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使用程序

2024-05-09

三年未使用程序(共1篇)

三年未使用程序 篇1

(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并要附送对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则应自商标异议公告之日起已经满三年;

2:撤销申请书所填写的商标注册情况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例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名称等);

3: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的,明确填写所申请撤销的商品/服务项目;

4:撤销申请书件以及说明文件如果是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5:撤销申请书件应当用打字或者印刷的形式填写;

6:撤销申请书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使用证据的通知》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为: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商标局未做出该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前,可以要求撤回原撤销申请;

2: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商标局受理或审理过程中因为其它原因已被商标局撤销或注销的。终止审理的,商标局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商标局已做出裁定后,申请人再提出撤回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同时也不会影响该项裁定的有效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

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G612710号注册商标,在申请书上则填写成612710号。(计算机不认)

(二)若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需填写“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申请撤销全部商品的需填写“撤销全部商品”。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全部撤销,但仍然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上,填写了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但由于马虎,将商品的项目填写漏缺或错误,导致补正,反复退文,这样就会影响该案的审查进展。

上一篇:信息技术自查报告下一篇:论逆境高中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