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2024-09-04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共8篇)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1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 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

稳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

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三、影响我县司法所更好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因素及相关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为此,特建议: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

增加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按照“地方财政预算为主,国家财政预算为辅,收益单位适当补充”的原则,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

展;

强化专职力量,消除职责任务重叠现象;

增加基层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改革用人选人机制,留住人才; 开展卓有成效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设想——社会化大调解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2

一、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

(一) 法律层面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序列, 在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进行定性。其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 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和地位进行具体的划分, 而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没有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 司法解释层面关于司法警察的制度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以前,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作用, 最高检察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及职权行使方式进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织管理、警务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 这是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 其职权范围局限于检察活动。并且对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进行罗列,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细化为九项职权。

(三)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仍然从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则设单章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 在原先九项职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 包括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可以依法带离现场、对于严重危害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司法警察应该及时予以制止等规定。

(四)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来看,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 解决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机构的问题, 司法警察也有了一定的职权, 对于检察官工作的帮助作用也不断显现, 但是目前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和性质仍然缺乏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引导, 职权配置并不合理, 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较为模糊, 还存在许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因素。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犯罪现场、传唤、据传、协助参与强制措施等职能, 并且从第9条到第13条对于各种使用暴力、自杀、拘捕、抢夺枪支等行为赋予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 但是这些职责仍然偏重于辅助作用, 强调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而对于检察活动的参与程度不够, 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 素质不断提高, 但是其职能发展却与队伍发展趋势不符。

依据现行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特别是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基本上司法警察成为检察官的附庸, 而没有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检、警不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官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由于司法警察是由检察官进行指挥的前提, 而导致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违法命令不敢违抗、不敢举报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等职权, 但是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 如何执行、对于带离现场的人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细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科学性, 其中第10条和11条规定了涉嫌在检察院办公区域或门前自杀、自伤的、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危害和检察院财产的, 可以移送公安机关, 这一规定是对于司法警察职权的一大完善, 使得司法警察在进行工作时更具有可行性。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

(一) 法定定位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制定以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职权定位上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检察院改制的一大关键正在与对司法警察的权能进行定位, 强化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在制定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 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了司法警察的职责, 根据当前的形式予以调整, 现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活动, 但是要进一步实现法律化和专业化, 拓宽司法警察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 促使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 司法警察的侦查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 司法警察应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才与案件的侦查, 具体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传唤、据传、提押、看管, 参与询问、调查取证、追捕罪犯等, 协助检察官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 不像公安机关的警察具有相对的侦查权, 因此司法警察在进行侦查事务时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根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的实际情况, 并且综合考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三) 司法警察的拘留、逮捕权限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 第9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 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条款也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但是却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和逮捕权限, 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或者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或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 司法警察的办案程序监督权

应该对司法警察的工作、办案程序和监督权限做进一步的细分, 推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职权界定明晰化, 对于保障安全和执行的事务都应该归属于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对于许多不应该由检察官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 应该划分到司法警察的权限中。司法警察在独立执行安全事务和执行事务职能的基础上, 对其执行事务承担责任, 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作为司法警察最不确定的职能, 侦查事务仍然由检察官进行指挥, 但是如果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执行错误, 应该由司法警察承担后果, 其余情况侦查事务的结果都由检察官承担责任。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命令有误, 可以明确提出意见或者向其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如果检察官坚持执行的, 司法警察应该按照指挥执行, 但是后果由检察官承担。对于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 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过发行, 对于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促使司法警察制度化与法制化, 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地位, 有效的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田文涛.法与警:双向度建设“司法警察执法实务”课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04) .

