问题富有创造性解决思维,对庭审程序具有高超的驾驭调控艺术和法庭论辩临场应对自如能力。

第四、要有优良的职业政治素养。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律师绝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商人做生意,不应惟利是图。学会做一个好的律师人,对集体(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讲奉献,对客户要讲负责,对同事要讲宽容,对朋友要讲诚信。不提高道德修养,最终是要被客户所否定,也注定会被社会淘汰。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因为精通法律,熟悉政治,且频繁涉及到国家社会各方面各层面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律师应该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律师优良的职业素养要求在涉及爱国、爱民族、爱人民之大是大非问题上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律师的言行要对祖国负责,对民族负责,对人民负责,而绝不可见利忘义,背叛祖国,出卖民族,辜负人民,祸害社会!优秀的职业律师应是推动社会进步,民族发展,国家昌盛,人民幸福的进步力量,中坚分子!

为加强和巩固实习效果,我做了以下事情:

一、循序渐进。实习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全过程。

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我还深刻的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长为一名合格执业律师,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律师执业申请 篇5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所属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材料目录

1.实习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档案存放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无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7.承诺书、保证书

8.实习指导老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实习协议 10.实务训练计划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 篇6

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

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

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

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

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浅谈青年律师的执业之路 篇7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以来, 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已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被正式提出后, 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与此同时, 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那些入行时间短、经验少、人脉稀薄的青年律师却倍感生存、发展的艰难。

何谓青年律师,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刚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 执业经历尚浅、执业经验缺乏、执业技能不高、执业素养亟待提高的年轻律师。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年龄, 35周岁以下的律师, 这个年龄段符合大多数人对青年的定义, 另外这个年龄段的律师在律师行业中资历较浅、从业经验偏少;二是从业时间, 不够10年经验的从业律师都可以纳入到青年律师。青年律师经过大学本科4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法学教育, 然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仅仅是在律师道路上迈开了第一步, 无论从横向还是纵向均无法达到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将自己的学识转化成实践应用, 如果仅仅靠青年律师自己摸索, 那将会是一段非常艰辛而漫长的历程, 甚至望不到尽头。笔者结合自己的切身经历和所见所闻所想, 粗浅地谈谈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希望对广大青年律师和发展中的律所有所启发。

一、青年律师成长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一) 收入低, 生存压力大

青年律师刚刚进入社会或刚刚踏入律师行业, 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生存。据粗略统计, 山东省很多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是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 有些律所提供底薪, 但也是非常少的, 如烟台地区最高也不超过2000元, 除去房租、交通费、电话费等基本费用, 往往是入不敷出的, 还需要家里“救济”, 长此以往, 便形成了无法“断奶”的尴尬境地。有的家里, 能够提供支持的还好, 青年律师便继续迷茫的坚持着;有的家里, 稍有反面声音或者自己不好意思再向家里伸手的, 往往大多情况下便放弃律师行业, 或奔赴公检法, 或另寻其他职位, 因此大多数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便无法坚定信心, 迫于生活压力, 执业半途而废的青年律师比比皆是。

(二) 案源少, 竞争压力大

大家公认的“二八现象”也未能跳出律师这个行业。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 而80%的律师却在20%的案源中激烈争夺。大部分的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都不得不进入这20%的市场份额中进行搏杀, 结果可想而知, 这种境况下青年律师是很难安身立命, 养家糊口的, 在这节点上, 青年律师是无法建立律师职业的自豪感, 青年律师的不断流失便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了。

(三) 执业经验缺乏, 专业定位困难

由于现行的法学教育主要侧重于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务的操作, 使得很多青年律师虽然理论知识丰富, 但是如何将理论转换成实践, 便成了很多青年律师执业之初最为头痛的大事。要想做好、做强、做大业务, 必须要有专业的定位, 正是缺乏办案经验, 青年律师无法积累丰富的经验, 于是在面临像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公司改制、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时, 都比较迷惘, 无法准确选择自己的专业定位。

(四) 培养机制不科学, 导致青年律师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采取的都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 其大大限制了青年律师的有效发展。也因存在“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 有些律师因顾虑自己培养的律师, 他日变成对手, 而不愿意招青年律师为徒, 即便招了青年律师, 要么“放羊式”的管理, 要么在教青年律师的过程中, 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这种状况普遍存在, 大大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

而“放羊式”的管理又使得青年律师缺乏归属感, 向心力不足, 容易使青年律师在职期间出现跳槽、转行等现象, 甚至部分青年律师在跳槽后几个人联合成立律师事务所, 从而使得青年律师在最需要发展的时候, 却频繁的在辗转反侧, 浪费宝贵的时间与精力。

