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2024-07-19

非法集资防范措施(共12篇)

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1

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专栏

非法集资是指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亲朋好友的关系拉拢群众参与;或者在能人引领和利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欺骗群众,拉人上钩;或用短期兑现的方式,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活动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所谓的“投资机会”,有五招可以简单分辨: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 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2

当前, 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资金供需失衡、金融工具创新不足、投资融资渠道狭窄、市场监管手段滞后等多重因素影响, 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频发, 涉案金额大, 涉案人数多, 涉及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 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剧,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

由于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多样, 公众参与广发等特点, 开展防范和打击工作难点多。

1) 发现难。非法集资形式多样, 欺骗性较强, 国务院法制办归纳总结出四大类、十二种非法集资类型。当前, 非法集资已经从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演变为形式多样的产品销售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同时, 非法集资从发展实业为名转向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虚拟经济形式。参与者在“击鼓传花”的心理下, 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前, 参与者不愿意主动报案,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较为困难。

2) 预防难。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衣, 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初表现为民间借贷, 特别是民间金融相对活跃的地区, 大量社会资本流入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牟取暴利, 借助民间借贷网络, 有效地逃避了监控, 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因此监测预防非法集资存在一定难度。

3) 处置难。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 且时间跨度较大、异地作案, 给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带来非常大的难度。一般放款人在得知借款无法收回, 或者借款人已经无法联系、跑路的情况下才会报案, 案件侦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工作量加大, 办案周期延长, 受害人自身的精神压力增大, 再加上非法集资案件案情复杂, 工作量大, 办案周期长, 取证工作困难。案件侦破后, 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 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 极易引发受害人产生政府“不作为”的误解, 导致发生到政府门前非法上访的过激行为。

2 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1) 金融体系结构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推进, 但以银行主导金融的模式, 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结构不尽合理, 服务多样性差, 金融产品单一, 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部分企业为获取资金, 铤而走险, 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手段筹集资金。而广大群众手中资金, 希望找到一种投资快、成效大的投资模式而选择非法集资。

2) 制度漏洞。非法集资在诞生、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 但没有及时发现, 或者发现之后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管。比如在对企业注册登记、年检过程中, 只重视程序审查和形式审查, 缺乏实质性核查, 对某些企业提供虚假手续, 或虚报注册资本无法进行全面检查, 使得其能侥幸存在, 为犯罪分子持续非法集资提供了时间。

3) 法律漏洞。一是非法集资界定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得并不严格, 导致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含糊。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 界定不明确, 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也给案件认定带来较大难度。

3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建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认识到“预防为主, 打击为要, 处置为重”, 同时必须治本指标, 既要堵歪门邪道, 又要开启正门, 拓宽合法投资、融资渠道, 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长效治理机制。

1) 强化宣传, 增强防范意识。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力度。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知识, 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 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做到理性投资, 合法理财。二是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建议在相关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 设立公开电话, 受理群众举报, 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帮助公众投资释疑解惑。同时, 可制定奖励办法, 发动、鼓励群众举报。三是加强监测预警, 做好风险提示。建立排查网络体系, 开展风险评估和排查, 摸清风险底数, 要对本地区的各类融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进行全程监测, 主动排查风险, 做到早发现, 早预警, 早防范, 防患于未然。

2) 重拳出击, 增强威慑效果。一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 要立即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 要采取适当措施, 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 保护证据, 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二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 要采取果断措施, 依法妥善处置。三是严厉打击。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要让全社会动员起来, 做到防范和打击“双轮驱动”。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从重从快进行打击, 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迅速破案, 震慑犯罪。同时, 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快诉、快审、快判这类犯罪, 从源头上彻底铲除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

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3

李刚 祖智新

近日,镇赉农发行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行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工作部署为指导,紧密结合本行实际,深入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傳教育活动。在活动期间,他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刊物、电子屏、条幅等媒介载体手段进行宣传。此项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员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也保护了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或者集资中,维护了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镇赉农发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祖智新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篇4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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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标语 篇5

1、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2、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关爱老人生活,远离非法集资。

4、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5、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6、谎言装扮美丽才能骗人,投资合法合理才会安全。

7、今天非法集资贪图高利,明天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8、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9、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0、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1、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3、组织非法集资严惩不贷,参与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14、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

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6、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保持一颗平常心,高息“诱饵”不动心。

1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8、高利是糖衣,高息是炸弹,非法集资是陷阱!

