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06-09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1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改进验资办法,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验资费用。

(二)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摊派订购报刊杂志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缓解融资困难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加快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信用等级、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五)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和上市融资,做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进一步完善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机制,筛选100家以上重点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引导,定期培训,逐步规范,梯次发展,带动一批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试

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七)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机制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的奖励补助制度,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构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体制,到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资本金总量达到10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税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配套安排。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增加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预算内安排使用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时,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抵、退税,且申报的单证齐全真实、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一个纳税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

(十一)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评审工作机制,形成品牌梯次结构,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优质产品的中小企业,由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已经注册商标的,指导其规范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商标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挖潜改造、节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加强行业产能和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科技创新等信息,编制河北省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示范名录,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2年底,全省争取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30个,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100个,每个县(市、区)培育1―2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龙头企业、促进专业化协作、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推动特色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争创一批国家级区域品牌,增强集群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多渠道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要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物流需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行业性展览展销等各类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示会。支持举办省内专业性展会和区域性展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供销渠道,提高本地产品市场占有率。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的资助,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拓新兴市场、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开展电子商务等活动给予资助。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以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建材、机械、纺织、服装、轻工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转移过剩生产能力,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到海外开展企业并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和自身发展能力。通过提供政策指导、简化核准手续、加强跟踪服务、搭建会展平台、组织银企对接等多种措施,为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并购创造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对外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及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降低企业投资和并购风险。

六、拓宽服务渠道

(十六)广泛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培育100家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七)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城乡各类产业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2个以上中小企业创业辅

导基地;2012年底全省达到400个,吸纳孵化企业1.3万家。市、县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引导其向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在安排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

(十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底全省达到180个。重点建设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鼓励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基础研究基地、工程试验基地作用,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省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共享数据信息。

(十九)强化人才支撑。大力推进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三大工程”。认真组织国家银河培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培训。依托200个中小企业远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特色培训、专业培训。按照国家3年培训百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者目标,制定我省3年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继续举办中小企业名家讲坛巡讲活动,每年组织100名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深造。搞好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对接、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十)提升信息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鼓励电信运营商、行业协会建设面向区域、行业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企业信息获取能力。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电子商务,拓展对外联络和市场营销,提升中小企业信息综合竞争力。

(二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中小企业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 提出了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为我们做好今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 把工作思路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战略部署上来, 把实际行动统一到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具体要求上来,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 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确保农村社会安定。

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2009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把农业农村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这个核心要求, 落实惠农政策, 转变发展方式, 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 着力推进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 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 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1. 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全面落实国家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各项政策, 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改进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新增部分用于奖励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 不再按承包地面积平均发放。扶持粮食生产政策继续向粮食生产大县和种粮农民倾斜, 确保粮食生产大县得到合理利益补偿, 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效益, 进一步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2. 加大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力度。

加大良种补贴力度, 提高补贴标准, 实现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全覆盖, 启动油菜良种补贴, 增加马铃薯良种补贴资金。大力支持脱毒种薯扩繁。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覆盖所有农牧业县 (场) , 将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适合山区作业的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及时增加补贴。

3. 完善农业补贴办法。

在全省范围内, 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办法, 提高资金发放效率, 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对财政补贴政策的知情权, 防止资金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 切实加大对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 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

坚持把“三农”作为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投入重点。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新增国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 2009年起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5.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中小型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险种。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着力提高特色优势产业的层次和水平

6. 积极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

稳定面积, 优化结构, 主攻单产, 增加总产, 把粮食增产的基点放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上, 保证粮食产量稳定增加。重点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全膜双垄沟播玉米、脱毒马铃薯等特色粮食生产, 加快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粮食产业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实施旱作农业新增5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年在旱作农业区41个县推广全膜双垄沟播技术500万亩。

