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

2024-05-07

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共12篇)

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 篇1

自20**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以来,在您的陪伴下,我们已经共同度过了十几个年头。这些年来,物业公司始终秉承“客户第一、用心去做”的.理念,从一期到五期,为近万户家庭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得到了广大业主的信任与支持,与业主朋友们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我们始终相信,业主的幸福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就。

近期,社区车辆管理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部分业主的误解。在此,物业公司特别声明,我们将严格遵从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实行入户自愿签署《阳光100社区车位划分及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也许这种方案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可能也会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物业公司是以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这个社区属于我们每一个家庭和住户,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让更多的业主生活在一个和谐宜居的环境里。

对支持、理解物业公司工作的业主,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不赞同、有异议的业主,我们也愿意听取大家的宝贵意见。物业公司的宗旨,就是服务业主、服务社区,我们愿意通过业主恳谈会、业主见面会等形式与业主朋友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起良好的社区沟通机制和平台,并欢迎广大业主给物业公司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 篇2

一、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不合法性与不合理性

(一) 业主委员会没有取得经营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判断是否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主要视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准, 取得营业执照, 并记载相应的经营范围。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按照规定在选举产生之后只需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其主要职责是对小区物也管理进行监督, 并没有也没有必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因此业主委员会没有取得经营资格。

(二) 业主委员会资金缺乏经营的“硬件”与“软件”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经营的“硬件”就是具备一定的场所、资金及其它资产和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营的“软件”就是管理工作人员应该具有现代市场经营理念, 善于捕捉市场信息, 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业主委员会既没有资金及其资金来源, 也没有可供经营的工作场所。同时,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往往是兼职人员, 绝大多数不是经商的, 对经营之道一窍不通。由此可见, 业主委员会资金缺乏经营的“硬件”与“软件”。

(三) 业主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将与其性质背道而驰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配合物也服务公司的管理, 保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其性质明显带有公益性。在因为如此,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可以想象, 如果业主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 去追求盈利, 在没有任何监督情况下, 必然导致与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直接冲突。

(四) 业主委员会行使“经营权”, 将不利于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职责

物业服务公司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物业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以维护业主物业小区的公共利益, 保证物业小区的正常秩序。如果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行使“经营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经营者签订所谓的“经营协议”, 而且在该“经营协议”中没有体现物业服务公司对经营者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 那么, 物业服务公司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将没有充分的依据, 甚至处在十分尴尬的局面, 进而直接影响到小区的管理秩序与业主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保障。

二、依据现行制度, 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 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的实现

(一) 我国有关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现行规定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问题有原则性规定:

1. 业主对公共区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6条第8项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2. 业主大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权。

第11条第2项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业主委员会监督、协助物业服务公司。

第15条第3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利用公共区域经营, 应经过相关主体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由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的实现

1. 业主大会决定有关小区的公共区域经营问题。

如对小区的公共区域是否进行经营以及如何经营 (包括经营活动范围、场所、经营时间、利润分配与归属等) , 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 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 在授权范围内, 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如何经营问题进行协商, 并把协商结果在小区进行公告。

3.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经营。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实际经营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协议, 由其他经营者经营,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4. 业主委员会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对物业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经营过程中,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以保护物业小区的公共利益。

通过以上制度的设置, 充分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实现。因为:第一、由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可以形成三方分工合作, 互相制约关系, 为小区的公共区域经营权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第二、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 有效保证业主利益的实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既具有经营资格, 又具有相应的经营经验与能力, 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 能够把物业服务与经营行为有机结合起来, 从而更好保证小区业主利益的实现。第三、由业主大会行使决定权, 让业主投票表决通过经营决议, 可以充分保障业主的利益。第四、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监督, 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 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现行制度下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 应该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 彼此相互分工、相互制约。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实现。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问题缺乏明确具体规定, 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各种争论, 莫衷一是, 也给物业管理实践带来混乱。因此, 我们对业主委员会经营权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公共区域,经营权

