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2024-06-02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精选6篇)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1

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和谐社会是先驱先哲们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党中央在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向我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这精神,就是要自觉融入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准确定位,积极探寻检察工作与和谐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检察机关应该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争先意识,认真把握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努力把握促进和谐的着力点,工作开展高起点,努力寻找和谐的最佳效果。

(一)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主动接受党委统一领导,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自觉服从党委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党委交办的涉及稳定和发展大局的事项,坚决把党委交办事项作为份内事、重要事、急办事来抓,做到办实、办细、办好。

(二)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检察机关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严厉查办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发挥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牢固确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观念,把保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保护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作为执法办案的一项工作重点,尽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持好、维护好相关企业的正常发展。

(四)正确处理服务与促进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在坚持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如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大局,准确把握检察工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执政,保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服务和谐社会大局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投身创建“平安哈尔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安全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认识贯彻“严打”方针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强化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严打”斗争中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为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同时还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刑事犯罪案发特点和规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全区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情况反映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院报送信息,对案发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清廉的政务环境。廉洁政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积极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昭示了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个案预防,加强预防信息库建设,努力夯实预防基础工作。加快推进预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社会各

界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大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办案将预防犯罪的措施,寓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典型的案例,揭示当前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原因,开拓“体制、法制、机制”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新路子,努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妥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监督维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社会环境。利益的平衡是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无不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到工作中去,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端正和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真正做到为民做主,申张正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并尽力化解各类矛盾。

(五)积极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穷生斗,富生安”,为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把为本地区发展服务列入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主动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热情接待,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在执法办案中注意工作方法、依法文明办案,坚持做到不随意传唤企业法人代表,不随意查封、扣押企业财产,不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对确需采取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并加快办案速度,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转变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克服检察机关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检察理念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法治进步的潮流不相适应。少数干警执法观念、大局意识、人权保护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还不够强。有些执法思想存在偏差,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二是严峻的治安形势与办案力量的严重短缺形成明显反差,干警办案任务十分繁重。在惩治犯罪中,检察机关是一支主力军,对社会治安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办案人员的不足,办案力量的短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长此下去,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与党和人民的要求、期盼,与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相适应。从总体上看,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水平同所担负的重任和使命是相适应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的管理制度、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还不完善,一些干警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能力不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水平不高,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复杂矛盾的本领不大,协调配合、创新工作能力不强,素质与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热切期盼不相和谐。

(二)解决的对策

一是统一执法思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当前检察机关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就是要明确统一执法思想的新要求,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明确转变执法理念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充分发挥职能的理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公正司法理念、树立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理

念。坚决摈弃、不断清除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法理念,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2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 即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 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 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 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 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 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 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 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 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监督法律实施, 惩罚犯罪活动,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决定了它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 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 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 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 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 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 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 有效发挥惩治犯罪, 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 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 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促进廉洁行政。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 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 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严格办案程序, 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 加大科技投入, 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 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 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 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 认真总结经验, 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 突出预防重点, 改进预防措施, 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强化司法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 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 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 该保护的保护不了, 该打击的打击不了, 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 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 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 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 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 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 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 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 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 对待这些上访案件, 要注意工作方法,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认真落实善后工作, 重视做好疏导教育, 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 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 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 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 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 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 妥善化解矛盾, 认真排除纠纷, 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结纶

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 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 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 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 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 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 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 重点环节深入调研,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守法, 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可以说, 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 环环相扣, 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 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 人民检察人员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学.

[2].中国共产党党章.

[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3

[关健词]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职能作用

一、引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即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廉洁行政。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突出预防重点,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结纶

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重点环节深入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守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人员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学.

2.中国共产党党章.

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检察机关的职能.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4

和谐社会中努力发挥职能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情况,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肩负维护社会稳定重任的公安机关,必须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本质特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稳定促和谐,抓治安保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正确处理公安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更好地服务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和谐,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障,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经济无法发展,社会无法进步,人民无法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更是无法谈起。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全力维护政治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由于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将会大量增加并且长期存在。能不能稳妥有效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衡量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安机关必须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放在突出位置,在发现问题和矛盾上着手,在处理问题和矛盾上用力,在建立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断

提高处理水平和艺术,确保矛盾不激化、不扩大,确保局势稳定、事态平息。同时,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进一步强化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基层基础工作,严密构筑敌社情信息控制网络,强化阵地建设,特别加强对重点敏感时期、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监控力度,确保区域局势稳定,确保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大问题。