7. 加快实施特色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重点支持培育马铃薯、果蔬、中药材、现代制种、酿酒原料、油橄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片和产业带。中东部干旱地区和祁连山冷凉灌区, 着力发展马铃薯产业;沿黄灌区、内陆河及泾渭洮流域、徽成盆地, 着力发展反季节蔬菜、高原夏菜和加工出口蔬菜;平凉、庆阳、天水和陇南等地加快发展苹果产业带和经济林建设;定西、陇南等地加快中药材和花卉基地建设;河西等地着力做大做强现代制种和酿酒原料等产业。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 支持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 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 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

8. 加快培育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骨干龙头企业。

落实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集中力量重点扶持一批与特色产业发展相适应、与终端市场相连接、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精深加工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 注重通过与银行共同筛选项目和贴息的办法, 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批有品牌、有实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精深加工企业, 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开发, 提升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骨干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

9. 加快畜禽良种扩繁和规模化健康养殖。

加大畜禽良种工程实施力度, 对推广畜禽良种实行财政补贴。加快建设一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继续落实生猪良种和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和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 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对奶牛生产大县实施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 确保奶源质量。整合资金, 大力支持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发展, 对标准化养殖小区 (场) 和养殖大户进行奖励,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农户发展规模养殖。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对规模养殖用地降低或减免土地占用费。加快优质牧草基地建设, 大力推广饲草料加工技术, 对青贮窖建设和购置饲草加工设备给予补贴。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 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

1 0. 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管理民主、权利平等的要求, 加大扶持力度, 强化示范引导,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仓储、营销、培训等服务, 引导合作社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按产业、产品发展专业合作社, 从登记注册、人员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风险担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资助的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 1. 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 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 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 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 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 (渔) 药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继续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 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培育名牌农产品,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1 2. 加强农产品销售。

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 整合各部门信息网络资源, 定期发布市场信息, 为农民搭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服务平台, 促进产销衔接。积极培育从事农产品营销的农村经纪人及其组织, 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各种贸易节会等营销媒介开展农产品推介活动。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对接, 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积极利用国际市场, 促进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 免收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扩大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 加强大型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 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保护价收购, 鼓励企业增加商业储备。

三、着眼打基础、利当前、管长远, 大力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 3. 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

启动实施新增500万亩梯田建设工程, 加大补助力度, 提高补助标准。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 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 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加快“沃土工程”建设步伐, 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 鼓励农民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加有机肥, 减少污水灌溉, 不断改良土壤。大力开展保护性耕作, 提高土地肥力和耕地质量。

1 4. 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继续抓好引洮供水等水资源配置保障工程建设, 加快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开工建设盐环定扬黄续建工程, 启动高扬程提水灌溉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实施2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建设质量。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依据规划整合投资, 推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抗旱水源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 重点抓好干旱地区旱作节水技术和灌区高效节水示范。加强对已建成水利设施的管护, 积极探索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 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 推进农村水权制度改革。

1 5. 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抓好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大力度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齐全、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着力建设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现代物流配送中心, 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 逐步形成便捷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落实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政策。

16.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启动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河东地区水土流失问题。加大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防沙治沙、中小河流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力度, 加强甘南黄河上游湿地保护建设和森林、冰川保护。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 加强人工饲草地和灌溉草场建设。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多渠道筹措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着力强化科技支撑

17.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 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 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繁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产品安全、农业节水等领域的科技攻关,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集成配套, 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18.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依托具有创新优势的中央和地方科研资源, 以马铃薯、玉米、草食畜、果蔬、油橄榄等优势农产品为单元, 组建省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 并在主产区建立产业技术综合试验站。围绕产业发展需要, 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示范、推广, 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 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新技术研发和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19.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粮油高产创建活动, 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 加快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和精深加工技术的应用, 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良种良法, 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集成装配、推广与应用,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的整体效益。

20.大规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着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扩大培训规模, 提高补助标准, 对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大规模开展技能培训, 整合培训资源, 增加经费投入, 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就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不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的能力。

21.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 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 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着力提升小麦、玉米、马铃薯等重点粮食作物的机械化作业水平, 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快研发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尤其是适宜旱作农业区作业的中小型农业机械。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鼓励和支持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22.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将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明确职责, 健全队伍, 完善机制, 保障经费, 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考评、分配制度, 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逐步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试点。

