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诉讼程序

2024-09-12

法庭诉讼程序(通用8篇)

法庭诉讼程序 篇1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 :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

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1

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 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陈述行政争议。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请被告说明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种类、作出该登记行为的时间、登记的内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号)。

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述称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出证明自己主体适格的证据。

原告举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

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质证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

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

被告:

审判长:

2、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登记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被告向法庭一同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登记程序方面所依据的证据。首先被告代理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了哪些事实?你方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证据的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

被告举证并陈述:提交我局办案材料一宗,共14页。该卷宗材料认定事实是。。证明的证据是。。;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庭就未查清事实询问当事人问题。

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结合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合议庭总结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当事人各方对本庭所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何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

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

法庭诉讼程序 篇2

一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对于强化诉讼法学教学效果具有如下作用:

1. 模拟法庭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过程中, 老师多偏重于讲授式的教学方法, 注重对学生理论素质的培养, 着力于讲授系统的知识点, 传授全面的理论知识, 虽然对案例也有一定的涉及, 但往往只局限于单纯的讲解和分析案例, 学生参与的环节较少, 往往形成被动的学习氛围。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性不强, 对理论知识的注重又导致了课堂的枯燥乏味, 学生在课堂上容易分神, 无法集中精力, 也缺乏了参与案件的积极性, 久而久之就缺乏了学习兴趣, 使诉讼法的教学效果得不到很好的体现。而模拟法庭的设置能很有效地改变这种局面, 模拟法庭是一个能动的学习过程, 它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不同的诉讼角色, 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来, 这也恰好弥补了传统的“重理论, 轻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 能大大地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能通过模拟各种角色, 让自己实际参与到案件中来, 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判断, 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口才, 还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 让学生意识到法律不光是枯燥的条文, 而是一种生活中的活规则。

2. 模拟法庭有助于实现知识的转化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将学生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一个有效地教学方法。它通过为学生提供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 让学生全面地参与进来, 进行角色扮演和法律判断, 使学生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 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 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并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 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 促进理论化、系统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知识, 使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在此过程中, 学生不仅能实现理论知识的运用, 还能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同时, 学生在模拟法庭审判的过程中, 还能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 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也将大大增强。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 使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 就培养了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我、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 同时, 模拟法庭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 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 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应用能力培养的不足, 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 促进了知识的转化, 这也是提高和锻炼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

3. 模拟法庭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 大多数人毕业之后都会走入法律职业的道路, 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除了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外, 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专业技能, 如事实调查的技能、法律分析的技能、逻辑推理的技能、沟通交流的技能、文书写作的技能、谈判的技能等。而模拟法庭是实践上述技能的有效途径。在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中, 学生要经历从分析案件材料到模拟判决和卷宗归档的整个过程, 在这整个过程中, 每一个环节都要全身心投入, 而每一个环节都是对这些专业技能的实践, 如在开庭前的准备环节, 学生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 要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了解和应用, 并准备各种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开庭审理环节, 学生要在其中模拟担任不同的法律角色, 对诉讼各方的主张进行分析确认、寻找诉讼的对立点, 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要运用证据法的知识调查、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在文书制作环节, 学生还要根据所学的知识, 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格式制作规范的判决文书, 这也是对学生写作能力的一大考验。这些环节的训练都能加强和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庭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从而促进专业技能与法律素质的养成。

4. 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大学被称为“象牙塔”, 大学生活环境相对于社会环境却单纯很多, 而大学生一毕业就会面临着社会的考验, 如何能更早地适应社会, 也应当成为大学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而模拟法庭在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方面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一, 模拟法庭活动能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模拟法庭活动所选用的案例一般应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案例, 案件涉及各种社会关系, 蕴含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学生在对案例的模拟审判过程中, 除了对案例本身进行法律思考之外, 还能从中感受到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提高其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第二, 模拟法庭活动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 通过担任不同的角色, 掌握不同角色的地位和诉讼权利, 体验不同角色的社会作用和影响, 理解不同法律职业的内涵和价值取向, 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 从而为他们今后走入社会, 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模拟法庭设置所需的条件

