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2024-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通用5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篇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意识,深刻认识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1.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正确认识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

3.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全面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发展。

二、强化调解,尊重规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4.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为目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既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增加调解结案的数量,尽力提高调解结案的比例,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尽量创造条件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进行调解、通过努力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5.人民法院对适合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并重点做好以下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6.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调解的有关规定加大调解力度。对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

7.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确保当事人真心自愿地接受调解,相互之间实现互谅互让,能够彻底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8.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诉讼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

9.经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

10.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立案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阶段的调解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原则,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二审案件原则上不搞立案调解,或者对二审案件规定更为合理的调解期限。

1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受人民法院指派也可以调解案件。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庭长或者院长可以主持调解。

12.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调解规范,完善调解程序,注重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透明度、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为当事人创造自由协商、互谦互让的宽松条件和氛围。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办案法官和参与调解的有关组织以及其他个人,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3.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办案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

1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协议指定转移的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利;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

15.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法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由办案法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申请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持生效的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再审案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17.当事人同意由办案法官之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主持调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签名或者盖章。

18.民事执行案件按照执行依据的全部内容进行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经和解达成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19.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立案或者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执行和解处理,终结审查程序。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执行和解处理。

20.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诉讼调解法律文书的格式,制作当事人答辩期满前调解同意书、继续调解申请书、委托调解书、诉讼费用决定书、调解书等诉讼调解文书模本。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简要记明案由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可以不写案件事实、审理过程和证据情况等。应当区分当事人签收生效的调解书和根据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强制执行依据的调解书的格式。

2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激励机制,提高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解工作成绩应当纳入个人考评的范围。调解激励机制既要体现对调解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要注意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率。

22.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审理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承担着最主要的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着全国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并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扶持力度,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

23.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和探索建立诉讼程序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机制,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力支持、依法监督其他组织的调解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四、加强培训,促进交流,大力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

2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法官诉讼调解能力建设,把这项工作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常抓不懈。要加大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建立法官轮训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提供全面支持,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每年举办部分法官参加的调解能力培训班。

2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既包括驾驭庭审的能力,也包括调解案件的能力。加强法官能力建设,应当根据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篇2

构建和谐社会,代表了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强烈愿望。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必须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调动好、发挥好、维护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工会组织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建设职能,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主题,积极探索和创新群众性经济技术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通过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等活动,把职工群众潜在的智慧和活力充分激发出来,把蕴藏在职工群众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把职工群众最大范围地动员组织起来。

工会组织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能,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在职工中大力培养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带动和影响广大职工群众乃至社会各界。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创建学习型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等,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把职工的思想和行为凝聚到党的方针路线上来,把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

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维护职工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主体实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建立,职工群众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工会组织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切入点。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也是调解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根据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劳动者的维权保护机制。进一步突出维权职能,加强平等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大量微观层面的利益摩擦,促进互利双赢、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根据工会自身的特点,促进补偿调节机制的建立。包括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救助制度,协助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等。促进社保、医保覆盖面的逐年扩大,通过建立补偿调节机制,让弱势群体也能共享和谐社会所带来的实惠。

工会组织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要充分履行自己的参与职能,疏通基层民主渠道、保护职工民主权利,建立民主参与机制,通过强化民主协商制度等,加强源头参与。在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落实职工代表的各项权益,开辟多种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办法,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各项制度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充分民主的环境中体现相互尊重、团结友爱,达到人与人的和谐,企业与人的和谐,雇主与雇员的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篇3

处的社会。” 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独特的、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承担这一历史重任,就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是人民和历史的必然选择,并已明确地载入我国宪法。在我国,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是我们最根本的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国家机器。在所有任务中,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其首要任务,是带根本性的任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重大部署、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党的权威的统一,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同时,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公正高效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立足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为此,法院必须牢记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到创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去。

一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治安环境。稳定的治安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我们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惩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依法严惩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依法打击建筑、医疗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司法追究。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寓教于审,审教结合,作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帮教工作,降低缓刑犯、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二是化解矛盾,构建文明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可以通过有效的机制妥善化解的社会。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各类矛盾纠纷的集中场所,大量的民事纠纷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要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要强化诉讼调解,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审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审理好破产案件,处理好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审理好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推动依法行政。完善申诉和再审工作制度,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应当纠正的案件错误要及时纠正,对依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依法解决,对长期上访缠诉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强化司法执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执行是法院判决的最终体现,也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难