[2]范小军.珠三角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体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 (16) .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3

关键词:经济体制;司法会计;反贪;贪污受贿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关于财务会计的诉讼案件也增加了很多,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也日趋复杂化,犯罪手段日渐智能化,给反贪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本文从司法会计的涵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这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司法会计的涵义

对司法会计的涵义理解,我们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了“司法”和“会计”这两个方面。“司法”意味着司法会计一定适合法律相关的,而“会计”则表明了和财务会计业务相关联。因此,司法会计同时具备法律和诉讼的双重作用。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工作中的两大程序就是司法会计审查和鉴定。司法会计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案件,其案件本身可能是包含财务会计行为的诉讼案件,也可能是不包括财务会计行为的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清楚财务会计业务事实。

二、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是得益于司法会计才能够成功告破,司法会计的作用不言而喻。

1.司法会计能够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很好的扩大战果。在反贪工作的证据调查取证工作中,借助于司法会计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会计工作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而司法会计就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服务于法律诉讼活动范围内。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案件的财务会计问题,以便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2.司法会计很好的弥补了传统侦查手段的缺陷。贪污贿赂犯罪都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涉及到关于财物的问题,也会形成财务资料,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就是罪犯的贪污贿赂的痕迹,这些财务会计账目是经由财务会计专业技术手段处理以后形成。

3.司法会计能够查明漏洞,从而能够给预防经济犯罪提供建议支持。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的应用不仅在查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司法会计的应用,对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能够清楚的分析处理,例如涉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谨等原因,这些原因的发现,能够促使涉案单位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务,就是贪污罪”。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还需要注意的有:第一、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务,办案人员对于涉案的财务要准确的定性。第二、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财物的问题,办案人员一定要清查实物资产。第三、要明确票据等资金往来凭证的真实性,查明发票、收据等有没有造假现象。第四、要合理的划定对嫌疑人的调查范围,嫌疑人的职务决定了其接触、活动的范围,办案人员要胆大心细。

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使用专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也会用到其他方法,实际上,任何一个经济案件的审查处理中,都是各类侦查手段共同结合使用的结果,因为,司法会计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司法会计主要是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因此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及审计专业知识,这就带给很多侦查人员畏惧心理。第二、单个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客观犯罪构成的一方面,但是却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去证明贪污贿赂的事实。而涉案财务会计中的某些情况必须依靠其他的方法才能够清楚的查明。因此,必须将司法会计同其他的侦查方法相结合,才能为能够使得贪污贿赂的事实情况全面的呈现出来。

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同其他方法的配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司法会计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选用时机要选好。时机的选择要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如果没有及时查账,那么很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销毁证据的可乘之机。因此,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顺利侦破。第二、司法会计同常规性侦查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一定要配合好。首先,通过常规性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司法会计工作。在案件侦查中,查账的工作量是极大的,这时候如果通过常规性的侦查例如询问、搜查等方法可能获取指引侦查人员查账的有力线索,直接影响着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与否。其次,司法会计工作完成后,必须经由其他的常规性侦查措施来进行确认。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能够发现有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但是通常还需要其他常规性的侦查方法来进行核实,从而固定证据,尽快侦破案情。

参考文献:

[1]罗莜琦 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4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5

众所周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功能。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现结合我镇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一、当前我镇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夫妻关系稳定性降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外,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工资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

一是在解决**复线建设工程遗留问题时,一些群众视为“机会”,想分杯羹,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如跪访人大代表事件。二是按照**“三镇一体化”的大布局,镇域内大量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企业建设的区域内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

一是**一线、二线工程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社区三组、八组拆迁户安置工作;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村、十**村至**村等道路硬化遗留问题;三是区域内在建企业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事件不断,如**县实验学校主体工程、**移民小区工程、**建材市场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等等。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四)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

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今年以来,**镇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20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村的**某某、**村的**某某、**社区的**某某、**社区的**某某等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威协政府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镇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镇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

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四是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组织民调组织的设立还不能达到要求,有的有其名无其实。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

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

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村级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三)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

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和“四无”村评定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长效运转。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须将调解人员的误工报酬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镇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运转。

(五)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 篇6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滦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

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

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另外,我院还在立案庭成立了调解小组,对当事人进行息诉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并设立了两个巡回办案点,开展民事审判、调解以及法律咨询等项工作。

