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2024-07-26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精选8篇)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1

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领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全力支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县政府出资、工商联发起的ⅩⅩ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组建工作已经启动,农村信用社为了与之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

(一)担保商会的定性和应具备的职能

1、担保商会是指由工商联牵头,当地5家以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起,政府和会员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互助性、非盈利性、中介性的会员制经济担保社团组织。担保商会一般作为工商联的下属机构。

2、担保商会须有规范的章程,章程中要有严格的会员准入条件、明确的权利义务、完善的管理制度。担保商会章程须送达农村信用社。

3、政府前期出资的担保基金金额不能低于担保基金总额的20%。担保商会吸收新的会员企业后,政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5%,低于该比例由政府出资补足。

4、担保商会、会员企业、政府出资部门与合作的农村信用社要签订担保基金托管协议,明确担保基金作为会员企业贷款的担保保证金。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之间需签订入会协议,并明确担保基金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5、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均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同时担保商会还应开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前,政府和会员企业出资的担保基金要全部转入专用账户,作为担保商会的信用担保备用金。

6、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时,担保商会要为会员企业出具贷款推荐函。

7、担保商会需设立日常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由商会会员企业选举产生或由政府相关人员兼职。

(二)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入会资格及条件

1、加入担保商会的会员企业应是辖区内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手续齐全。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所经营的项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健全。

3、企业及管理者重合同、守信用,经在银行、信用社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记录。

4、贷款卡已审办完毕或已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承认、遵守担保商会章程,向担保商会提出入会申请,同意缴纳担保基金,并承诺担保基金履行担保后按比例补偿的有关规定。商会通过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申请企业法人人品、信用、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发展前景等有关事项,经商会会长办公会初审并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农村信用联社主管业务副主任列席,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计票以60%为标准,达到60%以上同意票的企业准予入会,按规定缴纳担保基金(以2012年ⅩⅩ联社单户最高审批权限的20%为上限,暂定100万元),经担保商会审查、审批后即可成为商会会员。

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及有关要求

(一)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是由工商联推荐的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在该企业存入担保商会保证金的5倍以内,(单户贷款最高额不应超过商会担保基金总和的10%。)由担保商会担保基金和其他3家(含)以上会员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管理、落实担保”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三)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对象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无法提供抵(质)押物的担保商会会员企业。

(四)借款人为企业的须符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 资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须符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担保商会章程要求,加入担保商会成为会员;

2、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出资的信用保证金已存入担保商会在农村信用社的担保基金专户;

3、担保商会已出具的贷款推荐函和担保承诺书;

(五)担保商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担保商会会员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六)担保商会应协助农村信用社对会员企业贷款进行监督管理,担保商会章程应明确对借款违约会员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贷款。

(七)担保商会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偿机制。当会员借款违约在顺次执行该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后,仍不足的以政府出资的及其他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归还。担保基金因此发生的减少,应由被执行还贷的出资人按规定比例补缴。

(八)会员企业申请担保商会担保贷款,除由担保基金担保外,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应是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与借款会员规模、实力基本相当。个体工商户会员不得为企业类会员提供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及还款方式

(一)商会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会员企业资金需求、生产经营规模、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纳保证金的5倍。

(二)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担保商会担保贷款利率可暂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农户联保贷款。)

(四)还款方式,按不同的贷款额度确定,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或分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四、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担保商会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

3、三家以上会员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承诺书,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企业各种资质证件,董事会同意贷款意见书,承诺书,签字样本等;法人、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附印件;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贷前调查

公司业务部接到担保商会会员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审查 客户的贷款资格、基本条件等,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派出两名客户经理,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担保商会运作模式、会员信用、经营状况、担保基金落实等是否合法合规,撰写调查报告。

(三)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将客户评价报告、贷前调查报告、信贷相关手续组成资料一并上报授信审批部审查,授信审批部经审查无误后,按权限逐级上报各级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经理部;

(四)审批通过的,客户部门发起用信流程,与借款人面签合同,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签订支付协议;

(五)前台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应履行的职责

1、农村信用社对担保商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遵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联社客户部门要与担保商会保持紧密联系,要建立担保商会和会员企业档案,及时向担保商会反馈会员企业贷款及使用情况。

(二)担保商会应履行的职责

1、担保商会是会员企业贷款的保证人,要履行担保责 任,对借款违约会员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贷款。要积极协助信用社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包括要求贷款违约企业的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履行担保义务,对违约会员企业采取行政、依法收贷,或以担保基金偿还贷款。以担保基金还贷的次序是:(1)执行借款违约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2)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3)仍不足的以政府出资的及其他会员企业缴纳的担保基金归还。