19、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xx。

20、组织非法集资严惩不贷,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1、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2、投资还需谨慎,集资当心非法。

23、你看中的是他的高息,他瞄准的是你的本金,非法集资不能碰!

24、高息诱饵不动心,非法集资不参与。

25、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26、脚踏实地积累财富幸福全家,非法集资高额回报害人害己。

27、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8、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9、非法集资戴面具,陷阱多多要警惕。

30、非法集资骗术多,擦亮双眼要认清,高额回报不能信,项目真假要分清,免费旅游藏陷阱,网络诈骗要当心。

31、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32、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3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3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5、挣钱不容易,好话诱惑你,非法集资血淋淋,保护财产要警惕。

36、举报非法集资有奖励,参与非法集资有麻烦。

3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简报 篇6

本次会议由运营管理部邹树明同志主持。他表示,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要首先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各营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教育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针对社会公众、保险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结合典型案例实施精准宣传教育。

其次,做好营造氛围,丰富宣传形式,利用悬挂条幅、张贴海报、公司95300客服电话发送短信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同时依靠业务条线早夕会、内部培训等宣传阵地,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自媒体,丰富宣传内容,在全公司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最后,加强总结,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信息给主管单位,确保本次会议精神顺利落实。

疏通投资渠道遏制非法集资 篇7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其中的公众, 其财产损失要自行承担。但是, 从2005年起, 公安机关平均每年非法集资的立案数量超过2000起, 金额超过200亿。其中, 仅2013年就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余起, 挽回经济损失64亿余元。用银监会处置办巡视员杨玉柱的话说, “这些都是增量, 不是存量。”从地域上看,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 87%的市、地、州和港、澳、台地区。其中, 一些银行员工, 甚至个别政府官员和现役军官也从事着非法集资的活动。如, 浦发银行一女副行长即非法集资上亿后“蒸发”了, 老百姓积攒的“汗水钱”也付之东流。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 非法集资是陷阱, 是侵吞人民血汗钱的“绞肉机”, 而不是“馅饼”。不但很多人省吃俭用几十年的财富会没有了, 背负着沉重融资成本的企业也失去了盈利的空间和根基。

在非法集资中, 不法分子总以“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诱使投资者入彀, 而整个过程不过是“左手把钱装进口袋, 右手就掏出去”。即, 利用后一批进入的资金填补前一批投资者到期的利润返点。如, 给予初期投资者20%或更高的返点制造假象, 等非法集资几千万或上亿就“脚底抹油”跑路。当然, 一些非法集资是“无奈之举”。在浙江等地, “非法集资”曾是民营经济崛起之基。比如, 作为制造业重镇, 江浙地区有着庞大的实体经济基础, 占实体经济98%的制造业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仅占10%, 80%以上的企业需要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这其中大部分就是“非法集资”。

遏制非法集资, 关键要能合法筹资。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鼓励、支持合法融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亟需放开金融市场。在美国, 几乎是允许任何人开办银行, 全美8000多家商业银行中绝大部分是小银行, 而这些与我国地方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类同的小银行只能特定为一座城市或一个社区服务。从国外的实践看, 放开金融管制, 不但非法集资等“圈钱”犯罪会消失, 同台竞争的银行也会提高服务质量。

非法集资危机管理初探 篇8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干扰经济秩序

一是削弱政府宏观调控。非法集资在国家宏观调控控制之外,使大量民间资金进入“体制外循环”,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受到干扰。二是扰乱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群众和机构从金融部门贷款用于非法集资,当非法集资风险爆发时,就会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和坏账。三是危害实体经济发展。非法集资的高息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一旦经营不善,便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破坏法治环境