七、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抓好今后的民事调解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7

关键词:文件检验;检察工作;作用分析

随着当前犯罪案件的职业化、智能化、动态化趋势的发展,对于涉及文检工作的笔迹鉴定工作的难度来说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而检察机关在适应和发挥其自身监督职能的同时,更应从职责功能的定位上来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向,在推进文检工作的证据、信息、监督、服务功能的同时,还要从检察实务的各个方面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一、文检工作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于经济类案件在受理后,需要从立案程序来对报案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查证,并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以作为对立案决定的确立依据。文检技术人员对案件出具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都是作为案件侦查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的侦破案件的法律依据。对于案件侦破技术性思维线索的提供上,也是文检技术人员从具体的文检材料中,依靠检验手段,借助于系统的检验方法来发掘各类隐藏信息,为得出科学、公正的技术结论提供侦查线索。如通过对文检材料中的笔迹、人像、痕迹等信息来源的查证,或者通过对犯罪现场和案件中相关的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等,为提高侦查案件效率发挥其重要线索作用。在监督职能的发挥上,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为依托,从文检工作实践中对相关监督职责进行落实。主要表现有,一是通过对监督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判定,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特别是对于原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或缺陷要求重新补充鉴定,为推进正确鉴定发挥监督作用;二是对于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协助公诉人完善证据锁链,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三是对刑事申诉中的相关人员及物证进行鉴定,为申诉部门提供技术性证据。四是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等。

二、文检工作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检工作是开展检察实践的第一步,也是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当前发展和振兴检察事业的总体要求下,强化文检技术工作的科学水平,吸收和借鉴先进技术方法来提升检察机关获取证据、审查证据和鉴别证据的有力手段,从而增强文检工作的证据能力。从现场勘验和对案件的初步审查等实践中,文检人员需要从中配合各业务部门来对相关证据进行发现、提取,并固定。特别是在获取有效证据工作中,结合案件现场实际,最大化地拓展证据的有效来源,以最客观、最科学的技术手段来揭露犯罪、指证犯罪提供线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构,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更离不开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对于涉及专门性技术的问题进行审查时,必须从专业技术角度,通过开展文证审查,从技术上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判定,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其审查证据的作用。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文检工作的中心任务,围绕证据来开展工作是文检工作人员去伪存真,依法“打假”的具体实践,为相关案件诉讼活动提供科学的证据,从而发挥其文检工作鉴别证据的功能。

诉讼实践中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是检察机关文检工作的内容之一,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文检人员与公诉人从技术证据的角度来推进公诉案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其质证的作用。

三、文检工作在提供侦查线索和方向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文检工作实践来看,对于贪污受贿或渎职案件来说,文检工作能够为自侦案件提供侦查线索和方向,更为审判结果提供科学的证据。通过与反贪部门的协作,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相关勘查现场或相关字迹、痕迹进行检验鉴定,从相关证据的收集与筛选中,利用技术鉴定来获取有效证据,并对整个案件的审判和侦破提供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可以从案件侦查的方向上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如某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伪装摹仿他人的笔迹或变造印章印文,涂改单据凭证等手段进行作案,而检察机关文检工作就是要从众多的证据材料中,运用先进文检技术来锁定工作重点,突出文检技术在澄清确凿证据上的作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反贪、反渎案件中相关文书资料上,并从中获取有力证据,增强案件的侦破;二是促进“铁案”案件的审办率。如在某些涉及语言文字痕迹方面的案件审理中,文检的难点不仅是做出正确的文检结论,还要结合案件审查要求,及时为案件办成“铁案”介入到案件侦破中,并从技术手段来通过文检鉴定的准确率,为将案件办成“铁案”做出有力的推动;三是防范对错案漏案的纠察和补救。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做出的批捕起诉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从相关物证的检验鉴定中来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对于案件涉及的文证审查或重新鉴定,要切实从防范错案漏案中,纠正原鉴定机构的错误结论,提高案件的审查质量,维护好国家法律的尊严,为协助案件侦查提供突破口。文检鉴定结论为庭审阶段作出重要的书面证据,特别是在经济类案件中,文检鉴定结论往往能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证据,特别是对文检材料中的笔迹、印章、以及真伪性等,通过技术性鉴定来协助侦查、审查机关作出准确判定。

