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9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1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五份;

(三)涉及取用水的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 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临时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缝制。其中,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滩地的,实行分组受理和审查:

(一)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当 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逐级转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的建设,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 后,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三)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下发给申报单位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即作为河道审查同意书。审批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和必要的补救措施。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要求建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市、州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因故不能按时回复的,先告之,延期回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有河道机关发给的河道准建批文(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最终的审定方案发生变化,如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并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残柱、沉箱、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 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对涉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涉河(水)事务管理,上一级河道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河道管理部门的涉河(水)事务审批与管理事项应当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纠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由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2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伴随着当前河道项目越来越多,河道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为了保证水流域安全,水流域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这一职责,进而依法行政和加强社会管理。相关规定表明,违法违规事件处罚和处理、施工监督以及审查管理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十分重要的3个任务和职责。首先,河道管理机关必须要定期对自身管理范围之中的设施以及建筑物实施严格检查,任何不符合工程安全规定和要求的设施或者建筑物,都必须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建,相关个人以及单位必须要对河道主管机关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配合和服从。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改建,可以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来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拆除、停止建设,并且可以处罚相关单位及个人上缴1万元之下的罚款;其次,在相关建设项目通过批准以后,要求建设单位把施工安排、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件送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可以进行开工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的施工安排必须要包括施工期的防汛措施以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等。此外,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河道主管机关还要检查同意书要求,要求被检查的建设单位必须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若相关单位没有按照施工安排要求或者审查同意书开展施工,或者相关单位存在防汛安全问题,必须要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相关单位执行意见;最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必须要开展审查管理工作,目的在于保证相关建设项目与河道综合规划相符合,与相关管理要求、技术要求、防洪标准等相符合,明确项目对冲淤变化、水流形态以及河势稳定等没有不良影响,对泄洪能力和防洪能力等没有影响,对水工程安全、护岸以及堤防等没有影响。

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措施

2.1 加强队伍建设

想要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要求各个流域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的建设,对监督和管理措施以及手段进行不断完善,并且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加强审批知识培训以及法规知识培训,从本质上提升河道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强化信息上报这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工作机制,保证监督管理与预防相结合,明确事权的职责,加强河道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巡查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范工作,目的在于第一时间内发现违章项目,并且对违章项目进行及时处理。

2.2 加大宣传力度

水利部门必须要不断加强宣传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为整个社会宣传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媒体报道形式、电视曝光形式以及查处典型案例等形式,从本质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环节中。为人民群众宣传河道管理相关法制和法规内容,提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领导层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反映重点违法建设项目的案件,运用送阅件、文件等诸多形式,努力获得上级领导的帮助和支持,加强清理碍洪建筑物和违章建筑物的力度和强度。通过参加计划部门会议开展宣传工作,向相关建设单位宣传相关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领导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认识,同时,提升河道管理单位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依法管理意识,促使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本质上降低违规现象,进而保护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

2.3 严格进行执法

相关流域机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要建设和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对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和阶段时间限制进行明确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不作为行为和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在发现违规和违章建设项目以后,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立刻停止相关违法的行为。对执法程序进行严格履行,对时限要求进行明确,遵循依法行政和依法查处的重要原则。对于不服从处罚决定以及继续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且充分运用社会监督力量、媒体监督力量、上级部门力量以及当地政府力量。对于监管不力以及执法不严等行为,明确责任人职责。真正做到勇于执法,对于不属于法规禁止以及法律禁止的相关建设项目,必须要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停止进行施工,并且要求相关单位补办审查的手续,根据程序实施审查工作,设计方案对于抢险工作、防洪以及河道没有影响便可以继续开展施工,根据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不符合河道防洪规划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

2.4 严格审查质量

在审查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对审查程序进行严格遵循,明确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各方职责。建设单位不仅是管理对象,还是服务对象,因此,要树立起良好的行业形象,做到不推诿和不扯皮。根据《行政许可法》来完善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不仅要明确初审单位主体、申请单位合法与否,还要明确审查初审意见妥当与否。此外,明确送审材料是否与相关要求相符合,最后,明确是否按照正确程序审查上报。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参差不齐,这从本质上为河道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的工作增加了难度,从本质上对河道防洪安全产生了影响。因此,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审查力度,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建立起良好的水事秩序,能够从本质上为河道防洪安全提供保障,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鸣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水利,2013(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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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悦玥,宋振华,何丹青,等.基于时间序列的苏州城市河道管理综合信息化系统的研究与探索[J].电子测试,2016(5):144-146.