2、执行还贷后的担保基金补偿的次序是:(1)由被执行还贷的借款违约会员企业缴纳补足,(2)不足的部分由为该企业提供保证的联保会员企业缴纳补足,(3)仍不足的要由政府、各会员企业按担保基金的出资比例及时补足。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2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由于科技进步和大型企业的壮大,同时也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一种反应。中小企业是我国在现有经济形势下对国家现有企业类型的一种补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经济单元,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较快的成长性和灵活的管理运行机制,因此中小企业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9年底的数据,中国的中小企业已达到1亿户,占中国各种规模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接近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因此,大力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现阶段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

1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分析

资金短缺是普遍存在的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之一,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财务不规范等问题,银行往往对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慎贷”甚至“惜贷”,即使有较好的项目也倾向于放弃[1]。资金不足致使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不足、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信息获取条件有限、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固定资产难以更新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解决资金问题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根据各类机构调查的综合结果显示,在宏观层面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内部融资主要以自身积累、亲友借贷、职工集资为主,外部融资则以银行贷款为主,非正规的民间借贷为辅。从当前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看,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中小企业普遍资信不高,从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加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政策不平等,贷款难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使其经营更为审慎,不可能降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品及自身经营特点,也决定了其不易获得银行贷款。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大力建设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平台,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本文将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建设角度出发,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平台的剖析和构建,探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渠道,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社会意义。

2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发展现状

我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98年开始试点,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初具规模,政策性、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互为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2] ,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为两翼的三级担保体系,并且呈现出以下特点:

(1)担保行业发展迅速,担保机构出现业务领域多元化、担保品种多样化的局面。虽然我国信用担保只有20年的发展历史,但发展势头非常迅猛,1997年担保机构只有20余家,但是截至2009年底已达8300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在体系和规模上已经形成基本格局。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到快速发展。机构数量发展较快,至2009年全国共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5547家,约占担保机构总数的67.32%;从担保能力看,2009年筹集3389亿元,,累计担保企业38万户,担保贷款总额达到1.08万亿元,占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21.4%[3],担保机构实现收入180亿元,累计担保贷款和累计担保企业户数分别同比增加72.27%和44.07%。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以2009年为例,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信用担保机构仍为企业提供了超过1万亿元担保服务支持,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4856.93亿元,新增利税415.71亿元,新增就业213万人,促进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

信用担保作为一个专门的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业内同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经从一种不被社会广泛理解、认可和重视的境遇中摆脱出来,处于快速的扩张时期。这种快速扩张,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制度保障,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如何科学构建以及规范性运作却仍在探讨中。

3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相关研究评述

信用担保目前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正在逐渐开展。陈晓红[4]等(2005)结合了国际通用的VaR风险模型,提出了根据信用担保风险确定担保价格的定价方法,研究表明,担保机构可以在一定置信水平下至少获得无风险收益;张天琦[5](2001)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融资困难,并讨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对于担保机构的内控和外部监管制度,给除了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建议;徐友传[6]等(2008)考虑了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条件下的信用担保定价问题,并给出了基于连续时间金融的二元等价鞅测度变换的期权定价方法,从而为提供反担保条件下的信用担保定价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技术上的支持;陆震山[7](2005)分析了信用担保机构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的风险后,提出了从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补救三个方面进行信用担保风险防范;梁俊[8](2011)等分析我国担保机构内外部基本情况,提出了应用SWOT矩阵制定担保机构发展战略的方法,为研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郭百钢[9](2004)等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风险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了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运营能力办法与思路;李丹丹[10]等以青岛地区为例,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现状入手,着重从外部因素、企业内部机制、信用管理体系等方面指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中的障碍与不足,并提出关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和措施;Hancock [11]等(2007)利用1990~2000年美国小企业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小企业协会支持下的信用担保贷款,较少的受到负面经济冲击;Wilcox[12]等(2008)证实了日本政府对信用担保的资助同时增加了非担保贷款额和担保贷款额。以上学者对于信用担保的研究,目前均处于建议和策略阶段,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是目前中小企业在进行信用担保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文章的结论一般是给出一些宏观导向性的建议,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一些学者将研究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信用担保的风险上,但是研究的方向还是处于宏观政策引导下的风险问题,对于是风险产生的内生因素和内生因素如何影响担保风险缺乏相关的研究。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平台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的关键,担保平台是如何运行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平台有何种形式,每种形式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以后学者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目前存在那些问题,如何在目前的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担保平台稳定的运行也是学者们值得注意的,因此,本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展开研究的。