四、结语

检察机关的文检技术工作对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及民行、刑检等各类案件都起着重要作用,对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当前检察司法实践活动中文检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新要求与新问题,从文检技术上、人员素质上、配套制度规范上来发挥其功能,从而为文检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廖荣辉.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河南社会科学,2011(02).

[2]黄燕芳.民事案件文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论坛,2011(20).

作者简介:

肖莉(1974~),女,河南信阳人,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检察院助理工程师。

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篇8

一、审判工作方面

(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

1、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执法办案水平,提高一审裁判质量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我院将定纷止争作为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的战略部署,把加强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不断拓展调解渠道。积极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与互动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在立案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进入诉讼程序,此举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既及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也减轻了他们的诉讼负担。对于已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其做思想工作经验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共同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08年以来,我院通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共317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畅通诉讼渠道,提供诉讼便利。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从接待、咨询到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尽力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行接待首问负责制、立案释明制,热情、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依法告知和提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充分关注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年老体弱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08年以来共为为218件案件的265名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74.3万余元。三是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改进工作。坚持畅通信访渠道,对当事人的投诉和来访,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部门督办、责任到人,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做到逐案登记、跟踪管理、专人填报、件件答复。实行“诉前指导、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2、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呈现的新特点,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一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臵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 “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而产生不同的结果。三是法官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承办人审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3、2008年以来,区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21件,结案2585件,其中撤诉、调解结案1638件,调撤率为63.4%。按照案件类型分,婚姻继承类526件,其中08年 164件,09年 174件,10年180 件;合同纠纷类1228件,其中08年 446件,09年367件,10年415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831件,其中08年322件,09年288件,10年 221件。这些案件呈“一升一平一降”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升,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标的较大,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我国近期房产市场的趋势。

2、离婚案件数量保持平稳,08-10年分别为134件、149件、136件,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的80%左右,说明婚姻问题仍是家庭纠纷和矛盾的焦点。

3、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下降,下降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对劳动者保障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得益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的增强。人民法庭08年以来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24件,结案723件,其中撤诉、调解结案449件,调撤率为62.1%。按照案件类型分,婚姻继承类150件,合同纠纷类298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278件。

(二)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方面

1、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院立足审判工作本职,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改革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为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安臵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涉及拆迁案件。一是对拆迁拆违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一线进行调研,并及时从司法层面上建议。二是将法院的诉讼调解与行政部门的行政协调、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相融合,取长补短,协同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三是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提供司法建议、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努力减少矛盾纠纷,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依法保障拆迁、拆违工作顺利实施。对可能涉及非诉强制拆除的案件,提前介入,帮助指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诉强制拆除案件,做到快速办理、迅速解决。对拆迁拆违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强制执行申请,坚持从快、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立案环节做到当日立案,在审判环节做到最短审限内结案,在执行环节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应执尽执。四是做好有关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的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对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被拆迁户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做到法律先行,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2、参与基层社会管理、能动司法。

一是通过参加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作为成员发挥在决策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在政府的重大行政事务中,如企业破产、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的处理中,法院通过参与解决和提供咨询,以这些事件的妥善处理,发挥积极的参谋作用;三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对各部门、单位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他们理顺关系,完善制度,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四是通过审判工作发现带有普遍性和社会性的问题,向党政机关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宏观的建议和决策。

(三)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

区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全力破解执行、立案等工作难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情况。我院现有黄山风景区和太平湖风景区两个派出法庭,后者在院本部办公,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目前仅有黄山风景区法庭直接立案,8-10年共立案372件。其中,8年186,09年100件,10年86件。