一是破坏治安法治环境。非法集资造成了自杀、抢劫、械斗、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案件。二是破坏信用法治环境。非法集资危机爆发实际上是民间信用危机爆发,进而可能会波及金融机构信用危机。三是破坏金融法治环境。现实中,非法集资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多数是半公开或公开。加之泡沫破裂以后涉及人员多、危害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局稳定的考虑,不敢全面依法治理,而是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适时适度依法处理,依法办事打了折扣,严重破坏了金融法治环境。

(三)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泡沫破灭后,对许多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极易引发集资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堵门、堵路、打砸抢等,造成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非法性

非法集資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它的非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隐蔽性

非法集资发展到现在,多数都是披着合法外衣,利用合法公司的信用来赢得群众信任,公开进行布点。但是在组织资金和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监督和打击,往往是合同表面合法,实际规定的是非法利益。例如,通过贵金属买卖、汽车租赁、拍摄影视剧等等,进行非法集资。

(三)广泛性

近几年非法集资爆发地区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一些非法集资严重地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可以达到1/2,甚至2/3以上。

(四)暴利性

非法集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高效率的非法经济活动。据资料反映,某市2014年年初调查民间金融存款年化利率水平为19.2%,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为31.68%,与银行存贷款利率相比,利差分别高达16.5个、26.1个百分点,分别是基准利率的7倍和5.7倍。

三、非法集资的发展趋势

(一)胆子越来越大

一是对贷款高利率所带来的高风险无所顾忌。二是宣传越来越公开。一些非法集资企业通过手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诱使群众参与,对法律的神圣性毫无敬畏之心。三是非法集资危机爆发时,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转移资产,销毁证据,甚至恐吓、施暴集资者,公然对抗法律。

(二)领域越来越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开始在更多领域渗透。据调查,某市涉嫌非法集资领域包括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贵金属、珠宝、典当、茶楼、文化传媒等近20个类别,这些企业甚至将非法集资作为主要业务来运作。

(三)规模越来越大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不再限于高收入、闲置资金较多的小群体,有些地区已经开始扩散到中、低收入家庭,甚至扩散到经济收入较差的农民家庭。

(四)分化越来越快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非法集资企业主要分化为三类:第一类是“转型升级”的企业,开始向合法化实业转型。第二类依然主要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但是风险控制水平越来越高,管理状况越来越好。第三类是靠牌子招摇,通过注册一个投资公司等方式来骗取信任。

四、非法集资危机爆发的类型

(一)宏观经济形势导致型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某地或某行业形势逆转。如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作为外贸依存度极高的温州企业,面临资金周转紧张,不得不接受高息非法集资,并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二)外地连锁企业波及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其投入少、收益高、转移快,极易在区域甚至在全国发展连锁企业,一旦企业总部或分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就会连累其他连锁公司,产生蝴蝶效应。

(三)媒体炒作爆发型

非法集资一旦出现问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都热衷追踪。媒体的炒作会造成该地区迅速形成恐慌,从而在某个地区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四)企业内部资金断裂型

非法集资企业绝大多数是实力不雄厚、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此抗风险能力不强,易于出现内部资金链断裂。内部资金链一旦断裂,就易造成挤兑,爆发危机。

(五)下游偿债危机拖累型

非法集资“贷款”利率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要高于企业利润率,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风险很大。当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难以还本付息时,就会给非法集资“放贷”企业带来风险。

(六)企业老板离职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为风险大,集资群众对老板关注更高,如果出现老板死亡、被拘或跑路的情况,极易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继而引发危机。

五、非法集资危机的治理对策

对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危机治理是一个迫在眉睫且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站在地方政府角度,对治理非法集资危机提出一些对策。

(一)预防之策

1.宣教先行。采取社会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借助新闻媒体开展案例分析、专家讲座,联合金融机构组织标语宣传、文艺演出宣传等,通过群众喜闻樂见的形式,让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2.疏堵结合。边疏边堵,以疏为本。在规范治理期间,要加强审批监管,严把准入关口;疏通融资渠道,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加大对融资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防止企业饥不择食、铤而走险,利用非法集资资金。