1. 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

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实验室的建设, 包括场所建设和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可选用一间可以容纳150人左右的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地, 参照人民法院的法庭设置审判台、被告席、原告席、法庭专用的桌椅, 还需要固定悬挂合乎标准的国徽以及置办法槌、参诉人员标牌和法官服、律师服等。除固定设施外, 还应配置多媒体设施、计算机网络设施, 将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到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来, 以此加强模拟法庭的现代性和可观赏性。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要求, 选用的桌椅要规范, 国徽、法官服的选用要严肃, 让旁听的人一进来就感觉到法律的威严, 学生参与的过程也要尽可能做到跟实际庭审一样严肃, 注重法庭纪律, 还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模拟法庭现场审理真实案件, 实现法制宣传的功能。

2. 优化师资队伍

尽管在模拟法庭教学中, 学生处于主导地位, 但教师的作用仍不能忽视。虽然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一般为诉讼法课程的任课教师, 但同时也可以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对学生进行指导。模拟法庭活动应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来参与指导, 即不仅要具备高等教育教师资格, 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这类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能力, 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熟练实务技能以提高学生进行法庭审判的能力和素质。除此之外, 学校还可以适当聘请一些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模拟法庭的兼职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在诉讼技巧和庭审秩序上的规范, 以及培养学生在庭审中对所出现问题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此, 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高, 培养“双师”型教师, 这样指导模拟法庭的教学才能得心应手。

3. 经费的保障

与校内开展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同, 模拟法庭需要的日常教学经费相对较多。例如, 模拟审判案件的选择及其案卷材料的复印, 模拟卷宗的制作, 法官袍、律师袍和法警服装的清洗, 模拟法庭教学照片的冲洗和光盘制作, 点评嘉宾的招待费等均需一定的经费开支。故此, 为了保证模拟法庭教学的顺利进行, 高校应当将模拟法庭教学开支纳入日常教学经费预算范围。

三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实施

1. 精选真实案例, 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为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案例的选择不应局限于课本中现成的教学案例, 而应选取现实生活中难度适中、典型真实的案例, 尤其是一些热点案例, 还可选取一些法院已公开审结的案例, 也可以选用任课教师自己承办过的案件。这样相对于教材中、网络上的案例更接近现实, 更能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此外, 选取真实的案例还可以检验学生的断案能力, 让学生将自己断案和法庭断案来做比较, 从中找出自己的不足, 以此提高学生的案件审判能力。

2. 学生分组准备开庭材料

案例选定后, 由指导教师根据不同的模拟角色, 将参加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进行分组, 如民事案件中, 可以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组、工作人员组等。也可由学生自行根据案件性质来划分角色, 由学生自己分组, 老师仅提供指导。分好组后, 各组人员应当分别讨论案情, 自主准备各种开庭材料, 指导教师也应分别指导, 各组之间不要讨论, 以此来维护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此外, 指导教师应对开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的规范形式、内容、语言表述等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细致的审查。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还应按法定的要求递交给对方。

3. 模拟庭审过程

模拟法庭的开庭也应当与实际开庭审判一样, 需要提前发出公告, 最少提前3天将公告张贴于学校的公告栏, 并组织本班的其他未参与法庭角色的同学旁听, 也邀请其他班级、年级和专业的学生旁听, 有条件的还可以邀请法律实务人员现场指导。此举一方面可以扩大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为模拟法庭活动提供良好的“实战”氛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 无论是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还是当场判决, 均应由学生自己完成, 指导教师就算发现了问题, 也不宜当场指出, 而应记录在案, 留待庭审完毕后再指导, 以防破坏庭审秩序。

4. 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倡导以学生为主体, 评价也应当以学生的评价为主。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效果, 可由以下三个主体来分别进行评价:

第一, 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模拟法庭审判完毕后, 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 应当就庭前工作的准备情况、庭上的表现以及遇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自我总结, 找出不足以及改进的对策。

第二, 由旁听学生进行评价。旁听学生的评价也许不专业, 但很客观, 由他们参与到评价中来, 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参与活动的学生找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可以由旁听的学生来对参与的学生打分, 由他们选出最佳辩手、最佳表现奖等, 以此来激励参与学生的热情, 也提高模拟法庭活动的趣味性。