点,更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执行难是全社会的问题,要以执行的程序公正和效率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在客观上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宣传工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以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的舆论氛围和良好风尚,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讲究执行方式,探索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把工作做深做细,尽量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矛盾冲突,促其和解。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自觉依靠、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依靠党委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维护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以人为本,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纠纷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司法便民利民的环境,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打开绿色通道,让他们方便、快捷地得到司法救济;创造司法护民的环境,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让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认真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的力量和权威。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队伍素质的高低主要体现在司法能力上,肖扬院长指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重点是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加强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通过各种主题教育,教育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下追求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 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在法官中开展办案竞赛、裁判文书竞赛、庭审观摩、计算机操作等竞赛活动。评选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优秀裁判文书等,着力培养法官敏锐的心智和洞察力、良好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学修养、清正廉明的职业道德和正直的社会责任感。逐步建立以岗位业绩考核为主的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议事规则为根本的决策管理制度,建立以车辆、财务管理为基础的机关管理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内部督查力度,努力实现内部管理和谐。三是提高党员队伍政治素质,发挥党员法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是法官队伍主要骨干力量,事实证明哪个部门的党组织发挥了作用,该部门的工作就做得出色。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活动,经常抓好党员的党性教育,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同时,还要狠抓法院和法官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信念坚定、严谨求实、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如山的法院文化,营造爱岗敬业、崇尚公正的氛围,以多途径为干警排难解忧,以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工作热情。四是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筑牢干警反腐倡廉的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督促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发现违法审判行为,坚决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公正、为民、清廉、高效”要求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公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篇4

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中区院 王建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着紧密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认真思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 1

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廉洁行政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

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突出预防重点,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

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篇5

关于老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老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继续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结合老有所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

一、老干部发挥作用情况调查

人大机关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市人大退下来的39名老同志近80%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或是某领域著名专家和业务能手。他们的社会关系多,威望高,对国家政策法令了解熟悉,是难得的人才。他们退下来后受组织委派,担任某些社团组织的领导,其他人由于素质好,值得信赖,多被社团组织选用。其次,革命时期的老同志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有10人,离休的15人,他们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通过他们的口述、回忆、演讲、著书,进一步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要的是人大老干部全部是共产党员,在他们身上有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不断进取的革命精神。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和经验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党和政府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倾心关心下一代,培养造就接班人。以离退休干部为主体的关心下一代协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南京市关心下一代协会成立22年来,从筹建到现在,市人大有许多老领导如徐智、孙一山、沙轶因、曹琬、姚志炳等同志参与并领导了该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共组织380个讲师团2014名老同志,演讲了1755场次,有44万多人次的青少年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近年来,以“五老”为主体的先进事迹报告会召开20多场次,并将他们的事迹拍摄成六集电视专题片《为了明天》,及编写成《晚霞满天》一书,在各家新闻媒体报导40多次,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构建和谐南京的社会氛围越来越好。他们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在青少年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培养更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了贡献。为富裕和谐出谋划策,为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在南京的绝大部分社团里,都能看见老同志的身影,他们利用在某一领域里的专长继续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并结出丰硕成果,在构建和谐南京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人大理论研究会里继续为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献计献策。他们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研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开展研究,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群众基础等方面形成共识,促进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构建和谐南京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关注

南京古都的保护与建设。一些老同志在古都协会与其他老专家一道,为保护南京古都风貌,积极向政府进言献策。其中《南京古都风貌主要特征及历史影响》课题研究成果受到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好评。时任市委书记李源潮批示:“内容很有参考价值,请福全、学柏并规划局、文化文物局阅。”市长罗志军批示:“请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作为工作中重要参考依据”。从此,南京“融古都特色与现代文明为一体的江滨城市”的建设正逐步形成,在构建和谐南京,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做出了贡献。三是继续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努力。在法学会担任副会长的退休干部奚坤同志,心系群众,关注弱势群体,亲临第一线,积极开展走访调研,为我市制定《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组织专家立法论证,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使该《条例》顺利出台,为我市弱势群体生存安全构建保护网,在构