4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平台运行的基本剖析

4.1 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实践模式

在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组织推动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组织体系模式。“一体”指主体,模式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地市一级,县(市)一级。近年来出台了担保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的形成和发展。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类型。从股权结构方面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担保机构;二是以企业出资为主,政府适当参股的担保机构;三是全部由企业出资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09年,在全国8300家担保机构中,公司制担保机构已达6800多家,占总数的82.74%。在全国担保机构的出资总额中,非政府出资已占担保资金总额的77.6%。担保机构已从初期主要由政府出资为主,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正促使我国担保业的发展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转变。

4.2 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模式

从各地实践的运行模式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民营担保机构虽也有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但将较多的资金运用在中长期项目贷款担保、工程担保、投资业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等业务上,满足了市场的不同需求,形成了多方发展、业务灵活多样的趋势,各民营担保机构的经营各具特色。

4.3 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现状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一项调查,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效果仍不理想,62%的受访担保机构认为难以靠担保费收入维持生存发展,2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勉强维持,只有12%的受访者可以正常经营发展。仔细剖析,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表面上繁荣”的主要原因有二:

(1)政策性担保和商业化担保两种模式的关系还处于探索阶段。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财政风险和政府信誉为保证的,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或者区域经济发展实际,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探索。

(2)监管缺位与错位是制度性根源。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监管方是国家发改委。除此之外,还包括地方政府与地方自律性质的行业组织。尽管融资担保可以很容易地被认为是一项金融业务,且存在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没有被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5 科学构建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平台

5.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典型模式分析

分析我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政府资本型、公司资本型和基金资产型三种。一是政府资本型,以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建的贷款担保公司。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很容易发生过渡干预担保机构的运作,造成“权利寻租”。二是公司资本型,属于纯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资本仍是纯货币形态,来源于一些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有的地方财政也有部分参股,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和管理。三是基金资产型,以控制借款求保人的有效资产作为担保风险保障的模式。

在上述三类担保机构中,从其出资情况来看,据初步统计,地方性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30%左右,会员企业及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法律形式以事业单位为主。不可否认,目前这种政府一肩挑起几乎全部重任的格局有其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信用担保体系的导入阶段和推广时期,这一点就显得尤为突出。目前这种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从表面来看,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从深层次来说,这些贷款的风险却未能得到有效转移——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只是从国有银行转移到国有担保公司。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在构建信用担保机构模式上采用和推广“基金资产型”是最优的选择。

5.2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建设的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要根据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担保机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科学化运营;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多元化出资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国(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三是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同时,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密切合作,对被担保企业实施全过程监控,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四是坚持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担保机构在为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同时,要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五是妥善处理好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是担保与被担保的关系,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避债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平台的运行机制及政策建议

6.1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

6.1.1建立财税政策补偿机制。

对依法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借鉴国外及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经验,直接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最终代偿补偿,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定、健康发展。

6.1.2设立地方政府专项基金。

建议政府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将其50%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

6.1.3建立规范的担保资本金扩充和担保风险准备金拨补制度。

一般应按不低于该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度的3%~5%扩充资本金,并按该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的5%~10%予以风险准备金拨补。

6.1.4建立政策性担保的激励机制。

对年度担保额度放大3倍以上、受保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代偿率在5%和损失率在2%以内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1.5改善税费政策。

部门和地方一时的予取,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目前,据统计,银行收取和处置抵押资产的各项税费基本上占成交总额的10%,大幅增加了处置成本。建议在房地产、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权益证和担保资产处置过户登记收费方面,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借款担保财产过户费实行低限减半收取评估、登记费;对因借款违约处置的实物资产和担保公司的有关税收予以适当减免。这样做,才是真正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地方政府培植税源。

6.1.6激活民间资本。

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可考虑调整现行依靠利润预期和赋予股东优先权的做法而改用税收办法,允许将资助的资金扣减出资者所得税税金,或当资助资金超过利润一定比例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有重点地为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

6.1.7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

6.2 强化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6.2.1加强担保机构的财务约束。

核定担保机构的收支范围、标准和补贴率,担保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盈余转入基金,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账准备金,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实行强制性再担保制度等。

6.2.2建立银保风险共担机制。

应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门由合作银行承担。担保机构要与合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