第三, 指导教师或其他专家的综合点评。指导教师的点评是从专业的角度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行为进行的综合评判或衡量, 点评中要指出以下几点: (1) 程序是否合法, 操作是否规范; (2) 法律运用是否准确, 说理是否透彻; (3) 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 (4) 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 是否有创新思维; (5) 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 (6) 模拟卷宗的整理、归类是否符合规范。

5. 将模拟法庭的考核纳入期末考试成绩

为更好地体现模拟法庭的重要性, 检验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应将模拟法庭的考核成绩纳入诉讼法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 占总成绩的30%~40%为宜。该项成绩由卷宗考核和开庭表现两部分组成。卷宗考核是对各组提交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核, 以考察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诉讼文书写作能力等庭前准备技能。开庭表现是指各小组及其成员在法庭上的表现, 如口头表达能力、庭审应变能力、庭审礼仪等, 该成绩最好由旁听学生投票得出, 此举既能对学习小组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也有助于提高旁听学生的旁听兴趣。此外, 此种方式也较民主、公开, 保证了教学考核的公平性。

总之,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 要肯定它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果, 但同时也要意识到, 模拟法庭毕竟只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 它不能也不应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 不能因为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而否定其科学性和学术性。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同时, 还应当将它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共同营造一种集理论教育和实践培养于一身的教学氛围, 形成一套以培养应用型和专业技术型人才于一体的教学模式,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

摘要:诉讼法课程是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应用性课程, 诉讼法的教学应当注重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设置。而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我国应用较广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在诉讼法的教学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诉讼法的教学中, 应当引入模拟法庭的教学, 从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全面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和法律素养。

关键词:模拟法庭,诉讼法,教学

参考文献

[1]徐莹、路曼.司法考试导向下的诉讼法教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 (1)

[2]刘福泉.实战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之构筑[J].长沙大学学报, 2011 (6)

[3]孙立智.论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9 (6)

[4]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5]刘晓霞.《模拟法庭》考核方法的创新[J].职业时空, 2011 (9)

[6]田建强.论模拟法庭教学的程序及评价体系[J].法制与社会, 2011 (3)

环保法庭遭遇零诉讼 篇3

就在人们的叫好声尚未结束的时候,人们开始尴尬了,因为两个月过去了,该法庭尚未接到一起环保诉讼,这个反差与预期太大了。

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初衷是开辟新路改变环保消极执法,用当地法官的话说是:大大扩展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但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而且纳入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此外,环保法庭对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也规定得非常明确:凡是无锡市中院辖区内环保自然生态规划区域发生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居民居住 社区范围内影响生活环境质量的公益诉讼,沿太湖水域、长江水域、古运河水域环境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区环境保护规划带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都纳入了受理范围。

没有一起公益诉讼,到底为何?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表面看,是公民的公益诉讼观念薄弱。然而深究下去,却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空白。而立法空白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环保公益诉讼面临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

赵建聪认为,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 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除此以外,在实践中,操作问题也出现了很多麻烦。

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线,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赵建聪说。

然而,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问题还是很多:是把侵权损害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原告,还是支付给广大受环境损害的群众?公益诉讼涉及的还有法律后果的问题,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益诉讼组织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员费用,怎么计算?

对此,一位专家认为,没有明确公民个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导致“零公益诉讼”现象出现的原因。赵建聪表示,之所以没有给予个人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人滥诉以及当前法院面临的繁重审判压力。但他认为,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予以明确和完善。

事实上,我国学者经过多年的探讨,已经充分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至今还有较多的争议,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 篇4

书记: 被告人: 辩护人: 公诉人: 审判长: 证人:

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检查员: 布告员:

(庭前准备)

书:请旁听职员宁静。而今宣布法庭顺序:

1、未成年人及神经病人不得旁听;

2、到庭全数职员应听命审判员团指挥,一律关上通讯用具,遵循法律秩序,禁止吸烟;

3、旁听职员务必保持肃穆,不得吵闹、拍手、插话,不得进出审判区;

4、未经允许,不得记实、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团入庭。

书:汇报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赵广宇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劳动准备停当,可以开庭。(开庭)审:而今开庭,传被告人赵广宇到庭。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赵广宇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审:出生年代?

