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2024-06-19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通用7篇)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1

一、村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村民建房办理“一书一证”,其报批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初审。所在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开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村民会议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张榜公示。

3、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所在镇政府统一审查、现场核定,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所在镇政府送市规划局。

4、审核。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镇政府现场踏勘,对照规划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意见。

5、审批。市规划局根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领取宅基地许可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由申请人所在镇政府将批准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放线。

6、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初验合格后报请市规划局验收。规划局会同国土、城管、所属镇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再次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规划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房申请人依此正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产证。

二、申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原房产证、原土地证

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复印件

4、村委会建房公示证明

5、新建住宅设计或套用《图集》方案

6、镇初审意见

7、村民住房享受面积证明(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

8、申请审批表二份(需本人签字)

9、凭《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许可证》,再凭《宅基地许可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村民委员会对建房户建房的初审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房户户口性质应为农业户口,建房地址应在保留村上。非保留村一律不予新建及翻建。

(二)、建房占地面积和位置及拟建房屋建筑面积的初审。

村民建房享受标准

1、行政村内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等权利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建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40平方米控制;建制镇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按50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按60平方米控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以出租或出卖、赠与等形式转让原有住房,再申请建房;

2、在拆迁中已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不含应享受面积的不足部分);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4、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5、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具备分户条件,分户后申请建房的,不同意核减原享受建筑面积扣除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2

村民凭审核到位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表》再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应注意事项

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款严格按五政规(2013)2号文的通知执行。

二、看清楚《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后面的说明内容。

三、申请建房和审核签意见应注意以下要件。

(一)不能提供86年房屋土地使用证的问题。首先由建房户原户主写出土地使用证丢失说明,再由村国土信息员实地测验原房面积,并公示30天后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核定盖章后,才能作为该户原房的权属来源;若在国土所查到依据,将依据复印即可。

(二)不能提供92年以后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建房者,其本人写出此证丢失说明,再到国土所或由国土所到局查出登记资料复印后才能作为原房权属来源。

(三)原房登记户主身故的,若其证丢失的,也要1、2的要求处理,而且其配偶及子女(不管有证无证)需提供涉房权属的处置协议。

(四)原登记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问题,由村委会写出证明即可。

(五)分户建房的处理: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才能分户,而且分户者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符合分户条件的,双方要签订分户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甲方保留面积,乙方分得多少和未分面积,还要明确其他家人无异议,此协议双方要签字打指印(此协议要3份,国土部门要原件)。

(六)建房占耕地问题:占耕地建房户要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计划,先由国土所审核其选址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若是基本农田是禁止占用的,若占用属一般耕地,就由县国土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审批农转用计划,获得批文后,县国土部门才能审批。审批时,建房者必须交纳每平方米10元的耕地占用税,村委会还要向国土局签订《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若属移基占耕地建成房者,就要依据原房拆除还田面积来界定是否交耕地占用税,即:拆房还田面积大于或等于新占耕地面积的不交耕地占用税,若拆房还田面积小于新占耕地面积的,其差额交纳耕地占用税。属拆房还田的,村委会都要与建房者签订《拆房还田协议》(此协议在审批用地手续时交国土部门1份)。

(七)关于未批先建补办用地手续的处理: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成房,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农宅基地前置许可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应当限期拆除在超占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若超法定面积的住宅结构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手续。

(八)所有资料除报表外均一式两份。

(九)身份证是正反两面复印。

(十)部分村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显示(农业人口)。

(十一)涉及买卖过户的,有过户申请、买卖合同、完税凭证、原权利人证书。

(十二)原证遗失的,要么登报作废,要么本人写遗失声明(买卖必须登报,建房只需声明且村委会盖章),另须在国土所查到权属来源。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3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4

清单目录

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珙县住建局规划股)

1、申请(写明申请原因、申请地点、申请用地面积、拟建楼层数、家庭人口等情况);

2、当地国土所出具的用地预审报告书(写明申报建设情况,用地面积、附拟建房屋占地尺寸及拟建房屋与相邻其他房屋间距尺寸的大样图);

3、当地小城镇或村镇办出具的建房调查资料(调查房屋地点、房屋用地面积、拟建楼层数、家庭人口等情况,并附拟建地点房屋尺寸大样图),及拟建房屋在城镇规划区的位置示意图;