6.3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6.3.1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

指导和督促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增强还贷能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社会化网络体系,对企业资本、经营、质量、纳税、还贷信用和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顿中小企业信用环境。

6.3.2加强部门和行业指导,完善政策服务环境。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服务民营企业,改善融资环境,解决民营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有效手段,作为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研究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指导,强化服务,主动承担起履行政府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日常工作的任务。

6.3.3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力度。

主要是实行区域化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根据全国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和各家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中小企业专门制定相应的评级办法。同时,应简化信贷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6.3.4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方便信用担保机构咨询。

信用担保机构接到中小企业提出申请时,可查阅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了解企业负债及信誉情况,以确定是否给予担保。

7 总结

文章对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平台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其中存在的一定问题,并根据现有的情况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平台进行了构建,根据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平台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平台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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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3

委屈遭遇莫名不良记录连带家人不能贷款

“我这事谁听了都觉得稀罕。”提起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26岁的袁伟一脸无奈。

袁伟是中牟县狼城岗乡南韦村农民,今年3月份,一向信用良好的袁伟父亲到狼城岗乡农村信用社贷款,却被告知不能贷给他。“俺爹信用可好了,每次贷款一到期就还,还完了再贷,以前从没有打过咯噔。”袁伟说家里人对此非常不解。在反复询问狼城岗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情况下,对方告知,因为袁伟曾给别人贷款做担保人,对方没有及时还款,对袁伟的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袁伟的父亲和袁伟在一个户口本上,是一家人,信用受到牵连,所以不能给他家贷款。

“我实在想不起来啥时候给人担保过啊。”袁伟感到很委屈,觉得这个担保有点莫名其妙。

疑惑狱中服刑却成为他人贷款担保人

袁伟为此多次去反映情况,经过再三询问,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他,办理贷款的刘某某,女性,办理贷款的日期是2010年6月。这个刘某某是袁伟的自家婶婶。袁伟坚持称,自己没有做过担保,婶婶家的事也不应由自己担责。

为了证明自己不可能给他人担保,袁伟拿出一份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上写着,袁伟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附加罚金1000元。服刑期间,实际执行刑期两年,2010年9月4日释放。

袁伟给人贷款担保的时间是2010年6月,“那个时候我还在监狱里呢,咋能给别人担保?信用社跑到监狱里去找我签字按手印?”袁伟说,信用社的信贷员让他去督促自己的叔叔婶婶还款,“这事我咋说啊,一是跟我没关系,不是我担保的,二是那边是我亲戚。”袁伟说,他至今都不知道婶婶是如何用他的名义担保的,信用社是如何放贷的。记者尝试联系袁伟的婶婶,但一直没有结果。

回应当事信贷员已调走信用社称将会调查

人在监狱还能做担保人,信用社是如何监管的?就此问题记者见到了狼城岗乡农村信用社信贷副主任张勇。张勇说,按照规定,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担保人出面,而且提供有效证件,担保人还要签字按手印,还要当场照相。但是,张勇同时说,这个规定是近年来才实施的,具体是哪—年,他记不清了。

张勇查了一下袁伟担保的那笔贷款,金额为5万元,确实是刘某某所贷。“那个信贷员现在不在我们这儿了,调到城关镇信用社去了”。

对于袁伟所反映的情况,张勇称,信用社一把手不在,他已经向领导汇报过了,领导正在向中牟县农村信用联社汇报情况。信用社将对袁伟所说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恢复他的信用记录。

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总结 篇4

工作总结

2011年,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指导思想,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今年(1—12月)担保中心在人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笔万元(其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笔,万元;对小企业实体发放 笔,万元;对农民工发放 笔,万元;妇女创业和大学生创业共 笔,万元。)辐射带动就业 人,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的任务,完成目标任务 %。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确保了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有序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的一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很多时候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站在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

1任感和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克服重重困难,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既满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需求,又提高了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科学、规范,健康的轨道上运行,也有力促进了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抓班子、带队伍,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

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很多时候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极高。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抓班子、带队伍做起,在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具体做法是:一是组织人员学习政策,钻研业务,局领导花大力气组织人员培训,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举办讲座,文件一个一个地学,条文一条一条地研究,在工作中学,在思考中学,边学边用,边用边学。通过学习基本吃透了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了小额贷款的业务流程,政策意识、服务意识、防范风险意识都有了普遍增强。目前,担保中心人员都变成了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重视制度建设,我们从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制度》、《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使担保工作从制度上得到了有效保证,为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三)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根据 劳动局提出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应贷尽贷,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