参考文献

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 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工住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业委会管理物业制度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长期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供电、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进行补贴。不仅企业负担繁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且往往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服务不专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突出。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引》(国办发(2016)45号),计划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市场化改革,至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小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渡期,笔者发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并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是将国有企业的专项补贴资金拨付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进行物业管理。据相关人员介绍,采取此种模式的原因一方面是该国有企业职工小区业主基本上都是该企业的原有职工,在此之前物业管理一直由企业的后勤部门管理,业主不需要承担任何物业费用。而在政策出台后的过渡期,仅仅依靠国有企业的补贴不够聘请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业主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而他们不愿意支付。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外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不令人满意,遂决定交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由业委会管理物业虽然能够降低成本,但在实践中,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服务监督不到位易导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重重,所以笔者通过对上述缺陷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存在的弊端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待于法律作出规定

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社团法人,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四个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院认同业主委员会有“原告”主体资格。[1]第三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做出的决议,维护全体小区所有权人的利益,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实现共有物业管理权的自治管理组织的核心机构。”[2]业主委员会只是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权利,不具备法人的地位。

由于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不同于商业小区,许多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到目前为止很大部分共有面积仍然属于国有企业,即国有企业和业主共同拥有小区的所有权。这种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的模式主体进一步增多,业主委员会、国有企业、业主、雇员等。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最终责任承担者模糊,产生新的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二)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欠缺专业性、规范性

当前,由于业主委员会并非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本身不具有物业管理的资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往往因服务不规范而与业主产生纠纷。

1.缺乏资质,服务水平差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时缺乏相应的专业培训,选拔标准,服务人员的专业性无法保证,容易造成服务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距。同时由于聘请的服务人员往往具有临时性,导致只向业主提供某几项服务,如保洁、安保服务,而对绿化、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一般是采取出现问题后再聘用临时员工进行服务,无法保障小区的服务质量。

2.收费依据不明确

一方面,由于业主委员会在进行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收费依据不清不楚;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目前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一些业主委员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如2015年,怀柔法院审理的一宗小区自主物业管理纠纷案,“有发票,我就给钱,没发票,就不给。不能说你随便给我开个收条,我就给钱吧?”[3]因此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易产生纠纷。

3.人员管理不规范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业主委员会不能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为雇佣者办理社会保险,缺乏相应的利益保障,雇佣者不能受劳动法上的保护,业主委员会与雇佣者之间易产生纠纷。二是业主委员会缺乏规范的管理架构进行员工管理,如缺乏员工考核机制、薪酬机制等,导致雇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管理比较懒散。而且员工的流动性也非常大,多为短期、临时性的,难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因此人员管理易混乱。

(三)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欠缺有效的监督

首先,角色错位导致监督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扮演的原本是替全体业主维护权利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角色,但是,业主委员会在实行物业自管后却又成为物业管理的主体。自己没有办法监督自己,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

其次,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导致监督不到位。一是各地政府基本上遵循的是“业主的表决权属于物业所有人,每一个业主票数的权重是由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份额来决定”的原则。表决权按照面积计算,由此易出现少数或部分产权人控制或操纵业主大会的局面。二是法律对于法定表决数的规定,实际上是比较难以达到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有自己的工作和活动空间,自由度较高,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多数是较为懒散,集体讨论很难做到,缺乏固定的会议机制,对于大型居住小区来说更是如此。

最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乏导致监督不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没有相应的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监督的配套机制,不能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些下级执行部门后续监督意识薄弱,抱着只需将专项补贴资金发放,不论后续物业服务质量到底如何的心态展开工作。从而导致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的工作中缺乏有效监督的弊端。

三、完善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定归责主体

依据上述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即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业主委员会也需要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业主委员会不以行政登记为成立要件;而且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是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如果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无能力也无财力独立承担责任,一旦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尴尬后果。实践中,如果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目前还无法操作,因此其不宜为民事主体。