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复杂社会课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正视的社会矛盾,又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必须多措并举、多策并施、多管齐下,在预防上动脑筋、做文章,在打击上使真劲、出实招。紧紧扭住大要案不放松,选准突破口,集中优势警力,攻坚克难,全力侦破。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系列性案件,采取区域会战、专项整治、集中清理等多种方式,下决心侦破一批案件,捣毁一批团伙,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的职能表现的愈来愈明显,责任愈来愈大,任务愈来愈重,要求愈来愈高。公安机关必须紧紧抓住那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特别是枪支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极易引起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问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5

何贵梅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乡镇人大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和促进建设发展的农村、民主的农村、社会和谐的农村。

一、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乡镇人大应该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1、围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搞好审议决策。

决策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乡镇人大做出决议决定要立足于实现、维护、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是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因此,乡镇人大行使决策权要把“三农”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

一是要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常言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可以通过专题调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农业发展的各种优势和特色,了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困难和愿望,了解中央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以便科学地进行审议决策。

二是围绕农业发展问题,促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农民增产增收的新路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着眼点是发展现代农业,提

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乡镇人大应该通过行使审议决策权,促进当地政府加大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其他服务业,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就业渠道,积极探索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新路子。

2、通过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好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关。一是把好农业政策落实关,确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问题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措施,特别是2004年中央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问题》的一号文件。乡镇人大应该充分认识中央关于“三农”问题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关心农民的大事来抓。

二是把好农业法律法规实施关,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乡镇人大应该注重开展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围绕农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检查,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是中央实施农业发展战略后出现的热点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乡镇人大开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就很有必要。通过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制滥占农民耕地、基本农田和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地招商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征用农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做到合法合理,较好地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促

进农业发展很有好处。近几年,景阳镇人大先后开展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多部与“三农”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了,农村中小学校的收费逐渐规范了,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大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总而言之,农业发展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农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了维护。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乡镇人大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调动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头作用。要善于引导农业第一线的代表做优化和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带头人,做科技致富的典范,带领组织农民群众学习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让更多的农民群众成为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加工大户,加快农民致富步伐。

二、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推进村民自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推进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在促进村民自治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另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协调运转。在换届选举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为此,乡镇人大一方面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知识,并懂得如何行使维护其合法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在每次选举前,乡镇人大应当对换届选举加强指导,并在选举过程当中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村民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五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于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选出村民委员会后,乡镇人大要对加强监督,督促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畅通村民维权渠道。对于少数村干部忽视村民利益、以权谋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行为,乡镇人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教育,督促整改,该查处的要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对于村民严重不满的村干部,应当通过合法方式罢免该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1、认真办理代表关于“三农”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反映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建议是农民群众的直接心声,乡镇人大应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办理。这几年,景阳镇人大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建议可以说是高度重视,代表对于“三农”方面问题的建议办理满意、基本满意率每年都达到了90%以上。

2、认真办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篇6

本文对××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做了调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体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市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和谐方面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发现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发挥案件裁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1)对于一些主要或相关事实没有查清;(2)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材料或辩解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回应;(3)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的情况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4)证据之间未能有机衔接并导出一致而排它的结果等。2.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表现有:(1)由于对事实判断的错误、案件定性偏差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事实清楚、证据明晰,但对于法律的不当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只注重实体裁判的合法与合理性,但对程序法的适用却发生疏漏,应引用的条款没有引用,或者引用条款不明确。3.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在刑事审判中法定刑幅度较宽,民事审判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定标准较原则等情况下,由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较大,并缺少相对明细而规范的具体衡量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弹性较高。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决之间,其裁判结果往往也有区别。4.司法文书质量有待提高。司法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要载体,反映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要做到合法入理,使当事人无论胜败皆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理念滞后,不具备新形势下制作裁判文书的现代理念;(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样式存在混乱的现象;(3)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繁简不分问题;(4)适用语法不规范,论证不透彻。

(二)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超期限。超审限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有效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超期审判所造成的逾期羁押更会严重侵害公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即使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过于迟延,也会造成审判效率低下。2.内部请示。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基层法院为求慎重而就个案向中级法院作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延长审理期限。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对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情形。3.变相独任审判。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除主审法官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庭”。4.办公室等同于法庭。在案件多时,有些审判人员只能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挤在一起开庭。规范化法庭审理难以实现。5.区别对待不同当事人。有的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是大型国企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往往在有关提供材料规格、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具体要求上,难以获得与审判人员的平等对待。而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会把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关系协调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诉讼原则。

(三)发挥队伍建设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学历层次仍待提高。全市法院系统共有在编干警826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人数的85,研究生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3。学历层次仍有待提高。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出素质的高低。如干警在开庭时有着装不规范、接听手机、抽烟等现象,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03和2004年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共有8名干警因违纪受审判纪律处分。3.落后的司法观念和不规范办案现象仍然存在。如在2002年至2003年的案件评查活动中,对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卷宗、裁判文书等六个方面进行质量评分,共评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摆出各类案件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手续不完备,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太简单等问题;查摆出各类案件个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卷宗装订不规范。