被:1980年8月23日。审:民族? 被:汉。审:籍贯?

被:河北省徐水县人。审:文化水平? 被:初中。审:有无职业?

被:瑞丽商场服务人员。审:家庭住址?

被:河北省徐水县崔庄镇东崔庄村 审:从前有无受过法令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10月10日。审:何时被逮捕? 被:10月30日。

审:徐水县人民检查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审:何时收到? 被:10天前。审:徐水县人民法院而今在这里依法不公布开庭审理徐水县人们审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广宇强奸杀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腾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腾飞担任审判长,布告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实,徐水县人民审查院检察员罗正义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出庭为被告人赵广宇辩护,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职员、公诉人、判断人和翻译职员回避,也便是说假如上述职员与本案有是非联系,大概影响刚正裁判,可以央求换人。

2、提议证据,申请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判断或勘检。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争论终结后做最后讲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楚了没有?被告人是否必要申请回避? 被:听明白了,不用申请回避。

审:而今开始法庭观察,首先,由公诉人宣告起诉书。公:(站)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赵广宇,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徐水县人,瑞丽商场服务人员。

被告人因强奸杀人案于10月10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同意,翌日由徐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而今押。

经依法稽查查明:

9月29日,赵广宇起意强奸厂里的女青年平筱,并同其姘妇林敏(已另案治理)协商,由林敏以请平筱帮助其补葺缝纫机为名,将平筱诱至林敏家中。晚饭时,赵广宇、林敏二人想办法用酒将平筱灌醉,林敏蓄谋离家去别处睡觉。赵广宇正欲行奸时,平筱清醒,呐喊救命。赵广宇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筱的颈部,致平筱窒息死亡。林敏翌日回家,发觉平筱已死,惊惧之余,答应为赵广宇掩饰罪行。当晚,赵广宇、林敏二人将平筱的尸首装入麻袋运送到原野,投进了江里。

以上真相明了,证据确凿充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宇之行动获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第232条只之规矩,组成强奸罪(未遂)、蓄谋杀人罪,为庄重公法、保险国民的人身权利及妇女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占、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矩,对被告人赵广宇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办。此致

徐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义 11月22日(法庭观察)

审:本庭现就告状讼书指公的不法真相进行观察。

审: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被告赵广宇可以就告状书指公的不法真相实行讲述,被告人赵广宇是否必要讲述? 被:不用。

审: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而今可以讯问了。公:你是怎样想起要强奸被害人的? 被:她长得很俊。

公:谁把平筱叫至林敏家? 被:林敏。

公:以什么理由?

被:要她帮忙修缝纫机。公:谁出的主意?

被:林敏,她说只有这样说平筱才会去。公:为什么要平筱喝酒?

被:林敏说要谢谢她的帮忙,请她吃晚饭,然后拿酒出来敬她,她就喝了。公:这个方法谁想的? 被:林敏。

公:那为什么要把平筱杀了?

被:动她时她不停反抗,又喊又叫,还咬了我一口,我怕被邻居发觉,就想要她闭嘴,没想要把她杀死,不是蓄谋,是临时错手的。

公:把尸首装进麻袋再投入江的主意又是谁出的? 被:装麻袋是我想的,投江是林敏说的。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想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没有。

审:公辩两边有增加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公、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判断结论。

平筱系受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9月29日晚22:47.审:被告人赵广宇、辩护人对判断结论有反对,可以发问。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吴刚。审:年龄? 证:57岁。审:职业?

证:退休工人,林敏的邻居。

审:遵照法令规定,证人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心作伪证、潜藏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担保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担保书上署名。

审:公诉人你而今可以向证人发问。公:你能否把你知道的情形讲述一遍。证:9月29日晚上大概11点半左右我准备睡觉时听到林敏家传来有人喊“救命”。公:你去她家了解情形了吗?

