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2024-06-09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精选6篇)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1

一、刻板的传统工作模式,如何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制度、作风、形式、方法的创新,使之与时代的节奏合拍,是当前企业安全管理干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根据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提出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应树立的七个新观念。

【关键词】安全管理 新观念 企业

一、安全社会化的观念

传统的企业安全管理对行政组织的依赖性很大,但是在新时期,企业的结构、企业的组织、企业的人群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许多“单位人”成了“社会人”,社会阶层的演变又带来了新领域的不断扩大,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迫切需要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和手段由企业向社会化的转变。

如何有效地开展企业安全工作?要克服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存在的工作运作指令化、工作关系单向化、工作主体首长化、工作形式简单化的倾向。在组织机构设置上,要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安全专业人员的功能。如在大型企业集团设置安全处,在集团下属经济实体设置安全科,在经济实体的车间中设置安全员,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在企业的生活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使安全工作社会化。

二、成本效益的观念

安全管理干部也要像企业其他技术人员一样,学会用经济学的原理来处理好安全管理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问题,做到以较少的投入产生较大的效益,特别是安全工作的社会效益。在企业安全管理干部的配置中,要重点考虑什么人用在什么职位上最合适,做到人尽其才。在一个大型企业集团,安全管理人与事的配置要做到“能级匹配”、“能岗对位”,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同时,安全管理者的任用前还要确立适度的风险意识。正如投资风险与利润成正比的市场规律,安全管理工作也有相似之处,有的人能力非常突出,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用这种人风险与效益的关系比较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去控制变异系数,分散、化解用人风险。

三、注重人性的观念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大胆引入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努力摸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安全工作艺术、方式和方法。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者这样一个群体中,靠单纯的物质奖励和简单的精神鼓励已经不能适应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必须采取多维的激励手段,比如,针对高级职称人员自身特长,要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使他们在安全管理中有所作为,体现他们的个人价值,实现“尊重激励”;对青年安全干部要注重满足其个人成就感的需要,实现“成就激励”;在日常的安全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公开肯定下属的成绩,共同承担责任等方法,实现“宽容激励”;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竞争激励”;通过适当的批评,实现“批评激励”等,以多维交叉的手段,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使个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生产、安全双赢的观念

在企业传统的安全管理中,往往较多地强调最大限度地释放人的能量,以实现事业发展的目标。在现代企业安全管理中应该树立生产、安全双赢的理念,由人及物,使人与事相得益彰。具体地说,就是要广大安全管理干部认识到“不懂经济的干部就是不全面的干部,不关心生产的安全干部就是不称职的安全干部”,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干部服务经济、服务生产的工作水平。同时,把企业安全工作渗透到生产工作中去,通过经济建设、生产运行实践来锻炼安全干部,使安全与生产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克服为安全而安全的自我循环的做法。

五、职工公认的观念

“职工满意不满意”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标准。要确保“职工公认”就要重视建立一套“职工公认”的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环境等环节中始终处于职工的监督之下。你在安全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职工自然心知肚明,你在安全工作过程中一心保护生产力,关心他人的安全与健康,职工也会密切配合,自觉接受。把“职工满意不满意”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实乃安全管理观念的重大转变。

六、创新服务的观念

创新能力是核心竞争力这一观念,必须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到加强。首先是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自身要更新观念,从思想上应对新时期安全管理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投入问题等,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正确认识,确立安全管理的新思路。其次是在继承安全部门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等优良作风的同时,不断培养新的作风。通过工作作风的创新来塑造安全管理干部的新形象,通过服务意识的创新来不断实践“三个代表”,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就是服务生产力,这是物质文明,也是精神文明。