2、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建设情况。依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省高院关于创建文明立案信访窗口的活动开展,我院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一是在硬件方面逐步完善,在立案信访场所配备了手检安检仪、安检门、设臵了审判大楼功能布局引导示意图、导诉台和保安。大厅内设臵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卫生服务及美化设施。配备便于当事人书写的桌椅、笔墨、纸张、老花镜及急救药品等设备。配臵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显示屏幕、电子触摸屏。在显著位子摆放诉讼指南、来访须知、风险告知和有关法律宣传资料的资料架。公布热线电话。立案窗口配臵转椅。明显位臵公布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法官相关信息。

二是在制度建设上加强管理,出台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管理办法》,规范了立案引导、立案审查、调解、救助、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17项职责,由专人负责。同时,在立案窗口设臵了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坚持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在立案窗口设臵了院长接待室,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每周安排一天处理信访接待。

3、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面。08年以来,我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47起,通过在业务庭临时设定巡回法庭,不定期下乡巡回开庭。开庭地方多选择在群众院落、村委办公室、田间地头、工矿企业等场所,因案而宜,不拘泥与形式。巡回审理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等。开庭时,悬挂国徽,合理布臵法庭,尽可能体现庄严、肃穆。当即传唤证人出庭,当即进行勘查,当即依申请依职权就地调查,当庭辩法析理进行调解,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旁听群众听得明明白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则立即简易送达,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由法官1人,书记员1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前,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配合,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通过这样的以案说法,使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广大群众感到法庭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庭解决,让广大群众告状有门。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实施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二是基层法院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基层法院及法庭没有开展巡回审判的相关费用,巡回审判工作难以开。建议:一是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制度。二是适当扩大依职权取证的范围。现行的一些规定及司法解释有过于严格、超越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现象,所以也应适当放宽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以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

(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方面

1、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具体措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8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和谐”的理念,把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审判工作。一是以开展“立案窗口建设”为载体,推进审务公开,从立案到执行,从起诉到申诉,对各环节进行仔细梳理,凡是有利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和谐司法的,都充分予以公开。二是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巡回审判、公开审判。我院审理的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均实行公开审理。近年来,我院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率达到100%。三是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与庭审形象。在执行公开方面,对司法鉴定、评估、拍卖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2、陪审员工作情况。

我院先后于2006年和2010年选聘了两批人民陪审员,现有人民陪审员17人,其中女性7名。人民陪审员主要为从事妇联、团委、农村基层组织、社区和居委会管理的人员组成,部分来自企业和学校,他们有法律基础,了解基层情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技巧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作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我院每年都安排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参与审理水平。2010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40人次,其中民事14件,刑事26件,人均审理案件2.35件,最多的参审11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特别是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在调解时容易消除对立面缓和矛盾,多角度的做好调解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的审判工作压力。我院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区财政负责,目前执行的办案补助标准为每人50元/天。

(五)调解工作方面

1、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是发挥审判优势,强化调解职能。创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随时调解、全程调解、联动调解、特邀调解等为主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全年审结的816件民事案件中有538件是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调解撤诉率达65.9%,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主要做法是:在诉讼各个环节上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审判人员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调解手段上做到多样化,如通过亲情调解、友情调解、熟人调解和调解员调解。将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熟人、村镇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引入调解环节,在法官的引导下,这些亲友、熟人、调解员在当事人之间穿针引线,有效地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对调解的抵触情绪,极大地提高调解成功率,化解了矛盾,还达到了普法的效果。二是延伸审判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运用司法审判的调节衡平功能和价值评判功能,依法介入城市拆迁,为重点项目建设的推进提供司法保障。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城市拆迁的形势下,努力克服压力大、时间紧、人员少的现实困难,依靠区委的领导,开展诉前指导和诉后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着重做好判后答疑、息诉和思想疏导工作,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回访。