3.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各自非法集资风险点,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活动,同时主管部门也要搞好指导协调,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4.循序渐进。对非法集资达到较大规模的地区,要分区域、分领域、有步骤地做好非法集资治理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中的重点地带、重点地区中的重点行业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治理力度。

(二)处置之策

1.处置要义。一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重要的是控制恐慌情绪,二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基本的是有序处置,三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根本的是依法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

2.处置原则。一是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才能统一思想,坚强有力。但是仅仅机械地去依法处置,处置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把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拿捏好处置的火候、轻重、张弛、时序等,十分重要。二是内紧外松与信息公开相结合原则。内紧外松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言论、决策和行为上。不要过度反应,不能人为地给群众带来恐慌。信息公开主要是用及时正确的信息稳定人心,防止造谣和民间传谣成为舆论主流,造成更大的恐慌情绪。三是部门配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涉及到宣传、政法、信访、维稳、工商、金融、行业主管等各部门,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因此,出现危机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多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综合研判、综合施策、认真处置。四是稳妥推进与果断处置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从战略上讲要稳妥推进,因为处置一旦失败,可能会对全局带来更大影响。但是从战术上讲,在处置一项非法集资的某个环节上,要果断处置,不可错失良机,避免造成更大危害。

3.处置方法。一是大力宣传。首先,大力宣传法律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让群众明辨是非,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大力宣传政府的应对之策,让企业、社会和群众相信政府、依靠政府、配合政府。最后,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让企业、社会和群众始终在法律框架内有序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适时打击。非法集资触犯了法律,有些严重者构成了犯罪,要适时予以立案、侦办、打击,教育非法集资组织者依法办事。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一些集资者的过激行为也会触犯法律,要适时予以纠正和打击,以规范秩序、教育群众,为处置危机创造有序的环境。三是消除恐慌。为了控制恐慌情绪,非法集资企业必须做到不关门、不停息,老板不跑路,迅速制定翔实的、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并赢得群众信任。四是做好支撑。如果把非法集资危机中出现挤兑的企业比喻为塌陷,那么在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的对策,可分为三个支撑:第一,企业支撑,是指企业非法集资危机刚爆发,而企业自身实力雄厚,可以让企业自身支撑住塌陷,以企业自我纠错、自我解决为主,政府维护秩序,搞好服务。这个办法成本低、效果好,可以让政府腾出手去集中精力处置更复杂的问题,这应该成为处置非法集资的首选。第二,联合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自我难以化解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企业共同化解危机。第三,政府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和政府工作组难以处置好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政府就要站在前面,主导危机处置,果断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置到位。

4.处置关键。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有六个关键问题需要把握好,努力做到“六个防止”:一是防止涉案老板和企业骨干人员跑路,二是防止资产匿藏、转移,三是防止集资群众对涉案公司固定资产哄抢,四是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五是防止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六是防止非法集资危机波及实体经济。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9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避免活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压实各部门的责任,我局进一步细化了分工,明确部门责任人,构建协同配合和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采取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相互监督、表彰先进、通报落后的工作方式,将宣传工作抓好抓实,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扩大宣传活动社会效果。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作文吧动

为增强宣传效果,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二是向有关企业派发《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非法集资)》;三是在企业公开栏、移动展板或人流较密集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四是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工厂活动,与企业面对面交流,进一步扩大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三、20xx年工作计划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10

一个精彩的活动已经圆满收官,我们一定积累了不少感想吧,你会有什么样的总结呢?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这个活动总结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1

为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镇认真扎实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X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北处非5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意区分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针对受害人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编制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15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针对非法集资有网上蔓延趋势的特点,利用本地区的政务网站,以新闻、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广大网民,注意防范网络上的非法集资。

三、依托“五进”,注重实效

把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主题大宣讲,大力推进法律进单位、进乡村、进村组、进学校、进企业,介绍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关知识。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法律常识,接受群众的咨询,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活动期间,我镇在充分利用网站平台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活动,受到了居民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2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局《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甘肃省监管局《关于辖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指导下,根据公司总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现将我营业部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1、成立营业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活动小组,加强统筹协调