七、学习优先的观念

江泽民同志号召要创建学习型社会,对企业来说,也要创建学习型企业,作为企业“管人”的安全干部,必须具备更高的安全素质,就需要重视自身学习,使学习成为安全管理干部的终身任务。在学习中,尤其要在安全基础理论上下功夫,把理论转化为安全工作思维方法和安全科学精神,提高安全科学理论素养和安全素质的修养,还要围绕企业当前安全生产,广泛摄取国际国内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发展的前沿信息,使企业安全管理干部的自身素质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参考文献: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2

请欣赏:《企业债权管理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加强事前控制,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

客户选择对债权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选择客户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首先应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能承担多大责任。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不同;不同法人因注册资本大小、财产多少而能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对对方主体法律地位调查主要通过查验对方的执照,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

对客户还应考察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比例)、信用状况等。根据调查与判断结果,确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对赊销业务的批准,应明确各级人员的权限。对一次性或累计赊销数额较大的客户,应作为重点,对对方进行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对方应具有相适应的、足够的资信状况。对资信状况不佳的客户,如能提供担保,也可与其交易。不能不加选择地盲目扩大赊销的范围、数额。

二、签好合同

合同的作用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起草、审查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含义的明确。可以使用或参考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要注意防范对方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对按照法规(如《担保法》)规定需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在当前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在考虑发展业务、开拓市场而向对方提供赊销等优惠条件的同时,应注意权利与义务相适应,考虑到赊销所带来的风险,避免过分的对方权利大义务轻,我方权利小义务重风险大。应注意对新型结算工具的学习和使用,如银行承兑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结算等。

合同的另一重要意义是将来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属何地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哪里签订的合同,就由哪里的法院管辖。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及节省诉讼支出,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本地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现举例说明两类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1、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理。

2、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类规定,因此加以判断,看根据合同内容,本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本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又无法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的办法。

三、设立、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

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师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例如下列情况,都会使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提货手续等书证只是我方的单方记录,对方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予以否认,所以应有对方签字或盖章。如我方提供不出证据(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某人在书证上签字是在代表对方单位进行的行为(签定合同、提货、对账等),对方就有可能以签字人员进行的是个人行为,无权或不代表单位为由予以否认。如个人签字为别人代签,而我方又提供不出授权委托手续,本人就可能予以否认。以争议产品的检测报告作证据时,检测是否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对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方有可能在检测期限、检测机构、送检产品是否为争议原物等方面进行辩解。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因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尚在摸索阶段,当事人难以把握,故应用时应慎重。

四、注意解决好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愈长,风险也在增大,清收难度也在增大。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以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坏

账损失的角度,债权都应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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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诉讼时效还可“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

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不同法院及法官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作为普通当事人更难把握。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具体形式有:

1、债务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4、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就应引起我方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考虑提起诉讼,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

五、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

在法治社会,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不能自己协商解决时,通过诉讼解决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首先应预防问题的产生。通过资信调查、签好合同、履行好合同等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发生问题的机会和可能减少到最小,把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设法解决好。因为诉讼是有成本的,且不一定都能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对债务人主观上有赖账的恶意(如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拒不配合对账)或客观上经营状况正在恶化(如债务增加,财产减少,濒临破产),有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就应提起诉讼。诉讼前应做到知己知彼,做好准备。

1、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还应设法补充。

2、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包括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或限制第三人向我方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本文力图就企业债权管理中易出现、应注意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注意,给人们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不同企业经营活动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各企业应结合各自的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债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3

摘要: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迅速,据权威部门调研发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至少都已经建立了内部网络。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问题。而中小企业对于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问题明显重视不足。

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迅速,据权威部门调研发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至少都已经建立了内部网络。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问题。而中小企业对于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问题明显重视不足。

一、密码单一

1.邮件用统一密码或者有一定规律的密码

一些企业,其这些系统的密码虽然不统一,但是,都有一定的规律。如直接用用户名作为密码,或者以电话号码作为密码等等。在企业内部,账户名是很容易获得的,若密码再过于简单的话,那安全隐患就很大了。