证:没有,由于只喊了几声就停了,我没太在意,就没去,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反对? 被:没有。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辩:我没有问题。

审:公、辩两边有增加发问的可以申请。公、辩:没有。审:证人吴刚退庭。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观察结果,而今开始法庭争论,最后由公诉人发言。(法庭争论)

公:作为公诉人,就赵广宇强奸杀人一案提起公诉。本案根据确凿,案情明确。为维护国民的正当权利和人身权利,特宣布以下公诉词:遵照《刑法》第236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矩,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奸妇女的,按照法令规矩,应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赵广宇强奸未遂,但因其主观蓄谋行动致使被害人平筱死亡,遵照《刑法》第232条规矩,尊重纲纪,央求法庭对被告人数罪并罚,予以重办。审: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没有。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大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遵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接纳赵广宇的委托,担当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的会见,基础知道案情,方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观察,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公诉人提议的证据并不反对,但我又几点必须阐明:第一,我肯定当事人虽起意强奸被害人平筱,但不法要领、场所均为林敏提供,由此我阐明当事人在不法经过中并不起极化作用,此中有他人煽动的成分。如果没有第三人林敏的帮忙,当事人是无法完成不法真相的;第二,过后,当事人没有及时处理尸首,而是等翌日林敏归来值周才将尸首处理,阐明当事人并没有对重要局势的认识,而且将尸首投入江中的主意并非当事人提议,他没有弃尸的认识;第三,当事人由于家庭贫苦,初中辍学后便在瑞丽商场上班。在学校,他的表现一直优异。在劳动时期,也一直是一个奉公遵法的好公民;第四,当事人只是初中文化,所受的法律教诲很少,法律见识浅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大概不会是这样。当事人在被抓捕后在公安机构交代态度优异,且无不法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思考,赐予从轻量刑。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通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有受他人煽动的成分,从不法的准备起都是被告人主动起意的,林敏并没有煽动被告人去强奸平筱。

辩: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注意,我所提议的是被告人在不法经过中被煽动的真相。公:林敏只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被告人没有找她,她也就不会有不法认识,何来煽动? 辩:强奸被害人的要领、场所,以及被杀害过后处理尸首的要领均为林敏提供。公:这都是为了协助被告人的不法运动。辩:。。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制知识浅薄,作案时没有思考到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也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意图。

公:辩护人的意识不是说,不知道法令,早先没想杀人,后才起歹意将被害人杀害,这就不该给予法律制裁?

辩:固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令不过乎情面,我央求法庭在量刑时能思考到这一点。公:被告人已成年并参与劳动,却不守纪起意侵占他人的人身权利,持续滑向不法的深谷,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重办,真正教诲被告人,才能从基础上管理群众。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没有。

审:法庭争论终结。被告人,你可以就本案的真相、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不法的理解及对坐罪量刑方面的要求做简明的发言。被: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而今休庭。带被告人赵广宇退庭,待合议庭实行评议后当庭宣判。(休庭后,继续开庭)审:传被告人赵广宇到庭。

审:而今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以为:通过方才的法庭观察和法庭争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而今实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宇采取暴力方法,结伙他人,其行动已组成不法。公诉机构指公被告人赵广宇犯强奸罪(未遂)、蓄谋杀人罪的真相明了,证据确凿、充裕,指公罪名创建,予以支持。辩护人提议被告人受他人煽动的辩护意见不及创建。鉴于被告人赵广宇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故本院采取公辩两遍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2 条规定,鉴定如下(站)

一、被告人赵广宇犯强奸罪(未遂)、蓄谋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5

20xx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

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篇6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一、二、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完善 篇7

小额诉讼程序, 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 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1]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存废争辩已成定局。但是一项新的制度的理论支持, 与其他审判程序的衔接问题, 以及实践中具体的操作程序等的思考, 都是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及解释。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多方博弈后的产物, 其存在及运行有着独立的价值。

首先,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 是纠纷解决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确立的平衡点。公正与效率这一矛盾在程序设计中无法回避。小额程序奉行高效、廉价、便利地解决纠纷, 效率的提高必然要以牺牲部分权利为代价。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将基本的诉讼程序予以简化, 但是这种简化使得纠纷处理的效率变高, 当事人可以更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且这种简化不会妨碍当事人行使基本诉讼权利。