[4]董育才.盐湖区姚涑河道管理存在问题及生态治理措施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1):174,182.

[5]刘杰,张志强,李澎涛,等.渭河中下游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状分类分析及建议[J].陕西水利,2014(2):31-33.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3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8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起,农家书屋工程进入加快推进实施阶段,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投入力度,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在全国建设20万家农家书屋的目标。可以说,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十分繁重。现阶段,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这个办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规范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即日起,《办法》将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并开始执行。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署将继续加大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力度

本刊讯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5月~6月期间组织了首批8个督导组,分赴吉林、陕西、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深入186个行政村,行程数万公里,对使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衣家书屋进行检查验收。近日,结合本次督导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通报从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三个方面对督导情况进行了汇总。

督导组此次采取抽验的方式,对上述地区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验收,并对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检查。督导组按照总署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对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及相关设施配置、书屋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量化评分,共有141个农家书屋达到了总署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此次督导总体情况反映,上述地区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把握农家书屋工程的选点布局、出版物选配、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基本保证了农家书屋的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出版物选配方面,多数地区在总署推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版物推荐及配送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

在管理服务方面,各地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家书屋管理规定》、《出版物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接受村民的监督。已建成的农家书屋基本都对出版物进行了统一编目,分类陈列,并配备了出版物登记本、借阅登记本和图书需求登记本,保证了农家书屋规范运行。同时,一些地区还在探索建立农家书屋长效发展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另一方面,各地农家书屋在资金、出版物质量、书屋管理以及认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据悉,总署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工作机制,使督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4

(安徽省水利厅 皖水管〔2005〕1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三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批(详见附表1):

(一)长江干流河道(包括入江支流河口段);

(二)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

(三)茨淮新河河道;

(四)怀洪新河河道;

(五)淠史杭灌区总干渠;

(六)驷马山引江水道;

(七)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和梅山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

(八)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具体河段详见附件1);

(九)跨市的内河河道(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其中上述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抄送相应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备案;非水利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

(一)建设方案审查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3份,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征求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施工方案审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 技术要求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

(二)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

第九条 开工手续

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含水利项目和非水利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

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及水工程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第十条 施工监督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定期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管理审查、审批权限表

附件一(续):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管理审查、审批权限表

1、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见附件二;

2、无为大堤上的穿、越堤建筑物由省水利厅初审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附件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篇5

本建设项目是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五大连池100万吨/年饮用天然矿泉水项目输水管道工程——水厂至四合村段,敷设管道横穿讷谟尔河。具体位置:位于平行于新修建的高速路跨河大桥110米处横向穿越主/副河道。穿越主河道长度为70米;穿越副河道长度为30米;穿越主、副河道之间滩涂长度200米;施工时间:在2012年1月15日至1月19日,河道处于枯水期中水位最低时机。副河道已冻到河底,主河道最深水位也不过1.2米。施工工艺:围堰及引流疏理河道等施工工艺。动用机械:4台大型挖掘机。动用大量土、砂方。动用砂袋1000袋。管道穿越主/副河道敷设埋深均控制在距河道河底-2.5米。在进出河道时,管道敷设深度均加深0.5米。且在横穿主、副河道及滩涂段和两头各加长50米均采用PE100-DN200管径护管进行了连续保护输水管道。在管道敷设完之后,又对主副河道进行技术性疏通,保障河水畅通无阻,同时,又装设500袋砂袋准备在中间河滩内,以备在汛期时进行必要的护坡可能性的准备。

整个施工方案和过程均考虑到对河道的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均无影响。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也均无不利影响; 也不会防碍防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无影响;相反,对敷设的输水管道反而起到保护进出河道的埋深作用; 因为敷设输水管道距河底以下2.5米左右根本不会妨碍防汛抢险;只要每年河道清淤所采用是抽砂船即不会对输水管道产生破坏 的,况且,输水管道进出河道及穿越河道段均要设有标识桩和保护输水管道的护管;所以,即不会影响防御洪涝设防也不会降低设防标准。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6

基础编码:0100244000 实施编码:***05296X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朝阳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市水务局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市属河湖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所属河湖项目。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 咨询电话:85970835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所在窗口: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5971179 投诉电话:85970772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常连城