谋职业及各种形式的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大量的宣传,使政府的扶持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目前,已接待咨询人数 余人,发放宣传资料 余份。二是把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一方面要求贷款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六类人员,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六类人员的小型企业。另一方面建立小额贷款人员信息档案,充分发挥就业培训中心的作用,以技能培训为手段,提高劳动者素质,并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集中登记相关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信息,对经过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社区、街道优先向承贷机构推荐,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三是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通过合理的贷款职责划分、流程设计,基本形成了社区、街道、就业部门、财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理解、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跟踪服务指导,确保资金安全。为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发挥效益,同时保障资金,降低不良贷款率,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采取责任到人,分片包人,全程跟踪问效的办法,认真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征信查询、入户调查、初审、复审、资料上报等工作,及时了解资金运转情况,对借款人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确保了全年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五是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试点街,转变市民就业观念,弘扬自主创业精神。通过对创业试点街道的重点扶持,培养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精神,带动全县下岗失

业人员的创业和再就业,并在县直机关中开展“两帮一带”扶助活动,即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与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结成帮对,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提供求职指导和就业渠道,初步形成了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推进了我市就业、再就业事业的全面发展。六是规范操作,印发各种表格进行调查,逐户建立档案。自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来,我现结合实际,以狠抓还款率为核心,始终坚持“以贷款回收保证发放,以贷款回收促进发放”的工作思路,严禁人情贷款的蔓延,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和社会风气,严格贷前审核到位,深化贷后管理服务,确保贷款及时回收,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工作实现良性循环,更好发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直接扶持 名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共带动 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七是贷后回款清收及时到位,追缴恶意欠款。通过回款情况来看,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原因和现实操作中的困难,不良贷款清收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一些钉子户、赖帐户,实行盯上,靠上,还上的“三上”策略,尽可能加大不良贷款的回收力度。对个别恶意不还款的,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不受损失,确保 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2012年工作打算

2011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成效还不够明显,个别贷款对象不讲信用,贷款后杳无音信,贷款回收难度大。

下一步我们将: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申请人员充分了解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做到应贷尽贷。

2、通过简化操作程序,降低“门槛”,强化贷前审核和贷后

服务,提高扶持创业成功率等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3、对贷款人做好跟踪服务,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切实降低不良贷款率。

4、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在下岗再就业道路上发展比较好的典型,给予支持,并大力宣传,使其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他们身上找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信心。

5、认真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借鉴外地经验,取长补短,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实行微笑服务。同时加大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调力度,真正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总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性质光荣,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 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奋昂扬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负责的态度、科学合理的方法,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推进我区小额担保贷款事业的发展,为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5

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通过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建立诚实守信的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档案、开展信用调查等方式,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区域称为信用社区。第四条

信用社区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县财政、劳动

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保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第六条 信用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辖区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达90%;

(二)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全部按规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社保所所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人员全部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调查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且参加过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能积极推荐创业项目,组织创业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第七条 信用社区由社保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为信用社区的,核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第八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区县协调小组。区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第九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0%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0%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收回“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停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本金30%的证明;

(五)《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社保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行为能力,家庭收入,个人及家庭财产等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邻里关系、公共服务性缴费、个人和家庭债务及社会公德情况;

(三)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四)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五)信贷记录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过的借贷、信贷以及信用卡使用等情况。第十二条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贷款申请材料和《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推荐到经办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保所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和贷款前的审查。经办银行在接到推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第十四条 社保所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社保所每月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每季度将借款人情况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营场地、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及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报社保所,社保所

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逾期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到期代偿工作,社保所应协助担保机构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培育中小企业客户群,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本行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的《信用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以及《上海银行中小企业优质担保小额授信指引》(上海银行风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

本细则所称担保贷款(下称本贷款),指专项用于本市中小企业,并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投保)提供政策性担保的贷款。

(二)经办行

本细则中指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投保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市北营销部、各直属行和市南管理部下属一级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以下亦称“借款人”或“企业”)均可申请本贷款。重点营销注册资本在300-3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具有一定成长性,但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企业。

有关行业和企业选择等的其它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的指导意见》(上海银行公金〔2004〕25号)执行。

