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

2024-06-28

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共5篇)

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 篇1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隔离观察期间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补检加倍收费。

7、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治疗、消毒;严禁染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8、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应回收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收费。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符合报检要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实地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乳用、种用等动物按规定需要检测的应查验检测报告。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检疫证明,需要出具消毒证明的应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或查验消毒记录。

五、检疫不合格的,应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并由畜主签名。

病害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留养治疗的,检疫

员须当场告知畜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生物安全处理的,检疫员应当责令并监督畜货主实施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三、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产品,检疫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实施生物安全处理措施。

四、畜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员应当根据授权按规定实施处罚和强制待处理;或者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检疫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疫情报告制度

1、发现动物传染病或疑似动物传染病时,须迅速采取隔离措施,立即报告区动监所,区动监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逐级上报。

2、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或二类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区动监所,然后迅速逐级上报。如发现新的烈性传染病,应在短时间内报告区动监所,并迅速逐级上报。

3、疫情报告中应说明所发生的动物疫病的名称或可疑病名、症状、流行情况、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和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4、严禁谎报、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对报告不及时造成疫病流行和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范围和对象

一、猪17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其中:

(一)产地检疫1.商品猪(3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种猪(14种)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

(二)屠宰检疫(7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二、牛9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炭疽。

其中:

(一)产地检疫1.商品牛(3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2.种牛、奶牛(8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二)屠宰检疫(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

三、羊8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炭疽、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一)产地检疫1.商品羊(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2.种羊(7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二)屠宰检疫(4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四、骆驼、鹿3种: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五、马属动物2种: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

六、禽(鸡、鸭、鹅、鸵鸟、珍珠鸡、火鸡、鸽、鹌鹑等)14种: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其中:

(一)产地检疫1.商品禽(5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2.种禽(14种)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七、兔

2种: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球虫病。

八、犬、狐、貂、貉3种: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

九、猫

1种:狂犬病

十、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

十一、蚕种2种:蚕白僵病、蚕型多角体病。

十二、实验动物、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参照上述同种属动物实施。没有同种属动物的,不检疫。

十三、动物产品:

(一)肉、头、蹄(爪)、脏器、脂、血液、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的屠宰检疫。

(二)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

(三)骨、角、生皮、原毛、绒: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或按照有关标准消毒。

动物检疫申报依据及时限、方式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时限如下: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六、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开 篇2

1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十不受理

1.1动物离开产地前未在规定时限事先申报并现场填报检疫申报单, 或采用电话记录、传真件事先申报, 业主未到现场补填申报单的。

1.2业主在春秋两季防疫期间或尚在休药期内出售、收购、贩运动物。

1.3业主未对动物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 或消毒未采用有效药物、有效浓度和有效方式的。

1.4业主不能提供动物收购贩运台账的, 或台账未如实、按规定记录养殖场 (户) 名称、联系电话、收购地 (乡镇、村、组) 、数量、免疫情况、诊疗情况、畜禽主签名、运输情况、收购时间、起运时间、耳标号等内容的。

1.5业主的免疫档案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或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未在有效保护期内。

1.6业主养殖档案的相关记录不符合农业部规定。

1.7业主的动物未佩戴检疫标识或检疫标识不齐全。

1.8官方兽医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临床健康检查的步骤和执行标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 结果为不健康的;或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不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1.9业主未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1.10业主未作瘦肉精自检, 或瘦肉精自检不合格。

2动物屠宰前检疫申报九不受理

2.1业主未在宰前6小时现场申报并未填写检疫申报单。

2.2动物运载工具卸后未按规定消毒, 或已消毒但不能提供卸后消毒记录的。

2.3业主未进行瘦肉精自检或不能提供瘦肉精自检合格记录。

2.4业主不能提供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5业主收购的动物未佩戴检疫标识或检疫标识不齐全。

2.6业主收购的动物临床检查不健康的。

2.7业主收购的动物未按产地分批次将动物送入待宰圈, 或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生猪混群饲养。

2.8业主未提供屠宰生猪批次、圈号、数量的。

2.9不具备设施、设备、光照强度等检疫条件的。

3动物产品鲜销出厂 (场) 检疫申报十不受理

3.1企业在屠宰过程中未进行瘦肉精自检或自检为不合格, 无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

3.2产品运载工具未按规定消毒, 无消毒记录。

3.3企业未出具有动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3.4企业未提供牲畜耳标回收及销毁记录。

3.5企业未提供产品出场记录和产品出场登记表。

3.6产品未经检疫或检疫检查为不合格。

3.7未摘除三腺及病变组织器官。

3.8官方兽医在检疫时瘦肉精抽检结果不合格。

3.9不具备设施、设备、光照强度等检疫条件。

3.10分割产品未施加标识, 包装不合格。

4冷冻产品销售申报检疫五不受理

4.1入库前未凭合法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申请备案的。

4.2无检疫验讫标识, 包装不合格的。

4.3产品过期、腐败变质。

4.4不符合冷冻保存条件。

4.5产品运载工具装前未按规定消毒。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篇3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篇4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检验检疫]动物检疫的程序. 篇5

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检疫法》的立法宗旨。动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下面以进境动物、动物产品为例,简单介绍我们的执法程序:

一是检疫审批。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境外预检。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是检疫报检。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是检疫监督。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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