集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启动后,我营业部积极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任活动小组的总协调人,积极推进各项投资者专题活动,确定了各项主要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计划有序的开展。

2、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内容

1)客服中心按照公司总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内容要求,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相关内容的风险提示。

2)客服中心通过跑马屏滚动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倡导理性投资,相关内容有:《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风险及危害,引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理念,合法理财。

3)客服中心对营业部投资者做市场投资策略以及行业基本投资分析研究方面的讲座,通过以现场讲座交流形式让投资者将“贴近市场、贴近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这一价值投资理念融入到投资者中,本着让投资者尽快形成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为目的对投资者进行了讲解。

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将“贴近市场、贴近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这一理念融入到投资者中,本着引导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为中心的目的对投资者进行了宣传讲解。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3

为了进一步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辖区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高府办发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集中开展了一个月的宣传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机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让我乡全体干部、村支两委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从而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

二、加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抵御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入村集中宣传活动在场镇设置宣传咨询点2处,发放宣传资料500余张,广播讲解20余次,张贴宣传告示300余张,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等,开展形式多样面向村社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达到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排查风险,认真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我乡乡长潘大冬带队,对辖区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了逐一排查,并且制定专门机构和专人,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督,我乡监管和查处等信息渠道,彻底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辽宁非法集资活动重新抬头 篇11

去年连破两起非法集资案

近几年来,辽宁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各级公安机关连续开展多次专项打击行动,破获案件60余起,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100余名,为投资者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比较典型的有:沈阳市公安局破获的“新源公司案”、铁岭市公安局侦办的李洪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朝阳市公安局侦办的“中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盘锦市公安局侦办的盘锦“513”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去年,公安机关又破获了两起特大案件:

一是朝阳宝琪养殖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从2003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赵振海、赵振水二人擅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放养或代养獭兔的形式,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在朝阳、营口、盘锦等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3.5亿多元,涉及投资者6441人。破案后,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欠投资者本金达1.4亿元,部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006年2月28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振海、赵振水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是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营口东华公司自2002年5月开始,面向社会大量发展蚂蚁养殖户,共非法集资30多亿元。2005年6月1日,辽宁省公安厅成立“601”专案组,对东华公司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已接待报案投资者36700余人,形成案卷11000余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7名,追回涉案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查封冻结资产除外),此项工作现仍在深入进行中。

在严厉打击和重压下,2005年下半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度收敛,有的暂停了集资活动,有的转向外地,有的潜伏窥测,辽宁省发案数量明显回落。

但2006年以来,特别是近期,非法集资活动重新抬头,各地新立案及新的案件线索大幅增加,呈卷土重来之势。

非法集资活动新动向

当前,辽宁省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新发现并掌握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达28起。其中:

已立案侦查的有4起:(1)大连兆盈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邵淑梅(女)等人在长海县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冻结、查扣赃款赃物价值480余万元。(2)本溪哈尔滨顺天意公司“非吸案”。“顺天意”公司以引种沙棘树为名,在本溪、营口、丹东、阜新、辽阳均设有分公司,涉案金额已达6500万元;(3)朝阳凯凤生物科技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王汤铭以养殖獭兔为名,非法吸收存款1400余万元。(4)朝阳中树林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关梦杰、赵文会鼓吹投资速生杨会快速致富,非法吸收存款600余万元。

新发现的案件线索24起:抚顺、本溪、营口、丹东、朝阳、阜新、辽阳、盘锦等地均有发生。非法集资名目繁多,有种树、养蚂蚁、养鹅的,有生产奶酱油、奶啤酒、甜菊糖的,有代销食品、保健品的,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的,还有预售旅游门票等。有的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已有相当规模。如营口盖州市红树莓公司已集资3500万元,通辽蒙利吉乳业公司在辽阳地区集资达3000余万元,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公司在营口集资达2000多万元,昌图甜菊糖业公司在阜新集资120万元。另外,进行非法集资所谓的公司、企业多在外省某地注册,注册地有黑龙江、湖北、吉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的十几个市和地区,特别以哈尔滨居多。