2、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中的具体举措,效果及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区法院和公安分局通力协作,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区交警大队提供办公场所,由区法院选派审判人员轮流进驻,就地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赔偿案件,并现场指导交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事故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经交警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庭立即予以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当庭提出诉讼,由巡回法庭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巡回法庭设立,开辟了交通事故案件的绿色通道,大大加强了交警部门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省去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的辛苦,即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捷高效服务,也为交警部门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同心协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了最前沿。二是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期以来,在民事矛盾处理纠纷中,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公安机关组成的调解组织,经他们调解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一种“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有一方反悔,这份协议失去效力,当事人只能能重新向法院起诉。而司法确认最大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院审查和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一方如不执行该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不需要起诉、开庭判决等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对民间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案进行审查以决定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转变成有法律保障的法院“判决书”,从而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瓶颈问题,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的压力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今年6月20日,我院下达了编号为(2011)黄调确字第001号的司法确认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正式展开,随着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的比率将逐步提高。

3、创新调解机制,成立黄山市首家人民调解办公室,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无缝衔接。

区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工作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农村中有很多纠纷,完全可通过基层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而且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这些纠纷,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然而事实上,很多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调解作用,导致很多纠纷越调矛盾越升级,最后诉讼到法院,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为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经多次与辖区党委、政府联系,共同研究调解工作新机制,将黄山区汤口镇人民调解办公室搬到了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内, 成立了黄山市首家设在人民法庭内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立案前由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对已立案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是对于一些婚姻、邻里、小额债权债务、人身伤害等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可由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室或方便调解的其他场所先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便无须起诉,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庭诉讼负担;二是便于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三是积极参与法庭生效判决的执行和解工作。事实证明,在法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室两年半来,效果非常明显,通过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共同努力,已妥善调解民间借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小额经济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等案件160余起,既有效的分流了审判工作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很好的处理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黄山风景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办公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得到辖区群众的好评,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调解办公室的设立是调解工作上一个典型的成功经验。

(六)审判管理方面

对《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 问题。

二、队伍建设方面

区法院坚持把自身建设作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着力点,狠抓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使法官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1、加强基层党建,抓好政治建院。根据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和区委的部署,区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活动。重点强化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的核心表率作用,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教育和引导干警始终保持公正、务实、为民形象。08年来,先后发展党员5人,区法院党支部获得黄山区2010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严格要求、率先垂范,不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我们要求每一名班子成员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本领体现在能干事上,把目标锁定在会干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工作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我院班子成员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得到了明显增强。

3、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努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等教育活动,引导干警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查找并纠正在执法理念、宗旨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开展作风教育,针对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车辆管理、业外明查暗访等制度;坚持开展廉政教育,党组和庭室负责人、庭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在全院上下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

4、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在内部监督方面,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一是制定了廉政监察员工作配套制度,不仅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细化,也对廉政监察员的日常管理、考核、激励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固化,保证了开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通过召开廉政监察员联席会、例会、定期回访廉政监察员,以及实行廉政监察员报告、登记制度等形式,逐步理顺了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有效克服了纪律监督与审判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廉政监察员这支编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使法院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宪法原则,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保证法院审判工作、人事任免、重大阶段性工作始终臵于人大监督之下;及时认真办理交办督办事项,对人大交办督办的每一起信访案件,我院严格按程序认真登记、扎实办理、及时回复、严肃整改,三年共收到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案件25件,办理回复率100%;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邀请人大领导出席法院重大活动,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组织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认真倾听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活动保证和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增强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广纳社会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借省高院网、黄山日报、区电视台黄山政法栏目等宣传平台,及时向媒体通报法院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审情况,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5、围绕提高队伍司法能力,抓好人才兴院。08年来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学历提升,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岗位培训210人次,08年以来先后有3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5人通过晋升高级法官考试。