第四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同意接受本行或中投保推荐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借款人结算信用、商业信用、税收信用、财务会计信用、借贷信用、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三)以本行为主要业务合作银行,日常结算往来通过本行办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含),优先支持单笔2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单户企业贷款一般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且不超过总资产的50%。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企业,允许单户申请超过50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一)成功申请过本贷款、还款记录和经营情况正常、需要扩大融资的企业,或与本行开展过其它融资业务合作,还款信用良好,需要扩大融资。

(二)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呈增长趋势,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三)符合上海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

(五)能向中投保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并向本行就中投保未担保部分提供有效担保措施。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本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比例担保

本贷款由中投保实行本金比例担保:

(一)对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85%的保证担保;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投保提供贷款本金90%的保证担保。

(二)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下贷款,如中投保对企业免于反担保,则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15%(或10%)部分,除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下同)提供个人保证担保外,不再要求其它担保方式。

(三)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下贷款,如中投保要求企业反担保,则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15%(或10%)部分,必须要求企业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措施。

(四)对于单笔200万元以上贷款,经办行对于中投保未提供担保的部分,要求企业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九条 特别事项

(一)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的担保措施

对于上述第八条

(三)、(四)两种情况,各经办行不宜采取存单质押的担保方式,但可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可以与中投保的反担保人是同一法人、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担保管理规定的担保方式。

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可适当放低对保证人资信状况的要求;在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允许最高抵押成数为不超过评估价值100%。

(二)担保措施注明与变更

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采取的担保措施,必须在提交中投保的文件(见附件1-2)中注明,中投保出具担保确认书后,经办行对中投保未担保部分采取的担保措施与最初注明情况有改变的,经办行必须事先通知并征得中投保书面同意,否则中投保有权解除担保责任。

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选择

经办行和中投保均可按照“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方式推荐借款企业,被推荐企业须符合中投保和本行的受理条件。

每1户借款企业仅限本行1家经办行受理,除本贷款的其他银行业务也应集中于该经办行办理。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

经办行按本行现行贷款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附件1-1的要求,向中投保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审查

中投保对经办行推荐的借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经办行,返回意见包括:

(一)对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填妥《保证合同》,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通知经办行取回。

(二)对于不同意提供担保的,通知经办行,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对于需进一步调查的,通知经办行。一般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如同意担保,按本条

(一)执行,如不同意担保,按本条

(二)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行对中投保同意担保的借款企业,与借款人签署《上海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中投保签署《保证合同》。

对于第八条

(二)款情况,各经办行必须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指对企业具有较大控制权的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

(二)经办行一般应在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迟不得晚于中投保出具承诺保证责任的担保确认书后30天内,超过该期限,中投保担保责任自行解除,经办行不得发放贷款。如需发放贷款,经办行应视同一笔新的贷款担保,报中投保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保费代扣

贷款发放后,各经办行采取“借款人授权付款、行内转账支付”的方 式代理中投保做好担保费的收取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于中投保审查同意担保的企业,经办行应要求企业填妥“担保费委托付款授权书”(见附件1-4)。

(二)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营业部按正常的程序发放贷款,在贷款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根据经办行市场部提供的“担保费划款通知单”(见附件1-5),通过“两借两贷”特种转账传票,将担保费划入中投保账户。

第十五条 资料返还

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将1份《借款合同》、2份《保证合同》正本和1份借款凭证复印件返回中投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追索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规定可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尽量提前收回贷款,并将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同时抄报中投保;对于其中经中投保书面同意提前收回的,中投保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正常还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在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投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见附件1-7)。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

(一)贷款逾期的通知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或不能按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中投保(见附件1-8)并将回执留存备查,同时抄送总行公司金融部。若中投保在贷款到期以后30天内未收到经办行的《贷款逾期通知书》,中投保可解除保证责任。

(二)对于逾期贷款,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

对于借款人经营正常,但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逾期,且符合本行展期或借新还旧有关规定的,经借款人申请,经办行和中投保协商同意,并报总行审批部审批通过后,贷款可予以展期或借新还旧,具体操作视同一笔新贷款,由中投保与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

2、逾期追索。

除本条上述第1款情形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办行在贷款逾期后的3个月内,与中投保共同向借款人催讨,并视企业情况,按如下原则实施资产保全:

(1)对于中投保未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经办行也未要求企业就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提供担保(主要经营者个人保证担保除外)的贷款,在调查核实,企业资产基本能够有效覆盖债权的情况下,经办行应把握时机,立即起诉,保全资产。自贷款逾期3个月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当先于本金清偿,剩余款项再清偿贷款本金;但经调查核实,企业资产难以覆盖债权的情况下,经办行应及时向中投保沟通企业资产及相关信息,并积极申请中投保提前代偿。中投保代偿后,除配合中投保追索外,经办行对自身承担部分应积极向借款人及(或)其主要经营者追索。