花样变换的非法集资

辽宁非法集资活动除了沿用虚拟骗局为载体、超高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等传统手法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非法集资形式有新的扩展。在种植、养殖、入股分红、产品开发、认领股权证等形式以外,又推出推销、预售商品、旅游门票、民间货币借贷、向外国公司投资等新“项目”。(二)非法集资手段有新的改进。主要是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相融合,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其活动地点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大量资金流动难以被发现,也给挽回损失造成困难。(三)非法集资活动经营周期有新的变化。集资者大多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基本都规定在半年之内。合同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风险会更大,群众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增。

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且反复活跃,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欺骗性。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二是诱惑性。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三是社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增加,另外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给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百姓手中,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四是投机性。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容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

非法集资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及面广、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造成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后果严重,危害剧烈。

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在金融机构体外运转,脱离监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是无钱偿付,贻害百姓。每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亿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大部分资金无法兑付清偿。特别是参与资金多为投资者省吃俭用积攒的血汗钱、买断工龄补偿款、离退休的养老金等。因为追赃率往往不高,一般只有百分之十几,广大投资者的血汗钱付之东流,给其生活和精神都造成极大损害。

三是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由于集资款不能正常兑付和清偿,往往诱发抢砸公司、堵塞交通、上访告状等群体性事件。

四是毒化社会环境,助长腐败之风。此类犯罪往往与少数领导干部及有些“名人”相关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毒化了社会环境。

理性对待非法集资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采取了相应对策,如加强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扩大社会宣传等。面对非法集资活动,公安机关也提醒投资者必须理性对待。

一是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投资者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

二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它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明里暗里进行集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各种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

三是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公安机关破案后,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实际上返还的比例很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全部追回,只能自己承担。

非法集资防范措施 篇12

一、研究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理论价值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 这种情况在我国时有发生, 对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时代背景、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了解它的发展状况是非常具有理论价值的, 从而能近一步指导实践。

从理论的高度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把一般的利用网络来做投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区分开来;同时也要区分利用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界限。更好的来认定非法集资, 加强对网络集资的监管, 其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一) 利用网络形式非法集资的内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各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是危害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利用网络形式非法集资则是指单位后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网络这种特定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是危害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了利用网络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网络形式集资诈骗。

(二) 利用网络形式非法集资的特点

首先,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与利用传统方式非法集资相比较, 其手段更加隐蔽, 欺骗性更大, 很难被识别。因此从理论的高度对此种特殊形式的非法集资予以理论上的高度关注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具有难以取证性。在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 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 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一旦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也很难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而且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 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的全网络化, 就大大导致了取证难度的增加。传统型手段的非法集资本以不容易查证, 何况网络形式的非法集资更具有难度性。因此具有近一步研究的理论价值。

再次,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具有难以监控性。网络具有虚拟性, 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平台, 使他们可以利用此手段疯狂敛财。我国对网络犯罪的监控还处于初期阶段, 很多监管规范都明显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这就造成了对利用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难度, 因此需要对这种新手段的犯罪加以规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具有损失难以弥补性。利用网络非法集资的犯罪, 实施过程中的全网络化, 使经营者隐藏很深, 一旦公司出现问题, 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其会对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1]

(三)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中涉及的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 需要严格界定利用网络形式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最主要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后者具有这样的目的。而且两者的客观行为也有所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 除了区分此罪与彼罪外, 还要明确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这是一个难点。要把民间的融资、借贷行为与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相区分。民间的融资、借贷行为是得到肯定与鼓励的, 其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是有利的, 法律应该予以保护, 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是需要严厉打击的, 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人民经济利益的损失。

(四) 利用网络形式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网站上私自进行资金募集, 并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构成集资诈骗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近年来不断涌现, 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危害的同时, 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不安定的因素。