所以,对于邮件系统、文件服务器、管理系统等等账户的密码,设置要稍微复杂一点,至少规律不要这么明显,否则的话,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2.重要文档密码复杂性差,容易破解

纵观企业用户,其实,他们对于密码的认识性很差。有不少用户,知道对一些重要文档要设置密码,但是,他们往往出于方便等需要,而把密码设置的过于简单。其实,也不是他们故意要如此,很大一方面原因,他们认为只要文档设置了密码就很安全了。他们不清楚,其实,一些简单的密码,只能够防小人,不能够防君子。

如WORD文档,若我们只设置八位数字密码,则利用一些密码破解工具,只需要几个小时就可以破解出来了。而且,密码的破解难度一般不跟密码长度成正比,而是跟密码的复杂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你若采用数字密码的话,破解六位密码跟破解八位密码的时间,可能差不了多少;但是,你若在六位密码中,若加入一个英文字符,或者一个特殊符号,那密码破解的难度要增加好几倍,虽然密码位数没有增加。

可惜的是,很多用户都没有意思到这一层。他们一方面不清楚密码这么容易被破解,另一方面,也不了解怎么样的密码才不容易被破解。

故我们对用户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时,要在这方面给他们重点提示才行。

二、网络拥堵、冲突

1.下电影、游戏,大量占用带宽资源

现在不少企业用的都是光纤接入,带宽比较大。但是,这也给一些酷爱电影的人,提供了契机。他们在家里下电影,下载速度可能只有十K,但是,在公司里下电影的话,速度可以达到一M,甚至更多。这对于喜欢看电影的员工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

2.IP地址随意更改,导致地址冲突

有些企业会根据IP设置一些规则,如限制某一段的IP地址不能上QQ等等一些简单的设置。这些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也可能会给我们网络维护带来一些麻烦。

现在很多中小企业出于成本等的限制,也很少有高级的路由器。购买的都是一些小型的路由器甚至交换机,所以,一些高级的功能他们还无法使用。只能想一些土办法来实现对于员工上网行为的控制。

三、门户把关不严1.便携性移动设备控制不严

虽然很多公司现在对于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MP3播放器等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如要先审批后使用,等等。但是,这只是在制度上的规定。在技术上,我们没有实现对于USB端口等的屏蔽。所以,企业规定管规定,很多用户还是私自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私自采用便携性移动存储设备,会给企业的内部网络带来两大隐患。

一是企业文件的安全。因为企业的有些重要文件,属于企业的资源,如客户信息、产品物料清单等等,企业规定是不能够外传的。但是,很多员工,在离职之前,会把这些重要文件,都考到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带走,作为他们跳槽的资本。这对于企业来说,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就有很多企业,一些员工离职后,企业的客户就会被他们挖走。其实,滥用移动存储设备,在其中,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是,若利用移动存储设备,则病毒就会漏过我们的设在外围的病毒防火墙,而直接从企业的内部侵入。

所以,便携性移动存储设备现在已经成为了危害企业内部网络安全的头号杀手。

2.邮件附件具有安全隐患

邮件附件的危害也在慢慢增大。现在随着电子文档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利用邮件附件来传递电子文档。而很多电子文档都是OFFICE文档、图片格式文件或者RAR压缩文件,但是,这些格式的文件恰巧是病毒很好的载体。

据相关网站调查,现在邮件附件携带病毒的案例在逐年攀升。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不加以控制的话,这迟早会影响企业的网络安全。

以上只揭露了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隐患中的一小部分。从中可以看出,解决中小企业的网络安全隐患,已经迫在眉睫了。我们在享受信息化办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给其提供一个干净的环境,才能够让其健康发展。