23.积极发展循环农业。紧紧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培育农业循环产业链。大力推广以节水、节肥、节药、节能为重点的节约型农业生产模式,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着力培育辐射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 形成种养加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积极发展农业生物质产业, 推进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施乡村清洁和村镇绿化工程,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实行“以奖促治”, 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提高利用率,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深化农村改革, 增添发展活力

24.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把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 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25.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抓紧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制度,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6.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让, 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严禁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规范征地行为, 建立和实行土地征用与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相配套的制度。

27.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7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为全省全面推进积累经验、探索路子。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8.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按照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 加快乡镇机构改革, 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投资投劳办法, 探索建立财政奖补制度。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

29.推进农垦企业改革。着眼于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聚集和释放生产力, 推进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注重把深化改革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垦事业平稳较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实现创新机制、减轻负担、发挥优势、增强发展后劲的目标, 增强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的融合, 垦区道路、水利、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六、发展公共事业, 改善农村民生

30.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 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加固和改造。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 开展门诊统筹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食品药品供应和监管网络建设。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力度,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 加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

3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 把农村学校、国有农 (林) 场纳入建设范围, 2009年解决15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快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 全面落实城乡同网同价。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加强公路养护, 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 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乡镇通油 (水泥) 路, 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继续加大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力度, 建设户用沼气30万户。启动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进度, 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力争年内建成40万套抗震安居房。

32.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 完善扶贫政策体系, 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实行新的扶贫标准, 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大力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积极探索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同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有机结合的路子, 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把贫困面大的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 加大扶持力度, 实行重点突破。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搬迁扶贫投入力度, 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特殊类型的贫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完善扶贫工作机制,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七、积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试点工作

33.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推进一体化发展。兰州、金昌、嘉峪关3市和市州所在地的一些区, 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和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县, 要从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 探索加快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率先推进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其他地方要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一体化发展。

34.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 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 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市)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规划产业发展, 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县域流动。重点支持成长性强、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 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做大做强。抓好新一轮新农村建设试点。加快小城镇发展, 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改善小城镇发展环境和基础条件, 引导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增强小城镇辐射农村、带动就业的能力,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35.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来对待, 着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转移的原则, 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 提高培训质量, 增强转移就业的能力。把农村基础教育的“两后生”同农村职业教育对接, 下工夫提高素质,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 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省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 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农村商品采购联盟, 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品消费网络。鼓励设计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符合农民要求、经济适用的生活消费品和建筑材料。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 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 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全面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加强农资产销调控, 扶持化肥生产, 增加淡季储备, 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农村发展农资连锁经营, 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保证农民用上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商品。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37.建立健全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 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 县 (市) 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组建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调整、充实和加强市县农村工作综合部门。

38.着力提高领导农村工作的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三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和干部配备上体现全党工作和政府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要谋大事、办大事, 紧紧抓住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着力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矛盾, 努力在农村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抓贯彻、抓落实, 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 抓紧细化实化政策措施,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真正把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39.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扎实开展农村基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 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双培双带”工程, 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 扩大党在农村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构建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继续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创新村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机制, 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从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和回乡务工人员中选拔村干部, 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鼓励机关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建立完善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和养老保险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3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4

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2年1月15日以闽政〔2012〕7 号印发。该《意见》分加大财政扶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拓展大陆市场、优化劳动用工服务、加强金融支持、优化投资环境6部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推动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研发;支持项目技改、自行设立或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由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参展、并购品牌活动;鼓励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中国专利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以上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台资企业优先支持。

(三)鼓励台商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视投资规模,由省外经贸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五)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设研发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由台资企业建设并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加快台湾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在融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科技保险、孵化器入驻、股权融资与交易、代办股份转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与资助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台资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十二)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投资予以支持。凡实施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与产品,以及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品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我省高校与台资企业合作申请的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省科技厅择优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产品升级研发,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体系建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的项目用地给予保障供应,对其在城区内设立回收网点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设施设备,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农业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台资农业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支持拓展大陆市场