填报人联系方式:85970835 办理处(科)室: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规划计划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可下载,受理窗口现场核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1份)

2、防洪评价报告(附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报告,需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如申请单位自行编制的报告,则只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

3、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如果有,提供复印件1份)1.书面申请原则上应为建设单位带文号红头正式文件。2.防洪评价报告原件上应有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盖章。3.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原则上应当附在防洪评价报告正本之内。4.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办理条件:

1、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85970835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关于xxxx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2年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朝水行许字[20XX]XX号 文本启用时间: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7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03-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03.06.13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

(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

(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第六条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不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逐级核转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每级核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省河道主管机关自收到核转意见后三十日内审核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

(三)是否影响河势稳定、行洪输水、水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防汛抢险,蓄滞洪区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五)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六)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九条第九条 除报请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河道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同意兴建或者不同意兴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同意兴建的,应当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兴建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成后的运用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建设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河道工程占用证。占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规模、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度汛措施等,应当申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原发放河道占用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按照同意书要求建设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未按照审查同意书或者经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防洪安全问题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由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河道工程和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建设项目占用情况检验,并提交《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和检验自查报告书。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检验材料,对建设单位的河道占用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占用的资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河道主管机关为了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名录

(一)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入海水道、泰州引江河、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8

(试行)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 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保护对象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标准。评价标准应涵盖上述各级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适应,与流域和水利工程防洪标准相协调。

1.9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工程所在场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采用常规方法、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对涉及滩地平面形态宽浅的河道和平原区、淀泊区、行洪区、分洪区、蓄滞洪区等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时,应利用二维不恒定数学模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采用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验证。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流域位置、总体建设规模与任务、兴建的缘由和在行业布局规划中的重要性或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建设时间等。

应着重叙述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高程、两岸走向、与堤防的交叉或连接形式等。

2.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和河流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2)流域洪水情况及特点、防洪体系及其形成。

(3)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地形、地貌、河道地质、滩槽和堤防情况。

(4)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现有防洪(排涝)标准、相应的洪峰流量。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阐述与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的位置、功能、规模、设计标准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2.4 水利规划

叙述流域、区域、河道的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防洪及水利规划具体要求。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3.1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并保证其有效性。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整治规划、治导线规划等水利规划。

(3)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4)有关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3.2 技术路线

阐明评价分析计算所采用的技术路线,重点介绍设计洪水和分项防洪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及技术途径,并说明其适应性和必要性。

采用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分析时,可在影响分析章节结合具体分析计算,说明模型的设计、验证、参数率定、边界条件、工程概化等。3.3 评价内容及标准

说明评价范围、内容及标准。4 设计洪水分析

4.1 根据防洪评价的需要,进行流域设计洪水、河流代表站设计洪水和建设项目附近位置的设计洪水分析。

4.2 设计洪水的推求应根据资料情况按规范选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列出计算成果,并对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采用图表、手册时,应说明编制单位和刊布时间;有已审定成果或经正式审查的规划设计报告中的成果经分析后可直接采用。

4.3 当建设项目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水库以及蓄滞洪区、分洪、滞洪等工程,对洪水具有调节作用时,应计算水利工程调蓄后的洪水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区间洪水组合,推求上游工程调蓄后的设计洪水过程线。

4.4 当建设项目上游蓄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低于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时,应分析计算其溃决对设计洪水的影响。5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与水利(防洪)工程特别是河道、分洪口门、行洪通道等的平面布置关系,分析判定其是否符合水行政执法所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布置不满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其予以修正。跨河建筑物中心线与河道应尽量正交,确实难以做到时,与主要行洪河道交角应在75—105°之间,与一般河道交角原则上在70—110°之间。同组墩台中心线应与水流方向平行。墩台不应布设在堤身设计断面内,如确实不能避开时只能布置在背水坡,应进行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计算,并采取相应工程防护措施。5.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影响范围内不同标准的水位变化和壅水时,应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途径进行计算,列出对比成果,合理选定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5.3 冲刷和淤积分析

对可能产生冲淤变化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淤分析计算。冲淤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需要,分析冲淤变化对滩地、主槽、堤脚、岸坡、险工、其它建筑物的影响。5.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分析河道自然形态和建设项目对过水断面及水流态势的影响,流速、流向的变化和可能造成冲淤的部位和程度。