6、关于案多人少问题。

我院共有编制总数65人,现有在编干警66人,其中在职55人,离岗11人。现有法官 43人,其中离岗10人,占总数的23%。虽然这些同志不再参加法院的任何工作,但是因为这些人员仍然占编制,挤占了法院的正常人员录用渠道。目前我院实际缺编10名,一半审判庭的合议庭无法正常组成,需要院领导协调有关审判庭进行案件的人员调剂,对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影响。针对案多人少、法官短缺的问题,我院一是从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入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陪审员作用,分流审判工作的压力。三是在档案、法警、内勤、驾驶员等岗位上聘用人员,先后聘用人员10名。在公务员招考方面,2005年以来,我院共录用3批次6人(05年、07年、08年各2人)。08年后,我院因为超编,没有开展公务员招录、公开选拔法官、选调生和政法干警招录等工作。未来5年内,离岗人员中将有7人转为退休,因超编无法进人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7、加强职业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我院从2007年7月开始落实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2011年1月开始,我院岗位津贴从每天2.2元提高到240/月,法警仍为260/月。职工福利方面,每年体检一次,女职工妇检一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来,因为案多人少,我院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干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登记上报人社局,由区财政安排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人民法庭队伍建设。

我院现有黄山风景区法庭和太平湖风景区两个法庭,共有工作人员5名。通过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确保了队伍的清廉和公正司法,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一是强化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政治素质。通过每月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和两月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干警均获得了大学本科文凭,两人通过司法考试,一人获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三是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求审判工作中做好诉前、案中和诉后服务,提升办案的效果,有效杜绝信访、申诉案件的发生。2009年,黄山风景区法庭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同年,先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全省优秀人民法庭”。2010年,黄山风景区法庭庭长夏兴平同志被省高院授予“ 全省优秀法官”称号。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保障等方面。

(一)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1、08年以来我院共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办案专款574万,其中08年112万,09年226万,10年236万;业务装备经费(以实物形式下发)252.5万,其中08年45.5万,09年100万,10年107万;区财政安排专用经费106.1万,其中08年37万,09年38.5万,10年30.6万。2、2011上半年预算安排245.02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补助办案专款113万,业务装备费66万,区级财政安排专用款66.02万。与08年同期相比,中央和省级办案专款增长50%,业务装备费同比增长65%,区级财政安排专项业务经费增长43.9%。

(二)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08年之前,我院就按一类基层法庭设臵完成了两个派出法庭的审判综合楼建设并投入使用。2008后我院的两庭建设重点为区法院新审判大楼的建设和装饰装修。审判大楼于2007年8月16日奠基开工,2008年5月封顶,2011年3月12日投入使用,大楼按照二类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主体为七层框架式结构,总建筑面积约6300平方米,总投资1680万元。区法院把“两庭”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的动力,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积极与发改委、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协调、沟通,取得配合,通过对上争取项目、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规费,目前已完成投资1200万元,目前尚有400万债务缺口。

(三)关于装备建设工作 1、08年以来,我院以新审判大楼建设为契机,在法庭专用设备、审判文书印刷设备、法庭安检设备、档案存储、信息化建设及交通工具配备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目前,设臵有标准化法庭4个,可容纳100人的大法庭1个,在主要出入口配备了安检门,装备了监控和手机屏蔽设备。每个业务庭配备有打印机,每名干警都配备了电脑和笔记本,公务用车10辆。档案方面,委托专业公司,按照特级档案管理标准,将原有档案、卷宗进行整理和归类。目前,档案整理工作和监控设备安装仍在继续。

2、在业务装备建设工作中,各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装备情况和需求各有不同,建议增加政法装备目录中可选择的种类,对部分设备比增加选配件以供选择。比如,对服务器提供高中低档等不同配臵按需确定购买,对相机等提供备用电池、相机包、多种镜头等选配件共选择。

3,法院专用装备、设备进行选型定制中应该多考虑满足基层法院和法庭的需求,同时增强装备适用性和品种,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法院固定资产动态管理系统时,建议对装备和规定资产的归类方式进行规范,最好与财政系统和法院其他管理系统统计归类口径一致。在统一人民法庭标识工作中,建议增加标识种类,比如人民法庭指路牌、法庭标志标牌、法庭公示栏、制度职责牌、楼层牌、办公室分布图、门牌、桌牌等等,将图样和要求下发,由各法院自行制作。