(2)对于中投保就其担保部分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经办行要求企业就中投保未提供担保部分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逾期后3个月内,经办行积极配合中投保共同追索,追索回收部分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但对于逾期超过3个月不能回收的部分,经办行应及时向中投保出具《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见附件1-9)。中投保按约代偿之后,经办行和中投保分别就各自债权部分向借款人及(或)其担保人等追索,各自追索所得首先用于弥补自身债权,如有超过部分,可积极协商抵补对方债权未偿部分。

(3)对于不符合上述类型的其它情形,应本着对双方资产保全有利的原则,积极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

对于因贷款逾期,经办行为保全双方资产,先于中投保代偿之前起诉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以判决书为依据,对被告人应承担但无力偿付的费用,或应由经办行承担的费用,由中投保和经办行按贷款担保比例分担,即中投保承担85%(或90%),经办行承担15%(或1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登录

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在本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的贷款卡系统中做好保证人信息的补登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

经办行应按规定加强贷后检查,包括:

(一)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指定用途。

(二)要求借款人按月提供财务报表,据此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如发现借款企业有影响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经办行应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措施,并同时通知中投保。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变更

贷款存续期间,经办行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或经办行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经办行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应事先征得中投保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批权限

本贷款采取差别授权的原则,结合经办行整体风险管理水平、本贷款质量和业务量,对经办行下放本贷款首贷审批权,具体名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批要点

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能力与管理状况是否基本正常,适当关注借款人成长潜力、主要经营者信用记录、行业资历和人品等。

第二十五条 五级分类

(一)贷款期间,本贷款不纳入“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

(二)贷款逾期后,各经办行应按贷款的实际情况,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证合同

本细则与新版《保证合同》配套,同时启用。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生效 本细则内容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上海银行公金〔2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报送中投保材料一览表

2、银行授权担保推荐项目一览表

3、委托担保承诺书

4、担保费委托付款授权书

5、担保费划款通知单

6、担保费率表

7、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8、贷款逾期通知书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探究 篇7

近年来, 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政策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户服务的办社宗旨, 立足农村、以农为本, 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在完善农村金融, 促进农业发展发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实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完善, 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简化农民贷款手续, 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因此, 探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将辖区内农户分为不同信用社等级, 并据此给予不同贷款额度, 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99年末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迅猛发展, 并占据了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农村金融支持措施的落实效果, 而且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加大了支农信贷投入, 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

(二)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分析

目前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广泛, 主要解决农民生活、生产贷款, 又有经商、个体企业贷款中的资金问题, 信用户凭贷款证 (信用证) 办理贷款。信用户的评定根据信用状况、家庭现有资产, 以及收入状况为依据, 不同的等级可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金额, 采取“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 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伴随着农村信用社而存在。在此间也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和信用社的信贷体制调整, 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其覆盖面积和所发挥的实际功效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户的具体发展需要。

三、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期限、额度、利率”设置不科学

一是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 同农业的产业周期不匹配。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较短, 最高为一年, 而且普遍为1—3月发放, 10—12月到期, 与农副业生产周期产生冲突, 资金周转缓慢, 当年贷款必须当年回笼, 未设置一个同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吻合的收本收息周期。二是贷款的授信额度低于农户期望的额度。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 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 为降低信贷风险, 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农贷的具体额度虽然有所上调, 但整体水平偏低、地域性差异大。小额度的贷款难以满足部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资金需求, 抑制了农业经济多元化发展。三是贷款利率过低。小额信贷奉行福利主义, 缺乏金融手段, 难以较好的弥补所需成本及损失。一旦政府补贴撤出, 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不能保证, 导致无法为农户提供可持续服务。

(二) 操作流程存在问题

一是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 摸底情况不真实, 导致冒名贷款。一份真实、合规、完整的农户贷款档案是贷款评级、授信的出发点, 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根基。二是客户级别评定、授信不准确, 授信额度与实际信用额度不相符。在发放贷款中, 对客户的评级、授信过高, 严重超过了其所能承担的信用额度, 造成了贷款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的局势, 严重影响着贷款质量和可持续性。三是贷款到期农户抵触偿还采取“转贷”方式。调查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 多数为到期后“转贷”。更严重者不按合同正常结息, 最后拒绝还款。经过多次“转贷”, 自己为信用社结息比贷款本金都多, 情绪抵触, 干脆不再偿还贷款, 因此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性提高。