(十七)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品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和各地重大项目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采购项目,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台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同等优先待遇。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建设,台湾大型物流企业以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物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产业规模大的闽台物流龙头企业。

(二十一)支持台资办医。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2011)》,先行先试,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在台资医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四、优化劳动用工服务

(二十二)帮助台资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时间管理。指导台资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工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台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经劳资集体协商,可实行“弹性工资制”。简化台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

(二十三)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劳动密集型的台资企业与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并输送符合台资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台资企业延伸覆盖,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相关劳务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扩大“省际用工求职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设面,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媒介作用,为台资企业招工引工提供服务。

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为我省台资企业贴近提供服务。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资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特色专业网点。支持台商或台企协会在我省设立或牵头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请设立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阶段可暂缓提交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但应于企业设立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联席会议补充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包括茶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继续加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筹措自身发展资金。加快组建海峡股权交易所,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建立闽台两地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台资中小企业联合成立台商融资信保基金,由银行给予整体授信,服务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

六、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九)放宽投资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台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及时核准。将省级批准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台资项目的核准和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一级;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内国家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限额以下台资从事鼓励类、允许类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十)鼓励台资以多种方式投资。鼓励台商以股权出资方式进行股权并购、资产重组;鼓励台商以其境外合法来源的人民币在我省设立企业或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扩股;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三十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台资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列入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试点,保障用地。

(三十二)鼓励台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台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比限制可放宽至70%。

(三十三)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我省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十四)完善台资项目服务。各级部门为台商投资提供靠前服务,从项目洽谈阶段就提前介入,具体指导项目的核准、审批、登记,帮助企业预审申报材料,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进度。凡企业自愿申请、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或参照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三十五)完善台商服务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1~2次台商座谈会,各级政府建立定期与台资企业座谈联系制度,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在台商投资密集地区,专门建立台胞台商创业生活公共服务中心、绿色通道、温情窗口等,为台商来闽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5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1]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房地产调控成果,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住房保障任务,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2011年要继续做好廉租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解决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规模约270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地产当年新开工规模的50%以上。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运营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

二、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督导已经工地的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和上市,以便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四)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项目提出各类住房的比例,并作为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产交易秩序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委屈的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呼和浩特市市区及各旗县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旗县房产历史档案数字化补录以及数据整合工作,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四、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呼包鄂城市群规划(2010-2020)》范围内的居民在本市市区购房享受本市居民的政策。

(八)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房地产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十一)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府比例不低于50%,各金融机构和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

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6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互动,使各金融部门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全县经济工作中的作用,我县金融工作的发展思路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巩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果,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高度重视和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政策性金融业务,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金融业发展,维护金融业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帮助协调解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金融部门要主动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状况,有效融入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结合徐水实际,正确处理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行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工作;积极支持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运用好信贷手段支持贫困地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各银行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信贷资金,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确保信贷计划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徐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007年全县金融机构有效资金投入纯增应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工行纯增1500万元、建行纯增7050万元、农行纯增546万元、农发行纯增 3040万元、中行纯增995万元、联社纯增36000万元、邮政储蓄纯增669万元。年内成立四维投资中心,争取省开行、国家农发行政策性贷款不少于2 亿元。

三、积极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抓住深化改革的机遇,积极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用好、用活、用足有关政策,解决历史包袱,优化资产质量,促进自身发展和地方企业的发展。工商、公安、审计、税务、法院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正常的核销呆坏账工作。积极支持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的 2 资产处置工作,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快资产处置步伐。

四、加强和推动银政合作、银企合作建设

继续丰富和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发展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积极推介优质项目,搭建并完善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争取每年融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认真组织好既定项目的实施工作,尽快发挥项目效益;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储备工 作,争取银行更多的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确定一批重点服务联系的骨干企业,为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要选择市场信誉好、产品销售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融资、企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强服务;要支持一批重点企业搞好技术改造,增加企业技改投入,促进企业发展;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流动资金的信贷投入。企业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强化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要信守合同,积极偿还贷款,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五、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继续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体制和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突出抓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按照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人民的要求,增加改革力度,增强投融资能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好社会投资。