(四)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

1.我院认真贯彻“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落实最高法院和我省政法专网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抓紧抓好信息化建设这项基础工程,初步建立了以法院信息系统为中心,以法院局域网为依托,以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为平台的较为先进的信息化管理体系,为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科技基础。开展了审判流程、行政办公、触摸查询、LED大屏发布等方面的应用。从立案、移送、分案、排期、公告、结案、归档,整个过程均在网上实施。行政工作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发展电子政务,院领导利用决策支持系统能够及时掌握全局工作。以上各类信息和开庭公告等根据权限、需要可自动发布到触摸屏、LED大屏等媒体,初步实现了“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网上信息发布”,使审判活动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持,信息化建设的成效不断凸显。

2、审判管理信息化基本得到实现。依托法院内部局域网,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排期、庭审、结案、执行、司法统计、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全部通过网络运行,并且通过信息系统预先设定和输入审判程序要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和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实现流程控制的网络化、审判活动的透明化和案件数据的数字化。引进了庭审证据展示系统、电子触摸查询系统,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手段在庭审活动的适用范围。信息化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有效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了对案件审判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建立了法院人事档案的统一数据库,定期更新全院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学历、培训、诫勉、奖惩等基本数据,保证了人事管理信息的准确性。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数据,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检查、监督,实现对干警的量化评定考核,从而能够及时掌握队伍建设的全面情况,为干警的分类管理、定向培养和合理使用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3、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目前政法专网系公检法三家合用,带宽仅有2M,严重不足,实际上制约了视频会议系统和审判流程管理软件的正常运行,建议组建法院单独的内部网络。二是基层法院没有技术编制,缺乏专职信息化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三是信息的开发利用仍然是薄弱环节。大量的工作和审判信息沉积在各业务庭室和综合部门,需要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议由高院统一采购OA办公系统或者扩展通达海审判流程软件的办公功能并推广使用。

(五)关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定》要求,从2008年11月起,我院指派了专人统一办理鉴定、评估、拍卖等对外委托工作。2011年5月,经区编委批准,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正式成为我院内设机构。通过两年来的实际运作,形成了 2008年受理12件,2009年受理35件,2110年受理52件,2011年1—6月受理12件。通过两年来的实际运作,建立了对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鉴定、评估、拍卖的时间,公告的方式,业务质量,收费标准及款项的支付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较好地理顺了法院与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

2、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机制不够健全,设备落后。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的编制数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建制是何性质也没明确: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如摇号机、摄像机都是必不可少的需要配备的设备。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完善硬件设施的配备。二是机构名册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类,书写时间的认定,自动化食品,及微量分析等鉴定,仍找不到可接受鉴定的机构,影响了该案件的审理。三是基层法院可供选择的机构较少。作为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周边的鉴定机构不像大中城市分布广泛,比如本院辖区内的法医类鉴定和评估类的鉴定机构仅有一家,而按抽签、摇号的方式必须首先有三个以上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本地的鉴定机构不够,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所以,选中外地的鉴定机构的比率就较大,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不能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的宗旨。因此,完全用抽签、随机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不能完全切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

3、对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目前迫切需要该行业内部建立和健仓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性的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定》由司法部门统一考核、管理、入册,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在鉴定工作环节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贫困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政策,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减免缓的制度,而在委托鉴定、评估阶段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使案件卡了壳,以至于当事人要靠多方筹措才能凑齐鉴定费用。建议国家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硬性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鉴定费的收取也实行法律援助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的监督制度。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估价或强制拍卖,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由法院作为执法方直接对当事人负责。因此在此类事务中法院不能单纯处于居中立场,传达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异议,进行一些程序上和表面性的监督协调,而应当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委托者身份去监督该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重视当事人异议,对评估、拍卖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明显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要主动提出异议审查。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良现象,违规操作等制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惩治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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