(五) 青年律师自身素养亟待提高

现在的我们生活在一个太平盛世, 盛世不以英雄主义作为生存之本, 于是难免会有浮躁、功利的背景。青年律师往往因为能力的不足和经验的缺乏, 从而导致工作目标不明, 工作态度散漫, 甚至出现违规操作现象。在中国, 司法考试一直被称作第一难考, 然而为什么还会有如此之多的人依旧乐此不疲争先恐后进入律师行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 许多人认为律师职业收入颇高, 将律师行业视作高收入行业, 对律师收入的过高估量促使大批人争先恐后进入律师行业。这部分人选择律师行业的原因并非是对律师职业的热爱, 只是在一味地追求高收入, 过分看重经济地位, 因此在他们进入律师行业后, 一旦意识到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同时收入与其预期的收入相差甚远时, 便开始对律师职业产生反感, 怀疑自己最初的选择是否正确。青年律师在这种缺乏目标的状态下是不能很好地成长的。

二、敢问路在何方, 勇于坚持梦想, 期待破茧成蝶

中国律师制度已恢复重建30多年, 青年律师队伍也迅猛发展壮大, 他们在实践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基础法律服务工作, 同时也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历史使命, 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 与未来法制息息相关, 然而现实社会中青年律师发展面临如此之多的问题, 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社会又该如何把控?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布措呢?

(一) 律师事务所应加大资本投入, 保障青年律师的基本生活与基本培训

发展是硬道理, 但生存是发展的前提。首先要保障青年律师的基本生活收入, 才能让青年律师踏实的钻研实务技能和法律问题研究。青年律师的发展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相辅相成, 只有律师事务所得以顺利发展, 才能保证律师的自我发展。可以说, 青年律师要想获得成功, 除了需要付出艰辛以外, 离不开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支持。如果青年律师在工作中脱离了事务所的支持, 只是靠自身经验, 通常难以有效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与专业能力。而对于律师事务所也是同样的道理, 事务所要想获得长远发展, 就必须依靠青年律师的成长。所以, 律师事务所在运行过程中, 应重视对青年律师培养机制的建立, 有条件的还应完善奖励机制, 才能促成青年律师的发展和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如资助青年律师定期参加各种专业的培训和交流、鼓励青年律师在职攻读学位、鼓励出版和发表研究成果并给予一定奖励等等。

(二) 发挥传帮带的优良传统, 打造优秀青年律师

据悉, 在英国, 办案律师肩负着青年律师的“传、帮、带”责任, 他们与青年律师之间是工作协作关系, 也是师生关系, 而不像中国这样纯粹的师徒关系。如英国从中世纪开始, 就把培养律师的责任交由“律师学院” (而不是大学) 独自担任。在律师学院讲课的也并非是教授, 而是高级出庭律师或法官, 授课的内容侧重于法律的实际运用, 对入学者有严格的身份条件和经济等级的限制;同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 也严格教授礼仪举止和上等人的行为方式。

培养青年律师是每一位资深老律师应尽的责任, 发挥传帮带的优良传统, 不仅是对律师行业力量的储备, 更有助于老律师实现自身的职业转型和发展。放眼现阶段, 单打独斗的律师们所接的业务基本都是低端业务, 要争取得到更多的高端业务, 光靠一个人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 于是形成自己的团队势在必行。青年律师在克服了执业技能、办案经验、业务水平等困难, 在激烈的竞争中慢慢成长起来, 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将是不可估量的。培养优秀青年律师, 是整个律师行业持续良性发展的关键, 是未来法制建设的奠基石。

(三) 青年律师应端正执业态度, 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首先, 一个端正的态度是一切做事的开始, 俗话说: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是急功近利还是毕生追求, 其结果往往会是大相径庭的, 所以青年律师在执业之初一定要有一个端正的执业态度, 切记浮躁、走捷径、急功近利。

其次, 青年律师要有自己的执业规划。执业头3-5年的时间里, 青年律师往往处于刚出道状态, 此时应重视自身职业技能的掌握, 在工作中积累工作经验, 以进一步提升个人实力。处于此阶段的青年律师不应过分看重经济收入, 克服浮躁心态, 以平和谦卑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子, 努力积累经验, 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 执业的5-10年间再着重于经营和管理好自己的性格、兴趣爱好、人脉和资源, 那么从昔日小律师破茧成蝶成长为大律师的日子就指日可待了。

第三, 要坚持自己的法律信仰, 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养。律师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问题而存在的, 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综合能力。作为青年律师, 除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同时, 要善于积累经验, 提升自身表达能力, 重视写作能力的提升, 培养自身较强的心理素质。除此之外, 青年律师应坚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注重细节, 举止文明, 谈吐优雅, 综合素养均需一一具备。

总之, 青年律师的执业之路崎岖而坎坷, 但只要心怀梦想与激情, 耐得住寂寞与艰辛, 相信梦想终将实现, 让我们期待长风破浪会有时。

摘要:时下, 在整个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律师行业作为社会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其发展关系着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 而当前, 青年律师作为律师行业的主力军, 发展的困境不断凸显, 青年律师的现状令人堪忧, 无生活保障, 无案源, 经验匮乏是制约其的发展的主要原因, 如何克服现有的弊端, 如何突破发展的瓶颈, 是很多青年律师关心和关注的, 也是整个律师行业所关心和关注, 并力图尝试改变的。

关键词:青年律师,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律师学[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4.

[2]王鹏程, 万春梅.论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J].宿州学院学报, 2012, 09:43-46.