虽然业主委员会不宜为民事主体,但并不意味着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务中,最高院的一些批复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许多立法专家认为,暂不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4]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既涉及到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体外的第三人,也包括业主委员会与单个或部分所有权人,[5]还包括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体的诉讼。

1.业主委员会与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外的第三人的纠纷

由于程序上,业主委员会系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了登记;目的上,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由全体业主承担责任。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或是满足法律规定数额业主的书面同意。二是在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类型上,须是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

2.业主委员会与单个或部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常常涉及此种纠纷,我国《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可以通过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采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国有企业住宅小区物业时,不仅需要拥有部分公共建筑面积所有权的国有企业的同意,也需要小区内业主的授权或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否则在实践中,极易因业主委员会无授权而发生物业管理纠纷。

3.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未经广大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将相应收益归入个人包囊

在此类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具体的民事行为,若相应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并进而由业主所有的财产来承担,那么就有失法律权、责相衡的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应突破业主委员会的“面纱”,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一是对物业服务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对物业服务进行分类,大致分为普通物业管理服务和专业物业管理服务,一些不需要专门技能、易操作的物业服务工作即可由业主委员会人员或雇人从事,例如,代收水电费、清洁卫生工作、安保工作等;而需要专门技能、难度较高的物业服务工作则可以发包给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比如水电维修、水沟清洗等工作。采取该种综合模式,一方面可减少开支、另一方面也可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在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明确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人员等方面的标准和运作程序。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三)完善对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的监督

国有企业在该过渡阶段需发挥好监督作用。制定有效地考核机制,通过定期对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确定补贴额;制定有效地财务监督机制,如通过定期对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财务进行考核,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单笔支出超过一定额度的物业费用,需要经过该国有企业的批准等措施。业主大会也应该发挥其监督作用,每一个业主都需要为维护自身的权利而积极地参与到其中。

四、结语

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服务专业性差、物业服务监督不到位导致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模式中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重重。在“三供一业”过渡期,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呼吁应当尽快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则主体;同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的规范性;发挥好国有企业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作用,这样才有助于减少物业服务纠纷,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王磊.解析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复函与裁定[J].司法天地,2007:(9)

[2]陈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小区自主管理引发新纠纷业委会为何跟业主打官司?http://news.youth.cn/sh/201508/t20150820_7029428.htm2015-8-20

[4]柏玲.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D].厦门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5]王忠锋.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东南大学学报,2011(13)

作者简介:

致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开信 篇4

自二0xx年五月兴利顺物业公司搬离后,灵响小区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瘫痪状态。

在灵响社区努力协调下,曾召开小区全体业主代表大会,每座选出一名楼长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获得鼓楼区、街道物业站的认可批准。

业委会成立后深受广大业主的青睐和信任,业委会成员凭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满腔热情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退休后仍然散发着余热。

业委会成立二年多以来,为小区做了大量工作,自理自治,不请物业公司,从每月20元物业费降低到能维持小区运行的十几元,全体业委会成员不但纯义务没收取业主们一分钱,还倒贴了许多电话费和文具纸张,但由于个别业主不够理解和支持,给业委会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和流言蜚语,给业委会成员泼了一盆又一盆冷水,致使全体业委会成员失去信心和热情,直至解体边缘。

沉舟侧旁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今年6月10日晚,在社区居委会主任陈巧玲及南街派出所灵响警务站民警张亨冰、林贞勇同志的主持下召开全体业委会成员大会。

陈巧玲主任言之成立小区业委会已系不易,解散实属可惜,希望能继续维持。

民警张亨冰同志更是积极奋勇,表示要更加认真负责地做好小区治保,全力协助业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大会的成功召开重新燃起全体业委会成员的热情和自信,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推荐民警张亨冰同志为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民警张亨冰同志也欣然接受。

为此,全体业委会成员同意暂时保留业委会。

大家相信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能够深明事理,知晓小区业委会存在的积极作用和价值,是支持业委会工作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治保、卫生等方面工作,经社区及业委会研究同意,特聘叶劲和同志为灵响小区管理员,专程负责小区每月收费(治保、卫生、公共路灯)及日常具体事项。

小区业主有事可到业委会找叶劲和管理员反映情况,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管理员能及时解决的由管理员协同业主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由管理员作好纪录,以便业委会研究斟情办理。

希望全体业主能大力支持业委会及管理员工作,及时缴纳每月公共费用,以确保小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达到小区自理自治的目的,为创建和谐美好小区作出自己的贡献!