4、申请拟建房屋地点若涉及交通、水务等部门管理,申报材料应经该部门审核提出建设意见;

5、经当地国土所或村委(社区)见证的邻里房屋建设协议(需确认申请该房屋用地是否有用地纠纷);

6、申请人改建、扩建、迁建房屋,应附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

7、三层以上(含三层)或三百米以上的房屋建设,应提供初步设计建施图方案,若拟建房屋地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提供该地点的地勘报告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以明确该地点可以建房;

8、拟建房屋地点现状相片;

9、提供与该房屋建设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当事人凭《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文。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珙住建局规划股)

1、申请(写明申请地点,占地面积,修建面积与楼层,土地批复,防空易地许可、施工设计、施工现场房屋设计公示等情况);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文;

3、珙泉镇、巡场镇的房屋建设应提供易地放开建设许可(申请人到县人防办办理);

4、三层以上(含三层)或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应提供房屋建施图设计方案(要求具体有关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拟建房屋进行设计);

5、申请人在施工现场对拟建房屋设计进行公示的相片,及公示期间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收集情况说明(社区或村委见证);

6、经当地国土所或当地村委(社区)见证的邻里房屋建设协议(需确认邻里房屋相互间距或通风、采光、消防、防盗等房屋建设条件);

7、提供与该房屋建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当事人凭《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珙住建局综合股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当事人在综合股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并完成拟建房屋地点的场地平整后,向珙住建局综合股申请修建房屋的施工放线验线(综合股、规划股、质监站、施工单位等参加),在完成拟建房屋的相关放线和验线后,申请人方能开关修建房屋。

六、当事人及施工单位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在房屋修建施工至房屋基础垫层、房屋正负零(地圈梁),房屋标准层时、应提前向珙住建局规划股要求验房基础轴线、验房屋正负零标高、验房屋标准层,(此处仅涉及规划管理程序,不涉及房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等程序)。

七、当事人在修建房屋竣工后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需要提供的资料(珙住建局规划股)。

1、申请(写明房屋建设的报批情况、施工经过情况,申请验收面积等内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易地防空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记录;

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统计信息(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公司提供);

4、房屋实测总平面图、房屋建设雨污水接入城镇市政公共管道平面、断面图等;

5、房屋竣工建施图;

6提供与该房屋建设的其他相关资料;

关于村民建房及绿化管护会议纪要 篇5

一、关于村民建房问题

会议听取各村(居)、部门关于村民建房有关情况汇报后议定:

(一)坚决杜绝违规建房现象

一是镇国土、城建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地建乙地现象。由国土所负责,制作宣传标语和广播录音,加强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宣传力度。

二是由同志牵头,镇国土、城建部门负责,工匠协会、各村(居)两委配合,从即日起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镇村民建房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特别是场镇规划区及305线、余金路、余黄路、凤坪路、城东电站进场路等省道、县道、乡道及村社道路沿线建房进行重点清理。发现违规建房现象,立即责令停工,并严肃查处。

三是由同志牵头,国土、城建、工匠协会负责加大建房执法巡查力度,依法拆除影响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修建围墙。

四是由同志牵头,镇国土、城建部门负责,对场镇规划区内土地权属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在12月31日前将详细调查结果报镇党委、政府。

(二)严格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一是场镇规划区及省道305线旁村民建房县镇长签字审查后上报审批,其余地段村民建房由分管副镇长签字审查后上报审批。所有村民建房原则上不得提前动工。

二是严格按照《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余府发号规定执行,村民建房必须距离305线15米、余金路8米、其他干道5米。所有道路两旁建房不得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并按以上要求退够安全距离。由国土、城建部门负责,工匠协会配合,涉及村社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三是村民建房要统一风貌设计,并实施庭园绿化。建房设计图纸由城建部门统一提供,庭园绿化方案由林业部门指导。由国土所负责审查,待完善风貌设计和庭园绿化方案后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是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或改建房屋须经所在村(社区)及镇环综办签署意见后,再报镇国土、城建部门按程序审批上报,并按规定缴纳城建配套费。