六、加快保险业发展

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加快保险业发展。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业发展,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发展格局。使保险经营更加集约化,市场竞争更加规范,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功能更加强大,保险覆盖率更加扩大,核心竞争力、渗透力显著增强,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更加紧密。保险业要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积极推广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责任保险;稳步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和健康保险业务,为城镇职工提供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服务,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村种养业保险、农民养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各项涉农保险业务试点工作,加大保险服务“三 4 农”的力度;加快农业保险试点和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步伐,推动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

七、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健全协作机制,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督促地方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风险报告制度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银行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降低银行案件发案率。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业风险的监测,密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及时、反应迅速、配合密切、步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努力把徐水建成金融运行安全示范区。

八、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一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各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 5 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加强诚信建设。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由人民银行牵头,经贸、税务、工商、银行监管部门以及银行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办法,在全县公布一批“诚实守信企业”,树立典型。要发挥金融部门在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中的主导作用,对金融环境好、信誉高的乡镇和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二要积极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由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银行、监察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各银行机构制定可行的清收方案,有效解决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问题;三要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要全面掌握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的情况,实施有效监控。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落实好银行债权,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加大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四要规范各类涉贷中介收费,发改局、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适当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取缔超范围、超标准、不合理收费,降低贷款成本。

九、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县政府将加强对金融工作的支持、协调、服务。各经济综合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联系,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促进我县金融业发展。各银行机构也要积极主动与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县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确保完成信贷目标的奖惩措施

为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政府将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即奖励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将对各金融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队,对完成任务目标,且完成比排前三名的,进行表彰奖励。各金融机构完成任务情况将和服务满意率一起作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7

一、高度重视商贸物流工作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 是整个物流过程中对成本影响比较大的环节, 新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最为集中, 作为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生产资料流通和生活资料流通的顺利运行。促进商贸物流发展, 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有利于货畅其流, 繁荣市场;有利于改善交通和环境状况, 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 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近年来, 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商贸物流体系逐步形成, 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涌现出一批商业模式先进、供应链整合能力强的商贸物流企业。但从整体上看, 商贸物流小、散、乱, 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程度低, 运作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没有根本扭转, 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物流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 深入扎实开展工作, 努力使商贸物流成为内贸工作“上台阶”的突破口。

二、提高社会化水平

引导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 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 实行主辅业分离。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 、准时配送 (JIT) 等高端智能化服务, 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 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 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 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发展壮大, 为各类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提供支撑。

大力发展共同配送, 继续做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 鼓励推广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市场入驻商户等共同配送;依托物流园区推广配送班车, 开展干线与支线结合的城区集中配送;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提高统一配送率, 利用其物流系统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整合存量配送资源, 在学校、社区、地铁等周边设立末端配送站或建设公共自助提货柜等。

三、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

推进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及业务流程再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商贸物流企业的合作, 合理选择物流网络节点, 完善信息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网订店取 (送) ”。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扩展服务功能, 提升服务能力, 在配送中心建设、网点开发、车辆保障等方面加大投资和改造力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走出去”, 布设集散中心和网络, 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要求。

(二) 加强冷链物流建设。

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服务企业改造、新建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引导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 推广全程温度监控设备, 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的流程管理和标准对接, 逐步实现产地到销地市场冷链物流的无缝衔接, 降低损耗, 保障商品质量安全。

(三) 加快生产资料物流转型升级。

鼓励生产资料物流企业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整合内外资源, 延长产业链, 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发展, 增强信息、交易、加工、配送、融资、担保等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 由单纯的贸易商、物流商, 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有序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 促进产业适度集聚。整合农村农资流通和配送网点资源, 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农资物流配送网络。