南街街道灵响社区

南街派出所灵响警务站

灵响小区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格探讨 篇5

小区的业主代表组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主要指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业主的议事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其系管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自治组织。

而业主委员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给出定义。仅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推选产生。”

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人格,我国现有法律仍无定论,我国学界主要存在“法人说”和“非法人团体说”两种观点。

“法人说”主张,业主团体是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社团法人。因而,它便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参加民事诉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它还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维修基金等)。采纳该学说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以美国、法国、日本、新加坡以及香港为代表。如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就规定,如果有两名以上拥有建筑物不同部分的区分所有者,即应存在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该团体性质上属于享有法人人格的团体。

“非法人团体说”则认为,业主团体在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之后就能成为民事主体,但其只具有非法人团体的身份。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就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并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在集会和管理上可以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所以,其性质就属于“具有部分权利能力之特别团体”。

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上述两种组织可以理解为有限的法律人格,即特定的情形,有权为业主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特定的诉讼。

参考资料:

1、刘兴桂《论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篇6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篇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三: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四: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篇7

业主委员会名称备案日期备案回执日期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印制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自己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的“业权性质”填写为法人或自然人;“物业类型”填写为公寓(售后公房)、公寓(商品

住宅)、花园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商业用房、厂

房、其他用房。

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 篇8

为了促进物业和广大业主的和谐关系,加强相互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景栢湾业主的生活品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房[20xx]130号,以及亳州路街道和市房产局物业处批件文本,景栢湾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前期在小区部分热心的业主牵头组织下,景栢湾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已于20xx年6月份启动,目前正在筹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三方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人,建设单位一人,业主代表3—15名

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后遴选产生,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报名自荐或推荐他人参加,以完成筹备组的成立,从而启动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一有较充裕的时间可以从事筹备组的工作。

二有较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乐于奉献!

三有较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如有相关特长更好。

报名日期:

具体时间:

报名地点:

联系电话: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9

2、7月7日上午开始,进行候选人公示,公示期7天,至13日24时结束;

3、7月10日至13日征集监票人,别墅组团代表3人、复式楼组团代表3人、商业组团代表1人合计7人组成业主监票小组,对投票和计票、开票情况进行监督。

4、7月14日前物业公司负责在岗亭设置2处封闭式投标箱。

5、7月14日上午开始投票,业主可在岗亭签名领取选票现场投票,未入住户由物业公司负责电话通知业主前来投票,未交楼的空置房屋由开发商进行投票。

6、根据业主签领选票情况统计,如未超过绝对多数的情况,则由物业公司和监票组人员进行上门催票,直至超过多数情况。

7、选票超过半数后即可开票,正式开票邀请居委会派人参加。

小区业主委员会2005工作总结 篇10

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民主推荐和选举程序,在广大业主积极的投票参与下,于2005年8月15日正式成立。在成立至今短短4个多月时间里,业主委员会本着为小区负责、为业主维权的服务理念,对全体业主的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实施的各项工程、绿化、保洁、保安等日常事务进行了接管和监督。现就相关

工作向全体业主作如下汇报:

1,关于健身器材的安置。

经收集意见、多方协调沟通以及业主委员会讨论、表决,小区健身器材的安置地点最后设立在二期小河西侧的水泥亲水平台上。经费由街道和开发商支付。健身设施有跑步器、划船器、仰卧锻炼器、推掌器等,共安置8个,品种多样,色彩丰富,兼顾了老年与中青年不同的锻炼需要。发觉该处存在“容易滑倒”的安全隐患后,业委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海月物业公司提供了主动配合,拟施行对地面进行打毛处理。这些设施安装后,业主反映基本满意。