七大实战技巧经验 有效帮助你管好网络

2010-04-26 10:56:29 ZDNET

摘要:计算机网络是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的系统。

1.交换机的设置

将交换机端口配置为100M全双工,服务器安装一块Intel 100M EISA网卡,在大流量负荷数据传输时,速度变得极慢,最后发现这款网卡不支持全双工。将交换机端口改为半双工以后,故障消失。这说明交换机的端口与网卡的速率和双工方式必须一致。目前有许多自适应的网卡和交换机,由于品牌的不一致,往往不能正确实现全双工方式,只有手工强制设定才能解决。

2.双绞线的线序

将服务器与交换机的距离由5米改为60米,结果无论如何也连接不通,为什么呢?以太网一般使用两对双绞线,排列在1、2、3、6的位置,如果使用的不是两对线,而是将原配对使用的线分开使用,就会形成缠绕,从而产生较大的串扰(NEXT),影响网络性能。上述故障的原因是由于3、6未使用配对线,在距离变长的情况下连接不通。将RJ45头重新按线序做过以后,一切恢复正常。

3.网络与硬盘

基于文件访问和打印的网络的瓶颈是服务器硬盘的速度,所以配置好服务器硬盘对于网络的性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下提供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选用SCSI接口和高转速硬盘。

硬盘阵列卡能较大幅度地提升硬盘的读写性能和安全性,建议选用。

不要使低速SCSI设备(如CD)与硬盘共用同一SCSI通道。

4.网段与流量

某台服务器,有两台文件读写极为频繁的工作站,当服务器只安装一块网卡,形成单独网段时,这个网段上的所有设备反应都很慢,当服务器安装了两块网卡,形成两个网段以后,将这两台文件读写极为频繁的工作站分别接在不同的网段上,网络中所有设备的反应速度都有了显著增加。这是因为增加的网段分担了原来较为集中的数据流量,从而提高了网络的反应速度。

5.桥接与路由

安装一套微波联网设备,上网调试时服务器上总是提示当前网段号应是对方的网段号。将服务器的网段号与对方改为一致后,服务器的报警消失了。啊!原来这是一套具有桥接性质的设备。后来与另外一个地点安装微波联网设备,换用了其他一家厂商的产品,再连接,将两边的网段号改为一致,可当装上设备以后,服务器又出现了报警:当前路由错误。修改了一边的网段以后,报警消失了。很明显这是一套具有路由性质的设备。桥的特征是在同一网段上,而路由必须在不同网段上。

6.广播干扰

上述通过桥接设备联网的两端,分别有一套通过广播发送信息的应用软件。当它们同时运行时,两边的服务器均会发出报警:收到不完全的包。将一套应用软件转移到另外一个网段上以后,此报警消失。这是因为网络的广播在同一网段上是没有限制的。两个广播就产生了相互干扰从而产生报警。而将一个应用软件移到另外一个网段以后,就相当于把这个网段的广播与另外网段上的广播设置了路由,从而限制了广播的干扰,这也是路由器最重要的作用。

7.WAN与接地

无意将路由器的电源插头插在了插座上,结果64K DDN就是无法联通。电信局来人检查线路都很正常,最后检查路由器电源的接地电压,发现不对,换回到UPS的插座上,一切恢复正常。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4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需要我们始终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实抓好。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为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笔者认为,要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必须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围绕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生产”这个词的含义显而易见,可以说只要我们干煤矿的都明白其含义,无论干什么工作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什么都无从谈起。就是一个这么浅显简单的道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真要很好的作到这一点其实并不易。因此,我们做安全教育工作的人就要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为平时教育的重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向广大干部职工讲清、讲明、讲透,从干部到工人,从管理人员到监察人员,都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时刻刻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不落实安全措施不生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特别是要注意坚决克服那种对待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时抓安全,事事抓安全,切实做到先安全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要让职工认识到矿工的最大利益是安全,只有确保了安全这一重要关键前提,才能保证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才会有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才会有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职工的生活收入才会稳步增长,进而企业才会有团结、稳定、健康、向上的大好局面。

