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定期通报制度

2024-07-17

师德失范定期通报制度(共3篇)

师德失范定期通报制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宜委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一、全县各赋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除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及时处理外,还要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由县安办负责汇总,每月在全县定期通报。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执法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执法部门和县安办。

四、定期通报既要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更要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促进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师德师风定期排查制度 篇2

一、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08183564777,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开。

二、每学期学校领导班子要开展一次教职工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活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不断改进领导工作作风

三、每学期要组织召开一次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聘请家长委员会对师德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不断改进师德工作。

四、学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师德师风拉网式集中大排查行动。针对师德师风的热点、焦点问题及师德师风监督网络反馈的相关信息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做到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

达县大堰乡中心学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篇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它场合散布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做出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的行为。

4.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5.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7.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8.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10.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职业道德方面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并产生不良影响。

3.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6.篡改学生或考生成绩,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或篡改个人学术经历、学术荣誉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2.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研究(实验)方法、学术成果等。

3.在申报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时,故意隐瞒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伪造推荐人或者合作者的签名,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成果发表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学术成果。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所涉及的科学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等情况。

10.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纪律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奖(助、贷、勤)学金评定和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招标评标、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6.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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