2,关于儿童乐园的改扩建。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五方房地公司多次协调,业委会积极采纳了广大业主的建议,同时兼顾了儿童乐园周边业主的意见,本小区儿童乐园的改扩建的方案于当年11月完成选型,安装位置不变,数量比原来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经费由赞成房产集团提供,施工由海月物业公司执行并监理,目前已投入正常使用。

3,关于绿化的补种。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广泛收集业主意见和建议,以及业委会成员与五方房地公司、海月物业公司的多次协调,目前小区绿化补种已经收到了明显成效。被台风吹倒约10棵左右的树木大部分得到了补种,极少数没有得到补种的原因是考虑改换品种。一些特殊树种将在今后不同的季节里,视必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小区北大门一棵死亡的大松树,价值3万元左右,经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调,目前已经得到补种,经费由开发商支付。自2006年春季开始,业委会将本着节约、美化、常绿的原则,对小区部分绿化种类、布局进行微调(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4,关于小区一期房产内部楼道的粉刷。

一期楼道内粉刷,本着节约、实用和不扰民的原则,在业主委员会的关心和监理下,于2005年11月施工完毕。在这次施工项目开始之前,业主委员会对多家施工单位的资质、报价进行了对比、优化和筛选,最后工程总费用仅3.3万元,一期共288户业主受到实惠,一期大楼的地下车库也同时得到粉刷,总体反映良好。二期的楼道内粉刷,初步拟定于2006年5月以后开始。

5,关于《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印刷。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广大业主的建议,业委会本着节约、美观的原则,对多家印刷单位的资质、报价进行了对比筛选,于2005年12月初完成了对本小区《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设计、校对,12月底投入印刷,数量1150本,单价工本费2元,每户一册,已于2006年1月18之前送达广大业主的信箱内。

6,关于物业星级服务标准的审核。

****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五角场镇政府和小区居委会的指导帮助下,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业主意见,多次开会审议、修订,按照上海市房地局2005版物业合同标准施行星级和菜单式服务。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与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几乎等长的补充条例,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海月物业公司承诺,在维持目前三级服务收费不变的基础上,部分服务将达到四级标准。合同将自开发商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档案,以及完成目前维修基金、停车费等收支情况的审计后生效。本小区成为杨浦区五角场街道首家采用2005版菜单式星级服务合同管理的小区。

7,关于物业公司的协议续聘。

根据房地办60号文规定,****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了第二次业主大会,在广大业主的关心和广泛参与下,在小区居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对本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事宜征求了意见,大会决定采用协议续聘的方式,对海月物业公司的聘用进行了表决。为了尽可能做到广泛、公开、公正,业委会成员和居委会干部们放弃近一星期的晚间和双休日休息时间,征求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实际回收赞成票903张,反对票38张,弃权票12张。海月物业公司以80%的赞成率,获得续聘资格,服务期5年。

8,关于小区道路、地砖的整修。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广泛收集业主意见和建议,以及业委会成员与有关方面的多次协调,目前,小区部分损坏道路、小区中心广场的破损地砖已经得到较大面积的整修。经费由开发商提供。

9,关于小区外墙门框、门厅的整修。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广泛收集业主意见和建议,以及业委会成员与有关方面的多次协调,目前,小区各大楼门厅门框得到了重新油漆。门锁的开关重量进行了调整,声音变轻。门厅地砖得到修补。经费由开发商提供。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倡议书 篇11

我们爱她,因为她包容我们父母亲的安颐,承载孩子们的成长,见证年轻人的奋斗!

我们爱她,希望她美丽、安全、富有文化,充满生命的活力。

我们爱她,不能任她荒芜、混乱、冷漠和颓废,成为邪-恶和肮脏的寄生地。

行动起来吧,如果您住在这里,愿意成为自豪的建西苑人,就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努力!!