(三) 信贷队伍管理水平低

信贷队伍不完善, 宣传不到位, 农民文化水平低, 信息渠道闭塞, 导致农户对信用贷款业务不了解。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淡化小额贷款的政策性, 从自身利益及风险考虑, 推广动力不足, 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承担风险与利益不对等, 积极性难以保证, 从而信贷工作难以进行。

四、防范措施

(一) 分类对待, 灵活制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是在贷款额度上, 对农户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 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授信额度分类做适当的提高。贷款超过授信标准, 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二是在贷款期限上, 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 可适当延长个别贷款期限到3年, 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利率应依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按对农户的信用风险评级确定贷款利率, 对信用好的优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方式, 而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农户实行高利率。

(二) 严格操作流程

一是对辖区农户或个体种养殖户逐户摸底建立信用档案, 严格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对农户信用等级认定, 并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配以授信额度。二是贷款用途必须合理。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 如购买肥料、农药、种苗、种子、饲料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营用款;购买农机具, 如:耕牛、抽水机、脱粒机及其他小型农用机械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款等。三是贷款使用后的跟踪监测以及贷后评价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更新以往的信用等级评定记录。完善的操作流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有效的降低风险率, 做到此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完善操作中的疏漏

一是培养专业信贷人员素质,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贷款人员档案并核实, 分析贷款评级及授信额度的准确性。拒绝骗贷, 以防冒贷。二是完善各项制度:如评级制度、授信制度、贷后管理制度、贷款收回责任制度等, 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 把好贷款关, 确保贷款合法、合规, 合同内容完善、要素齐全, 确保每笔贷款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明确贷款收回责任人, 要杜绝“借新还旧”及其它方式贷款转办, 彻底消除部分客户抵触还贷的思想。四是提高信息化建设, 改进信贷管理水平, 建立市场—信用社—农户—信用社—市场的信息渠道, 进一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五、结语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经济发展、改革的浪潮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的管理机制, 走上正规、快速发展的道路, 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贡献力量, 立足“三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摘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实施对于解决农民贷款难,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新形势、新政策的浪潮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操作规程以及推广过程方面要做出新的改革。本文阐述了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作用以及发展现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户小额贷款,村信用社,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姜艳灵.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7.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 篇8

在市场调查中,该行了解到外省商会企业是一个优质客户群体,并通过接洽,与温州、江苏等商会达成合作,为其量身打造了“商会会员”贷款,构建了“商会+企业+银行”的全新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这一“老大难”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全新捷径。

信用低 风险高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哪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世界性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中小企业管理体系不成熟等问题,这一情况显得更为突出。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狭窄,主要还是依靠银行的信贷来获得,而小企业却往往很难通过传统的银行信贷渠道获得充分的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难度相对较大,其主要原因是:首先许多人在观念上依然把中小企业放在从属于大企业的被动地位,造成不少银行管理者及业务人员对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着不重视、不信任的旧观念。其次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不成熟,信誉不高,缺乏抵押物,无法取得银行资信。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匮乏,当前银行信息透明度较低,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民间商会成信用中介

为中小企业打开融资之窗

“如何创新信贷业务及渠道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重要领域。”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发现外省商会在济南如雨后春笋一样快速成长。“我们经过市场走访和调研,发现这些民间的外省商会可以发挥银企合作的桥梁作用,能够填平银企之间不对称的信息鸿沟。”

“商会打破了部门、行业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可供参考的信息。同时因为商会很了解自己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为银行提供优质企业的筛选服务,而且商会会员企业都是借助商会这一平台搞营销的。”山东省江苏商会会长表示,正因为商会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它能够更直接更方便的接触到企业,让商会内部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加紧密,再加上商会的约束,风险就会降低很多。“因此,可以说民间商会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中介的引入,真正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投融资之窗。”

“银行+商会+企业”

创新型融资模式彰显生机与活力

商会担保贷款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情况良好、所参加的商会整体发展较好、但缺乏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商会担保贷款是在构建“商会+企业+银行”的融资平台基础上,由商会在商户中进行优选,并出面牵头,商户申请贷款,并为其他商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托商会将企业合并做一个联户联保小组,设立小组组长对贷款进行总体监督,规范参与企业的资金运作。各参与企业可以享受循环授信的便利,同时破解了商会会员企业缺少抵质押物担保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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