(一) 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状

近年来, 互联网上出现大量投资基金、公司网站,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招募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比如有不法分子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在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 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 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 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全网络化, 使经营者隐藏很深, 一旦公司出现问题, 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据实务部门相关人员介绍,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 行为人主要有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 有利用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有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还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更有甚者还有以网络募捐形式的非法集资。

互联网给不法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更隐蔽的条件, 因此此类非法集资的破坏性是极其严重的, 但对这种新形式的集资犯罪往往又难以发现, 一旦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失就很难弥补。

(二) 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所存在的普遍问题

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 往往具有隐蔽性, 不容易被发现, 对其很难加以监控。全网络化的犯罪降低了犯罪的成本, 给不法分子提供很有利的犯罪条件, 对打击这类形式的非法集资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这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缺少了法律的规制, 很难把其与普通的民间融资行为区分开来, 一些企业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是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 或者是为企业开展新项目汇集资金, 可是一旦企业面临无法申请到新项目进行开发, 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之前的民间融资往往会被认为是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由于法律的模糊, 使得很多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踌躇不前, 这样不利于繁荣市场经济。网络的普及, 科技的发展, 电子商务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人们也越来越习惯于网络上的投资理财, 企业在发展业务的时候需要大量的资金, 但现实中, 中小企业向银行进行借贷的途径极不流畅, 受到一定的局限。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募集到资金进行项目开发, 就会选择其他融资的渠道。于是使用网络这种便捷、快速、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成了首选。但对利用网络进行融资的行为缺少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难点。

(三) 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证据材料问题

对于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所涉及的证据中, 电子证据是主要的证据材料, 如非法集资行为人与投资人关于集资事项进行联络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 双方签署的关于集资事项的电子合同, 投资人通过网络交付投资款的电子交换数据, 非法集资行为人在网络博客上关于非法集资的宣传, 非法集资行为人制作的电子集资款账册和集资款信息。这些电子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案件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除此之外, 网络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所做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所做的鉴定这些在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也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的。

三、对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予以规制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 要加强对此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 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明确此类犯罪的界限, 要把它与一般网络集资行为相区别, 对如何来认定此类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对这种现象加以立法上的补足, 才可以更为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其中必须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利用网络来融资的行为是不应该认定为犯罪的, 也是不应该由刑法来加以规制的, 它只是一种普通的经济行为, 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只是它利用了网络这种新型的模式, 使企业的融资方式更为便捷、降低了一定的经济成本, 这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还是一种好的现象, 如果刑法不加区分的加以规制, 这必将有损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通过调研就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开非法集资与普通经济行为的界限。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引导资金的流向, 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同时又拓宽了民间融资的渠道, 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有序。但是对于不是合法融资的行为, 我们就要加以严厉地打击, 否则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和人民利益的受损。

第二, 对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有些非法集资的案件涉及的受害人员太广, 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设立所谓的基金公司, 承诺以高利率为诱饵引诱受害者加入, 并以要求受害者发展下线来获取报酬, 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存在非法集资时, 很多不明真相的受害者还难以接受, 并继续帮助犯罪者发展“业务”, 这就造成了司法执行时的困难, 所以要对这样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这样才可以避免所造成极大地社会危险。[2]

四、研究利用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实意义

非法集资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传统形式的非法集资已得到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法律的规制。但近些年来, 利用网络这一非传统形式来非法集资的案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研究空白。

由于这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较传统形式的非法集资更具隐蔽性、欺骗性更大、犯罪成本更低, 一旦造成损害是难以弥补的。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 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但是随着经济的繁荣、科技的进步, 人们通过互联网来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现象越来越频繁, 这也为犯罪分子实施非法集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急需对这种行为进行细致研究, 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实证研究, 希望能够对此类案件, 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对一些民营企业的商业融资行为要严格地排除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外, 刑法对其不要过多地干涉。这样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关注, 非法集资的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其中以网络这一新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屡屡出现。通过对网络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实证研究, 意在从实践的角度与理论相结合, 分析此种新形式犯罪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加以解决, 有利于更明确的界定此类犯罪, 保障社会合法经济利益。

关键词:网络非法集资,电子证据,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宋杰.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J].金融监管, 201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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