其次,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 是审理模式的结构性矛盾在实践中的趋向选择。一方面, 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处理案件, 实现公正最大化。另一方面, 面对实践中, “繁琐主义”、“低效率”的质疑, 要建立起快速有效的裁决机制。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在矛盾的两级之间游走平衡下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决纠纷, 往往更在乎个案中的权利是否得到支持, 诉讼中付出的多少, 并非关注规定的程序是否被全部适用。小额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高度专业化的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物质上、心理上的负担。

第三, 小额诉讼的设立, 是对诉讼程序, 乃至整个法制体系的补偏救弊。[2]近些年, 随着案件增多, 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每个当事人通过寻求诉讼实现权利的要求。现有的简易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大量的案件无法找到适用的准则。另一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出现了“百花齐放”的不规范的运作局面, 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也就愈来愈形同虚设。[3]小额诉讼程序弥补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性带来的弊端, 实现了司法的大众化。

二、各国立法实践及比较

我国采用类似德国的立法例,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专门的条文, 针对特殊情况适用类似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秩序性规定。比较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实践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 适用范围。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主要以诉讼标的额大小来确定小额程序的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一款规定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30万日元以下的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的诉讼。《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英镑, 房屋修缮及其他工作费用不超过1000英镑”。我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一刀切”模式被广泛诟病, 于是就有了后来按照各省实际情况为基础的比例性规定。笔者认为, 诉讼标的额的规定不仅明确了程序的适用范围, 还有效实现了其与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衔接。因此, 标的额之规定除了摇参照国外立法, 更要立足于国内实践。

第二, 程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在满足了上述适用范围的前提之下,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2款:“根据小额诉讼请求审理及裁判旨意的申请, 应当在提起诉讼之际提出”。台湾地区规定了“当事人合意适用应以文书证之。但法院认为适用小额程序为不当者, 得依职权裁定改用简易程序, 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由此可见, 赋予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体现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意思自治。从新民诉第157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来看, 法律还是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对于选择权的范围学界也有广泛的探讨。有学者认为, 在起诉时, 即使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亦可书面协议选择适用小额程序。[4]但是, 诉讼契约中的意思自治与纯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是不同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以防止契约存在不公正现象。

第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灵活主要体现在审理程序上。

1.调解的优先性。

台湾地区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调解前置。“在美国, 法官主动提问, 并提出和解方案。一些小额法院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5]”我国民诉法修改中也强调了调解, 比如在审前程序中规定了调解前置。此外, 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中指出“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应当先行调解。”

2.开庭时间的灵活性, 以台湾为例:

“小额诉讼程序, 得于夜间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3.审理方式的多样性。

法院审理通常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双方通过辩论, 实现程序与实体正义的最大化。但是小额程序因其纠纷简单, 采用简单低廉的审理方式有其可行性。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非正式性”, “法院可采取其认为适合的任何程序方式”,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无需审理径行判决”。

4.审理期限的特殊性。

审理期限的规定, 是司法经济的需要, 小额纠纷因其自身特点, 要求其尽快审结。目前, 我国目前尚未对小额诉讼审理期限做专门的限定。

第四, 程序救济。前面已经提及,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以牺牲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 其审限及救济途径也受到限制。日本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 不得提起控诉。台湾则对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或抗告限于违背法令的情况。英国也是采用限制性上诉制度, 只有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时, 才可以提起上诉。我国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其目的是为了将纠纷消化在基层。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有学者认为一审终审制是建立在法官有深厚的法理功底和公平正义之心, 基于群众对法院权威的一致认可之上, 而目前我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6]也有学者在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实现冲突平衡。[7]