(三)启动新村聚居点规划

各村负责规划选定13个新村居民聚居点,并合理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居民点聚集。由镇国土、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各村编制新村居民点规划,镇上积极向上争取新村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打造一个。其中,村要迅速启动编制新村和福宝农家院落新村规划,年底前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四)提高建房手续办理效率

镇国土、城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房报批程序办理速度,做到时间缩短、程序不减、服务热情、效率提高。每三个月审批上报一次建房申请,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核查颁证工作。

(五)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

由同志牵头,镇国土、城建部门负责,按行业管理原则抓好农村建房安全的监管巡查,所有道路沿线建房一律打围作业。各村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抓好监管。由工匠协会具体负责抓好建筑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全镇工匠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行业技能培训,并协助国土、城建部门抓好违规建房清查工作。

二、关于秋季绿化问题

一是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秋季绿化管护工作,特别是要安排专人负责巡查管护好305线两旁绿化树苗。2016年春季,对照管护目标责任书进行逐根清点,损失的树苗由各村负责足额补植,对存活率达90%以上的村给予一定管护经费。

二是由林业站负责草拟绿化管护工作通告下发,并做好宣传。由林业站、环综办负责,定期督查305线绿化管护情况。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6

今年以来,我镇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管理秩序,我镇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具体做法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自全区开展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以来,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李胜利为顾问,镇长邓建清为组长,工会主席易春雨(分管城建、城管工作)和副科干部段正龙(协管城建、城管工作)为副组长,城建、城管办、国土所及各驻村领导及干部为成员的规范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村也相应地成立了建房理事会,由村主任兼任各村建房协管员并明确职责。

二、创新机制,明确责任。

通过创新农民建房管理思路,深化农民建房管理制度,探索农民建房管理新模式。一是出台了《石盖塘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石盖塘镇规范村民建房的实施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镇政府及各部门的农民建房管理责任。在纵向上,强化了政府和各村职责,在横向上,加强了公安、供电所、水厂等部门在农民建房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将我镇农民建房管理推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为了开展好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杜绝违法建设的产生,我镇多次召集全镇干部职工和各村四大头及各村组长召开了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会议及查违工作会议,并向各村每家每户发放了农民建房管理宣传手册,共3800多份,向各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57本,在各村主要路口、醒目地方悬挂横幅120条,粘贴宣传标语600张,使其家喻户晓,从而做到依法依规建房。

四、合理利用土地,做好村民安置规划。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村民建房,我镇积极与上级规划、设计部门协调,争取各村村民意见,与规划、设计部门人员到实地勘察、选址。共为我镇8个村做了村民安置及布点,光明村目前只做了布点规划,还未做详规,另外板田脚村3组、5组、大溪村2组、3组、7组,小溪村麻冲组、鸟塘组也经规划部门进行了实地测量,下一步将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完成后,我镇村民建房将逐步走向规范化。

五、动态巡查,使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为使违法建筑消除在萌芽状态,我镇严格按照制定的《石盖塘镇农村建房包村动态监察巡查责任制度》进行实施,由各驻村干部、村干部每天轮流下村进行巡查,并作好了巡查日记,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于镇区范围、城管人员也每天轮流值班、巡查,进行严防死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拆除,使我镇在9月份以来,没有再出现一例新增违章建筑。

六、严格村民建房审批程序,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针对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办理时间长,牵涉部门多,专业要求高。我镇城建办实行“集中式管理”模式,统一建档,集中申报,联合审核,跟踪协办,统一监管,实行村民住宅报建“一个口进、一个口出”,严格按照申请报告、联合会审、统一办理、施工验收四个程序进行,并要求村民签订石盖塘镇村民建房责任承诺书,由村民建房理事会负责审核、签订,很好地遏制了新违章建筑的发生。

今年我镇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此,明年我镇将继续抓好落实以下工作。

1、进一步广泛宣传营造农民建房管理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在全镇把《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北湖区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更深层次的宣传和教育;二是将通过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在全镇上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按照建新必须拆旧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在原址拆旧房、建新房。凡村内有适合建房的空闲地,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易地新建住宅,实行先拆后建。

3、进一步落实建房管理责任制度,促进各村依法合理利用土

地,规范建房。

4、将各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镇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与各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5、进一步完善各村村民建房规划。

溧阳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审批程序 篇7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第一条

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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