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设想 篇8

关键词:案件管理 律师执业权利 检律关系 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律师是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4年底召开的律师界代表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全会精神,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共同肩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专司律师接待的职能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应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前案管部门在接待律师和保障律师权利方面,仍存在自侦案件律师申请会见较难、辩护人的意见难以得到办案人员反馈、限制律师的阅卷范围和阅卷时间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王福成检察长在今年全市案管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转变思想认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从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公信力入手,强化权利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笔者结合此,谈几点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设想。

一、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建立全方位服务格局

1.推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就是要在案管中心设置专门岗位,统一办理律师接待业务,使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一站办理查询、阅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等所有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通过案管中心统一预约、统一接受律师申请、统一安排阅卷、监管案卷安全的方式,对律师执业实现集约化管理,使律师接待工作与办案活动相分离,让办案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有限的精力投入检察业务活动,既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律师及时、便捷执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创建的律师接待“一站式”电子化服务模式,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2.设立“律师接待室”。结合两级院案管工作实际,建立统一的律师接待室、阅卷室,为律师接待工作提供功能完备、井然有序、宽敞明亮的环境。一是配置高科技设备。设置相对封闭的律师阅卷办公桌,配置高速翻拍仪、复印机、蓝光碟机、光盘刻录机等设备,为律师阅卷、观看视听资料提供条件。二是营造人文氛围。开通电子屏滚动显示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律师阅卷须知、接待律师行为规范等内容,便于律师了解相关工作规定;在阅卷、接待等候区域摆放沙发供律师休息,设置多层书架为律师提供免费阅览法律书籍和期刊杂志的服务,并点缀盆栽绿化,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三是加强管理服务。制订《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听取律师意见的流程,保证双方合法正常的交流。对在检察环节办案期间,律师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由案管部门联系相关部门经办人,约定好时间,安排律师和案件经办人在律师接待室会见,听取意见期间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双方的会见依法、有序。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今年全市案管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检察机关中推行“五个一”工作机制。一是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在全市案管部门开展一次“三亮三比三评”(即亮身份、亮标准、亮承诺;比业务、比服务、比业绩;工作人员互评、中心领导点评、阅卷律师评议)活动,提升服务律师的工作水平;二是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要在每次律师阅卷后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设置“律师阅卷情况反馈表”,要求阅卷律师对服务态度、服务用语、服务环境等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对于具体意见和建议也可在“律师阅卷情况反馈表”或意见簿填写。三是建立问卷调查机制。对全市律师每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权利是否依法、规范、及时、便捷和清正廉洁进行调查,调查问卷通过委托市律协分发、收集。四是建立座谈交流机制。每半年与广州市律协召开一次座谈会,座谈会由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组织,邀请司法局、各基层院派员参加,上门听取律师代表意见。五是建立专题工作会议机制。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及时汇总满意度调查、问卷调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座谈交流情况,全市每年召开一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题工作会议,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打造立体保障平台

1.打造立体公开平台。通过统一“进出口”、统一节点信息录入、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等方式,实现案管系统与检务公开系统的数据信息对接,实现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的依法同步公开。通过网上检察院、官方微信平台、检察机关宣传窗、检务大厅触摸屏电脑等平台,依法公开审查逮捕业务、审查起诉业务、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举报线索办理业务、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等各种检察业务流程和相关需要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增强检察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建立“网上案管大厅”。依托“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建立“网上案管大厅”,设置专门功能模块处理律师接待业务。一是在“网上案管大厅”中,律师可以直接查询相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相关数据由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直接自动导入到“网上案管大厅”后台以供查询。二是案件流程信息查询。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此类信息查询人有严格限制,需要对查询主体身份进行认证。因此,在“网上案管大厅”直接链接到案件信息公开网相关页面,对查询条件及程序进行指引。查询人到检察院现场进行身份认证后,就可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随时了解、查阅案件流程信息。三是律师预约阅卷、申请听取意见和会见。由律师在“网上案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交,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安排阅卷、听取意见或会见,并将安排时间在网上自动通过电子邮箱和手机短信同时通知律师。四是开展网上调查。在“网上案管大厅”设置《律师阅卷情况反馈表》、《律师执业权利问卷调查》网上调查功能,由律师在网上填写并提交,后台可以对调查事项自动进行统计和汇总。

3.推行律师身份快速认证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获取本地区执业律师的所有资料,通过软件将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执业律师数据库自动对接,使得本地区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将其身份证在读卡器刷取过后,其所在的事务所名称、执业证号等要素信息均能即时传输、显示在工作人员的电脑上,瞬间完成对持证人律师身份的验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开通异地律师阅卷绿色通道。对异地律师欠缺“三证”等手续瑕疵,尽量联系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核实后准予阅卷,对阅卷手续存在遗漏的,利用网上平台及时补充,充分保障其辩护权。

三、以双向交流为手段,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1.建立业务交流机制。近年来,律师队伍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一大批法学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对检察工作、检察制度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检察机关要打开检察官和律师的正常交往之门,要以日常业务为平台,广泛开展业务探讨、专题讲座、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等活动,交流研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增强业务认同感,增强检律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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