三、我国小额程序之弊端

小额诉讼程序利弊参半。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 其在中国的实践土壤中能否有效起到作用, 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首先, 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 缺乏系统理论性的规定。新民诉笼统地规定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限等。相比较日本专门的有一编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美国专门的一套小额程序法而言, 这样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实践中会面临的问题有:一方面, 若没有一些系统性规定, 法官无法参照条文来处理案件, 在这种简化的程序下, 若赋予法官过大的解释权与裁量权, 又会带来程序不公的隐患。另一方面, 在没有条文系统规定的前提下, 程序往往得不到有效适用, 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来审理案件, 理论无法与实践衔接, 程序分流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 简易程序规定下的小额程序实现对案件的分流作用不明显。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小额程序的特征仅体现在一审终审上, 这种简化审限的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 导致程序之间的界限不清。小额程序、简易程序以及普通审理程序都是由同一法官来处理, 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程序转化、规则适用上可能会发生混淆, 从而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8]另一方面, 当事人合意选择程序, 没有激励机制, 无法体现程序的价值。若仅以快速处理为目的, 法官又享有程序选择权, 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第三, 小额诉讼的执行难问题。“一种裁判制度不管多么公正且富有效率, 但只要判决执行存在着难点, 这一制度本身就不能说是合格的。”[9]执行难是程序设置中潜在的一个问题。即使再高效再完美的审判程序, 最终都要面临执行问题。尤其是作为一审终审的小额裁判, 执行内容的实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更体现了审判的价值。如果执行难而采取强制执行, 可能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财力、物力, 这与小额诉讼的标的不符, 违背了费用相当原则。

四、我国小额程序构建之完善

(一) 规范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轻微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 其选择适用需要谨慎, 必须保持一种“底线正义”, 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制定要在满足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同时, 予以进一步规范。目前, 标的额的规定建立在各地的经济水平之上, 相比较草案而言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条文规定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实际情况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各地级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差异也非常大。以广东省为例, 既有广州、深圳、东莞这样经济发达地区, 也有梅州、清远等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审理的小额程序的差异性明显。因此, 关于标的额的适用应当结合各基层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裁量范围。此外, 笔者建议适用范围仅限于标的较小的金钱类纠纷, 排除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家事纠纷等。一方面, 相比较其他国家, 我国的程序保障本身就比较少, 若将小额程序的范围扩大化理解, 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另一方面, 人身损害等纠纷的标的额的计算相对较繁琐, 不能仅凭当事人起诉书上所写的标的额作为程序选择的参考。

(二) 创新适用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并非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或分支程序, 而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为了实现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有效衔接, 需要创新小额程序的适用方式。

1.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规范当事人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的限度及效力。赋予当事人选择或不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 法官对当事人选择小额程序进行判断, 避免出现恶意诉讼的情况。

2.调解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结合。

小额程序要强化调解的作用, 不论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 法官要起到缓和矛盾, 调解纠纷的作用。

3.提供配套条件。

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的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由专门的法官及书记员对小额诉讼进行咨询、调解。实现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 完善执行程序

如果执行无法有效实现, 即使起诉是多么的便利、审判是多么地自由、裁决是多么地高效, 最终判决的内容却无法实现。有关小额程序的执行, 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予以完善。

1.调解制度规范化。如前所述, 调解机制在小额程序中的运用, 可以加速审判。同时, 相比较判决而言, 经过双方调解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会及时予以履行。

2.法院建立小额程序执行专项资金, 帮助小额经济纠纷得以顺利执行。

3.建立不履行的制裁制度。对一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实施一定的罚款。向其所在社区或者单位寄出执行通知书。对履行不能的债权人, 要制作笔录, 定期关注其资金状况。

4.加强间接执行的手段。比如对那些有特定的执照才能营业的当事人, 经营主多次不履行小额债务, 可以考虑运用行政权力来加强执行权力。

参考文献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08.

[2]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168.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3-16.

[4]江伟.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意见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271.

[5]张绍忠.论小额诉讼程序[G].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2009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291.

[6]试论小额诉讼的审理规则——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背景[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10/id/271187.shtml.2012-12-26.

[7]张光琼, 杨新丽.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若干思考[G].董开军等.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1:97.

[8]马强.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J].法律适用, 2007, (1) .