(四) 鼓励绿色物流发展。引导一批商贸物流园区向绿色物流功能区转型, 加大绿色物流装备、技术、仓储等设施的推广使用力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建立服务于生产和消费的逆向物流网络, 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提高标准化水平

创新商贸物流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促进的工作机制, 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统一性。根据社会需求与工作重点, 利用各种形式, 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理念推广与知识普及。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的制修订。加快商贸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 鼓励有关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以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试点工作为切入点, 逐步提高全社会标准托盘普及率, 促进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

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园区和企业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应用推广工作, 鼓励和指导上述单位加大基础设施、装备技术、服务流程、内部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实施力度, 培育商贸物流标准化服务和管理品牌;加强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标准衔接和统一, 引导全行业提高标准应用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从业人员资质水平。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

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批发零售等企业通过共用信息系统, 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示范,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展, 发挥平台整合调配物流资源, 解决物流信息不对称、接口标准不统一等矛盾, 实现精准化、可视化管理等功能, 并搭载企业诚信、托盘循环共用、物流金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溯源、通关便利化、多式联运等各种增值服务, 为广大商贸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升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 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有利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协调相关部门, 开展政府物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将现有交通、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可公开的电子政务信息进行整合后, 向社会公开, 实现便民利企的物流政务资源共享。

六、提高组织化水平

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 形成一批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 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鼓励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服务, 推进物流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引导物流企业共同投资建设重要物流节点的仓储设施, 合理布局物流园区 (中心、基地) , 增强服务功能, 提高服务能力和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提高配送的规模化和协同化水平, 依托商业、邮政等网点, 形成覆盖城乡的物流配送网络。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企业集聚规范发展。

七、提高国际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商贸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外, 放开外资准入限制, 加快构建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继续深化落实第三方物流、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仓储设施等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城市内交通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 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商业模式。

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 在“一带一路”国内外沿线主要交通节点和港口建设一批物流中心。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区域物流合作, 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支持建设商贸物流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和开展全球业务。

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 通过完善货物储存、配送功能, 提高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 探索建立海外仓库、物流基地和分拨中心。充分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地方对外开放先行先试平台和载体, 促进商贸物流率先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保障措施

(一)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做好协调服务。

做好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 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动。完善各级商贸物流工作机制, 为加快商贸物流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服务支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商贸物流工作作为内贸流通工作重点, 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处室, 加强人员配备, 保障工作开展。有条件的地方, 可依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城市共同配送的业务指导文件, 自行组织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二) 优化物流发展环境, 加强诚信建设。

发挥商务主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牵头作用, 反对地方保护、消除区域封锁, 查处价格欺诈、以次充好、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等违法违规行为。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建立物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激励惩戒机制, 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社会化物流信息平台, 获取诚信大数据, 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社会责任强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和宣传, 对破坏市场秩序、诚信缺失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为“走出去”的物流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等配套服务。

(三) 落实财税土地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政策和资金支持商贸物流发展。对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兴办第三方物流企业, 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 或在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 可与有关部门研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抓紧落实现有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减半政策。积极争取将物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 (库) 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 并研究降低公共性、公益性商贸物流用地的投资强度要求。

积极推动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卸货难, 罚款多、收费多“三难两多”等问题, 与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便于配送车辆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 降低道路通行费用。积极研究和协调将配送生鲜食品和药品的车辆视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标准化的非机动三轮车依法依规经营快递物流业务。

(四) 夯实统计基础, 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商贸物流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商贸物流需求、费用、市场规模、投资、价格等指标的统计分析, 及时反映商贸物流的发展规模和运行效率。通过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培养市场急需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提高实践能力。推动产学研结合, 鼓励商贸物流理论研究, 引导工商企业树立现代物流理念,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商贸物流发展的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篇8

(2014年1月14日)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小升初)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相关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小升初制度,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是紧随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而生的,请谈谈出台这一重大政策的考虑?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但如何贯彻实施,尚无具体规定。

小升初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一直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规范办学行为,小升初基本保持了平稳有序。但是,由于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调整需要时间,利益需求多元,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教育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破解择校难题。出台《意见》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具体行动,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生动体现,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在加快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同时,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着重规范,进一步明确小升初划片入学模式、对口升学流程、入学办理方式、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管和社会监督,全力推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全面提高小升初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程度。

2.据了解,《意见》涉及的政策和做法在全国一些省市已经实行了数年,效果如何?