在此,我们倡议召开建西苑第一次业主大会并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因为,目前我小区的管理,主要由物业和居委会承担,缺少和广大业主沟通的渠道,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小区已具备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业主大会可以反应广大业主的心声,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进而改善小区环境,共创美好、和-谐、文明的社区。

倡议人:

小区委员会给业主的公开信 篇12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1

各位来宾、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在这里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共同合法权益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组织化的一个崭新局面。从今以后,广大小区业主有了困难,有了矛盾,有了纠纷,甚至有了委屈,就有了调解、诉求、解困的地方,有了可依赖的组织,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的业主们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体了,有了维护自身物业权益的自治组织,这是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的硕果。

作为渡口社区主任,应邀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与大家一起共同见证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的心情非常激动,让我们首先以热烈的掌声预祝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选出小区好的当家人,选出合格的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此我向参与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热心人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还要向为促成这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给予支持、帮助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推动业委会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不同的业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每位业委会成员都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

2、签订《业主公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业主公约》对每一位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体业主遵守有关要求,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举止文明、治安良好、人居和谐”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3、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本小区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团结协作促和谐。

4、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切实履行好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具有浓厚的公益事业特点,要时刻牢记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嘱托,坚持干干净净为业主服务,不搞特权,不留污名,模范带头履行普通业主应担负的所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高效使用好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做到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5、积极支持开展小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小区文化氛围,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2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各社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积极的姿态、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当前,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和小区和谐稳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各社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加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进程

各社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实现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

(一)落实责任,理顺体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城乡办事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会参照指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指导、协助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数量、规模(面积、户数等)、实施物业管理情况、业主入住情况、业主委员会组建状态以及期满未换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制订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落实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选举)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上,注重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以及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备案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组织领导体系,为构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和谐互动的物业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xx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广告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等,不断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社会各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意愿,维护小区环境整洁,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依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证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各筹备组成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各项工作开展有据。

3、要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步骤,抓好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业主意识,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为业主委员会成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3

各位业主、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小区430多户业主期盼已久的大喜之日,沙沟北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啦!值此大喜之日,请允许我代表小区管委会、小区全体业主向今天前来参加大会的万柏林区房管局领导、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领导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对华龙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小区物业部领导以及所有为本小区的建设做出辛勤劳动的各单位表示感谢,同时要感谢筹备组全体新老同志对本次大会顺利召开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业主同志们:回顾两年来小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至今历历在目,先是改善小区的治安、卫生;后又督促完善供暖系统、努力提高供暖温度;而后又进行调整电费、开通煤气等一序列的事情,筹备组成员及小区业主都全力以赴,不计个人得失,这其中凝聚了大家无数的辛苦和汗水。虽然到目前为止,很多事情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改善,但是大家也看到了:只要大家努力,只要大家齐心,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今天管委会的成立,也正是小区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管委会的成立,使业主参与监督管理有了合法化的途径,也标志着小区的管理将走上正规化的道路,对于未来我们满怀憧憬。

下面我将本小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下介绍: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指导原则,本着实事求事的精神,落实物管政策,实现权利义务,建设和谐小区。

二、任务和目标:针对小区存在的安全、卫生、供暖、收费、煤气、房产证、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逐步解决,争取创造文明化、规范化小区、消除不合理现象。

三、政策:在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在落实政策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支持物业规范化服务、尊重开发商合理化建议,联系业主,反映民意,排忧解难。

四、管委会具体工作: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的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职责。

五、管委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管理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小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监督业主公共设施,业主大会赋予其它职责。

六、管委会人员工作考核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是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3)是否履行业主义务

4)是否热心公益事业、有无责任心

5)是否公正廉洁具备社会公信力

6)是否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公示管委会财务收支状况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同志们:虽然管委会将要面临的的问题很多、困难重重,但我们已经吹响了号角、拉起了弓弦,任重而道远,可我们坚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小区业主同志们共同支持下,我们就一定能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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