浅析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之调查程序 篇8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42-02

一、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观

和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专门的侦查阶段,而是把有关侦查行为的规定放在通则里面,即通则之后就是审判程序,这说明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核心是审判,此前所有的工作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称为调查程序,也叫侦查程序。于是,德国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调查程序、居间程序(庭审预备程序)和审判程序。

1.调查程序是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诉讼过程,是检察官为是否提起指控的决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该程序由检察官控制,其作用是调查事实问题。

2.居间程序是介于提起公诉和法庭开庭审理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庭审预备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法院基于刑事起诉书,决定哪一种程序应当继续,以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审理,哪一种程序应当结束。

3.审判程序是从开庭审理起至宣判时止。该程序分为审理和判决两个阶段。法院控制审判程序的进行。正式开庭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庭审阶段:(1)开庭(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3)讯问被告人(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

二、概述调查程序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161条的规定,侦查始于检察院了解到存在犯罪行为嫌疑时,对事实情况进行的审查。为此,检察院自行或者通过警察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及官员有义务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由此可见,检察官是调查程序的指挥者。

(一)调查程序中警检之关系。

德国实行警检一体化的侦查模式,即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警察是检察官的助手,接受检察官的领导与指挥。警察在组织上隶属于内务部,其功能与业务上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是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者。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63条,警察机构及其官员只能作出不允许延迟的决定,并且应当不延迟地将案件材料、证据送交检察院或地方法院。由此可知,警察进入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官的指示,二是知悉犯罪行为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侦查与防范措施,但只限于首次行动,随后立即向检察官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警察与检察官是合作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检察官可将其接收的案件直接交给警察进行侦查或者警察接到检察官的命令后再进行侦查。另一方面是侦查活动终结时,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官认为某些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有权作出法律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侦查法官的作用。

德国刑诉法中规定:“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系属法官职权范围的调查行为时,应向要在其辖区进行这些行为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尽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指挥侦查的权利,但对于证据保全、对证人及鉴定人进行宣誓讯问等强调个人权利的措施,只有法官有授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侦查法官的设置。

侦查法官又称预审法官,隶属于地方法院,为了能够及时在调查程序中作出决定,侦查法官办公室一般设在警察局或拘留所。在德国的刑事侦查中,预审法官的职权包括: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接受证人和鉴定人的宣誓;发布逮捕、拘留令;暂扣驾照;决定进行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情况紧急时,不经检察官请求依照职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随后将案件移交检察官。

在侦查阶段赋予预审法官这种裁决权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通过预审法官审查、签发各种带有裁决性的决定,可以实现法官对侦查过程的法律监督权。第二,对于预审法官作出的决定,裁决对象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程序上诉,从而进一步保障被裁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预审法官审查后,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具有证据效力。这可以进一步对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进行法律监督,以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德国的这种设计模式较为科学。它既发挥了法官中立性和专业素质高的作用,同时又注意到侦查行为的特殊性。让法官在侦查活动中有限度的介入,行使必要的监督和干预权力。

总之,德国刑事诉讼调查程序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它是一个由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共同参与的程序,三方在侦查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检察官主持侦查,命令为暂时逮捕、扣押、搜查、设置管制站等缉捕措施;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展开工作;一些影响极强的措施,需要侦查法官的介入。警察能够进行干预侵犯的权力极其有限,在紧急情况下才有一些例外。侦查阶段的权力空间被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三方分享了,避免了一方的独断专行,国家权力的行使被赋予“谨慎”的特征,相对应的公民个人权利得到了“温和”的对待。

三、中德对比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三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三个渐进的过程。侦查是整个诉讼的开端和基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侦查结果是审判的基础,它在某种程度上主宰了最终的判决。这就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权得到强化。在侦查阶段,警察几乎独占权力空间,享有权威,独立完成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仅仅在逮捕的时候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作为中立、公正象征的司法权完全没有介入,警察在侦查阶段几乎不受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是和检察院、法院并列的机关,警察没有理由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争端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侦查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中占据不同的地位,决定了侦查主体和侦查权在两国刑事诉讼中不同的风貌。德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抑制的,中国警察行使侦查权是张扬的,其中原因大概是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更侧重于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借鉴外国完备的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完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是中国刑事诉讼将要走的路。

参考文献:

[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327-336.

[2][德]Thomas Weigend.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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