答: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如何操作,我们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一些地方总体效果不错,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山西等地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成熟和有效的做法,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也有进展。两年来,我们着力研究这些典型地区的做法。2013年以来,结合“减负万里行”和治理择校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山东济南、济宁,北京东城、西城,天津、河北石家庄的做法,提炼形成了小升初制度设计的内涵和规则。《意见》成文后,又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意见》的有关规定来自实践,可行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其出台和实施将使《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更好地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3.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

二是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明确划片后,为每个初中确定入学对象(生源)的具体方式,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采取对口直升和随机派位两种方式安排小升初升学。

三是规范办理入学手续。要求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四是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提出实行阳光招生的具体要求,强调最大限度公开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是逐步减少特长招生。要求弱化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与招生入学挂钩,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

六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做好实施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区分城市规模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

同时,强调要通过大力推进均衡发展、试行学区化办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为小升初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义务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义务教育入学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学校行为,学校没有选择学生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要求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

4.有家长问,我所居住的地方有好几所初中,教育质量不同,大家都想被划入优质初中所在的招生片区,如何确保划片的公平?

答:为确保划片公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责任。小学升初中招生范围划片是小升初就近入学的基础性工作,合理划片是工作的核心,也是广大群众关心和担心的工作环节,划片合不合理关乎政府公信力,关系到广大群众对教育公平的认同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升初划片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招生范围划定工作。二是优质共享。《意见》确定的主要划片方式是“单校划片”,即直接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考虑到学校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意见》同时规定,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即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的各片区办学水平要大致均衡。多校划片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三是加强监督。《意见》要求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整体工作在社会监督下进行,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5.《意见》允许填报优质学校,如何确保机会公平,学生没有被录取怎么办?

答:《意见》允许多校划片,即招生片区内不止一所初中。但由于初中间教育质量有差异,实现均衡还需要过程,为确保优质初中入学机会均等,当前,允许片区内所有学生报名。当出现学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人数情况时,要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

随机派位是指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初中学校录取学生。为确保随机派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事先告知,切实保障家长、学生的知情权。要统一实施,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小学生毕业信息登记、入学志愿征集,统一受理审核入学申请,集中公示招生录取结果。要全程监督,邀请有关部门和代表参与,主动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未能进入参加派位学校的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就近原则安排进入其他未招录满的学校就读。

由于有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初中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样有机会进入优质高中。

6.有农民工朋友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初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明确的管理体制规定,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总体原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实施也是由县级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入初中就读的,应提前向输入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

7.小学择校的,能否在该小学附近就近升入初中?

答:原则上,学生应在户籍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符合这些条件的,按照《意见》规定,小学毕业后可升入该小学对口划片的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小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对于小学人户分离但初中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意见》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请家长在小升初前夕关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入学办法。

8.《意见》是否适用民办初中?

答:《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适用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意见》没有注明的,均指公办学校。“免试”是普遍的入学原则,是法律赋予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就近”则是法律对政府保障入学设置的义务。所以,对于民办学校《意见》仅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9.《意见》对于规范初中招收特长生做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招生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免试就近入学是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既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也是淡化基础教育竞争性色彩的导向性举措,其目的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一些地方将特长与招生挂钩,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所以《意见》要求逐步减少特长招生。特长生招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目前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关于特长生的招生入学具体办法,授权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10.如何确保《意见》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答:要努力做到多措并举,透明公开公正,特别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是规范入学,阳光招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多措并举,配套实施,通过改造薄弱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试行学区化办学等举措,缩小学校办学差距,为规范小升初夯实工作基础。三是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充分发挥惩戒的警示作用。

上一篇:高考 病句规律整理 七大类型下一篇:祝福在文字之中现代诗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