建和谐南京,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稳定上发挥了作用。四是用自己的言行实现第二人生价值。离休干部罗炳权同志离开领导岗位,依然为教育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耕耘不止,并在国际、国内刊物发表或获奖。他撰写的《第二人生价值》,收集了他从事老年教育研究和出席国际第三年龄教育大会的发言稿和论文,丰富了老年教育工作理论,为推动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此外,有的老同志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担任会长,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奔波忙碌;有的老同志在海内外同胞京昆爱好联谊会担任副会长,以京昆之桥,连五湖四海,以业余艺社,扬国粹精神;有的老同志在体育基金协会担任领导,或在网球、乒乓球、门球协会从事管理工作,他们带领大家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不懈努力;有的老同志在书画协会工作,为宣传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挥毫泼墨;有的老同志在诗词协会工作,为改革开

放后国家昌盛谱写赞歌;有的老同志在雕塑家协会工作,为美化人们心灵塑造城市精神在不断追求……。他们用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为振兴我市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富民强市,为构建和谐南京,早日实现“两个率先”做出贡献。

关心弱势群体,用爱心维系社会和谐。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向他人,向社会献爱心也是老同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除了参加市级机关开展的“献爱心、送温暖”捐款活动和“慈善一日捐,温暖千万家”大型募捐求助活动外,还定点扶贫,为帮助六合区四合乡东王邵庄贫困户秦友喜恢复生产,捐款作为启动资金,选择了体力轻,周期短,见效快的致富方法——饲养菜牛,既解决了生活又解决了小孩失学问题。为了竹镇泉水街道辍学儿童仇世涛、乌山村两孤儿有书读,共捐赠资金近万元,送上衣被几十件套。受到帮助的孩子都已顺利完成小学毕业,进入技工学校学习。有几位离休老干部自发在十多

年的时间里资助多名失学儿童渡过难关。老干部支部当得知乌山村筹建电灌站资金出现短缺,急需解决千亩农田用水问题,支部书记亲自帮他们到有关部门协调,最终,在水稻插秧之前建成电灌站。最近,他们又在为乌山村道路“灰色化”建设积极筹措资金。老干部们扶贫济困的风尚受到了组织上的表彰,受到了社会的赞誉和尊敬。著书立说,用崇高精神教育人,用良好形象塑造人。

老同志有过激情的岁月和光荣的历史,他们通过著书立说把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把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传承下去。《重温激情岁月——革命者口述历史》和《丹心映山河》记载了市人大徐智、沙轶因、曹琬等老同志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建设不懈奋斗的真实写照,他们的回忆是无价的思想财富和精神资源,永远激励着后人把老同志所开创的事业推向前进。离休干部罗炳权长期从事教育理论工作,离休后写

下三十多万字的《罗炳权文集》和《第二人生价值》,共收集了68篇从事教育工作的文章和讲话稿,是新时期下的教育探索新观点、新思想、新论断,为我国教育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离休干部胡畅撰写的《荒台文撷》和《荒台诗词》,孙济民编写的《翟庆华艺文纪念集》等回忆录,记载了他们所走过的革命历程,记载了他们对人生的感悟和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其中《荒台文撷》已被中央党史研究室永久收藏。他们丰富的经历、执著追求的精神成为后人宝贵的财富。他们在用“心灵感动心灵,文明引导文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砖添瓦。

市人大老干部以饱满的热情,无私的奉献活跃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用他们赤诚的爱国情怀,崇高的敬业精神,把聪明才智,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问题与思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发挥老同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上,有很大潜力亟待开发。目前不足之处在于: 缺乏提供“老有所为”的平台。除了一些领导退下来受组织委派,担任某些社团组织的领导外,绝大多数都是靠自己的社会关系,寻求展示自己才能的舞台,安排是自发性的。

缺乏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老干部处虽是老同志的管理服务机构,他们第二次就业不属于处室工作职责范畴,他们退下来继续发挥作用的情况并不向处室通报,也许涉及个人收入隐私,处室也不过多地了解情况,形成管理上的空白点,管理是松散性的。

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无私奉献和低报酬的较多,按劳取酬合理从优的较少。有些部门把老同志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待遇是安慰性的。

三、建议与对策

如何进一步重视发挥老同志的作

用,尊重他们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尊重他们希望继续为党、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真诚愿望,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进一步加强宣传,重视老年人在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功能,大力宣传老同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宣传他们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宣传他们在对年轻人传承方面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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