(四)发挥司法体制改革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改革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法官职业化建设没有到位;(2)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到位,比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问题。2.改革的规范性不到位,具体表现为:(1)制度陈旧,已成为名存实亡;(2)制度不配套,无法执行;(3)无相

应制度,管理出现真空。3.改革的统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制度不严。现在各法院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制约的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但实际执行还不够严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有发生。2.监督机制不健全。现行的法院监督机制有审级监督、本院院长监督

。然而这些法院组织体内的监督机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审判监督庭囿于职权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3.没有形成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索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

(一)内因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司法资源不足。如我市基层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员缺编现象,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案件积压超期,此外,以合议之名行变相独任审理之实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2.新体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尽管我市经过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合议制为变相独任审判所侵蚀,反映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转换衔接上存在问题,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启动权的设置上缺乏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合理考虑,使法官的权限太大而随意性过强。再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又如二审案件程序公开性不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等。3.物质装备建设仍相对落后。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如表现为警用车辆严重不足、通讯设施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低。4.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如裁判文书的审核与校对、诉讼材料的填发送达制度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再如相关制度落实的不好,如合议制度发挥不充分等。此外,在异地执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规范化监管制度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审判权运作的效率与质量。

内因在主观方面的表现:1.部分审判人员程序法意识依旧薄弱。审判人员法治意识与思维习惯的转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程序法意识薄弱的问题还是渗透于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如在法律适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适用问题。2.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命感不强。调研活动中查找出来的工作瑕疵虽然无关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缺乏司法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神圣使命感,易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外因表现为:首先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事、财政与物资装备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无论该因素是否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在涉地方经济或行政部门的诉讼中败诉之后,总习惯地将之作为不满的借口。因此,司法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形成人们思维惯性而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度。其次,人治、厌讼的传统观念仍未消除。中国历来具有人治传统,有关人治的说法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与人治传统的产物----厌讼传统有关的说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这些传统经过数千年的积累沉淀,加之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使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民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从而极大阻遏了维护司法正义效能的发挥。如广大群众不具有强烈的法律信仰,他们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首选的解决途径往往并非寻求法律,即便诉诸法律,多数人也将信将疑。第三、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公正司法障碍多。在我国人际关系的疏通是社会普遍崇尚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错综缠绕的关系网上的一个交点自然不例外。因此,职业道德约束法官的力量就显得尤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变得尤为浅薄。第四、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处,如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第五、法官经济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沉重的责任相对应的是其微薄的薪酬与微弱的权利,两者间处于显著的失衡状态。比如,虽然我市法官的收入与公务员一起经历数次调资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与律师等近邻行业的高收入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原因属于体制性的、长期性的这些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属于履行职责不好,发挥职能作用不够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发挥职能作用的条件,在此前提和条件下,通过详细认真的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如下七方面职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求真务实、按经济和社会客观规律办事价值观的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反映。司法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维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更是人民法院追求与维护的永恒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与具体要求,更是执政为民价值观在人民法院的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更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价值化的体现。司法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提炼,以此指导人民法院发挥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作用;发挥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能作用,从而使人民对宪法、对法律、对法治、对法院、对法官、对公正产生信仰,发出赞叹,做出行动,维护和谐。

(二)把握新时期司法工作特点、规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项特征中也明确提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机关在新时期,要面对新任务,适应新形势,做好新工作,必须摸索新情况下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点与规律,把握群众纠纷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与指导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当今形势国际化、一体化特点与规律,做好司法工作,创建好和谐社会。

(三)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义。为此,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好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们必须发扬太行精神,既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善于记取失误的教训,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推进,取得成效。

(四)发展司法“生产力”

司法工作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力”。如去年我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等案件2426件,审(执)结2299件,结案率为94.8。各基层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0119件,审(执)结9117件,结案率为90.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按照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快了建设“平安××”的进程;通过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调节、保护和规范了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本××”的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通过健全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切实采取措施在解决“执行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诚信××”的建设。

(五)建设司法文化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要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司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以公正为主题,以讴歌党、讴歌法官为主旋律的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广大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审判》机关刊阵地,宣传先进法官、法院,先进庭室的事迹与经验,交流法学观点,传播现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学理论;三是加强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的正确评价,主要从发挥信息、简报的传播作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重要会议等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了法律的公正,促进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宪法具有原则性强的特点,其精神与主旨大多通过基本法律、国家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忠实地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人民法院依法裁断诉讼案件,辨析法理,严格执行裁判结果,维护法治尊严,为我国早日迈进宪政社会奠定了基础,这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指出“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刑事审判作用,理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监督、维护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好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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