二、针对影响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一定的客观规律的。同样,煤矿事故发生的规律也是有其内在周期性的。我们要认真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经常性地研究和探讨事故发生的规律,并认真加以掌握,加强防范,避免事故的发生。多年的经验教训,使我们清醒的看到,煤矿事故的多发期一般主要集中在几个特殊时期,即:重大节假日期间、每月工资发放前后时期、职工个人家庭遇到重大问题时期、生产任务比较繁重时期、企业经济形式困难时期。一般来说,我们在这几个时期基本上都能很好的认识到其重要性,并针对这几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及时排查出各个时期的教育防范的重点,并及早的做好超前预防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这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工作。除此以外,还要看到另外两种情况也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防范,针对性的做好超前教育工作。一是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好的时期。古有诗云:“径溪石险人竟慎,终岁不闻颠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意思就是,人在危险的地方,小心谨慎,平安无事,而在相对安全的地方,由于麻痹大意,却易发生事故。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和预见越是在安全形势好的时期,越不能盲目乐观,更不能掉以轻心,安全教育工作这时就更要盯上、靠上,时刻要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责任感、压力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思想上要从居安思危、防微杜渐的处境出发,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教育。二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和影响力较大的特定时期。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思想要超前、要敏锐,要从不同角度经常性的研究和分析在特定时期下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并超前做好应对。如近段时期,人们普遍关注正在进行的如火如荼的世界杯,要看到我们的职工很大一部分也是球迷,工作的原因,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球迷职工因看不到现场直播而影响工作,以至于在现场工作时就有可能出现心不在焉,注意力不集中,消极怠工或为

急于赶工时提前完成任务早上井,进而走捷径,忽视正规操作,冒险作业,违章蛮干。象这样类似情况下的特殊时期我们会经常遇到,因此,有针对性并切实有效地处理好之间的关系,利益兼顾,我们的安全教育工作才会取得实效。

三、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转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作为煤矿企业来说,党员干部作风好坏,是衡量一个企业安全教育抓的好不好的晴雨表,是影响和决定安全形势的关键一环。任何事物的生产发展变化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从主流上看,我们党员干部的作风是扎实的,是非常有战斗力的。但也不能排除存有抓安全心慈手软的好人主义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不到现场上的飘浮作风,虽然这三种作风在党员干部队伍中只是少数现象,但在思想上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果忽视这些作风,任其蔓延,其潜在的危害不可估量,是会害死人的。虽然事故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不可预见性,但人为的主观漠视隐患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因此,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做履行“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力度,要针对党员干部作风转变,从本单位做起,从领导干部带头做起,从每个职工自觉做起,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放松警惕,要以尽职尽责、扎扎实实的作风抓好安全生产,从思想上,意识、行动上自觉从严要求,确保安全。《规程》措施都是用我们矿工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科学规则,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则。要从政治的高度上去认识和理解“违章指挥就是违法指挥,违章作业就是违法作业,安全检查就是执法检查”的教育,人人增强依法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安全。

四、针对安全教育活动形式创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5

安全生产管理千头万绪,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有时让人感到精疲力尽,有时让人感到大失所望......。

如何理顺头绪,抓住要害,提升管理效能,则是我们每个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要解决关键问题。

我认为树立正确的安全管理理念是解决这个问题好办法。所谓管理理念就是就是自己对安全管理的基本认识、基本观点、基本看法,要明确自己的管理对象、管理依据和管理方式。就生产单位而言,安全管理对象就是生产工艺、操作人员、操作设备、安全设施、操作环境的管理;管理依据就是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方式就是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是采取事前控制管理,还是采取事后责罚管理。

通过近十年的基层安全管理实践,我认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应树立“躬身践行、创新管理、勤奋工作、保持警觉”的管理理念,把安全工作做到前头,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躬身践行。其寓意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首先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吃透法规精神和有关规定;二是通过深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等途径,虚心向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学习行业安全技术知识,掌握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提升自己监管能力。