5.4.1 对于游荡性河道或有险工险段的河道应分析河床演变情况。介绍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根据历史、近期河道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对河道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预估;说明险工险段位置、出险情况、整治工程情况以及出险后的影响等。

5.4.2 采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方法进行防洪评价分析时,应进行不同标准和工程条件的评价方案组合。对各种方案进行洪水演进分析,主要包括:不同部位洪水的流速、流向、流态、水位、水深等水力要素,对不同方案的分析计算成果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对分汊河道分流比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前后总体流势及影响区域局部流态变化、断面流速分布及变化,分析流速流态变化对主流线、横比降、深槽、岸坡、堤防、险工、其它建筑物的影响等。5.5 其它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和涉水工程的特点及需要,进行其它有关方面的影响分析,包括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排涝、工程施工期防洪、河口、防潮、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其它工程设施及附近村庄、耕地等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是否满足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分析建设项目的设防水位是否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防御洪水设施和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其它防洪安全问题分析。

防洪影响评价

在防洪影响分析的基础上,逐项对建设项目涉及的防洪问题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2)建设项目对行(泄)洪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与水利工程及规划的关系评价;

(4)建设项目对河势影响评价;

(5)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设施影响评价;

(6)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和水工程管理的影响评价;

(7)建设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

(8)其它影响评价;

(9)建设项目本身的防洪设施和防洪安全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

根据防洪影响评价提出的问题,分析确定防治与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工程方案、建设规模、结构型式、技术指标、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

(2)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及其它涉水工程、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村庄及耕地等的影响,提出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措施要明确,技术指标要具体。

(3)建设项目本身为满足防洪要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结论与建议

总结归纳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对各方面影响的评价结论;

(2)需要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3)建设项目应注意的防洪问题;

(4)对存在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报告编制

编制报告应针对建设项目涉及单一河流和多条河流两种情况有所区别,并附必要的图表。

10.1 涉及单一河流的防洪评价

按影响问题的类型和技术分析的层次进行编制,包括基本情况、评价依据与技术路线、设计洪水分析、防洪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防洪影响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等章节次序编制。各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0.2 涉及多条河流的防洪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第一章、第二章按基本情况、评价依据与技术路线介绍总体情况,以下分河流评价,即一条河的若干技术分析评价应集中在一个章节,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设计洪水分析、防洪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防洪影响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等。最后结论与建议综述。穿越规模很小的河沟且评价内容较简单时,可归类进行评价。附录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格式

(单一河流)

基本情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1.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1.4 水利规划

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评价依据

2.2 技术路线

2.3 评价内容及标准

设计洪水分析

3.1 设计洪水计算

3.2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3.3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3.4 设计洪水过程线

防洪影响分析

4.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4.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4.3 冲淤分析

4.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4.5 其他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6 防洪影响评价

6.1 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6.2 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

6.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 7 防治与补救措施

7.1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建议

7.2 防治与补救措施

结论与建议

附录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格式

(多条河流)

基本情况

1.1 建设项目概况

1.2 流域和河流基本情况

1.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情况

1.4 水利规划

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评价依据

2.2 技术路线

2.3 评价内容及标准 3 ××河防洪影响评价

3.1 设计洪水分析

3.1.1 设计洪水计算

3.1.2 设计洪水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3.1.3 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 3.1.4 设计洪水过程线

3.2 防洪影响分析

3.2.1 建设项目位置、布置分析

3.2.2 洪水位及壅水分析

3.2.3 冲淤分析

3.2.4 行洪形势影响分析

3.2.5 其他影响分析

3.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分析 3.4 防洪影响评价

3.4.1 建设项目工程布置评价

3.4.2 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

3.4.3 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

3.5 防治与补救措施

3.5.1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建议

3.5.2 防治与补救措施

3.6 结论与建议 ××河防洪影响评价 5 ××河防洪影响评价

× 结论与建议综述

附录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附图

流域位置示意图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图

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所在行洪断面图

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设施位置图、规划图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图、主要结构图与其它工程的相对位置图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9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省级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省财政厅负责省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需要引导和培育的产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优势资源开发项目;

(四)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安排项目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建设期。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限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机关、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贴息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规模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项目贴息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分别下达给项目、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书、银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 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 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 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 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 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 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

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禁采期: 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 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 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第十八条 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许可开采的;

(二)对违法采砂(石)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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