创新管理。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和生产经单位(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交朋友,评估他们的管理能力,从中选拔优秀人

员,作为本单位安全技术专家,时常与他们沟通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形成安全专业管理、技术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单位安全管理效能。

勤奋工作。安全管理是一门边缘性科学,涉及知识面广。要求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勤学多问,博学精专,成为单位安全管理专家。

保持警觉。就是在遇到施工环境、人员变更、设备改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变化时,自己一定要保持安全警觉,深入研究新环境、新人员、新设备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做到防范为先,预防事故,安全生产。

以上四点工作法,是我近十年的经验总结,通过四点工作法,使我增强了防范的信心,树立了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打破了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安全宿命论。

企业安全管理者应树立的几个新观念 篇6

在全流通的背景下,企业上市更能实现企业、股东、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随着国内创业板的即将开闸,国内A股市场更将掀起新一轮企业上市潮。本文拟对医药类企业上市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关于医药行业的特许经营问题

与其它行业不同,医药行业是关系到国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其生产、流通等环节,均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严格管制。医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须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

(一)药品生产企业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换发。

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药品生产企业成立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在成立后,药品生产企业还须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生产活动。

(二)药品经营企业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换发。

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是药品经营企业成立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在成立后,药品经营企业还须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SP认证)。《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企业在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二、关于药品注册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拟申请上市的医药类企业,其药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后,并不意味着其就能随意地进行药品的研制与生产。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研制与生产活动,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再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医药企业要合法生产药品,除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外,还须取得国家药监局对拟生产药品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只有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才能进行生产并上市销售。

(一)药品注册的种类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07年颁布)的相关规定,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等五种。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监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主要是进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II期主要是对治疗作用初步评价,III期主要是对治疗作用进行确证,IV期主要是进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

1.新药临床试验的审批

药品的临床试验应经国家药监局审批。申请人应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后者受理申请后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由药品评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进行技术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国家药监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医药生产企业拿到《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才可以进行药品的临床试验。

2.新药注册的审批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相关材料,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同时,药品检验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标准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经审评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与此同时,药品检验所亦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至此,新药注册才完成,新药才能生产并上市销售。

(三)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向所在地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者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的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与生产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同时,药品检验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药品样品进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如果是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药监局依据技术意见,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至此,仿制药注册完成,可以生产并上市销售。

(四)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1.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审批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向国家药监局提出申请。国家药监局受理申请后,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完成注册检验后,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再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进行相关进口药品的临床试验。

2.进口药品注册的审批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国家药监局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其进行全面审评。国家药监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再注册。

(五)药品再注册

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对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药监局。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药监局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

三、关于药品的价格管理问题

药品作为医疗卫生的必需品,向来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其销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销售,药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一定的限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医药企业对药品的销售价格,并不具有完全自主的定价权,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动,都会极大地影响医药企业的经营效益,特别是国家发改委最近几次大规模降低药品价格。医药企业要上市,必须要避免因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带来的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营业前景,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不是随着国家对药品价格政策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四、关于医药企业的经营模式问题

(一)药品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

医药行业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临床学术推广两种形式,两种销售模式中都普遍存在账外回扣问题。药品厂商为打开市场,对药店销售药品给店员“提成”,对医生开处方给“回扣”,这些提成和回扣,很大程度上都带有商业贿赂的色彩。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亦于2006年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药品销售中存在的账外回扣问题,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医药企业要想迈入资本市场的门槛——上市,则必须解决药品销售中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只有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实现上市。

(二)委托生产模式

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其可能出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比较优势的考虑,会将其业务生产的部分或全部委托其它企业生产,而自己则专注于产品研发或市场的开拓。对于医药企业,其委托生产则有着严格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医药生产企业要委托生产,须委托具有与委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并应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拟上市的医药生产企业如存在业务外包现象,则须符合上述的相关规定,以保证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满足上市的要求。

五、关于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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